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统计工作自查报告

时间:2023-08-02 18:13:30 作者: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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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统计工作自查报告篇一

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规定》《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人民银行统计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统计报表制度》和《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等法律规章制度。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编制和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及临时性调查报表。

根据上级行要求,我行对统计数据报送的真实性、准确性、报表的项目、金额、项目归属进行了全面的自查,无违反统计法规和工作程序编造统计数据的现象发生;报表数据准确、真实可靠。

1、xxxx年以来信贷旬、月、季报表中的数据与会计月报表、损益表一一进行核对,重点对涉农贷款进行了认真自查, 无串科目、漏报、虚报等现象发生,保证了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

2、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进行了认真自查,无漏报、虚报等现象发生。

3、严格执行《现金收支统计操作规程》,对现金统计报表的归属,按照用途、款项来源、科目和项目的要求归属,经核查,统计归属准确统计自查报告无误,无乱用科目现象发生。

4、严格统计管理工作,遵守统计工作流程和内控管理制度;严格按上级行的文件精神,调整、结转科目,无擅自调整贷款统计项目的情况发生,提高了数据的可靠性。在日常工作中,各种报表的传输、报送必须经部门主管审核,方可上报上级行。

1、 我行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在客户部设立统计岗位,由一人专门负责,并配有专用电脑及相关软件。

2、统计人员积极参加省、市分行组织的业务培训学习,并能熟练掌握各项统计业务及统计管理软件的操作。

3、执行总行统计制度规定,对总行颁发、制定的用计算机传输上报的全国性定期统计报表,严格使用上级行统一的统计项目代号、计算机程序、编码和上报方式,按规定的时间编制、汇总、上报。

4、按照上级行有关规定和规范化要求,按时打印有关统计报表资料,年底装订统一保管。统计资料保管完整、安全妥当,统计管理系统中基础统计数据有硬盘备份。

1、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管理,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统计法规、统计制度的严肃性。

2、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统计水平,确保统计工作质量和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全面、完整。

3、进一步熟练掌握统计专业知识和计算机技术,善于钻研和研究,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卫生统计工作自查报告篇二

1、加强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做到达标排放,重点是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扬尘和餐饮单位油烟的监控和治理,保证城区空气良好。

2、加大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切实解决建筑施工噪声,厂矿企业生产噪声扰民问题,特别是中高考期间,加强夜间巡查,为广大市民和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和休息环境。

3、严格控制污染源,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把入口关,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控制新污染的产生。

4、加大城市卫生整治和卫生责任区清扫工作力度,夯实责任,抓好落实,确保我局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工作顺利完成。

我局利用卫生宣传月标语和爱卫条例反复宣传,激发广大市民的城市荣誉感,促使群众爱护城市环境,自觉做到不乱扔、乱倒、乱吐、乱画、乱张贴,提高全民爱卫意识,从而营造人人爱卫生、讲卫生的良好氛围。并且结合环保宣传,充分利用“xx”世界环境日以及会议、板报、标语、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动员、广泛持久的开展“讲文明、讲科学、讲卫生、改陋习、树新风”活动,努力提高广大百姓的公共卫生意识,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巩固环保模范城市和卫生城市成果。

1、抓环境卫生制度管理。制定了卫生管理制度,落实责任,进行定期检查,我局在年初制定了爱国卫生工作意见,并成立了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爱卫工作,各科室和下属环境监察局具体负责各办公室及门前的卫生工作,专职清洁工负责公共场所等的清洁卫生,并进行了局办公室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保证了全局清洁卫生工作有人管,有具体的人员做,保持局的良好环境。

2、保障爱国卫生活动的经费投入,积极开展区爱卫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我局安排经费投入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月健康教育活动,保证了爱国卫生宣传的效果。

3、开展了办公区灭鼠、灭蚊、灭蝇活动,有效地预防了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4、认真贯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张贴禁烟标志,开展了“世界无烟日”宣传活动。

我局在爱国卫生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也存在许多不足。在以后的爱卫工作中我局将加大力度,进一步争干、实干,争取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上取得更大的成绩,更好地宣传爱卫工作和开展局爱卫工作,为全区的经济发展服务,为全区人民的身体健康水平做出贡献。

卫生统计工作自查报告篇三

一、机构职责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1999年2月25日 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保障卫生统计现代化建设 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卫生统计在多层次决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 更好地适应我国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 施细则》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 采集卫生资源投入、分配与利用,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益,居民健康水平等统计数据, 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咨询与统计监督。

