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闲置土地申请书(通用19篇)

时间:2023-11-01 10:23:26 作者:GZ才子 优秀闲置土地申请书(通用19篇)

申请书的内容应该结构清晰,逻辑严谨,使读者能够明确了解我们的申请原因和动机。如果你对如何写一份令人印象深刻的申请书还有疑问,不妨看看下面这些范文,或许能给你一些启示。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十二条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条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闲置土地租赁合同

鉴于甲方以通过村民大会表决同意出租本合同项下的闲臵荒山,并以获得政府的行政许可。乙方系湘潭县锦石乡人民政府引进的农产品生产企业,所开发的项目符合国家环保及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土地概况

转让使用土地坐落于湘潭县锦石乡碧泉村村民小组。该宗土地名称为 。该宗土地主要系荒山闲地,转让土地的四至范围以乙方现场查勘边线为准,面积约 亩(具体以实地测量为准)。转让土地范围甲方应准确确定权属、界线到组到户。

第二条 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期为年。

第三条 转让用途

乙方转让甲方该宗土地设立生产基地,主要建设碧泉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第四条 转让价格

1、转让价格:荒山闲地基价为每亩每年300元,水田基价每亩每年800斤∕亩。按国家指导价格为准、荒山闲地及旱土、转让及山塘价格以后每五年调整一次,调整方式在基价上增加15%。山塘按200元/亩价格计算。

2、支付方式:以上转让金每5年支付一次,在转让合同鉴定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

1、付款方式:荒山闲地及旱土、水田租金每五年一次性付清。

2、付款时间:在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甲方搞好分配方案(组内户主会议签字纪要为附件),并报碧泉村村委会盖章确认后报乙方,由乙方按照甲方方案提供的发放明细,一次性发放,同时交付土地给乙方。每五年的.第一年为付款时间,具体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以后依次类推。

第六条 协调工作经费

乙方给付村委会一定的协调工作经费,标准为100元每亩每年,计费面积以乙方转让甲方土地总面积为准。本协议工作经费一定叁拾年,一年一付,付款日期以转让合同生效日为准,由村委会负责人到乙方财务领取。

第七条 青苗补偿及坟墓迁移

1、青苗补偿:乙方一次性付给碧泉村村民委员会青苗补偿费合计 元整,全权由泉塘村村民委员会包干补偿到位。甲方村民不得因补偿问题而影响乙方施工。

2、坟墓迁移:转让范围内及转让边沿线外5米之内,乙方要求迁移的坟墓。迁移补偿费用按国家补偿标准:土坟每冥补偿1000元;双人土坟每冥补偿1200元;水泥磨坟每冥补偿1800元;双人水泥磨坟每冥补偿2000元。

第八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有按合同规定收取转让价款的权利。

3、 转让期内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企业周边矛盾,不得影响乙方正常施工和生产经营,甲方村民不得已任何理由强揽工程及强行参工参运。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在转让土地范围内依法办厂、建房、植树、修路、取水、取土等权利。

2、乙方有自主生产经营、安排员工、安排运输、安排工程建设队伍的权利。

3、乙方在转让期内,如遇特殊情况,本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有转租转让或办其他企业的权利。

4、在转让使用期内,乙方所开办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搞好环保排污治理,做到达标排放办好环保手续的义务。

5、乙方必须保障转让场地内农田灌溉机台正常灌溉,如须迁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续约、解约、终止合同

1、转让期满,在转让同等的价格上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续租的,应于转让期满三个月前通知甲方。

2、转让期内,甲方无权解除合同,乙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条 其他规定

1、转让期内若遇国家征收,租赁范围内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其它构建物以及设备、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2、财产处理

转让期满后,乙方投入的机械设备、电力设施等动产归乙方所有,并由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搬出;乙方在转让土地内所建的房屋等不动产归甲方的村民委员会所有,并由村民委员会接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共同守信,如有违约,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特别规定

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权利、义务在合同生效后由新设立的公司(名称为湖南碧泉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一份交由碧泉村民委员会保管,一份交由锦石乡人民政府备案,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

组长(签字):

代表(签字):

户主(签字):

乡人民政府 (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甲方:巷子口村委

乙方:

为盘活村内闲置土地,增加土地总体利用效益,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以下:

一、租用土地的位置、四至及面积:位于甲方铺子地、南上河村前,东至原209省道路边,南至南上河土地,西至本村果园外堰跟,北至田间路檐堰下跟,总计面积为 亩。

二、租用土地期限为14年,即自2016年3月16日至2029年12月31日,为每亩每年800元计算,到期后若继续租用,按原低价协商上浮,另行签订承包合同。

三、交款方式:自2016年3月16日至2029年12月30日,乙方一次性-交清14年土地租赁费,及附着物补偿款,土地租赁费总计为 元。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另付甲方土地复垦押金叁万元,该押金在乙方将所承包的土地按本合同要求复垦后退还给甲方,否则该押金不予退还。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协助乙方按时清理地上附着物,维护乙方有关营业秩序。

2、乙方自合同生效后,当即付给甲方14年的土地租赁,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随意转让所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若需转让必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合同终止,必须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清除地石垃圾,达到甲方耕种条件的要求,松土在80公分以上。

五、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后生效。

六、本合同不因双方法定代表人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七、合同期满后,若乙方继续使用该土地,具体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八、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若甲方违约退赔乙方的土地租赁费及附着物补偿费,并承担乙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 若乙方违约,甲方将乙方交付的土地租赁本和附着物补偿费作为违约金处理,依法收回土地,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争辩。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见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见证方:

2016年3月16日

闲置土地出租合同

鉴于甲方以通过村民大会表决同意出租本合同项下的闲臵荒山,并以获得政府的行政许可。乙方系湘潭县锦石乡人民政府引进的农产品生产企业,所开发的项目符合国家环保及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土地概况

转让使用土地坐落于湘潭县锦石乡碧泉村村民小组。该宗土地名称为 。该宗土地主要系荒山闲地,转让土地的四至范围以乙方现场查勘边线为准,面积约 亩(具体以实地测量为准)。转让土地范围甲方应准确确定权属、界线到组到户。

第二条 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期为年。

第三条 转让用途

乙方转让甲方该宗土地设立生产基地,主要建设碧泉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第四条 转让价格

1、转让价格:荒山闲地基价为每亩每年300元,水田基价每亩每年800斤∕亩。按国家指导价格为准、荒山闲地及旱土、转让及山塘价格以后每五年调整一次,调整方式在基价上增加15%。山塘按200元/亩价格计算。

2、支付方式:以上转让金每5年支付一次,在转让合同鉴定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

1、付款方式:荒山闲地及旱土、水田租金每五年一次性付清。

2、付款时间:在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甲方搞好分配方案(组内户主会议签字纪要为附件),并报碧泉村村委会盖章确认后报乙方,由乙方按照甲方方案提供的发放明细,一次性发放,同时交付土地给乙方。每五年的第一年为付款时间,具体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以后依次类推。

第六条 协调工作经费

乙方给付村委会一定的协调工作经费,标准为100元每亩每年,计费面积以乙方转让甲方土地总面积为准。本协议工作经费一定叁拾年,一年一付,付款日期以转让合同生效日为准,由村委会负责人到乙方财务领取。

第七条 青苗补偿及坟墓迁移

1、青苗补偿:乙方一次性付给碧泉村村民委员会青苗补偿费合计 元整,全权由泉塘村村民委员会包干补偿到位。甲方村民不得因补偿问题而影响乙方施工。

2、坟墓迁移:转让范围内及转让边沿线外5米之内,乙方要求迁移的坟墓。迁移补偿费用按国家补偿标准:土坟每冥补偿1000元;双人土坟每冥补偿1200元;水泥磨坟每冥补偿1800元;双人水泥磨坟每冥补偿2000元。

第八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有按合同规定收取转让价款的权利。

3、 转让期内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企业周边矛盾,不得影响乙方正常施工和生产经营,甲方村民不得已任何理由强揽工程及强行参工参运。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在转让土地范围内依法办厂、建房、植树、修路、取水、取土等权利。

2、乙方有自主生产经营、安排员工、安排运输、安排工程建设队伍的权利。

3、乙方在转让期内,如遇特殊情况,本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有转租转让或办其他企业的权利。

4、在转让使用期内,乙方所开办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搞好环保排污治理,做到达标排放办好环保手续的`义务。

