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汇总17篇)

时间:2024-03-02 13:53:02 作者:念青松

岗位职责的变更需要及时通知员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下是一些岗位职责的案例,希望可以帮你更好地了解不同职位的工作要求。

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施工水域及船舶海事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船机安全和施工过程的生产安全,制定本责任书:

一、施工船舶实行船长负责制。船长为所在船舶安全负责人,船上的安全管理工作由船长负责,遇有情况及时汇报。

二、施工船舶必须留有人员昼夜值班,以保证船上设备的安全,防止设备被盗及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船舶施工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总包单位有关船舶及水上施工的有关生产作业规定,文明生产。

四、严格遵守港口、船舶管理规定,按规定停泊点停靠码头,不得随意停靠码头。

五、任何船舶或人员不准非法拦截、强行登靠、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

六、施工船舶发生海事、渔事纠纷,应当告知海事部门或边防派出所依法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扣押对方人员、船舶或船上物品。

七、船舶被盗、被劫、毁沉、漂失或发生碰撞搁浅等事故应及时向海事局和总包单位报告。

八、凡雇佣外来人员,船长应在三日内带领务工人员到我项目部登记,并保证外来人员无犯罪记录。

九、加强天气预警信息的接收,遇到恶劣的天气采取应急措施。

十、要加大船舶、设施及设备的更新和维护保养力度,提高船舶技术水平,提高船舶抗风能力,防止船舶在大风浪天气中由于船舶机械性能和应急设备的原因造成恶性事故的发生。

十一、加强船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船员的应急反应能力,确保施工安全。

单位公章:船号:负责人: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

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3.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5.监督检查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7.参与研究并组织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预防和职业病防治措施;。

9.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11.提出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二、目标。

(1)安全生产目标。

1.重伤、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火灾发生率为0;。

2.重大设备事故为0;。

3.轻伤事故每年控制在2起以内(含2起);。

4.事故隐患排查率98%、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率98%、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率100%;。

6.确保年度安全投入足额保障。

(2)安全教育目标。

1.第一责任人、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率100%;。

2.“三级”安全教育率100%;。

3.在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率100%。

(3)职业健康目标。

1.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率100%。

三、奖惩考核办法。

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评审、修订及考核管理制度》,每年12月30号对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打分制,考核结果经过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认可。

四、说明。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管理人员逐条完成履职和目标,由总经理和设备物资部领导年终进行考核。

主要负责人签字:

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施工水域及船舶海事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船机安全和施工过程的生产安全,制定本责任书:

一、施工船舶实行船长负责制。船长为所在船舶安全负责人,船上的安全管理工作由船长负责,遇有情况及时汇报。

二、施工船舶必须留有人员昼夜值班,以保证船上设备的安全,防止设备被盗及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船舶施工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总包单位有关船舶及水上施工的有关生产作业规定,文明生产。

四、严格遵守港口、船舶管理规定,按规定停泊点停靠码头,不得随意停靠码头。

五、任何船舶或人员不准非法拦截、强行登靠、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

六、施工船舶发生海事、渔事纠纷,应当告知海事部门或边防派出所依法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扣押对方人员、船舶或船上物品。

七、船舶被盗、被劫、毁沉、漂失或发生碰撞搁浅等事故应及时向海事局和总包单位报告。

八、凡雇佣外来人员,船长应在三日内带领务工人员到我项目部登记,并保证外来人员无犯罪记录。

九、加强天气预警信息的接收,遇到恶劣的天气采取应急措施。

十、要加大船舶、设施及设备的更新和维护保养力度,提高船舶技术水平,提高船舶抗风能力,防止船舶在大风浪天气中由于船舶机械性能和应急设备的原因造成恶性事故的发生。

十一、加强船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船员的应急反应能力,确保施工安全。

单位公章:

船号:

负责人:

负责人: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了强化岗位职责意识,构建完善的学校治安防控体系,使学校各级人员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责任,坚决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师生安全,学校决定全面签订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状,为此,学校与教师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1、科任教师是课堂的第一责任人,不论早、晚自习还是正常上课,都必须及时到课堂,下课前不允许离开课堂,并清查该班学生的人数,如发现缺席者,必须马上通知班主任联系家长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如果没有及时通知,科任教师将对发生的事故负责。

2、发现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应该尽量排除或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3、利用课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思想教育,课堂教学要渗透德育内容。

4、上课、辅导期间出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上报学校。

5、协助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和后进生转化工作,运用科学、正确的手段帮助、教育学生,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

6、未经批准不得让学生外出,制止校外人员进入教室。

7、教育学生遵规守纪,不发生打架斗殴、破坏公物事件,不允许学生参加有危险的活动。

8、体育教师课前要检查体育设施、器材,对学生讲解安全知识及活动的注意事项。

校长:教师。

年月日年月日。

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不断增强班主任的安全防范意识,坚决杜绝意外责任事故的发生。根据学校安全工作要求,特拟定班级安全管理责任,与各位班主任签订责任书。

