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兴表演是一种自由发挥的艺术形式,要求演员具备较高的反应能力和创作能力。即兴创作时,要善于运用不同的艺术元素和技巧,增加作品的层次和深度。在即兴表达中,我们可以尽情展示自己的才华和个性,也能够感受到观众对我们的肯定和认可。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男,××岁,×族,×××市人,×××市××人厂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区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1.撤销××区法院(××)×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2.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人造成的建楼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一、上诉人于1x××年×月×日经被上诉人批准,在××村×街×号自己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东楼。上诉人是以审批的图纸和(××)×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为依据,并由被上诉人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画线、打桩定位后,上诉人才进行建筑施工的。为了在施工中不和邻居发生矛盾,上诉人之子李××到被上诉人办公室,当面在批准的建楼图纸上加盖了自己的手章,并当场指明这1.15米(见图纸)是西侧房檐。被上诉人听后没做任何表示,也没有往图纸上作记录说明。在1x××年×月×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然后在房顶上修一个高棱,不要让雨水从西边流出就行。从被上诉人这一要求来看,足以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的经查:“……讲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判决的依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应予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
二、原审法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大部分失实,但是造成这个失实的原因何在呢?原审法院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上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明(书证、调查笔录)也未详细调查核实,就以《现场勘验笔录》为依据进行判决,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据上诉人所知,在建楼时,有被上诉人到现场勘验、打桩定位;在建楼一米高时,有其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当时及以后均没有提出异议。这方面的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给予考虑呢?上诉人建楼西侧留窗户,是原图纸就有的,只是门的位置安在南边,并不像原审法院《判决书》所说:“原告申请图纸的西立面是向西开门,但楼房建筑向南开门。因此出现西侧窗”那样。原告楼门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员是知道的,是看过现场的,有关证据都证明了这一点。从《判决书》中提到“西侧窗”问题,也足以说明“西边1.15米处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说法是荒谬的。如果把门安在西侧,二层没有走廊、房檐,又怎么进屋呢?再说为房檐发生纠纷时,被上诉人只说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问题概不追究。这只能说明被上诉人允许或默认建楼的现状,不作任何处理。现在被上诉人又出尔反尔,对其这种行为原审法院就不应给予保护,更不应该作为定案判决的依据。
《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诉讼法》第xx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而轻信被上诉人的口述作出判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5x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撤销原判决,并改判,责成被上诉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
1x××年×月×日。
行政上诉状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
上诉人因不服新乡市***区人民法院(20xx)牧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诚请贵院撤销新乡市***区人民法院(20xx)牧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所发的宅字0000001号《村民宅基地使用证》。
一、一审法院适用程序违法。
1、本案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案件,未经行政复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
本案是被上诉人王阿贵、李素素认为一审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已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适用“复议前置”程序,但被上诉人王阿贵、李素素从没有申请过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案属于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的案件,但一审法院却予以受理,一审程序违法。
2、退一步讲,即使不考虑行政复议前置,被上诉人王阿贵、李素素的起诉仍然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仍予以受理,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给上诉人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时间是1988年,到被上诉人王阿贵、李素素的起诉之时已经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仍予以受理,程序违法。
本案事实是:1985年,上诉人符合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的分户条件,经村委会批准批划宅基地一处(系涉案所争议的宅基地)。1988年,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个人建房用地统一清查。因上诉人具备使用本村宅基地的前提条件,涉案的宅基地也是以上诉人的名义申请的,并且在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表上均有当时户主的签名和行政村干部的签章,故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根据统一清查的实际情况为上诉人颁发村民宅基地使用证(0000001号),其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认定的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认定事实不清严重错误。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本案中,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依据有当时户主签名和行政村干部签章的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表依法颁发给上诉人宅基地使用权证(0000001号),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证据不足判决撤销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为上诉人颁发宅基地使用证,并限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2、被上诉人王阿贵、李素素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一审判决其胜诉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在超过诉讼时效情况下受理其行政诉讼显然不妥,一审判决其胜诉更属错误。
综上所述: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颁发给上诉人《宅基地使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支持。被上诉人的起诉无理,且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一审判决则是错上加错,应予撤销。
为此,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某。
20xx年11月27日。
