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外贸出口业务工作总结(汇总5篇)

时间:2023-10-09 04:57:20 作者:笔尘 2023年外贸出口业务工作总结(汇总5篇)

总结的选材不能求全贪多、主次不分,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总结的目的,把那些既能显示本单位、本地区特点,又有一定普遍性的材料作为重点选用,写得详细、具体。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总结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外贸出口业务工作总结篇一

国际商务单证员全国统一考试主要是测试应试者从事国际商务单证工作必备的业务知识和能力。以下是小编为您推荐的一些关于外贸单证员考试案例分析,欢迎学习参考,同时祝所有考生获得理想的好成绩!

双方当事人于1987年11月2日在深圳签订了买卖三夹板的《合同书》。合同书规定:1.申诉人出售给被诉人10,000立方米三夹板,货款总金额为3,780,000美元;中国大连港,装运期限为卖方收到买方开出的信用证之日起25天内装运,允许5天上限差;3.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出全额的信用证,卖方开出金额为1400,000港元的银行担保信用证作为对保。如在装运期后5个工作日内买方未能收到有效装运通知,买方可将信用证撤回或转让,并兑现担保信用证的担保金作为对申诉人的违约罚金。

合同书签订后,被诉人于1987年11月5日申请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开出信用证,信用证开出后申诉人多次要求被诉人修改信用证,请求被诉人同意推迟交货。被诉人将信用证上规定的装运期由原来的1987年12月5日改至12月15日。1987年12月16日被诉人未收到申诉人装运通知,以申诉人违约为由提取了担保信用证项下的1,400,000港元。由此双方发生争议,申诉人提出仲裁申请,请求: 1.被诉人应返还申诉人港币1,400,000元及其银行利息; 2.被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切仲裁费用。

申诉人提出上述请求所据主要理由如下:(一)被诉人无外贸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被诉人与申诉人签订的sh87112l3号购销三夹板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被诉人应把取走的1,400,000港元返还申诉人。

(二)被诉人在1987年12月16日取走1,400,000港元担保金时,申诉人和被诉人之间尚未就信用证有效条款达成协议。被诉人提取1,400,o00港元的这种行为是毫无道理的。

被诉人在答辩中提出:

(一)鉴于被诉人无进出口权,被诉人与环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代理进口协议,环亚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诉人签订了两份进口三夹板合同。因此,sh8711213号合同不是一个独立的合同,而是与上述代理进口协议和两个进口合同一同生效的。

(二)合同书签订后,申诉人根本无诚意履行台约。被诉人只是“暂时扣留”担保金1,400,000港元,一俟卖方履约后再行退还。但申诉人始终未能履约,给被诉人造成重大损失,sh87112l3号合同未能履行完全是由申诉人造成的。

仲裁庭审阅了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和证据材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只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外贸企业有权按经营范围经营进出口业务,被诉人是一家无外贸进出口权的公司,无权签订外贸合同,其同申诉人订立的sh8711213号合同是一个无效合同。

仲裁庭认为,被诉人提交的其与环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代理进口协议及环亚股份有限公司与宾仕(香港)洋行签订的两份进口三夹板合同,无论从合同主体和合同内容来看,是独立的合同,与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sh8711213号合同彼此无任何关联。被诉人主张sh87112l3号合同为有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诉人应对无效合同的后果承担责任,被诉人应将提取的无效合同项下的担保金1,400,000港元返还申诉人并支付利息。

裁决

根据本案案情、对双方争议和有关事实的判断,仲裁庭决定如下: 1.被诉人应在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担保金及其利息(自1987年12月16日至1991年4月20日,按年利率8%计)共计1,785,777港元归还申诉人。如逾期不付加计利息。

