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棚户区改造协议书(案例16篇)

时间:2023-10-27 00:19:59 作者:紫薇儿 最新棚户区改造协议书(案例16篇)

通过签署合同协议,双方可以建立起相互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我们精心挑选了一些优秀的合同协议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启示。

棚户区改造合作协议书

为助推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xx年工作安排,20xx年5月30-31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卫平带领城建环资工委同志,到市房管局、信州区、弋阳县、余干县,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和进行询问的方式,就棚户区改造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听取了部分市县人大代表和社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棚户区改造是新形势下国家提出的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关注民生、惠及百姓的重要民心工程。20xx年6月,市委作出用2-3年对全市规划区内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应改尽改”的决策,市政府高度重视,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棚改政策的良好机遇,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步推进,取得较好成效。20xx-20xx年,全市共完成城市棚改征迁7.4万套,征迁面积1430万平方米,提前完成市委市政府制定的“三年棚改计划”目标,改善了城市形象、提升了城市品位、优化了人居环境。棚户区改造已成为上饶的闪亮“名片”,得到省委省政府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省政府在我市召开了全省棚户区改造现场推进会,省政府办公厅、省住建厅发文在全省推广上饶棚改经验。主要做法是:

1.组织领导有力。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把棚改作为改善民生、惠及百姓的重要举措,主动争取任务,亲自协调争取资金,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棚户区改造工作,经常深入棚改项目一线调度;分管领导坚持每周调度情况,每月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亲自部署、亲自督办,形成了决战决胜棚改的强劲态势。据统计,全市共抽调8000余名党员干部参与棚改工作,组建了不同规模的棚改工作组,明确目标任务,扎实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2.筹措资金给力。棚户区改造实施以来,市县政府积极筹集资金,通过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向农发行、国开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发行企业中长期债券等渠道融资渠道,为棚户区改造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20xx年,国开行、农发行为我市发放棚改贷款资金151亿元,发行债券筹资70亿元,争取中央棚改各类补助资金30亿元。

3.让利百姓聚力。坚持“让利于民、阳光征收”的原则,切实维护百姓利益,助推棚改工作实施。如:创新安置举措,制定和出台了安置面积保底、签约期限奖励等措施;征收国有土地房屋,按不低于同地段普通商品房标准进行补偿,让群众买得起新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鼓励和引导选择货币化安置,并按购买商品房的实际面积给予奖励。市委市政府拿出城东片区最好的地段,约43亩土地建设了一座现代化村集体经济大楼,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4.棚改成效得力。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棚改工作成效显著。一是推动了商品房去库存。商品住宅去化期由原来的24个月降至7个月,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二是加快了城镇化进程。通过棚改实施了一大批基础设施和功能性项目,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城镇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三是取得了经济效益。通过棚改带动了建筑、房地产交易等相关行业发展,储备了大量土地,增加了财政收入,20xx年中心城区税收增加15亿元。

二、存在问题。

1.棚改任务艰巨。根据全市20xx-20xx年棚改新三年计划,全市计划再改造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旧房7万套,改造面积1392万平方米,任务还很艰巨。同时,对照“应改尽改”的目标,部分县前三年棚改工作进展也不够平衡,任务尚未完成,与群众的殷切期盼还有差距,如不加快进度、加大力度,就会失去这一政策机遇。

2.征收难度较大。近年来棚户区改造中土地房屋征收难度逐年增加,“钉子户”呈扩大蔓延趋势,征收难、拆不动已成为棚改工作顺利推进的最大障碍和关键制约因素。主要是:个别群众期望值过高,超出了政策补偿范围漫天要价;个别群众不配合征收,甚至阻碍征收、抢修强建,成为“钉子户”。另外,征收工作压力大,工作中有畏难情绪,也是造成征收难的因素之一。

3.安置建房迟缓。中心城区经过近几年的大规模征迁,约需要2.6万套安置房对棚改户进行安置,而目前还有1.2万套的安置房缺口亟待落实,各县市区也存在安置房项目建设滞后情况。调研发现,还有长达6-7年的安置户未兑现安置。主要是重征收、轻建设,以及受安置建房周期较长,交付使用程序复杂等影响,致使被征迁百姓权益得不到按时保障,百姓反映强烈,影响政府形象。

4.资金筹措困难。我市棚改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国家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以及地方配套资金,但有些县市区核定的征迁计划超过国家任务,建设资金没有列入国家计划,致使资金筹措困难,影响棚改工作进度。

三、对策建议。

1.提高认识,抢抓棚改机遇。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是党中央从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战略决策,是有效拉动投资、刺激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要紧紧抓住国家新一轮大规模推进棚户区改造前所未有的政策机遇,加大棚改工作力度,强化工作举措,确保棚改任务按期完成;要紧紧抓牢棚改政策性资金支持力度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用好用活用足国、省政策,把握好政策机遇期,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使这一重大民生政策得到全面享受,惠及更多百姓。

2.依法推进,保障百姓权益。要坚持阳光拆迁,制定科学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向社会公开拆迁政策和程序,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要严格征收补偿标准,坚持标准前后一致,一把尺子量到底,切实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正、人人公平。对一些阻碍依法征收的重点“钉子户”要加大惩处力度,形成震慑效应,体现公平正义;要认真做好与拆迁群众的沟通交流,尤其要妥善解决好经济收入低、生活困难、无法依靠自身力量等弱势群体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要高度重视棚改安置房建设,定期调度并通报建设情况,切实做到征收与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按时兑现对百姓的承诺;要加大对城区老旧危房的改造力度,提升城市品位,改善百姓生活条件,使人民群众更多地享受到改革发展、城市建设特别是棚户区改造的成果。

3.多措并举,破解融资难题。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努力争取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积极探索有效的融资方式,继续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推动政策性银行贷款,拓宽融资渠道;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入有实力、社会责任感强、信誉好的企业家参与棚户区建设和改造,缓解资金压力;逐步建立和完善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长效机制,有效盘活现有土地存量,增加土地出让收益;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为实现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的目标提供资金保障。

4.科学规划,统筹协调推进。要强化规划引领,高起点地抓好棚户区改造区域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高标准地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积极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精简审批业务流程,为项目规划、拆迁、供地、建设提供简便、顺畅、高效、优质服务;要建立和完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激励机制,引导群众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切实简化货币化安置办理过程中的程序和手续,鼓励、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步伐;要进一步强化调度考核,明确各征收片区单位的责任和时限要求,加大对项目的督促检查力度,采取跟踪督查、现场督办等形式,及时掌握情况,解决具体问题,层层传导压力,加快工作进度,推动任务落实。

文档为doc格式。

棚户区安置协议书

乙方:原茂名矿务局羊角矿区西宿舍区住户。

为了加快原羊角煤矿棚户区改造步伐,尽快改善原羊角煤矿宿舍区居住下岗职工及居民的居住环境,根据省、市有关原羊角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要求和电白区人民政府的有关工作部署,现需对原茂名矿务局羊角矿区西宿舍区的房屋整体拆除进行改造建设。为做好搬迁工作,妥善处理好搬迁户的临时安置问题,确保原羊角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改造建设,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是电白区原羊角煤矿西区房屋的住户,因原羊角煤矿棚户区改造开展拆迁工作的需要,乙方同意按甲方的要求自行从以上房屋迁出并自行解决房屋居住及将所有物品搬离。

二、安置方式:甲方同意以货币安置方式给予乙方临时安置,即由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每月发放乙方住房租赁补贴500元,每次发放租赁补贴12个月,自乙方搬迁完毕开始,直至甲方通知乙方回迁棚改房的次月止,甲方负责确保租赁补贴按时发放到位。

三、为保证拆迁工作顺利开展,乙方自行做好搬迁工作,保证在20xx年9月31日搬迁完毕。

四、奖励方式:乙方如在20xx年9月31日自行搬迁完毕的,由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一次性补贴乙方搬迁费800元(方案原搬迁费标准为500元/户,经向区政府争取同意提高至800元/户),甲方负责该奖励款项落实发放。

五、乙方逾期不搬迁,不予发放租赁补贴及不能享受奖励的搬迁费。如无正当理由,在通知时间内不搬迁的,责任自负。

六、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广东省公有房屋管理办法》执行。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茂名矿务局留守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法人代表(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联系电话:

棚户区改造临时规约

昌都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建筑区划名称:贡觉县第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

建筑区划座落:贡觉县莫洛镇阿嘎南路。

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商业、酒店、住宅、地下车位。

第三条  (物业共有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二)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四)根据建筑设计规划等实际情况,全体业主同意授权委托昌都县明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外经营或出租,统一规划、统一布设、统一管理建筑区划内共有共用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外立面广告牌、led广告屏幕、户外广告、建筑内共有通道、公用设施设备等),该经营或出租所得收益由甲方直接收取并用于弥补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支出的不足。未经过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位置设置广告牌,不得向他人出租甲方统一管理的广告牌。

(六)所得违约金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九)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条  (共有部分的保险)。

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可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代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部分)。

在本建筑区划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分属开发建设单位所有:

1、未出售的地下停车场(库);

2、规划用于车辆停放的露天停车位;

3、 未计入公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

4、     ×                   。

第七条  (建筑区划的调整)。

对本建筑区划进行调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并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区域内20%以上业主向物业所在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建筑区划要求。

第八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在业主大会设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指定 昌都市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本建筑区划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作为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的物业买卖合同内容之一。在有效期限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

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按业主实测产权面积计算物业服务费;自物业交付之日起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

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布委托合同,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按时足额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上述费用。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按本规约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的设立)。

各业主同意,当本建筑区划内的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已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依法在房产管理部门及辖区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组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筹备组的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等,均按《物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筹备设立业主大会的必要经费由本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前期物业服务中,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享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四条  (物业的使用)。

本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建筑区划《房屋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十)本建筑区划内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遮雨(阳)棚;

(十一)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物业保修金)。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可以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维修,其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从建设单位依法交存于专户管理银行保修金分户中垫支。

第十八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存、使用、续筹本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维修项目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其缴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同时转让,但仍存于该门户号的分户帐中。

第十九条  (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及受让人或承租人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条  (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第二十一条  (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置)。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规约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相关工作的配合)。

业主、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本建筑区划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工作;对于相关部门进入本建筑区划内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阻挠。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业主姓名进行催讨;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授予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制止后,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建筑区划;

2、暂停供水、供电服务;

3、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单位报告;  。

4、要求业主、使用人限期整改,并赔偿相关损失;

(四)       ×                                      。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变更)。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或建设单位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解除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形。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根据本建筑区划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建设单位或全体业主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约的责任)。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其改正;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向全体业主或相应业主支付违约金2万元;

(二)按责任划分损害赔偿;

第二十七条(连带责任)。

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纠纷的处理与相关民事诉讼)。

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二) 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第二十九条  (规约的制定)。

本规约由开发建设单位制定,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本规约。

第三十条  (规约的效力)。

本规约对本建筑区划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本规约自本建筑区划内的首套物业销售之日起生效,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依法召开并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后终止。

第三十一条  (规约的执有)。

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各执一份;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抄送一份样本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附件:物业买受人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买受人姓名:             (二)身份证号码:

(三)物业类型:                   (四)建筑面积:

(五)座落位置:       幢      [层][单元]      号;

(六)联系电话:                   (七)通讯地址:

承  诺  书。

本人(单位)已详细阅读并理解 昌都市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制定的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同意遵守本规约内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特签署本承诺书!

物业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棚户区改造调研报告

根据市委、市政府作风建设主题活动的要求,市农业局3月15日开始组织机关干部到联系点—区群众街社区开展走访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入户走访,了解到社区居民较集中反映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棚户区改造进度太慢,严重影响居民生活。针对上述问题,市农业局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研究,并形成调查报告:

群众街社区是在xx年六月城市社区改革时,由三个居委会合并组建产生的。该社区是区老城区,历史上曾是云集之地,是区乃至市的繁华地带,现棚户居民已超过1000户,成区比较集中的棚户社区。

1、安全隐患大。棚户区居民住房产权基本归属于区房产公司,大多是上世纪60-70年代的建筑及明清时期的遗存,建筑年代久,建设标准低。又因近两年计划拆迁改造,一直没有维修,现基本上都已成为危房,风雨飘摇,一部分住房时刻有垮塌的危险。棚户区建筑密度大,上层基本为木质结构,并且巷道狭窄,基础设施落后,而现有的消防设施又不全,一旦发生火灾和其他灾害,后果不勘设想,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2、环境较为恶劣。棚户区房屋户均面积狭小,不成套,大都没有排水设施,没有卫生间,有的居不如厕,生活条件相当简陋。卫生死角多,阴暗潮湿,加上私建乱搭,夏天蚊虫肆虐,环境较为恶劣。

3、管理难度大。棚户区居住人员成份复杂,大部分是本地居民租住,但也有一部分是拆迁安置住户,一部分是外来租住户,吸毒人员多,据社区介绍,仅群众街社区吸毒人员就多达80多人,治安隐患多,管理难度大。

近年来,市委、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居民保障性住房建设,xx年市政府就成立了建设指挥部,为还原古城原貌,续写历史渊源,与益“明清大港”保护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启动了保护与开发的建设工作。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石码头历史街区建设项目部于同年基本完成了设计、初步进行了遗产资源评估,并开展了前期拆迁摸底工作。后来拆迁安置基本停滞,据调查了解主要原因是:安置房建设还没有完成;二是整体开发规划还没有出来;三是补偿安置资金没有到位。

xx年3月12日,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改造范围和工作目标,工作原则,组织领导,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资金来源,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政策扶持及保障措施。xx年3月8日,在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上就保障性安居居工程进行了专题研究,并于3月19日下发了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年度改造计划规划,xx年由区作为实施主体,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配合单位将在区改造户数3606户,改造总用地面积118213平方米,改造总建筑面积129555平方米,其中大码头街道2605户,群众街社区1100余户。根据区政府主要领导介绍:区棚户区改造将分五期进行,具体步骤分三步,一是调查摸底,二是拆迁安置,三是规划建设。区现在1000多套安置房建设已基本完成,群众街社区棚户区改造结合明清古巷保护将作为今年下半年第一期工程启动。

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日新月异,高楼如雨后春笋,绝大多数市民的生活水平得到快速提高。但形成极大反差的是一边高楼林立,一边是棚户区成片,棚户区的存在与城市形象,文明档次极不相衬,棚户区的`大量存在已严重阻碍城市的健康发展。棚户区的居民多年来一直生活在恶劣的环境下,棚户区居民对棚户区改造的呼声十分强烈,要求相当迫切。棚户区改造是关系到城市居民切身利益和实现住有所居的民心工程,解决棚户区居民住房问题是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感情的重要举措。妥善解决好群众的实际困难,确保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稳定是当前市各级政府、各部门重中之重的工作。如何加快推进区群众街社区棚户区的改造提出以下建议:

1、依法拆迁安置。

棚户区的居民绝大多数都是低收入困难群体,低保户、低保边缘户非常多,他们面临着就业、住房等多重困难,棚户区在改造过程中出现拆迁补偿问题较多,容易发生群体性的事件。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棚户区的改造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片面追求改造进度而强拆强迁、野蛮施工,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安定。在补偿、拆迁安置过程中,总结以往因不同责任单位补偿标准不统一,激发群众矛盾,造成群众上访,影响拆迁与工程建设进度的经验,补偿安置方案要经社区居民代表讨论并公示。规范程序,阳光操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一是组织好本区棚户区的调查摸底。二是根据本区棚户区的实际情况编制出改造计划,明确工作目标,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棚户区的改造工作。三是因地制宜,先易后难、逐步推进,针对性地多种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对目前不具备拆建条件的棚户区要搞好房屋维修加固工作,确保居民居住安全。

3、政府组织,市场运作。

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工作机制,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棚户区改造的各项工作。棚户区改造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领导作用,在政策资金上给予倾斜,各责任单位作为政府主导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分工负责、强化配合。坚持政府推进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对有商业价值的棚户区可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综合开发。

