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情况汇报(实用16篇)

时间:2024-04-26 09:11:02 作者:琉璃

在情况汇报中,需要清晰地陈述工作目标、达成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情况汇报范文,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神病人语录调查报告

第四条本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五条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由公安机关将其送交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立的专门医院(即安康医院)进行强制医疗,并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

第六条安康医院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精神病人,凭据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文书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强制医疗批准文书,实施强制医疗。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情形和不具备本条规定文书的,不予强制医疗。

第七条安康医院应当按照性别,对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分别实行强制医疗。对其的诊治和管理应当认真负责,并且符合卫生部门的医疗常规。对于女性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条对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任何人不得侮辱、歧视、体罚、虐待,不得使用警械。对其身体的约束,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经安康医院确认,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已经临床治愈的,应当出院。

第十条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安康医院确认,可以中止强制医疗:

(一)病情缓解稳定,对社会暂时无危害;。

(二)患有危及生命的躯体疾病;。

(三)患有可能造成大面积传播的传染性疾病;。

(四)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监护能力,提出中止强制医疗的申请,并经批准强制医疗的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精神病人出院或者中止强制医疗的,安康医院应当出具证明,并通知批准对其进行强制医疗的公安机关为其办理出院或者中止强制医疗手续,将其领回。

第十二条中止强制医疗的情形消失时,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的家属、监护人或者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其送回安康医院,接受强制医疗。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强制医疗期间死亡的,安康医院应当作出死亡诊断或者死亡鉴定,并于24小时之内向其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死亡通知书,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处理善后事宜,同时通知批准对其进行强制医疗的公安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知有关机关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死者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对死亡诊断或者死亡鉴定有异议的,在接到死亡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申请有关机关处理。

逾期不申请有关机关处理、又无正当理由不处理死者尸体的,死者尸体由安康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生活和医疗费用的负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或者参加了医疗保险的,按照公费医疗或者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负担:

(三)本人或者家属无经济来源,没有负担能力的,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六条危害社会精神病人的家属或者监护人自愿提供费用,要求对其进行高标准的诊治和护理的,安康医院应当在符合强制医疗要求的前提下,满足其要求,并将费用的使用情况告知提供费用者。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以及安康医院工作人员在强制医疗危害社会精神病人的过程中失职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精神病人语录调查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xx综治办[20xx]3号文件精神,切实摸清我乡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底数,掌握现状,加强管理,我乡及时对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拉网式排查,现将排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积极协调。

收到文件后,我乡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专题会议,传达上级通知精神,就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摸排管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成立了领导小组,整合相关力量,实行分类排查、分级稳控,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全面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管控救助工作。

二、全面摸排,摸清底数。

(一)全面梳理线索,列出排查名单。排查行动开始后,驻村干部与村干部认真排查辖区范围内的精神病人,逐人列出名单。截止5月下旬,共排查出各类精神病人25人,其中肇事肇祸精神病人5人。

(二)集中开展走访,逐门逐户排查。以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轻微滋事精神病人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病人为重点,开展全面深入的排查。把责任落实到各村、社区,通过调查访问、入户走访等方式,核对本地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基本信息,全面掌握本辖区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

(三)采集录入信息,做好数据统计。对排查发现的精神病人,认真采集了精神病人的详细信息等相关资料,逐项填写了《精神障碍患者排查登记表》,做好相关数据统计。

三、强化监管,形成合力。

对排查出的精神病患者,要求各村、社区责任人与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取得联系进行谈话,督促监护人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等措施。对有严重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患者上报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治疗。对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又确需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同时要求对辖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乡、村、社区责任人、监护人”的三级管控措施,及时掌握重点对象的一举一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四、完善机制,确保长效。

为了确保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有效控制,我乡建立和完善了四项制度:一是定期排查机制。二是上下衔接机制。三是严格保密机制。四是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出现问题严格倒查,进行责任追究。

五、存在问题及对策。

(一)基层干部因业务不熟悉,对其危险性评估难以开展;。

(二)社会人员流动较频繁,给排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三)经费保障、社会歧视,患者及其监护人难于配合等因素影响工作的开展。

针对上述问题,采取如下措施:。

(一)各级干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常态联动工作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推动排查救助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二)积极与上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沟通联系,寻求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人员指导进行医学诊断和危险性评估工作。

(三)各村、社区责任人对发现的精神病人,及时登记备案。同时,加强对辖区内精神病人的管控工作,防止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的发生。

精神病人语录调查报告

第一条为了规范危害社会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害社会精神病人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人员:

(一)患有精神病;。

(二)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触犯了刑事法律;。

(三)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

(四)不强制医疗将会继续危害社会。

精神病人语录调查报告

论文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以下简称“强制医疗程序”)以特别程序的方式纳入新刑事诉讼法中,实现了强制医疗程序的法治化和司法化。本文拟对该程序相关问题进行讨论,以对实践有所帮助。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一、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新《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据此,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行为条件。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是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行为条件。应从如下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行为人须已经着手实施了暴力行为,且该行为符合犯罪的客观违法性特征,该行为若是由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则已经构成犯罪。第二,该行为侵犯的法益:一是公共安全,即行为人实施的是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危险和侵害结果。二是公民人身安全,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危害特定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性的决定权等权利及其生活的平稳与安宁。该类行为要求行为造成具体的侵害结果,并达到严重的程度,比如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等。