行政上诉状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上诉人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xx)皖xx民初xx号民事裁定书之裁定,特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xx公司与xx之间的经济纠纷属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产生的纠纷,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精神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界定的范围是职工在执行公务期间向单位借款没有及时冲账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显然与本案的事实是不一致的。
本案中,上诉人并不是依据被上诉人没有及时向公司冲账的凭证向其索要借款,而是依据被上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向其索要借款。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签字确认的《关于xx在公司财务挂账及未交办公用品的情况说明》具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借据性质。虽然被上诉人的借款是其在职期间执行公务的预支款项,但是20x年x11月份已经从xx公司离职。20xx年4月17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一份关于被上诉人在职期间向公司借款的情况说明,被上诉人对上述借款表示认可并签字确认。上诉人出具该份《情况说明》所要证明的内容是被上诉人虽然已经从公司离职但仍然欠公司借款共计人民币53535.62元,被上诉人签字确认表示认可上述事实。因此,该份《情况说明》具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借据性质,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月xx日。
行政上诉状
范文一:
原告李x,男,蒙古族,1954年出生,内蒙古xx市xx区xx村x组,电话1891037xxxx。
被告xx市人民政府,地址:xxxxxx市政综合楼,法定代表人xxx,市长。
第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地址xxx政府,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区长。
第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地址xx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xx村,法定代表人xx,职务:村主任。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xx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x政复决字[]166号)。
2、责令被告恢复对原告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事实和理由。
12月xx市xx区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原告所在村庄全部耕地约1800亩,原告于月19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xx市xx区决定实施征收小房村全部耕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停止实施违法行为,1月9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x政复决字[2013]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驳回原告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认为,xx市xx区征收小房村耕地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确实存在,被告不应驳回原告申请,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具体理由如下:
一、xx市xx区xx街道xx村民委员会所发布的三个公告明确写明,其所正在具体实施的征地行为是“xx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上有xx村村委会盖章,完全可以说明问题;而被告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草率断定第三人区政府不存在征地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二、xx村已设立“征地专用账户”,征地资金均由政府承担,小房村村委会已代为组织发放大额补偿款,每亩地补偿款9万元,共计约1.6亿左右,如不是xx区政府组织,xx村村民委员会从何处获取如此巨额资金。
综上、被告作出的x政复决字[2013]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驾驶员,住重庆市xx区xx路末端4xx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xx区xx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区运管处)。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字第20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06)字第20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1、一审判决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向市政府请示,。。。。。。重庆市人民政府对请示批复同意”,其审批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按照国办发()81号规定:“对出租车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于“审批程序”国办发()94号早就有规定是“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分别征得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由此可见“批准”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准”。重庆市人民政府应当是行使批准权,而不是同意。因此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的审批程序是不合法。
原告行政上诉状范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___________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予以撤销。
复议请求。
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诈骗、抢劫犯罪对a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b控告a诈骗、抢劫案》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以富公刑不___________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申请人的具体依据如下:
贵局所谓的没有犯罪事实,是贵局认定事实错误,贵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20__年,富源县大河镇庄子山煤矿是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a是申请人聘请的会计。a利用会计负责年检的职务之便,冒用申请人的名义,提供虚假不全的材料,于20__年7、8月间注销申请人独资企业,并采取同样虚假手段设立申请人与a.c的合伙企业,将申请人独资企业篡改成合伙企业(名称没有变、法定代表人没有变、公章没有变,以便欺骗申请人)。
20__年8月1日至20__年7月28日的5年期间,涉案企业所有收入都归申请人个人所有,没有分红记录、没有合伙人会议记录等有效证据证明a的主张【a单方书写或伪造的或骗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证据除外(法院已经判决合伙不具真实性)】。
已经生效的(20__)富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结合本院调取的证据,对庄子山煤矿为合伙企业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a.c)对被告(b)质证的,本院调取的工商档案第6、7、15、42、52页不是被告(b)签字盖手印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a在虚假注册合伙企业时提供的富云会师验字(20__)第28号验资报告(虚假验资报告),因申请人“b”(实际是a)提供给富源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验资业务约定书》等不是b签字摁手印。云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曲云会师决字【20__】第1号《撤销验资报告决定书》予以撤销。
20__年7月28日,a以煤矿经营困难、资金短缺为由,将申请人煤矿“28.8%股份”转让给他人获得1060万元并协助他人进驻煤矿。申请人以煤矿属于独资企业为由阻止a转让股份,并阻止他人进驻煤矿。