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

为加快城市改造步伐,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共广丰、广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按照、县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统一部署,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丰溪街道。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坚持统一规划、界定范围、突出重点、典型引路、分步实施原则,采取政府“搭台”、居民“唱戏”模式,实现居民得实惠、城市变形象要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全面提升我街道城市建设水平,保障我街道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新的起点上再创丰溪新辉煌。

二、基本原则

改造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原则、政策、目标,认真组织实施。

2、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认真组织,科学合理,不降低标准;实行连片改造,不留死角,全面完成我街道所承担的建设任务。

3、坚持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改革与改善相结合,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4、按照县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实行阳光操作,依法运作,保持稳定。

三、改造模式

服务等工作。街道作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安排确定居委会改造时序和实施主体(居委会及居民理事会),提供智力支持和组织保障。

四、拆迁安置办法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原则上实行“实物安置、价值结差”办法,以原地安置为主,异地安置为辅。

1、棚户区居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改前通过市场评估确定补偿价值,拆迁后安置其同等价值的商品房。

2、棚户区居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改时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状况评估确定补偿价值。房屋占用的土地(包括有合法证件的宅基地),比照同地段国有出让土地评估价值60%计算补偿价值。补偿安置商品房既要参照原有住房面积,又要适当均衡人均住房水平,同步解决本地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困难问题。属于改造区域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房屋人均低于60㎡(建筑面积)的,可按60㎡标准给予补足,补足部分按成本价结算。安置商品房价格依其成本价确定。

3、被拆迁房屋原有的规划、土地、产权等相关证

件,由拆迁改造主体代为收缴交回发证机关。

4、先签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人,可以先行挑选安置房。

5、棚户区改造前的店面,可在改造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安置后剩余店面,可由拆迁改造主体单位实行公开销售;棚户区改造资金宽裕的,安置区多余店面可不对外销售,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居民)以股份制形式共享。

五、具体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街道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棚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抽调精干力量充实到棚改办专门负责棚改工作。

2、搞好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和发放宣传单,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各项优惠政策,宣传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措施,使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到棚户区改造工程中来。要开好棚户区改造拆迁动员大会,向被拆迁居民讲清楚棚户区改造的目的、意义、优惠政策及工作程序,要对一些群众长期形成的“房子要住有天有地”

的观念和思维耐心引导、坚决扭转;让棚改居民吃下定心丸。

3、搞好调查摸底,做好改造方案。对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情况做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棚户区改造要坚持政府协调和市场运作相结合,要通过对棚户区改造区域的难易程度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通过阳光操作,依法运作,确保拆迁户准时回迁,住上放心房。

4、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代表和居民理事会的作用。棚户区改造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矛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帮助拆迁户解决在租房、生活等问题上的实际困难,搞好拆迁以及监督建设单位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

5、要充分发挥政策的推动作用。要通过调查摸底,了解棚户区所处位置的优劣、改造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把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给足、给到位,尽最大可能提高新建居民区环境质量。

的通知

为顺利推进xxxx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妥善解决改造范涉及居户的补偿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5号)、《x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xx政发xxxxx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范围及内容

(一)改造范围。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改造主要内容。

1.整体拆除重建。拆除原有破败、丧失居住功能的建筑物,腾空土地,按照《xx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进行选址并建设安置房。

2.街道立面包装整治。拆除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洁,增加保温层,提高建筑物保温节能性能,同时丰富外墙色彩。

3.建(构)筑物附着物(包括广告、雨棚、空调、防盗栏、店招、灯箱、牌匾等)包装整治。拆除影响城镇景观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对广告及店招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形成和谐统一的建筑形象。

城镇亮化更美更有特色。

5.县城公共空间秩序整治。对城镇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的宣传栏、标识标牌、占道经营点位、车辆停放等行为进行规范治理,做到整齐划一、秩序井然。

二、工作时限及步骤

改造征收时间:xxx年xxx月xxx日- xxx年xxx月xxx日。

(一)宣传动员阶段(xxx年xxx月xxx日)

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开展城乡风貌改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目标要求、进展情况、工作成效以及先进典型,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城镇风貌改造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全区城乡风貌改造的浓厚氛围。

(二)协调补偿事宜(xxx年xxx月xxx日)

在尊重群众意愿,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与改造涉及居户就改造过程中的个人设施拆除及补偿、改造工作对环境影响等事宜做好沟通工作,对需要补偿的户签订补偿协议,为项目建设做好铺垫。

(三)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阶段(xxx年xxx月xxx日) 按“因地制宜,成熟一个开工一个”的原则,积极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并做好项目立项、规划、招标和项目建设的监督审计等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

(四)验收阶段(xxx年x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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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成建设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制

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考核验收。

(五)考核总结阶段(xxx年xxx月xxx日)

完成项目验收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

考核、总结。

三、补偿办法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补偿方式要坚持改造与发展并重

和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以货币补偿为主,以实物安置进行产权调换为辅,被改造征收房屋的类型以县房管所产权登记簿上所登记的类型为准。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

筑面积、结构、成新等,由产权人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签订改造协议,明确出资比例,在由政府统一招标选定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改造,分片区选举业主代表,对整个该做过程实施监督。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由各建设单位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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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分管任组长,县住

建局、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考核办、国土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人社局、信访局等单位及各相关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宁陕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三个协调小组:

1.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任办公室主任。

职责:具体负责项目筹划包装和申报、规划设计、招投标、

技术指导、工程验收、资料收集归档等工作;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规划协调组,由住建局、发改局、旅游局组成,由住建局局长兼任组长。

职责:负责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涉及选址定点、规划和设计审批等有关规划方面的工作,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改造建设规划,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城乡风貌改造设计和施工方案图集;协调处理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规划技术方面的问题。

3.资金协调组,由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组成,由财政局局长兼任组长。

职责:负责研究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措、拨付、使用办法,明确改造资金的配套比例以及市、县财政的承担比例,筹措和拨付市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做好补助资金的管理和拨付,监督指导财政性资金的规范使用。

4.督查审计组,由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审计局局长兼任组—4—

长。

职责: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

完成改造任务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

媒体和发放宣传册(单)等方式,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各项优惠政策,宣传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措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到棚户区改造工程中来。

(三)强化督查考核。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改善民生的重

要内容,也是省市年度目标考核的重点工作内容。县住建局要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协调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并要督促各责任单位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县政府督查室、考核办要加大对目标任务落实的跟踪督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年终严格兑现考核加减分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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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惠民、利民的民心工程,对于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和生活条件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快通州棚户区改造及新城建设的进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政府主导,金融搭台,以人为本,全面改造。政府主导:动员一切可以动用的力量,全力推进;金融搭台:充分利用开发银行融资优势,解决资金瓶颈问题;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居民需求,妥善安置棚户区内的居民;全面改造:完善教育、医疗、消防、治安等配套设施,实现改造区域与周边区域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改造任务上营、南大街及区水务局西墙外、西海子周边、水月院等区域居民居住环境差、房屋危破、缺乏必要市政基础设施、居住者多为中低收入群体,亟待改造,上述区域列入棚户区范围,以政府主导方式加以改造。棚户区占地144万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86万平方米,涉及1.2万户家庭,2.4万人。上营区域:东至滨河路,西至故城东路及西上园小区,南至玉带河大街,北至新华大街。南大街区域:东至故城东路,西至新建街,南至玉带河大街,北至新华大街。其他区域:包括区水务局西墙外、西海子周边及水月院周边等平房区域。按照先行试点,先易后难的改造思路,2015年启动上营区域改造,2011年进行区水务局西墙外、西海子周边及水月院等平房区域改造,2012年进行南大街区域改造,力争2015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安置拆迁任务。

三、改造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利民惠民的'原则,做好棚户区居民安置工作。(二)坚持先行试点、先易后难的原则,统筹考虑,逐步推进。(三)坚持保障性住房及限价商品房、安置房与棚户区改造紧密联接的原则,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四)坚持整体联动、分片推进、重点先行、事企优先的原则。整体联动:所有相关单位通力合作,举全区之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分片推进:改造片区分块操作,分期实施;重点先行:先期启动重点区域的棚户区改造;事企优先:事业、企业等单位先行拆迁、教育设施先期建设。

