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大学生(9篇)

时间:2023-06-22 16:19:43 作者:曹czj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大学生(9篇)篇一

一是要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统筹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响应向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沟通,积极发展继续教育,打通从中职、专科、本科到研究生的上升通道,为学生多样化选择、多路径成才搭建“立交桥”。

二是要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行业企业积极支持和投身职业教育,激发学校发展活力,完善现代学校制度。

三是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强化职业教育的技术技能和作用。

四是要提升发展保障水平,发挥好政府保基本、促公平作用,完善经费稳定投入机制和贫困地区支持力度,健全就业和用人保防政策。

五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导评估,减少对学校教育教学具体事务的干预,引导全社会确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创新的观念,促进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凭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

职业教育是关系到大多数人就业生存的一种技能教育,也是提高全社会劳动水平的基础教育,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素质教育。职业教育在我国的发展已有一定规模,国家也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从经济高速发展的势头来看,现行职业教育已满足不了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就对职业教育的质量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结合我县实际,在全面开展职业教育的基础上,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并切实加以引导,增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升职业教育品味,真正办好老百姓信得过的职业教育。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大学生(9篇)篇二

一直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早在1991年,我国即制定了第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旨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法治外部环境。xx年10月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创了新局面。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版《未保法》”)在哪些方面有所创新?我们公证机构又可以在哪些方面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值此新版《未保法》即将实施之际,我们在此重新关注并审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创新以及公证在此之中的作用和效能。

一、新版《未保法》的创新制度安排

此次新版《未保法》在原有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这四大保护的体系之上,增设了“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两大章节,不仅明确了政府在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职能和责任,同时也针对目前未成年人接触网络越来越多的发展趋势,创新地增设了“网络保护”,对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提出了要求,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学校、家长以及政府机关的有关权利及义务。此外,此次新修订的未保法还发展完善了家庭监护制度,明确创设了对未成年人的代为照护制度,在“家庭保护”一章主要规定了什么情况下可以代为照护、哪些人不能作被委托人、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有什么特殊要求等内容。由此可见,新版《未保法》紧扣社会发展的现实,有效填补了原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诸多空白,同时也对家长、学校、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各界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未成年人保护,公证能做什么?

学习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几点体会

(一)公证参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与代为照护

新版《未保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委托照护制度是对原有的委托监护制度的完善和创新,进一步明确了作为委托人的监护人与作为受托人的照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避免了监护人“一委托了之”,怠于行使监护义务的风险。从法律制度的实施角度着眼,委托照护对于监护人、照护人的权利义务有着更为明确的法律要求,同时也对禁止担任照护人的有关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意味着委托照护不能仅仅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意思任意设定,公证机构在这一环节中的介入非常有必要。通过对委托照护协议进行公证,一方面公证机构可以凭借法律专业优势对委托照护协议是否合法、照护人是否适格、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禁止性情形进行全面审查,同时也可以明确固定各方约定的权利义务,避免委托照护行为发生纠纷、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经公证的委托照护协议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也便于学校、居委或其他有关部门识别、确认未成年人的委托照护情况,从而更有效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证参与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新版《未保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在实践中,一旦网络上出现泄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或对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的情形,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往往需要一种迅速、有效固定相关侵权信息的方式,而公证保全证据在这一方面具有独有的优势。通过对有关网络侵权证据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方面可以尽快通知网络服务提供方或有关部门要求立即删除相关侵权内容,另一方面则可以有效固定相关侵权证据,为后续的诉讼或索赔留存证据。从网络服务提供方的角度出发,如发现其运营的网络平台上出现他人发布的侵害未成年人的有关信息,同样也可以立即向公证机构申办保全证据公证并及时删除有关侵权信息,一方面可以迅速消除影响、避免责任扩大,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预防信息发布方与网络服务提供方之间的争议纠纷。目前业已成熟的网络保全证据公证,必将成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有效法律武器。

(三)离婚中的未成年人公证保护

当下,社会中的离婚率不断攀升,离婚家庭中如何实现对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的妥善安排成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课题。新版《未保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出发,建议离婚夫妻双方对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的离婚协议申办离婚协议公证,由公证人对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合理听取未成年人本人的意见,尽可能减少离婚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从而为未成年人成长培育良好的环境。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个全社会的课题,家长、学校、政府、社会机构或企业等各方面都应当关注、重视这一课题,对于公证机构而言亦是如此。为了让未成年人在一个更健康、更良好的社会环境中茁壮成长,我们公证人理当肩负起有关社会职责,为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尽自己应尽的力量。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大学生(9篇)篇三