5、乙方必须保障转让场地内农田灌溉机台正常灌溉,如须迁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续约、解约、终止合同

1、转让期满,在转让同等的价格上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续租的,应于转让期满三个月前通知甲方。

2、转让期内,甲方无权解除合同,乙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条 其他规定

1、转让期内若遇国家征收,租赁范围内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其它构建物以及设备、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2、财产处理

转让期满后,乙方投入的机械设备、电力设施等动产归乙方所有,并由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搬出;乙方在转让土地内所建的房屋等不动产归甲方的村民委员会所有,并由村民委员会接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共同守信,如有违约,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特别规定

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权利、义务在合同生效后由新设立的公司(名称为湖南碧泉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一份交由碧泉村民委员会保管,一份交由锦石乡人民政府备案,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

组长(签字):

代表(签字):

户主(签字):

乡人民政府 (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xx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

合同。

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

通知书。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条《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第三章处置和利用。

第十二条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条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六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三十一条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闲置土地

段一:闲置土地的现状及影响(200字)。

如今,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用地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也面临着大量的闲置土地。这些土地不仅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给城市发展和环境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闲置土地的存在破坏了城市环境的整体美观,给城市居民带来不便,也浪费了宝贵的资源。

段二:闲置土地问题的原因探讨(200字)。

导致土地闲置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和管理。一方面,部分土地所有者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囤积土地,导致土地资源被闲置。另一方面,一些政府部门在用地规划上没有充分考虑到各方面因素,过度规划和低效用地也导致了土地闲置现象的出现。此外,一些闲置土地的所有者或机构缺乏对土地的合理利用意识,对土地的管理和开发效率较低。

段三:闲置土地利用的可行方案(300字)。

为了解决闲置土地的问题,一方面需要加强土地管理,加大对闲置土地的监管力度,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高效性。政府可以制定一系列政策和法规来规范土地管理行为,鼓励土地所有者和机构加大对土地的管理和开发力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租赁、共享等方式,激发土地的潜在价值。比如,政府可以通过对闲置土地的租赁和共享来鼓励土地所有者将其租给有需要的企业或个人使用,从而激活土地资源,实现土地的最大价值。

段四:闲置土地利用的案例分享(300字)。

在我国和许多其他国家,已经有很多创新的闲置土地利用方案被成功实施。比如,一些城市开展了闲置土地的城市农业项目,将闲置的土地利用起来,发展城市农业,提供城市居民的食品安全。同时,还有一些项目将闲置土地改造成公共空间,供市民休闲和娱乐使用。这些案例不仅实现了闲置土地的有效利用,还带来了许多积极的社会效益。

段五:个人的体会与展望(200字)。

通过对闲置土地的研究和实践,我深深地认识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重要性。每一寸土地都是宝贵的,都应该发挥其最大的价值。只有加强土地管理和创新利用模式,才能满足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希望未来能有更多的人关注土地利用问题,共同努力,推动闲置土地的利用和优化,为城市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通过对闲置土地问题的分析和探讨,我们不仅可以更好地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还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只有从综合管理、科学利用和合作共享等多方面入手,才能有效地解决闲置土地问题,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社会各界对土地利用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闲置土地问题定能得到有效解决,城市将焕发出更加勃勃生机。

闲置土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村委会。

(本村法人代表:联系方式:)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户口所在地:联系方式:)。

为了进一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维护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增强。

村集体为群众办事的物质保障,现经双方协商同意,以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乡村土地等资产承包管理实际情况,同时严格按照号文件规定拟定本承包合同书。

一、土地承包期限、承包费和付款方式。

甲方将把集体亩土地(机动地、红枣园、其他果园、开垦地、或元)给乙方承包年,合计元(大写:元)乙方自愿承包,承包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为准。地上附着物:红枣树株、杨树棵、胡杨树棵、沙枣树棵、其他棵。(以现场盘点数为准)。

土地坐落位置:

东:

南:

西:

北:

二、土地用途:

乙方承包后,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对承包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乙方不得从事非农业性生产经营,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土地)的使用权每亩元,按照年承包费元,(大写:

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有土地使用、收益自行分配、经营等权利。

2、乙方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向甲方交清本年度承包费。若乙方能够提供正当理由并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的,村委会认为理由合理,可以适当延长交款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乙方在延期的1个月之内仍不能交清承包费,甲方视为乙方无能力继续承包经营,收回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作为合同自动失效终止合同。若乙方不能提供正当理由并不按约定期限内交纳承包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乙方收取当年的承包费外另收去当年承包费的50%作为合同违约金。

3、乙方做好承包地上的附着物的管护工作。在承包当年内需补栽的红枣树株,由甲方提供红枣苗,从第二年起需补栽的红枣苗由乙方承担负责补栽,补栽费用和管理费用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承包期限届满时无偿交给甲方。

4、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负责种植、补栽红枣树、施油渣、施农家肥、嫁接、修剪、刷白灰、树底下堆土、环割、环剥等所有的管理工作并按照科学管理要求进行,同时乙方保证树苗成活率、嫁接、修剪、除草、浇水等工作的按时进行,病虫害防治,防止农业机械、牲畜、人为损害、要保证留出隔离带的100%。要保证对红枣树每年施肥,保证红枣地无杂草,在以上管理工作的进行必须服从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若不服从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向甲方另交付承包费的50%作为合同违约金。

5、乙方承包土地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义务工和积累工、水费自行承担,同时还要承担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统一安排部署,对承包的土地村民小组排队浇水,因乙方原因未浇水上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不承担责任。

6、在合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变动,此合同按国家新规定做调整。

7、在合同期间,若有国家重点项目为原因征用承包土地,国家土地补偿费、土地征用费等补贴归属甲方,从中给乙方适当给于当年农业生产损失的补偿,若土地征用事件发生农田闲空时发生,不再给承租方支付损失。同时合同自动解除。

8、在合同期间,若乙方在承包土地上要增设农田水利基本设施,必须争得甲方的同意、指导。乙方自行增加的农田水利基本设施费用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合同期限届满时,无损无缺的无偿交付甲方。

9、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将把土地包括地上附着物无损无缺的无偿交付甲方,若出现附着物缺数、损害现象,乙方按照当时的市场价3赔偿损失。

10、在合同期间乙方要接受甲方的监督,在合同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村委会安排的义务劳动,卫生等集体活动,不能发生非法宗教活动,若发现一次甲方和乡政府有关部门有权终止合同,同时处罚乙方并没收当年的红枣收益。

11、在合同期间,乙方无权将把承包土地转包或者其他形式流转。若发生此类现象,乙方与第三方所签订的合同书无效。并追究乙方的责任,并收回土地的承包权。

12、在合同期间,发生刮大风、暴雪、暴雨等自然灾害,枣树受到损失的,乙方不承担枣树损失责任,但要做好预防工作。

13、在合同期间乙方不能使用我县规定禁用有害激素类的药物,如920和膨大素等,若使用上述激素类药物经科技人员检测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还当年的承包费。乙方环割枣树时,必须按照相关部门技术要求操作,违反技术要求的,甲方对乙方按每亩5000元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4、如在合同期中,乙方无力支付承包费用,前期所交承包费归甲方所有,不予退还。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照县乡的农业生产统一规划的要求,有权向乙方统一安排部署农业生产。

2、甲方保证补栽和嫁接的红枣地按轮水程序排水。

3、在承包期间,若乙方积极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部署以及做好红枣管理工作,甲方首先考虑承包期限届满后乙方的继续承包经营。

4、在承包期内,国家的退耕还林等政策性补贴均归属甲方。

五、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在合同期间,若甲方违约合同条款,向乙方支本合同总承包费的25%作为对甲方的违约赔偿。

2、乙方的违约责任:在合同期间,若乙方违约合同条款,按照本合同总承包费的25%作为对甲方的违约赔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六、合同纠纷的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七、其他事项:

1、在承包期内,乙方对承包土地不得进行任何方式的流转土地,若乙方在承包期内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承包经营,向甲方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付清当年承包费,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的继续履行。

2、此合同的履行必须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的有关规定。

3、此合同经县农经局鉴证之后,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4、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乡农经站)保存一份,合同鉴证单位(农经局)保存一份。

甲方:村委会(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印:

乙方签字:

签订合同日期:20年月日

合同鉴证单位:xx县农经局(章)鉴证单位负责人签印:

合同鉴证日期:20年月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二十八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条《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闲置土地处置范文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条《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第三章处置和利用。

第十二条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条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六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三十一条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闲置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自愿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让给乙方办厂,转让期为壹拾伍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转让金每亩_____元整。

一、付款方式:协议签字生效后,租金贰年一付。

二、乙方使用期内,如国家需要使用土地,甲方应按实际年限退还乙方所付的'转让金。

三、双方在承包期内,都要本着互相支持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协议执行期间的经营权、场地转让权和赔偿权归乙方所有,土地赔偿权归甲方所有,协议解除后,双方互不存在赔偿,在经营期间如一方违约,应赔偿另一方3倍的经济损失。

四、在壹拾伍年期满后,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可按此协议继续执行,如有异议,甲方有意对外转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如乙方不承租,三方应协商解决。

五、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当事人如有变故,可按《继承法》决定当事人,合同继续有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闲置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维护甲、乙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孟家峪村闲置山坡地承包给乙方做为养殖用地事宜,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闲置山坡地承包给乙方,承包期限年,自20_年2月1日至2063年1月31日。

二、承包闲置山坡地100亩,价格为600元/亩,总计60000元/年。每5年承包费上调总金额的10%。

三、付款方式:乙方每年的2月1日前交付本年度承包费。如乙方不能按时交纳承包费,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四、承包的闲置山坡地由双方划定界限,并设置标记【四界见地形图】。承包闲置山坡地内的花椒树、开荒用地,由甲方负责协商户主,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五、承包期限内,乙方不准改变其养殖用途,乙方需转包时要经村委会同意方可转包。承包期限内,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在承包期限内,不受村委换届等特殊因素的影响。承包期满后,乙方享受第一承租权。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负责人:

乙方:(盖章)负责人:

闲置土地承包合同

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户主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央(83)、(84)一号文件精神,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土地的面积、地点、等级。

甲方将__________亩土地(田)发包给乙方,该土地位于__________,东至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其中,一等地__________亩,二等地__________亩,三等地__________亩,四等地__________亩,……。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乙方只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荒芜,不准转作宅基地和构筑其它建筑物。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时间共__________年,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获得国家下拨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业物资。

2.乙方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种植计划,在完成种植计划的前提下,可以自己决定种植经营。

3.乙方必须完成按土地亩数摊派的统购指标任务和上缴农业税的任务,每年向国家交售__________斤,__________,__________斤__________,__________斤__________,……。交售时间是__________。每年向国家缴纳农业税__________元,纳税时间是__________。乙方必须每年向甲方上交公积金__________元,公益金__________元,管理费__________元,上交时间为每年的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以前。乙方必须完成甲方按承包土地亩数摊派的义务工日,或上交按义务工日折价的金额。(本条亦可采取列表形式,见后)。

4.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自找对象转包土地,可以与转承包户协商,平价购买生活用粮。土地转包后,转包户必须承担原由乙方承担的所有统购任务和缴纳农业税任务,承担向甲方上交“三全”和完成义务工任务。

5.乙方如遇生(不能违背计划生育规定)、死、嫁、娶,承包土地一般不变动但必须按规定调整所承担的义务。乙方如因劳动力减少无法继续承包土地又无人愿转承包时,可向甲方提出退回承包土地的一部或全部,由甲方另行统一安排。乙方对国家、集体承担的义务相应减少或免除。

6.乙方有责任保护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通电等国家或集体设施。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完成国家下达的种植计划、统购任务和纳税任务,有权敦促乙方完成对集体的义务。

2.国家按计划分配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用物资,甲方应及时按承包土地的数量和等级分配给乙方。

3.甲方应定期公布集体财务帐目和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必须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时履行对国家和集体的事务,除应继续履行外,还应按迟延项目价值的_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仍然拒不履行义务的,甲方除可请求有关部门处理外,有权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

2.乙方如荒芜承包的土地,除应履行对国家、集体的一切义务外,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乙方如果擅自出卖和租让承包的土地,甲方可宣布买卖与租让关系无效,并可收回土地。乙方如果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拆除。乙方如果毁坏承包土地上的树木和集体设施,应照价(毁坏树木折价)赔偿。