二、安全责任人:班主任为本班级的安全责任人。

三、安全工作职责范围:

1、班主任要经常性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教育学生课间举止要文明,活动要适度,不做危险动作,不与同学开过头玩笑。

2、无论校内外,凡学校组织的集体性学生活动,班主任必须在场管理班级,维持班级秩序,注意学生安全。

3、认真做好学生日常考勤工作。对当天缺课的学生要及时了解缺课原因;特殊情况与家长联系并记录在案。

4、要关注学生行为。学生出现行为异常时,要及时询问、教育和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和意外发生。

5、重视做好问题学生的帮教工作。班主任不准体罚、变相体罚、漫骂和驱赶学生,对学生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6、寒暑假、节日、双休日,班主任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让学生来校,或组织学生外出活动。

7、严格执行作息制度和清校制度。根据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放学,放学后若需滞留学生,班主任必须在场。严禁出现教师已离校,学生还滞留在校的现象。班主任因特殊情况要先离校的,须报告所在年部,由年部安排专人代管方可。

8、学生进校后,不到放学时间,班主任不得让学生随意出入校门。必须离校的须出具出门证明。

9、班主任要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发现问题及时与家长沟通,妥善解决,共同教育好学生。

10、若发生紧急事件,立即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我校的规定程序做好保护学生、控制事态、稳定学生情绪和及时上报等相关工作。

四、责任追究:在班主任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的,学校将对教育管理不力、玩忽职守、违反制度而造成事故的相关班主任,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究其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校长和各班主任签字后生效。一份由学校存档,一份由班主任备查。

学校(签字):。

班主任(签字):。

学校安全办。

学校部。

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网吧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现根据《安全生产法》制定责任书。

一、网吧法人作为独立法人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网吧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主要经营管理者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人员对各自分工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三、网吧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下列职责;: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四、网吧经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主任不但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单位法人予以保证单位安全经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五、网吧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六、教育和监督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七、当发生安全事故后,单位法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八、义务消防员要做好网吧日常隐患的排查工作和从业人员的日常培训教育工作。

九、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依法经营;做好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将全安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从业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将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手手段。

责任书一式两份,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网吧各保留一份。

永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章)负责人(签字)。

网吧名称:负责人(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1、负责酒店电力系统、电梯、空调系统、冷热水系统及地面管道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

2、负责酒店厨房机械设备的定期保养和故障检修。

3、负责酒店制冷设备、冷冻设备、排气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和故障检修。

4、负责酒店设施、家俱、门锁的修理工作。

5、负责酒店灯饰、灯具的定期检查工作。

6、负责酒店动力各系统的设备、线路更新和系统改造。

7、负责酒店工程改造工作。

二、以上责任范围内设备接《维修单》后,在有配件的情况下不能及时修理而造成事故,由该责任班组填写《事故报告》,并由办公会按事故性质和损害程度研究进行处理。

三、以上责任范围内设备因修理不当,而造成事故,责任由该修理人员负责。

四、对责任区域范围内的酒店设施、设备维修时,操作规程及施工质量应符合当地消防、安全要求。否则,由此造成事故由部门负责人承担50%,当事人承担50%。

五、工程部所有员工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操作、维护、保养安全操作规程。否则,由此造成事故由当事人负责,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机房重地。否则,造成机械人为破坏、物品丢失等事故,则责任由该当值人员负责,并赔偿一切损失。

七、动用明火时,需办理动用明火证,动火时注意防火,动火完工后需彻底清理火种,否则,引起火灾由该动火者全权负责,并赔偿经济损失。

八、机房内各种灭火器材应备齐,确保发生意外时能正常使用。若因没能备齐灭火器材,则出现的事故由部门负责人负责。

九、酒店内的各种电器设备,应保证符合电工安全使用规定,否则由此引发一切事故由部门负责人负责。

十、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安排人员对酒店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表格上报总经理。若因部门负责人工作安排失职而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十一、每月一次由主管分工到人对酒店电器设备、电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若因无法克服原因而不能排除隐患,需报请总经理书面批准)。若因主管安排不力或隐患排除不当,则一切责任事故自负。

十二、每季度一次对吊灯、组合灯、钢结构顶蓬玻璃等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其坚固、牢靠性并及时处理。若因没检查或检查不到位而发生砸伤人及其他事故,由部门领导负责。

十三、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职责,服从指挥,严守操作规程,对班长安排的工作负责,班长对主管安排的工作负责,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及保养程序,保证维修质量,按时完成任务。在哪环节出现的问题由该环节负责人负责。

十四、填写机械运转记录及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发生事故,若因交接不清,则此次责任事故由两班人员负担。(以记录内容为准)。