一、要不断学习政治理论和新的教学理念,掌握现代教育教学技术,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素养。我们要随时掌握最新的教育理论和教学理念。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以应对可能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一定要把握好科学发展观这条正确的理念。不能一味的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一些问题。对于学生的教育我们要因势利导,因材施教,无论是优等生还是中等生还是后进生我们要一视同仁,不能有所偏颇,只有让每一个同学都融入到班级的这个大集体中,才能发挥班级乃至学校的整体力量,才能有长期的发展。我们的教育应当是“创造一种适合每一个学生的教育,而不是选择适合教育的学生”。

二、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在追求素质教育的时代我们要充分本着“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教育理念,在教学工作中要关心学生,无论是学习上还是生活中,充分尊重学生的思想和学习方法。我们还要深入到学生中去,去了解学生的想法和做法。不能一味按照教师自己的意愿来控制学生的一切行为。教师应该最为知识的传授者和引导着,学生才是学习的主题要充分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这样才能让学生热爱学习,从学习中找到乐趣。教师应该是导演的角色,学生是演员,只有演员入戏才能把戏演好。学习就是如此,只有让学生动起来,才能摒弃其他的坏习惯,把精力投入到学习中去。

三、教师要不断的学习和提高自己。学习新的教育理念来武装自己的头脑,学习教学方法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掌握本学科最前沿的研究成果,增强科研意识和改革意识,积极参与教育改革,在实践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现在社会是知识爆炸的`年代,我们不能满足现状,而要勇于探索勇于创新勇于在教学过程中实践,争做教学改革的领导者和示范者。

四、教育发展,德育先行。学生的一言一行都反映了学生的心里特征。教书育人我们要教会学生学习,更要教会学生怎样做人。他们最终要走向社会,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力,思想是最主要的因素。我们要加强知识中渗透德育,要努力成为教学与德育并举的多功能型教师。德育需要教师不断的总结经验,不断地探索,还要不断地创新,只有这样才能成为学生心目中的成功的教师。才能成为创新型教师。

五、要为人师表,以身作则。教师在学生心目中占有很大的位置,教师的一言一行都在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学生,一个有良好师德的教师应站在学生和家长的立场及处境思考问题,把学生和家长的意愿与发展需要摆在第一位。良好的师德在学生和家长心中都是受到十分的钦佩和尊敬的。每个家长都希望孩子在良好的教育环境下接受教育,我们教师要提高自身的师德修养。教师还要有奉献精神,要发扬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精神。教师这一职业只要有无私的奉献精神,那么你就成功了一半。把科学发展观和奉献精神结合在一起,那么就是一个成功的、高尚的、受人尊敬的教师。

总之,作为教师,通过学习,要进一步坚定教书育人为党的教育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明确努力学习提高的方向,感受到时代和社会赋予我们的重任。我们要紧紧抓住和充分用好这一难得机遇,在更高层次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观念、开拓思路,推进我校职业教育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大学生(9篇)篇四

职业教育法的修订,是我国职教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全国职教战线备受鼓舞、充满信心。我们相信,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一定能够助力职业教育进一步“香起来”“热起来”。下面,重点与大家分享两个方面的感受和体会。

第一方面,是对新修订职业教育法的认识,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

一是进一步强化了党对职业教育的全面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要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新修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我们的职业院校是党领导下的职业院校,办好职业院校,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只有牢牢掌握党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权,职业教育发展才会有根本保障。近年来,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在教育部、北京市委的坚强领导和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的精心指导下,强党建抓改革,不断将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推动事业发展的强大力量,成功入选首批全国a类前10名“双高”建设单位,在教师教学能力比赛、学生职业技能大赛、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全国领先的可喜成绩,已经发展成为北京职业教育的排头兵。

二是进一步提升了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目前社会上依然存在对职业教育认同度不高的现象。新修法明确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用法律形式确立职业教育的类型地位。事实上,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的提高,对职业院校的积极影响是立竿见影的。2022年我校自主招生的咨询大大超过往年,报考人数大大超过招生计划,这是多年未有的重大转变,也是国家提升职业教育地位给职业院校带来的实实在在的改革红利。