四、资金筹措与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主要通过市场化运作与政府筹措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一是通过市场化运作,贷款筹集资金;二是拆迁完成后腾空土地收益;三是争取市财政支持;四是通过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资金。棚户区改造拆迁资金由政府指定部门设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监察、审计部门进行全过程监督及审计。

规划,棚户区安置补偿以住房安置为主,货币补偿为辅。(四)安置房建设。依据我区建设总体规划,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安置房建设计划及标准。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依法组织安置房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依法履行建设程序,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施工图审查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等项制度,强化工程质量及安全管理。注重提高工程的科技含量,广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省地型住宅设计。(五)优惠措施。给予棚户区改造区域内城市低保家庭政策扶持。符合申请廉租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可以优先配租实物廉租住房,低保家庭因其房屋拆迁所得的拆迁补偿费、临时过渡周转费等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受益的低保家庭必须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3楼 奖励办法8月15日前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奖励10万元,16日起每超一天扣减一万元奖励费。

上营棚户区拆迁补助表

租房周转费用1500元/月

电话移机费235元/部

空调移机费400元/台

有线电视移机费300元/户

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

据了解,上营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为东至规划滨河中路,南至玉带河东街,西至西上园、中上园现状小区,北至新华东街。改造涉及2700多户居民(不含上营村村民)。

此次拆迁改造,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安置。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拆迁人,不能购买本次上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定向安置房。

目前,定向安置房房源已经确定,为京贸家园(即芙蓉花园)限价房、玉桥东小区经济适用房,房源充足。

记者注意到,根据方案,被拆迁人除获得现有房屋按重建现价折旧后的补偿补助外,还按照1.7至3倍的面积进行房屋置换。

同时,还有一系列的奖励、补助措施予以辅助,以加快改造进度。

据了解,此方案目前仅适用于居民身份的拆迁户,对于上营棚户区的农民(含农转非居民)由村委会自行拆迁安置,具体事项需另行商定。

货币补偿标准仍在制定中,预计近期内就能出台。

相关奖励补贴措施

电话空调移机补贴明码标价

措施一:为了奖励被拆迁人,8月15日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奖励费用为10万元,8月16日起每超一天扣减一万元。

措施二:由于定向安置房目前尚不能入住,选择房屋安置的被拆迁人,可享受每月1500元的租房周转费用。

措施三:搬迁补助费为被拆迁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积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非住宅房屋被拆迁的,搬迁补助费以被拆迁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积按25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措施四:对电话移机按235元/部补贴,对空调移机按400元/台补贴,对有线电视移机按300元补贴,热水器移机按400元/台补贴。

上营棚户区定向安置房安置标准

被拆迁人情况 房屋置换方案

的被拆迁人

其余被拆迁人 可不审核准入条件,按原住房建筑面积 1:1.7 比例置换成

均价楼层建筑面积的京贸家园限价房

附:符合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被拆迁人,选购玉桥东小区经适房户型及面积,按照住房保障部门公布的保障性住房配售标准进行审定。

被拆迁人应按置换面积选择购买京贸家园限价房。被拆迁人购买的定向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置换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补交房价款。

新洲区

为加快推进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制定如下。

一、实施原则

(一)以人为本,依法征收。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维护群众合法利益,让群众得到实惠。

(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棚户区改造总量要求以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的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不能以市场方式改造的棚户区,主要通过财政补助、政策扶持、企业和棚户区居民参与等方式统筹实施。

(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

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五)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

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工作目标

从2015年开始,用 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区城市棚户区改造。

2015年我区上报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是 户;该要采用货币安置

补偿方式进行,其中,在 实施 户, 实施 户, 实施 户, 实施 户。2015年--2020年预计完成 户以上,对老城片区、城中村、城边村和城市规划区内小城镇建设乡镇及工矿棚户区进行改造,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实施范围

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使用功能不全、房屋

划区内小城镇建设乡镇及工矿棚户区改造,力争用 年时间完成棚户区改造工作。具体实施项目及地点另行确定。

四、工作机构与实施主体

棚户区改造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区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协调相关单位解决棚户区改造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 (简称区棚改办)。棚户区改造工作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绿色通道”制度,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五、改造方式

根据棚户区的不同情况,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棚户区改造主要采取四种方式:

(一)征收新建(开发)型改造(整体搬迁型改造)。适用于区域面积较大、居住人口较多、建筑物破旧、居住功能不完善、公用设施老化、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棚户区。

(二)新建公共设施型改造。适用于受空间限制或规划控制,以及修建市政道路、广场、公厕、公共绿化等公益设施的需要,原房屋拆除后不能再建住宅的棚户区。

边距离满足规划要求,改造后不影响规划的棚户区。改造时,由原居户单独出资或由居户与单位或政府共同出资改造。

(四)维修完善型改造。适用于建筑物尚好,无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但建筑物外观破旧,房屋功能不完善,居民环境差的棚户区。改造时,一般采取建筑物“穿衣戴帽”、公共设施完善配套的方法实施改造。建筑物改造的费用由居户和政府共同负责,完善配套公共设施的费用由政府负责。

对尚未纳入棚改计划项目点的城区旧房,经社会或有关单位申报,由区棚改办和区规划局现场踏勘,报区政府审查决定后列为棚户区。

六、拆迁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另给予被征收人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其他相应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另给予被征收人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其它相应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面积就近靠档选取产权调换安置房屋。

七、政策支持

(一)资金筹措。

1.按照区棚改办统一上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补助资金。

2.区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户,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工作。

3.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应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将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上级补助资金按规定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工作。

4.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吸引信贷资金支持,个别项目区政府可给予贷款贴息。

5.采取自筹共建方式,引导企业、居民和社会参与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维修和建设资金。

6.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土地供应。

对于棚户区改造中的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棚户区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以出让方式供地。

(三)税费政策。

1.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最低限额减半收取。

2.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以分 期支付,但必须在申请房屋预售之前全部缴清。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国家规定扣除计提部分外,安排区级财政的部分作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其中,80%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20%作为城中村改造补助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预算安排。

3.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网络、电视、电话等配套工程建设费用按实际成本收取,施工供电、供水管网由供电、供水企业负责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工程成本价收取管线接入工程建设费用,管网增容费减半收取。

4.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5.棚户区被征收居民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对与原征收补偿额等值的购房款部分免征契税。

6.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7.对经营性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后,被征收人异地继续经营的,区工商、税务、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手续,免征区级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上优惠政策由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八、经费保障

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政府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的同时,区财政建立稳定的经费渠道,并设立棚户区改造经费专户,保障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九、组织实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

1.各实施棚改的街道,协助做好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

2.区财政局:建立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户,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落实到位,做好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3.区监察局:对项目建设过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区政府督办: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督办督查。

5.区发改局:将棚户区改造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相关工作。

6.区公安局: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查处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

7.区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8.区建设局: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施工手续,指导招投标工作,监管工程建设。

9.区国土规划局: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指标报批、分配工作,按规定完善项目土地手续。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的指导,优先办理相关规划手续;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10.区房屋拆迁办: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

11.区房产局: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申报工作;协调上级部门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支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及检查,优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12.区民政局: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低收入家庭情况的审查工作。

13.区城-管局: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及周边秩序的管理和维护。

14.区环保局: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环评审批手续。

15.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制定文化遗产与文物保护方案,配合做好有关征收补偿工作。

16.区人民银行: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17.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广电网络公司等部门:主动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确保改造工程顺利实施。

(二)强化规划管理。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编制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要因地制宜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年度棚户区改造的具体项目、规模和改造方式等,并认真组织实施。

设计,有效降低建设成本,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四)强化监督检查。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区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乱纪行为;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区国土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区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各类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区考核办公室要制定考核办法,建立问责制度。对工作落实、责任目标完成好的部门和乡镇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任务完成不好的部门和乡镇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街镇及社区(居委会)要广泛宣传,做好法规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工作,充分发动群众,发挥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改造政策、补偿标准、安置措施、工作进度等涉及居民的切身利益事项,要及时公布,提高工作透明度,取得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棚户区改造调研报告