(二)对象条件。

“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对象条件。该条件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适用对象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即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刑法第18条,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包括:(1)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2)实施行为时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间歇性精神病人。第二,确定行为人是否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第三,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发生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之后,如果行为人在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其后由于患上精神病而实施暴力行为,不属于该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不包括实施犯罪行为后患精神病、无受审能力和受刑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危险性条件。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是强制医疗程序的危险性条件。危险性是指强制医疗程序适用对象的人身危险性。具体到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已经实施了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再次实施危害行为的可能性。危险性条件可以通过如下表征进行判定:第一,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等生理状况、精神病的性质、有否危害社会行为史等。第二,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的情况。包括精神病人暴力行为的性质,暴力行为的手段、方式、对象以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等。

二、强制医疗程序与刑法规范的关系。

我国《刑法》第18条是有关强制医疗的实体规范,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医疗特别程序是程序规范,厘清二者的关系对于准确理解和实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是刑法有关强制医疗规定的重要程序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设定强制医疗程序,对刑法强制医疗实体规范提供了程序规范和程序保障,赋予了强制医疗以程序正当性和合法性,确保了精神病人刑事诉讼活动公正、公开进行,保证强制医疗制度的有序运作,从而发挥其防卫社会、治疗疾病和保障人权的功能。

(二)新刑事诉讼法从行为条件上合理限缩了刑法规定的强制医疗的对象范围。

1.刑法规定的强制医疗行为条件。《刑法》第18条对强制医疗对象的行为条件规定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着重强调了强制医疗对象的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对“危害结果”的理解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或者具体物质性的损害结果,在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这三种不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中,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一定的危害行为,但却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因此有必要修改《刑法》第18条的规定,以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表现而不是危害结果作为对行为人进行强制医疗的前提。另一种认为,“危害结果”是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损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对刑法规定的理解更为准确合理,但由于刑法规定仅以危害结果作为强制医疗的行为条件,几乎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行为均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导致强制医疗的对象范围过于宽泛。

2.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条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行为的性质和行为危害的法益上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了限定,合理限缩了符合强制医疗程序条件的对象范围,使强制医疗程序更具可操作性。首先,新刑诉法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行为,明确了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其次,新刑诉法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明确了行为人侵害的法益范围。这种立法方式一方面消除了刑法实体规范对强制医疗条件表述的不同理解,另一方面也没有突破刑法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刑法规范的有序实施。

(三)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延续了刑法有关选择性适用的规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秉承选择性适用原则,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也就是说,也可不予以强制医疗。那么如何判别是否对符合条件的精神病人予以强制医疗呢?笔者认为,这应当由司法机关进行自由裁量。主要考虑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和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监护医疗意愿或能力两个方面。对于精神病人的家属、监护人无监护医疗的意愿或能力的,应当予以强制医疗;对于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如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则不论家属、监护人有无看护医疗的意愿或能力,一律要予以强制医疗。

三、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但该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对检察机关监督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确。

(一)对公安机关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主要通过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及案卷材料实现,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对公安机关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实体认定进行监督。首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事实进行实体审查,对于不符合要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其次,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精神病鉴定意见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对公安机关提供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后,行为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第二,对公安机关提出强制医疗意见的程序进行监督。(1)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出现的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应当提出纠正意见。(2)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精神病鉴定的程序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发现鉴定程序违法的,可以进行重新鉴定。(3)对公安机关采取的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不当适用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在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过程中变相拘禁、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意见。(4)对公安机关应当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而未移送的行为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而没有移送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移送的理由,认为公安机关不移送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移送。

(二)对人民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强制医疗的处理方式是“决定”,而非判决或者裁定,这也就意味着人民检察院不能够以抗诉的形式来履行监督职责,只能够“提出纠正意见,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对人民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主要包括:

第一,对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的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对开庭审理的强制医疗案件应当派员出庭支持本院的申请。原因有三:其一,出庭是对强制医疗进行法律监督的有效手段。其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若检察机关不派员出庭,则打破了刑事诉讼控辩力量的平衡。其三,检察机关不出庭,将导致强制医疗程序演变成人民法院直接向精神病人作出决定的行政程序,容易滋生权力滥用。

第二,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直接决定强制医疗的活动进行监督。由于该种情形处于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有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意见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法庭提出不宜强制医疗的意见。

第三,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进行监督。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收到强制医疗机构的解除意见或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的解除申请后,有义务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对解除意见或解除申请进行审查,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意解除或不宜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

(三)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

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重点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生活处遇的监督,包括对强制医疗机构是否为强制医疗对象提供适当的饮食、休息条件,是否提供适当的文化教育和社会活动机会等进行监督;第二,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医疗状况的监督。包括对强制医疗机构的诊断和医疗手段是否适当,是否及时转换医疗措施,是否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是否对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对象及时提出解除意见等进行监督;第三,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权利保障的监督。包括对强制医疗对象的人权是否受到侵犯,是否根据其治疗和恢复状况依照规定享有会见、通信权利等进行监督。

