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优秀16篇)

时间:2023-11-12 09:18:23 作者:文轩 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优秀16篇)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协议起着约束和保护各方利益的作用。如果您不知道如何起草合同协议,可以参考下面的范文,进行合适的调整和修改。

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对宜品上层公寓地下停车场的管理,适应业主停车需求,现就全权授权管理的宜品上层公寓地下停车场相关事宜,甲乙双方议定事项协议如下:

一、委托范围:宜品上层公寓地下停车场含:

1、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及附属设备以及收费标准等。

2、地下停车场(共计泊位)。

3、停车场内的通风、电力、排水等设施。

二、受托方管理内容:

1、确保停车场的24小时安全,正常使用。

2、乙方受托期间应保证停车场24小时正常运营。

2、确保停车服务热情周到,客户满意,不得出现客户投诉现象,如出现停车纠纷等现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确保停车场内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闸系统等的正常使用。

4、确保停车场内地面整洁无灰尘,无附着物。

5、确保从主干道进出停车场内车辆安全,并独自承担责任。

三、委托管理期限:自

年月日--------年月日止。

四、其它约定

1、乙方自行办理停车场经营的相关手续,做到依法经营并独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甲方负责提供地下停车场相关验收资料比配合盖章。

2、甲乙双方共同应承担停车场日常运营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及其它运营费用。

3、停车场运营期间出现大额度维修(元以上)需要甲支付维修费用。

4、乙方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5、委托期内甲方不收取乙方停车场的租赁费用。

6、乙方对甲方及产权方核定的个车位,应予以保障。

该条款下所有停车位只收取管理费。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南京xx街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为了加强对熙南里街区地下停车场的管理,适应街区发展和商户需求,服务街区商业运营和发展,现就授权管理的"金陵历史文化风尚街区"停车场相关事宜,甲乙双方议定事项协议如下:

一、委托范围:金陵历史文化风尚街区停车场,含:

1、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及附属设备以及收费标准等。

2、地下停车场(含148泊位)(附平面图)。

3、停车场内的通风、电力、排水以及消防等设施。

二、受托方管理内容:

1、确保停车场的24小时安全,正常使用。

2、乙方受托期间应保证停车场24小时正常运营。

2、确保停车服务热情周到,客户满意,不得出现客户投诉现象,如出现停车纠纷等现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确保停车场内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闸系统等的正常使用。

4、确保停车场内地面整洁无灰尘,无附着物。

5、确保从主干道进出停车场内车辆安全,并独自承担责任。

三、委托管理期限:自xx年12月1日--xx年6月30日止。

四、其它约定

1、乙方自行办理停车场经营的'相关手续,做到依法经营并独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乙方应交付和承担停车场日常运营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及其它运 营费用。

(水、电费用分割见附件。)

3、乙方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4、委托期内甲方不收取乙方停车场的租赁费用。

5、乙方对甲方及产权方核定的30个车位,应予以保障。

对街区大型活动及领导来访车辆的停泊予以保障并做好相关应急预案,确保街区大型活动及突发事件的车辆停泊。

该条款下所有停车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6、乙方对社会车辆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乙方对商户户主及前往商户消费的车辆应予一定优惠,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书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适应业主停车需求,现就全权授权管理的宜品上层公寓地下停车场相关事宜,甲乙双方议定事项协议如下:

一、委托范围:xx公寓地下停车场含:

1、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及附属设备以及收费标准等。

2、地下停车场(共计:__________)。

3、停车场内的通风、电力、排水等设施。

1、确保停车场的24小时安全,正常使用。

2、乙方受托期间应保证停车场24小时正常运营。

2、确保停车服务热情周到,客户满意,不得出现客户投诉现象,如出现停车纠纷等现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确保停车场内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闸系统等的正常使用。

4、确保停车场内地面整洁无灰尘,无附着物。

5、确保从主干道进出停车场内车辆安全,并独自承担责任。

三、委托管理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四、其它约定。

1、乙方自行办理停车场经营的相关手续,做到依法经营并独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甲方负责提供地下停车场相关验收资料比配合盖章。

2、甲乙双方共同应承担停车场日常运营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及其它运营费用。

3、停车场运营期间出现大额度维修。

4、乙方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5、委托期内甲方不收取乙方停车场的租赁费用。

6、乙方对甲方及产权方核定的,应予以保障。该条款下所有停车位只收取管理费。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受托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出售单位、委托方)。

甲、乙双方根据_________颁发的_________的要求,议定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房屋管理。

(一)乙方根据市____________文件规定将_________新村住房共计_________套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给___________(说见清册),现委托由甲方管理并按本协议第三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

(二)上述房屋由甲方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

二、房屋修缮。

(一)甲方负责乙方委托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及日常养护,保证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若委托甲方负责,费用由购房人自理。

三、托管费用。

(一)根据市政府文件关于“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规定,乙方向甲方支付优惠出售房或补贴出售房房价款______%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_____元,作为房屋委托管理费。乙方在本协议签字后15天内,将上述款项金额拨入甲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帐户,帐号_________,甲方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乙方审查。

