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平房租赁协议(模板17篇)

时间:2023-11-26 05:51:45 作者:笔舞 农村平房租赁协议(模板17篇)

租赁是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通过支付一定费用获取他人所有或部分物品的使用权。请大家看看以下的租赁总结示例,也欢迎大家分享自己的租赁经验。

农村房屋租赁协议书

身份证号:__x。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x。

身份证号:__x。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出租房屋坐落地址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名称、规格、等级、间数、面积、单价、金额、地面质量。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期为__年x月,从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房屋及时交给乙方使用居住。

第四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____元整,支付方式为__,甲方应出具收据。租金于合同签订之日交清。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

1.租赁期间,出租房屋的维修由甲方负责,如租赁房发生重大自然损坏或有倾倒危险而甲方又不修缮时,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并可以用修缮费用收据抵消租金。

2.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主,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六条乙方的责任。

1.乙方依约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乙方如果拖欠租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1月以上,甲方可以从乙方履约金(如乙方付有履约金)中扣除租金,并可收回出租之房屋。

2.租赁期间,房屋管理费、采暖费由乙方负担。

3.租赁期间,如乙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4.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窗,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5.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搬迁后1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6.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必要时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

第七条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或出卖,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房管部门调解或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出租人:__x承租人:__x。

联系电话:__x联系电话:__x。

____年x月x日____年x月x日。

农村房屋租赁协议书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甲方租赁给乙方位于(以下简称“租赁房屋”)的农村房屋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

租赁房屋位于(以下简称“租赁房屋”),该房屋为农村房屋,位于(具体地址)。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具体日期),自(起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止。

三、租金和支付方式。

1.租金:乙方应按照每月(租金金额)向甲方支付租金。

2.支付方式:乙方应在每个租金支付期的第一天支付租金至甲方指定账户。

四、房屋使用和维护。

1.乙方应合理使用和保护租赁房屋,不得进行改动或者毁损。

2.乙方应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五、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返还租赁房屋。

2.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提供房屋,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立即返还租赁房屋。

六、其他条款。

1.合同到期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权。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此协议书仅为参考,具体协议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在签署协议前,双方应认真阅读协议内容,理解并接受后再签署。

农村房屋租赁协议书

2.甲、乙双方议定。

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3.由乙方负责维修;

第五条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

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3.乙方需要与。

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

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______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

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______元。

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第七条免责条件。

农村房屋租赁协议书

第五条双方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____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

2。乙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第八条其他约定。

农村房屋租赁协议书

乙方(承租方):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甲方租赁给乙方位于(以下简称“租赁房屋”)的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房屋。

1.1租赁房屋位于(详细地址):该房屋为农村自建房屋,甲方保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完好。

1.2房屋面积:(具体面积)平方米,其中(具体用途)。

二、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具体时间),自(起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止。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3.1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3.2租金总额为(总金额),其中(首期租金)。

3.3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

四、房屋用途。

4.1乙方应将租赁房屋用于(具体用途),不得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4.2在租赁期间,乙方应保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的完好,并负责房屋的安全、维护和保养。

五、房屋保险。

5.1如甲方愿意,可对租赁房屋进行保险,乙方也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保险事宜。

5.2如租赁房屋遭受损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应由甲方和乙方按照各自的责任分摊。

六、违约责任。

6.1如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立即腾空租赁房屋。

6.2如乙方将租赁房屋用于违法、违规活动,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立即腾空租赁房屋。

6.3如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租赁房屋,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立即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金。

七、其他约定。

7.1如乙方需要使用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应征得甲方同意。

7.2租赁房屋的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无需支付。

7.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7.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农村房屋租赁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甲方租赁给乙方位于[地址]的农村房屋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描述。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房屋位于[地址],共计[数量]间卧室,房屋总面积[面积]。

