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信仰宗教心得体会和感想大全(14篇)

时间:2023-10-27 00:03:13 作者:笔舞 精选信仰宗教心得体会和感想大全(14篇)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不断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精彩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宗教

宗教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个人精神追求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起源于远古时代,是人类对于未知力量的崇拜和追求的结果。宗教作为一种信仰系统,提供给人们一种超越自身的意义和价值观。它不仅帮助个体建立起与神的联系,也关注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和和谐。同时,宗教还起到了扶持弱者、传播道义和规范行为的作用。通过宗教信仰,人们能够更好地去理解人生的本质和意义,找到生活的动力和方向。

宗教信仰在个人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能够满足人类对于生命意义和价值观的追求,给予人们心灵上的依靠和安慰。无论是在遭受挫折和悲伤时,还是面对困境和疾病时,宗教信仰都能给予人们信心和勇气。宗教信仰还能够提醒人们关爱他人,行善助人,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此外,宗教信仰还能够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积极性,让人们勇往直前,充满活力地去追求自己的梦想。

三、宗教信仰的多样性和包容性。

宗教信仰的多样性是它的魅力之一。世界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宗教体系,如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印度教等。这些不同的宗教信仰都有自己的教义、神圣经典和仪式。而这种多样性并没有导致冲突和隔阂,相反宗教信仰还是一种包容性的力量。它教导人们尊重和理解其他信仰,倡导和平和谐的相处。多元宗教的存在能够启发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和理解人生,进一步拓宽了思维的边界。

宗教信仰融合了理性和感性的因素。理性是指通过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去理解宗教教义和神学概念。而感性则是指通过心灵的感受和直觉去体悟和接受宗教的真理。宗教信仰的理性和感性相辅相成,使人们能够更全面地理解和体验宗教的内涵。信仰的理性意味着个人对宗教的信仰有着合理的理由和论证,而感性则使个人能够亲近神,从心灵深处感受他的存在和关爱。

个人宗教信仰的体验和感悟是与每个人的生活经历和信仰背景紧密相关的。每个人在面对宗教信仰时都会有不同的体验和感悟。对于我而言,宗教信仰给予我生活的勇气和动力。它帮助我面对困境和挑战时,找到坚持不懈的力量。同时,宗教信仰也让我更加关注他人的需求,更加懂得爱与包容。通过参与宗教仪式和祷告,我感受到了神的存在和爱的温暖。宗教信仰还给了我希望和安慰,让我坚信无论遭遇什么困难,神都会与我同在。

总之,宗教信仰是人类精神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给予个体和社会以深远的意义和影响。宗教信仰的多样性和包容性让人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尊重不同信仰的存在。以理性和感性相结合的方式去体验和追求宗教信仰,能够让人们有更深层次的体验。个人在宗教信仰中的体验和感悟是与自身经历和信仰背景紧密相关的,而宗教信仰所带给我的勇气、关爱和希望是我个人所珍视的宝贵财富。每个人对于宗教信仰的体验和感悟都会是独一无二的,它们共同构成了丰富多彩的宗教信仰的世界。

反邪教宗教信仰心得体会

邪教是一种以迷信、欺骗为手段,煽动信徒追随某种特定信仰的极端组织。邪教通过对信徒的思想、意识等方面进行强化,使他们失去判断能力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威胁社会的稳定与安全。作为现代人,我们应当加强对邪教的认识,坚决反对邪教的传播与信仰。通过亲身经历和参与,我深刻认识到了反邪教的重要性,增强了对宗教信仰的了解和自我思考的能力。

第二段:对邪教的了解与认识。

作为一个普通的青年,我对于邪教的了解一直停留在片面的认识上。在我认识一个邪教组织的信徒之后,我才逐渐意识到邪教的阴险和毒害。邪教为了侵蚀信徒的意识,往往会利用先天的不确定和矛盾心理,加以宣传,使得信徒在思想上产生迷茫与依赖;同时,邪教还借助一些虚假的“神迹”或者所谓的“预言”等手段,欺骗信徒并获得信仰。这种欺骗让信徒深陷其中,难以自拔。通过对邪教的深入了解,我明白邪教的传播对社会和个人是多么的危害。

第三段:逐渐觉醒与反思。

在接触并了解了那个邪教组织之后,我逐渐觉醒并开始反思。我意识到邪教利用信徒的弱点,把人欲望无限放大以达到控制的目的。我发现邪教组织没有科学的理论支撑,更多的是用各种神秘、模糊的词语和噱头来迷惑人。通过与他们对话,我发现他们对于科学知识的无知和逃避,甚至对现实问题的回避与逃避,使我更加坚定了对邪教信仰的反感。我开始主动寻找正确的宗教信仰,并开始关注社会问题,坚守科学与理性。

第四段:宗教信仰的认识和选择。

在逐渐摆脱邪教影响的过程中,我开始对各种宗教进行了解,学习宗教的基本教义和核心价值观。宗教在引导个人信仰、修复心灵以及关照社会稳定上有着一定的作用和意义。通过对各种宗教的比较,我最终选择了适合自己的宗教信仰,并从中汲取了一些对个人成长和道德准则有帮助的东西。同时,我也认识到一些极端宗教势力同样带来了恶劣影响,我们不能被宗教狂热所煽动,而应独立思考,明辨是非。

第五段:心得体会与展望。

通过与邪教的斗争,我收获了很多。邪教虽然危害,但也是我们更加坚定自己信仰的机会。在反邪教的过程中,我不断加强自我思考和独立判断的能力,更加关注社会问题,明白了宗教信仰的核心在于道德修养和社会和谐。对于邪教,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不能盲目跟从。未来,我将继续通过学习和实践,加强自己的认识和反邪教的能力,用理性与真理来引导自己的信仰,并积极参与社会工作,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结:

通过对反邪教宗教信仰的思考和体会,我们深刻认识到了邪教的危害和宗教信仰的核心作用。我们应当通过增强认识和知识,在追求宗教信仰的同时,也要倡导理性思考和独立判断的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拒绝邪教的洗脑与欺骗,守护自己的信仰的自由,并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贡献力量。

反邪教宗教信仰心得体会

宗教信仰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以宗教作为指导,追求内心的宁静与超越。然而,宗教也有着两面性,当它被恶意利用、转化为邪教时,对社会和个人都会造成深远的伤害。因此,反邪教宗教信仰显得尤为重要。在这个主题下,我想分享一下我的一些体会与心得。

首先,我们需要关注并加强对邪教的警惕。邪教往往以虚假的宗教面目出现,以影响、改变个人思想信仰、吞噬人的心智为目的,具有极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我们应该保持警觉,时刻关注邪教的活动和传播方式,加强对邪教的了解和认知,以便能更好地辨别并抵制邪教的侵蚀。

其次,我们要在信息时代加强宣传与教育。在互联网时代,邪教的传播速度更快,更难以防范。因此,我们需要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和途径,加强邪教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对邪教的认识和了解。宣传与教育不仅仅是通过传统的宣传形式,还可以利用社交媒体等现代化工具,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让更多的人认识到邪教的危害性。

第三,宗教信仰的自由与安全应得到保障。在反邪教宗教信仰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忽略保护宗教信仰的自由与安全。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宗教信仰的权利,同时也需要尊重他人的宗教信仰。在反邪教过程中,我们要做到既要抵制邪教,又要保护宗教信仰的自由,赋予每个人追求内心的安宁与超越的权利。

第四,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执法机构。反邪教宗教信仰需要依靠法律的保障和执法机构的支持。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健全的法律制度,明确邪教的定义和界定,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界定与惩罚措施。同时,执法机构要加大对邪教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邪教活动的监督和打击。