(二)甲方负责乙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日常维修,所需费用从上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增值部分中开支。遇有中、大、修以上项目,若上述基金增值部分不足时,不足部分由乙方按实分摊。

(三)甲方对托管房屋共用部位设施提供及时的维修、养护。若因甲方维修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其它。

(一)为了便于托管房屋的管理和维修,乙方将有关房屋档案、图纸及其它技术资料移交给甲方存档备查(协议终止,一并返回)。

(二)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等、非甲方责任。

(三)本协议在签订后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到位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有效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本协议适用优惠和补贴出售两类房屋。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停车场安全管理协议

新兰公司的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停车场期间,车辆被盗。根据双方签订的《停车场安全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新兰公司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物业公司提供车位,同时负责停车场的安全及维护停车场的正常管理秩序。据此,新兰公司认为物业公司未依合同约定妥善保管车辆,故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8万余元。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与新兰公司签订的《协议》不是车辆保管合同,只是提供停车位,对丢失车辆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兰公司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新兰公司8万余元。

[律师评析]

本案是由于业主车辆丢失而引发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问题。案件的关键在于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究竟是车辆保管合同,还是车位租赁合同。在车辆保管合同中,物业管理企业作为保管人对保管物负有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车位租赁合同中,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指向是车位而非业主车辆。其注意义务仅在于所提供的车位符合业主正常的使用要求,对于业主车辆不负有注意义务。新兰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有效。《协议》中有“物业公司负责停车场的安全”的条款,因本案中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是个相对封闭的'场所,且物业公司职守人员对于业主车辆的出入凭停车证进行严格的管理,故“停车场的安全”应理解为包括停车场内停放车辆的安全,车辆的安全包括车辆不被盗抢,由此可见,《协议》实际上是保管合同。又因新兰公司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故《协议》是有偿保管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新兰公司在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并取得停车证后,即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内,物业公司应对此车辆进行妥善保管、看护,由于物业公司保管不善致使新兰公司车辆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内正常停放期间被盗,物业公司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随着有车族的增加,这类案件已经屡见不鲜,但在法院判决中,因具体案件情况不一,责任承担者也不尽相同。业主与物业公司只有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才能真正减少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停车场委托管理合同

为了加强对熙南里街区地下停车场的管理,适应街区发展和商户需求,服务街区商业运营和发展,现就授权管理的"金陵历史文化风尚街区"停车场相关事宜,甲乙双方议定事项协议如下:。

一、委托范围:金陵历史文化风尚街区停车场,含:。

1、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及附属设备以及收费标准等。

2、地下停车场(含148泊位)(附平面图)。

3、停车场内的通风、电力、排水以及消防等设施。

1、确保停车场的24小时安全,正常使用。

2、乙方受托期间应保证停车场24小时正常运营。

2、确保停车服务热情周到,客户满意,不得出现客户投诉现象,如出现停车纠纷等现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确保停车场内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闸系统等的正常使用。

4、确保停车场内地面整洁无灰尘,无附着物。(亲子活动安全协议书)。

5、确保从主干道进出停车场内车辆安全,并独自承担责任。

三、委托管理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其它约定。

1、乙方自行办理停车场经营的相关手续,做到依法经营并独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乙方应交付和承担停车场日常运营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及其它运营费用。(水、电费用分割见附件。)。

3、乙方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4、委托期内甲方不收取乙方停车场的租赁费用。

5、乙方对甲方及产权方核定的30个车位,应予以保障。对街区大型活动及领导来访车辆的停泊予以保障并做好相关应急预案,确保街区大型活动及突发事件的车辆停泊。该条款下所有停车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6、乙方对社会车辆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乙方对商户户主及前往商户消费的车辆应予一定优惠,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停车场外包管理协议

[兰台导读]:

自2015年劳动合同法修订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了严格规范,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开始舍弃了劳务派遣用工而转向了劳务外包用工。

劳务外包是企业将某个相对独立的劳动服务项目外包给专业公司,由专业公司依据发包企业的要求,组织和直接管理劳务人员完成劳动服务且对项目成果和质量负责的劳务承包形式。

基于劳务外包用工的法律定义,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务外包用工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劳务外包区别于其他用工形式的主要特征。例如发包企业仅对承包公司的工作成果进行监督,依据劳务外包合同向承包公司支付承包费用,发包企业不直接管理劳务人员,也不直接向劳务人员支付任何费用。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务外包用工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用人单位外包的是独立的劳动服务项目,而非劳动者;

2、 用人单位不直接管理劳务外包劳动者,不为其进行考勤与安排工作;

3、 用人单位不能为外包劳动者发放工资与缴纳社保。

在本期案例中,某歌厅即是使用了不符合外包资质的外包组织,以及对外包员工进行了实质上的使用与管理,而最终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任丘市某歌厅与左某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

