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心得 职务侵占犯罪的心得体会(通用5篇)

时间:2023-09-26 03:03:27 作者:文轩 职务侵占心得 职务侵占犯罪的心得体会(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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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心得篇一

职务侵占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产或者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职务侵占不仅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破坏了公职人员的形象。曾经参与处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的我,深刻体会到了这一犯罪行为的恶劣性质。以下是我对职务侵占犯罪的心得体会。

首先,职务侵占严重损害了公信力和公众对公职人员的信任。公职人员作为国家机关的代表,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国家形象和公共利益。而职务侵占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更是违背了公职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当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在处理案件、管理公共资源等方面玩忽职守,不仅会导致不公平的现象出现,也会让公众对公职人员的能力和担当产生怀疑,从而影响公信力的建立与维护。

其次,职务侵占犯罪对于公共财产的损失是巨大的。作为国家和社会的资源,公共财产应当用于满足公众的实际需要,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然而,职务侵占犯罪的存在使得一部分税款被挪用于个人消费领域,甚至是个人的奢侈享受。这导致了公共财产的浪费和滥用,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职务侵占犯罪还会加剧财富的不公平分配,让财产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使社会阶层之间的差距更加明显,进一步削弱了社会的凝聚力。

再次,职务侵占犯罪损害了人们的正义感与公平感。人们对于公平和正义的追求是人类文明开化的基础。而职务侵占犯罪的存在,极大地扭曲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基础,使得那些居心叵测的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不正当的私利。这严重损害了人们的正义感和公平感,使得人们对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和不满。职务侵占犯罪的存在,不仅是法律的挑战,更是道德和伦理的沦丧。

最后,职务侵占犯罪必须坚决惩治并加强预防。职务侵占犯罪的危害不容小觑,对于这一严重犯罪行为必须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加大对职务侵占犯罪的惩治力度,加大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从根源上解决职务侵占问题,应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引导他们增强职业道德和责任感,在工作中始终以公共利益为重,排除个人私利的干扰。

总结起来,职务侵占犯罪不仅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严重损害了公信力、损害了人们的公平感和正义感。职务侵占犯罪的存在必须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加大对其的打击力度,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以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公共利益。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够建设一个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社会环境。

职务侵占心得篇二

职务侵占犯罪是指在担任职务期间以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样的犯罪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共信任,破坏了社会秩序,也损害了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在近年来打击腐败的浪潮中,职务侵占犯罪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通过研究职务侵占犯罪案例,我深切认识到了这种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也从中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职务侵占犯罪不仅仅是个人行为,也是系统失范的体现。在一些职务侵占犯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些犯罪行为的发生并非偶然,而是由一些制度漏洞和管理不善所造成的。例如,公共财物管理不严、内部审计机制不健全、监督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为职务侵占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打击职务侵占犯罪不仅仅需要追究个人责任,更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和管理机制的改革。只有改变了制度的漏洞,才能够从根本上减少职务侵占犯罪的发生。

其次,职务侵占犯罪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信任危机。职务侵占犯罪往往牵涉到大量的公共财物,这对一个国家的财政和经济发展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一旦职务侵占犯罪屡禁不绝,就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福利和社会保障体系无法正常运作,甚至可能引发经济危机。而从社会角度来看,职务侵占犯罪还会破坏公共信任,使民众对政府和公共机构失去信心,给社会和谐稳定造成极大的冲击。因此,必须加大力度打击职务侵占犯罪,维护公共财产和社会秩序的安全。

再次,我们应当充分认识职务侵占犯罪的危害性,增强法治观念。职务侵占犯罪通常由一些担任要职的人员所犯,他们通常具有一定的职权和特权,可以便利地实施犯罪行为。这些犯罪分子身处于公众视野之中,因此其案例的曝光也会对公众产生很大的影响。我们不能被这些案例所迷惑,也不能对法治产生怀疑。相反,我们应当从中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增强法治观念,始终坚持以法治国,加强对职务侵占犯罪的打击力度,使其成为不可企及的禁区。