最后,我们要加强和改善社会矛盾的化解机制。邪教出现的背后往往有着深层次的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矛盾是根除邪教的根本之策。政府要加大对社会矛盾的监测和研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化解矛盾,保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反邪教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之,反邪教宗教信仰是我们应该高度重视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邪教的警惕,利用现代化手段加强宣传与教育,同时保障宗教信仰的自由与安全。我们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与执法机构,以及加强和改善社会矛盾的化解机制。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真正根除邪教,保护社会和个人的利益。

防止宗教信仰入侵心得体会

宗教信仰在人类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给人们带来信仰的力量和内心的寄托。但有时宗教信仰也可能成为一种入侵,给人们的生活、思想和社会秩序带来不利的影响。那么,如何防止宗教信仰入侵呢?我从个人的角度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与大家分享。

首先,了解宗教多样性和尊重他人的信仰。世界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宗教信仰,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宗教信仰的自由。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信仰,不将自己的宗教信仰强加给他人。通过了解宗教多样性,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尊重不同宗教信仰的价值和理念,从而在与他人的交流和互动中建立更加和谐的环境。

其次,培养批判思维的能力。宗教信仰入侵往往源于人们盲目追随和信仰,没有思考和批判的能力。只有具备批判思维的能力,我们才能区分宗教信仰中的合理与非理性,避免被一些极端宗教势力进行思想上的洗脑和控制。通过阅读、学习和研究,我们可以积累更多的知识,培养自己的批判思维能力,从而辨别出宗教信仰中的正确和错误,保持自己理性思维的独立。

第三,重视教育的作用。宗教信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教育背景和知识水平。良好的教育可以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增强他们的思辨能力和鉴别能力,从而减少宗教信仰对他们思想的影响。因此,政府和学校应该加强对宗教教育的引导和管理,注重培养学生的世俗教育,让他们有更开明的思想和广泛的知识面。

第四,推动宗教教义与社会法律的协调。宗教信仰与社会法律之间存在着必然的矛盾和冲突,很多宗教教义往往与社会价值观和伦理规范相悖。因此,在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前提下,我们应该推动宗教教义与社会法律的协调。宗教团体要尊重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宗教信仰不能超越个人的自由权益范围,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保持与社会的和谐共处。

最后,提高自我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宗教信仰入侵往往是因为个人对自己信仰的盲目崇拜和追捧,缺乏对宗教教义的理性思考和判断。我们应该提高自己的自我意识,保持独立思考和自主决策的能力,避免被宗教信仰束缚和操控。同时,我们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宗教传教和宗教组织的辨别力和警惕性,不被误导和欺骗。

总之,防止宗教信仰入侵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通过了解宗教多样性、培养批判思维能力、重视教育、推动宗教教义与社会法律的协调以及提高自我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我们可以有效地防范宗教信仰的入侵,维护个人和社会的权益与稳定。让我们共同努力,打造一个更加开明、包容和和谐的社会。

反邪教宗教信仰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宗教信仰的多元化,邪教问题也逐渐凸显。邪教组织以诱人的宗教包装为外衣,利用人们对于信仰的渴望和人性的弱点,对社会秩序和人们身心健康构成威胁。我曾深陷过邪教,后来经历了一番痛苦和感悟,最终摆脱了邪教的魔掌。通过这一切,我对反邪教宗教信仰有了更深切的体会。

第二段:重要性及对邪教迷惑的因素分析。

反邪教宗教信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它能保护人们的身心健康,清除邪教暴力和陷害。为什么邪教会迷惑人们呢?首先,邪教会对人抱有一种虚无主义态度,这种态度使人对一切追求的意义心生恐惧,从而使人更容易接受邪教的思想。其次,邪教给人们带来一种归属感和信任感,加之邪教组织对信徒进行洗脑教育,使人们逐渐失去理性思考的能力,轻易接受邪教的意识形态。最后,邪教的宗教包装非常迷人,比如色彩斑斓的仪式、隆重的庆典等,这些为邪教组织增添了神秘感与吸引力。

在我陷入邪教的过程中,我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心灵承受了巨大的痛苦。但这段经历让我明白了邪教的欺骗性和虚假性。我对世界的理解是邪教只是一种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工具,不顾信徒的感受和人性的尊严。唯有回归真实的道德信仰,才能为人类赢得正义和和平。因此,摆脱邪教后,我开始重新审视并重新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将回归真实作为我的信仰核心。

为了有效地反制邪教宗教信仰,需要一系列的措施。首先,应加强宗教信仰的引导和宣传,让人们认识到宗教信仰的价值和正当性,减少被邪教组织蛊惑的机会。其次,要加强对邪教组织的打击和惩治,通过法律手段严厉打击这些组织的违法行为,保护信徒的权益和社会秩序。此外,社会应加强对公众的宗教教育和心理辅导,提高人们的思辨能力和辨识能力,使其具备正确辨别邪教的能力。

第五段:总结和展望。

反邪教宗教信仰是一个伟大且必要的事业,它代表着人们对于心灵自由和真实信仰的追求。通过我自己的体验,我深深认识到邪教无论从其知识体系、思维方式还是行为方式上都和正常宗教有着很大的不同,其本质是欺骗和控制,丝毫不能与正统宗教相提并论。所以,我们要加强对邪教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对宗教的审度和辨别能力,为自己选择一条真实的信仰之路,并用正义之光照亮邪教蔓延之路,为社会带来和谐与进步。

信仰宗教心得体会

信仰宗教是人们生命中不可替代,也是人们在生命中越来越需要的事情。它不仅可以成为我们内心的精神支柱,还可以协助我们寻求真理,并在追求心灵上的宁静与平和的同时,也能给我们带来一些具体的指导与教诲。但它又是一个令人心存疑虑的话题,因为信仰本身就是一种主观的体验,不同人的信仰也许是完全相反的,如何在宗教信仰中寻求真理和积极影响我们的生活,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反思。

第二段:探究信仰与人生。

每个人因为自己不同的生命体验,会有不同的信仰体系,对于一些人,宗教信仰是一种安慰,是一种唯一能够促使他们移情别恋,放下过去的信仰;对于另一些人,宗教信仰是一种自我成长,在信仰中找到意义和价值,在生命的各个阶段不断增强其信仰。同时,宗教信仰也是一种文化传承,蕴含着文化的精髓,可以传递一种特定的价值观和生活态度。

第三段:信仰与精神成长。

信仰不仅是一种文化,也是许多人精神上的支撑。无论是遇到风暴时还是平静的生活中,信仰可以使我们充满希望,并提醒我们去面对挑战。当然,信仰建立在人的心灵深处,它不仅是表面,也是密切关联着人的行动。在个体发展过程中,信仰不仅给予灵性上的宁静,还有在社区中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第四段:信仰与社区发展。

在信仰中,人们形成了一个小的群体。这样的社区是以宗教活动为维系,每个信徒在这种社区中都可以找到自己的地位和角色。这种社区的存在可以帮助我们有效地传递宗教文化及其他信息,利用宗教文化来共同探讨生活的方方面面,共同解决人类面临的问题。在这样的社区中,人与人之间可以极大地增强互信的感觉,更加彼此互相理解、关爱和关心。

第五段:结尾。

综上所述,信仰宗教并非一种虚无缥气之类的存在,而是我们这个大自然世界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需要认真对待和思考它,承认其价值和意义。当然,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需要在信仰中寻求真理,并在藏身于它的深处找到一个更大的世界。无论是通过宗教教义的信仰,还是通过精神实用主义的行为,我们都有可能得到心灵上的宁静和精神上的富足。

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心得体会

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我学习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后,感觉受益匪浅,感触颇深。

通过学习,我明确了坚持宗教信仰的自由政策,并不意味着共产党员可以信任。我党宣布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当然不是说共产党员可以自由信奉宗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我国公民来说不适用于共产党员。共产党员不同于普通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他应该是一个无神的论者,而不是一个有神的论者。

通过学习加深了对宗教本质的认识。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人类思维能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后产生的社会现象。是意识形态,也是文化现象,历史上对社会文化、文明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宗教具有长期、大众、民族、国际、复杂性。