十五、严禁当值喝酒或酒后上岗、脱岗,若由此引发事故,则后果自行承担,并赔偿酒店损失。

十六、部门负责人应每月对员工进行一次技术培训与考评,严禁技术不过关的员工上岗。

十七、维修人员对机械进行维修、保养时,虽按操作规程操作但仍发生了非人为意外造成伤、残、亡等事故,则视为公务。若因操作不当而引发的事故,一切责任自负。

十八、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负主要责任。

十九、若一年内责任范围内酒店设施、设备运转正常且无工程人员责任事故发生,年终奖部门_____元。

二十、本责任书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有效。

皇家码头假日酒店(公章)。

总经理签字:

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阳江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落实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维护辖区的水上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组织村民委员会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逐级制定安全管理责任书,健全四级安全责任制。

(二)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设置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

(三)组织、协调交通、海事、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四)掌握本辖区乡镇船舶的情况,做好乡镇船舶的普查、注册登记台账。

(五)遇洪水、台风、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严禁开船。

(一)教育群众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二)督促本村乡镇船舶登记、注册和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三)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水上非法载客行为。

(四)督促本村船员搭载自己的人,并达到开航时不能超过3人的要求。保证本村不出现重大的水上交通事故。

(五)落实本村农民自用船的保证书的签定。维护好本村水上交通秩序。重大节假日、上放学高峰时间要做好现场疏导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分流人员。

(六)遇洪水、台风、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要现场制止,不准开船。

(七)积极配合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工作。

此责任书一式叁份,村、街道各一份,一份递交海事部门备案。

xx年xx月xx日。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1、船舶开航前必须按《最低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持证船员,船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准备开航工作,不许无故耽误船舶开航。

2、开航前,船长应组织船员召开航前会议。研究部署装载和航行计划,落实安全措施,并把会议内容记录在《航行日志》中。

3、各船员按自己的岗位职责,开航前对自己负责的航行设备、操纵设备、信号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机械设备、堵漏器材实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船长、船东或公司,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后再开航。船长应把发现的隐患和整改措施记录于《航行日志》以备日后查阅。

4、自卸砂船严格按《货物装载手册》装载,装砂后立即把砂推平、推匀,确保船舶装货之后处于正浮状况,严禁超载运输。

5、自卸砂船装砂时,同时开启抽水泵,抽出舱内积水,防止积水形成自由液面影响船舶稳性。

6、船舶航行期间,驾驶台应保持安静;不能从事对航行无关的其他活动,防止分散当班人员的精神。

7、航行中,当班人员应严格遵守航行规章,在感潮河段坚持靠右航行的原则,加强了望、慎重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夜间航行正确使用夜航灯号,会船时确保与来船统一会船信号后再驶过。

8、船员应当熟练掌握雷达、gps等导航设备的使用,并善于使用船上的导航设备协助了望,及早发现接近船舶、做出正确判断,及早采取相应措施。

9、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按助航标志标示的通航桥孔通过,并与桥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追越、掉头、试航或并排航行。

10、当班人员应当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和搜集航行安全信息,遇到雷雨大风等危险天气,立即报告公司,及早做好防范措施,选择安全水域锚泊。

11、船舶进出港口,应主动向海事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并呈交相关资料。

船舶安全责任书

游船驾驶员是水月周庄的特殊工种。为了驾驶员行驶过程中能够保证乘客,水月周庄的财产安全,水月周庄和社会的稳定,维护水月周庄形象,由中保国安保安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安全驾驶责任书。

1.驾驶员牢固"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地抓好行船安全工作,保障水月周庄财产和员工、顾客的生命安全。

2.现场保安主管负责人为该驾驶工作的主要责任人。驾驶员为安全责任人,负责行船安全和游船财产安全。

3.所有驾驶员应加强安全教育的学习。宣传游船和乘船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和安全防范能力。多学习游船相关规定,确保驾驶和行船安全工作。

4.游船驾驶员必须经过物业公司考试合格后,方可驾驶游船。

5.游船在不使用时,指定停放点为销售中心码头,夜间游船由夜班的销售中心执勤保安监管。

6.熟悉船的整体概况,懂得如何日常的维护等(检查内容:卫生清洁、所有设施设备有无损坏是否正常、油是否充足)。

7.时刻保持船干净、无损坏;维护船上的物品完好,不丢失。

8.禁止其他人员驾驶及未经许可不得上船。

9.做好每次出船登记,做好记录。

10.除销售部带客人参观及公司高层领导需求,其他人员使用船,须经得水月周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总经理同意。驾驶员不得擅自为其他人出船。

11.出船时,驾驶员必须严格要求控制船速,行船时注意不要走水位低的地方行驶。

12.出船时遇有故障,船不能正常行驶时,开船员不得慌张,应及时稳住客人情绪,并及时上报。慢慢将船滑行至岸边。(船上备用划桨)13.驾驶游船船速低速观光为主。驾驶游船时必须爱惜,严禁野蛮驾驶,严禁驾驶游船时猛加油门及其它对游船有损坏的行为。