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可以分为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的方式进行。现场监督的方式主要有:(1)通过信息联网等信息沟通机制建设,实现对强制医疗机构的实时、实地监督;(2)建立独立巡视制度。即通过检察官或者人民监督员对强制医疗场所进行定期但事先不通知的巡视、访问的方式进行监督;(3)通过参与强制医疗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的定期诊断评估进行监督。非现场监督主要是对强制医疗机构的诊断报告、评估记录等书面材料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精神病人语录调查报告

思维奔逸:表现为语流增快,口若悬河,滔滔不绝,多见于躁狂症。

思维迟缓:患者自觉脑子变笨,反应慢,思考问题困难。患者感到“脑子不灵了”、“脑子迟钝了”,多见于抑郁症。

思维贫乏:表现为沉默少语,谈话言语空洞单调或词穷句短,见于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及精神发育迟滞。

思维散漫:说话东拉西扯,答非所问。

思维破裂:言语支离破碎,语词杂拌。

思维中断:又称思维阻滞。患者无意识障碍,又无外界干扰等原因,思维过程突然出现中断。表现为患者说话时突然停顿,片刻之后又重新说话,但所说内容不是原来的话题。若患者有当时的思维被某种外力抽走的感觉,则称作思维被夺。两症状均为诊断精神分裂症的重要症状。

思维插入和强制性思维:思维插入指患者感到有某种思想不是属于自己的,不受他的意志所支配,是外力强行塞入其脑中。若患者体验到强制性地涌现大量无现实意义的联想,称为强制性思维。两症状往往突然出现,迅速消失。对诊断精神分裂症有重要意义。

精神病人语录调查报告

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精神病人语录调查报告

被告人闫某因对政府旧城改造和房屋拆迁产生不满情绪,遂持刀闯入政府办公大楼将一名干部砍伤(轻伤),一审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二年。闫某提出上诉,要求二审为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经二审法院委托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闫某确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仍处于疾病期。

二审期间,随着诉讼进程的发展,出现了许多程序性的问题,这些问题虽然不大,但却直接影响诉讼的进行和被告人的实体权利。仔细斟酌,发现许多办案思路和习惯并没有真正体现法律的本意。

一、首先,精神病人能否仅以自己的名义上诉?显然不能,既然不能,是否应该否认其提出上诉的效力,按无效上诉处理,从而直接导致一审判决的生效呢?这样做,显然有失偏颇也不妥当。本案被告人闫某一审时未予鉴定,是按其神志正常下判的,宣判时被告人当即表示要上诉(宣判笔录中记载),一审法院依法将案件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二审受理后,在讯问被告人时发现被告人本人并不愿意上诉,是其近亲属(一审辩护人,不是法定代理人)未经其同意提出上诉的,而且唯一的上诉请求就是要求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虽然在鉴定前暂时还不能从法律上认定其为精神病人,但经过阅卷,发现被告人有精神病史,多年来一直病休在家,单位和居委会均按精神病人对待,因此,鉴于这种状况,不应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个人意思表示判断处理,更不能据此简单地否认其上诉的有效性。尽管最终其亲属未征得其同意而以其名义提出上诉,是因为亲属一直认为其是精神病人,且在一审时即已提出鉴定申请。而究竟是否有病乃至承担刑事责任,在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前还不得而知,只能存疑。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应暂按有病处理为宜。程序上的小小瑕庇完全可以合理补救:即征求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如其同意上诉,便会产生对上诉的有效性予以追认的效果,本案则继续审理;如其不同意上诉,则上诉无效,原审判决在上诉抗诉期满后生效。总之,遇到这样的问题,不宜不分青红皂白,一律以无效上诉处理,从而直接剥夺了被告人享有的诉权,表面上看是程序公正的体现,实际上未贯彻疑案从轻的原则,由于机械死板地适用法律条文,导致这样一种现象:个案正义未能实现,却连普遍正义也丢掉了。疑案从轻的.原则不仅仅要体现在实体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而且还要在程序的操作上亦应有所体现,这样才能全面的展示现代刑法对人权的尊重和文明司法的价值取向。

二、上诉案件审理中,当案件事实发生变化,出现新的事实和重要证据,应发回一审重新审理,这样控辩双方对新的事实和证据可以各抒己见,当庭质证、认证,宣判后,不服者皆可上诉或抗诉,有利于双方特别是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但并非每案必须发回重审,如本案中,上诉人请求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先由原审法院组织鉴定。如鉴定没有病,则维持一审判决;如鉴定有病,则只能发回重审。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尽合理,发不发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待。如经过开庭审理,并且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均无异议,一审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完全可以在二审判决结案;如有异议,再发不迟。具体理由如下:

1《刑诉法》189条(三)项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闫某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审时即已申请精神病鉴定,但未予准许。二审鉴定后,闫某确为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如开庭审理时,控辩双方对被告人患精神病的事实和鉴定结论等新的证据均无异议,而且在适用法律上亦无分歧意见,依法改判理所当然,顺理成章的事。如此,即使不发回重审,不走一审程序,也不会剥夺和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影响公正审判。而且在实体上,使被告人尽早获得公正的判决,客观上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其合法的权利,符合立法精神和刑事诉讼理念的要求。

2二审作出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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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语录调查报告

什么是天才,什么是疯子?我想很多人都是这样回答的——天才就是高智商,疯子就是神经病。仿佛一个在天,一个在地,永远不可能有交集。读完《天才在左,疯子在右》这本书,也许会改变很多人对这两者的看法。

本书的封页有些诡异,在一块长方形内有许多众人所看不懂的奇怪的画中,左右两边各有半块人脸的影子,大概代表天才和疯子的关系吧。作者高铭耗时四年,深入医院精神科、公安部诸多神秘机构,得以与数百名精神病人直接接触,最终产生了—国内第一本精神病人访谈手记。

书中讲述了作者与多位精神病人接触的经历,每一个故事都简单明了,又扑朔迷离。所有的故事清楚到让人感觉身临其境。在作者所接触到的患者中,有研究哲学、心理学、人体、生物学、宗教、量子物理学、符号学、玛雅文明的各种各样的人,还有一些多重人格者,“永生者”,“小说”家以及惧怕梦境、细菌甚至是月亮的人。作者将每个人物的形象、性格和已知的内心世界刻画得栩栩如生,仿佛他们就在你眼前与你交谈。由此可见,作者在收集素材与写作上下了很大功夫,才让我们读者阅读时体会到了一种特别的乐趣。

精神病人中很多有自己的思想,也很清楚自己在想什么,甚至很多想法是很有科学性的,就像书中的“四维虫子”和“时间的尽头”等节所提到的,患者的思维是很严密的,所讲到的量子力学也是有根有据的,讲述时思路清晰严谨,若是在大学课堂讲课,相信是很有资深教授的范儿的。但是这样的人却被送进了精神病院,人们把他们当成疯子,只是因为他们的思想被绝大多数人所不能理解和接受。若是人们能宽容地对待这样的思想,换个角度来看“精神病人”一些天马行空式的想法,或许他们就是坐在研究院的科学家了。

天才和疯子有时只是时代的差别,如果在一千多年前有人整天拿电脑,航天飞机什么的来说事,人们肯定也觉得他们是疯子,可是在今天,生活在现代社会的每一个人都不会对此有丝毫的质疑,它们都成为了现实。再如,尼采,梵高,爱因斯坦等天才都有不被大家所理解的时候。梵高也因自己的画风和当时的主流不同而不被大家所待见,后来也进了精神病院。但现在,梵高所有作品都价格不菲。

许多天才都是埋没在人们的质疑声中,坚信真理的天才,只有碰上相信真理的人,真理才会发出金光,造福于人类。天才若是生不逢时,便也成了疯子。因此,部分精神病人也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天才,只是不被理解而已。

天才在左,疯子在右。不过一念之间。

精神病人的心得体会

精神病是一种常常被人忽视或者误解的疾病。在与精神病人接触的过程中,我深刻地意识到他们也是人,他们需要理解和关爱。在与他们相处的过程中,我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以下是我对精神病人的观察和心得的总结。

首先,我发现精神病人也有自己的情感和需求。与其他人一样,他们渴望被理解和关注。虽然他们在思维和行为上可能与常人有所不同,但他们同样渴望与他人建立起真诚的联系。在与他们交流时,我始终保持耐心和开放心态,倾听他们的痛苦和困扰。与精神病人建立互信和尊重的关系,能够让他们感受到被接纳和被关怀,从而缓解他们的痛苦。

其次,理解精神病的症状和特点对于与他们相处至关重要。精神病人常常表现出情绪不稳定、思维混乱或行为异常。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这些表现归咎于他们的个性或者故意的行为,而应该意识到这是精神病的症状。当他们出现紧张、烦躁或者恐惧等情绪时,我们要保持冷静并尽量不去激怒他们。在交流中,我们应该避免使用复杂或者模糊的语言,尽量以简洁、清晰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思,以便于他们理解。了解精神病患者的症状和特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与他们沟通和相处。

第三,给予精神病人支持和鼓励是非常重要的。精神病人在康复过程中经常会面临痛苦和挫折,他们需要社会和家庭的理解和支持。作为他们的伴侣或者朋友,我们应该给予他们鼓励和帮助,让他们感到被重视和肯定。这些支持和鼓励不仅可以增强他们的自信心,也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面对疾病和康复的挑战。

第四,关注精神病人的身心健康是至关重要的。精神病人在治疗过程中需要注重身体和心理的双重健康。适当的运动、良好的饮食和充足的休息能够促进他们的身体康复。同时,他们可能还需要心理咨询和支持,来缓解他们的精神压力。身体和心理的健康是相辅相成的,我们应该帮助他们维持平衡的生活方式,从而提高他们的整体健康水平。