通过学习加深了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认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必须坚持的观点。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我认为,我党制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基于对宗教本质的深刻认识。因为宗教是意识形态的范畴,长期存在,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消除,宗教也会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发挥重要的影响。

通过学习,我更清楚地深刻地认识到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在新疆,非法宗教活动总是穿着宗教外套,做着不耻的工作。有的干预教育、婚姻、计划生育,强迫青少年和学生信教,教唆学生非法学经,甚至连接民族分裂,利用部分群众的无知,歪曲宗教教义,煽动宗教狂热,故意制造民族矛盾,打击和迫害爱国宗教人员和干部群众,成为影响新疆团结和稳定的主要危险。在新疆,清醒地认识到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来自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打击所有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动,是政治的具体表现。

通过这样的系统学习,我增强了辨别是非的能力,更了解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认识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危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掌握了处理复杂民族宗教问题的意见和方法。我认为县委政府提出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是充分理解和把握这些知识,依法利用政策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能力。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新世纪新阶段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重申了这一基本方针,要求全面做好党的宗教工作。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26号令,发布了《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2005年3月1日《条例》已经实施,至今一年多,我就自己的学习体会,从以下方面与大家共同学习、研究。

一、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

宪法是制定本《条例》的基本依据。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此外,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刑法、民法通则、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中的有关条款也是制定本《条例》的重要依据。

二、《条例》有着很明确的立法主旨,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和建立和谐社会的立法理念。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念,围绕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小康社会建设、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等治国方略。这些治国方略在《条例》的立法理念中表现也非常充分。《条例》通篇都表现出对宗教界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立法主旨,第一章总则部分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以后,各章各条既规定了宗教界怎么办,又规定了政府、宗教部门以及任何组织和个人怎么办。《条例》起着规范宗教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对于宗教界来讲,合法权益有了保障,宗教和睦能够实现。对于社会各界来讲,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的行为受到法律约束,从而保证确立和谐人际关系及和谐社会的实现。另外,《条例》通篇找不到“加强管理”的字眼,《条例》条文中“应当”、“不得”的字眼使用很多,从中可以悟出浓郁的理性化、人本和人性化思想。《条例》根据宪法、法律规定,将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应当享有的诸多权利,包括宗教信仰、宗教活动、宗教财产、宗教资料印制、宗教对外交往等明确加以保护,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精神。同时,《条例》对宗教界应当履行的义务给予明确,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便于宗教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体现了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的理念。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依据《条例》明确法律责任。《条例》第六章中除第三十八条明确专指国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之外,其余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等七条,不仅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约束力很强,而且对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活动行为的约束力也很强。《条例》中的责任追究又根据情节轻重有行政处理、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由此可见,《条例》比以往任何宗教法规的刚性、权威性、约束性、规范性都强,不可掉以轻心,马虎对待。

《条例》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和打击违法犯罪的原则,对于宗教方面的违法活动,分三个层次予以处罚:(1)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2)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罚,如警告,责令停止活动,罚款,撤销登记等。(3)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主要立足于教育疏导,慎用行政手段和经济处罚。对其他方面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也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法行为以及他人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行为的处罚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可以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考虑到宗教教职人员也是一种特殊的群体,该资格的获得是由相应宗教团体按照内部规定授予的,为了使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宗教教职人员不再继续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不再误导信教公民,本条规定,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取消违法人员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宗教教职身份不是随意取得的。要成为一名宗教教职人员,不仅要有坚定的宗教信仰,学习和掌握一定的宗教知识,按教规履行一定的仪式,经宗教团体认定、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等多个环节。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宗教认同感的增强,人们在顶礼膜拜之余,在宗教活动场所往往不惜捐献钱财。与此同时,少数宗教教职人员不遵守教义教规,严重影响了宗教教职人员的形象。在这些不良行为的影响下,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等权益,也有损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形象,侵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对这些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因此,本条规定,对这些假冒行为,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外,这类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宗教界贯彻实施《条例》应当注意的重要问题。

1、依据《条例》牢牢把握重大原则。如第一章总则规定的“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的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的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的规定。这些重大原则,看似笼统,实很具体,是行为准则,不可忽视。

2、依据《条例》维护和行使合法权益。如,宗教团体设立宗教院校应当逐级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全省性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事先征得宗教场所和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扩建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网点、举办陈列展、拍摄电影电视片。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举办社会公益事业,所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这些都是《条例》给予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特别是第六章第四十六条还特别明确了一条权力,即“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条例》赋予宗教界的以上这些合法权益和权利的规定,既体现广大宗教界的意愿和要求,又体现党和政府的温暖,呈现《条例》对宗教界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重大特点。宗教界要能够运用《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依据《条例》履行好法律义务。《条例》中每章每条不仅明确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明确了法律义务。《条例》本身几乎每条都同时体现权益和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而我们在贯彻执行中也必须坚持这一原则。《条例》第一章第二、三、四条,对宗教界如何遵守的重大原则做出了规定。第二章,对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对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公开发行宗教出版物和涉及宗教出版物的内容;对如何开办宗教院校,设立宗教院校应具备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三章,对如何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如何举办活动,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具备的条件,宗教场所筹备建设完工后如何申请登记,宗教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变更如何办理手续,宗教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如何建立并备案,宗教场所内部应建立哪些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如何接受捐献,宗教场所怎么举办大型活动,拟在宗教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造像如何申报批准等也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第四章中,对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和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职务如何备案等做出了规定。第五章中,对宗教财产使用、确权、管理以及注销、变更、终止和财务管理等也都有明确规定。以上这些,赋予宗教界义务的规定是很具体的,是具有法律效能的,因此也是应当必须严格执行的。

五、学习贯彻执行《条例》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条例》各章各条其名词概念和规范性的事项既高度概括,又提法精确,且很具体,在学习领会《条例》条文时应当字字推敲,句句斟酌。如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这一条对公民集体宗教活动作的规定,包括在什么地方活动、由谁组织、由谁主持,按什么内容进行四层意思。其中“一般”一词应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日常性、常年性集体宗教活动,必须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二是必要的、必须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进行的集体活动也是允许的,如各宗教的解经活动,按宗教教规教义需要在场所外举办的一些宗教活动和组团出访合作交流活动等。再如,第二章第七条和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所作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规定,这一规定里明确了两个关键概念:一是“国家有关规定”,那就是国家出版方面的规定。二是“内部资料”。是内部资料就只能在本团体、本场所范围内阅读,不能超范围和有价发行。《条例》中各条的类似表述很多,不再一一列举,务必要认真学习领会,以免执行偏差违规。

2、《条例》中有“备案”许可和“审核”、“审批”许可的规定,要在求其甚解的基础上牢牢掌握。“备案”的许可事项是实质性备案,即事前备案,宗教界要明确,不能搞事后备案。关于审批的规定,明确了审批程序、时限、条件、范围以及权限,这些规定不仅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掌握,而且宗教界也必须准确掌握,掌握了就知道什么事怎么办,如何才能办好,从而保证《条例》许可的事项依法顺利完成。

3、《条例》中多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提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联系,在学习和贯彻实施中不可忽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掌握。如:宗教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编印宗教内部出版物和公开发行要执行新闻出版法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保护宗教财产、宗教场所内部管理等宗教事务应当执行土地、规划、房产、城市拆迁、文物保护、劳动保护、消防、治安、卫生防疫、财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学习执行《条例》所依据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通则、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不然,就会顾此失彼,不知不觉违法。

4、《条例》中条文与条文之间相互联系,在学习贯彻实施中要掌握各章各条的关联性。如第十四条的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第二款,后条和前条前款是相照应的。特别是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不仅针对违反前五章各条的行为情形明确了处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尺度和幅度,而且多处直接明确违反某条如何处理。我们只有前后贯联地学习领会和掌握《条例》规定,才能准确贯彻执行《条例》。