20__年5、6月间带领几十人强行进驻煤矿,致使一人受伤、一人死亡、一人判刑。将煤矿强行占为己有。
(20__)曲中行终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没有做出对企业性质的认定。
综上所述,以上事实足以证明a的行为构成诈骗、抢劫犯罪,被申请人应依法及时以诈骗、抢劫犯罪对a进行立案侦查。
被申请人在没有对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上的签字、手印进行刑事鉴定的情况下,对a“没有犯罪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依照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涉嫌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请贵局查清事实,依法追究a的刑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县公安局怎么写立案行政复议书请参考以上的法律依据,谢谢。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行政上诉状范文
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
诉人(一审原告):李××,男,××岁,×族,×××市人,×××市××人厂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区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号,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1.撤销××区法院(××)×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2.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人造成的建楼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一、上诉人于19××年×月×日经被上诉人批准,在××村×街×号自己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东楼。上诉人是以审批的图纸和(××)×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为依据,并由被上诉人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画线、打桩定位后,上诉人才进行建筑施工的。为了在施工中不和邻居发生矛盾,上诉人之子李××到被上诉人办公室,当面在批准的建楼图纸上加盖了自己的手章,并当场指明这1.15米(见图纸)是西侧房檐。被上诉人听后没做任何表示,也没有往图纸上作记录说明。在19××年×月×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然后在房顶上修一个高棱,不要让雨水从西边流出就行。从被上诉人这一要求来看,足以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的经查:“……讲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判决的依据,是不符合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应予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
二、原审法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大部分失实,但是造成这个失实的原因何在呢?原审法院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上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明(书证、调查笔录)也未详细调查核实,就以《现场勘验笔录》为依据进行判决,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据上诉人所知,在建楼时,有被上诉人到现场勘验、打桩定位;在建楼一米高时,有其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当时及以后均没有提出异议。这方面的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给予考虑呢?上诉人建楼西侧留窗户,是原图纸就有的,只是门的位置安在南边,并不像原审法院《判决书》所说:“原告申请图纸的西立面是向西开门,但楼房建筑向南开门。因此出现西侧窗”那样。原告楼门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员是知道的,是看过现场的,有关证据都证明了这一点。从《判决书》中提到“西侧窗”问题,也足以说明“西边1.15米处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说法是荒谬的。如果把门安在西侧,二层没有走廊、房檐,又怎么进屋呢?再说为房檐发生纠纷时,被上诉人只说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问题概不追究。这只能说明被上诉人允许或默认建楼的现状,不作任何处理。现在被上诉人又出尔反尔,对其这种行为原审法院就不应给予保护,更不应该作为定案判决的依据。
行政上诉状
行政上诉状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变更原裁判而递交的书状。
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被告及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上诉状由首部、上诉请求、上诉理由及尾部四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文书名称。
文书名称。
字体比正文大一号。
2.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先写上诉人,甩括号注明在原审中的法律地位,即原审被告或原告或第三人。
基本事项的表述与行政起诉状当事人写法相同。
3.案由。
即纠纷性质,写明原审法院名称、案件名称、案件编号等。
(二)上诉请求。
针对原判决或裁定的不当之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变更原裁判的请求。
上诉请求应该“具体、明确、合法”,即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审裁判,或变更原审裁判中的某一项,或者对本案重新审理。
上诉请求如有多项,应分项列写。
(三)上诉理由。
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裁判不当之处予以辩驳。
首先要对一审判决或裁定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驳。
其次,要抓住关键性问题,不要在枝节问题上或个别问题上进行纠缠。
上诉的理由,一定是要足以影响裁判、影响处理结果的,这样的上诉才有实际意义。
实践中,上诉理由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
考虑:(1)认定事实方面。
指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存在的错误,或有出人,或遗漏重要事实或缺乏证据,应在上诉理由中指出纠正或者否定的事实和证据。
(2)定性方面。
认定行政案件事实的性质如果有错误,判决或裁定就不可能正确。
(3)适用法律方面。
如果原审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分析适用法律中存在的错误,并指明应当适用的法律。
(4)审判程序方面。
审判组织的'组成、回避、辩论、审判方式等方面如果存在问题,又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指出错误之处,提出纠正的法律依据。
(四)尾部。
写明致送机关名称,在文书的右下方写明上诉人和上诉的年月日。
附项应写明本上诉状副本xx份、证据xx件,副本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
行政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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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xx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奉xx层;。
法定代表人:杨xx。
法定代表人:庄品华,局长。
诉讼请求。
1、撤销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xx)浦行初字第208号行政判决书;。
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职工参加完公司年夜饭回家途中是否属于下班途中这一问题,一审判决认为,年夜饭作为公司组织员工参加的集体活动,与工作存在紧密联系,是工作的合理延伸,t某某在参加上诉人组织的年夜饭后回家途中应属于下班途中。遂据此维持了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但上诉人认为,参加完年夜饭回家途中不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指的下班途中。具体理由如下:
——————。
——————。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提出上诉,望判如所请!