(2015)沧民终字第18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丘市某歌厅。

负责人牛瑞卿,该歌厅业主。

委托代理人孟召鹤,系该歌厅经理。

委托代理人:宗振宵,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

上诉人任丘市某歌厅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任丘市人民法院(2012)任民初字

第3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5年7月3日,被告姚雪娇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了“任丘市赤诚信息服务部”,经营范围及方式为“信息咨询服务”。同年10月16日,被告江某(系被告姚雪娇之夫)以“任丘市赤诚服务”的名义与原告任丘市某歌厅签订了一份停车场保安承包合同书,内容为:甲(任丘某歌厅)、乙(任丘市赤诚服务)双方经过多次共同商讨、洽谈,甲方决定将停车场保安工作承包给乙方,由乙方为甲方提供停车场停车方面的服务。一、双方的责任。1、甲方责任。1)甲方协助乙方把所有保安人员入职到任丘市保安公司或华威保安公司,确保乙方保安的合法性。2)甲方负责免费为保安提供与其他员工同等的食宿条件。3)甲方负责免费提供执勤中服装保障、通讯器材和执勤设施、设备等物品。4)甲方积极提供相应条件并主动配合乙方妥善处理执勤中出现的乙方不能单方处理的问题,共同完成任务,保证正常的经营秩序。5)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保安人员的工资及管理费的一切应支付费用。2、乙方责任。1)按照甲方要求配备相应的保安力量。2)严格按照甲乙双方合约之约定的要求和执勤标准为甲方提供相关的服务,确保保安人员在管理、生活、执勤中的准军事化水平。3)保证在规定的时间段里,做好停车场的安全、正常停车秩序,确保客人的车辆正常停放。4)做到客人车辆无损坏、丢失,提醒客人锁好车门,确保客人车辆内物品安全。5)保安人员的管理工作由乙方全权负责。二、合同终止及违约责任。1、...2、...。三、结账方式。按甲方的要求配备保安八名,甲方应以保安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为标准,加上管理费每月1400元,总计11000元,前三个月付总工资的一半,于当月x日前以现金形式结算,由乙方开收款收据给甲方。合同到期余款付清。四、本合同从2015年10月20日至2015年10月20日,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双方无异议则自动顺延一年。五、本合同一式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六、...七、...八、甲方代表签字为“任丘市某歌厅(章)孟召鹤08.10.16”;乙方代表签字为“江某08.10.16”。

合同签订后,被告江某将以刘建超为队长的八名保安介绍至原告处从事保安工作,保安工作职务分为内保和外保两项工作内容。期间,被告江某于2015年12月6日、2015年1月4日、2月5日、5月5日、6月5日、7月5日在原告处签字领取了2015年11月至2015年6月份的保安工资及管理费。之后,2015年7月至2015年8月份的保安工资及管理费除3月、4月两个月的由保安员李通支取外,其余全部由刘建超支取。

2015年8月31日,原告任丘市某歌厅工作人员李凤欣等人因用免费单在歌厅的吧台兑换现金,被歌厅得知后,对李凤欣等人作出扣发部分工资等处罚。李凤欣怀疑是歌厅工作人员卢刚举报。同年9月5日晚10时许,李凤欣在饭店与于威威、许伟、赵学志一起吃饭时,将扣发工资的事告知于威威等,想让其教训卢刚,并索要被扣的700余元的.工资,于威威等人表示同意。9日凌晨2时许,几个人便到歌厅寻找卢刚,恰遇歌厅的经理孙波,孙波将于威威等人劝走,后发现于威威等人在歌厅北不远处的十字路口等候,便电话告诉保安队长刘建超等人保护好卢刚。凌晨2时30分左右,刘建超开车拉载卢刚、左某等人回宿舍的途中路径歌厅北十字路口时,被于威威等人用车逼停。于威威用砍刀将刘建超所驾驶的车辆前挡风玻璃砸坏后,与许伟、赵学志持刀棍对刘建超进行伤害,致刘建超左腿动、静脉断裂,后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1年5月27日,死者刘建超之妻左某向任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确认死者刘建超与任丘市某歌厅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于2011年7月27日以任劳仲案字(2011)第02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刘建超与原告任丘市某歌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姚某于2015年7月3日申请注册的“任丘市赤诚信息服务部”,因未申请年检,于2015年1月26日被吊销。

原审法院认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登记取得劳务派遣资质,而本案无论是被告江某还是任丘市赤诚信息服务部均没有劳务派遣的资质,且从被告江某以任丘赤诚信息服务部的名义与原告签订的停车场保安承包合同的内容看,原告对此也是明知的。即使“承包合同”有劳务派遣的性质,该派遣行为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保护。受害人刘建超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受原告管理人员的指派,从事“承包合同”之外的工作过程中受害,因此应认定原告与受害人刘建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称与受害人刘建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认为与被告姚某、江某形成雇佣关系的主张,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原告任丘市某歌厅与被告左某之夫刘建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后,原告任丘市某歌厅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与刘建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主要上诉理由:1、刘建超与被上诉人江某、姚某系雇佣关系,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为介绍工作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江某签订的“停车场保安承包合同”为劳务派遣性质不妥,上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是一个劳务外包合同,并非劳务派遣合同,一审判决仅以受害人刘建超是在受上诉人管理人员指派从事承包合同以外的工程中受害,就认定上诉人与刘建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2015年10月16日被上诉人江某以任丘市赤诚服务的名义与上诉人任丘市某歌厅签订的“停车场保安承包合同”,其性质是劳务外包合同还是劳务派遣合同。2、刘建超与上诉人任丘市某歌厅之间是劳务派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上诉人主张其与江某签订的“停车场保安承包合同”是劳务外包合同,江某、姚某是为了履行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务外包合同而雇佣刘建超等八名保安,刘建超与江某、姚某之间是雇佣关系,但在劳务外包合同中发包企业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均由劳务外包单位自行安排确定,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在雇主的管理、监督下为雇主提供劳动并由雇主支付劳动报酬,而本案包括刘建超在内的八名保安是按照上诉人任丘市某歌厅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接受上诉人的管理,并由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故上诉人与江某之间不具有劳务外包合同关系,江某、姚某与刘建超之间也不存在雇佣关系。