5、《条例》明确了宗教事务部门是执法主体,有关部门负有行政管理方面的责任,但也承担着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的责任,同样受着法律的约束,滥用职权、违法办事也要受到法律追究。《条例》明确了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执法主体,县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这既是《条例》作为法规赋予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也是党和政府赋予的神圣使命。宗教界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依法检查,支持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同时也应当对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共同贯彻实施好《条例》。

总之,《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对宗教工作领导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新世纪、新阶段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重要保障,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对于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领域的团结和睦,保持社会的安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党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结合,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我国宗教政策代表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得到了各族人民的支持。

新疆自古以来就有很多宗教地区,从新疆发展的历史来看,包括民族发展和宗教发展的历史,宗教在新疆的影响很长,大众性、民族性的特征非常突出,而且特殊的地理位置使新疆宗教问题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新疆团结稳定、和谐发展的大局,关系到全国团结稳定、和谐发展的大局。60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以党的宗教基本理论和基本方针为指导,紧密结合新疆实际,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坚持独立自主原则,积极引导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在宗教工作方面取得显着成效,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贯彻落实,最广泛团结新疆各族人民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使新疆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呈现了走向现代化、走向世界、走向未来的繁荣和活力量。

认真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市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60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全面正确宣传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市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任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市民和不信任宗教的市民。强调信教大众和不信任大众是我们必须信任和依赖的基本力量。在宗教工作中,注意把握政策尺度,讲究方式方法,充分尊重各族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共同奋斗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各族群众完全可以自主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没有人因为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视或者不公正的待遇,正常的宗教活动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在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实践中,探索形成了符合新疆实际的方法和机制。建立健全爱国宗教人员管理和训练的工作机制:从新疆实际出发,自治区党委、政府以爱国宗教人员为肩负特殊使命的非党基层干部,坚持政治信赖、信仰尊重、工作依赖、生活关心,制定和完善爱国宗教人员的录用、管理、训练、生活补助金支付等制度,建立健全爱国宗教人员的训练机制,形成自治区、地州市长年集中训练,县乡村定期或不定期学习训练,根据形势任务具有特殊训练三个层次的大训练结构。向工作3年以上、通过评价的宗教教职员发放生活补助金。目前全区享受生活补贴的宗教教职工已达93%以上。通过多种措施,基本上形成了政治依赖、学识造诣、道德能够接受的宗教教职员队伍,使他们成为抵抗渗透、保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加强爱国。

宗教人的思想团队建设。和平解放后,新疆对宗教制度实行民主改革,废除宗教封建特权和打压制度,实行政教分离,着重加强爱国宗教人士思想团队建设,积极引导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

张春贤书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党代会上提出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报告第五部分指出稳定是新疆大局。说:目前,新疆社会总体稳定,总体可控,总体良好,但稳定基础仍然脆弱,稳定形势仍然严峻。我们必须始终清醒地认识到,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是长期、复杂、尖锐的,有时甚至非常激烈。要坚定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配置,坚持中央提出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的正确论断,坚持发展和稳定双手抓住,双手坚持反暴力、讲法制、讲秩序。创造性地贯彻落实自治区稳定工作的各项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措施,保持社会稳定各项工作常态化,保持社会政治大局稳定。报告还提出: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的管理。认真贯彻宗教办公条例,坚持保护合法、制止违法、防渗、打击犯罪,保证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我们必须全面正确理解和贯彻保护合法、制止违法、防止渗透、打击犯罪的要旨。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是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威胁,利用非法宗教活动掩护是三股势力分裂活动的显着特征。他们煽动宗教狂热,向大众灌输宗教极端思想,引起宗教冲突,煽动民族仇恨,制造社会动乱。多年来反裂斗争的实践证明,暴力恐怖活动的背后一般有违法宗教活动的影子。党的宗教政策在新疆的成功实践促进了宗教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发挥。

充分证明了党的宗教政策的准确性。在本月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的学习过程中,我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和更加深入的理解,作为刚参加工作的教师,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学习党的各种方针政策,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思想意识,努力在日常工作支付。

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实施,深入开展宣传和实践活动,滁州市宗教事务局于xx年2月2日举办“学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培训暨学习心得体会交流会”。市宗教局机关干部,各县市区民宗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1-2名宗教工作干部共计30余人次参加了培训学习。市宗教局局长庆德超作了重要讲话。

本次宣讲培训会邀请滁州市法制办副调研员张凯以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与依法行政为主题送法制课。

宗教科科长周仕军作了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解读辅导,重点讲解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丰富内涵、十九大报告中对新时期民族宗教工作的阐述,结合新旧《条例》变化,对xx年2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时代背景、主要内容、基本原则、精神实质等内容进行了讲解,授课后,各县(市、区)1名同志进行了发言交流。周仕军科长对参加培训人员提出的涉及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了解答,进一步加强了对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理解和认知。

庆德超指出,一是要发挥民族宗教工作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管理和服务的理念、有所为有所不为,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二是要内外兼修,管服并重。内强业务素质,外强服务水平。三是要从严治党,合理定位、明确目标,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建好组织带好队伍,苦干、实干、巧干。

此次培训暨学习心得体会交流会活动,提高了宗教工作干部对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思想觉悟,同时加强了宗教工作干部之间的联系和交流,进一步推动了党的宗教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提高了领导干部及宗教工作干部处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通过学习,大家纷纷表示,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较好适应了宗教工作形势的发展变化,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宗教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用十九大精神武装头脑,加强学习领会,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凝聚共识,汇聚力量,积极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宗教工作干部的社会责任,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不懈奋斗。

1、思想认识存在误区。由于宗教依法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宣传教育不够有力,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思想认识还远未到位。一是麻痹思想。一些基层干部看不到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认为宗教工作不是中心工作,抓与不抓、管与不管无妨大局,管得好也看不到成绩;二是无害论思想。有些干部认为不过是几个老太太烧香念佛,总比搓麻将赌钱好,没有什么危害,乡里乡亲的,没必要那么顶真,抹不下面子;三是害怕思想。少数干部存在封建迷信思想,怕管了遭报应,唯恐避之不及;四是僵化思想。一些农村信教群众由于不懂政策法规,分不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参与非法场所活动,有的把宗教界人士当作佛、神、仙的使者或代言人,分不清是非善恶,宁可违反政策法规而不愿违反佛、神、仙的旨意,成为事实上的落后群众。

2.个别宗教不正常发展。有的宗教发展过快,如基督教,在信教人数中目前在全国已位居第二。信教人员结构呈现由老龄化向年轻化、由农村向城市、由文化低向文化高转变趋势。由于不正常发展,导致有些地方宗教活动频繁,一些地方基层宗教活动混乱,从而产生了对教育、行政和社会的负面影响。

3.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有加剧之势。现在,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问题突出,形势严峻,已经对我国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政治局面,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对我国的国家统一、领土完整构成了现实威胁。渗透的方式主要有寄送印刷品、音像制品,或利用广播、互联网,或派遣传教人员,投入资金,在我境内传教,或支持地下势力,拉拢分化我爱国宗教界人士,同时广泛利用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服务等非宗教渠道对我进行渗透。

宗教的存在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我们要充分认识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尤其是在我市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必须要把解决宗教突出问题摆上应有位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加强宣传教育。要在农村党员干部中广泛深入地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学习教育,多形式、多渠道深入宣传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宗教政策法规。引导农村各级干部特别是乡、村主要领导、宗教干部以正确的理念、科学的方法、合法的手段对待宗教。向广大群众宣传宗教政策法规,不断增强信教群众遵纪守法意识,规范信教行为。通过各种形式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丰富农民业余文化生活,引导农民崇尚科学、追求新知。各级党政组织尤其要搞好信教群众中弱势群体的扶贫帮困工作,使他们切身感受到党的温暖,尽快脱贫致富奔小康。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教育,促使其不组织、不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并及时反映和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和苗头性问题。

