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及反洗钱工作报告总结 内控合规反洗钱岗位职责

时间:2023-08-02 12:57:58 作者:曹czj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报告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报告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内控及反洗钱工作报告总结 内控合规反洗钱岗位职责篇一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及《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我行实际情况,为明确其岗位责任,特制订本职责。

二、会计主管在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帐户时,负责审查其提交的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三、会计主管应建立健全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收集、审查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人信息资料,包括单位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要资金往来对象等信息和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等信息的同时;严格坚持人民币大额交易审批登记制度,收集完整的大额支付交易档案。

四、反洗钱专管员负责审查各网点反洗钱信息资料,建立业务台账,汇总上报可疑交易,并妥善保管交易档案。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应记录、分析该以上可疑支付交易,逐户、逐笔进行调查、分析,认真作好评估,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由支行反洗钱专管员汇总,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告;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内控及反洗钱工作报告总结 内控合规反洗钱岗位职责篇二

为了加强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防范金融风险,从而进一步建立健全明晰的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反洗钱工作程序,保障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反洗钱的有关法律、规定及相关反洗钱工作要求,结合我x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社反洗钱组织管理体制和岗位职责制度: 一、联社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5)汇总、分析辖内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情况报告表,并按规定报送有关单位和部门;(6)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1、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告;

1、配合业务部门开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告;

各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和营业部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其中主任(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办会计或反洗钱专管员为各社反洗钱具体负责人。

(一)反洗钱工作小组承担的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本社(部)反洗钱工作,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2、指导本社反洗钱专管员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配合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反洗钱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

(二)反洗钱工作小组成员为各营业网点相关人员,具体应承担下列职责:

2、主办会计应指导柜面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操作,负具体操作和上报责任; 3、柜面工作人员对每笔交易进行监控。

xx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制度

经反洗钱专题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精神和反洗钱办法措施,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文件下发各信用社,并及时报送相关外部单位,同时监督各信用社积极贯彻执行会议精神;对专题会议的纪要、会议材料及一些保密资料等,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整理归档,列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xx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内部考核制度

为了引导广大员工充分认识洗钱危害的影响,提高信用社反洗钱业务水平,增强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我x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反洗钱考核办法: 一、把反洗钱工作做为一项常规性工作纳入经营管理考核内容。

在年度综合考核评比办法中增加对反洗钱工作的考核,考核各社是否能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反洗钱的政策和有关部门反洗钱工作的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对因不认真执行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造成损失和洗钱活动的发生,按“一法两规定”和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xx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内部检查机制

为了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制度,获得“一法两规定”中所要求的“完整的客户信息”,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营业范围等有真实的了解,从而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和操作性,特制定本制度。一、各营业网点要按照“一法两规定”的要求和《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对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要记录在案,严防利用账户进行洗钱活动。

二、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时,各营业网点必须认真执行个人账户实名制,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营业网点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或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营业网点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三、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各营业网点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1、认真贯彻执行“一法两规定”的精神,切实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2、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和各信用社要按照要求,切实负起责任,把各项反洗钱措施和办法落实到实处,努力构建一道反洗钱防御体系;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对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操作的单位和人员将视其违规情况进行处罚;四是各信用社必须将本单位的客户信息资料指定专管员妥善保管,建立调阅保管制度;五是加强同人民银行、司法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在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和困难,要及时通过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向他们咨询、请教,争取他们的支持。

xx县农村信用社客户账户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1、证件审核记录。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临柜人员要严格遵循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管理规定,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临柜人员对证件的真实性予以审核;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各社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对证件审核的信息要登记在相关的载体上,若有可疑情况因及时向专管员反映。2、有效证件记录。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的护照。各社应对以上证件审查后,摘录相关信息。

1、大额存取现。单位或个人一次取现5万元以上的,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规范xx县农村信用社大额现金支付审批和登记备案管理的暂行规定》xx号文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存取现金20万元及以上大额现金,或一日数次存取累计超过20万元的,要提前预约并单独登记。

l、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审核记录。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由开户社根据存款人的申请开立。农村信用社必须对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记录,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有效身份证、政府主管部门批文或证明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还必须审核记录相应的资金证明文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还必须审核记录所出具借款合同或其他结算需要的证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还必须审核记录所出具政府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等。以上开户资料必须审核记录,指定专人保管。

2、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记录。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的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转账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转账收付,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必须报经人民银行批准或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单位银行卡账户、财政预算外资金、税收汇缴专户、信托基金专户等严禁支取现金。农村信用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针对不同性质的账户,核实使用,记录交易。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当提供付款依据;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提供完税证明。信用社要严格监督存款人不得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若有发生以上情况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向上反映,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各社反洗钱专管员要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便于检查。