3.甲方如不及时拨给乙方国家分配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用物资,应按其价值的%,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应如数补发所欠物资。

第六条不可抗力。

乙方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承包土地内农作物的减产或绝产,经调查核实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对国家或集体的义务。

第七条其它。

本合同从承包期开始之日起生效。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村委员、(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户主: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闲置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将所属山林的空闲地发包给乙方耕种,其座落方位:东与冯家望旱地相邻,南与水沟交界,西与冯友元林地的交界沟相邻,北与路交界。

二:承包面积。

面积100亩左右,以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四至界线为准。三:承包期限:共5年。即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

四:承包金额及上交方式。

合计承包金额伍万元,分五年付清,即每年的1月1日付给甲方现金1万元。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从乙方签定合同之日起将山林空闲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所有权属甲方。

2.乙方在经营期内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乙方相邻之间的关系。

3.合同到期后,乙方若继续耕种,甲方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耕种至乙方自动放弃为准。

六:违约责任。

合同期内,甲乙任何一方非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付违约金1万元给对方。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闲置土地

第一段:引言(200字)。

闲置土地环顾着我们的城市和农村,像一缕缕尘土般散落在角落里。随着全球人口的不断增加和城市膨胀的需要,土地资源的稀缺性越发凸显出来。然而,令人惋惜的是,很多土地被闲置浪费,既无法给社会带来经济效益,也无法在实际中发挥作用。经历自己和周围人的观察与思考,我得出了一些关于闲置土地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闲置土地的影响(200字)。

闲置土地的存在对社会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首先,处于闲置状态的土地无法发挥其最大的潜力,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在城市中,开发商购买土地后没有及时开发利用或者是投资者将土地囤积而不开发,导致城市土地资源的浪费;而在农村中,土地闲置则造成了农民收益减少,农业产值下降等问题。其次,闲置土地还可能带来环境污染问题。因为土地的闲置往往会使其变得凌乱不堪,沟渠杂草丛生,容易积水滋生蚊蝇等病媒生物,给周围居民带来安全隐患;同时,还可能成为其他污染源的滋生地,进一步加剧环境问题。

第三段:原因分析(200字)。

土地闲置的原因复杂多样,但总体而言,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土地开发难度大。土地的合规、拆迁、规划等一系列手续繁琐,使得土地开发变得异常复杂。尤其是在城市中,土地成本高,市场变动快,这导致了开发商在购地后往往会选择银行贷款,而贷款的高利息和贷款额度限制也使得一些开发商不愿盲目开发。第二,土地政策不完善。土地是国家所有的资源,因此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土地的利用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现实情况中,土地政策的完善度和执行力度不一,导致一些闲置土地存在于种种政策漏洞中。

第四段:应对策略(300字)。

为了解决闲置土地问题,我们必须采取多种应对策略。首先,完善土地政策体系。相关政策应当引导并保护土地的合理利用,推动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其次,加强土地管理和监管力度。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开发的监管,对于乱占、乱用土地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及时收回闲置土地。此外,提高土地利用率也是重要的一环。在城市中,可以进行土地整合,提高城市土地的利用效率;在农村中,可以推动农村土地托管和流转,激发农民的积极性。最后,文化建设也是解决闲置土地问题的一种途径。在城市规划和农村发展中,注重文化的继承和创新,提倡绿色生态意识,可以让土地变得更有价值。

第五段:总结(300字)。

闲置土地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且制约社会发展的难题,解决它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政府应强化土地管理和监管的责任,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鼓励土地的合理利用;企业和个人则要保持开拓创新的精神,积极参与土地开发和利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提速;而广大民众也应积极参与到闲置土地整治中,提高生态文明意识,保护和利用好土地资源。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闲置土地问题,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城市和农村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闲置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将该自然村土地流转租给乙方,用于开发。

二、该地占地位置位于。

三、被承包土地四至为:东至;南至至;经甲乙双方实地测量,乙方承包土地面积亩。

四、付款方式:承包金按每年计算,每亩元,五年一次付清。先付定金每亩元,如乙方开发此定金充当土地承包金,如不开发定金不在退还。待甲方使用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付清,承包期内甲方不得与第三方签订类似协议。如单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乙方在协议期内有权在通知甲方的前提下,将此协议转让给第三方,一切收入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