在上诉人与江某之间不具有劳务外包合同关系,江某、姚某与刘建超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本案需确定刘建超与上诉人之间是劳务派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是指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用工需要招聘合格人员,并将所聘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涉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先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包括以下三种关系:一是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依据劳务派遣协议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则通过提供劳动力而获利;三是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具有实际用工权,被派遣劳动者实际上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在用工单位提供的劳动环境中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但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是基于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具体到本案,从上诉人任丘市某歌厅与被上诉人江某签订的“停车场保安承包合同书”的内容看,双方约定由江某按照任丘市某歌厅的要求配备八名保安,任丘市某歌厅每月向江某支付保安人员的工资和管理费,任丘市某歌厅负责免费为保安人员提供与其他员工同等的食宿生活条件,负责免费提供执勤中服装保障、通讯器材和执勤设施、设备等物品。该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但该劳务派遣协议存在主体不适格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本案被上诉人江某及姚雪娇开办的任丘赤诚服务部既不具备合法的劳务派遣资质,也不具备经营劳务派遣的条件,江某及任丘赤诚服务部与刘建超等八名保安之间也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刘建超等八名保安一直在任丘市某歌厅从事保安工作,故本案刘建超与任丘市某歌厅之间的劳务派遣关系不能成立。本案在劳务派遣关系不成立的情况下,需审查刘建超与任丘市某歌厅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本案虽然刘建超与任丘市某歌厅之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履行了实际的劳动关系,刘建超接受任丘市某歌厅的管理,从事任丘市某歌厅安排的工作,为任丘市某歌厅提供保安劳动,由任丘市某歌厅支付劳动报酬,刘建超与任丘市某歌厅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珍

审判员 沈东波

审判员 张兆阳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五

书记员 王 尧

(文章来源:兰台劳动法律事务部)

停车场管理协议书样本

甲方同意将_______路_______、_______号_______大院停车场发包给乙方承包管理,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范围:天河路_______、_______号_______大院内的汽车、摩托车、单车保管站。

二、承包价:每月_______元正。

三、承包期限:_______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四、付款方式:按月支付承包价,每月_______号前由乙方向甲方财务部门交付上月承包费用。

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应在七天向甲方交付伍万元的保证金,用于担保停车场所有停放的车辆和财物的保管责任(包括车辆丢失)和本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时,乙方已尽到保管责任并交接手续完善时甲方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甲方自用的汽车(_______台)、摩托车(_______台),以及甲方认可的上级主管局国家职能部门的车辆进入大院的,乙方应提供免费保管。

七、甲方的义务

1.负责车辆保管站经营许可证的申领,购买车辆保管发票及代缴发票税(税费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负担,每月_______号向甲方财务交付)。

2.对乙方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和发布相关的通知、通告进行审核、未经甲方审核批准的信息不能公布和实施。

3.提供完善的消防设施。

八、乙方的义务

2.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保管车辆收费标准收费。

3.签订承包合同后,按车场实际车位购买车位保险。

4.负责摩托车、单车保管站使用的水、电的费用。

5.对在承包过程中出现的车辆被盗、车辆损坏等负全责。

6.承包后立刻统一更换月保牌和停车牌。

7.每月5号前向甲方财务交付车辆保管发票的税费。

8.负责使用的洗手间的卫生清洁和管理工作。

9.负责缴纳车辆管理税费。

10.按附件执行管理制度、员工守则、服务标准。

九、乙方在承包过程中出现一个月不缴交承包费用的,合同自动终止,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乙方在车辆保管过程中出现故意伤害、破坏进驻中心的人员和车辆的情况或连续发生两次车辆被盗的情况或车辆被盗没有给予赔偿视为末尽保管责任,乙方应自付赔偿费,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本合同自行终止。

十一、未尽事宜或因环境、政策发生变化引致的问题,由双方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天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广州_______公司 乙方(签章):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日期:__年_月__日

停车场管理协议书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对“”地下停车场及人防工程的管理,适应小区业主停车需求,并提供更好的服务,现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地下停车场及人防工程的相关事宜,甲乙双方议定事项协议如下:

一、委托范围:地下停车场及人防工程,含:

1、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及附属设备。

2、地下停车场(含150泊位)(附平面图)。

3、停车场内的通风、电力、排水以及消防等设施。

二、受托方管理内容:

1、确保停车场的24小时安全,正常使用。

2、乙方受托期间应保证停车场24小时正常运营。

3、确保服务热情周到,客户满意。避免出现停车纠纷,如出现停车纠纷等现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确保停车场内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闸系统等的正常使用。