第三条 各部门、各级各类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私人开业机构 和个体开业人员,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卫生统计数据。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要把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 领导,定期检查并监督统计工作法规、计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级卫生 行政部门在开展统计工作中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密切配合,并在统计业务上 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应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加 强统计力量,充实统计人员,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卫生经费计划, 从经费上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统计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快推广和应用现代计算与信息传输 技术,建立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提高卫生统计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 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执行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情况检 查,不受任何侵犯。

第九条 为了完善统计法制建设,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根据 本《办法》 ,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统计工作制度。

第二章 卫生统计机构

第十条 卫生部设立统计机构,各司(局)根据本司(局)统计业务的需要配 备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卫生厅(局)设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处( 室)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各处(室)配备兼职统计人员。省(区、市)辖市(区) 、 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地(市、州、盟) 、县卫生局根据统计工 作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二条 卫生事业单位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一)县及县以上医院设立统计机构,充实专职统计人员。乡(镇)卫生院配 备与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二)省(区、市)卫生防疫、防治、妇幼保健等机构设立统计科(室) ;地 (市、州、盟) 、县预防保健机构,门诊部、专科防治所(站)等其他机构根据本 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统计人员。

第十三条 卫生部统计机构是卫生部统计行政工作的执行机构,直接负责综合 统计任务,指导全国卫生统计工作,为制定全国卫生方针政策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实行宏观调控与科学管理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卫生部领导、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草拟全国卫生统计工作方针 政策和规划;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社会统计调查的原则,草拟全国 卫生部门统计法规和卫生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并执行全国卫生部门统计法规执行情 况检查; (三)负责全国卫生综合统计年报、国家卫生服务调查,针对全国卫生改革与 发展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开展有关专项调查,管理和协调本部各司(局)的业务统 计工作; (四)负责公布全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统一管理、提供全国卫生统 计资料、审核和管理本部各司(局)制发的业务统计报表、调查方案,审核本部各 司(局)发布的`业务统计数据,归口管理全国卫生统计分类标准及其代码的制订工 作; (五)组织建立全国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实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六)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实行统计咨询与监督; (七)组织并指导全国卫生统计人员和各级卫生统计机构计算机人员的业务学 习和培训,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本部门统计、计算机人员的技术职 务评定工作; (八)开展卫生统计信息的国际交流; (九)协调中国卫生统计学会的业务工作。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卫生厅(局)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处(室) 执行本厅(局)统计行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卫生厅(局)领导下、卫生部统计机构和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的业务指导下,按照全国卫生统计法规、规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指导原则以及有关 规定,草拟本地区卫生统计工作制度、规划和统计报表制度,执行国家卫生统计调 查任务,指导本地区卫生统计工作,组织并执行本地区卫生部门统计法规执行情况 检查; (二)负责本地区卫生综合统计年报、卫生服务调查,针对本地区卫生改革与 发展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开展有关专项调查,管理和协调本厅(局)其他处(室) 的业务统计工作; (三)负责公布本地区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统一管理、提供本地区卫 生统计资料,审核和管理本厅(局)其他处(室)的业务统计报表、调查方案,审 核本厅(局)其他处(室)发布的业务统计数据; (四)组织建立本地区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实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五)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实行统计咨询与监督; (六)组织并指导本地区卫生统计人员和各级卫生统计机构计算机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配合本地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本部门统计、计算机人员的技 术职务评定工作; (七)开展卫生统计工作的对外交流; (八)协调本地区卫生统计学会的业务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事业单位应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干部技术职称,逐步实 行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制度。增加或补充专职卫生统计人员,原则上应从高等院 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中考核录用。对现有不完全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专职卫生 统计人员,应由所在部门或单位进行培训,卫生事业单位统计人员并要参加当地人 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技术职称资料考试。

第十七条 卫生部、各省(区、市)卫生厅(局)举办在职卫生统计干部或师 资培训班、讲习班,委托部分中等卫生学校开办卫生统计专业班,还可根据全国或 本地区卫生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委托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开办卫生统计专业后 期分化班,培养高级卫生统计专业人员。卫生事业单位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下, 组织本单位统计人员参加统计培训班、讲习班学习,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为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以保证统计人员搞好本职工作。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必须由卫生部统计机 构审核,经卫生部批准颁发,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范围超出卫生行政部 门管辖范围的全国卫生统计报表,须由卫生部统计机构审核,经卫生部报国家统计 局批准后颁发。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必须由地方卫生行 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颁发,并 报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范围超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地 方卫生统计报表,须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 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后颁发。

