国际处工作报告

时间:2023-07-30 10:44:47 作者:李Y

报告是一种常见的书面形式,用于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它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包括学术研究、商业管理、政府机构等。报告的作用是帮助读者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告文章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国际处工作报告篇一

国际贸易由来已久,从汉代的丝绸之路开始,我们的先人就已经融入了广泛的国际经济。海上丝绸之路、郑和下西洋、广东及江浙沿海一带自古也有发达的国际贸易,今天,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深度发展,开展国际经济贸易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前景。

在于世界各个角落广泛接触的今天,来我国投资经商的外国人越来越多,国际商务越来越频繁,因此,如要发展,必须知晓必要的国际商务礼仪。

学习国际礼仪心态要求,最为关键与重要的,是要有一种宽容的胸怀。老子说过:上德若谷。古人常讲两个词叫虚怀若谷、有容乃大,什么意思呢?因为国际交往是以跨文化交往为背景的。

第一、提升个人的素养,比尔·盖茨讲“企业竞争,是员工素质的竞争”.进而到企业,就是企业形象的竞争,教养体现细节,细节展示素质。

第二、方便我们的个人交往应酬。我们在商业交往中会遇到不同的人,对不同的人如何进行交往这是要讲究艺术的,比如夸奖人也要讲究艺术,不然的话即使是夸人也会让人感到不舒服。

第三、有助于维护企业形象。在商务交往中个人代表整体,个人形象代表企业形象,个人的所作所为,就是本企业的典型活体广告。一举一动、一言一行,此时无声胜有声。

商务交往涉及的面很多,但基本来讲是人与人的交往,所以我们把商务礼仪界定为商务人员交往的艺术。人们对礼仪有不同的解释。有人说是一种道德修养。有人说是一种礼仪是一种形式美,有人讲礼仪是一种风俗习惯。礼出于俗,俗化为礼。商务礼仪的操作性,即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

从个人的角度来看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

掌握一定的商务礼仪不仅可以塑造企业形象,提高顾客满意度和美誉度,并能最终达到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商务礼仪是企业文化、企业精神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形象的主要附着点。

众所周知,形象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商务礼仪是构成形象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当今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对企业自身的形象以及员工的形象越来越重视。专业的形象和气质以及在商务场合中的商务礼仪已成为在当今职场取得成功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已成为企业形象的重要表现。

商业礼仪包括了语言、表情、行为、环境、习惯等等,相信没有人愿意因为自己在社交场合上,因为失礼而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并因此给人们留下不良的印象。由此可见掌握商务礼仪在商业交往中就显得非常必要了。所以,学习商务礼仪,不仅是时代潮流,更是提升竞争力的现实所需。

学习并正确的运用商务礼仪既是一个人内在修养和素质的外在表现,又是人际交往中适用的一种艺术,是人际交往中约定俗成的示人以尊重、友好的习惯做法。在人际交往中进行相互沟通就一定要掌握商务礼仪的技巧。

国际处工作报告篇二

象棋并不是只有中国象棋哦,象棋还有一种是国际象棋。欢迎大家阅读!那你了解国际象棋起源吗?更多相关信息请关注相关栏目!

根据历史传说记载,国际象棋起源于古印度,至今见诸于文献最早的记录是在萨珊王朝时期用波斯文写的。据说,有位印度教宗师见国王自负虚浮,决定给他一个教训。他向国王推荐了一种在当时尚无人知晓的游戏。国王当时整天被一群溜须拍马的大臣们包围,百无聊赖,很需要通过游戏方式来排遣郁闷的心情。

国王对这种新奇的游戏很快就产生了浓厚的兴趣,高兴之余,他便问那位宗师,作为对他忠心的奖赏,他需要得到什么赏赐。宗师开口说道:请您在棋盘上的第一个格子上放1粒麦子,第二个格子上放2粒,第三个格子上放4粒,第四个格子上放8粒即每一个次序在后的格子中放的麦粒都必须是前一个格子麦粒数目的倍数,直到最后一个格子第64格放满为止,这样我就十分满足了。

“好吧!”国王哈哈大笑,慷慨地答应了宗师的这个谦卑的请求。

然而等到麦子成熟时,国王才发现,按照与宗师的约定,全印度的麦子竟然连棋盘一半的格子数目都不够。这位宗师索要的麦粒数目实际上是天文数字。

许多学国际象棋的人都以为,国际象棋起源于印度。这源于英国人威廉·琼斯1790发表在《亚洲研究》上的“印度象棋”一文。西方学者大多赞成他的观点。因为那时候的世界文化就是英国文化。