14.游船未经水月周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总经理批准严禁载货。

15.如因违反以上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了安全事故或游船被损等事故,责任由游船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中保国安保安公司、电动车驾驶员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保国安保安公司:xxxxxx。

游船驾驶员:xxxx。

日期:xxxxxxx

船舶安全责任书

随着水运事业的快速发展,如何通过整合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资源,更好地维护水域环境安全,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成为海事主管机关的重要环节。下面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船舶安全。

责任书。

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船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目标责任:本年度内不出现任何违章事件,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二、乡政府采取的措施: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开展水上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责令船主进行限期整改;发现违章事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目标责任内容: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港航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自觉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会议,了解有关政策、精神。

2、自用船、渔船只能自用,不准借给他人使用,不得从事客货营运,严禁私自摆渡,违章搭人,严禁酒后驾船和带病驾船,严禁未成年人驾船。

3、必须遵守船舶航行的相关规定,运行时自觉穿好救生衣,严禁无证驾驶;严禁超载,超员,人货混装;严禁冒雾航行,夜间航行,停航、封渡水位冒险航行;严禁洪期驾船打捞河中飘浮物;洪期严禁驶入沙湾儿禁航线以下区域。

4、积极主动配合船管站、乡政府和海事部门安全检查,平时加强对船只的检查和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对船体破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只,自觉申请报废拆除。

5、主动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新造、更新、变卖船只后,应主动到乡船管站办理相关证件,按时参加船舶年审,办齐所有证件,配足配齐救生设备。

6、严格遵守船舶航行规则,凡遇机动船舶过往,自觉避让,不得冒险航行。

7、一旦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有效的安全救援措施,并且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向乡政府汇报。几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将从重处罚。乡政府上报电话:。

8、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调度,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惩罚措施:

凡无证运行,违章操作,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检查者,一经发现,立即强制扣船,并按《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强制销毁船只。

犍同自号责任人:

同兴乡人民政府责任人:

xxxx年xx月xx日。

游船驾驶员是水月周庄的特殊工种。为了驾驶员行驶过程中能够保证乘客,水月周庄的财产安全,水月周庄和社会的稳定,维护水月周庄形象,由中保国安保安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安全驾驶责任书。

1.驾驶员牢固“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地抓好行船安全工作,保障水月周庄财产和员工、顾客的生命安全。

2.现场保安主管负责人为该驾驶工作的主要责任人。驾驶员为安全责任人,负责行船安全和游船财产安全。

3.所有驾驶员应加强安全教育的学习。宣传游船和乘船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和安全防范能力。多学习游船相关规定,确保驾驶和行船安全工作。

4.游船驾驶员必须经过物业公司考试合格后,方可驾驶游船。

5.游船在不使用时,指定停放点为销售中心码头,夜间游船由夜班的销售中心执勤保安监管。

6.熟悉船的整体概况,懂得如何日常的维护等(检查内容:卫生清洁、所有设施设备有无损坏是否正常、油是否充足)。

7.时刻保持船干净、无损坏;维护船上的物品完好,不丢失。

8.禁止其他人员驾驶及未经许可不得上船。

9.做好每次出船登记,做好记录。

10.除销售部带客人参观及公司高层领导需求,其他人员使用船,须经得水月周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总经理同意。驾驶员不得擅自为其他人出船。

11.出船时,驾驶员必须严格要求控制船速,行船时注意不要走水位低的地方行驶。

12.出船时遇有故障,船不能正常行驶时,开船员不得慌张,应及时稳住客人情绪,并及时上报。慢慢将船滑行至岸边。(船上备用划桨)13.驾驶游船船速低速观光为主。驾驶游船时必须爱惜,严禁野蛮驾驶,严禁驾驶游船时猛加油门及其它对游船有损坏的行为。

14.游船未经水月周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总经理批准严禁载货。

15.如因违反以上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了安全事故或游船被损等事故,责任由游船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中保国安保安公司、电动车驾驶员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保国安保安公司:

游船驾驶员:

日期:

为切实加强施工水域及船舶海事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船机安全和施工过程的生产安全,制定本责任书:

一、施工船舶实行船长负责制。船长为所在船舶安全负责人,船上的安全管理工作由船长负责,遇有情况及时汇报。

二、施工船舶必须留有人员昼夜值班,以保证船上设备的安全,防止设备被盗及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船舶施工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总包单位有关船舶及水上施工的有关生产作业规定,文明生产。

四、严格遵守港口、船舶管理规定,按规定停泊点停靠码头,不得随意停靠码头。

五、任何船舶或人员不准非法拦截、强行登靠、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

六、施工船舶发生海事、渔事纠纷,应当告知海事部门或边防派出所依法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扣押对方人员、船舶或船上物品。