20xx年10月日。
附:1、一审判决书;。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男,××岁,×族,×××市人,×××市××人厂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区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1.撤销××区法院(××)×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2.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人造成的建楼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一、上诉人于19××年×月×日经被上诉人批准,在××村×街×号自己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东楼。上诉人是以审批的图纸和(××)×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为依据,并由被上诉人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画线、打桩定位后,上诉人才进行建筑施工的。为了在施工中不和邻居发生矛盾,上诉人之子李××到被上诉人办公室,当面在批准的建楼图纸上加盖了自己的手章,并当场指明这1.15米(见图纸)是西侧房檐。被上诉人听后没做任何表示,也没有往图纸上作记录说明。在19××年×月×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然后在房顶上修一个高棱,不要让雨水从西边流出就行。从被上诉人这一要求来看,足以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的经查:“……讲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判决的依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应予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
二、原审法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大部分失实,但是造成这个失实的原因何在呢?原审法院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上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明(书证、调查笔录)也未详细调查核实,就以《现场勘验笔录》为依据进行判决,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据上诉人所知,在建楼时,有被上诉人到现场勘验、打桩定位;在建楼一米高时,有其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当时及以后均没有提出异议。这方面的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给予考虑呢?上诉人建楼西侧留窗户,是原图纸就有的,只是门的位置安在南边,并不像原审法院《判决书》所说:“原告申请图纸的西立面是向西开门,但楼房建筑向南开门。因此出现西侧窗”那样。原告楼门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员是知道的,是看过现场的,有关证据都证明了这一点。从《判决书》中提到“西侧窗”问题,也足以说明“西边1.15米处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说法是荒谬的。如果把门安在西侧,二层没有走廊、房檐,又怎么进屋呢?再说为房檐发生纠纷时,被上诉人只说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问题概不追究。这只能说明被上诉人允许或默认建楼的现状,不作任何处理。现在被上诉人又出尔反尔,对其这种行为原审法院就不应给予保护,更不应该作为定案判决的依据。
《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而轻信被上诉人的口述作出判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撤销原判决,并改判,责成被上诉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
1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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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原告要使起诉被司法机关接受,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提起诉讼。”由此可见,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如果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2.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件要求,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具体清楚地向法院表明告谁,即被诉行为是由哪个行政主体作出的。原告如仅有被侵害事实,而没有明确的侵害主体,起诉亦不能成立。因为人民法院最终要使一个具体的行政主体来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当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起诉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的除外;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这一条件要求,首先原告提起诉讼时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的请求事项,表明希望人民法院采取什么司法行为来对自己受到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例如要求法院责成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或者要求法院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等;其次在提出诉讼请求的同时,原告还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根据。事实根据主要指原告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与证据。原告在起诉时即使不能提供行政决定书等行政文书,至少应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情况或相关证据。否则,法院难以对之进行审理。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条件要求,首先原告所指控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超出此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能接受其起诉;其次受诉法院必须对起诉的案件有管辖权,符合《行政诉讼法》第3章管辖的规定。行政审判权必须由一个具体的法院来行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有分工的。所以,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必须确定是否对相应案件有管辖权。
年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女,生于x年x月xx日,汉族,驾驶员,住xx市万州区国本路末端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万州区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区运管处)。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3、一审判决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向市政府请示,。。。。。。xx市人民政府对请示批复同意”,其审批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按照国办发()号规定:“对出租车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于“审批程序”国办发()号早就有规定是“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分别征得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由此可见“批准”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准”。xx市人民政府应当是行使批准权,而不是同意。因此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的审批程序是不合法。