最后,职务侵占犯罪的打击还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打击职务侵占犯罪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公众和媒体等各方合力。政府要加强制度建设和管理机制,提高监督和管理水平;司法机关要加大对职务侵占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司法公正,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公众要提高法律意识,积极参与到打击职务侵占犯罪的行动中;媒体要增强社会监督的力量,加强对职务侵占犯罪的曝光和报道。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从根本上遏制职务侵占犯罪的发生。

综上所述,职务侵占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我们要从制度层面解决职务侵占犯罪问题,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增强法治观念,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职务侵占犯罪的根治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职务侵占心得篇三

一、引言:

职务侵占是一种严重的职业道德问题,是职业道德滑坡的体现。职务侵占者往往会因此而失去工作甚至受到法律的惩罚。自己作为一名从业者,深刻认识到职务侵占的严重性,通过实践总结出一些心得体会。

二、认识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是指职员在执行职务时利用职权擅自干预或者肆无忌惮地占有或者利用所管理的资源,这种行为属于职业道德的违反,是对企业、社会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伤害。

三、职务侵占的危害:

职务侵占的危害极其严重,这种行为一方面会导致企业的财务、物资损失,另一方面影响并破坏了企业的形象和声誉,严重时还会导致企业倒闭,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四、防范职务侵占的心得体会:

防范职务侵占是每个从业人员的义务,下面提出几点个人的心得体会:一、要保持职业操守,认真履行职责,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二、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加强对职务侵占原因和方式的认识;三、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机制,对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纠正;四、加强职工教育和培训,让员工深刻认识到职务侵占的危害,增强他们的职业道德意识。

五、结语:

职业道德是企业和从业者的精神支柱,也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动力源泉,职务侵占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这种精神和理念,是不能容忍的。希望每个从业者能够从认识职务侵占、了解其危害和防范等方面入手,真正成为一名遵纪守法、遵循职业道德的从业者。

职务侵占心得篇四

了解到,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昭信企业集团董事长梁凤仪提交了《关于对刑法的“职务侵占罪”并入“贪污罪”,为民企发展保驾护航的建议》。

梁凤仪建议,把“职务侵占罪”并入“贪污罪”,不再以国资、民资性质的不同来论罪量刑,以使刑法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给予同等的法律保护,为振兴实体经济作出更大的贡献,从而激发民营企业坚定在实体经济持续发展的信心,充分体现《刑法》在民企发展中的保驾护航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及法律后果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梁凤仪认为,相较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量刑起点高,最高刑罚轻。在开放改革之初,为鼓励非公经济的发展,在立法条件尚未成熟的条件下,以国资、民资性质的不同,来划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在量刑起点和刑罚有所区别,侧重大力打击“贪污罪”,以肃清公职人员队伍风气,保护国家财产神圣不受侵犯。而对非公经济,则以抱着开放改革“摸着石头过河”的处事方法,以“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为量刑依据标准,几十年来为维护国家经济稳定发展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做出了有力的贡献。

而如今,随着开放改革步伐的不断推进,市场的开放自由度已大大改变,大量的农村人口已转向城市,就业面也从过去的单纯依靠国有、集体企业到大量涌向占有半壁江山的民营企业。经过30多年的成长,民企的经济成分得益于国家政策的改革,多种混合型经济已成气候。因此,以国资、民资性质的不同来论罪量刑的做法应要思考改变。

同时,侵占民企资金轻刑化,会造成侵占民企资金现象屡禁不止事件频发,急需刑法加大打击惩罚力度,净化社会空气,树立法律权威。在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混合型经济企业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需要刑法对所有市场经济主体发展保驾护航。

职务侵占心得篇五

上诉人胡xx,男,xxxx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xx县人,系耒阳市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xx市珠晖区建国里居委会龙山里7号2-5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因不服耒阳市人民法院(20xx)耒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

2、请求依法宣告胡xx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的.侦查程序严重违法,侦查机关将尚未构成犯罪的上诉人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而刑事拘留。