5、确保停车场内地面整洁无灰尘,无附着物。

6、设备实施始终保持完好运行状态。

三、委托管理期限: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

四、其它约定。

1、委托期内乙方自行收取停车场的管理费600元/车位/年,甲方每年支付8万元委托管理费。

2、乙方应做到依法经营并独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乙方应指定专人对停车场进行24小时管理。

4、乙方应交付和承担停车场日常运营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及其它运营费用。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停车场管理协议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特制定以下租赁事项:

一、甲方车位:地下停车场内车位;

二、乙方车辆型号:

车辆型号车牌号码车主姓名车辆颜色备 注

三、承租方式:

1、甲方将地下 层 号 车位租予乙方使用。

2、双方同意租金为 元/月(大写: ),甲方有权根据政府部门指导价或规定收费标准调整收费。

3、甲方提供金色家园智能卡壹张,供乙方停车与住宅智能系统出入使用,编号: ,收取押金 元/张(合同终止时凭证退回),工本费 元/张。

4、付费方式:乙方必须于每月25日前缴交下月租金,逾期则视作自动放弃继续租用该车位,管理处有权自动中止智能卡功能,禁止乙方车辆进入。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依法循章对小区交通、车辆进行管理,并制定车场《车辆管理条例》。

2、甲方有权禁止任何高度超过2米的车辆,漏油、漏水车辆进入停车场。

3、甲方有权无需事前通知或警告,而将乙方违章车辆锁扣/拖走处理,所引致的费用及后果由乙方负责。

4、甲方应安排车场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及智能化监控管理。

5、甲方应负责停车场内消防设施、清洁卫生处于良好状态。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1、签订《租赁协议书》时,必须示金色家园智能卡及提供车主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等复印件。

2、乙方必须购买车辆全部保险,同时将车辆锁好,贵重物品、车辆出入证切勿放置于车内。

否则造成车辆遗失(包括车内物品)及意外损坏,甲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3、乙方办理月租停车出入证后,该车辆享有者当月内不限次数出入停车场的权利。

4、乙方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车位界线内,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与后果由乙方承担。

5、若乙方租用指定车位被其他车辆占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撤离,甲方应尽量配合提供。

6、乙方必须遵照出入证的专车专用制度,禁止转借、交换、超期使用。

7、乙方不得利用车位作其它用途(如:装卸或堆积物件、维修车辆等)。

8、乙方应自觉爱护停车场公共设施与卫生。

9、乙方应自觉按时缴纳停车位租金。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订。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代 表: 住 宅 单 元: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签 署 日 期:

停车场车位管理协议

1、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为      元/月(以*物价部门的批复为准)。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甲方不得在停车位进行车辆保养、维修、动用明火添加燃料等工作。  

5、甲方应接受乙方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疏导,车辆有序停放。  

6、甲方不得将装有易燃、易爆、有毒、违禁等物品的车辆驶入停车位。  

7、甲方在地下一层驾驶车辆时,刮蹭他人车辆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8、按本协议约定及时续交管理费的义务。  

9、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停车位管理服务进行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乙方负责停车位的消防工作。  

3、乙方负责停车位清洁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4、乙方有权按政府政策及实际情况制定停车位管理制度。  

5、乙方有权按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管理费。  

7、乙方有权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采取移动等措施。  

8、乙方对甲方存放在车内的现金或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9、因甲方责任造成车辆的损失(含第三方车辆),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0、乙方有权对甲方车辆进出停车位时,进行车况检查。  

七、违约责任:  

2、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停车场车位管理协议。

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为了资金有效运作,获取投资收益,委托乙方就甲方的投资提供经营及管理服务。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为账户管理人,全权负责账户的投资管理和经营,乙方可以自行指定工作人员或外聘专家进行具体操作。委托乙方管理的账户为甲方在美尔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开立的期货交易账户,账户名为,账号为。在本协议履行期内,甲方不再另行委托他人为该账户的管理人。

第二条、乙方以自己名义在美尔雅期货公司开立的期货账户的起始资金不低于捌佰万元,作为履行本委托管理协议的保证金,账户名,账号。该账户资金不得再为第三人设为保证金。

第三条、甲方保留委托账户的资金密码和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密码及乙方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密码,甲方不得操作。乙方对委托账户有操作管理权,可决定买卖期货合约的品种、数量和方向。乙方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实现甲方投资收益最大化,但乙方并不承诺或保证甲方账户的资金一定获得收益。乙方每个月定期向甲方通报管理操作情况,甲方有随时了解投资账户执行情况和乙方账户结算权益的权利。

第四条、甲方资金以不定期不定额投入,利润分配按年度计算的方式与乙方合作,甲方可以自由出入金,但累计出金金额不能大于累计入金金额,入金后乙方须进行操作;甲方出金前,出金金额在伍佰万元以内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伍佰万元以上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出金前一日保证甲方账户权益高于出金金额,确保甲方在出金日能足额按时出金。否则须锁定甲乙双方账户的一切权限;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以后类推;乙方出金后帐户金额不低于甲方帐户的50%以上。