2.本案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申诉人在申请仲裁时预缴的仲裁费抵作被诉人应缴的仲裁费,被诉人应在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以上款项支付申诉人。逾期不付加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根据《中莘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有关规定,订立合同的中国当事人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授予对外经营权的,该合同应当确认无效。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一家公司的对外经营权是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未经授权的当事人在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方面不具从事这一行为的权利能力,并因不具有该权利能力而导致行为无效。也就是说,中国当事人签订外贸合同,在具有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后授予的对外经营权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外贸进出口合同方为有效。中国当事人如不具有对外贸易进出口权,则不应签订对外贸易进出口协议,否则,将对因该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境外当事人在与中国当事人签订外贸进出口合同时,应事先了解中国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这类合同和从事该经营活动的权力,不宜在未作了解或不确定的情况下盲目签订有关合同,以免造成损失。

没有对外经营权的中国当事人如果需要从事某些进出口业务,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具有该外贸进出口权的公司或法人签订协议,委托后者代办进出口业务,然后由后者与从事进口业务的对方当事人签订有关进出口合同。

外贸出口业务工作总结篇二

三院外贸进出口公司(海鹰机电技术研究院)是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全资拥有并管理的专职负责航天及民用产品进出口的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成立于1961年,是我国集研制、试验、生产于一体的大型综合研究院,在飞航产品总体、动力系统、自动化设备控制、雷达电子设备、计算机应用、红外激光设备及元器件、系统仿真及先进制造技术等十余个专业领域的研制与应用方面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拥有117项核心技术,其中107项技术处于独有或优势地位。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国庆阅兵中,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自主研发的飞航产品庄严接受了党和人民的检阅,实现了新的飞跃和突破。

外贸出口业务工作总结篇三

中国医药对外贸易公司主营医药及相关产品的实业投资、进出口贸易和国内分销,提供医药研发、信息咨询、保税业务等多项增值服务,具有境外医药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国内药品及医疗器械批发、公共保税仓库经营资质,同时承担国家医药储备任务,曾在抢险救灾、疫病防治中为保障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1991年以来,中国医药对外贸易公司连续跻身中国进出口额最大的500家企业,是北京市首个通过省市级药监部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医药经营企业,也是北京海关评选出的北京地区11家外贸出口公司简介范文级外贸企业[1]之一,被海关总署批准为“红名单”企业[2],通过sgs机构的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外贸出口业务工作总结篇四

集团公司前身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成立于1980年,是山东省人民政府所属的综合性地方对外贸易公司。公司成立初期,以经营地方进口为主,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逐步开拓了出口业务、国际货运业务、广告业务以及信息咨询业务,成为省内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外贸公司。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积极进行内部机制改革,建立了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吸收了省内一批具有一定实力的中小型外贸企业,组建了山东省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具有投资控股功能,集贸易、运输、实业、科研于一身的综合性对外贸易集团。

目前,山东省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员工1200余人,下设13个直属公司,50余家合资联营企业以及10余家海外企业。集团总资产达15亿元人民币,进出口总额3.5亿美元,年综合经营额5亿美元以上,稳定地保持在全国500家最大外贸企业前列。

外贸出口业务工作总结篇五

三院外贸进出口公司(海鹰机电技术研究院)是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全资拥有并管理的专职负责航天及民用产品进出口的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成立于1961年,是我国集研制、试验、生产于一体的大型综合研究院,在飞航产品总体、动力系统、自动化设备控制、雷达电子设备、计算机应用、红外激光设备及元器件、系统仿真及先进制造技术等十余个专业领域的研制与应用方面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拥有117项核心技术,其中107项技术处于独有或优势地位。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国庆阅兵中,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自主研发的飞航产品庄严接受了党和人民的检阅,实现了新的飞跃和突破。

三院外贸进出口公司(海鹰机电技术研究院)是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推进国际化的主平台,依托中国航天强大的产品、技术、资金、人才实力,发挥飞航整体优势,以建设“国际一流飞航技术研究院”战略目标为己任,不断提升技术创新水平和产业化能力,提高国际工程承包能力,扩大国际市场规模,形成国际资源配置能力、提升国际经营管理能力。公司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与合作伙伴携手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