关于国际象棋的产生,国际上流传着一个有趣的故事。据说2000年以前,印度有一个非常残暴的国王。自己独断专行,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国王有个亲信大臣,他想拿“君王不能离开臣民而存在”的道理来劝告国王,但又不敢公开提出自己的意见。

他想出了一个暗示的办法:在木制棋盘上,用骨制的棋子组成两支军队进行战斗;每一方面有一个首脑——王,另有车、马、象、兵四个兵种,组合成一个阵容的整体,王是最主要的棋子,王一死,战斗便结束;王同时又是很弱的一环,他只能依靠战友——即别的更有力的棋子保护,这些棋子必须在整个战斗过程中同心协力来保卫王。

棋子里面比王还要弱的,要算是兵了。但如果善于指挥,使兵深入敌垒,走到对方的底格时,兵就可以变成最强的棋子。这就是第一盘象棋的产生,并很快就传播开了。它一方面往西传到波斯、阿拉伯和欧洲,经过改变,形成现代的国际象棋;另一方面往东传到缅甸、东南亚和中国。

接着陆续有苏联学者发表文章,批驳印度起源说。1972年南斯拉夫历史学家比吉夫的专著《象棋——宇宙的象征》断定象棋首先出现在公元569年的中国(象戏),然后才逐渐传播开来。苏联科学院远东研究所研究员切列夫考博士在1984年1月号的《苏联棋艺》上发表文章,根据他的研究,国际象棋起源于易经的思想:64格,对应八八、六十四卦,黑白对应阴阳。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见到专家学者的反驳文章。可以认为,切列夫考博士“国际象棋起源于易经思想”的观点,在世界上已经站住了脚。

大约至少在公元前五千年以前,在中国出现了8x8的线图(甘肃永昌鸳鸯池遗址出土彩陶绘图)。在公元前10世纪以前可以断定已经有了“六博”这种古棋。公元前5世纪六博经过改革而成“塞戏”。孔子(公元前551年——前476年在世)曰:“不有博弈者乎”(《论语》)这句话里,博弈即指六博和围棋。史料记载公元6世纪(南北朝后期)北周武帝发明的.“象戏”(公元569年)和唐代于地下发现的“百宝象棋”基本相同:8×8盘(64格),立体子,棋子摆在格子上面,也就是现代国际象棋的格局。

至迟于公元6世纪末、7世纪初,象戏进入印度(不排除更早一些的“六博、塞戏”和“类象戏”进入印度的可能性),形成了“恰图朗兹”,进入中东形成了“沙特兰兹”。恰图朗兹和沙特兰兹译成中文都是“四色棋”(或“四方棋”)。考古的实物根据是8世纪以后印度才有四色棋的存在。最早的关于“四色棋”的文字记载是公元九世纪的克什米尔史诗《拉特纳卡尔》。“沙特兰兹”后来演变成“波斯象棋”并传入欧洲。大约在15世纪木定型为今天的现代国际象棋。

“印度起源说”产生于英国人,最好也是由英国人来否定“印度起源说”。1984年版的大英百科全书上,关于国际象棋的起源,还说是印度或中国,而且重点介绍印度起源说。但是,2003年在英国出版《国际象棋中国学派》英文版时,在英国最大出版集团编辑撰写的简介中,一上来就已经有了这样一句话:“虽然一些最早形式的国际象棋是在远古的中国被发现”。要让英国学者改变观点可不是简单的事情啊。

今天人们探讨国际象棋的起源,是通过传说、假说、考古和逻辑这四种方式,来作出各种各样的结论。假说指明考古论证之方向,传说补充考古逻辑之不足。毕竟国际象棋产生的年代太古老了,象最古老的历史一样,真实的再现要经过极为漫长的过程。不过,从整体方面看,关于起源问题,有两点得到世界的公认:第一,国际象棋起源于亚洲,后来传入欧洲。第二,最初的规则是掷骰子来决定谁走棋。

国际处工作报告篇三

相关的合同范本
·楼房买卖合同·软件买卖合同·二手车辆买卖合同
·车位车库买卖合同·钢材买卖合同·木材买卖合同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 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 保 证 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 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 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 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 装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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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 立方(吨)。

第十五条 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国际处工作报告篇四

今天早上,我和爸爸下了一盘国际象棋。我们用石头、剪刀、布的方式来决定谁黑谁白。“石头、剪刀、布!”是爸爸白,我黑。

我心里暗想:设一个陷阱吧!所以我就设了一个陷阱。爸爸的象能吃到我的象,我的象也能吃到爸爸的象。可是现在是爸爸走,我心里想爸爸如果发现了,我就失败了,如果爸爸没发现,我就把他的象吃了。

