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自治工作总结大全(13篇)

时间:2023-10-29 20:50:13 作者:琴心月 精选自治工作总结大全(13篇)

每个月的工作总结都是一个机会,可以让我们反思自己的工作方式,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在写月工作总结之前,先看看以下这些范文,或许能够给你一些写作的灵感。

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总结

第一条为依法实行居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居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居委会在居党总支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居务管理,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社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由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由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居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居两委干部、居民小组长及本居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居民代表会议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行使职权。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代表会议。

第三章干部管理、居民小组管理。

第五条本居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居两委,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居其他专职干部。

第六条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居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七条本居划分为19个居民小组,各居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本组居民代表中推荐产生,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居民完成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居社区建设。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向居办企业或者居民筹集。具体集资办法、集资对象和数额,由居两委会提出方案,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经费使用情况和收支账目,应一事一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五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条本居计划生育工作由居党总支书记和居委会主任负总责,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凡居住本居的居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居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居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六章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二条为了维护本居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居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治安联防队和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负责本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三条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居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四条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文明人,争创文明户。

第十五条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电视、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加强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居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十九条外来人员在本居居留的,应向居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登记。本居居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居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条本居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属集体所有,由居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一条企业单位及个人建房用地都必须遵守镇土地、规划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居经济合作社发包给本居居民承包使用,由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负责监督。

第八章行政事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居委会在办理好本居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镇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四条居委会要将各项居务定期公开,每月不少于一次,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九章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本居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居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居道两侧属居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居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二十六条全居居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分布在全居的垃圾箱内或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和交纳保证金。

第十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居财务工作接受市、镇农居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居民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居向农户、企事业单位(包括外来务工、居住人员)收取款项做到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二十九条建立和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居财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并由居委会主任一支笔审批,凡金额在五百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必须由支部书记审核并经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方可报销,对大额支出须经“两委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开支的,出纳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反映,居委会应及时纠正,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三十一条实行民主理财制度。居成立由居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的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居务监督委员会,对本居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建立居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经管站负责,居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居民代表会议和报告。

第三十三条集体出借给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和现金等,双方签订好合同,同时办好资产抵押手续。

第三十四条居级财务管理实行镇会计代理制,居级财务要接受镇会计委托服务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为了加强居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建立居务公开栏,居务公开栏的内容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的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民主理财小组发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居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居两委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的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8月20日通过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需经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乡镇村民自治工作总结

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本村实际情景,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行自治。经两委研究,村民代表大会经过,特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和谐礼貌。

第一条: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讲礼貌、讲礼貌、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扶贫助难,喜事新办,破除封建迷信,进取参与“礼貌户”评比活动。

第二章:村内秩序。

第二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懂法、知法、用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讲究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团体的一切财产和设施,否则照价赔偿。

第四条: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不做伤风败俗之事,严禁聚众赌博和地下六和彩、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诽谤他人,轻者受到道德的谴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为做好本村社会治安工作,外来人员需在本村居住的应主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登记后方可入住,不享受本村民待遇。

第六条:严格遵守信访工作条例,经过正当渠道向上级反映问题,不参与越级上访、团体上访,不利用信访手段聚众闹事。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七条: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八条:婚姻自由,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钱物。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管理家庭财产。

第九条:赡养老人,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晚年幸福,对不尽赡养义务者,经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条: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本事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准虐待病残儿;对继子女和养子女,严禁因家庭不和导致中小学生中途辍学。

第四章: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村内所有土地属团体所有,村民仅有使用权。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者,责令其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面建筑物。

第十二条:经济承包合同管理。

(一)凡是承包、租赁团体土地(企业、商品房、果园、生产资料和各种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村委会的统一规划,必须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和租赁费,对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处理。

(二)对团体和个人签订的各项承包合同,村委会要建档立卡,加强管理。对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按《农村团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村级建设。

第十三条: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实行村民集中建房和采取农民新村统一安置。具体事项,由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三天后确定。