棚户区改造是新形势下国家提出的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关注民生、惠及百姓的重要民心工程。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这一民生工作,将棚户区改造作为当前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稳步推进。现将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根据衡住保组字[20xx]1号文件和5月13日市房产局会议精神,区20xx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第一批计划项目为2个,一个被列入省20xx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即棚户区,计划改造272户;另一个被列入我市本级20xx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储备项目,即东方里棚户区,计划改造93户。

1、省级考核项目棚户区由东风街道农田里、如意里和苗圃街道三个零星棚户区构成。其中农田里规划用地18.4亩,拆迁房屋10223.6平方,改造户数95户;如意里规划用地6.9亩,拆迁房屋8976.05平方,改造户数47户;规划用地21.5亩,拆迁房屋16972.3平方,改造户数130户。农田里和如意里项目紧临大道东风南路匝道两侧,项目紧临大道苗圃一侧,均对城市形象造成直接影响。

2、市级储备项目东方里棚户区规划用地29.2亩,拆迁房屋4590平方,改造户数93户。该棚户区住户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五分公司职工,所住房屋大部分为上世纪六十年代建的砖瓦平房,房屋破旧不堪,职工强烈要求改造。

3、目前,项目已由街道上户征求住户意见,绝大多数住户愿意实施棚户区改造,同时,区城建投积极与市国土、规划部门衔接,正在做规划设计,出具规划条件。东方里棚户区已经在与住户签订房屋拆迁协议,部分房屋已经拆除。

(二)根据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的意见,原由集团住房建设指挥部负责的团结里棚户区项目改由区政府为主体负责实施。该棚户区项目拟占地15.7亩,拆迁房屋6285.7平方,需要改造住户113户。该项目主要是铁路土地,拆迁的多为铁路职工住房,目前,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制定,动员大会已经召开,现正在积极与住户签订合同,已签订拆迁协议26户。

(三)苗圃地区铁路住房密集,房屋简陋,配套设施缺乏。出于统一规划、整体建设需要,我区拟考虑将与团结里棚户区相连、紧临大道一侧的路向里棚户区纳入团结里棚户区一并改造。路向里棚户区占地38.9亩,需拆迁房屋6663.2平方,改造住户94户。该项目已与集团签订了土地协议,解决了用地矛盾,方便由区政府为主导整体推进实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棚户区改造是解决群众居住环境、消除安全隐患的重要手段,是提升城市形象、落实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全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街道负责房屋拆迁工作,区城建投资公司负责安置房建设工作,区棚改办负责监督指导、计划上报,形成层层有责任,层层抓落实。

2、三个结合,改善环境。坚持“三个结合”,把棚户区改造与解决大道遗留问题、完善城市功能和提升城市形象结合起来,切实改善百姓住房环境和条件。大道尽管已经通车,但大道如意里一侧住户意见很大,房屋距离大道太近,已影响到住户的正常生活,同时,大道匝道两侧房屋低矮破旧,与城市形象极不相称,急需改造。区委、区政府在研究棚户区改造时,充分考虑城市建设中的诸多因素,统筹安排,合理配置,既解决当前的一些突出矛盾,又完善了城市功能、提升了城市形象。

3、加大力度,做细工作。棚户区改造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工作必须要做细,做到位,要让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在为老百姓谋福利、得实惠。按照市住保办的安排部署,我区一方面由街道组织对棚户区进行调查摸底,征求住户意见,登记住户情况,统计住房面积,为编制项目改造实施方案和资金测算方案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与规划部门衔接,确定用地红线和规划建设范围,落实规划设计条件。

改造的推进速度。

2、用地规划问题。前期,区政府对棚户区项目进行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并征求过区国土和规划部门的意见,经过慎重考虑后才上报。但是,市规划局在划定棚户区项目范围时,没有征询区政府和市住保办意见,就单方面确定了项目的规划用地。如果是符合棚户区条件的还好实施,但如果与棚户区改造相距甚远,就不便于区政府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如东方里棚户区,我区政府上报的用地面积只有18亩,但经规划部门调整后,扩大至29.2亩,增加部分是集体土地,且房屋多为3至4层,住房面积严重超标,不符合棚户区政策。建议最好还是维持原棚户区上报面积为宜。

棚户区改造临时规约

甲方(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出借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鉴于:

甲方是一家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的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项目的实施临时需要资金周转,乙方有闲置资金。为此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协议,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双方确认:由乙方于20年月日前向甲方提供上述借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户名:。

二、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期限为6个月。

三、借款利率。

双方确认:本次借款为无息借款,到期甲方一次性还付本金,无需支付利息。

四、借款用途。

甲方承诺:本借款仅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的资金周转,专款专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书面还款申请。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1、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协议计划用款和按时还款。

(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事项。

2、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借款用途的规定,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对违约部分借款加收最高不超过20%的罚金。

(2)甲方未能按期还款,则每迟延一天,应按照借款额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为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本息结清。

七、其他。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共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方(甲方):(盖章)。

出借方(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棚户区改造工作总结

浙江嘉兴一南湖,圣水红舟在上游。中共首届党代会,为拯华夏绘宏图。

井岗山。

春雷霹雳震天响,朱毛会师在井岗。星星之火燃华夏,蒋家王朝被烧塌。

(一)。

老屋旧院已拆除,政府惠民百愿足。栋栋高楼平地起,红砖蓝瓦绘新图。

(二)。

灼灼热浪地生烟,建筑工人汗透衫。烈日炎炎不叫苦,居民期盼早回迁。

对弈诗二首。

楚河汉界兵家争,将帅筹谋各用功。炮打隔山迎顶地,车平逸马卧槽中。孙庞斗智思竭勇,相士维权苦尽忠。尺寸方城决胜负,失足一步满盘倾。

对弈诗之二。

安祥楼里百家居,柳陌黄花胜景区。耋耄老人插鬓坐,闲亭对弈笑拈须。

五月端阳诗二首。

踏青。

五月端阳去踏青,登山越岭赏花浓。林中百鸟争鸣唱,草绿花红流水声。

荡舟。

和风细浪荡轻舟,属酒邀朋一日游。三闾应吟盛世句,繁荣百业乐悠悠。

回乡。

未当校长半楼书,调到粮食病退休。二中打工整六载,携妻归里度春秋。

晚年。

人生不觉已白头,只顾为民岁月流。都道夕阳无限好,景好毕竟不常留。

黑龙江省肇州县第二中学王占忠。

棚户区安置协议书

乙方(被安置人或棚户区房主或房主代表)。

根据棚户区改造工程的相关政策,为了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环境下操作,保证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明确甲乙双方在棚户区改造实施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协议,以供甲乙双方遵守执行。

一、甲方与属地政府对接,在旗市所在的以政府为主,企业配合,在乡镇所在的森工公司以企业为主实施,在规划、拆迁、建设请政府支持和给予优惠政策,完成棚户区改造的规划、选址、勘测、设计、拆迁、招投标及施工管理,直至竣工验收的全部工作。

第二条乙方愿意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xx市xx镇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由甲方拆除,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改造。

二、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以房屋产权证或经房产部门认定的有效证件为依据,对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居民,原则上实行“就地”、“就近”或“异地”安置回迁楼房或平房,或对成片砖结构平房进行维修改造的方式予以安置。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安置采取房屋产权调换与根据户型补交结构性差价和货币补偿二种方式,分楼房和平房。

三、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户型标准为:楼房:40、50、60和69m2四种户型,平房:50、40、35m2三种户型,根据职工意愿和经济承受能力分配。

四、50型楼房,企业人员交纳元/m2,其它社会人员交纳元/m2;40型楼房,企业人员交纳元/m2,其它社会人员交纳元/m2;超过50m2的部分按当地棚户区改造工程造价全额交纳购房款。原房无偿收回。

第七条属于“就地”安置的安置户,在协议签订后乙方将原有房屋及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转交甲方,同时乙方要在日内迁出,待竣工验收后回迁。属于“就近”或“异地”安置的,甲方安置补偿乙方后,乙方将原有房屋及产权证明和土地使用证明转交甲方。

乙方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或附属设施应在x年xx月xx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