4、一审法院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在x年清理和规范本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即属于“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不属于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政策”。对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从被告出具的证据来看,万州区出台过三次出租车经营权政策,即第一次是x年xx月,出让期限是x年,出让金额是x万元,准入条件是:凡开业从事出租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第二次是x年,出让时间是x月x日起,出让期限是x年,出让价格x万元,准入条件是:出让给有资质的经营条件的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第三次是x年x月,出让方式是:在本区x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总量内,将x年底前投放的每三个到期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和协议、承诺给公司尚未履行兑现的每x个经营权指标换取x个经营期限为xx年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每个经营权指标有偿使用费x万元。准入条件是:个体经营、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从上列情形看来,每一次出台的政策从出让的期限、到下次出让时间的衔接、出让价格、准入条件以及出让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没有政策上的连续性,完全属于新政策出台。
5、一审法院认为:《xx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条)属于地方法规,符合《行政许可法》地方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不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对此上诉人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设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即设立权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设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因此,《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相抵触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效”。由此可见《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条款,已无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6、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行为。被告没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而是根据“万州区人民政府()号文件精神”。“万州区人民政府()号文件”不是《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许可的依据。因此被告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决。为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撤销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此呈。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xx年八月五日。
附:
行政上诉状案例
上诉人:谭xx(原名:谭xx),男,汉族,xxx年9月13日生,xxxx市xx县人,住:xxxx市xx县xxx镇xxx村。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x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
负责人:郑xx所长。
案由: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纠纷。
上诉请求: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上诉理由:
一、一审认为上诉人两次使用谭xx姓名办理驾照,“其过错责任在原告”的判决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审在本院认为部分论述:“原告在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明知其母亲将其姓名错误登记为其哥哥谭xx的姓名时,未及时更改,仍然以错误登记的其兄谭xx的姓名向被告申领了机动车驾驶证,并且长期使用。在换发新的机动车驾驶证时,仍然未予更改姓名,造成车管机关核发了原告兄弟二人同名即‘谭xx’的两本机动车驾驶证,其过错责任在原告。”对此观点,上诉人不能苟同。上诉人认为,使用姓名是公民的权利,公民可以起这样的名字,也可起那样的名字。可以认同他人为自己起的名字,也可以不认同他人为自己起的名字而申请变更为自己认可的名字。本案上诉人“在明知其母亲将其姓名错误登记为其哥哥谭xx的姓名时,未及时更改”,“长期使用”。并没有错,这只能说明上诉人对谭xx这一姓名的认可,愿意和其哥同名,因为上诉人这样使用名字没有侵犯他人的姓名权,更没有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而是自己行使私权的表现。所以,并不违法,也不违犯社会公德,因为,上诉人虽与自己的哥哥起了相同的名字,但是公安机关为上诉人编制设定的身份证号码是不一致的,这是极易区分界定两个相同姓名民事主体的法定标准。
“在换发新的机动车驾驶证时,仍然未予更改姓名,造成车管机关核发了原告兄弟二人同名即“谭xx”的两本机动车驾驶证,其过错责任在原告”.这也不能认为上诉人错了。只能说明上诉人认同了继续延用谭xx姓名这一客观事实。
二、一审混淆了事实,导致论理错误。
一审在本院认为部分的第二个论点是,上诉人申请变更驾照姓名时出据的身份证明与公安厅记载的名称不一致,被上诉人撤销驾照的行为是合法的。对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区公安厅警务平台“公安综合查询系统”中记载的上诉人的曾用名叫“xxx”是一个法律事实,上诉人在变更驾照姓名时向被上诉人出据的身份证明证实上诉人曾用名叫“谭xx”又是一个法律事实。两个法律事实是不同的法律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两个事实,“xxx”“谭xx”这两个姓名上诉人都使用过,都是上诉人的曾用名。一审将两个事实认定为一个事实,就是认为上诉人的曾用名是“xxx”而不是“谭xx”,xx县公安机关出具的谭xx为曾用名的证明是假的,所以,被上诉人撤销上诉人的.驾照是合法的。上诉人认为:一审仅仅因为xx公安机关出具的上诉人的曾用名是谭xx的证明与“公安综合查询系统”中记载的曾用名为“xxx”的名字不一致,就认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驾照的注销行为是合法的,没有法律依据。审查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要先看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程序合不合法,然后,要审查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即注销行为有没有法定的注销情形,如果有了注销的法定情形且注销行为程序合法,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才算是合法的。本案中,被上诉人注销上诉人驾照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上违法(没有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告知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上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实体上没有法律依据,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怎么是合法的呢?仅仅因为两个曾用名证明材料不是同一个曾用名,由被上诉人注销上诉人的驾照,就认为注销行为是合法的,上诉人认为这个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三、一审认为:上诉人申请变更驾照的姓名是合法的,“也应当首先注销向原告核发的姓名为谭xx的机动车驾驶证”是不对的。
