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通告大全

时间:2023-06-25 10:45:22 作者:曹czj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燃气通告大全篇一

一、加强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燃气用户和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燃气管线的;

(二)将燃气管线作负重支架或接地线使用的;

(三)将室内燃气管线、燃气表和阀门进行包埋装修的;

(四)使用过期或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的;

(五)使用“三无”液化石油气减压阀的;

(六)随意倾倒残液的。

燃气用户和单位如确需改动原有状态的,应向供气企业提出申请,由供气企业组织专业设计、安装。

二、加强燃气管道软连接环节的控制与管理。使用软管连接时,软管与炉具连接的长度不应超过2米,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两端连接要用卡箍卡紧,不准有接头或用简易三通连接其他燃具;严禁穿墙、穿门窗、穿棚、包埋。提倡使用金属波纹管连接燃气器具。

三、燃气用户和单位选择燃气器具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燃气器具要与燃气气源相适配,即天然气与液化气器具不能通用;

(二)禁止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三)燃气炉具应带有熄火保护装置;

(四)燃气热水器和炉具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8年。

四、燃气用户和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切实加强安全防护工作:

(二)按要求更换带有过流保护切断功能的表后阀。

五、燃气用户和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的,要按照供气企业或者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整改。供气企业发现问题的,有权提醒,并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的,由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12月3日

燃气通告大全篇二

一、健全工作机构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我们召开了食品安全工作专题研究会,我乡成立了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加强领导,严格责任。2 组 长: 乡 长 副组长: 副乡长 副乡长成 员:、各驻村(居)干部。

二、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为使食品安全工作做到实时监控,畅通消息,在我乡12个自然村、中小学、食品厂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时监管和信息工作报送。协管员队伍名单在附件1。

三、明确职责,加强监管。根据自身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要严格把关,确保抗震救灾食品安全。

四、建立完善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度(一)加强食品卫生的宣传力度,各村要重视食品安全。 (二)落实汇报制度,3桌及以上宴席需上报乡政府。 (三)检查制度,乡政府及卫生院,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乡xxx

三月六日

燃气通告大全篇三

一、健全工作机构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我们召开了食品安全工作专题研究会,我乡成立了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加强领导,严格责任。2 组 长: 乡 长 副组长: 副乡长 副乡长成 员:、各驻村(居)干部。

二、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为使食品安全工作做到实时监控,畅通消息,在我乡12个自然村、中小学、食品厂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时监管和信息工作报送。协管员队伍名单在附件1。

三、明确职责,加强监管。根据自身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要严格把关,确保抗震救灾食品安全。

四、建立完善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度(一)加强食品卫生的宣传力度,各村要重视食品安全。 (二)落实汇报制度,3桌及以上宴席需上报乡政府。 (三)检查制度,乡政府及卫生院,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乡人民政府

三月六日

燃气通告大全篇四

一、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是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本单位建立并落实燃气设施管理及燃气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保证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二、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燃气检测设备,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知识。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要落实专人对营业区域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安全巡查,并做好记录。

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用气场所、燃气储存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并将电器开关设置在场所室外。

四、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与周边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不小于18米。未经依法许可,严禁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建设、使用燃气瓶组气化站;对原已建成的瓶组气化站,在具备燃气管道供气条件时,应当立即申请改用管道燃气或者使用其他能源。

五、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使用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钢瓶供应多台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固定用气设备。钢瓶与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橡胶软管中间应没有接口且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的,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六、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供应的液化石油气,并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严禁向无燃气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购置液化石油气。

(二)不得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通风不良的场所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在就餐区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或者使用燃气直接加热食品。

(三)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专瓶专用,正在使用的钢瓶、备用钢瓶和空瓶应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四)不得将液化石油气瓶组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放置钢瓶和使用燃气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和使用明火。

(五)定期更换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和密封圈并留存记录,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年。

(六)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气瓶间高度应不低于2.2米,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

七、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餐饮场所用户档案,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向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用户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定期对用户燃气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不得过量充装,不得向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气瓶和改装气瓶充装,不得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