五、乙方需要安置的户型,按第六条要求测算后,共需交纳rmbxx元(大写),其中在年月日前预付房款的70%,rmbxx元,剩余部分待交钥匙时一次付清。

六、异地建设50平方米以内,按成本价扣除国家、自治区、企业补贴(4万元/户),超过50平方米部分按照当地市场价执行。

七、乙方选择楼房栋号、单元、楼层或平房栋号的顺序,根据乙方交纳房款时间、拆迁时间顺序确定。异地安置的居民按交款顺序选择楼房号。

第十一条棚户区居民足额交纳购房款后,产权归个人,但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甲方负责给乙方办理各类房屋产权手续和土地使用证明等,乙方需交纳必要的手续和工本费用。

第十二条乙方需交纳房屋维修基金xx元(xx元/m2)。

第十三条甲方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约定的个人承担价格将房屋交予乙方,在此期间如遇建造上涨或下调,户型面积在50m2之内的由甲方承担,超过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按造约定的价格和时间交纳剩余购房款和受领房屋。

第十四条乙方要在公告规定限期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乙方无正当理由,经多次思想工作拒不搬迁的,经甲方申请,安置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裁决,依法予以行政强迁或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乙方无理取闹、聚众滋事、制造事端,干扰、阻碍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安置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害被安置人合法权益,给被安置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安置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协议的定立、履行、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第十九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各执一份,并报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特别约定:所在地林业局,棚户区改造安置时,均适用本办法,各林业局在不违背基本原则、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可以自定管理办法。

甲方:林业局。

乙方:

签订日期:x年xx月xx日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已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x年xx月xx日

棚户区改造工作总结

何力同志在20xx—20xx年由市委组织部抽调参加市棚改工作第三推进组工作,与全组同志一起负责鸿嘉花园小区、融福康城小区拆迁征收工作推进落实。期间,能够积极开展工作,深入住户家中调查,加强协调,督促开发商积极推进,科学合理制定拆迁工作方案,较好地完成了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征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

鸿嘉花园于20xx年7月动工,小区占地面积23.63公顷,规划总建筑面积52万平方米。该小区动迁面积19.2万平方米,动迁户数2915户。工作组于20xx年7月初进入,进入时还有315户没有动迁。工作组进入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截止现在,拆迁226户,还有89户没有动迁,已经安置入住1135户。规划建设回迁楼32栋,已经建成20栋,今年预计建设12栋。融福康城小区拆迁总面积2.6万平方米,动迁户数577户,已拆迁528户,已安置入住479户,未动迁1户。

作留下的工作资料。其次,深入各家各户进行走访调查。基本是采取“白加黑、五加二”的工作模式,到各家调查摸底,详细了解各住户的想法和用房情况,然后与各户进行了初步的沟通。对白天上班不在家的住户都是晚上等下班后到家中商谈,经常工作到晚九点多才结束。如有一户主不在本地,在沈阳工作的,就通过电话约谈,或利用星期日等空闲时间从沈阳回来谈其想法和要求,组织其与征收办进行具体商谈,对上述约谈的情况一一形成笔录资料。

(二)积极宣传政策,确保顺利推进工作。在开展约谈和走访过程中,我们注意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解释,从近几年先后出台有关政策的衔接、实施和理解,以及对其要求补偿的适用哪项政策及对其影响等情况一一进行了解释说明,保证了他们对各级政策的正确理解和认可。特别是对年龄较大的老人,不听你解释政策不政策的,就要求按他要求的条件,我们就多次进行耐心的劝解。

请,由工作组报市征收办。现已有2户进入强迁程序之中。三是所在住户涉及亲戚朋友的,通过多方关系进行沟通协调,促进其相互信任,达成协议。有的涉及某单位工作人员拒绝见面约谈的,工作组主动到单位上门约谈,或通过其单位领导说明情况进行约谈。

(四)注意预防上访事件,积极督促按时回迁。在工作中,一方面,针对有一部分住宅楼回迁户不满意水、电、暖等附属工程进度过慢的情况,欲串联到市政府上访的言论。工作组及时找开发商沟通,了解接水、接电、供暖等生活设施工程的进展情况,催促其抓紧时间进行协调、加快施工进度。另一方面,加大对回迁住户落实政策的解释和调解工作,保证顺利办理回迁入住手续。同时,对办理入住后对其结构不十分满意的.住户,积极协调开发企业帮助解决。一住户在办理入住后,发现中间有非承重的间墙和多出一个卫生间等问题,要求能否帮助去掉间墙,取消一个卫生间,工作组出面与开发企业协调帮助解决这一问题,使住户满意而归。

一是要求条件过高的无法协商。拆迁区内剩余56户大多数因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漫天提高安置条件,致使无法达成拆迁协议,而所占位置处在6栋回迁楼的位置,将使510户住户无法正常回迁。

二是部分签订协议仍拒绝不搬迁。有2户签订协议后拒。

不搬迁的,致使按规划位置建设的回迁房、廉租房不能整栋落地,动迁进程停滞。相应160户回迁住户无法回迁入住,期间每天都有不能按期入住的回迁户到棚户区动迁办上访,虽经工作组和回迁入住办做耐心细致的工作,但情绪激愤,以致到市里上访的事件频发。

三是回迁时且拒不交清余款。此种情况在协议签订时,已标明相互费用在入住时结清。但在办理入住时回迁户不认可超出面积,或感觉超出面积过多,不想交多出协议规定的面积房款的,而无法回迁入住,这类情况引起上访的也较多。

一是继续协调做工作,督促推进工作进程。

二是积极协调开发企业,解决好办理入住中的问题。三是提出安置要求过高的,经对多次调解无效,尽快完善强迁手续。

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讲话

同志们:

这次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是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省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和枣庄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动员全市上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加大力度,坚决打好打赢棚户区改造这场攻坚战。刚才,隆重表彰了20xx年度棚户区改造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传达了枣庄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精神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示范项目建设的意见》;市政府向建设单位发放了20xx年度棚户区改造示范项目责任状,与有关责任单位和帮包单位签订了20xx年度棚户区改造目标责任书;市住建局、国土局、龙泉街道等3个单位作了很好的表态发言。下面,就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我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推进棚户区改造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一项惠及千家万户、造福子孙后代的民心工程,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20xx年,副两次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棚户区改造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各项政策。姜异康书记、姜大明省长多次听取保障性安居工程情况汇报,并作出指示,提出要求;省政府也多次召开会议部署棚户区改造工作,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要求从20xx年起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棚户区改造任务。今年初,国务院在国办发1号文件中把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举措,并随后部署了在全国新建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目标任务;省政府以鲁政办发5号文件下发了贯彻落实意见,再次明确了相关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3月1日,枣庄市委、市政府召开了高规格的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住建部冯俊司长和省住建厅吴英副厅长亲自到会讲话,陈伟市长与各区(市)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并提出了具体要求,给我们的棚改工作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城市化,加快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科学编制了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全面加大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20xx年,我市共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7个,完成拆迁面积138万平方米,搬迁居民7000余户,开工建设187万平方米,累计完成投资32亿元。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棚户区改造取得的成果还是阶段性的,城区仍有棚户区200余万平方米,涉及1万户、3.2万余人,下一步的改造任务还十分艰巨。实施棚户区改造,不仅可以改善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居住条件,而且对于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提升城市化水平、改善城市形象都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棚户区改造既是经济任务,也是政治任务。

实施棚户区改造是推动城市转型、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必须以科学的理念来推进。目前,枣庄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已上升为国家战略。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主要是解决“钱从哪里来”、“人往哪里走”、“民生怎么保”、“如何绿色发展”四大难题。实施棚户区改造,加快城市建设,就是解决“民生怎么保”的问题,这是枣庄市委、市政府推进城市转型的“三大战役”之一。城市转型关键是产业转型,对滕州而言,就是要向三产服务业上转;而城市是发展三产服务业的重要载体,如何把棚户区改造作为完善配套设施、增强城市功能、提高城市承载力的重要历史机遇,切实为服务业繁荣发展提供适宜的场所和广阔的空间,是城市转型工作的重要突破口。我们必须把棚户区改造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城市经济有机结合起来,既要正视棚户区与现代城市发展不协调的现实,也要把棚户区改造作为提升城市发展水平的巨大潜力和空间,不仅要把“旧房”变“新房”、“旧区”变“新区”,还要把“城市建设”变成“城市经济”,积极引入城市综合体、现代商业街区、邻里中心等城市经济新理念。为什么在棚户区改造中要引入城市经济理念,就是要让市民能够充分就业、增加收入、住得起楼房,能使城市更具有生命力、有动力、更加充满活力,使城市变成旅游、观光、休闲、购物的天堂。