七、船舶被盗、被劫、毁沉、漂失或发生碰撞搁浅等事故应及时向海事局和总包单位报告。

八、凡雇佣外来人员,船长应在三日内带领务工人员到我项目部登记,并保证外来人员无犯罪记录。

九、加强天气预警信息的接收,遇到恶劣的天气采取应急措施。

十、要加大船舶、设施及设备的更新和维护保养力度,提高船舶技术水平,提高船舶抗风能力,防止船舶在大风浪天气中由于船舶机械性能和应急设备的原因造成恶性事故的发生。

十一、加强船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船员的应急反应能力,确保施工安全。

单位公章:船号:负责人: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

船舶安全责任书

8、在工作过程中注意向相关方施加安全生产方面的影响;

9、积极协助安全管理部做好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

10、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精通业务,钻研技术,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11、工作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提醒,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12、作为事故应急小组成员的,应明确职责,切实履行。

1、质量、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安全零事故。

2、按计划参加培训率达90%。

3、按计划参加班组活动率达90%。

4、劳保用品正确配戴率达100%。

5、有效执行操作规程率100%。

1、年内公司将对以上目标进行考核,达到目标要求的,进行表彰奖励,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公司视情节给予处罚。

2、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完成年度目标,可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

3、对未达标的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公司给予取消其评比先进的资格。

4、对于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一定后果的人员,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因管理不力致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整改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人签字:xx。

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船舶安全责任书

游船驾驶员是水月周庄的特殊工种。为了驾驶员行驶过程中能够保证乘客,水月周庄的财产安全,水月周庄和社会的稳定,维护水月周庄形象,由中保国安保安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安全驾驶责任书。

1.驾驶员牢固“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地抓好行船安全工作,保障水月周庄财产和员工、顾客的生命安全。

2.现场保安主管负责人为该驾驶工作的主要责任人。驾驶员为安全责任人,负责行船安全和游船财产安全。

3.所有驾驶员应加强安全教育的学习。宣传游船和乘船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和安全防范能力。多学习游船相关规定,确保驾驶和行船安全工作。

4.游船驾驶员必须经过物业公司考试合格后,方可驾驶游船。

5.游船在不使用时,指定停放点为销售中心码头,夜间游船由夜班的销售中心执勤保安监管。

6.熟悉船的整体概况,懂得如何日常的维护等(检查内容:卫生清洁、所有设施设备有无损坏是否正常、油是否充足)。

7.时刻保持船干净、无损坏;维护船上的物品完好,不丢失。

8.禁止其他人员驾驶及未经许可不得上船。

9.做好每次出船登记,做好记录。

10.除销售部带客人参观及公司高层领导需求,其他人员使用船,须经得水月周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总经理同意。驾驶员不得擅自为其他人出船。

11.出船时,驾驶员必须严格要求控制船速,行船时注意不要走水位低的地方行驶。

12.出船时遇有故障,船不能正常行驶时,开船员不得慌张,应及时稳住客人情绪,并及时上报。慢慢将船滑行至岸边。(船上备用划桨)13.驾驶游船船速低速观光为主。驾驶游船时必须爱惜,严禁野蛮驾驶,严禁驾驶游船时猛加油门及其它对游船有损坏的行为。

14.游船未经水月周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总经理批准严禁载货。

15.如因违反以上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了安全事故或游船被损等事故,责任由游船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中保国安保安公司、电动车驾驶员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保国安保安公司:

游船驾驶员:

日期: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 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 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 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 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 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 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在港期间实施监督检查,避免影响船舶正常生产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抽查行为,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船舶存在可能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 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信息,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按有关国际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执行。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抵达港口4小时前(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将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停靠时间和地点向抵达港口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4小时内,将上款所述信息向离开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还应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传真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如有明显理由怀疑船舶报告信息不实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应当在船舶抵达港口后,开展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基本情况、检验发证质量、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情况、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事故险情记录等信息,建立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对中国籍船舶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对外国籍船舶,可参照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收集、处理船舶相关信息,建立船舶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船舶良好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诚信船舶”;

(二)最近三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三)十二个月内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良好,无重大缺陷;

(四)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且未发生谎报瞒报行为;

(五)按期缴纳各项规费;

(六)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船舶不良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重点跟踪船舶”;

(二)未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

(三)故意逃缴规费;

(四)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不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网站公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跟踪并定期核查其登记船舶的安全管理状况,加强对其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章 目标船选择

第二十五条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加入的区域性港口国监督组织的规定选取目标船舶。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公开便利的原则,依据选船标准及风险分类分级评价、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合理选择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六个月内不再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两个月内不再实施船舶安全监督。

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综合质量评价或信用评价低的船舶;