三是进一步畅通了职业技能人才发展空间。新修法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并指出要开展本科及以上层次的职业教育,还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这些制度和举措既打开了职业教育学历“天花板”,也打通了技术技能人才发展的通道。近年来,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十余万名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和能工巧匠,多名毕业生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首都劳动奖章”,学校被誉为“工匠的摇篮”。我们将借助新修法的东风继续创造条件提高学校的办学层次和水平,为更多学生搭建技能成才、人人出彩的圆梦舞台。

四是进一步深化了产教融合、校企“双赢”。新修法明确了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增加了许多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的针对性规定,比如对企业作出奖励、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这既为解决校企合作校“热”企“冷”、产教融合“合”而不“深”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在遵循市场机制和规律的前提下,找到适合校企双方互利共赢之路指明了方向,增强了底气。目前,我校已形成融入“高端汽车、生物医药、先进制造、集成电路、航空航天”等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的“五条线”,与北京奔驰、京东方、集创北方等300余家高端企业长期深度合作,开办各类订单班,“招生即招工、毕业即就业”,学生占比近50%,学生一次性就业率保持在98%,企业满意度95%以上。新修法的实施必将为学校更深层次推进产教融合创造更加广阔的空间和机会。

以上是对新修订职业教育法的认识,第二个方面,我想分享一下学校下一步工作的考虑。

职业教育法的修订,为全国职教战线点亮了“指路灯”,吃下了“定心丸”。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将以此为契机,第一时间组织师生开展普法教育和设计好今年的职业教育活动周系列安排,我们刚获悉北京市近期将召开北京职业教育工作推进会暨北京职业教育宣传月启动仪式,会上将及时宣传贯彻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学校将持续开拓奋进、锐意进取,努力把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大有可为”的殷切期盼转化为“大有作为”的生动实践。

一是坚持党建引领,推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党的建设与事业发展“双融合、双促进、双提升”,高质量建好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巩固和拓展北京市党建先进校建设成果,奋力开拓与类型教育相匹配、具有鲜明职教特色的更高层次和水平的职业教育。

二是坚持依法治校,不断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把学习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作为一项长期重要工作,健全完善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与制度体系,深化内部治理改革,激发办学活力,在增强社会培训、科研及技术服务等能力的基础上,健全体现知识、劳动价值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施展才干的制度环境。

三是坚持德技并修,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专业建设水平。紧密围绕首都高精尖经济结构和新发展格局,精准对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4+2+1”现代产业体系,重点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国家级高水平专业群,成为全国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发展的标杆。进一步巩固完善以校企双元育人为主线的系统化人才培养体系,全过程培育“工匠精神”,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四是深化产教融合,不断提升服务首都发展贡献度。以“国之大者”的视野和格局,按照“产学研训创”五位一体功能,高起点、高标准筹建产教融合工程中心。把“企业需求”作为深化校企合作的突破口,围绕企业发展需要,把建设中试基地、工程师学院、产教融合实训平台作为重要举措,与企业“零距离”对接,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大学生(9篇)篇五

一、关于“成长成才通道”

在新修订《职业教育法》中第三十八条中明确指出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同时在在新修订《职业教育法》中第五十三条中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进一步形成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双轨并行的学历上升体系,同时横向也能融合。我校学生目前有3+2中高职、3年后参加高职考、订单班等多元化的培养模式。所以无论是哪一类的学生,我们都要关注学生的成长环境,我们要抓住机会,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牢固树立为学生负责的意识,承担好立德树人的责任。

二、关于“产教融合”

在新修订《职业教育法》第四十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作为中职学校,是实现“产教融合”的最佳通道。个人认为,职业教育不只是理论知识和简单实操的教育模式,实践操作将会与理论知识达到同等重要的地步。实践能力的提高,让学生毕业后能更快适应工作岗位,能更快的独立工作,为企业创造价值,对企业和新员工来说是双赢的局面。所以中职学校课程的设计和实践当中,企业与学校共同投入、共同制定人才方案、共同进行人才培养,真正达到共建共赢。

最后,我想说我们要抓住机遇,对标学校“双高建设”、“十四五”规划的目标要求,重新擦亮锦堂教育品牌。坚守教育初心,敢于担当,锐意进取,在新的征程中干出新业绩、谱写新篇章、创造新辉煌。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大学生(9篇)篇六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大学生(9篇)篇七

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通过,这是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必将对更好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产生深远意义。这次修法赋予了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法律义务和职责,包括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办学等。