最后,我们要以平等的态度对待精神病人。精神疾病并不意味着他们的人格或者价值低于常人。我们应该摒弃对他们的歧视和偏见,而是以开放和包容的心态来看待他们。给予他们尊重和尊严,才能真正帮助他们走出痛苦,并融入到社会中。

总结起来,与精神病人接触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他们同样需要关爱和理解。通过与他们建立信任和尊重的关系,我得以了解他们的需求和痛苦。在与他们相处的过程中,我也意识到理解他们的症状和特点对于成功的交流和康复非常重要。给予他们支持和鼓励,帮助他们关注身体和心理的健康,以及以平等的态度对待他们,是与精神病人相处的关键。通过我们的关爱和支持,他们也能够找到康复的希望和勇气,重新融入到社会中。

与精神病人的沟通技巧

近年来以患者为中心的整体护理观的提出和建立,使得护患沟通在护理工作中备受关注。护患间的沟通是一种治疗,尤其是在精神科护理工作中,护士所用文字、谈话方式等都可成为整体护理的工具,以帮助患者康复,护患间有效沟通是实施整体护理的前提。

1.1 一切为了患者,以患者为中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 护患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护士不要潜意识里把自己放在支配地位。尊重患者、把护患关系摆对是沟通的重要原则之一。20世纪中叶,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人类需求的5个层次: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和归属感的需求、受尊重的需求及实现自我的需求。马斯洛的这一阶梯理论,不仅适用于健康人同样适合于患不同疾病的患者。无论他处于何种状况也是需要尊重的,拥有被尊重的权利。如果护士把患者视为一个有尊严的人,就会自觉尊重患者的权利,设法满足他的合理需求,与患者取得有效的沟通,帮助他更好的进行治疗,促进康复。反之,如果护士只注重完成具体的工作任务,就会把患者仅仅当作护理操作的'对象,完成任务了事。

1.2 宽容和接纳 由于精神病患者思维活动的异常,以及精神症状的支配,他们不再是正常情况下的自己,其言行举止往往荒谬怪异,让人无法理解;或焦虑、忧郁、沉默不语,或狂躁、兴奋、蛮不讲理,甚至打骂护士,这时通常的一些交流技巧可能是不实用的,但作为精神科护士,决不能拒绝患者,而要用爱心、宽容接纳患者,从患者的无理中看到合理的一面,理解同情患者,尽职和真诚的努力帮助患者走出“迷茫”。

1.3 协助患者维持希望,稳定情绪 护士要对患者负责,以一种乐观向上的态度与患者沟通,对他们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通过沟通技巧理解患者的内心活动、病态体验,同情、理解和接受他们的感受,营造一种能够让患者倾诉心中焦虑不安或恐惧的氛围,减轻患者心理压力,稳定情绪,鼓励患者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而不应只是简单的敷衍了事地说教,以免阻断护患间沟通。

1.4 坦诚相待,一视同仁 护士对每位患者都要坦诚、平等对待。与患者的沟通要针对治疗目标,不能添加个人喜好。交往要有度,尤其对异性患者既要有利于沟通,又要防止患者产生非分之想,在护理患者的过程中不允许发生私人友谊、给予特殊关照。

2.1 重视语言沟通 沟通前,熟悉病情;沟通时尊重患者,灵活运用交谈技巧。在与患者沟通接触前,要全面了解患者各方面情况,熟知病史、治疗和护理等有关情况。同时还要了解患者的兴趣爱好、个人特征、生活习惯、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或工作情况等。在接触患者时尊重患者,形成良好护患关系,提高沟通的效果。精神病患者因病常敏感多疑,因此对患者羞于启齿的言行遭遇不提及、不议论,不可任意谈论病情表现或不良预后。与患者交谈时,侧重于帮助患者明确自己的问题和忧虑,帮助患者顺利克服个人的身心障碍。当患者受精神症状支配无法交谈时,护士更应灵活运用交谈技巧与患者沟通。如木僵患者表现为不语不动,面无表情,但多数患者对外界仍有一定感知能力,因此护士应掌握木僵患者的特点,可在深夜或环境安静时轻轻地握着患者的手并对其小声耳语,有时患者偶尔会回答,从而可以了解病情和患者的需求。

2.2 善于启发、引导患者 护士要善于表达自己对患者的关心理解。注意发现患者感兴趣的话题,启发引导患者说话。沟通方式灵活,因人而异确定沟通的途径。如:(1)有的患者在表达自己的感受和经历时,会偏离主题或思维停顿,沉默不语,遇到这种情况要具体分析:患者是不愿说出自己的问题,还是不会描述要谈的问题,还是其他原因。护士应给予适当的启发,使患者完整说出内心想法。(2)在接触幻觉、妄想的患者时,不要因其荒谬的思维而随便打断患者谈话,更不要与之争辩或强行指出其病态,否则将会阻碍患者的表述。(3)对忧郁、情绪消极的患者,护士应以热情鼓励的话引导患者回忆以前的成绩。(4)对精神衰退或思维迟缓的患者,护士应耐心重复主题,启发诱导患者按主题思路进行沟通。