第十四条:自觉维护好村内公共卫生,不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杂物,搞好家庭个人卫生,自觉绿化家庭,美化环境,自觉维护街道整洁畅通,严禁堆物防碍交通。

第六章: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村民应自觉维护村委会正常的办公秩序,支持和配合村两委开展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执行公务。

第十六条:村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民主化决策,依法办事,重大事情必须经过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示三天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村两委干部严禁以权谋私,严禁挪用公款,严禁打击报复,违者要严厉查处。

第七章:村务公开。

第十八条:村两委工作要实行村务公开。利用公开栏或经过召开党员、群众、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本村的重要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情景、承包费、宅基地审批、生育审批、奖扶和特扶对象情景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公开,以便理解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村财务收支情景,按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八章:计划生育。

第二十条: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充分体现群众的主体地位,加快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充分发挥村两委对计划生育的领导作用,自觉承担抓好村计生工作的职责,进一步树立男女平等,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科学礼貌新观念,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推动群众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促使村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的核心,负责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相关科普知识,负责向村民供给计划生育宣传品。

(二)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免费为初次生育(含怀孕)的村民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及时为需外出的村民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贴合再生育条件的村民办理《生育证》相关手续。为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因故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向村民说明理由。

(三)免费供给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供给节育措施服务,并承担施行节育手术、不贴合法定生育条件终止妊娠的费用。

(四)定期免费供给孕(环)情监测服务,及时做好随访和技术指导。

(五)负责与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为村民进行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供给有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村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共同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

第二十三条:村民应自觉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政策生育。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年龄在15—49周岁范围内的村民为育龄群众。

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一)每位育龄群众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权利,有权要求依法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生育或收养子女或生育、收养的子女死亡的,应当在45天内如实向村委会报告。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及时(顺产90天内,剖宫产210天内)落实以长效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理解孕(环)情检查和生殖保健服务。因务工、经商等活动在异地村住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四)贴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孕妇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贴合《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的规定。不贴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五)计划生育户有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权利。

(六)违法生育的,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七)为流动人口供给居住条件并超过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

(一)对领证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农独女户可享受本镇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实行晚婚、晚育的村民,村委会能够给予适当。

(三)独生子女户、双农独女户,其子女在入学、参军、招工、招干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生产、生活发生困难时,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四)育龄妇女带环怀孕自觉终止妊娠的给予40元补助,二孩妇女在产后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每例100元的补助。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每例奖励40元(凭镇计生服务所出具的证明)。

(五)对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员200元奖励。

(六)对于年满10周岁独女领证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对领证户每年参加孕环检,给予误工补助50元。

(七)对考上大学的计划生育给予500元奖励,独生子女奖励1000元(凭大学本科录取通知书,户籍在本村)。

(八)凡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者除镇每月奖励20元,村每月再增加3元(领取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村计生办发放的相关宣传品,否则,停发本年度村奖励部分)。

(九)政策内怀孕在二个月内,本人自动向村计生办汇报的,村一次性奖励50元或购买一份妇幼安康险。

(十)凡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寄回孕检单的每次奖励100元,另加误工费100元。

第二十六条: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省《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行政处罚外,村委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过三个月上报孕情或隐瞒孕情的将取消相关奖励。

(二)凡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或刁难、围攻、谩骂、威胁计生工作人员,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外,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章:户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经过,为适应户口开放政策需要,同时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需求,对申请迁入村的人员,规定签订入户合同。

(一)不具备享受村村自治优惠措施的人员。

1、非婚嫁人员;。

3、以前迁出的户口现申请迁入的;。

4、外单位离退休人员;。

5、劳动改造期间人员;。

6、暂不明确的其它人员。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村民自治章程自2017年1月17日村民代表大会经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村民自治章程解释权属上草市村村委会。

文档为doc格式。

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总结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社区居民依法自治,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居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居民委员会领导,对居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居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社区居民意见基础上由居民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居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居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六条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民代表组成。居民代表由各居民小组按核定的名额推选产生,接受本社区民小组居民的监督,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居民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