到了最后,我不小心走错了很多棋子,所以爸爸赢了。

在这一盘失败的国际象棋里我得到了很多经验:做任何事情要仔细观察,认真思考,把事情做好。

国际处工作报告篇五

李广民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国际法学界存在两派理论,三种学说。所谓两派理论即“一元论”(monism)和“二元论”(dualism);所谓三种学说,即“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和“平行说”。“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认为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被称为“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被称为“国际法优先说”。“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个体系互不隶属,地位平等,故被称为“平行说”。

“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作为法律,与国内法同属一个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国际法是依靠国内法才得到其效力的。换句话说,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是国家的“对外公法”。中国学者认为,这种学说无限扩大了国家主权,鼓吹国际法受制于国内法,实际上否定了国际法的效力,使国际法本身失去了独立存在的意义,为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打开了绿灯。日本学者虽不同意这种学说所主张的国际法的效力是国内法所赋予的,但他们却认为,并非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承认国内法的优先。在国内关系上,通常由各国宪法来决定适用于该国的国际法和国内法两者的效力关系,有时还承认违背国际法的国内法是有效的。当然,日本学者只是将这作为一种特殊情况,他们也认识到在解释上尽可能使国际法与国内法协调起来,在实践上防止各国宪法承认违背国际法的国内法的效力。

“国际法优先说”认为,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国际法应处于主导的地位。国内法的妥当与否,应由国际法来确认,换句话说,国内法的合理性来源于国际法。这种学说虽适应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普遍要求加强国际法效力的潮流,但它却因过分强调国际法的重要性,而否定了主权国家应有的制定和实施国内法的权利,使国际法蜕变成“超国家法”和“世界法”。在这一点上,中日学者的看法基本相同。

日本学者认为,“一元论”所主张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是没有错的,但要在同一个体系中,分出国际法和国内法孰优孰先来,就不那么容易了。他们主张,从现代国际社会的性质和结构看,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依据各自的合理根据而产生效力的,既不能说国际法赋予国内法效力,也不能说国内法赋予国际法效力。依据各自的合理根据而产生效力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以国家的意志为媒介而实现统一的。国家意志在国内法的制定、修改和废除方面单独起作用,而在国际法的制定、修改和废除方面,是同其他国家一起起作用的。日本学者赞同“二元论”所主张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各自应有不同的合理根据”,但反对“二元论”将国际法与国内法看作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体系。他们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在国家意志的基础上统一起来的。

中国学者认为,“二元论”所主张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是有道理的。因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在法律主体、调整对象、适用范围、法律渊源、效力根据和实施方式等方面各具特色,有着明显的区别。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的关系并不象“二元论”所主张的那样,是互不隶属的平行关系,而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紧密联系的交错关系。中国学者虽不同意“一元论”将国际法与国内法视为同一个法律体系,但对“一元论”所指出的两个的共性也加以肯定。承认两者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第一是直接适用。尽管我国宪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实践上看,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经国务院核准的,一般即在中国发生效力,可以直接适用,而无需经过特别程序。中国出席国际会议的代表曾公开表示:“根据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公约,要经过立法机关批准或国务院核准程序,该条约一经对中国生效,即对中国发生效力,我国即依公约承担相应的义务”。关于《禁止酷刑公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中国代表表示:该公约一旦在我国生效,“其所规定的犯罪在我国亦被视为国内法所规定的犯罪。该公约可以在我国得到直接适用”。

第二是对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些规定表明,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凡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均作为中国国内法的一部分直接予以适用,而当条约与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条约处于优先地位,适用条约规定而不适用与之不一致的国内法定。

第三是按照国际条约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国内措施。比如中国加入《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后,先按公约的要求,确立的管辖权。1987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接着修改法律,补充相应条文。中国当时的《刑法》并没有关于劫持航空器罪的规定,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确立了这种新罪名,修改后的《刑法》则明确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刑法第9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刑法第121条)

第四是为实施国际公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根据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中葡关于澳门的联合声明,我们分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们分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们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为实施《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我们还制定了《著作权法》。

第五是根据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及时对已有的国内法进行相应的补充和修改。1985年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就对已有的《专利法》和《商标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对国际习惯,我国的立法和实践均表明了尊重和遵守的积极态度。如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率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1986年制定的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6条都有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条文。我国一些民商事法律还规定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活动按“对等原则”办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3条等。“对等原则”实际上就是国际习惯法的一项重要规则。我国一些部门法还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在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大量双边条约如司法协助、引渡、领事条约中,都吸收了若干国际习惯法规则。对于近年来在空间法、海洋法、国际环境保护法、国际人权法等领域新形成的国际习惯法规则,中国都表示尊重、遵守。长期以来,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国际习惯持肯定态度,违背国际习惯的行为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5月8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使用导弹袭击我驻南联盟大使馆,伤害我驻外记者和使馆工作人员,引起中国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谴责。