2.3 耐心、充分地倾听 应以专注的表情,很投入地倾听患者讲述。最理想的倾听态度是有同感的倾听。边听边进行分析思考,筛选出患者话语的中心内容及“弦外之音”,掌握患者的真实思想,以获取诊断所需的资料。由于精神病患者思维活动异常,常常使交流速度变慢,此时护士不得在患者面前表示出丝毫不满或不耐烦,而应做有效的聆听者,然后给予适当的劝慰,使患者感受到护士的关爱,将有利于患者消除警戒,增加信任和依赖。

2.4 重视非言语沟通的作用 护士的仪表姿态,如表情、姿势、眼神、手势等,在沟通中有重要作用。如兴奋冲动患者伤及他人时,护士以镇静的态度,一手握住患者打人的手臂,另一手轻拍其肩,配合温和坚定的话语,使患者顺从并逐渐安静。有时在交谈中,适时的沉默可以给护患双方以思考的时间,如对抑郁状态的患者,当他沉默不语时护理人员可默默陪伴患者一段时间,可让患者感到护士对他的接纳和陪伴,然后根据患者感觉,适时发问。患者悲伤哭泣时抚摸可使他感到你的同情和关心,但对异性患者应慎用触摸。

精神科护理的独特性是特别重视和患者的沟通,因为精神病患者一般说来呈现较多的心理问题和内心体验,以及精神症状的干扰,更需要护士掌握沟通的原则,灵活运用沟通技巧,与患者进行有效沟通。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了解患者心理状态和需要的目的,从而满足患者的需求、提高护理的工作质量,以实现帮助患者维护健康、预防疾病、恢复功能的目标。

易肇事精神病人管控方案

针对春夏之交精神病患者疾病多发的情况,××县公安局认真组织民警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精神病患者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工作,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严防精神病人肇事肇祸。

一、调查摸排、分级管理。

今年三月初县公安局组织各派出所对所属辖区内的精神病患者展开全面性的调查,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层层落实管控,实行责任人、监护人双项责任制。镇政府、村委会、责任区民警是主要责任人,精神病患者的近亲属是主要监护人,在管控工作中责任区民警要与监护人签定监护责任书,落实监护任的看管责任;对没有监护人或近亲属的,所在单位、社区、村委会要相应履行监护职责;对生活无着落,流浪街头的精神病患者要积极护送到民政部门并妥善救助。平时密切关注一般性精神病人的动态,落实药物治疗、心里疏导、生活安定措施,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二、及时监控,迅速处理。

制定工作预案,在遇突发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事件时及时出警并控制局面。4月1日,精神病患者耿某精神病复发,背着装有菜刀的包来到县医院门口,嚷着要砍人。旌阳派出所迅速出动并控制局面。案发后及时与其家人沟通稳定患者情绪。4月16日,乔亭村南山间歇性精神病人张某突然发病,在乔亭村东村山上放火烧山,群众制止时,张某一手拿一把菜刀,一手拿一把尖刀,威胁群众不许靠近,甚至拿刀具追赶群众,蔡家桥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将其控制住,同时缴获了二把刀具。5月16日,精神病人周某挑扁担于旌阳一小门口贩卖竹笋,期间精神病复发。旌阳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防止事态恶化,这三起案件因处置及时、方法得当,均为造成人员伤亡。

三、及时汇报,社会联动。

各派出所对摸排调查出的精神病患者的具体情况特别是重点管控人员,做到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一方面联系患者所在社区工作人员,稳定患者情绪,另一方面协调民政部门实施医疗救助,如周某一人生活,性格孤僻且经常在旌阳一小卖菜,对旌阳一小师生人身安全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旌阳派出所协同镇政府和浩庄村委会落实管控措施,商讨解决办法,以确保周围买菜群众的人身安全和旌阳一小师生安全出入校园。现周某已被送至医院医治。

四、积极动员,根除隐患。为从根源上消除隐患,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民警会同镇政府和患者所在社村干部,主动联系患者监护人认真协商,动员监护人及时将病人送往医院治疗,监护任家庭确有困难的由镇政府筹集医疗费用,由警方护送患者前往精神病院医治。4月22日、5月21日在镇政府和旌阳派出所民警的安排下耿某、周某两名病患被送往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医治。其他几名重点监控人员(庙首镇精神病患者彭某,云乐乡精神病患者某、乔亭乡精神病患者张某)目前情绪稳定。

通过上述措施,县公安局有效的消除了社会及校园周边的治安隐患及群众的恐慌,得到了群众的肯定和一致好评。

精神病人语录调查报告

6月30日,医生说我得了妄想症,那个她是我幻想出来的,可我知道,她是真的。她就是我,我爱上了我!

9月7日,我泪眼摩挲……我梦见自己的世界只有黑色。我害怕,我向前跑着,可我逃不掉了!然后我醒了。我看见前面的镜子,抚摸了上去……哭泣着描述那个轮廓,自己的轮廓!