(四)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五)ais等设备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船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七)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未有明显依据列入船舶安全监督、船旗国检查选船标准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登轮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一节 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船舶安全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 船舶自查情况;

(二) 法定证书文书的有效性;

(三) 船员配备情况;

(四) 货物积载情况;

(五) 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如果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船舶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开展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于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 警示教育;

(二) 责令整改;

(三) 限制操作;

(四) 行政调查。

第三十二条 对警示教育以外的处理意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的《船舶安全监督报告》,并经船长签名确认。

《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留船至少保存二年。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监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节 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三十四条 船舶监查员登轮后,应当先进行初始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上证书、文书以及历史检查缺陷的纠正情况。

对已经纠正的历史缺陷,船舶监查员应当予以关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

(三)历史缺陷未按要求纠正的;

(四)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第三十五条 检查时船舶监查员不得少于两名。

第三十六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做出判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开航前纠正缺陷;

(二)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三)滞留;

(四)禁止船舶进港;

(五)限制船舶操作;

(六)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七)驱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船舶监查员做出处理决定时,应当避免对船舶造成不当滞留或延误。

第三十八条 中止检查:如果船舶整体状况明显低于标准,船舶监查员可以采取中止检查措施,直到相关方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船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跟踪检查:如滞留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修理港,并及时通知修理港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跟踪检查通知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应验证船舶缺陷纠正情况,关闭已纠正的缺陷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检查结束后,船舶监查员应当签发相应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上签名。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检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四)、(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对于中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外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旗国政府。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重大的船舶缺陷以及导致船舶滞留的缺陷通知航运公司、相关的船舶检验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接到通知的航运公司、船舶检验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应当核实和调查有关缺陷情况,按要求整改,并反馈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三条 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日志中进行记录。

第四十四条 船舶在纠正导致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四)、(五)、(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缺陷后,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

其它缺陷纠正后,船舶可以自愿申请复查,也可待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进行复查。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自愿复查申请,决定不予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待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复查。

复查合格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 《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妥善保管,至少在船上保存二年。

第三节 境外服务

第四十六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或者在境外被滞留、禁止进港(入境)、驱逐出港(境)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将船舶在境外的事故情况、接受检查或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应给予必要的协调沟通和技术支持。

第四十七条 对连续二年不能返回国内港口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被国外港口国监督检查有重大缺陷的船舶、以及对境外检查滞留有疑异的'船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赴境外对船舶实施船旗国安全检查,指导船舶纠正缺陷,开展安全管理和履约指导服务。

第四节 申诉

第四十八条 船舶有权对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提出的缺陷以及处理意见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

船舶监查员应当充分听取船方意见,如果争议不能在合理时间内解决,应当告知船方申诉的途径和程序。

第四十九条 船舶、航运公司或者船检机构可以对船舶安全检查做出的决定在六十日之内向做出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第五十条 接到复议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复议申请人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在六十日之内做出复议决定。

第六章 船舶监查员管理

第五十一条 船舶监查员分为首席船舶监查员、高级船舶监查员、船舶监查员和实习船舶监查员四个等级。

第五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健全船舶监查员考核、晋升、激励机制。

第五十三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不断更新知识。

第五十四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尊重船上所有人员,不以船旗以及船员的种族、性格、宗教或国籍为由做出带有偏见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坚决拒绝贿赂。船舶监查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适任的船舶监查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

(二)弄虚作假欺骗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

(四)船舶未按照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复查的;

(七)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的。

第五十八条 船舶未按规定开展自查或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处以5000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保存《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船舶处5000元罚款。

第六十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口信息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登轮对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进行检查,要求船舶立即纠正,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有明显迹象表明船舶安全管理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将检查扩大至整个导助航系统,直至对其实施全面的船舶安全检查。而这种检查不收船舶安全检查六个月不再实施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 因航运公司管理故意造成船舶不适航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成航运公司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吊销其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

第六十三条 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发证机构有关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因船舶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主观故意造成船舶重大事故或存在严重缺陷的,海事管理机构可终止其检验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逢国家节重要节假日或国家重大活动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为有必要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综合运用船舶安全检查船和船舶安全监督等形式,开展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不受第二十七条不再实施船舶安全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期限的限制,但应视为接受了一次相应的检查。

第六十五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扣留、收缴《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也不得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上签注。

第六十六条 船舶不得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不得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

第六十七条 《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船舶安全监督报告》和《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的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制定。

第六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质量后评估。

第六十九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制定仅在辖区航行的内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2010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同时废止。

船舶安全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xx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船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目标责任:本年度内不出现任何违章事件,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二、乡政府采取的措施: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开展水上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责令船主进行限期整改;发现违章事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目标责任内容: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xx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港航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自觉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会议,了解有关政策、精神。