二、租赁期限。

本次租赁期限为[租赁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三、租金和支付方式。

1.租金:乙方应按照[租金]元/天的标准支付租金。

2.支付方式:乙方应于每月的[日期]前支付当月的租金。

四、房屋使用和维护。

1.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并保持房屋及其设施的完好。

2.乙方应按时缴纳水、电、气等公共事业费用。

3.乙方不得将房屋用于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将房屋转租给他人。

五、合同解除和终止。

1.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房屋。

2.若乙方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返还房屋。

六、其他事项。

1.甲方应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是否续租。

2.若乙方需要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农村土地租赁协议书

出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各人所有的农用耕地租给乙方,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二、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园艺开发、推广、培训、服务及农业种植和养殖。

2.承租形式:个人承租经营。

三、土地的承租经营期限。

该地承租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

该地上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无偿使用并加以维护;待合同期满或解除时,按使用的实际状况与所承租的土地一并归还甲方。

五、承租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租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_____元,承租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租金。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租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自来水,并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

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可在承租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乙方不得用取得承租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租。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过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租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租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租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租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租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甲方应支付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租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租合同。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额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转租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租合同不能履行,给转租后的承租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农村土地租赁协议书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房屋坐落于___位于第_____层,共___,房屋结构为____,建筑面积___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____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租赁期限为____年,即从自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_日止。

租赁物的免租期为___个月,即从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_月___日止。免租期届满次日为起租日,由起租日开始计收租金。

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租赁保证金。

本出租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为首月租金的____%,即____币____元,于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

2、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___币_____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3、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___币_____元计付。

4、供电增容费。

供电增容的手续由甲方负责申办,因办理供电增容所需缴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金按_____结算,由乙方于每__________日交付给甲方。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__天内,甲方将向乙方无偿退还租赁保证金。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日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____%.

乙方在租赁期限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____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乙方对租赁物附属设计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现,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由_________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负责购买租赁物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若甲乙各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分别由甲乙各方自行承担。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将租赁物的部分面积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租赁物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用途。

3、乙方应在转租约中列明,倘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租约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物。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五日内交甲方存档。

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6、乙方因作为转租行为的转租人应付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____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甲方在乙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___日内将乙方的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按国家及_____市有关规定须就本合同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及其他有关的税项及费用,按该等有关规定应由甲方作为出租人,乙方作为承担人分别承担。有关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___市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自行承担。倘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___%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1、本合同受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____申请登记备案。本合同用中文和__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农村房屋租赁协议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你的姓名)。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乙方的姓名)。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房屋地址:

房屋室内设施: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2.房屋租金:每年__x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一次性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15天;

(4)连续三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6.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尤其注意居住安全,包括取暖、用电等,甲方在此已提示乙方,乙方承诺如发生安全等事故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四、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提交怀柔区人民法院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农村土地租赁协议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__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甲方愿意将以家庭承包经营所具有经营管理使用权的土地租赁给乙方,从事农业种植生产经营。其位于________乡_______村______组的________亩。

二、租赁期限土地租赁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租赁价格与支付方式。

1、合同期内。

第三个________年(。

第十________年到合同结束)每亩每年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

2、租赁价款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5个月之内支付第________年租金__________元,从合同期第________年开始,以后每年的租金均在春节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成。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从乙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租赁土地,制止乙方损坏租赁177;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流转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向乙方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社会治安环境,并提供必要的便利的水利灌溉条件,使乙方能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租赁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租赁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租赁。

6、乙方有权无偿利用村组内的水源、道路等公共设施。乙方有权得到甲方村组的供电,电费按成本价计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经营状况显著恶化,有证据表明合同将无法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6)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及政府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士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2)荒芜土地,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

(3)逾期交纳土地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七、违约责任。

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______元赔偿。

八、其他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流转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拥有优先权;若不继续流转的,乙方对土地进行投入提高地力的,及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能拆除而不影响流转土地生产的,由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补偿或恢复原状等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拆除会降低或破坏流转土地生产的,不得拆除,通过协商折价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农村住房租赁协议书