实施棚户区改造是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的有效途径,必须以强有力的措施来推进。房地产投资是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棚户区改造作为房地产开发的重要内容,具有投资规模大、地方税收高、拉动力强的特点,可以带动房地产投资,进而带动建筑建材、冶金制造、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同时,住房消费是居民最大的消费,大部分投入将直接转化为消费,而且房地产业具有生产的地域性和消费的本地化特点,直接促进我市消费的增长。改造以后建成的新小区,也将成为消费的集中地,带动社区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保安、保洁、物业、餐饮等岗位,安置大量人员就业。实施棚户区改造,还可以盘活存量土地,使“生地”变“熟地”,扩大经营城市规模,增加政府土地收益,为城市发展提供更大空间和更多资金,将从根本上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的硬件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居民的文明素质,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吸引力和城市的软实力。

实施棚户区改造是提升城市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必须以更大的力度来推进。从某种程度上讲,城市竞争力就是市民对这个城市的信心、外地人对这个城市的信心、投资者对这个城市的信心。我市要提高城市的竞争力,就必须提高城市的品味,完善城市功能。当前,抓好棚户区改造,就是完善功能、提高城市品位的重要机遇。高铁时代的到来,对我们来讲,既是机遇更是挑战。机遇是拉近了我们与大城市间的距离,接受大城市人才、资金、信息的辐射,为我们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平台;挑战是对我们城市竞争力的考验。因此,我们各级都要增强忧患意识,尽快提升城市的竞争力,在高铁经济中抢占一席之地。

实施棚户区改造是建设幸福滕州的重大举措,必须带着深厚的感情来推进。古人讲“宅者人之本”、“人因宅而立”。对于广大居民来说,安居才能乐业。居者有其屋,是群众最基本的幸福追求。把群众的所求、所需、所盼始终装在心里,一切以群众的期盼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把城市建设好、改造好。目前,我市城市化水平还不高,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欠账较大,棚户区分布量大面广,这些区域建筑密度大、建设质量差、配套不完善,夏天屋漏雨、冬天没暖气,晴天一身土、雨天一脚泥,排水难、出行难、取暖难、入厕难、防火难等一系列问题都相当突出,也是社会治安管理的重点难点区域。搬离棚户区、住上新楼房,是棚户区居民的强烈愿望和期盼,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幸福滕州的应有之义,是现阶段滕州最大的民生。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切实提高对棚户区改造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满腔热忱地推进棚户区改造,将这件涉及数万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抓好办实。

二、明确任务,全力打好棚户区改造攻坚战。

按照省和枣庄市确定的改造目标,今年我市计划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12个,完成拆迁7500余户、150万平方米。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谋划、统筹安排、多元融资、分期实施”的原则,着力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高水平规划设计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水平的高低,决定了棚户区改造的档次。在规划上,要着重把握好三点:一要交通优先。现在之所以出现交通拥堵现象,不仅仅是因为人多了、车多了,更重要的是在规划时没考虑周全。在棚户区改造中,首先要把交通放在第一位来考虑,像公交网络的覆盖、公共停车场等问题,都要提前规划,合理分流车辆,缓解交通压力。二要突出特色。城市建设不能千城一面,棚户区改造也不能千篇一律,而要根据不同的功能定位,形成自己的特色。要注重与周边环境有机融合,注重与历史人文、城市文脉有机融合,充分体现对历史文化基因的保护与传承,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三要功能配套。规划是反市场行为。城市建设不能完全靠市场机制,因为市场机制也有缺失,还要靠规划来弥补。开发商往往追求利润最大化,所以我们要用规划的刚性来约束,该有的功能一定要配套,不该建的一定不能建。在棚改规划上,要引入现代城市生活理念,体现绿色、节能、环保的要求,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节能新材料;要完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各项配套设施,建设更多的小广场、小绿地,为市民提供更为便利舒适的生活条件。目前我市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对“城市经济”还缺乏具体的思路,规划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升,棚改标准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下一步,要坚持规划的政府主导作用,把握好群众受益、政府收益、开发建设单位利益的平衡点,实行净地出让,带规划搞开发,充分体现政府的规划意图。规划部门要把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抓紧修编完善我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科学调整市场用地面积。要加快编制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对今年确定的12个改造区域,确保6月底前全面完成规划设计。

(二)加快城市综合体、现代商业街区、邻里中心建设。要突出发展城市经济。城市,是“城”与“市”的组合。“城”是“市”的载体,“市”是“城”的动力。“市”也是一个城市的业态,因此讲,城市是培育发展起来的,而不是规划和建设出来的。大家可以想象,一个城市没有业态,有什么生命力?那不就是一座死城吗?这里讲的“市”,要把握三大要素,一是城市综合体、二是现代商业街区、三是邻里中心。第一,城市综合体。所谓城市综合体,就是指将商业、办公、居住、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的三项以上进行组合,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成为基本具备现代城市应有功能的“小社会”、“城中城”。像济南万达广场,建筑面积约100万平方米,就是一个由城市高尚社区、5a级写字楼、五星级酒店、大型购物中心、影视城等组成的城市综合体项目。按照这个要求,根据我市的消费层次和需求,下一步,要在城区规划建设啤酒厂区域、滕文中学区域、大同中路北段区域、京沪高铁站区域等3—5处城市综合体。今年,要实施好滕文中学区域和大同中路北段区域城市综合体项目。第二,现代商业街区。就是对一些规模不是很大、不适宜做城市综合体的棚改片区,引入“市”的要素,规划建设一些现代特色商业街区。与城市综合体相比,虽然商业街区的功能相对少、规模相对小,但也形成了市场,提供了交易的平台。在棚改工作中,我们要学会随行就市,规划建设一些现代化、特色化、地域化的商业街区,着力抓好大同南路、金三角钢材市场、粮油市场、荆西商贸城、东西寺院等区域的现代商业街区建设。第三,邻里中心。邻里中心作为集商业、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居住区商业中心”,从“油盐酱醋茶”到“衣食住行闲”,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邻里中心不是“社区内的商业”,而是“服务于社区的商业”。对一些规模较小的棚改片区,在实施改造中,要摈弃那种沿街为市的粗放型商业形态,也不要搞传统意义上小区内的零散商铺,而是要规划建设一批邻里中心,融医院、学校、幼儿园、便民购物、健身休闲等于一体,让社区居民能够就近上学、就近看病、就近购物、就近休闲。下一步,要重点抓好银钟里区域、工人文化宫区域、清华园区域、鲁东区域等一批邻里中心建设,形成方便居民消费、功能较为完备的新型社区。

(三)强化对规划设计实施的监督检查。一要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批后监管责任。规划部门要对规划批准实施的工程项目,搞好跟踪监督检查,重点抓好放线验线、建设过程监督和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住建部门要抓好工程质量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城管部门要重点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建工部门要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监督检查;消防、人防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抓好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二要建立项目规划批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抓紧成立由规划、住建、城管、国土、建工、消防、人防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小组,专门负责规划的批后监管工作,此项工作由景焱市长牵头负责,每季度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监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规划批后监管联席会议汇报,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行为,确保项目规划落实到位。三要加大规划执法力度。大力推行阳光规划,对所有的规划项目,都要落实公开公示制,通过采取设立举报电话、有奖举报等形式,动员社会的力量监督规划的实施。规划部门要加大规划巡查频次,对项目的用地、建筑退让、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外观、整体功能、公用配套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要严肃查处;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要及时发现、限期整改;今后凡不按照规划实施、超出建筑容积率的,该拆除的一定要拆除,该处罚的要依法从重查处,绝不姑息迁就,确保规划的严肃性。最近,市政府成立联合督查组,对所有房地产项目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划刚性条件的(已出让土地条件要求的)进行集中处罚,5月底之前全部清理整改完毕;从6月1日起(市政府下达文件),凡违反规划条件的,一律严肃处理,并追究监管部门的责任。