居民代表在任期内亡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居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不计入居民代表总数。严重违反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居民代表会议的,应终止其居民代表资格。

第七条居民代表会议向居民会议负责,在居民会议闭会期间,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和其它法定事项。

第八条非居民代表的村党(总)支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列席居民代表会议,具有本社区户籍的非居民代表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区域内共建单位代表可以列席居民代表会议,上述人员均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居民代表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1、本社区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社区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9、居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讨论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交居民会议决定;。

(三)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选举的选举办法、监计票工作人员和选举其他事宜;。

(四)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

(五)听取、审议居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评议居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七)向村党(总)支部、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十条居民代表有提出议题、监督评议、表决、调查、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每个居民代表均应联系若干个居民(户),经常性地征求、听取所联系居民(户)的意见;按时参加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带头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协助居民委员会工作。

第十二条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五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居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居民代表会议议题由党(总)支部或居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居民或居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居民或居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报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议题。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或五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应当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的3日前,将需要讨论的内容告知居民代表,重要事项应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会议需要讨论的内容应当及时张榜公布告知居民。

重要事项应通过民主听证(恳谈)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但不得以此代替居民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居民代表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

(一)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民代表签到,清点参加会议人数;。

(二)主持人提出会议主要内容,介绍并说明提供决策的方案;。

(三)对决议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对方案进行修改;。

(五)会议小结;。

(六)真实完整地做好会议记录,归档。

第十七条居民代表会议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应参加会议人数、实际参加会议人数、缺席人员、列席人员、会议主要内容(决策事项主要内容)、讨论情况、表决结果、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意见等。

会议记录、决定文本、签名、表决结果等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居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居民公布。居民代表应当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第十九条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村级各类组织和全体居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二十条居民委员会在执行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确需作重大变更和修订的,应提交下一次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三章村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社区村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村务重大事项“一事一议一签一公开”制度。

第二十二条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由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为了增加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设立村务公开栏和居民意见箱。村务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村级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居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居民反映问题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居民意见箱由居民代表会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箱,收集到的居民意见应在居民代表会议上宣读。村“两委”会要重视居民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应及时在居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必要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

第二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行政性事务工作,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形式下达给各个居民小组或有关组织,也可以和居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村两委会根据情况决定。

第二十六条居民委员会在管理本社区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社区的贯彻落实。本社区居民以及村内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依法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居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督促完成。

第四章村干部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社区村干部都必须对居民负责,接受村党(总)支部的领导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服从居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居民服务的思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和居民义务,不准做特殊居民,不准侵占居民利益,不准依仗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不准贪图享受,不准违法乱纪。

第二十八条建立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居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社区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

第二十九条实行村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社区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全部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位村干部。

第三十条建立村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本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根据个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采取自评、互评和居民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每个村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村干部的补贴直接挂钩。

建立完善履职承诺制度。新一届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本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党的方针政策,制定任期和年度主要工作目标、措施及工作作风,向居民作出履职承诺。

建立完善辞职承诺制度。新一届居民委员会成员对辞去现任职务的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出现承诺辞职情况的,应当辞去现任职务。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承诺辞职情况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对调查意见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辩。调查属实的,应及时启动辞职程序。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辞职程序要求的20日内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未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表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0日期满后的10日内指导、帮助召集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居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自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辞职决议应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备案。居民委员会成员因其他原因主动辞去职务的,应当由本人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同意辞职。工作有重大过失或明显经济问题的,须经审查或审计后方可辞职。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居民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评议活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在居民代表会议上对每一位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对评出的优秀村干部,要进行宣传、表彰;对不称职的村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村干部工作的,按产生程序进行罢免、劝辞。居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五章公共公益事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第三十三条建立居民生产服务组织,选用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技术专长、热心为居民服务的人员,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以便民利民、促进生产、发展经济为宗旨,为居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服务小组在村两委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组织居民参加社会保障。搞好五保户统筹供养,使其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居民。