与中国不同的是,虽然日本国宪法明确规定:“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范,必须诚实遵守之”。(第98条)但在国内法秩序中,日本却将宪法至于优先的地位,即所谓的“宪法优先论”。他们认为,条约虽然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但在缔结条约时,全权代表是由内阁任命的,内阁的这种权限又受到“外务公务员法”、“内阁法”更进一步说是受“宪法”制约的。内阁批准条约的权限、国会承认条约的权限、天皇认证条约的权限,都是基于宪法而生产的。因此可以说,条约来源于宪法。再说,宪法的修订,必须经过众参两院全体议员2/3以上的赞成,并经国民承认(国民半数以上赞同)才可进行。(参见宪法第96条)而缔结条约时的国会承认,只要众参两院各有1/3以上议员出席,半数以上议员赞同即可。这样轻而易举就可得到承认的条约,其效力自然不能与必须经过慎重修正程序的宪法相比。此所谓“一元论”中的“国内法优先说”。

其次,日本认为,国际法只是国家的义务,如果国家违反了国际法,就承担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责任。但国际法不能直接约束个人,国家只有依据国际法(国际条约)的内容,制定个人应承担义务的法律,才能在国内实施,这就是国际法规范的国内化。如果没有这种国内化程序,国际法只是在国际社会层面对国家课以义务,而在国内社会层面,依然是与国际法无关系的国内法对个人课以义务。例如,根据《新日美安保条约》及《新美军地位协定》,凡日本政府同意美军使用的区域,若属国有地,美军则可以直接使用,若属私有地,则美军不能直接使用。这就是说,日本政府只是从国际法上承认了美军使用这一区域的权利,但从国内法上,并没有对该土地的所有者课以允许美军使用这块土地的义务。只有在日本国会为此专门制定了《特别措施法》以后,这个问题才顺利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说,日本坚持的是“二元论”,国内法在国内有效,国际法在国际社会有效。

当然,日本也不是绝对坚持“一元论”中的“国内法优先说”。在一定的条件下,他们也承认“一元论”中的“国际法优先说”。一方面,日本也承认“自动执行条约或条款”,而且日本也积极进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国内转化;另一方面他们也承认当国际条约与本国国内法生产抵触时,优先适用条约。他们的解释是:宪法规定的“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范,必须诚实遵守之”,虽不能解释为“条约优于宪法”,但至少可以说,只要是已确立的国际法规范、已缔结的有效条约,立法机关就应据此制定相关的国内法;行政机关的实施国政的时候,就应该尽量与之一致;司法机关在裁判的时候,就应该承认其法规性;作为国民,亦应诚心诚意去遵守它。前面从通过手续上比较了宪法与条约的优劣,其实,全权委员也好,阁僚、国会议员也好,他们均负有遵守宪法的义务,在条约起草、签署、批准、承认时,他们就应该判断条约的内容是否违宪,如果一定要缔结违反宪法的条约,那也得先改定宪法的有关内容,再缔结条约。

总之,不能简单地说,日本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支持哪一种理论,哪一种学说。不管是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上,日本也是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时而倾向“一元论”,时而倾向“二元论”,时而主张“国内法优先说”,时而主张“国际法优先说”。从这点来说,这到符合日本外交中“实用主义”的传统。

国际处工作报告篇六

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贸易也有了更明显的发展。相应的,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行为也逐渐增加,直接对国际贸易的稳健运行造成影响,并且降低了国际贸易运营商的信誉。在众多国际贸易欺诈事件中,通过买卖合同进行欺诈的现象是非常多的。因此,系统地研究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方式及其对策,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合同主体的'欺诈形态识别

1.识别合同主体的虚构

虚构合同主体,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比如:“皮包企业”,这样的当事者是没有法人身份的,通常也没有资格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相关者属于某个大型企业的下属机构,母企业的规模大、实力强,不过下属机构的实力差,并且经济上相对独立;相关者完全是商业欺诈,利用假信息、假名字、假材料等,通过多种方式来欺骗对方。

2.识别合同主体的变更

利用主体整改进行欺诈。通常是合同签署一方认为自己不能够兑现承诺,为此表明让承诺标准更好的第三方来取代。在相关优惠政策的作用下,假如另一方并没有对有关第三方的诚信情况进行考察,并且冒然允许了第三方的取代,就可能会导致欺诈行为的发生。