1、从公安卷可以看出,上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立案决定书上明确为20xx年8月24日,也就是说,耒阳市公安局是20xx年8月24日对上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并在同一天就对上诉人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由于上诉人外出,耒公刑拘字(20xx)758号拘留证才于20xx年11月23日向上诉人宣布。从这一事实可以看出,即使是上诉人涉嫌挪用资金罪成立,尚没有达到挪用三个月的期限。由于上诉人是在外为公司引资,他的开支费用没有报帐,不能证明上诉人的涉嫌的罪名成立。同时,侦查机关将上诉人列为网上追逃的对象,在九月份上诉人得知自己是网上追逃对象,不敢回公司报帐,致使本案拖至20xx年11月23日,上诉人涉嫌挪用资金罪才成立,也就是说,上诉人的罪是侦查机关“拖”出来的,因此,侦查机关就上诉人涉嫌职务侵占的立案是错误的。

2、上诉人是20xx年11月20日回来的,即回公司准备处理公司的日常事务和将收取的黎金彪的98万元交给财务进行处理,由于侦查机关已立案,上诉人无法报帐,只得到耒阳市公安局,上诉人于20xx年11月20日到侦查机关,一直留置在侦查机关,一审判决却认定上诉人于20xx年11月22日投案自首。侦查机关从20xx年11月20日至20xx年11月22日非法拘禁了上诉人二天,严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且在这期间使上诉人无法与公司报帐结算,导致上诉人成为戴罪之身。因此,侦查机关程序严重违法,将尚未构成犯罪的上诉人一拖再拖,“拖”成了罪犯,这完全不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一审判决采信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耒检报鉴(20xx)62号检验鉴定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错误。

在本案侦查时,公安机关将本案的司法会计鉴定委托xx市人民检察院进行鉴定。在案卷材料中,可以确定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没有司法会计鉴定的资格,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是无效的。同时,从司法公正上来说,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是控方,控方提出控告,又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是严重的不公正的。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这一鉴定书是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上诉人要求对这一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

三、一审判决的事实不清。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上诉人反复地提出来,其收取的黎金彪的土地出让金是偿还公司的债务,这个债务包括上诉人在外借款给公司进行的经营活动,也包括以上诉人的名义借支给大舜公司的现金,也就是说大舜公司在20xx年、20xx年向上诉人借支600多万元,上诉人仅仅在黎金彪处拿100万元,大舜公司尚有500多万元拖欠上诉人的,这一重要事实,都被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忽略,一审判决以上诉人不提供证据为由,不支持上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这是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其一,上诉人在羁押期间,即使是要求辩护人进行调查取证,但证据(公司的全部帐簿)都被侦查机关控制,无法取证;其二,侦查机关委托的是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鉴定,鉴定人员没有就大舜公司的帐进行全面的司法鉴定;其三,20xx年、20xx年度的大舜公司帐并没有随案移交,没有确定大舜公司在上诉人处的借款情况,也没有认定大舜公司偿还上诉人的欠款情况。因此,侦查机关、控方和一审对上诉人的辩称事实,没有依法进行调查和取证,更没有依法进行科学的鉴定。同时,上诉人收取的98万元的土地转让款,是在偿还大舜公司的债务,并不是挪用,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侦查机关在侦查时,明知大舜公司的另一股东润丰源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出资,而且在大舜公司登记后,将出资给大舜公司的土地零星转让出去,侵吞所收的转让款。侦查机关明知这是润丰源公司侵吞大舜公司财产的犯罪行为,却对此不问不闻,放纵犯罪。而上诉人收款未及时入帐,偿还其借给大舜公司的债务,其行为充其量是违反公司的财务制度,而不构成犯罪。

四、大舜公司与耒阳市耒中水电站库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耒中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及大舜公司与黎金彪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是无效的,耒中公司的土地是划拨土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划拨土地要转换为出让土地需经挂牌、拍卖等程序,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人无权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因此,大舜公司与耒中公司黎金彪的转让土地行为不成立,大舜公司交给耒中公司的转让金100万元,是通过上诉人在李念祖处借高利贷来的,上诉人另在外借款偿还李念祖的高利贷,而上诉收取的黎金彪的转让费同样是偿还其借款,因此,耒中公司、黎金彪、大舜公司转让行为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三者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都不具有挪用大舜公司的资金的问题。

综上所述,侦查机关侦查程序违法,将上诉人“拖”成了犯罪嫌疑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收取的黎金彪的98万元都是偿还其向大舜公司的借款,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此,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依法裁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胡xx

20xx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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