第一条本合同所指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作为联系人,负责和房东联系。乙方向甲方支付房租,享有房间、卧室的完全独立使用权,以及公共区域的共同使用权。乙方确保次卧常居人数上限为_________人,甲方确保主卧常居人数上限为_________人,乙方如果要增加合租人数,必须取得甲方同意,重新订立合同,方可进行。

第三条租金支付形式为,在合同订立时,乙方向甲方交房屋押金元(押金会在合租关系正常中止时退还),当月房租_________元。以后房屋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_________号,水电燃气物管等其他费用以相关费用单日期为准。本次合同正常终止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四条共同使用区域为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及这些区域里面的相关设施。

第五条合租期间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费由甲、乙两方平摊,每方二分之一;水、电、煤气按实际居住人数分摊(本合同规定为人),双方任何一方做饭产生的相关水电、煤气费用不再另行收取。

第六条合租期间,本着和平、友好相处的原则,对方的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不得随意的干扰对方的私人空间,双方应共同维护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如因对方过失造成的财产等损失,按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第七条朋友来访,应尽量保持安静,以不干扰对方学习、生活为宜。超过2个朋友来访,应提前告知对方,原则上不得留宿客人,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双方同意后方可。留宿超过一周,超过部分需按比例支付水电煤气费用。

第八条平时私人做饭或搭火,根据双方的饮食习惯,协商解决。因生活需要,添置设施发生的费用,依具体情况而定。

第九条在租住期间,双方应本着“节约、爱惜”的原则,不得浪费水、电、煤气等,应共同维护设施的安全。

第十条乙方如需退房,应提前1个月告知甲方。租住不满一月,租金按一个月收取,否则直到甲方找到合租人为止。

第十一条合租期间人为损害房间财产,装修、浸泡地板,磕碰门家具,弄脏墙壁,具体赔偿金额具体约定。

第十二条乙方具有续租的优先权。

第十三条因为合租的特殊性质,甲方和房东租赁关系中止时,本合租合同自动失效,甲方不负违约责任。甲方也必须在与房东解除合约前1个月,知会乙方。

第十四条乙方发生如下情况,可以视为违反合同原则,甲方可以劝退乙方,终止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留宿社会闲杂人员。

2.利用房屋做其他有反法律规定的事情。

3.拖欠房屋租金等相关费用10天以上。

第十五条甲方发生如下情况,可以视为违反合同原则,乙方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1.未经乙方同意,留宿社会闲杂人员。

2.利用房屋做其他有反法律规定的事情。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即告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附:电表数__________煤气数_________水表数_________。

附件:原房屋合同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土地租赁协议书

乙方:__________。

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并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当事人秉着诚实、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甲方将自家责任田的新蔡县陈店镇______村____亩土地(详细情况如下表)的使用权租赁给乙方种植中草药综合利用:

租赁土地所有权的详细情况。

总面积:_____亩其中:土地:_____亩;地块共数:____块。

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___年。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按每亩500元(伍佰元)支付租赁费用,一年一付,每年6月1日前付清。

土地资源:乙方经相关部门批准,种植经营。

(一)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关税费由乙方负责;

(二)村社相关费用按村社每年规定的标准,乙方须按时缴纳。

(一)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租赁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三)如遇政府征收或征用,土地补偿款由甲方所有,土地种植物及建设附属物,归乙方所有。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下的任一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向对方赔偿其违约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

(一)甲、乙双方如果履行和解除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二)若双方在30天内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所在村社同意盖章之日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备案核查。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农村房屋租赁协议书

本契约双方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乙方租用甲方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出租的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租金和押金。

1.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月,共计______元/年。乙方需在每个月的第一天支付租金。

2.乙方需在合同签订时支付______元人民币作为押金。

3.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当将房屋交还甲方,如无损坏,押金将全额退还。

四、房屋维护。

甲方应保证房屋的质量,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乙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房屋进行维护,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

五、违约责任。

如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导致违约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注:请在签字前仔细阅读此合同,确认无误。