如果说上诉人变更姓名的请求是合法的,就不应当注销,而应当变更姓名就行了,根本不需要注销驾照,要说注销的话,只能注销驾照上的名字。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驾照的注销行为合法而维持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特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
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谭xx。
xxx年三月二十八日。
年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女,生于x年2月1x日,汉族,驾驶员,住x市xx区路末端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xx区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区运管处)。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20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20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xx区人民政府就xx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向市政府请示,。。。。。。xx市人民政府对请示批复同意”,其审批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按照国办发()x1号规定:“对出租车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于“审批程序”国办发(1)x4号早就有规定是“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分别征得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由此可见“批准”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准”。xx市人民政府应当是行使批准权,而不是同意。因此xx区人民政府就xx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的审批程序是不合法。
2、一审法院认定“xx区人民政府在x年清理和规范本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即属于“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不属于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政策”。对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从被告出具的证据来看,xx区出台过三次出租车经营权政策,即第一次是1x年10月,出让期限是5年,出让金额是3万元,准入条件是:凡开业从事出租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第二次是x2年,出让时间是1月1日起,出让期限是x年,出让价格5万元,准入条件是:出让给有资质的经营条件的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第三次是x年x月,出让方式是:在本区1040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总量内,将x3年底前投放的每三个到期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和协议、承诺给公司尚未履行兑现的每3个经营权指标换取1个经营期限为24年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每个经营权指标有偿使用费x万元。准入条件是:个体经营、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从上列情形看来,每一次出台的政策从出让的期限、到下次出让时间的衔接、出让价格、准入条件以及出让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没有政策上的连续性,完全属于新政策出台。
3、一审法院认为:《xx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条)属于地方法规,符合《行政许可法》地方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不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对此上诉人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设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即设立权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设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因此,《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相抵触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效”。由此可见《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条款,已无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4、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行为。被告没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而是根据“xx区人民政府()124号文件精神”。“xx区人民政府()124号文件”不是《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许可的依据。因此被告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决。为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撤销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20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此呈。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八月五日。
附:
年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蓉,女,生于1x年2月19日,汉族,驾驶员,住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末端41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区运管处)。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xx年x月十一日(20xx)字第20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xx年x月十一日(20xx)字第20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向市政府请示,。。。。。。重庆市人民政府对请示批复同意”,其审批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按照国办发(20xx)81号规定:“对出租车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于“审批程序”国办发()94号早就有规定是“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分别征得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由此可见“批准”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准”。重庆市人民政府应当是行使批准权,而不是同意。因此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的审批程序是不合法。