2、自用船、渔船只能自用,不准借给他人使用,不得从事客货营运,严禁私自摆渡,违章搭人,严禁酒后驾船和带病驾船,严禁未成年人驾船。

3、必须遵守船舶航行的相关规定,运行时自觉穿好救生衣,严禁无证驾驶;严禁超载,超员,人货混装;严禁冒雾航行,夜间航行,停航、封渡水位冒险航行;严禁洪期驾船打捞河中飘浮物;洪期严禁驶入沙湾儿禁航线以下区域。

4、积极主动配合船管站、乡政府和海事部门安全检查,平时加强对船只的检查和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对船体破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只,自觉申请报废拆除。

5、主动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新造、更新、变卖船只后,应主动到乡船管站办理相关证件,按时参加船舶年审,办齐所有证件,配足配齐救生设备。

6、严格遵守船舶航行规则,凡遇机动船舶过往,自觉避让,不得冒险航行。

8、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调度,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惩罚措施:

凡无证运行,违章操作,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检查者,一经发现,立即强制扣船,并按《xx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处以xx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强制销毁船只。

xx号责任人:xx。

xx乡人民政府责任人:xx。

xxxx年xx月xx日。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依法登记航行在长江宜宾至浏河口航段的机动船舶(以下简称长江机动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  交通部通信管理机构是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实施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工作。

第二章   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电台管理

第四条  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基本技术要求和安装应满足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台应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

第六条  长江机动船舶电台使用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任用未持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或无合格证件的人员担任报务员、话务员。船舶电台使用人员应熟练地掌握该电台设备的操作技能。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能及时修理以保证船舶无线电台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七条  长江机动船舶实行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制定,报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管理

第八条  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是指长江机动船舶发生重大危急事项,严重危及船舶安全,需要立即援救时和长江机动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或船上人员患有急病或发生气象突变以及要发送重要的涉及航行安全的各类遇险通信。

第九条  承担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江岸电台,是指定的用于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的工作电台。在遇险通信中指定的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电台应做为遇险通信的管制电台,可以强制遇险区域内的所有船、岸电台保持静默。

第十条  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主要方式和使用频率:

(一)莫尔斯无线电报、单边带无线电话。在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后,可直接在指定的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的工作电台的工作频率上呼叫某一岸台直至回答,发送遇险信号和遇险报告。

(二)甚高频无线电话16频道(156.800mhz)是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话国际遇险、紧急、安全和呼叫频率,用于发送遇险信号,进行遇险呼叫和遇险通信,还用于发送紧急和安全信号、进行紧急通信。

(三)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156.300mhz),为长江机动船舶间的导航、避让等的专用频道,以辅助声号和雷达观测的不足。

(四)甚高频无线电话08频道(156.400mhz),为长江航道部门安全专用频道,用于长江航道信号台与长江机动船舶的通话。

第十一条  长江机动船舶需要进行遇险、紧急通信时,经船长批准,应及时发送“sos”或“may—day”和“xxx”或“panpan”信号和报告。

第十二条  指定的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电台在收到长江机动船舶遇险、紧急信号和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港航监督部门报告,随后将所抄收的内容尽快送有关港航监督部门。如指明发给收报(话)单位时,亦应尽快通知收报(话)单位。

第十三条  长江机动船舶必须按时收听或抄收指定的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电台每日定时播发的航道变动、水位、气象、船舶动态等内容的航行安全信息,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长江机动船舶不得利用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使用频率进行非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活动。

第十五条  长江上游南津关至羊角滩控制河段中船队和单船的航行动态,必须校有关控制河段安全管理规定报告。

第十六条  几经长江专用长途电台处理关于长汀遇险和安全通信内容的来往电话,发话人应向长途台说明“安全电话”长途台即按一类电话转接。

第十七条  参与处理长江机动船舶遇险、紧急通信的江岸电台,在每次通信结束后,应尽快书面报告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及时报告交通部通信主管机构。

第十八条  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严格执行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  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定期颁布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工作电台台名录。

第二十条  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江岸电台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由长江航务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长江机动船舶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由有关的港务(航)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使用频率进行非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活动的,由有关的港务(航)监督机构对违法船舶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至枷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对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管理,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更好地发挥船舶安全检查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海事行政执法机构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船舶安全检查员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的考核,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资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对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各级海事机构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对船舶安全检查员实施分工管理。

第四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必须按本规定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证书后,方可独立从事相应范围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未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资格的任何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可在持证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指导下见习船舶安全检查。

第五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应遵纪守法、遵守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奉行保护人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的工作宗旨。

第二章   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根据检查对象的不同,船舶安全检查可分为以下类别:

(一)            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港口国监督检查;

(二)            对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实施的船旗国监督检查;

(三)            对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实施的检查;

(四)            对中国籍国内航行河船实施的检查;

(五)            界河国际航行船舶实施的检查

第七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分为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b级(沿海或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员、c级(沿海或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员四个等级。