第三十五条居民委员会办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向村经济合作社、村办企业或者居民筹集。具体集资办法、集资对象和数额,由村两委会提出方案,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对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使用情况和收支账目,居民委员会应一事一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六章集体经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居民委员会尊重和支持村经济股份合作社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三十八条本社区区域内所有土地、山林、矿产经营权均属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三十九条为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申请,并呈报乡镇(街道)审批,严格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规定,实行民主管理;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村两委会提出方案,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七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部书记和居民委员会主任负总责,实行居民委员会成员分片包干。设立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承担日常事务。凡居住在本社区的人员,包括本社区的居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服从村计划生育管理。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村两委会有权报上级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符合婚姻法、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计划生育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计划外生育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处理。

第四十四条实行育龄妇女定期查环查孕制度,掌握本社区育龄妇女孕情,及时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劝导进行人流引产,防止大月份引产。

第四十五条严禁弃婴、溺婴,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得藏匿包庇外来人员躲避计划生育。

第八章社会治安管理。

第四十六条为了维护本社区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义务调解队伍,企业负责人、居民小组组长为义务调解员,协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节本社区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四十七条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居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勇于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八条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公安机关处理;对吸毒人员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九条加强对归正人员、问题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外来人员在本社区居留的,应向村治安保卫委员登记,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场所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执行情况由居民委员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五十一条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的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年月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

六年级班级自治工作总结

老师的一言一行,都是学生最直接的教材,学生在很大程度上会模仿自己的老师,在言行举止上将老师与自己作对照。是以,开学伊始,我就十分注重自己的一言一行,力求为学生树立榜样。

首先,我认真搞好教学工作。课余时间,我认真钻研教材教法,分析学生的学习基础状况,做到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讲授知识点。并且多方查阅一些与教学相关的课外资料,充实课堂的内容,激发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上课时,对所有的知识点做到了如指掌,传授时做到游刃有余,对学生的质疑清楚地予以解释。这样,学生在心里就会佩服你,就会喜欢你上你的课,上课时也才会认真听讲,课后才会细心思考。一学期来,我班的语文成绩相当不错,本次期中考试,我任教的班级语文优秀率达95.7﹪。

其次,在管理学生的同时,注重对自己的严格要求。一期来,我自己在课间操、眼保健操,都坚持按时到位,从未有过迟到或不到现象学生看到老师都能这样严格要求自己,也就能更严格地要求自己,听从老师的安排,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这么久来,班上同学除了生病或有事请假,从未有人旷操、旷课。时至今日,早操、眼保健操、早自习都已变成自觉的行为。

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总结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县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是指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县、街道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

第三条本章程提及的社区是在街道管辖区内设立的,依据人口、自然资源、地缘关系及社区居民认同感等实际情况划定的。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社区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社区组织机构包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

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总结

第五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的权力机构。根据本社区实际,居民会议采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形式。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依法选举产生和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

4、讨论制定和修订《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社区居民公约》;。

5、变更或者撤销社区居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1、参加居民代表会议,代表本小组居民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代表居民对社区自治事务进行讨论决定。

2、及时向本小组居民传达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3、及时向居民代表会议反映本小组居民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由社区居委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可以决定召开居民代表大会。

第九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内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无权更改,本辖区全体社区居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条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是本社区居民依法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镇党委的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居民自治。

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由具有选民资格的本社区居民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权力:

1、在政府指导下,有权依法组织居民决定社区内部事务。

2、有权依法协助政府部门办理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

3、有权组织社区居民、单位对基层职能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

3、组织、引导社区居民开展法制教育、国防教育、公德教育、科学教育、青少年素质教育,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教育社区居民尊老爱幼、助残帮困、拥军优属、团结互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具有社区特色的文化精神,增强社区居民的归属感和家园感。

4、管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发展本社区的公益事业,开展各种社区服务,维护和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

5、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安全、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困难救助等工作。

6、掌握民情民意,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促进社区居民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7、代表社区居民向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本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居民小组,原则上每50-100户为一居民小组,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产生一名居民小组长,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完成社区居委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居民小组长的职责:

1、组织本组居民贯彻执行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的决定;组织本小组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2、组织本组居民积极推进和谐社区的建设,并对居务进行监督。

3、协助社区开展工作,及时向社区反映本组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总结

第一条: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保证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条:本章程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党员干部一律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本章程由居委会具体负责实施,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居委会。

第三条:居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三人组成,任期三年,受乡党委、政府指导,社区党总支的领导。

第四条:居委会工作职责:

1、组织居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协助乡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3、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经济发展,带领广大居民致富。

4、为居民办好事、办实事,举办各种公益事业活动,开展社会救灾救济,拥军优属活动。

5、大力协助维护治安综合治理,努力解决好居民反映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本居委会所在规划区的地理位置,抓住机遇,立足长远,根据当前政府对新区规划要求,积极尽快配合好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搞好规划;切实有效地对该社区内乱葬坟进行规范化管理。

本居委会将成立公墓管理小组,实行居民自治权利。将对社区内外所需在我社区境内葬坟户实行专人管理,统一地点,统一收取土地占用费,并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划要求,严禁私自葬坟,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违者责任自负。

6、在党总支的组织领导下,组织居民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

第五条:居委会的工作制度。

1、居委会成员除参加支部组织学习外,自身还要对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知识进行自学,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管理水平,虚心听取群众意见。

2、实行居务公开,时间不定期。公开内容:居委会财务收支情况;救济、救灾款物发放情况;上级拨款投入水利、交通等资金使用情况等,“一事一议”工程内容等。

3、社区干部必须以身做则,廉洁奉公,勤奋工作,不以权谋私,充分发扬民主,涉及社区大事要事要与居民商量,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六条:充分发挥居民、党员的聪明才智,协助居委会解忧排难。

1、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公安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2、治安工作:发动和依靠居民搞好本社区社会治安,签定有效责任书,全面协调做好政府、公安、保卫等部门的工作。

3、公共卫生工作:依靠群众,共同努力,做好本社区范围内的公共卫生和环境美化,道路硬化、亮化工程工作,创建美好家园。

第三章居民小组。

第七条:居民小组是居委会的下属机构,是实行居民自治的最基层单位,居委会应加强对居民小组的建设。

第八条:本社区共同划分37居民小组和一个街道,由本组居民选举产生一名组长,其主要职责:

1、向本组居民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执行居委会、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及时反映本组居民的合理化意见和要求,并做好本组居民的政治思想工作。

3、带领居民搞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完成居委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4、办好本居民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四章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九条:居民会议由居委会召集本社区年满18周岁以上居民过半数参加或三分之二的农户代表参加,每年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或二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居民会议。

居民会议行使职权:

1、制定修改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2、听取和审议居委会的工作报告,社区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居委会成员的工作。

3、制定社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修改和否决居民代表资格,居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五章居务公开制度。

第十条:居委会应根据本村多数代表意见和建议,对社区财务、居务进行监督,采取有效机制措施,并成立由居民代表组成的`五人监督理财小组。

1、督促居委会建立,健全居民自治的各项制度。

2、检查、督促居委会落实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3、反映居民合理化建议、意见、督促居委会行使办理。

4、检查、督促居委会居务公开及财务收支情况,协助开展对社区集体财务、财产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布上墙。

第六章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制度。

1、此项工作由总支书记组织实施总负责。

2、上级乡党委政府下派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应吸收居委会、居民部分代表参加对党员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章“一事一议”制度。

1、社区内兴办公益事业筹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行党员议事制度,采取“一事一议”专题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2、实施项目结果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社会秩序管理。

每个居民都要学法、守法,自觉遵守维护法律的尊严。各户家长应做到以身作则,教育好子女学法、懂法,增加自身防范意识。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时刻注意交通安全。

1、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

2、禁止用猎枪捕野生动物。

3、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个人或集体财物,要自觉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害水利、交通、通讯、广电等公共财务。

5、加强道德修养、讲文明礼貌、尊老爱幼、邻里团结和睦相处。

6、学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到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严格执行“一上二扎”节育措施,杜绝计划外生育。