农村土地租赁协议4

第一条;租赁土地的地名面积。

第二条;租赁用途。

该地块只能种植水稻及蔬菜,不得种植其他作物,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在合同期间,不得随便更改土地的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计______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可延续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法。

每年当年租金共____________元。在每年到期前付清当年的租金。乙方不得中途违约。乙方如果到一年后不交当年租金,乙方有权收回土地。另有约定的除外。国家对土地的补贴以及待遇,由甲方享受。

第五条;合同终止。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遇到土地被国家征用或集体规划使用或甲方有需要要收回,租赁方必须服从且甲方不赔偿乙方一切损失。合同终止。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乙方成员签字:______________。

公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农村林地租赁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更好发挥土地效益,发展林下经济,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__的林地约____亩(以下简称“该林地”)出租给乙方发展林下经济,土地(荒地、油茶林)属甲方自已所有,并由甲方负责土地周边的关系协调,如发生纠纷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利用“该林地”发展林下经济,负责“该林地”的'各种管理。

第二条、流转山场得地点和面积。

本合同流转林地的地点________,总面积________亩。

第三条、流转林地用途:种植、养殖业。

第四条、流转期限。

流转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条、流转价款及付款方式:

经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由现金支付,共计林地面积________亩,每亩________元/年,____年一付,合计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流转林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收取乙方交纳的流转价款。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3、帮助乙方解决在流转期内生产经营上遇到的矛盾和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

4、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流转该林地、不得使用流转林地进行抵押担保。

5、甲方保证其流转给乙方的林地无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并在签订合同之日将林权证交付给乙方。

6、甲方应帮助乙方协调好村民及周边关系,避免和制止村民干扰乙方正常经营活动。

7、乙方办公场所用地、用电、用水及经营中的用电、用水乙方自行负责。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在流转期限内拥有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及收益权,但对山场内的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矿藏和埋藏物等没有收臵权和收益权。

2、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流转价款。

3、负责做好森林防火、病虫防治及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类安全工作。

4、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流转林地。

5、乙方进行林地建设或者通过上级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资金,则全部归乙方所有。

6、乙方在流转期内有权依法在承包山地内进行经营管理所需的生产设施、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并对所建设施、设备、建筑物、构筑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7、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流转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在流转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林区作业道路建设。

乙方为便于林业生产需建设林区道路及与林区道路相连的其他道路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协调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上级有林区道路建设补助资金则归乙方所有。

第八条、合同期满后,甲方如继续流转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重新协商签订合同。如乙方不再流转,林地上经济林、投资建设的房屋和配套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期满后半年,土地由甲方收回。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政府需征用林地,双方须无条件服从。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归乙方所有,其他所有款项均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应归还乙方已付但未能使用年限的流转费用。

第十条、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通过法院判决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转让方:

受让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土地租赁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并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当事人秉着诚实、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甲方将承包经营的_____市区乡______村____亩土地租给乙方使用。

租赁土地所有权的详细情况。

总面积:___亩其中:坑:__亩,乙方垫土:_方;此地块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_年。从_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乙方按每亩_元支付租赁费用,每年按合同签订日付当年的租金_。

地下资源:乙方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发、利用。

(一)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关税费由乙方负责;

(二)村社相关费用按村社每年规定的标准,乙方须按时缴纳。

(一)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随意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租或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

(三)租赁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四)如遇政府征收或征用,地上物的.补偿款(含土方)由乙方所有,土地的补偿款由甲方所有,甲方退还乙方剩余租赁期限租金。

(五)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或者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被相关部门取消使用资格,合同终止,由甲方收回土地使用权,租金作为甲方恢复整改费用,不予退还。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下的任意一项,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向对方赔偿其违约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

(一)甲、乙双方如果履行和解除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二)若双方在30天内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约地点:

农村宅基地租赁协议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自愿将位于 ,面积_________亩农用耕地承租给乙方使用。

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具体以合同附图为准)

二、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

1.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 .