2、一审法院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在20xx年清理和规范本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即属于“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不属于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政策”。对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从被告出具的证据来看,万州区出台过三次出租车经营权政策,即第一次是1996年10月,出让期限是5年,出让金额是3万元,准入条件是:凡开业从事出租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第二次是20xx年,出让时间是1月1日起,出让期限是8年,出让价格5万元,准入条件是:出让给有资质的经营条件的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第三次是20xx年7月,出让方式是:在本区1040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总量内,将20xx年底前投放的每三个到期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和协议、承诺给公司尚未履行兑现的每3个经营权指标换取1个经营期限为24年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每个经营权指标有偿使用费7万元。准入条件是:个体经营、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从上列情形看来,每一次出台的政策从出让的期限、到下次出让时间的衔接、出让价格、准入条件以及出让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没有政策上的连续性,完全属于新政策出台。
3、一审法院认为:《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重庆道条)属于地方法规,符合《行政许可法》地方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不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对此上诉人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设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即设立权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设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因此,《重庆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相抵触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效”。由此可见《重庆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条款,已无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4、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行为。被告没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而是根据“万州区人民政府(20xx)124号文件精神”。“万州区人民政府(20xx)124号文件”不是《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许可的依据。因此被告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决。为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xx年x月十一日(20xx)字第20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此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xx年x月五日。
附:
年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年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xx区xx镇头xx村。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顺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上讼请求:
1、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顺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的起诉。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在x年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下称通知)的内容,无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
那么,是否可以推定上诉人“应当知道”《通知》的内容呢?这要分析被上诉人是否真正的进行了有效送达。
无论《通知》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的文书,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强制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应当以直接送达为原则,以“留置送达”为例外,且《民事诉讼法》对留置送达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其适用条件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其程序是:“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综上,在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真正实施了有效送达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上诉人在x年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通知》的内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且与事实是不符的。
二、根据上述事实方面之理由,本案的情形,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综上,一审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
此致
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行政上诉状案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xxx年1月16日生,住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区72号。电话:xxxxxxxxxxx7。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陈永,局长,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上诉请求:撤销(xxx5)海行初字第33号《行政赔偿裁定书》。发回海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京工商行赔不字[xxx4]03号《不予行政赔偿通知书》中的不法决定,不服xxx5年2月11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5)海行初字第33号《行政赔偿裁定书》:在对法痞:孙建提出控告的同时,提出上诉如下:
一、该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第一页认定上诉人,住历山育才新村8号,这是错误的。这是“公安体制的个人身份信息有错误所造成的后果之一”。又认定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杨艺文,也是错误的。因为早已变成了陈永的。这又是谁不与原审法院衔接所造成的错误呢?又认定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徐晴,又是错误的。因为徐晴是一个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受刑事控告案件的当事人。见另行的控告文。这是强烈要求移送,和应当迅速依法追究其双开等行政、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即原裁定连当事人的身份,也未查明、就下裁定,这是涉嫌枉法裁判犯罪的。这也是与上诉人有关的许多行政、民事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继续、持续的。即人民法院的办案均是不讲真实、合法的乱办案的。这种办案的法官是比土匪更可恶的法痞。这种“人民”法院就是亡党、亡国先兆的“汉奸、伪”法院。特请求二审坚决予发回重审,以纠正之。
二、该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第一页倒数第二段又认定:xxx3年10月14日,被上诉人作出复议决定:认为上诉人不符合受理条件,且已有朝阳工商分局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驳回上诉人的复议申请。