当t日甲方账户结算权益低于总净入金金额的80%时,乙方须在t+1日交易开市前向甲方账户注资至其净入金金额,否则须在t+1交易日9:00-9:05按市价对甲方账户全部平仓,并锁定甲乙双方账户的一切权限;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以后类推;当t日甲乙双方账户结算权益之和低于甲方账户总净入金金额的120%时,乙方须在t+1交易日开市前向甲方账户注资至其净入金金额,否则须在t+1交易日9:00-9:05按市价对甲乙双方账户进行平仓,并锁定甲乙双方账户的一切权限;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以后类推。

第五条、对以上乙方补足给甲方账户的资金,在甲方账户盈利达到20%(含)时,甲方在下一个交易日开盘前将补充给甲方账户的资金返还给乙方。

第六条、本协议履行期内,甲方可以自由出金,但出金须提前告知乙方,特殊情况须双方协商一致。

第七条、管理费是在甲方账户有盈利时,甲方承诺支付给乙方的费用,该费用为净盈利的70%。

第八条、管理费的支付条件:

1、本协议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或解除本协议时,甲方账户有盈利。

2、除不可抗力或乙方因本协议规定而不应取得管理费的情况外,甲方应在本协议到期日、终止日的3个交易日内,将乙方管理费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出金时,乙方可以要求分配赢利,甲方必须同意。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协议终止后,要对双方的资金、账号、密码等有关资料保密,不得泄露账户操作策略和财务状况,不得损害对方利益。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上述第五条、第七条要求向对方支付款项时,除应向对方支付外,还应从应付日起按每日2.1‰另行支付违约金。

2.甲方依约终止协议后乙方强行交易时,所有盈利全部归甲方享有,所有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甲乙双方将约定资金划入约定的账户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为壹年,届时自动失效。

甲方:乙方:

授权签字:授权签字:

日期:日期: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项目管理委托书。

管理经营委托书范本。

停车场管理协议书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对“”地下停车场及人防工程的管理,适应小区业主停车需求,并提供更好的服务,现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地下停车场及人防工程的相关事宜,甲乙双方议定事项协议如下:

一、委托范围:地下停车场及人防工程,含:

1、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及附属设备。

2、地下停车场(含150泊位)(附平面图)。

3、停车场内的通风、电力、排水以及消防等设施。

二、受托方管理内容:

1、确保停车场的24小时安全,正常使用。

2、乙方受托期间应保证停车场24小时正常运营。

3、确保服务热情周到,客户满意。避免出现停车纠纷,如出现停车纠纷等现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确保停车场内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闸系统等的正常使用。

5、确保停车场内地面整洁无灰尘,无附着物。

6、设备实施始终保持完好运行状态。

三、委托管理期限: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

四、其它约定。

1、委托期内乙方自行收取停车场的`管理费600元/车位/年,甲方每年支付8万元委托管理费。

2、乙方应做到依法经营并独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乙方应指定专人对停车场进行24小时管理。

4、乙方应交付和承担停车场日常运营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及其它运营费用。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医院内停车场管理协议

合理,使用安全、高效、节省,统一规范车辆管理流程,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下属各医院及筹备处的工作车辆与公务车辆的'管理。

3      职责部门

3.3    以上所称“车辆管理机构”下简称为“车管部门”。

4      要求

4.1    驾驶员任职要求

4.1.1 必须具有与所驾车型符合的驾驶证;

4.1.2 本地实际驾龄五年以上;

4.1.3 身体健康、40 周岁以下(已婚人员优先);

4.1.4 素质好,为人忠厚;

4.1.5 无烟、酒、赌嗜好;

4.1.6 入职时须签劳动协议和担保协议书。

4.2    工作车辆、公务车辆使用要求

4.2.1 医院高管人员工作车辆及其它公务车辆均配置专职驾驶员;

车申请单》,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用车人必须及时报告并事后在审批手续上补充说明;

4.2.5 车辆在节假日或每日下班收车时,必须停放在单位指定地点;

何人不得私自持有或保管车辆钥匙或行驶证件。

5      原则及程序

5.1    用车原则

务外出,医院因重要公务急需用车,而没有其他车辆可调配时,由车管部门负责人向工

作车辆专用人报告后调配使用;

5.1.2 公务车辆在工作时间内由车管部门统一安排、调配;

职级从大到小依次安排;

许可后方可报销交通费用;

准。

5.2    用车程序

部门后,统一由车管部门负责人调配出车;

5.2.2 驾驶员按照批准的《公务用车申请单》有关项目严格执行出车任务。

6      车辆管理

用凭证;

6.4   坚持日常教育、督促驾驶员安全驾驶车辆;

元/次以上的,由执行董事(或呈报董事长)核准;

事故事宜。

7      罚责

而让他人驾驶的,驾驶员亦按本条规定处罚;

按责任条款 7.1 处理;

7.3   非公务和非工作时间的私事用车,非经有权批准人同意而出车的,扣罚当事人 100 元/       次。

给与车辆钥匙者与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由当事人(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员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医院或集团范围内给予处罚通报。发生交通事故时,同时解聘驾驶员。

7.7   以上责任扣款,在当月薪酬中兑现,举报人按扣款 100%奖励(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医院相关人员出现违反本规定未执行或难于执行处罚时,由总部人事行政部与财务部监