2.承租形式:家庭承租经营。

三、土地的承租经营期限及承租金交付:

该地承租经营期限为 年,自 年至 年。

每年租金为 元/亩,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十年的承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

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五、合同的转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将承租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人,无需征得甲方同意。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本土地租赁合同自行解除。

甲方应按照实际未履行的承租期限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承租金。

同时甲方还应支付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租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4、本合同期满,如继续出租,乙方有有权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签订未来承租合同。

七、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按照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额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本合同转租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租合同不能履行,给转租后的承租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1988 年前,我国《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988年《宪法修正案》,将上述条款修改为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从而为土地租赁制的实行解开了禁锢。

同年,根据《宪法修正案》,又对《土地管理法》相应修改,将原《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2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并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从而正式将土地租赁确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之一。

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1992年《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1999年8月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对国有土地租赁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其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该《意见》第六条同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做出规定:“ 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二级市场交易行为,按照土地使用权初始取得方式分类,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以土地租赁方式取得之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下称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以出让方式取得之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下称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之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下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下面主要对上述以各种方式取得之土地使用权出租的限制条件进行分析。

首先对比谈一下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第六条对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作了相关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

如前所述,该条款将以租赁方式取得之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称为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严格讲是不对的,因为本次出租是对以土地租赁方式初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第一次出租。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8条则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作了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上述法律政策对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皆规定了以下同样的限制条件:必须按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完成开发投资。

不过,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在满足支付土地租金和完成开发建设的条件之后,还必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合乎租赁合同约定(指在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允许出租或禁止出租或出租须经出租人同意),而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并无类似的明文规定。

本人认为,上述租赁土地使用权出租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之“同意”,应理解为对是否已经支付土地租金和完成开发建设条件的审查和监督,除此之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应以任何理由做出不同意出租的决定,否则将出现权利滥用等人为因素而阻碍租赁交易市场的发展。

从国家有关规定看,我国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限制条件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条件是一致的,即必须按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完成开发投资。

实际上,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承租人不是对出租人现有的租赁物加以占有和使用,而需要继续投资完成土地的开发、利用。

而一般的财产租赁,承租人不必投资对租赁物加以改造”(赵红梅《论土地使用权租赁》),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转移,出租人作为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人,仍应负担交纳原相应土地税费的义务,而且承租人取得承租权后必须受原出让合同、租赁合同中对土地开发、用途等方面的限制,上述因素都将大大减少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投机性。

因此,个人认为,不宜将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等同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给予过多限制,比如《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仅对转让租赁土地使用权规定了限制条件,但对转租未设置限制条件。

此外,可以尝试将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引入土地使用权出租市场。

下面看一下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19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六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单从该《办法》第九条规定看,似乎允许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出租,但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土管部门批准且办理出让手续后才能出租,若如此,在办理完出让手续后实际上就变成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了,相应的应受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法律规定的约束,也就谈不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了,因此,个人认为,严格意义上讲,国家是不允许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独出租的。

不过,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同建筑物一起出租的,法律是允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大家知道,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农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关于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均有详细规定,至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因不具有营利性,实践中相关纠纷不多,所以本文不再述及二者的出租问题。

下面主要分析一下宅基地使用权、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问题。

1、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

关于此,目前只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农民出租住宅的,但是否允许出租宅基地使用权呢?从实务上看,因农民建住宅完全可以申请到免费的'宅基地,从而很少存在承租别人宅基地使用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法理上看,既然法无禁止,应理解为是允许出租宅基地使用权的,而且允许出租不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从而并不违反“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但是,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承租者范围是否有所限制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由此可以认为,受用途和资源所限,宅基地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建设住宅,外村乡村民不具备使用主体资格,城市居民则只能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出租虽然不变更使用权属主体,但也只能出租给具备建设使用资格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

其实,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1条曾规定允许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造住宅,后因容易导致房地产投机炒卖而在新《土地管理法》中予以删除,由此也可见立法之用意。