上诉人主张:这是海淀区“法匪、伪”法院系列涉嫌枉法裁判犯罪案件纵容的违法行政、涉嫌犯罪的情节之一。因为朝阳工商分局与本行政赔偿案件相关的行为、不查超范围经营的行为,已被一、二审行政判决要求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而且,自xxx4年9月19日以来,朝阳工商分局又已在立案、重新办理之中的了。(上诉人可以提供新证据证明的。)。那么,被上诉人原纵容的不支持朝阳工商分局履行上诉人投诉的查处某企业超范围经营行为的“复议决定”。是怎么一回事?该负种法律责任呢?请求二审予以查清,并追究相应的责任。包括承担本案的国家(行政)赔偿的责任。即被上诉人的复议行为,也已是被纠正错误了的。即已被自然确认为违法了的,即被自然撤销了的。
三、原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又认定:上诉人诉称:生效行政判决书自然撤销了被上诉人与本案相关的不予支持部分。从不予支持到被撤销时止的,被加重的损失,就是本案诉请被上诉人赔偿的内容。如,11个月期间的食宿、房租费10450元,时间损失费每月5793元的五倍338615元等,共计363865元。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的本行政赔偿之诉,所主张的行政违法行为尚未被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上诉人主张:另案生效的1142号《行政判决书》,的确是撤销了本案对应的被上诉人的复议行为的,即对应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并已有朝阳工商分局在重新办理中的。这是符合起诉条件的。
特提出上述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xx。
xxx5年2月17日。
年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xx年x月30日生,住x市河南街,联系方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市人民政府,住所地:xx省x市人民大街20xx号。法定代表人:于,职务:市长。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案,不服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梅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侵害了法律赋予上诉人享有的基本诉权。
首先,被上诉人x市人民政府自房屋征收开始至今,并未将梅政房征()3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松江路西侧ab楼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以任何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上诉人作为涉案地块的被征收人从未在征收范围内看到过上述征收决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本案上诉人作为房屋的被征收人,曾经在听说附近要进行拆迁时,主动找到拆迁部门询问拆迁事宜,但是被上诉人的任何征收部门未曾以任何方式将征收决定进行公示,也没有依法做好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其次,上诉人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于x年7月28日,从x市房管局处获取到被上诉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上诉人在法定法定期限内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贵院立案庭也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本案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是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情况的不了解,也是对上诉人基本诉权的剥夺。
再次,本案中上诉人并未提供将征收决定依法进行公告的充分证据。从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无任何一份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被上诉人对其作出的征收决定依法进行了公示,也无法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了宣传、解释等工作。毫无疑问,征收决定依法应当公告后才能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尽管被上诉人声称其作出征收决定的日期是x年3月26日。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于当日对征收决定进行了书面公告,也并不意味着被上诉人在征收决定上写的日期是x年3月26日,就代表上诉人从x年3月26日真正获知该份征收决定及其内容。
二、一审法院违反级别管辖和利害关系回避原则,程序严重违法,其所作出的()梅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书》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首先,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案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管辖。一审法院超越级别管辖原则受理本案后,又驳回上诉人起诉的行为,因其管辖行为的本身违法而作出裁定行为无效。
其次,一审法院行政庭违法受理本案违背了行政诉讼中的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8显示,一审法院行政庭庭长李直接参与了对涉案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论证,并且完全支持和赞同该项目征收及补偿事项。另从梅河经贸报(梅河生活网)可知,x年5月7日,被上诉人市长于到城区调研棚户区改造和龙须沟治理工作,副市长白、市法院院长李及相关部门领导陪同调研,并查看了松江路ab楼棚户区(涉案项目)。一审法院院长李作为一审法院的司法机关一把手领导,直接对本院司法工作起干预作用。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法应当回避本案审理而未回避,违反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依法实行回避制度的强制性规定。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剥夺了法律赋予上诉人的诉权,在未对被上诉人是否公告征收决定进行严格审查情况下,驳回上诉人起诉于法无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之要求,人民法院要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条件、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规定限制当事人起诉的其他条件。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是对上诉人基本诉权的剥夺。一审法院限制诉讼渠道,必然导致上访增多,非理性行为加剧,必将严重影响当地的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本案中上诉人已经对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问题,提供了正当理由。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其已经对征收决定依法进行公告,进而保障上诉人的基本诉权。同时,上诉人作为被征收人也曾经到政府部门当面要征收房屋的官方文件。被上诉人及其房屋征收部门也未予出示。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以上诉人这一行政相对人知晓为前提,在此前提下,才有诉权保障的可能。x年7月28日,上诉人通过当地村民从x市房管局领取到该份征收决定,才真正获知涉案地块以“松江路西侧ab楼地块”名义进行房屋征收,也才从该份政府信息的内容获知自己享有起诉的权利。作为对房屋征收法律程序及权利等并不清楚的当地百姓,一审法院不应就此剥夺上诉人基本诉权。也并不能在房屋征收部门未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前提下,因此强加上诉人清楚知道对房屋征收提起诉讼的义务。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上诉人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其所作的裁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一审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违背利害关系回避原则,属程序严重违法。故,上诉人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行政上诉,请求贵院依法保障上诉人的基本诉权,维护法律的正确公正实施。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