3.识别合同主体的责任形式

合同主体涉及到的种类较多,所对应的责任与义务也并不相同,国际贸易中合同签署方是以企业为主。其具备的法律特征是企业通过所有注册资本来担负责任,股东也通过出资的方式来对企业担负有限责任,因此贸易欺诈者通常选择用最少资本注册一个企业的方法,即便欺诈行为被揭穿,最终法院的判决也是让合同签署方来担负责任,这样,欺诈方付出的也仅仅是较少的注册资本,而被欺诈方的损失却更加严重。

(二)国际贸易中合同赔偿条款的欺诈识别

通过赔偿规定进行欺诈,包括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也包括卖方对买方的欺诈。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一般是是由于卖方不够谨慎,买方对产品质量和设计标准进行诱惑,从而在合同约定上进行调整,让卖方认同并签署合同,但是其内容约定已经超过了卖方的实力,为此通过卖方违约这个理由,申请赔偿。

(一)合同订立中的防范措施

1.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工作

在签署合同之前,想要更全面地预防合同欺诈,一定要提前制定一些预防措施。其一是对市场行情进行了解;其二是对交易方的资质及实力进行必要的评估。和国内合同的签署相同,签署一个国际贸易合同需要对市场状况进行调研。例如买卖合同中商品的售价、质量等等,都需要有关方面先做好市场调研,摸清国际市场状态,以此来选择最佳的产品及售价,从而确保合同约定能够顺利履行。

2.合同订立中的款项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都是通过各项条款明确具体地表现出来的,所以在确定国际贸易合同的各项条款时,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商讨、斟酌后再最终确定。订立时最好参照同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所提供的样式逐条逐款的斟酌,尽可能订得明确。对于那些与合同的履行及预期目的的实现有关系的条款,都应具体明确,做到条款齐备,词句严谨准确,内容合理合法。

(二)合同履行中的防范措施

1.对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情况的督促

国际贸易合作达成之后。我们需要分析、考核对方的实力情况,对对方有比较准确的判断。在合同内容担责阶段,要重点分析合同签署方的计划及其诚信、资格、实力等有没有发生改变,以此来制定相应的策略;在合同签署后,不单单要分析对方是否正打算履行承诺,并且还需要督促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来履行承诺。此阶段,也需要确保自己能够履行承诺。

2.对对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欺诈行为的应对措施

若想要国际贸易中合同约定正常的履行,一定要防范合同欺诈行为的出现,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履行承诺期间需要遵守相关的制度、要求等,国际贸易中合作双方也需要了解这些制度及要求,确保合同内容能够顺利实施。根据确定的抗辩解体系及越位权、撤销权规则,及时预防与解决可能出现的合同欺诈现象。

(三)合同赔偿条款欺诈的防范

1.重视赔偿依据

赔偿依据涉及到法律政策及真实案例。法律政策属于签署方的合约规定;真实案例代表着违规事例。像买方设计的产品存在漏洞,卖方预防赔偿欺诈的主要方式是本身真正掌握合约内对质量表述的具体内容及本质。卖方一定要清楚合约内对质量的表达内容是否正规,自己是不是有能力兑现相关的责任。合约内需要选购一个方式来代表质量。

2.重视赔偿时效

赔偿效力,代表着受损者向违约者要求赔偿的时间规定。对于国际贸易合作而言,若要想让产品的争议一直处于稳定状态,一定要注意不可放置过长,避免收集及整理证据遇到障碍,并且为了让权益者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贸易争议迅速得到处理,一般都需要备注赔偿期限。在通常状况下,赔偿效力是在合约内详细备注的,合约里无承诺的,根据相关法律政策来明确。赔偿效力和受损者申请赔偿权益的时效性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这个时效结束的话,那么另一方是有拒绝的理由的。

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参与的长期的系统工程。我们需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效地防范今后变化多端的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欺诈。在电子商务兴起的21世纪,电子合同将成为今后买卖合同的主要载体。目前防范电子合同欺诈的途径主要有数字签名和身份认证。如何进一步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电子合同欺诈,本文认为应从加强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科研和开发、健全电子合同立法、设置电子合同行政主管机构等多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

国际处工作报告篇七

本文是一篇精选国际出版合同范例,文章向大家展示了国际出版合同的详细内容,体现了国际出版双方之间有好的商议与协定。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日期)由××(下称版权许可人)与××(下称出版者)订于××(地点)