合理配备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切实构建好宗教团体管理班子;通过经常性谈心谈话,引导宗教界知名人士提高自身素养,积极发挥骨干作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从而建立起一支遵守政策法规、信众基础较好、具有较高宗教学识和管理水平的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

3、加强依法治理。宗教事务部门应本着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工作原则,重点抓好两手。一手是推进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帮助宗教场所建立健全议事决策、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通过开展争创文明宗教活动场所等活动,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宗教场所的规划建设,强化规划先行、质量可靠、体现特色的理念,改变随意性大、建筑档次低的状况,提高宗教场所的文化内涵,增强对信教群众的吸引力。进一步挖掘宗教历史文化底蕴,充分发挥宗教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手是加大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的力度。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发挥各个部门在宗教工作领导小组中的作用,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强化检查督促,加大拆、改、封尤其是拆的力度,加快处置非法场所,采取回头看等措施,切实防止回潮进一步推进治理假僧假道的力度,坚决打击邪教势力。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趋势的加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宗教对整个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更加凸显。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宗教工作的内外环境正在发生急剧变化。我们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摒弃落后的思维模式,努力培养与时俱进的思想理念,开拓性地开展宗教工作,形成以下几点体会:

1、思想认识存在误区。由于宗教依法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宣传教育不够有力,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思想认识还远未到位。一是麻痹思想。一些基层干部看不到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认为宗教工作不是中心工作,抓与不抓、管与不管无妨大局,管得好也看不到成绩;二是无害论思想。有些干部认为不过是几个老太太烧香念佛,总比搓麻将赌钱好,没有什么危害,乡里乡亲的,没必要那么顶真,抹不下面子;三是害怕思想。少数干部存在封建迷信思想,怕管了遭报应,唯恐避之不及;四是僵化思想。一些农村信教群众由于不懂政策法规,分不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参与非法场所活动,有的把宗教界人士当作佛、神、仙的使者或代言人,分不清是非善恶,宁可违反政策法规而不愿违反佛、神、仙的旨意,成为事实上的落后群众。

2.个别宗教不正常发展。有的宗教发展过快,如基督教,在信教人数中目前在全国已位居第二。信教人员结构呈现由老龄化向年轻化、由农村向城市、由文化低向文化高转变趋势。由于不正常发展,导致有些地方宗教活动频繁,一些地方基层宗教活动混乱,从而产生了对教育、行政和社会的负面影响。

3.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有加剧之势。现在,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问题突出,形势严峻,已经对我国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政治局面,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对我国的国家统一、领土完整构成了现实威胁。渗透的方式主要有寄送印刷品、音像制品,或利用广播、互联网,或派遣传教人员,投入资金,在我境内传教,或支持地下势力,拉拢分化我爱国宗教界人士,同时广泛利用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服务等非宗教渠道对我进行渗透。

宗教的存在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我们要充分认识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尤其是在我市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必须要把解决宗教突出问题摆上应有位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加强宣传教育。要在农村党员干部中广泛深入地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学习教育,多形式、多渠道深入宣传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宗教政策法规。引导农村各级干部特别是乡、村主要领导、宗教干部以正确的理念、科学的方法、合法的手段对待宗教。向广大群众宣传宗教政策法规,不断增强信教群众遵纪守法意识,规范信教行为。通过各种形式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丰富农民业余文化生活,引导农民崇尚科学、追求新知。各级党政组织尤其要搞好信教群众中弱势群体的扶贫帮困工作,使他们切身感受到党的温暖,尽快脱贫致富奔小康。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教育,促使其不组织、不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并及时反映和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和苗头性问题。

2、加强人员管理。着力建好两支队伍,一是抓好宗教干部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宗教工作者的政策水平和依法管理水平,探索解决乡统战宗教干部人手少、精力分散问题的途径,通过配齐配强、培训、交流,建立起一支能征善战、敢管善管的宗教干部队伍。二是抓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通过培训和外出学习,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爱国情感、宗教学识、管理能力、个人修养;通过充实调整等办法,合理配备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切实构建好宗教团体管理班子;通过经常性谈心谈话,引导宗教界知名人士提高自身素养,积极发挥骨干作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从而建立起一支遵守政策法规、信众基础较好、具有较高宗教学识和管理水平的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

9月25日至26日,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新疆工作,要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依法治疆、团结稳疆、文化润疆、富民兴疆、长期建疆,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障,多谋长远之策,多行固本之举,努力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生态良好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疆。

使命在召唤,时代在见证。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来,新疆各族儿女共同团结奋斗,一个个稳定发展的奋进镜头、一个个暖心和谐的团结故事……如涓涓细流,汇聚成为激昂澎湃的情感洪流,浇灌出天山南北最美的民族团结进步之花。如何贯彻落实好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激发各族人民群众“心向党”“跟党走”“感党恩”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仍需广大党员干部团结带领各族群众,始终坚持以党建引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毫不动摇,坚定不移推动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在新疆落地生根,使天山南北春潮浩荡、生机勃发,民族团结进步之花得以常开常盛。

“船的力量在帆上,人的力量在心上。做民族团结重在交心,要将心比心、以心换心。”新疆民族团结进步的实践,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就要始终坚持党建引领,把凝聚人心、增进团结作为做好民族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将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融入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全过程,从小从细从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以思想同向主导民族同心这个大前提,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践行胡杨精神和兵团精神,让“两个共同”“三个离不开”“四个自信”“五个认同”深深扎根各族群众灵魂深处,促进各民族同胞同向同心同行,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新疆民族团结进步的实践,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就要始终坚持党建引领,坚持把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文化作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手段,大力发展公共文化事业,加快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打响一批知名民族文化品牌,推动文化交流持续深化,进一步增强各族群众对民族文化的自信、对中华文化的认同。进而夯实以文化繁荣促进民族共荣这个基础,坚定政治认同、深化文化认同,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巩固各民族大团结。

“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关键在党。”新疆民族团结进步的实践,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就要始终坚持党建引领,“努力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服务群众、维护稳定、反对分裂的坚强战斗堡垒,让党的旗帜在每一个基层阵地上都高高飘扬起来”。要树立鲜明用人导向,把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作为重要任务常抓不懈,要按正确的标准、合理的结构选干部、配班子,使各级各类干部有充分施展才干的舞台,各级领导班子能发挥整体功能,推动各民族干部交流融合。进而突出以组织融入带动民族融合这一重点,促进各族群众情同手足、亲如一家。

“崇高信仰始终是我们党的强大精神支柱,人民群众始终是我们党的坚实执政基础。只要我们永不动摇信仰、永不脱离群众,我们就能无往而不胜。”新疆民族团结进步的实践,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就要坚持党建引领,在事关长治久安的深层次问题上聚焦发力,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要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弘扬法治精神,把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落实到新疆工作各个领域。要“紧紧围绕各族群众安居乐业,多搞一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多办一些惠民生的实事,多解决一些各族群众牵肠挂肚的问题,让各族群众切身感受到党的关怀和祖国大家庭的温暖”,推动各民族兄弟姐妹联情更连心,齐心谋发展。

“我们新疆好地方,天山南北好风光。”“新疆各族干部是值得信任、有战斗力的”,只要各级党组织及广大党员干部继续带领各族群众,对标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扎根边疆、奉献边疆,把各项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就一定能更好地促进各族群众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在党的领导下共同创造新疆更加美好的明天。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趋势的加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宗教对整个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更加凸显。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宗教工作的内外环境正在发生急剧变化。我们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摒弃落后的思维模式,努力培养与时俱进的思想理念,开拓性地开展宗教工作,形成以下几点体会:

1、思想认识存在误区。由于宗教依法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宣传教育不够有力,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思想认识还远未到位。一是麻痹思想。一些基层干部看不到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认为宗教工作不是中心工作,抓与不抓、管与不管无妨大局,管得好也看不到成绩;二是无害论思想。有些干部认为不过是几个老太太烧香念佛,总比搓麻将赌钱好,没有什么危害,乡里乡亲的,没必要那么顶真,抹不下面子;三是害怕思想。少数干部存在封建迷信思想,怕管了遭报应,唯恐避之不及;四是僵化思想。一些农村信教群众由于不懂政策法规,分不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参与非法场所活动,有的把宗教界人士当作佛、神、仙的使者或代言人,分不清是非善恶,宁可违反政策法规而不愿违反佛、神、仙的旨意,成为事实上的落后群众。

2.个别宗教不正常发展。有的宗教发展过快,如基督教,在信教人数中目前在全国已位居第二。信教人员结构呈现由老龄化向年轻化、由农村向城市、由文化低向文化高转变趋势。由于不正常发展,导致有些地方宗教活动频繁,一些地方基层宗教活动混乱,从而产生了对教育、行政和社会的负面影响。

3.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有加剧之势。现在,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问题突出,形势严峻,已经对我国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政治局面,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对我国的国家统一、领土完整构成了现实威胁。渗透的方式主要有寄送印刷品、音像制品,或利用广播、互联网,或派遣传教人员,投入资金,在我境内传教,或支持地下势力,拉拢分化我爱国宗教界人士,同时广泛利用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服务等非宗教渠道对我进行渗透。

宗教的存在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我们要充分认识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尤其是在我市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必须要把解决宗教突出问题摆上应有位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加强宣传教育。要在农村党员干部中广泛深入地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学习教育,多形式、多渠道深入宣传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宗教政策法规。引导农村各级干部特别是乡、村主要领导、宗教干部以正确的理念、科学的方法、合法的手段对待宗教。向广大群众宣传宗教政策法规,不断增强信教群众遵纪守法意识,规范信教行为。通过各种形式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丰富农民业余文化生活,引导农民崇尚科学、追求新知。各级党政组织尤其要搞好信教群众中弱势群体的扶贫帮困工作,使他们切身感受到党的温暖,尽快脱贫致富奔小康。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教育,促使其不组织、不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并及时反映和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和苗头性问题。

咳嗽办法,合理配备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切实构建好宗教团体管理班子;通过经常性谈心谈话,引导宗教界知名人士提高自身素养,积极发挥骨干作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从而建立起一支遵守政策法规、信众基础较好、具有较高宗教学识和管理水平的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

3、加强依法治理。宗教事务部门应本着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工作原则,重点抓好两手。一手是推进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帮助宗教场所建立健全议事决策、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通过开展争创文明宗教活动场所等活动,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宗教场所的规划建设,强化规划先行、质量可靠、体现特色的理念,改变随意性大、建筑档次低的状况,提高宗教场所的文化内涵,增强对信教群众的吸引力。进一步挖掘宗教历史文化底蕴,充分发挥宗教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手是加大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的力度。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发挥各个部门在宗教工作领导小组中的作用,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强化检查督促,加大拆、改、封尤其是拆的力度,加快处置非法场所,采取回头看等措施,切实防止回潮进一步推进治理假僧假道的力度,坚决打击邪教势力。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作为原则写入总则第三条,体现了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的根本精神,意义深远。

《条例》明确了合法的宗教主体,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

其中,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可获得法人资格。

法人制度的确立使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保护有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通过捐赠、收益等获得的财产,只要是合法使用和拥有的财产,均受法律保护。

《条例》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地位,也决定了他们的财产和收入不得用于分配,只能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

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更不得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

这些规定切断了利用宗教从事商业活动,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新世纪新阶段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重申了这一基本方针,要求全面做好党的宗教工作。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26号令,发布了《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2005年3月1日《条例》已经实施,至今一年多,我就自己的学习体会,从以下方面与大家共同学习、研究。

一、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

宪法是制定本《条例》的基本依据。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此外,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刑法、民法通则、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中的有关条款也是制定本《条例》的重要依据。

二、《条例》有着很明确的立法主旨,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和建立和谐社会的立法理念。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念,围绕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小康社会建设、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等治国方略。这些治国方略在《条例》的立法理念中表现也非常充分。《条例》通篇都表现出对宗教界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立法主旨,第一章总则部分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以后,各章各条既规定了宗教界怎么办,又规定了政府、宗教部门以及任何组织和个人怎么办。《条例》起着规范宗教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对于宗教界来讲,合法权益有了保障,宗教和睦能够实现。对于社会各界来讲,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的行为受到法律约束,从而保证确立和谐人际关系及和谐社会的实现。另外,《条例》通篇找不到“加强管理”的字眼,《条例》条文中“应当”、“不得”的字眼使用很多,从中可以悟出浓郁的理性化、人本和人性化思想。《条例》根据宪法、法律规定,将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应当享有的诸多权利,包括宗教信仰、宗教活动、宗教财产、宗教资料印制、宗教对外交往等明确加以保护,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精神。同时,《条例》对宗教界应当履行的义务给予明确,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便于宗教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体现了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的理念。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依据《条例》明确法律责任。《条例》第六章中除第三十八条明确专指国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之外,其余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等七条,不仅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约束力很强,而且对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活动行为的约束力也很强。《条例》中的责任追究又根据情节轻重有行政处理、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由此可见,《条例》比以往任何宗教法规的刚性、权威性、约束性、规范性都强,不可掉以轻心,马虎对待。

《条例》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和打击违法犯罪的原则,对于宗教方面的违法活动,分三个层次予以处罚:(1)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2)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罚,如警告,责令停止活动,罚款,撤销登记等。(3)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主要立足于教育疏导,慎用行政手段和经济处罚。对其他方面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也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法行为以及他人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行为的处罚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可以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考虑到宗教教职人员也是一种特殊的群体,该资格的获得是由相应宗教团体按照内部规定授予的,为了使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宗教教职人员不再继续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不再误导信教公民,本条规定,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取消违法人员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宗教教职身份不是随意取得的。要成为一名宗教教职人员,不仅要有坚定的宗教信仰,学习和掌握一定的宗教知识,按教规履行一定的仪式,经宗教团体认定、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等多个环节。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宗教认同感的增强,人们在顶礼膜拜之余,在宗教活动场所往往不惜捐献钱财。与此同时,少数宗教教职人员不遵守教义教规,严重影响了宗教教职人员的形象。在这些不良行为的影响下,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等权益,也有损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形象,侵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对这些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因此,本条规定,对这些假冒行为,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外,这类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宗教界贯彻实施《条例》应当注意的重要问题。

1、依据《条例》牢牢把握重大原则。如第一章总则规定的“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的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的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的规定。这些重大原则,看似笼统,实很具体,是行为准则,不可忽视。

2、依据《条例》维护和行使合法权益。如,宗教团体设立宗教院校应当逐级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全省性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事先征得宗教场所和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扩建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网点、举办陈列展、拍摄电影电视片。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举办社会公益事业,所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这些都是《条例》给予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特别是第六章第四十六条还特别明确了一条权力,即“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条例》赋予宗教界的以上这些合法权益和权利的规定,既体现广大宗教界的意愿和要求,又体现党和政府的温暖,呈现《条例》对宗教界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重大特点。宗教界要能够运用《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心得体会集合

在现实生活中,少数党员会无意中讨论党员是否可以信仰宗教。在这里,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共产党员永远不能相信宗教。

***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格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永远不要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与宗教活动,这是由党的性质和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决定的。共产党员不得将自己与党外群众混为一谈。他们必须在思想、政治和行动上自觉严格按照党章标准规范自己,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全面塑造自己。

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直接从无神论开始”。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只有树立唯物主义世界观,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解释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我们才能成为一个彻底的无神论者。