第二十条 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或批准的 卫生统计报表,必须在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机关名称、 备案或批准文号。卫生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程序、上报日 期和有关规定执行统计调查任务,不得拒报、迟报,更不得虚报、瞒报、伪造或篡 改。

第二十一条 卫生部制定的《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是全国统一的卫生统计 标准,其内容包括统计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范围、机构代码等。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在严格执行《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的前提下,制定补充性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制度。卫生统计报表制度未经制定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修改。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与本部门其他机 构的统计调查必须分工明确,相互协调,不得交叉重复。

第二十三条 卫生统计调查的方式除全面统计报表外,还应积极开展各种类型 的专项调查。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专项调查,须由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或 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超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专项调查,须由卫生行 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经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统 计机构批准后实施。专项调查能够满足的不用全面统计调查,一次性调查能够满足 的不用经常性调查,专项调查的内容原则上不能和全面统计报表的内容重复。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 分别统一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卫生统计资料,统计数字不得数出多门,各行其事。 同一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内的其他机构必须向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 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提供各项业务统计数据。各级卫生部门统计机构或未设统 计机构的卫生部门编辑和提供卫生统计资料,须由本机构领导或本部门的主管领导 审批。代表国家、地区或单位的卫生综合统计数字,必须由各自主管的卫生行政部 门、卫生事业单位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对外公布,并以此为准。卫生 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内其他机构公布业务统计数字,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统 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登记表、台帐和统计资 料档案制度,确保统计数字数出有据,准确无误。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统计资料审核、查询、订正 制度。上报的统计调查表,由制表人签名或盖章,并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名或盖 章后,加盖本单位公章。单位领导和统计人员要对统计数字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搞好统计服务,充分利用可以公 开的卫生统计资料为社会和公众服务。提供卫生统计数据,编辑、出版和发行卫生 统计资料实行有偿和无偿服务相结合。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对下列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奖励: (一)在卫生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坚持依法统计,抵制统计违法行为有突出表现的。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应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 评;情节严重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卫生统计数字的; (二)拒报或屡次迟报卫生统计数据的; (三)侵犯卫生统计机构、卫生统计人员行使《统计法》与本《办法》职权的; (四)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 复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统计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2年6月20日卫生部发 布的《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卫生统计工作自查报告篇四

一、执行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二、按照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全国卫生统计报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三、负责本地区卫生事业统计调查,如卫生基本情况、医院工作、医院住院病人疾病分类和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等,针对本地区卫生事业发展及卫生工作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组织和协调本厅(局)各业务处(室)的统计工作。

四、负责统一管理和发布本地区卫生统计资料,审批和管理本厅(局)各业务处(室)的'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调查表。

五、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实行统计监督。

六、指导本地区各级卫生部门的统计工作,组织统计工作检查,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开展本地区卫生统计对外交流。

七、负责组织建立本地区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八、组织并指导本地区卫生统计人员和各级卫生统计机构计算机人员的专业学习和培训,配合本地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本部门统计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和晋升工作。

九、协调本地区卫生统计学会业务工作。

卫生统计工作自查报告篇五

范文一、

一、建立健全各种登记、统计制度。

1、出勤登记表 ;2、传染病登记表 ;3、疾病登记表;4、晨间检查记录表 ;5、预防接种记录表6、体弱儿童管理记录表7、体检锻炼观察表;8、缺点矫治记录表;9、膳食调查记录表;10、体格锻炼观察表;11、意外事故登记簿;12家长联系簿。

二、卫生统计要求做好:体格发育评价、膳食评价、出勤率、缺点矫治率、各种常见病患病率、传染病率、预防接种率等项统计,并找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不断改进。

三、对规定的各种卫生保健资料,在日常工作中要及时如实填写登记,尽量保持资料整洁和完整,绝不允许私自涂改、造假作弊。定期对各种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和装订,归档保存。

范文二、

卫生统计要求做好:体格发育评价、膳食评价、缺点矫治率、各种常见病患病率、传染病发病率、预防接种率等项统计。

1、做好十项记录工作,记录要清楚。

2、每天晨检、午检、并做好记录。

4、对幼儿的各种疾病做好记录,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

6、收好幼儿的中药、中成药、西药,并按时为幼儿服药,中药烫后为幼儿服,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