六、在乙方施工期内,甲方负责协调村委会与村组关系,不能耽误乙方的正常生产。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约代表:

乙方签约代表: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9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

合同。

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

通知书。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条《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条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六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及舞弊、滥用权利、玩忽职守的。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三十一条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闲置土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承包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土地类型)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如下: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1.土地用途为经果林种植和养殖及相关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培训、服务。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元。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交纳承包经营期限承包金合計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上述承包费已含原荒山杂树补偿款。

五、地上物的处置。

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内现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所有权亦为乙方所有。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期间,如乙方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电路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在承包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乙方在承包地范围内可以种植速生树种和其他林木、果树,并可以养殖家禽、家畜及鱼类等动物,但不得污染饮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环境。

4.乙方对承包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在承包期内,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款给甲方,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但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甲方应及早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协助恢复生产,并根据乙方的损失情况协商减免承包款。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征用该土地,征用相关赔偿费用为乙方所有,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乙方必须将承包地的林木等砍伐处理完毕。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将原承包地交还给甲方。如合同期满时,承包地内的林木若因未达到经济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标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有限度延长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毕,甲方应该适当给予延长承包期,延长期的承包费由双方另行商定,但不得超过本和约承包费用之二倍。

7.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

8.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及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超期缴交承包款,则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应交的承包款为止。如超过6个月尚未付清应交的承包款,则视为乙方违约;如因甲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

3.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无论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承包土地,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辽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下面土流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土地纠纷必须处理到位,严禁回避矛盾。在土地承包纠纷未彻底处理前,存在土地承包纠纷的村民小组的所有农户都不能签订合同,以免堵死土地承包纠纷调处的空间。

二、签订合同必须阳光操作,严禁闭门造车。凡是农户耕地台帐登记没有入户核实并经农户签字确认的村组,签订合同要一律登门入户。

三、农户签字必须真实可靠,严禁随意代签。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充分宣传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政策,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使农户签字代表农户的真实意愿。

四、合同填写必须整洁规范,严禁自作主张。下列内容必须统一规范:

1、合同封面上的“合同编号”和“鉴证编号”为同一编号;。

2、“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

3、“承包土地人口”为农户现有人口;。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明确;。

5、“承包期限”起始日期为签订合同的现时日期;

6、“承包方签章”如无私章的,应由承包方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8、“地块地类”只分水田、旱地两类;。

9、“承包地附着物情况”要实事求是,不能漏填错填;。

10、“鉴证机关签章”必须在对签订合同进行认真审查后进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能签章。

闲置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一、承包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____________的约_____亩土地(按田头册为准)承包经营权承包给乙方,从事黄栀子及其他经济作物生产经营。承包地的界限四至由甲方农户整确提供给乙方。如果甲方在乙方黄栀子栽种后一个周内没有提出书面要求的,以黄栀子实际种植范围为界。

二、承包期限。

土地承包期限为25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承包价格与支付方式。

1.承包租金每亩每年支付人民币壹佰元整,一年一付,每年月日前支付。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承包期内不承担甲方其他有关税费及社会负担。

2.乙方对承包土地进行翻耕开垦和套种其他经济作物,甲方及农户不得干涉。如因国家建设和甲方村镇建设需要征用承包地的,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3.因乙方黄栀子基地建设需要在承包地内修建道路、水池、晒场等固定设施,甲方应给予协助和支持。固定设施用地由甲方协调,用地租金同承包地租金一样。承包期外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4.乙方有使用甲方承包地上生产用水的权利。

5.乙方承包地建设所需的劳动用工在同等条件下原则上就地优先解决。

6.乙方争取到的支农优惠政策全部由乙方享受,甲方及农户因给予大力支持,不得借故截留、阻挠、刁难。

7.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承包地内的一切农作物甲方必须自行处理完毕,否则乙方有权处理。

8.土地承包到期后,承包合同终止,农作物自行处理。

9.如果甲方农户建坟需要用地的,应该合理补偿乙方的黄栀子成本费。

五、其他约定。

1.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如的确无法解决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执行。

2.本合同一式贰份,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等农户(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甲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