(二)向相关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宣传气瓶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三)按照规定做好气瓶定期检验的送检工作。

九、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紧密配合,严格执法,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见附件)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违法行为。

十、实行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对举报查实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市市政公用局燃气服务电话为12319,市城管执法局燃气安全举报电话为12345,市公安消防局消防安全举报电话为96119,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钢瓶安全举报电话为12365,市商务局餐饮行业管理举报电话为12312,市工商局违法经营举报电话为12315,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为12331,市交通运输委燃气交通运输安全举报电话为82817777,市安全监管局安全隐患举报电话为12350,市监察局市行政效能投诉电话为85911555)。

十一、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8月3日。

燃气通告大全篇五

1.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和三级安全责任人要对所属工作场地的各项安全措施进行严格检查,各三级安全责任人要坚持每天下班前检查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切实加强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管理。

2.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要组织人员对所属部门保管的贵重物品、仪器设备的安全防范措施认真检查落实,确保贵重物品、仪器设备存放保管安全。 3.对易燃物品和化学药品的使用和存放情况要进行认真清查,各类气体、液体要妥善封存保管,不得泄露,更不得随意丢放,暂时不使用的物品要集中存放,并远离电源和火源。

4.要加强对各种电器设备、易燃物品等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修,确保用电安全。同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使用各类设备仪器,不得违规使用电器、电炉等设备。

仪器设备运行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岗。 5.各研究室、实验室必须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彻底清扫本研究室、实验室及个人工作场地,消除安全隐患。

春节是千家万户喜庆团聚的日子,也是火灾频发的时期。因此,保卫部再次向全院职工家属提示预防和消除家庭火灾隐患的6种办法。

一、增强防火意识,在春节前夕对家中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将家中及过道、楼梯口等处的杂物、树叶等易燃可燃物品进行彻底清理,杜绝在家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加强对老人和儿童的监护,避免他们单独行动,教育小孩不要玩火,严禁在院属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正确使用家中电器,及时更换老化线路,严禁超长时间、超负荷用电及使用电器,及时将插销拔下,断开电源。

严禁在电源及电路周围堆放易燃物品。 四、加强对火种的看管,严禁在厨房及炉灶周围堆放可燃物品,必须在有人看管的情况下使用炉灶,并做到人走火灭。

五、在出行及探亲访友前,必须对家中关键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特别是查看电源、燃气、电器、水管等设备是否关闭和安全。 六、加强对房屋及经常出入建筑物构造的熟悉,了解疏散通道,如果有必要应组织家人开展一次安全逃生演习,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能够成功逃生。

总之,各单位要以“ *** ”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监督职责,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之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树立责任主体意识,认真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保证春节期间我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安全保卫工作的万无一失。

燃气通告大全篇六

燃气是气体燃料的总称,它能燃烧而放出热量,供城市居民和工业企业使用。燃气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沼气。我国燃气供应行业和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目前配送的燃气主要包括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三种。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燃气通告,供大家参考!

一、加强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燃气用户和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燃气管线的;

(二)将燃气管线作负重支架或接地线使用的;

(三)将室内燃气管线、燃气表和阀门进行包埋装修的;

(四)使用过期或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的;

(五)使用“三无”液化石油气减压阀的;

(六)随意倾倒残液的。

燃气用户和单位如确需改动原有状态的,应向供气企业提出申请,由供气企业组织专业设计、安装。

二、加强燃气管道软连接环节的控制与管理。使用软管连接时,软管与炉具连接的长度不应超过2米,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两端连接要用卡箍卡紧,不准有接头或用简易三通连接其他燃具;严禁穿墙、穿门窗、穿棚、包埋。提倡使用金属波纹管连接燃气器具。

三、燃气用户和单位选择燃气器具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燃气器具要与燃气气源相适配,即天然气与液化气器具不能通用;

(二)禁止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三)燃气炉具应带有熄火保护装置;

(四)燃气热水器和炉具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8年。

四、燃气用户和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切实加强安全防护工作:

(二)按要求更换带有过流保护切断功能的表后阀。

五、燃气用户和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的,要按照供气企业或者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整改。供气企业发现问题的,有权提醒,并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的,由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12月3日

一、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是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本单位建立并落实燃气设施管理及燃气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保证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二、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燃气检测设备,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知识。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要落实专人对营业区域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安全巡查,并做好记录。

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用气场所、燃气储存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并将电器开关设置在场所室外。

四、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与周边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不小于18米。未经依法许可,严禁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建设、使用燃气瓶组气化站;对原已建成的瓶组气化站,在具备燃气管道供气条件时,应当立即申请改用管道燃气或者使用其他能源。

五、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使用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钢瓶供应多台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固定用气设备。钢瓶与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橡胶软管中间应没有接口且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的,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六、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供应的液化石油气,并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严禁向无燃气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购置液化石油气。

(二)不得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通风不良的场所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在就餐区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或者使用燃气直接加热食品。

(三)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专瓶专用,正在使用的钢瓶、备用钢瓶和空瓶应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四)不得将液化石油气瓶组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放置钢瓶和使用燃气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和使用明火。

(五)定期更换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和密封圈并留存记录,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年。

(六)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气瓶间高度应不低于2.2米,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

七、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餐饮场所用户档案,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向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用户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定期对用户燃气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不得过量充装,不得向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气瓶和改装气瓶充装,不得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

(二)向相关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宣传气瓶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三)按照规定做好气瓶定期检验的送检工作。

九、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紧密配合,严格执法,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见附件)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违法行为。

十、实行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对举报查实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市市政公用局燃气服务电话为12319,市城管执法局燃气安全举报电话为12345,市公安消防局消防安全举报电话为96119,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钢瓶安全举报电话为12365,市商务局餐饮行业管理举报电话为12312,市工商局违法经营举报电话为12315,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为12331,市交通运输委燃气交通运输安全举报电话为82817777,市安全监管局安全隐患举报电话为12350,市监察局市行政效能投诉电话为85911555)。

十一、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8月3日。

一、天然气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保护天然气资源和集输设施,人人有责。油田所在地区及油、气管线沿线的各机关、部队、厂矿、学校和农村社队,都要把保护天然气资源和集输设施作为自己的一项经常性任务,广泛宣传、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地向盗用、破坏天然气资源和集输设施的不法行为作斗争,依靠群众管好天然气。

二、严格用气的审批手续,实行计划用气,合理用气,严禁乱烧乱用。胜利油田和各级天然气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对油田地区现有天然气用户,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整顿,重新核定用气单位和用气量,并报省经委批准。今后,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油田同意和省批准,一律不得新建或扩建用气项目,不得提高原有用气量。凡以气为燃料的小化肥厂锅炉要立即改烧其他燃料;油田在供气地区的锅炉、各站加热炉也不允许烧气;油田地区的地方砖、瓦、灰窑,小土炼油厂以及未经批准用气的社队、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用气。

三、凡经批准的用气单位要搞好设备维修、保养,保证输气设施的安全和完善,消除明暗放空和跑冒现象,并按国家规定如期交费。凡输气设施没有安全保证,没有正规设计流程,不按期交费以及擅自转让用气和扩大用气量者,油田天然气管理部门有权停止供气。

四、凡是未经批准用气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在本通告下达十天内拆除全部输气管线,并归还物主。对逾期不拆,明拆暗接或拆后又接上的,当地政府应会同油田坚决予以取缔。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由政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对天然气资源及输气设施的保卫工作。今后,凡私自接气,不论是油田职工还是当地干部、社员,都应以破坏输气设施、盗窃国家资源论处;对煽动闹事、行凶打人以及蓄意破坏天然气设施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山东省革委会

燃气通告大全篇七

一、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防止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区域:天山区、沙区、水区、高新区(新市区)、开发区(头屯河区)

经营区域:米东区

经营区域:头区工业园区、甘泉堡工业园区

经营区域:乌鲁木齐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