督并强制执行。

部罚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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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共同管理协议

2015深圳“两会”南都提案聚焦“小区停车场位属于谁?”这个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发了代表、主管部门和公众的热议。“人大”代表呼吁尽快明晰停车位产权归属,根除地产商租售停车位乱象;政府主管部门却说当前法规模糊,存在确权难度;地产开发商更凭借“霸王条款”将小区停车场/位强行约定在其名下,以租代售。小区停车位属于谁?如何鉴别小区停车场产权归属?并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国家、地方法规早就有明确的规定,作为国家《物权法》立法谏言的参与者,我应将停车场产权归属“信息不对等”的真-象告诉公众。

2015年10月1日《物权法》实行以后,地产商独立投资建设的停车位,取得产权证后可以租售、赠与。

2015年10月1日《物权法》实行,是一个分界点。在全国人大《物法权》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指出:至于《物权法》颁布实施前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按照法的一般原则,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本法也是一样。对过去的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相关法规处理。由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一书中,“立法者”在解读《物权法》最后一条关于物权法实施日期的规定时,对物权法的溯及力有明确的“权威解读”:“法不溯及既往” 本法也是一样。对过去的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相关法规处理。对于《物权法》,以前依法成立的财产关系不论是否符合现在《物权法》的规定,都应当保护其稳定,这样才能保护合法取得的物权,避免因法律的变动带来不必要的纷争。

从房屋价格构成分析,未计入容积率的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架空层、地下车库、小区道路、花园、公共设备用房等),其建设成本已分摊计入购房价款之中。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用是业主支付的,地产商卖车位属违法二次收费,重复买卖。

《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中明确标明: 业主购房的价款中包括建筑建设成本、各类税金、地产商利润三大部分。其中建筑建设成本包括“1、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征地拆迁补偿费;2、规划勘测设计及前期工程费;3、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承组的开发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等8项内容。该《规则》第九条还明确规定:“经营者向购房者公开标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包含第八条所列的项目内容,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

国家《物权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1999年6月修改后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五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与该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不得分割。”第十二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转让人应当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者其复印件提供给受让人。”第十三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对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天台或者其他公用设施所拥有的权益同时转移。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停车场、广告权益没有特别约定的,停车场、广告权益随房地产同时转移;有特别约定的,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拥有。”

由此可见,深圳小区停车位确权并没有出现“法规模糊不清”的“空白”。从法理分析,建筑物的共用部份是为一幢建筑物中专有部份所有权人共同利用和所有的部份。对于停车库(位),各地政府规划部门要求开发商按每百户一定数量车位的标准建车库,这就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车库的法定义务。建成后的停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按照公共配套建设的停车库,是已计入可售住宅建筑成本的;地下车库虽然有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所购的建筑面积,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业主的同意。附属公配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

综上所述,深圳小区停车场/位确权有法可依,并不存在确权难题。2002年2月,当时的深圳规划国土局就依据以上法规,对福田区景洲大厦停车场进行了确权,明确确认景洲大厦停车场属公共配套,归全体业主共有,景洲大厦业委会顺利收回了景洲大厦停车场。对于2015年10月1日《物权法》实行以后,地产商是否独立购地,独立投资建设小区停车场,应以规划报建和竣工验收为准,此后新建的小区地下停车场确权,地产商应承担举证责任。

问题一:

问题二:

 

无论是将车库修建于地上还是地下,都是建于区分建筑物之内,其都与土地使用权权属具有必然联系,在车库发生权属争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状况确定车库的权属状况。我国的房地产法律中,“土地随房产转移”,即“地随房走”,这是判定小区车库归属的一个重要原则。土地使用权,在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规划报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就已经确定,据此原则,业主一旦购买了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则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就随之转移给了业主,因此车库应当确定为业主所有。地产开发商卖完房后,已不再拥有土地使用权,因此也无权再卖车位。

在我国,空间利用包含在土地使用权之中,业主购买了专有部分(房屋)之后,实际上已经拥有了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的利用权。空间利用应按政府规划来确定,而不是由房地产商利用卖房强势地位来单方强制约定。

“谁投资,谁受益”是国家《物权法》中的关于解决产权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则。无论小区的车库建在地上,或者地下,都是利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而建造,要确定其权属,地产商是否在买地时单独投资并有特别约定?是否单独投资建设停车库?也是确定小区车库归属的一个判断标准。

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经营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预先规定的。

合同。

对委托对象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以下是关于委托管理的协议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甲方:

乙方:

为了促进贵州亚高原水上训练基地龙舟赛道的文明、健康、有序管理,树立大冲村良好形象,甲方委托乙方对该区域进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互惠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目标。

以统一管理的形式,对该区域进行行业结构优化,引导当地群众合理保湖、规范经营、增收致富、卫生安全,实现水基与大冲村村民的和谐共处,推进当地经济的持续发展。

二、范围。

龙舟赛道两旁(水基合法范围内)。

三、期限。

自2019年三月x日起至二0xx年x月x日止,共x年。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该区域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指导权。