第八条      内河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为检查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河船,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第九条      沿海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为检查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第十条      内河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

(二)           指导内河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           沿海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

(四)           指导沿海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           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

(三)            检查外国籍船舶,并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四)            指导b、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           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

(三)            检查外国籍船舶,并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四)            指导a、b、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船舶安全检查员需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证”。

第十五条        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            海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            经过相应类别船舶安全检查基础培训;

第十六条        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            海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            经过相应类别船舶安全检查基础培训;

第十七条        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            海事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            经过港口国监督专业基础培训;

第十八条        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            具有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资格四年以上

(三)            具有独立解决专业领域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            英语口语、听力、阅读、写作达到熟练水平;

第四章      考试和发证

第十九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申请人需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或授权组织的适任考试,适任考试合格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核发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二十条        考试的科目为:相关类别及适任范围内的

(一)            理论考试

1.        船舶、船员所适用的法规、规范;

2.        海事相关专业基础知识;

3.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实务

4.        专业英语口语、听力、阅读、写作(港口国监督检查员适用)。

(二)            实操考核

第二十一条 申请者参加经各级海事机构认可的船舶安全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培训班,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免除理论考试要求,只进行实操考核。

第二十二条 b、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考试由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组织实施,报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二十三条 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考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选拔评估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第五章   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指导下,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负责对本单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工作。

第二十六条 船舶安全检查培训分为:

(一)            各类别、等级的基础培训;

(二)            专项培训;和

(三)            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拟定培训大纲,psc分委会负责培训大纲的更新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申报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所需船舶安全检查基础培训由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按培训大纲组织实施,并报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二十九条 申报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所需船舶安全检查基础培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实施。

第三十条           申报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所需港口国监督检查培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每年必须参加知识更新培训。知识更新培训由各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拟订的知识更新培训大纲进行。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国内和国际技术交流活动,组织专家研讨会,对船舶安全检查中的课题进行研究。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应组织辖区内的技术交流活动。

第六章        考核和证书的保持

第三十三条 按年度对船舶安全检查员在工作业绩、专业技术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组织对本地区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考核,对高级和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考核结果应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将抽查各单位考核结果。各海事机构应建立本单位的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

第三十四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每次检查船舶时须认真填写《船舶安全检查员手册》,检查完成后将《船舶安全检查员手册》与《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一并收存,每年年底汇总填写《船舶安全检查员年度总结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负责考核的各级海事局有权对其降低等级或取消资格,对高级、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做出。

第三十六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出现过错,由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视情况对持证人员作出警告、降低等级或取消资格的处理。对高级、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做出。

第三十七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每年应完成一定艘次的检查工作量。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根据本辖区的情况制定本地区各等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量指标。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工作量指标的人员,视为己调离船舶安全检查岗位。对于不能完成工作量指标的海事局,上级海事局可适当减少其船舶安全检查证书的保有量。

第三十八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调离船舶安全检查岗位,其船舶安全检查员证由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收回。原持证人员返回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岗位,需经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发回证书。

第三十九条 各海事机构应为船舶安全检查人员配备保护用品、工作用品和必要的后勤保障,以保障船舶安全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和船舶安全检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

(一)            海事相关专业系指航政管理、船舶工程、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电气、海洋工程等专业。

(二)            特种船舶系指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散装运输液化气船、油船、滚装船、高速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安全管理需要而指定的其它船舶。

(三)            大型客船系指3000总吨及以上的沿海航行客船、16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航行客船。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安全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船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责任书。

本年度内不出现任何违章事件,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开展水上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责令船主进行限期整改;发现违章事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港航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自觉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会议,了解有关政策、精神。

2、自用船、渔船只能自用,不准借给他人使用,不得从事客货营运,严禁私自摆渡,违章搭人,严禁酒后驾船和带病驾船,严禁未成年人驾船。

3、必须遵守船舶航行的相关规定,运行时自觉穿好救生衣,严禁无证驾驶;严禁超载,超员,人货混装;严禁冒雾航行,夜间航行,停航、封渡水位冒险航行;严禁洪期驾船打捞河中飘浮物;洪期严禁驶入沙湾儿禁航线以下区域。

4、积极主动配合船管站、乡政府和海事部门安全检查,平时加强对船只的检查和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对船体破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只,自觉申请报废拆除。

5、主动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新造、更新、变卖船只后,应主动到乡船管站办理相关证件,按时参加船舶年审,办齐所有证件,配足配齐救生设备。

6、严格遵守船舶航行规则,凡遇机动船舶过往,自觉避让,不得冒险航行。

7、一旦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有效的安全救援措施,并且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向乡政府汇报。几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将从重处罚。乡政府上报电话:4099098。

8、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调度,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凡无证运行,违章操作,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检查者,一经发现,立即强制扣船,并按《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强制销毁船只。

犍同自号责任人:

同兴乡人民政府责任人: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