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是否也应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规定而必须达到一定开发程度呢?如前所述,本人还是认为,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与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同,前者并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主体,因此,不宜对土地使用权出租时的开发程度过多限制。

至于农村居民出租住房,从上述规定中看不出对承租人资格条件的任何限制,从现实看,农民将住房出租与城市居民、本集体外村民的现象大量存在,其于乡镇经济发展的人流与物流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农村居民出租住房并不因此改变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变更,因此,本人认为应予以肯定和鼓励农村居民出租住房。

2、关于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问题。

相对于农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则更具有市场性,它对农村工业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但关于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法律规定,仅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且对于该条款的理解,有众多分歧。

《土地管理法》在“建设用地”一章第六十三条这样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从该第六十三条前半句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农业建设的。

结合看一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条:“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上得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其既不能在集体土地初级市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也不能在集体土地二级市场以出让、转让或出租形式获得。

因此,可以看出,对于集体土地企业使用权的对外出租,法律是有限制条件的,即仅应限于出租与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或以入股、联营形式与他人共同举办的乡镇企业。

至于承租人范围,是应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之内,还是同时允许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承租呢?本人未看到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过从鼓励乡镇经济发展角度看,应打破该界限。

不过,个人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语言表述是有问题的,其下半句所说“除外”是针对前半句所述“出让、转让”之土地使用权转移而言,显然不是针对企业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因为作为二级市场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属的转移。

该条的实际用意是,因破产兼并等原因致使用地企业不再符合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该企业经营不再属于农业建设范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必须办理国家征地和出让手续,即所谓的“依法发生转移”。

因此,该条款无论用语还是逻辑上,皆欠准确,正确的做法是将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另行单列表述。

至于集体企业房屋的出租,并不因此改变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变更,本人看法同前面农村住宅相同,应予以支持和肯定。

首先,必须弄清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租二者之间的区别。

所谓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原土地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将其承租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移与第三人,由第三人享有原土地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人丧失土地使用权。

而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租是指原土地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将小于其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在原租赁期限内转租与次承租人,且不丧失其作为原土地租赁合同承租人地位的法律行为。

该两者存以下区别:前者的转让人要退出原租赁合同关系,经过原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变更登记后,受让人成为原土地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直接附有向出租人缴纳租金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享有转让人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

后者的转租人不退出原租赁合同关系,仍然是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仍附有缴纳 租金等原租赁合同约定义务,接受转租的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并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关于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我国政策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件。

如《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

……”可见,该规定将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转让的限制条件规定为两点,即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其与租赁地使用权对外出租的限制条件是一致的,目的主要为了防止囤积土地等投机行为。

但参照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对外转让时应完成投资总额25%以上等限制规定来看,该《办法》所规定的“完成开发建设”之条件有所苛刻,将不利于租赁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发展。

为此,有些地方做了变通规定,如2003年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不改变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前提下,承租人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后,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转让租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原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转移给新承租人,并重新向出租人登记。

《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转让租赁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经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支付土地租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已经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进行投资开发,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不得不指出,青岛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仍遵从了《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其第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

如前所述,随着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的实行,以及将来逐步设制实施的物业税收制度,土地投机买卖的可能性逐渐减小,本着鼓励发展土地市场交易的原则和趋势,建议逐步取消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条件。

关于租赁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可参考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相关规定,不再论述。

五、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

我国关于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与土地租赁登记的规定是不同的,前项登记为土地使用权设立登记,后项登记为他项权利登记。

《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租赁合同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可见,国有土地承租人依法申请登记后,其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同一位阶的权利,即都是土地使用权,故该项登记为土地使用权设立登记。

再看一下《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六、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同时,《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条规定:“ 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租赁合同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出租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并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可见该项登记为他项权利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出租登记同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相比,有以下区别:1、前者的出租人是土地所有人,后者的出租人为土地使用者2、前者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内申请登记,后者则应在合同签订后 15日内申请登记。