第九章违章处罚。

1、情节较轻的由居民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节较重的,但未能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由治安委员协同居委会给予相应处罚。

3、触犯法律的由司法公安等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机关部门新规定有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更多。

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总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社区居民的自治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区民主自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加强社区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决策、议事和监督的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对本社区内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社区议事会对社区的日常事务进行协商监督。

第三条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党员的分布情况建立,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在区(镇)、办事处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指导下实行社区民主自治,是党和政府联系居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第五条社区居民是指在本社区常住人员,包括户籍在本社区定的居民及户籍不在本社区的但在本社区购买住房并居住满一年以上人员。租住在本社区的暂住人员除无选举权和无被选举权及另有规定外,同等适用。

第六条本章程一经通过,本社区范围内的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及驻社区单位均应自觉遵守。

第七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全体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八条社区居民代表由本社区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选举组成。社区居民代表原则上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2—3名代表组成。社区居民代表任期与社区居委会任期一致,每届为3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社区居民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从居民小组中补选产生。

第十条居民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1.表决权。在居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二,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可视此项议题形成决议。

2.罢免权。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对不称职和因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罢免事项必须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并由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权。审议和通过本社区发展规划、公共事务以及跟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实事工程改造等。

4.监督权。社区居民代表对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应对其予以说明或解答。

5.调查权。经代表大会的授权和委托,社区居民代表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社区单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

1.联系社区居民的义务。社区居民代表应经常联系社区居民,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维护社区居民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社区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3.带头执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决定、决议的义务。宣传贯彻落实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对社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并积极与驻区单位、其它社会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权威。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5.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职责。

1.听取并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资金筹集的收支情况报告。

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总结

村民自治是搞好计划生育的根本保证。

村民自治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有效措施。

政策法规及村民自治标语口号。

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村民自治是搞好计划生育的根本保证。

村民自治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有效措施。

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宣传标语。

实行计划生育,改善生态环境。

人口问题的本质是发展问题。

人口增长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计划生育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控制人口增长加速经济发展。

创造良好人口大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大发展。

村民自治工作总结

本文目录。

二、着力夯实基础,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

三、加强督促指导,确保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依法有序推行。

四、采取综合措施,调动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积极性。

一、完善网络,进一步构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崭新平台。

二、以人为本,进一步营造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良好氛围。

三、权责挂钩,进一步促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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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着力夯实基础,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

三、加强督促指导,确保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依法有序推行。

四、采取综合措施,调动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积极性。

一、完善网络,进一步构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崭新平台。

二、以人为本,进一步营造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良好氛围。

三、权责挂钩,进一步促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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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奉村xx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联奉村现有户籍人口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人,xx年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中,在乡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应对综合改革的形势,抢抓机遇,迎难而上,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初步形成了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良好工作局面,推动了我村计划生育工作的上层次上水平。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队伍建设,为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提供组织保证。

计生工作队伍是提高村级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全面推行村民自治的前提。今年年初以来,我村高度重视村级计生工作网络建设,把能否承担起计生工作的担子,基层计生工作网络是否健全,党员和干部能否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作为检验村、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村党支部、村委会、支部+协会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体系。

一是选好能抓善管计生工作的村级人领小组。二是优化组级计生协会网络。全面推行村级计生工作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不断提高村干部服务计划生育工作的能力。做到人员精干,待遇落实,职责明确。三是把计生工作网络巩固在村民小组。全村4个村民小组共选配4位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把计生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千家万户。

二、着力夯实基础,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

为进一步下移工作重心,推行村民自治,我村把夯实村级工作基础,促进平衡发展放在首位。

一是抓思想到位,统一思想认识,让村组干部明确开展村民自治是计生工作的内在要求,是基层民主化进程的必然趋势,是提高群众满意率的重要途径,让村组干部的思想认识不断有新的提高,从而为推行村民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今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全村再一次得到深入开展,依法制定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二是抓责任落实。建立分工明确、权责一致的计生工作责任机制,年初各组都和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工作职责和经济奖惩措施。对出现违法生育多孩、违法生育漏报的组实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督促指导,确保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依法有序推行。我村把推行计生村民自治工作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据乡年初制定的《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意见》、《村级计生协会工作考核办法》,对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作出全面的安排,把村民自治工作创造性地结合平安村寨创建、支部+协会日常工作活动之中,使村民自治活动有声有色地开展。为确保村民自治工作依法、有序扎实推进。