(选择方案甲)以图书形式复制出版由××著,名为××的作品(下称作品),于××(下称合同地域)发行。

(选择方案乙)对由××著、名为××的作品(下称作品)以××文进行翻译,并以图书形式复制出版该译本(下称译本),于××(下称合同地域发行)。

第二条版权许可人向出版者担保其确有全权订立本合同并系作品的惟一作者和所授权利的权利人:担保作品系独立创作并绝无违反已有版权许可,或侵害他人或他方其他权利,或内容违反法律等情事。版权许可人违反上述担保义务时,出版者因此涉入诉讼及交付诉讼费用(包括一切合理的法律费用支出),均由版权许可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本条所定担保义务和赔偿责任存至本合同终止。

第三条出版者于本合同订立时向版权许可人一次总付(或作为版税……的一部分预付)金额……(并于作品或译本出版时再向版权许可人预付金额……)。上述版税依所出版的图书的零售价计算并按已销售的每册图书支付。

第四条(选择方案甲)出版者复制作品时不得进行任何更改和删节。

(选择方案乙)出版者应自担费用聘人进行准确忠实的翻译。对原作品的任何删节均应事先经版权许可人书面许可。译本的名称应经版权许可人书面许可。经版权许可人要求,译本的定稿也应交付其认可。

符号(c)(以括号代替表示圆圈)、作品的初版年份、作品的版权人姓名。

符号(c)(以括号代替表示圆圈),译本的初版年份,译本的版权人姓名。

第六条出版者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于……个月以精装(或平装)版本出版该作品(或译本)……册。

图书售价可由出版者按国内同类图书的售价确定。

作品(或译本)出版后,出版者应即时将出版期日、该版准确印数及图书售价通知版权许可人。

第七条出版者应自担费用对作品进行有效推销;保证图书持续供应和适时重版,以满足实际需求。

第八条除双方约定为销售印刷的该版册数外,出版者可加印标准贸易版本印量的……%(及以后每版印量的……%),不计版权报酬。上述加印图书只能作于更换残货和为报刊评论免费赠送样书。

第九条出版者应将其初版的……册赠书及以后依本合同所出版每版的各……册赠书于出版后寄送版权许可人。除应得赠书外,版权许可人有权另外按零售价通行的最大批发折扣购买图书供本人或其继承人自用。

第十条作品(或译本)出版后,遇有三年滞销而致年均销售量为……册以下时,出版者可减价销售余存图书或送纸厂化浆,但应事先通知版权许可人,版权许可人可于30日内按能证实出版者接受过的最低售价购买全部或部分余存图书。减价销售或化浆的图书按实销额计算版税,但出版者已支付整版版权报酬者除外。

(一)作品(或译本)的非专有报刊摘录许可权。

版权许可人从净收入中所得份额

标准贸易版本出版前……%

标准贸易版本出版后……%

(二)作品(或译本)的`非专有报刊连载许可权

标准贸易版本出版前……%

标准贸易版本出版后……%

(四)作品(或译本)的非专有图书俱乐部版权许可权

与标准贸易版本同期出版……%

标准贸易版本出版后……%

(五)作品(或译本)的袖珍版本许可权

标准贸易版本出版后……%

(六)作品(或译本)的非专有机械复制许可权……%

(七)作品(或译本)的公共租赁报酬征收权……%

(八)…………%

第十二条出版者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结算销售额及依本合同所获其他收入的帐目,并于……日内将版权许可人应得款项汇至其帐户……上。

第十三条对于依本合同所出版的作品(或译本)的所有版本,出版者应收集剪报、介绍、评论等,并将一份副本寄送版权许可人。

第十四条凡未于本合同中明确授予出版者的权利,均由版权许可人保留。

第十五条凡于本合同中授予出版者的权利,仅由出版者本人行使,非经版权许可人事先书面授权,不得转让。

第十六条遇有出版者停业清算情事,经本合同授予出版者的所有权利归于消灭。

第十七条如于第六条所定期间,出版者未能出版作品(或译本)(或使作品(或译本)绝版或脱销并未能于6个月内印行新版供应市场),版权许可人应再指定一合理期限使出版者履行其义务。该期限届满后,或标准贸易版本出版后遇有三年滞销而致年均销售量为……册以下时,版权许可人可撤销经本合同授予出版者的所有权利,但不影响其依本合同已得或届时应得报酬的请求权和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亦不影响出版者依本合同获权授予第三人许可的效力。经版权许可人要求,出版者未能出示库存图书……册以上者,推定图书脱销。

第十八条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由……(某国法院)管辖,本合同和履行适用……(某国)法律。

第十九条双方另外约定:

版权许可人出版者

国际处工作报告篇八

20xx年6月2日,腾中重工与通用汽车就并购悍马品牌签署谅解备忘录,腾中重工将获得悍马品牌所有权益以及高管和运营团队。但此项并购最后的实现,尚需要获得中国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批准。