10月5日,我只能看见那模模糊糊的黑影,那闪耀着太阳的夏天不复存在……我还是穿着厚厚的风衣,一点一点的裹紧自己。

12月30日……我终于还是陷入黑暗,没有想象中的崩溃,因为她来了。

“小双……你真的在对不对?”我开心的抱着她。

“因为你相信我的存在啊!”她说着,我可以感觉到她在抚摸着我眼睛上的绷带。

“小双,我看不见了……”我又想哭泣了,可是眼腺已经枯萎,再流不出一滴泪水。

“你记得我就行了……”她抚摸我头发的动作我渐渐的感觉如此清晰……。

我看着自己的尸体渐渐腐烂,变为白骨。最后才被路过的路人发现,自始至终,小双一直在我的身边陪着我。

是啊!我是孤独……孤独的爱上了自己!

精神病人的低保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我叫__,是__公司一名驾驶员,今年__岁,没有妻子和子女,只有两位60多岁的年迈父母。我在20__年x月x日入厂,月平均工资__元,其工资收入在省吃俭用的情况下,基本能维持一家人的生计,然而不幸的是在20__年__月x日,我因病入住__市第一人民医院,经医院确诊为急性淋巴型白血病,至今还躺在医院的病床上,由于家庭无积蓄,短短的一个多月里,为了治病,我已欠下了__万多元的债务,近期,医院将安排化疗治疗,挽救生命,治疗期至少四个疗程,每一个疗程需x至x万元的费用,共计需__多万元,这个天文数字我一个工人实在难以支撑呀,但我只有咬牙设法渡过难关,亲戚朋友那里几乎借了一圈,在他们的帮助下,只筹到几千元,漏洞实在太大,有如杯水车薪,我知道他们已竭尽各自所能。目前我在医院进行的治疗,为了维持身体基本营养,每天要注射一瓶医院配置的营养液,每瓶300元左右,还有日常基本用药、都非常昂贵,公司见我如此的`窘迫,给我提供了帮助,工资可以照常发放,但整个家庭的全部费用均靠我__元工资,巨大的开支,使家庭基本生活费用已经入不敷出。为节省开支,我父母坚持自己拖着年迈的身体日夜守护、亲自照料我的生活起居。

相对于其他家庭,我的家庭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家庭,工人兢兢业业的作风和自律精神,使我参加工作以来,在困难的时候从没有向工会开过口。目前,家里经济负担已经实在过重,希望在我最困难的时期能得到我们工会的集体温暖,拿到一些困难补助,以此来挽救我的生命,所以特此提出申请,望能核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20__年__月__日。

精神病人管理方案

为建立综合预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现就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和管理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1、有本省户籍或外省(市、自治区)流入本省又无亲属、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发生以下肇事肇祸行为之一的精神病人应予以收治监护。

(1)杀人、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

(2)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3)抢夺、损毁公私财物的;

(4)严重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的;

(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2、遇有重要活动或重大突发事件期间,收治管理对象范围可酌情扩大。

1、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有法定监护人(单位)的,其监护人(单位)不得随意放任流落社会,造成危害行为发生。发生危害结果的要追究监护人(单位)的责任。

2、街道、社区居(村)委会要对辖区内重性精神病人进行有效监控,如精神病人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3、公安派出所接到街道、社区居(村)委会报告后,对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疑似精神病人,应及时与设区市精神病院联系进行精神医学鉴定。

4、经鉴定确认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公安派出所应强制送精神病院治疗,同时逐级上报,并由设区市公安机关签发《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入院通知书》,交由精神病院治疗。

5、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经一个疗程治疗后,病情难以稳定且反复发作的,由精神病院继续给予住院治疗。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病情已稳定或痊愈需出院,由监护人或患者所在单位领回。

1、对流落社会的精神病人,公安部门应将其送精神病院进行精神医学鉴定,精神病院要无条件接收。

2、经鉴定确认无肇事肇祸倾向且病情稳定的精神病人,由公安部门送民政部门流浪乞讨救助机构给予救助。民政部门流浪乞讨救助机构可视患者情况商公安、精神病院协助送返原籍。

3、经鉴定为肇事肇祸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给予强制留院治疗。经一个疗程治疗后,病情难以稳定且反复发作的,由精神病院继续给予治疗。病情已稳定或痊愈,可查清其身份、监护人或所在单位的,由监护人或患者所在单位办理出院手续后领回;因其监护人家庭贫困、无力抚养而拒不领回或无法查清原籍、监护人或所在单位的,经设区市民政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赣府发[2007]21号文件精神,由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接收和治疗。

(三)对家庭贫困的重性精神病人和经公安部门送治后出院的贫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由各级残联对其免费发放维持治疗期间的基本治疗药品,社区居(村)委会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实施日常管理,确保其按时用药。

1、对公安机关强制送治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精神医学鉴定费用、基本治疗用药费用由财政给予报销,住院床位费减半,伙食费等其他费用由个人负担。

2、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治疗费用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符合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救助金额从宽掌握。未参加医疗保险,但家庭有支付能力的由家庭负担。

3、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属城乡低保户的,除按规定在城乡合作医疗和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中报销部分费用外,当地政府还可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4、对无法查清原籍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精神医学鉴定、收治应急处置、住院治疗和收容期间相关费用由财政负担。