一要发挥群众团体的政治作用,做好团结引领工作。一是加强与广大职业教育工作者的团结联系,强化桥梁纽带作用,旗帜鲜明传达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大政方针、反映社员合理诉求,推动他们全力投身新时代职业教育事业;二是做好职业教育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引领与服务,引导他们切实遵守和维护《职业教育法》,坚定拥护党的领导,在职业教育战线不断巩固壮大新时代党的爱国统一战线。

二要发挥职教团体的专业优势,做好各项业务工作。一是认真履行新版《职业教育法》赋予的义务、职责,加强与政府、行业企业和职业教育一线的工作协同,在职业教育有关标准制定、职业生涯发展研究与咨询、办学与指导办学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二是发挥多平台多渠道优势,做好《职业教育法》贯彻落实、职业教育重大政策制定与执行等方面的调查研究与高质量建言献策;三是强化第三方机构职能,在职业教育的评估、先进典型评选和有关专业比赛方面拓宽局面,特别是进一步发挥好“黄炎培职业教育奖”的办学导向作用;四是努力传承职教社积极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和丰富经验,大力协调、整合资源,发挥职业教育特殊优势,努力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服务乡村振兴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要发挥民间组织的灵活机制,做好宣传交流工作。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规定了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作为民间组织职教社既要充分发挥身份优势,做好世界地质公园中评估的有关工作,更有力有效在联合国有关平台和活动中讲好中国职教故事、传播中国发展声音;还要加强与各地职业教育交流,在“走出去”“引进来”中取得更好的成果,特别是提高风景区地域旅游的吸引力和实效性,认真履行职能,在职业教育交流合作中迈出更大步伐,取得更大成果。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大学生(9篇)篇八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内容从五章四十条完善至八章六十九条,由现行法的3400余字修改为10000余字,内容更加充实。包含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明确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等内容。

我国已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目前共有职业学校1.13万所,在校生超过3000万人。国务院2019年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指出,随着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各行各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越来越紧迫,职业教育重要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

2021年5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的议案,修订草案经过2021年6月、12月和2022年4月的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通过、颁布。

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高素质的劳动者和高水平的技能技术,呼唤高质量的职业教育。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首次明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在公众以往的认知中,职业教育定位模糊。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首次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

在法律层面规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地位同等重要,有利于塑造社会共识,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新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的内涵作出完善: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职业教育最重要的定位,就是为产业发展提供有能力、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完善职业教育内涵,明确职业教育类型属性,在教育教学中注重培养专业实践能力、职业素养,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职业教育低人一等”“职业学校不是好学校”“职校学生找的工作不体面”……有关职业教育的社会认知里,偏见和杂音时有出现。受中国传统文化“学而优则仕”等观念的影响,加上职业教育相对普通教育而言兴起较晚,社会大众需要更新观念、破除成见。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中规定了不少“实招”,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譬如,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提出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提出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都是不可替代的。职业教育社会地位的提升,仍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主动作为。社会观念应从重视学历转向重视贡献、重视能力;应建立各行各业平等的职业资格框架制度,人人都能在自己的职业轨道上走到相应的高层次等级。

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其中,“产教融合”一词取代了现行法中的“产教结合”。一字之改格外有深意。

过去讲的“产教结合”具有滞后性,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经常不能及时反映到学校中,企业与学校之间类似“朋友帮忙”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很不稳定的。“融合”就是要成为一体,企业与学校共同投入、共同制定人才方案、共同进行人才培养,达到共建共赢。

为了深化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发挥其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进一步明确诸多举措: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企业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

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职业教育办学成本是普通教育的3倍左右。在实践过程中,由于需要更多的场地、设备和耗材,举办职业教育本身就是一项高投入的事业。

如今高职的招生数占到高等教育的55%以上,而高职所获得的财政直接投入只占整个高等教育的20%左右。

针对这一现状,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增加规定: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目前,各地的职业教育发展程度基本与地方经济发展程度正相关。职业教育发展不能完全依靠政府投入。要在学校的公益逻辑和企业的市场逻辑中寻得结合机制,多渠道增加职业教育投入。

国家应优先保障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重大国计民生行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对于其他新职业、新业态,则可多依靠市场机制进行调节。社会越发达、越文明,职业教育的价值就越突出。发展职业教育,归根到底还是为了满足人们多样学习、进步的需求。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大学生(9篇)篇九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九条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国家鼓励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发展职业教育。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