20xx年7月15腾中重工日表示,公司已经向发改委提交了申请,腾中重工收购悍马一事正式进入官方审批阶段。对收购悍马和悍马国产两个步骤的审批,分别由商务部和发改委担任之责。就审批腾中重工收购悍马方面,发改委态度尚待明确。油耗问题是发改委不能通过悍马国产的关键问题。

20xx年08月14日由于腾中和通用在商议悍马资产的具体价格上出现了分歧,所以一再延期签约时间。

20xx年08月21日腾中重工为了准备接受悍马,正在积极部署相关工作,并挖来奇瑞销售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奇瑞汽车国际公司副总经理黄志强,准备在上海成立悍马中国的运营团队,主要负责进口悍马在华的销售工作。

20xx年08月24日腾中高管准备飞抵底特律与通用展开最后的谈判。悍马的正式出售协议也将于此次商旅中签订并对外公布。但交易生效前还需通过中美双方监管部门的批准。

20xx年09月29日国家发改委已经彻底回绝了腾中的收购申请,理由为腾中上报的收购报告中,仅仅收购悍马的品牌,不属于发改委核准项目。

20xx年10月10日腾中重工与通用汽车9日宣布,双方就通用汽车旗下高端全路面品牌悍马业务的出售签署最终协议。腾中将以1.7亿美元左右获得悍马品牌、商标和商品名称的所有权,拥有生产悍马汽车所必须的具体专利的使用权。

20xx年02月01日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已和美国通用汽车达成协议,将悍马收购交易的最后期限延期一个月。即将该笔收购交易在1月31日到期最后期限延长到2月底,并同时等待中国监管层的批准。

20xx年02月25日(美国东部时间2月24日),通用汽车在底特律总部宣布四川腾中重工未能按期完成对悍马的收购,此项收购交易失败,通用汽车将逐步关闭对悍马的运营。

国际处工作报告篇九

关键词:国际法 现代国际关系 发展现状 作用

引言

当今的社会发展离不开各个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同时和平也是这个世界追求的目标,维护和平,实现共同发展是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现如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这又为世界经济带来了有力的机遇。但是现如今的国际中,还存在着不合理的经济制度,还没有及时的进行改变和创新,影响着世界的和平发展进步,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面临着挑战,如何有效、合理的运用国际法,保障国家之间的友好往来和和平共处就成为了关键性的问题,同时也是国际法的根本作用和价值。

一、国际法的概念和意义

国际法是各个国家之间的法律规定,国际法同时也是国际之间的法律总规范,它的作用主要是采用法律的成文手段来公平合理的解决国家之间的纠纷以及冲突,或者是用来促进国家之间的合作发展,它的管辖范围在整个国际。国际法针对的对象是国家,它不同于国内法,国际法的制定主要由国家之间签订协议来进行的,并依靠国际组织进行维护,保证协议的顺利实施,同时国际法还规定了国家的权利以及义务,它具有强制性,一些国际条约中都明确了国际法的地位和效力,国际法的出现在一定的程度上帮助了国际贸易的顺利展开,促进了国家间的合作与发展。国际法强调的是和平发展,在当今的世界的发展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国际法在国际当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是国家之间的行为规范总则。国际法可以约束国家的行为,避免了产生纠纷无法可依,在国际社会中应该进行相应的宣传,认识到国际法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国际法的存在,在各个国家的交往和贸易往来方面要时刻遵循国际法的规定,使国际法自身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值,同时也实现世界的共同进步发展。

二、国际法在现代国际关系中的现状

现如今,国际法已经发展了将近三百五十年,在发展的过程中有许多的挫折,其中善意原则是指切都在法律的规章制度当中,并且被人们认为是国际法的基础根据现有的国际法规定,国际中的有效条约对于国家有着约束的作用,必须这个国家必须善意的履行,条约针对的国家不可以以国内的法律为由而不履行条约,对于善意履行的义务最大的冲击力量是美国,因为在美国,条约也是国内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存在着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的区别,在二者发生分歧和冲突时,会比较容易产生法律倾向的情况,为了自身的利益,容易在条约上玩文字游戏,对于条约的有效性没有得到有效以及合理的实施,影响了签定条约时的初衷,同时对于成形的国际法律也是一个重大的冲击,不利于国际法的顺利实施,也在国际上对国际法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同时尊重国家的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平等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但是一些国家推行强权制度,成为了阻碍世界发展的因素之一。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之后,利用人权作为主要的突破口,推行人权观念。企图将本土的价值观念推动到整个人类的价值观念上,实际上是使用人权政策作为包装,意在推行强权政治,并向其他的国家施加影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实现主权平等,同时干涉内政的现象还存在着,普遍的影响着国际中的关系,这些因素也阻碍了国际法的顺利实施,影响了世界各个国家之间的合作发展和各个国家的共同进步。