5、对交由民政部门安置和病情长期无法稳定仍由精神病院监护住院治疗、且无法查清其法定监护人(单位)的精神病人,财政部门按城镇低保标准核拨其生活费,按基本治疗用药标准核拨其免费用药费用。

6、对家庭贫困的重性精神病人和经公安部门送治后出院的贫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免费发放维持治疗期间的基本治疗药品,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

7、按每强制收治一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补助100元的标准,适当增加公安部门强制收治管理专项经费。工作经费由公安部门按收治人数据实申报,并提交设区市公安机关签发并有收治精神病院盖章确认的《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入院通知书》和精神病院同意精神病人出院的证明,送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核拨。经费每半年结算一次,上半年结算时间为6月20日,下半年为12月20日。

8、建立省、市两级负担机制。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经费由省、设区市二级财政按6:4比例负担,省级负担的经费从2008年列入预算基数。设区市应严格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并在财政专户中设立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经费专账,实行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9、建立简便的费用结算机制。精神病院凭送治病人的精神医学鉴定书、设区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入院通知书》、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凭证,定期将强制收治的精神病人治疗费用报设区市财政部门审核,审核后确认的经费由财政直接拨付至精神病院。

为落实责任,由设区市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所有工作。省级只对经费实行专项补助,指导工作开展。各设区市要建立由综治办牵头,公安、卫生、民政、残联、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参加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专项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综治办:牵头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对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公安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全面深入的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收治。

(3)卫生部门:承担精神卫生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指导、预防、监测工作。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的审核、报销、拨付工作。

(4)民政部门: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认真做好流落社会的精神病人救助及送返原籍等相关工作;对因监护人家庭贫困、无力抚养而拒不领回,以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查清原籍和监护人的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由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接收和治疗;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实行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有关费用。

(5)残联:认真完成精神疾病社会防治康复任务,对家庭贫困重性精神病人和治疗出院后贫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免费发放维持治疗的基本治疗药品。

(6)劳动保障部门:按政策落实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就业。

(7)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逐步增加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工作的财政投入,核拨有关经费,加强资金监管。

(8)社区居(村)委会:协助开展精神病患者的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落实本辖区内贫困重性精神病人和治疗出院后的贫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政策。

(9)精神病院:对精神病人进行鉴定;凭设区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入院通知书》办理交接入院手续,制定治疗方案。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基本用药目录,控制有关费用,实行保本微利原则。完善安全设施,防止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外逃、伤害和自杀等事件发生。

精神病人语录调查报告

3月17日,县政府副县长方志国主持召开安庆市精神病人福利院项目建设指挥部会议。项目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会议听取并讨论通过县民政局关于安庆市精神病人福利院项目建设推进方案。

方县长要求,安庆市精神病人福利院项目是一项德政工程。项目的建成将进一步提高我县精神病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质量,将减少暴力倾向精神病人给社会带来公共安全隐患,有力助推我县社会建设,将解放精神病人家庭生产力,有力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开展。

方县长强调,安庆市精神病人福利院项目是县政府20重点工程,不是某一部门工作,是县政府的.重点工作,项目建设时间紧、任务重,各项工作要在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限内完成。各成员单位和工作小组要分工负责、密切合作、协调统一,不得推诿扯皮,将各项工作立体推进、交叉进行。要根据实施方案,主动作为,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明确各自工作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倒排工期,销号推进。指挥部将根据工作推进情况时时进行调度。

关爱精神病人的心得体会

精神病是一种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疾病,感染的人群不断扩大。尽管精神病是一种病症,并不代表着患者就应该被孤立和歧视。关爱精神病人是与治愈该病一样重要的事情。它旨在减轻患者的痛苦,帮助患者重构自我的信念和恢复心理健康。

第二段:了解患者。

了解患者的背景和生活情形是了解患者的第一步。它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患者,有助于更好地为他们提供帮助。关注患者的病例记录,要知道他们最近是否有任何严重的心理失常行为、情绪问题、睡眠障碍、抑郁情况等。沟通和交流也非常重要,这样可以更好地了解患者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

第三段:诊断和治疗。

精神病患者的诊断和治疗需要专业医护人员的支持。重要的是根据患者的需要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治疗可以包括药物疗法、心理咨询、社交行为、支持群体治疗等。这个过程需要耐心和关注,并且需要家庭成员的支持。最好保持接触和交流,以确保患者得到正确的支持和治疗。

第四段:支持和鼓励。

精神病是一种影响深远和持久的状态,精神病患者需要支持和鼓励。我们可以与患者建立信任关系,让其感受到自己是被理解和支持的。我们可以表达对患者的信心和鼓励,帮助患者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和重获信心。我们也可以帮助患者以积极的方式看待治疗,这对他们的精神健康也是积极的影响。

第五段:结束语。

关爱精神病人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因为我们都是社会的一份子,应该尽可能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支持和关爱。帮助精神病患者重新恢复自信并适应社会是一项重大任务。我们需要消除对精神病的歧视,同时也给患者带来希望,为他们的未来提供信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