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也是党的纪律要求。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指出:“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防止宗教的侵蚀。对笃信宗教丧失党员条件、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的要严肃处理。”党员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不仅事关党员个人的信仰问题,而且事关我们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古人说:“万物得其本者生,百事得其道者成”“本根不摇,则枝叶茂荣”。信仰、信念、忠诚是共产党的根本、元气和主心骨。95年来,我们党之所以能由弱小走向强大,从胜利走向更大胜利,主要是因为我们始终在马克思主义中寻找价值和信念,产生了无比强大的信仰力量、理想力量、纪律力量。一名共产党员,有了马克思主义信仰,有了共产主义理想,“钙质”就不会流失,骨头就硬,就知道“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就明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就不会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相反,本失则一切尽失。理想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信念的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某些落马的贪官,算命看相,烧香拜佛。他们这种行为,完全忘了党的纪律,丢失了党员身份,又如何能保持党的性质、宗旨、本色,走向迷失和贪腐也就成了必然。其实,这些人,有的是以宗教为幌子,掩盖自己贪腐的内心、肮脏的灵魂,缓解自己惶恐的心理、不安的心灵;有的则是歪曲宗教信仰,搞的是封建迷信,信的是利己主义、“为官哲学”。

身为共产党员,都应是无神论者,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然而,一些贪官缘何置党的纪律规定于不顾,弃守共产党人应有的底线,不信马列信鬼神,不问苍生问“大师”?根本原因在于这些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总开关”扳错了位,信仰丧失、理想缺失、精神迷失、宗旨丢失。

党员沉迷于宗教,实际上是在思想上、理论上、行动上与党分道扬镳。这样的党员,不应该再留在党内。各级党组织应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引导党员干部既学党章党规,又学系列讲话;既严守底线,又追求高标准,真正做一个唯物主义者,而不是唯心论者、唯钱唯官论者。

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心得体会

在现实生活中,少数党员会无意中讨论党员是否可以信仰宗教。在这里,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共产党员永远不能相信宗教。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格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永远不要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与宗教活动,这是由党的性质和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决定的。共产党员不得将自己与党外群众混为一谈。他们必须在思想、政治和行动上自觉严格按照党章标准规范自己,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全面塑造自己。

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直接从无神论开始”。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只有树立唯物主义世界观,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解释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我们才能成为一个彻底的无神论者。

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也是党的纪律要求。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指出:“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防止宗教的侵蚀。对笃信宗教丧失党员条件、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的要严肃处理。”党员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不仅事关党员个人的信仰问题,而且事关我们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古人说:“万物得其本者生,百事得其道者成”“本根不摇,则枝叶茂荣”。信仰、信念、忠诚是共产党的根本、元气和主心骨。95年来,我们党之所以能由弱小走向强大,从胜利走向更大胜利,主要是因为我们始终在马克思主义中寻找价值和信念,产生了无比强大的信仰力量、理想力量、纪律力量。一名共产党员,有了马克思主义信仰,有了共产主义理想,“钙质”就不会流失,骨头就硬,就知道“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就明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就不会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相反,本失则一切尽失。理想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信念的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某些落马的贪官,算命看相,烧香拜佛。他们这种行为,完全忘了党的纪律,丢失了党员身份,又如何能保持党的性质、宗旨、本色,走向迷失和贪腐也就成了必然。其实,这些人,有的是以宗教为幌子,掩盖自己贪腐的内心、肮脏的灵魂,缓解自己惶恐的心理、不安的心灵;有的则是歪曲宗教信仰,搞的是封建迷信,信的是利己主义、“为官哲学”。

身为共产党员,都应是无神论者,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然而,一些贪官缘何置党的纪律规定于不顾,弃守共产党人应有的底线,不信马列信鬼神,不问苍生问“大师”?根本原因在于这些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总开关”扳错了位,信仰丧失、理想缺失、精神迷失、宗旨丢失。

党员沉迷于宗教,实际上是在思想上、理论上、行动上与党分道扬镳。这样的党员,不应该再留在党内。各级党组织应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引导党员干部既学党章党规,又学系列讲话;既严守底线,又追求高标准,真正做一个唯物主义者,而不是唯心论者、唯钱唯官论者。

宗教

宗教是人类探索生活意义和秩序的一种方式,信仰则是个体对于宗教的坚定承诺。宗教信仰在个人的成长和思想觉醒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我而言,宗教信仰是我心灵的寄托,是我在面对困境时的力量源泉,也是我成为更好自己的引导。在我与宗教信仰相伴的日子里,我体会到了爱的力量、宽容的力量、希望的力量和智慧的力量。宗教信仰是我如何面对纷杂世界、树立人生目标和追求内心平静的重要指南。

首先,宗教给予我爱的力量。爱是宗教中最宝贵、最基本的价值观。在宗教信仰的指引下,我学会了关爱他人和分享爱心。宗教教导我要以爱心对待他人,无论是亲人、朋友还是陌生人,我们都应该用宽容、关怀和善意去对待,并尽力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通过宗教信仰,我深刻明白了爱的力量,它可以温暖人心,改变世界。我们可以帮助他人摆脱困境,给予他们希望,使他们重新燃起生活的激情和信心。

其次,宗教信仰教会我宽容。宗教告诉我们,宽容是信仰的真正体现。宗教信仰教育我们要宽容他人的不同观点、不同信仰以及不同行为。每个人都拥有不同的经历、背景和信仰,我们应当尊重他们个体的选择并容纳他们的差异。宗教信仰教会我理解和接纳多样性,承认每个人的人格独立性,不因不同而争吵或无理取闹,更不会因差异而歧视,相反,宗教教导我要以宽容的心态面对不同。

第三,宗教信仰带给我希望的力量。无论何时,当我陷入困境时,我总能从宗教信仰中获得信心和力量。宗教教导我相信世界是美好的,每个人都应该积极面对生活中的挑战。它鼓励我坚持追求自己的人生目标,不放弃对于美好未来的希望。宗教的信仰让我明白,不论陷入何种困境,只要心怀希望,坚持努力,终将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走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最后,宗教信仰为我带来智慧的力量。宗教教导我要思考生活的意义和目的,探索宇宙万物的奥秘。通过深入研读宗教经典和参与宗教仪式,我不断收获新的智慧。宗教信仰教会我如何以一种全新的视角去看待和解读世界。它教会我如何在困难中保持头脑冷静,思考有思辨力和远见的解决方案,智慧指导我走向正确的道路。

总的来说,宗教信仰对于我个人的成长和思想觉醒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给予我爱的力量、宽容的力量、希望的力量和智慧的力量。宗教信仰是我生活中的指南和鼓励,让我能够面对困境、树立目标、追求内心平静。通过信仰,我找到了人生的意义和价值,明白了如何做一个更好的人。我深信,无论在何种环境下,宗教信仰都能给人们带来希望、力量和智慧。

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党的全部理论、思想和行动都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基础之上的,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谈的上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才谈得上用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革命的建设的实践。由此也就决定了党员不能赞同唯心主义,不能信仰宗教成为中国共产党一项基本的思想和组织原则。

我们党宣布和实行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算是深得人心的,为广大信教群众过好宗教生活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但这并不是说共产党员也可以自由信奉宗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市对我国普通公民而言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是有神论者,我们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这个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对全党,今后仍然应当贯彻执行。

如果我们党允许某些人希望的对党员信教“开禁”,其带来的恶果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如果允许党员信教,那么就允许党内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两种世界观并存,有神论与无神论并存,这势必造成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动摇和丧失,在思想上、理论上造成党的分裂;二是如果允许党员信教,就等于允许一些党员既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又可以皈依于不同宗教人士的门下,接受各类宗教组织的领导,五大宗教及其他宗教在党内个成体系,这势必在组织上造成党的分裂,特别是我们新疆反分裂斗争中的战斗力;三是如果党员信教,则势必成为某一种宗教势力的代言人,一些地方将出现宗教管党的宗教工作的现象,利用政府资源助长宗教热,也不可能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宗教,党的宗教工作将从根本上动摇。