2、享有收益权。对在对龙舟赛道及训练水域内旅游船只的经营管理收取的费用,有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3、负责该区域的道路、绿化、临时停车区等基础设施的完善。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龙舟赛道两的相对独立管理权。

2、负责投资对龙舟赛道进行有效的日常维护、经营管理;一切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旅游开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3、负责投资组建经营管理团队、治安联防队。

4、在征得甲方同意,并在不改变、不影响龙舟赛道效果的前提下,可根据经营需要,合理开发利用该区域内的相关资源。

5、负责协调处理好本区域建设及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民事纠纷及其他相关问题。

6、负责为甲方经营活动营造良好的卫生环境,落实好国家、省、贵阳市、清镇市等各项相关政策,并确保社会治安,依法保障甲方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甲方的合法权益。

7、负责组织、动员周边村民配合甲方合法经营旅游相关项目。

8、合理利用资源,配合甲方保护生态、植被、水源等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甲方享有监督检查权,乙方如果存在损坏赛道资产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如果乙方不履行限期整改,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争议处理。

1、如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和不完善之处,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

2、若甲乙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先申请仲裁,如仲裁不服,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如遇不可抗因素,参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协议。

2、如因一方违约(除不可抗因素以外),造成严重后果或协议不能履行,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八、其它约定事项。

1、委托经营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规范处理拆并校点空臵校产,确保校产合理利用,防止资产的流失,经铁厂村“三委”、铁厂完小研究,决定将校点的空臵校产委托给乙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就甲方所属的校产委托管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甲方将铁厂完小校点所有资产委托给乙方管理。

(一)、学校校址四至:东:西:

南:北:

(二)、林权四至范围:东:西:

南:北:

三、管理期限与形式。

委托管理从年,年月起至村组长换届同步进行,如果管理期间发生变更等有关事宜,应按规定办理。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法对乙方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2、管理期间,学校的全部校舍、土地、山林、花草树木等集体资产性质不变,甲方依法拥有对学校的全部资产的所有权、处臵权和处分权。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在委托管理期间,乙方依照本协议,可利用空臵校园校舍办农村成人技术文化学校,加强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同时请示汇报党委政府后也可作为村组活动场所,用于发展农村社会公益事业。

2、管理期间,乙方享有对学校的全部校舍、土地、树木等集体资产的使用权,但不享有处臵、变更权。

3.乙方在对学校进行具体的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学校资产的保护管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出租、改建学校的房屋和改变学校土地的使用范围,严禁使集体资产造成损失。

五、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

若出现以下事由之一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可随时提前解除:

1、签约双方均同意终止的,经双方签署协议后终止此协议,善后事项按协议办。

2、对于因乙方严重违纪、违规行为造成集体资产和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引起社会矛盾和影响较大的,甲方有权及时终止委托管理。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违约的,经双方协商,签订终止协议,各方违约责任按协议承担。如双方协议不成,按合同法原则处理。

六、协议的生效与变更。

甲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人:年月日。

乙方:法人代表或受托人:年月日。

停车场管理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停车场停放车辆一事,签订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位于最西面约__平方米(见附图)停车场地及其设施提供给乙方使用,并有偿提供办公楼内指定套间给乙方作宿舍和办公使用。甲方按每月收取乙方场地使用费合共人民币:元。本合同签订的同时,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____元作为合同保证金(即场地押金),甲方在双方协议合法终止后7日内无息返还给乙方。

二、场地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____年月日止,场地使用费按月缴纳,且在每月5号前缴纳当月的场地使用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规对停车场地的车辆进行管理(严禁非乙方车辆进入停放),乙方须予配合。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停车场地内设施损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复或赔偿。如乙方多次不服从甲方管理并违规不予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甲方为乙方提供停车场地的使用管理服务,乙方在使用过程中须遵守甲方车场的管理制度、听从指挥。

3、甲方负责车场场地及设施的安装、维护、保养,保证场地的正常使用功能,以及车场的清洁卫生工作(含宿舍公共地方)并配合和协助乙方对外协调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及办理相关证照。

4、乙方有权按协议规定的面积合理使用停车场地停放车辆,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并对乙方车辆进行管理,甲方要尽到对车辆油和轮胎的保管责任,如因甲方责任造成损失的,须予相应赔偿。

5、乙方车辆分固定、临时停放,固定停放的车辆应提供行驶证向甲方备案,若乙方需变更所停放车辆,乙方应带车辆行驶证到甲方处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临时停放车辆需乙方确认并向甲方门卫报告。

6、乙方应在租用场地内停车,停车时车头朝外,不在消防安全通道上停车,不得将车辆停于停车场进出口处,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7、乙方车辆须办理相应保险手续,并经常检修车辆,以便防盗、防火、防漏油等,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责任。

四、甲方拥有该使用场地的合法使用权,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周期内正常使用,场地内除乙方以外的一切经济纠纷均与乙方无关。同时,非因不可抗力,甲方不能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继续使用合同约定的场地的,甲方须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五、合同期满后,乙方仍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停车场地并缴纳约定的场地使用费,乙方享有优先使用权。

六、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起即时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备注:(场地平面图)。

甲方:

甲方代表:

联系方式:

乙方:

乙方代表: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