3、在法律制度用语上,前者定义为“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后者为“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4、土地出租登记属于土地权利设立登记,承租人由此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承租人由此取得土地它项权利。

显然,我国上述规定是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作为物权化登记的。

其实,个人认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界定为他项权利登记,在法律性质上有所不妥,因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其行为后果并不发生物权变动或设定,即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法定权属人的变化,承租人取得的不过是土地使用权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依法签订后,承租人便依法或依约取得承租权,而并非在申请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后才取得承租权,因此,严格的讲它是合同登记备案,而非物权他项权利登记。

该登记之目的,除为了便于国家监督控制土地使用权租赁市场外,主要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如甲将其土地使用权低价出租与乙,但未登记备案,然后又将其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银行在实现抵押权时,因“抵押不破租赁”,只能维持收不回成本的租赁关系,而通过租赁备案制度,银行完全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查验是否已经出租,并以此决定是否接受该项抵押。

因此,法律上只要赋予该合同登记备案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可,即未租赁登记备案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有权不予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而对于已经租赁登记备案的,对于明知抵押物存在负担仍接受担保的抵押权人不予保护,即“抵押不破租赁”。

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因此,有人主张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应受该规定约束,尤其对于有限的土地资源,租期过长,将难以公平确定若干年之后的租金数额。

本人认为,过短的租赁期限,将影响土地使用权承租人的投入,影响建筑投资的回收以及建筑安全寿命的保障,不利于土地的合理充分利用。

关于租金标准的确定,可以通过市场租金评估等体系,建立科学的租金调整机制。

其实,从本质上看,土地使用权出让实为土地使用权租赁的一种方式,其只不过是将数十年的承租权一次性买断而已。

因此,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不应受20年的限制,而应参照出让期限的有关规定。

再看我国《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规定:“四、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

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可见,我国政策规定是将土地出租最高期限等同于同类用途土地的出让最高年期,即已超过20年,但该规定仅限于部门规章,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上,值得立法界进一步明确。

不得不注意,上述《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仅规定了一级土地市场国有土地出租的期限,对于以出让、划拨、土地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使用权再行出租的期限,虽然没有规定,但应可参照之。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的规定,土地经营权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可以自己决定在国家规定的流转方式中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流转。

土地经营权的出租合同的写法,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的条款进行签订。

你可按照该条款的规定进行书写即可。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农民土地是否可以对外出租:可以由合同一方解除合同,如果对外出租集体土地,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决定;要通过上级政府批准。

采取土地流转形式的,只要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就可以了,当然如果是转让的,还要经过发包方同意。

农村土地转包、转让、出租:《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于转包、出租都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对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流转,特别是城镇居民到农村承包、租赁土地等诸多实际问题法律未明确规定,其中限制性条款是对外承包、转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就土地经营权租赁是否适用同样表决方式未予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土地转包定义,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笔者发现,此处转包仅指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且是农户。

这部农业部规章与《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相比关于所转包主体给予限制,显然超越法律,故转包给谁,合同主体是宽泛的,程序上则涉及表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出租定义,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笔者发现,较之转包,土地承租主体此处未做规定,再看《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租赁土地程序也无明确规定。

于是,有人理解租赁土地主体、程序无强制性规定,采取租赁代替承包方式,笔者不同意该观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或租赁集体土地从事农业生产,权利义务无根本性区别,如果仅理解为承包主体和程序有强制性规定,租赁没有要求,势必造成法律冲突,出现法律规避,均为租赁,承包一词退出。

还有个法律问题是《合同法》关于租赁最长期限是20年,土地承包法律规定期限则是三十年或以上。

土地承包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承包人代替原承包人。

承包合同转让,只是改变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并不改变原订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后的权利人或义务人所享有的权利或义务仍是原合同约定的,因此,转让合同并不引起合同内容的变更,其内容应与原合同内容一致。

目前,我国对于农村土地承包转让未作明确规定,笔者理解一是转让遵循《合同法》规定,其次,转让同样涉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主体和程序性规定,即承包合同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否则,转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