四、采取综合措施,调动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积极性。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关键在于千方百计调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积极性。近几年来,我们坚持以利益导向和提供优质服务为载体,以极大的热情去关注群众的切身利益,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通过加大政策推动力度,积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鼓励和稳定计划生育户的守法行为,从而让群众思想上要求计划生育,以实际行动来支持村民自治。

一是把优质服务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结合起来,同部署、同落实。今。

年以来,投入大量资金对村计生服务室进行了全面的装修,改善村级服务室硬件设施,提高了服务质量,拓宽了服务领域,育龄群众身心健康得到了切实维护,群众对计生工作的满意度不断得到提高。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保障机制。按照《赤水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利益导向办法》的要求,严格按规定上报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经上级审查合格后,及时将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兑现到对象手中。

五、认真组织兑现违约责任工作。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目的就是让全民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对一直以来就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对象户应按政策享受优先优惠政策,对不执行本村《章程》和《公约》的对象按规定严格兑现违约责任,我村全年共兑现违约责任10550元,全额用于计划生育工作,有力地维持了正常工作秩序,提高了震慑力。

通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推行,村支两委成员、计生协会抓计生工作的自觉性得到提高,村民计划生育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群众参与计生管理的积极性得以有效调动,村级民主决策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全村计生工作水平稳步提升,一个以“两委负总责,协会为骨干,村民搞自治,群众做主人”的新的管理机制正在逐步形成。

联奉村村民委员会。

xx年10月9日。

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总结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居委会组织法》,推进社区居民自治,深化社区建设服务,促进社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建设管理有序、和谐的新型社区,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居委会组织法》为依据,结合社区实际修订,由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条社区党委要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保证社区居民实行自治,促进社区建设,社区居委会应自觉接受镇政府指导,充分发挥居民小组的作用。

第四条本章程是社区全体成员的行为规范那,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社区组织。

第五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的权利机构,是全体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视代表,是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的基本形式。对社区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六条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每年召开1-2次,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七条居民代表有以下权利:

1.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设。

2.讨论制订社区居委会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3.制定、修改社区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4.讨论决定涉及全体社区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居民代表有以下义务:

1.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

2.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听取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反映。

3.带头执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自觉维护居民代表会议的权威。

4.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工作,并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九条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社区活动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委员2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候选人提名对象由自荐、推荐、招聘等办法产生。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社会保障委员会。

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职责:

1.积极宣传贯彻《居委会组织法》,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社区居委会工作。

2.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爱护公共财物,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3.协助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为居民创造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4.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努力为辖区居民办好事,办实事。

5.接受居民的监督、及时反映并调查处理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1.学习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每月一次为学习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文件。

2.会议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

3.评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居委工作的评议。

4.巨物公开制度。建立居务公开栏,财务收支、居务工作每季度向居民公布一次。

第十三条社区共划分16个居民小组和1个街道会。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小组组长由社区居民推选产生,业可以由社区居委会提议,由居民小组召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社区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是组织居民学习,办理辖区内的社会事务,协助搞好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社区服务。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搞好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遗风易俗,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反对邪教。

第十七条加强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教育。

第十八条允许任何个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在办理执照前提下)从事个体经营权利,依法文明经商,办理好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按照《兵役法》规定,每个适龄公民都由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不得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服现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村民自治工作总结

今年来,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村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结合本村的实际,抓好禁毒工作目标各项措施的落实。树立"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防范体系,为维护本辖区的稳定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现总结汇报如下:

一、我村毒情。

1、截止20xx年12月30日止,我村共有涉毒人员12人,其中在册吸毒人员11人,贩毒人员1人。

2、在册吸毒人员中,服刑1人,戒断三年毒瘾三年以上3人,现有吸毒人员7人,其中正在强戒人员7人,社区康复4人。

贩毒人员1人,外流(外逃)贩毒人员1人。

二、工作开展情况。

1、督促我村现有社区戒断(康复)人员按时尿检,20xx年下半年我村现有社区(康复)人员年检率100%。

2、扎实开展禁毒预防教育宣传工作。

四、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管理。

1、在20xx年6月30日至20xx年12月30日止共办理外出务工人员共登记17人,追回外出务工回函17份,回函率为100%,在20xx年的基础上有很大提高。

2、落实村民自治工作,于20xx年9月4日的通过召开联户会议对我村新增吸毒人员邱小堂进行村规民约,处罚金200.00元,对邱发应处罚金1000.00元,我村十组李平处罚违约金200.00元整,目的不是处罚多少,而是对其家属和联户教育认识。

3、扎实开展禁种铲论文联踏实工作,20xx年下半年在村支两委的重视下,认真组织村组干部和组长对我村的荒山林地,,房前屋后进行认真踏查,结果未发现有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现象。

4、认真开展吸毒人员帮教工作,对我村现有吸毒人员认真做好帮教工作,村干部和"一帮一"帮教人员联系帮教对象对进行帮教让认识毒品的危害性转变思想,不在走上毒品违法犯罪道路。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年来,在包村工作队和村支两委共同努力下,较好的完成了村各项工作任务,但离上级禁毒部门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也存在不少问题,创新意识不强,工作简单,是业务不熟,与其他村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发奋努力尽职尽力做好本职工作。

六、在20xx年工作的几点打算。

1、严格按照盘江镇禁毒工作考评办法和禁毒责任书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任务和软件资料的整理。

2、加强业务学习增强工作意识,提高业务水平,缩小与其他村的差距。

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总结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可持续发展观的总体思路,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

第二条:“xx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是指在街道办事处。

计生办的指导下,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在社区居民会议和协商议事会的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组织下,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与本社区实际相结合,促进社区居民对婚姻、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逐步形成“依法自治、有序管理、优质服务”的社区计生管理新格局,推进xx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宣传。

第三条:大力弘扬科学、文明、进步的社会主义婚育观,在社区居民中形成“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的婚育新风。

第四条:全体社区居民围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五条:在本社区内积极倡导无早婚早育;无计划外生育;无非法收养;无溺婴、弃婴。

第六条:积极宣传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正确教育和引导育龄群众。

第三章组织保障。

第七条:建立xx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机构,聘请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为顾问,社区党委书记为组长,社区居委会主任为副组长,社区管片民警、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站负责人,社区医疗卫生站负责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等为成员,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实行计划生育齐抓共管。

第八条:在社区医疗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全体会员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营造计划生育宣传氛围;利用人口学校等宣传窗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教育,联系和组织育龄群众参加街道和社区举办的各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培训。

第九条:在社区居民会议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监督下,每半年召开一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考核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依法维护社区居民的民主自治权利。

第四章措施到位。

第十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民主议事、民主监督、居务公开、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管理等项制度,确保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与社区医疗卫生站共同建立“xx社区生殖保健咨询服务站”,扩大自我服务范围。在技术服务上,向育龄群众提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和生殖保健咨询,配合卫生部门搞好计划生育专项干预。

第十二条: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冶安管理规定》,社区管片民警、流动人口管理站、小区物业公司与计生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按照《社区房屋租赁公约》规定,社区内房屋租赁实行备案登记制。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要与承租人共同到社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保证书》,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五章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享受优质服务的权利,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有享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权利,应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六条:房屋出租人与流动人口签定房屋租赁协议时,应及时检查婚育证明,发现计划外怀孕要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社区居民有参与、监督、关心、支持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权利。发现有不符合计划生育的行为,积极举报,并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xx社区第六届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实施。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xx社区第六届居民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