3、银行结算账户变更和撤消的记录。存款人更改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社并提供有关证明;企业因撤并、解散、破产、关闭、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迁址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开户社或撤消银行结算账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社提出申请,信用社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办理、记录信息,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存款人撤消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自销户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消有关银行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账户的撤消。信用社应按规定对以上撤消户情况进行必要的记录。

内控及反洗钱工作报告总结 内控合规反洗钱岗位职责篇三

根据穗商银发字[20xx]27号文件,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我支行经常利用晨课时间向全体体员工灌输反洗钱思想精神,力求使每位员工都能够深刻地领会反洗钱的精神和意义,牢固树立反洗钱法律责任和依法合规经营的思想,因此我们制定“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来规范和加强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监测,以构建更加完善的金融机构管体系,从而更好地发挥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作。

在本季度我支行能坚持做到:

一、在单位开立结算账户时,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六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代码证、国税、地税、开户许可证)及经办人身份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详细询问了解客户有关情况,根据其经营范围开立相对应的科目账户;在为单位客户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二、对于开立个人账户,严格按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审查开户资料,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或连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的姓名和号码进行开户操作,对于未能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个人账户一概不予办理开户手续。

三、对现有的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按《人民币大额和可凝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资料库,对不符合要求的存款账户(如营业执照过期或被注销的),已通知客户尽快提供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销户手续。

四、提取现金方面,严格执行逐级审批的制度,对明显套现的账户不给予现金支付。我支行坚持每天对每笔超过20万元(含)的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查询和实时监控,并要求个人或单位需提前一天预约提现金额;单位结算账户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交易和个人结算账户20万元以上的大额支付交易和单位结算账户发生与个人结算账户之间(含他代本)单笔20万元以上的大额转账交易都设立了手工登记本,并把数据转换成excel格式保存。

五、严格监管和控制公款私存现象。我支行成立专项小组专门对有意要套现或公款私存的帐户实施严格监控,狠抓狠管杜绝类似这样的帐户发生,以确保我行结算帐户帐户都能合规性地运各单位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的大额现金收支和大额转账收付等现象,经过我支行员工的深入了解和观察,都是属于正常结算业务范围,没有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

在本季,我支行没有出现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账户;没有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出现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的现象等可疑支付交易。

今后我支行将继续把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大反洗钱培训的力度,确保全员树立应有的反洗钱意识,掌握必要的反洗钱技能,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主动性;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预防洗钱风险。

内控及反洗钱工作报告总结 内控合规反洗钱岗位职责篇四

洗钱犯罪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反洗钱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迫在眉睫的一项重要任务,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反洗钱工作报告,欢迎阅读!

一、注重领导,完善组织领导体系

20xx年度因支行人事变动和工作要求,使支行原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发生了变动。为了能够顺利开展支行反洗钱工作,行领导对此也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讨论,并迅速成立以行长为组长的新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支行能够顺利的开展反洗钱工作。

二、注重学习,提高反洗钱工作认识

加强对反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行认真组织学习总行《关于印发*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201*年修订)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银行反洗钱管理系统操作规程(201*年修订)的通知》以及省分行《关于印发*银行**省分行反洗钱风险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我们也充分认识到营业窗口时控制反洗钱的第一道屏障,强化对临柜人员的反洗钱培训至关重要:为此会计出纳部不定期的向临柜人员介绍洗钱的案例、危害,讲解可疑交易类型的识别和对照,认真收集各类反洗钱业务知识和学习人行的反洗钱规章制度(如:《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使临柜人员系统全面地掌握对可疑资金的识别和分析。通过对反洗钱知识的不断学习,不仅提高了我行员工的反洗钱意识,而且也有效防范了各类反洗钱犯罪活动。

三、制定专人,落实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评定

根据《*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我们设置了新建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评定表和原有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评定表。首先,由会计出纳部指定专人对客户进行初级评定,给出初评意见;然后,提交信贷部,由信贷部指定专人进行复评给出复评意见;最后,提交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定并给出综合评定意见。(“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总结汇报)

四、明确职责,制定反洗钱业务操作流程

为全面落实反洗钱工作职责,支行会计出纳部严格落实反洗钱工作ab角制度,由b角操作员完成交易补录、案例和客户评级调整等工作,a角操作员完成检查工作,确保及时发现和制止洗钱活动。同时会计出纳部又指定一名操作员按及做好**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资金进出情况,加强对大额交易的监控力度,确保我行大额资金进出安全可靠。