三、国际法在现代国际关系中的作用

(一)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

构建一个文明的和谐世界环境,增强各国的善意履行义务的思想,同时促进国际关系的民主化,这也是适应当前世界发展方向的新型构想,同时这一思想也反应出了国际中各个国家的共同愿望。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促进各国之间的共同发展,成立互信互利的价值观念,以及平等协作的发展战略,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国家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冲突等,强调互利合作的重要性,努力实现国际中的繁荣昌盛,帮助世界人民打造和平共处的社会环境,并有效的解决贫富差距的问题,同时倡导人类文明的包容精神,在竞争当中要良好的规避自身的缺点,发挥优点,构建一个和谐与文明共存的世界环境。努力实现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民主化,民主化的思想也符合了大多数国家的基本利益,同时实现民主化的发展战略也是国家之间关系友好发展的重要保障,国际中的各个国家应该团结一心,坚决抵制强权制度,并且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相处过程当中,要做到相互尊重,对待每个国家都要一视同仁,努力实现国际中的和平共处,并促进国际贸易,实现互利共赢,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

(二)实f主权平等、互利共赢

在国际法的实施过程当中,十分重视主权平等,并坚持国家之间的互利合作,促进整个世界的繁荣发展,使整个世界都可以共同的发展和进步,实现世界的协调发展目标。一个和谐的世界环境可以促进国际法的有效和正确的实施,并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是世界安全的保障,如果世界没有实现共同繁荣,那么各国之间产生纠纷的概率也会增长,现如今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经济全球化的出现使每个国家都感受到了经济利益在不断的增长,其中发展中国家的感受最为明显,但是这种情况也容易造成贫富差距的加大,所以国际法的出现可以很好的解决这种问题,有成文的规定可以解决国际中发生的纠纷,利于世界建立一个公平并且合理的管理秩序。国际法在社会经济领域发挥了自身的优势,推动了国家的发展,并且实现了发展中国家的大进步,我们要重视主权平等,在主权平等的基础上,积极的推动进出口贸易,同时不断的完善国际上的金融体制,努力构建一个适用于经济发展和主权平等的社会环境,发挥国际法的自身优势,努力实现全面发展,避免出现贫富差距过大的现象,在保证主权平等的前提下,实现平等化并促进国际社会实现民主化和法制化,使世界得到更大的发展和进步。

四、结论

国际法是一种国际中的法律,身为国际的一员,每个国家都应该认真的对待国际法,并认可国际法,在国际法实施以来,虽然过程中有许多的困难,但是经过不懈的努力和发展进步,国际法正在不断的完善自己。实施国际法要在国家主权平等的前提下进行,在现如今的国际关系当中,国际法更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抵制强权政治,实现和平平等,发挥自身的作用,实现世界上国家的共同进步和发展,努力使世界上的人民群众都可以在和平的社会环境中生活,远离战争和饥饿,努力构建一个和谐、和平的国际环境。

国际处工作报告篇十

卓越女性课程上,来自瑞士,拥有30年经验的酒店管理专家andymannhart主讲了“国际商务礼仪”课。一堂课后,学员们纷纷表示“内容多到记不下来”。

原来,如何请客吃饭,如何握手,如何打招呼……这些商务活动都大有讲究!商务宴请应先问客人喜欢哪家餐厅,口味有何偏好。客人到达之前,主人应先到场,并把最好的座位留给客人。

客人不能独自用餐。如果对食物不满意,应由主人提出投诉,切记:无论如何不要提高嗓门。

用餐过程中一般不能离开和打手机。实在有需要,应在两道菜之间离开。

女士一般坐在男士的右手边,左面的人应该照顾右面的人。握手原则女士主动将手伸向男士,年长者主动将手伸向年轻者,上司主动将手伸向下属。

别人主动伸手时,不应拒绝。握手时,正视对方的眼睛。

问候原则男士主动向女士问候,年轻人主动向年长者问候,下属主动向上司问候。介绍和称呼原则和客户谈判时,如果老板正好来了,应先向老板介绍客户———最重要的人总是最先被介绍。

自我介绍时,如你有头衔,不要主动提及。如某人自称芭芭拉,则称呼她为芭芭拉。

如果自称为“芭芭拉·布什”,则要称她布什夫人。谁该主动告诉别人如何称呼自己?女士告诉男士,年长者告诉年轻人,上司告诉下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