总之,如果允许党员信教,将使我们党从思想上、组织上自我解除武装,也从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蜕变为一个非马克思主义政党,也就根本谈不上继续领导中国特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心得体会

我们共产党人是唯物主义者,不信仰任何宗教。全地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应始终保持清醒和坚定,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毫不动摇坚持这一原则。

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是辩证唯物主义,而宗教的世界观属于唯心主义范畴。在哲学上,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之间的分歧是根本性的,无论对哪个人还是哪个政党,都无法调和与兼容。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我们党的全部理论、思想和行动都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基础之上的。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谈得上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才谈得上用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由此,也就决定了党员不能赞同唯心主义、不能信仰宗教成为中国共产党一项基本的思想和组织原则。

1982年中共中央19号文件指出:“我们党宣布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当然不是说共产党员可以自由信奉宗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我们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这个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就全党来说,今后仍然应当坚决贯彻执行。”1990年,江泽民同志在与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代表座谈时指出:“宗教世界观与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是根本对立的。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应该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共产党员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必须要向人民群众宣传无神论、宣传科学的世界观。”2006年,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中国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不信仰任何宗教”。2012年,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始终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

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形象地说,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当我们自愿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时候,就意味着无条件的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也就意味着自愿选择了不信仰任何宗教。

当前,有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现象,就是我地区个别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宗教感情浓厚。一是如果允许党员信教,那么就是允许党内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两种世界观并存,有神论与无神论并存,这势必造成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动摇和丧失,在思想上、理论上造成党的分裂。二是如果允许党员信教,就等于允许一些党员既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又可以接受各类宗教组织的领导,这势必在组织上造成党的分裂,将极大削弱党的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的战斗力。三是如果允许党员信教,一些党员则势必成为某一种宗教的代言人,不可能平等地对待每一种宗教,不可能真正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将从根本上动摇。实践充分证明,如果允许党员信教,就会导致助长宗教狂热,宗教狂热就会导致宗教极端势力的蔓延。总之,如果允许党员信教,将使我们党从思想上、组织上自行解除武装,从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蜕变为一个非马克思主义政党,也就根本谈不上继续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党员信教和参加宗教活动,不仅仅是党员个人的信仰问题,而且是事关党的前途命运的重大政治问题。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坚定地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做坚定的无神论者,绝不能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而是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要自觉按照党章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绝不能信仰任何宗教,这是对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最起码的要求,每一名共产党员都应当积极宣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认真履行引导群众崇尚科学文明、追求社会进步的职责。

防范宗教信仰心得体会

宗教信仰作为人类文明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于社会和个体都具有深远影响。然而,信仰也有可能被误导或滥用,带来一系列负面后果。因此,防范宗教信仰已成为现代社会中的必要措施之一。在个人长期思考和实践中,我对于如何防范宗教信仰产生了以下的体会。

首先,明确信仰的目的和意义。宗教信仰源于人对于精神世界尊严、人生意义的追求,其目标是为个人提供安慰和光明,从而帮助我们坚持善行、面对困难时保持信心。然而,有些人往往把信仰当成一种工具,用来追求自己的私利、满足欲望。这种滥用信仰的行为往往破坏了宗教的本意,甚至导致对宗教信仰的误解和歧视。因此,我们应该明确信仰的目的和意义,坚持以善良和正直为基础的信仰追求。

其次,在面对各种宗教信息时要保持理性思考。如今,宗教信息充斥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包括书籍、网络、传统媒体等等。而这其中既有真实传递宗教知识和发扬宗教精神的作品,也有扭曲事实、误导群众的邪教宣传和假冒圣贤言论。为了防范宗教信仰的过度和错误,我们应保持理性的思考,科学分辨真伪。通过对不同宗教文化的学习和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辨别着迷信和真正意义上提升心灵的教义,避免陷入极端和邪教的圈套。

第三,建立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信仰是指引我们生活的理念和准则,对于社会和个体的质量都起到重要的影响。然而,有些人迷信或过度依赖宗教,忽视了现实生活的重要性,导致自身能力退化或者错失实际发展机会。防范宗教信仰的一种方式是建立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我们应该坚持理性思维,并将信仰融入到日常生活中,同时积极投身社会活动和个人发展,为社会进步和个人成长做出贡献。

再次,保持宗教信仰的包容心态。不同的宗教信仰有着不同的文化和理念,而这种多样性是人类文明的一部分。我们应该保持开放和包容的心态,尊重他人的宗教信仰权利,同时也希望他人尊重自己的信仰。在促进社会和谐的同时,也能够减少因为宗教信仰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我们可以通过加强跨宗教交流和对话,以及倡导宗教自由,来促进宗教信仰的和平发展。

总之,防范宗教信仰是现代社会中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明确信仰的目的和意义,保持理性思考,建立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以及保持宗教信仰的包容心态,我们可以更好地防范宗教信仰的偏差和滥用。只有在保持自己的信仰同时尊重他人的信仰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共同追求宗教信仰所追求的那份和平、善良和正直的美好。

防范宗教信仰心得体会

宗教信仰对于许多人来说是一种寻求心灵慰藉和力量的途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信仰也面临着各种挑战。为了保护自己免受极端宗教思想的影响,我们需要一些措施来防范宗教信仰的负面影响。通过我的亲身经历和反思,我总结出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加强文化教育是防范宗教极端思想的重要途径。宗教信仰的极端化大多源于对文化和历史的无知。通过加强文化教育,人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不同宗教的演变和发展过程,进而更客观地认识自己的信仰和价值观。在我的经历中,我发现对于那些接受过较为全面的文化教育的人来说,他们往往更容易保持理智,不会受到极端宗教思想的蛊惑。

其次,积极传播宽容和包容的宗教观念是防范宗教极端信仰的有效方法。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相互包容和尊重是实现和谐共处的基础。传播宽容和包容的宗教观念可以帮助人们摆脱偏见和歧视,增强理解和和平的意识。通过宣传宗教的正能量,可以使人们更加团结,减少极端宗教信仰的产生。在我的亲身体验中,我看到了一些宗教团体通过积极主动地向社会传播宽容和包容的理念,有效地避免了极端信仰的蔓延。

第三,鼓励宗教交流和对话是防范宗教极端思想的重要途径之一。许多冲突和误解源于人们对于宗教信仰的陌生和不了解。通过促进宗教交流和对话,人们可以增加了解和信任,减少误解和冲突的可能。我曾经参加过一次跨宗教的对话会议,其中来自不同宗教背景的人们分享了彼此的信仰和经验,使我深刻体会到交流和对话的重要性。只有通过交流和对话,我们才能消除对于宗教的恐惧和误解,避免陷入极端的信仰和行为。

第四,建立合法的宗教监管机制是防范宗教极端信仰的关键之一。鉴于极端宗教思想可能导致不可逆转的恶果,政府和社会需要建立合法的宗教监管机制,确保宗教活动不脱离社会稳定和法治的范围。监管机制的建立不仅可以遏制极端宗教组织的蔓延,还可以促进宗教的和谐发展,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在我所在的社区中,政府通过建立宗教事务局和相关法规来管理宗教活动,有效地遏制了极端宗教思想的滋生和扩散。

最后,个人内心的坚定和自我反省是防范宗教极端思想的关键。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信仰和思想有清晰而准确的认知,不被极端宗教思想所影响。个人应该学会自我反省和质疑,不盲目追随任何极端信仰。只有通过内心的坚定和自我反省,我们才能拥有独立的思考能力和权衡利弊的能力,真正做到信仰自由和理性选择。

综上所述,防范宗教信仰的负面影响是一个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问题。通过加强文化教育、传播宽容和包容的宗教观念、鼓励宗教交流和对话、建立合法的宗教监管机制以及个人的坚定和自我反省,我们可以有效地预防和遏制极端宗教思想的滋生和蔓延,保护我们自身和社会的稳定和平和。希望社会各界关注并重视这个问题,共同努力创造一个和谐宽容、理性思考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