五、注重实效,制定有关文件

为把反洗钱工作落实到实处,确保不走过场,支行专门出台有关文件《关于印发*银行*市支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由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行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机构,同时明确其他各部室的主要工作职责,将反洗钱工作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室,确保反洗钱工作落实到实处,也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履行职能,积极做好对外宣传

为积极响应当地人行与上级行的工作任务以及认真履行银行服务社会的职能,我们201*年7月份作为“金融知识宣传服务月”,通过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发放宣传资料向社会公众宣传金融知识和洗钱的有关途径、方式及社会危害。同时我行于7月28日在营业大厅门口进行反洗钱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发放了《预防洗钱维护金融安全》、《反洗钱:构建经济金融安全网》、《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洗钱法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等资料,并向他们简单讲述了洗钱的基本概念、常用途径及其对社会公众带来的切身危害等。使他们进一步认识反洗钱的重要性,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远离洗钱意识。

七、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今后工作要求

在反洗钱的工作中我们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比如临柜人员对反洗钱缺乏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足够的实践经验,对可疑交易的辨别能力也有待提高,这影响额我行反洗钱工作的发展。

今后,我行对反洗钱工作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反洗钱知识的培训工作,不提升员工的反洗钱识别能力和处理能力;(2)不断完善反洗钱工作内控制度建设,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3)继续深入开展反洗钱工作,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杜绝洗钱活动的发生;(4)不断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不断查找缺陷和漏洞,确保反洗钱工作无死角;(5)继续加强对大额资金进口的监测,并做好有关分析工作,防范非法洗钱活动;(6)继续做好反洗钱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提高自身保护意识以及揭发意识,共同维护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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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及反洗钱工作报告总结 内控合规反洗钱岗位职责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反洗钱监督报告行为, 有效防范客户风险,增强风险控制能力,保证经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营业机构。

第三条 开展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审慎原则: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它人员。

(三)与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四)应遵循“严格准入、重点识别、持续关注、详细登记、及时报告”的原则,严格客户身份识别。

第二章 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条 我行设立由行长任组长、分管行长任副组长,内控合规部、财会运营部、市场部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反洗钱办公室,配备1-2名反洗钱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内控合规部。

(一)内控合规部门的职责

负责对系统内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制定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协调;负责组织员工进行反洗钱教育和培训;负责反洗钱协查和登记。负责与人民银行等机构的联系沟通;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系统内外反洗钱工作动态;负责向人民银行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负责协助司法机关等执法部门依法对有关涉嫌洗钱的客户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工作;负责反洗钱工作有关制度办法的审查;指导制定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处罚办法;负责完成反洗钱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对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须给予纪律处分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完成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我行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宣传;参与反洗钱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完成反洗钱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财会运营部、市场部的职责

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培训

第六条 我行营业机构应当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培训,使广大员工掌握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第七条 培训学习要有会议记录和学习笔记,宣传活动要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与当年的反洗钱业务档案一并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

第八条 培训时间安排和学习内容。营业机构原则上应按月集中学习反洗钱知识,学习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反洗钱应知应会的业务知识及反洗钱新政策、新动态。

第四章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第九条 我行营业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其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和记录其身份,并充分掌握其经营,资金往来,账户余额变化等情况,做到了解客户。

第十条 营业机构应严格按《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实施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实名账户并按规定手续开立、变更和撤销账户。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提供存款和结算服务。

第十一条 营业机构应要求客户认真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供完整、清晰、准确的信息资料,必要时还应派人上门核实情况。

第十二条

营业机构在为非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要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在有关业务凭证的背面,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有关身份证明文件或影印件,作为业务凭证的附件一并保管。

第十三条 营业机构在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业务时,不论是存款还是取款,都要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营业机构在客户开立账户时,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关于账户开立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开户资料按规定要求保管;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对于相关客户资料要及时归入会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五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业务的报告

第十五条 以下交易特征属大额标准:

第十六条 可疑交易具有以下特征:

(一)10个工作日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二)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四)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五)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六)相同收付人之间10个工作日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八)10个工作日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九)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十一)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十二)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可疑交易行为;

(十四)各营业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它可疑交易行为;

(十五)其他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可疑交易行为。

第六章 纪律和处罚

第十七条 营业机构反洗钱相关人员应签订反洗钱责任状,除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反洗钱工作信息。违反规定泄露反洗钱工作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分管领导,营业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二)“频繁”系指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每天发生并持续3天以上;

(三)“大量”指接近上述规定的大额报告标准限额的金额。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内控合规部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