(四)加快棚户区改造示范项目建设。枣庄市政府下达的棚户区改造示范项目任务中,我市有5个特色棚户区改造示范项目:一是大同南路东西寺院片区的“异国风情街区”,要形成体现异国文化,展示异国建筑和街区特点的建筑风格。二是解放东路前洪片区的“水景风情社区”,主要是依托“两河”治理工程,做活水文章,真正体现“江北水乡”的特色。三是滕文中学片区的“城市综合体街区”,要将商业、办公、居住、宾馆、餐饮、交通等功能合理组合,构建多功能、高效率的城市空间,形成滕州高档的城市功能区。四是荆西商贸城片区的“经典商业街区”,主要是突出街区特色,体现商业的集聚效应,实现商业功能的多样化、复合性。五是邾城片区的“低碳宜居社区”,主要采用绿色、节能、环保的墙体和保温等新型建筑材料、以及太阳能光热一体化、压缩式垃圾处理、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建成节能环保示范社区。这五个示范项目对提升滕州城市建设的档次和品位都具有重要意义,并且与枣庄市委、市政府签订了责任状。各级各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围绕示范项目的目标定位,聘请专业力量,特别是聘请具有市场设计经验的人员,进行高水平规划设计;要遴选高资质的施工队伍参与示范项目建设;要加强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各项规划、建设手续等必须按有关要求报经规划、住建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施工建设;要完善示范项目工作推进机制,强化督导检查考核,确保示范项目严格按标准建设、如期完成。

(五)依法实施好房屋征收补偿。房屋征收与补偿是棚户区改造的重点和难点,特别是随着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枣庄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的颁布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已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摸准、吃透新条例的内容,尽快建立新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机制,严格按照程序启动实施征收补偿工作,保障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一是征收补偿政策要利民惠民。在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要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以市场为导向,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公正合理优惠的补偿安置政策,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真正让群众在棚户区改造中得到实惠。二是征收补偿过程要依法规范。要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严格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使整个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过程阳光透明、合理规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论证后要及时公布,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使政策充分体现民意。三是征收补偿服务要真情细致。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实施征收补偿工作,真正把有情服务贯穿于房屋征收的全过程。要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低保户、特困户的实际困难,在拆迁政策上给予适当倾斜和合理照顾。要认真做好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群众积极理解、支持和参与棚户区改造。对房屋征收引起的来信来访,要本着实事求是和依法处理的原则,妥善解决矛盾,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严格工程建设管理。要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把建筑质量放在第一位,牢牢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关,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完善和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新建住宅小区达到“市优”以上标准,让棚户区居民住上优质房、放心房、满意房。要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对去年已完成拆迁的7个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全面加快施工,大同南路、西南园等区域年内要确保回迁上房。对今年列入计划的1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年内要确保完成拆迁;对已落实开发建设单位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全力协助办理各项手续,尽快开工建设。每个棚改项目都要落实责任、拉出单子、倒排工期,抢时间、赶进度,确保按期交工。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搞好服务,凡是与棚户区改造有关的问题,能解决的要及时解决;有难度的,也要积极创造条件解决,绝不能因工作问题影响项目工期。要选用资质高、实力强的开发建设队伍。开发商的实力、眼界、水平,决定了规划建设的水平,最终决定棚改的质量。要在开发商的选择上下功夫,看他有没有成功经验、有没有成功案例。要把概念规划做好,把拆迁成本控制好,多引进一些实力强、品位高的开发商,特别要引进国内业绩前50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企业,参与我市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加强领导,切实为棚户区改造提供坚强保障。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关心,社会关注,必须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快速有序推进。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市委、市政府成立了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1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都建立了指挥部,由市级领导亲自担任指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街道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制定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把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总责。要提升工作境界,各级干部必须加强学习、调研和思考,认真研究如何让“旧区”变“新区”、“城市建设”变“城市经济”,研究城市经济的内涵,把握城市发展的规律。要积极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在如何加快拆迁,如何解决土地报批,如何解决资金问题,如何解决社区标准等方面,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出具体的办法,形成抓棚户区改造的合力。要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把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对各有关部门和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的目标考核,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要追究相应责任;要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完善工程建设廉政制度,确保项目建设高效、安全、廉洁运行。

(二)广开筹资渠道,落实资金保障。推进棚户区改造必须解决好“钱从哪里来”的问题。初步估算,今年完成12个区域的棚户区改造任务,需累计投资120亿元左右,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广开筹资渠道,采取“向上争一块、市场融一块、财政投一块”的办法,解决好改造资金问题。今年,国家将投资1.4万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枣庄市将拿出3.5亿元投入到棚改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扶持。同时,国家对棚户区改造的信贷闸门比较宽松,工行、农行、建行、农发行等金融部门要认真研究探索多形式的融资模式,加大对上争取力度,千方百计扩大对棚改工作的信贷规模。市财政也将设立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投入到棚改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要加大市场化运作的力度,利用好外商和社会的资金加快棚户区改造。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资金运作方式,吸引更多的战略投资者参与棚户区改造。(三)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树立一盘棋思想,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通力协作,狠抓落实。市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日常调度,及时解决具体问题。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政府研究成立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作为市政府房屋征收的职能部门;在四个街道设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作为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委托的实施单位,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市住建局要抓好拆迁、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工作;规划局要全面做好规划的编制实施等工作;发改局、财政局等要协助筹集和落实改造资金;国土局要做好改造项目的土地供应工作;城市管理局、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要抓好违法建筑拆除、拆迁现场秩序维护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等工作;纪检监察、信访、经信、地税、工商、供电、移动、联通、热力等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做好保障服务工作。同时,要创新方式方法,凡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招拍挂、用地计划、项目融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高效开展。

(四)深入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搞好宣传工作,做好棚户区居民的思想工作,是棚户区改造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街道社区要成为做群众工作的主力,大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优惠政策和实施办法,特别要突出宣传好棚户区改造中有关惠民政策,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及时总结宣传工作中的好典型、好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使这项重大民生工程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为顺利推进棚户区改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同志们,棚户区改造,是惠及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是建设幸福滕州的重要抓手,也是对各级干部责任、能力的重大考验。今天在座的各位,既是这场战役的“指挥员”,也是一线的“战斗员”。希望大家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这次会议的部署上来,集中优势兵力,一鼓作气,攻坚克难,坚决完成好棚改任务,为创建科学发展示范区,争当全省县域经济发展排头兵,加快建设繁荣昌盛、文明富裕、安定和谐的幸福滕州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黑龙江省棚户区改造计划,黑龙江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按照常委会工作安排,本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为做好听取和审议工作,区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城建环保办公室认真做好工作计划和调研方案,在主管主任的.带领下,组织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实施路径进行了专题培训,并先后听取了区住建委、发改委、规土分局、审计局等6个单位的工作汇报,与正在实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街道、镇分管领导进行了座谈,实地察看了欧马可地块和庙城村棚改项目回迁安置房建设情况,以个别走访的形式听取了部分群众的意见建议。

刚才,区住建委主任王洪利同志代表区人民政府所做的工作报告,汇报了三年来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进展情况,与我办调查了解的情况基本一致,我同意这个报告。现就城建环保办公室调研掌握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如下:

一、棚户区改造工作取得的成绩。

根据调研及委员的意见建议,我办认为:近年来区政府把棚户区改造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强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重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组织领导有力。成立了由区长任组长的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住建委、发改委等职能部门分工配合的工作格局,保障了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政策定位得当。区政府能够始终坚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政府主导、国企参与的改造模式,始终坚持群众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从项目规划的设计、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到回迁安置房品质的保证、配套设施的建设,最大限度地满足被拆迁群众的利益需求。

(三)动迁措施到位。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各职能部门、属地政府全力以赴,通过创新工作方法和提升工作标准,推动动迁工作公开、透明、高效开展。

(四)项目推进得力。三年来,全区共有18个项目纳入全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其中庙城村、欧马可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房主体工程完工,刘各长村、怀北庄村、怀柔新城04街区等棚户区改造项目已完成前期手续准备,回迁安置房项目陆续进入施工阶段。

二、棚户区改造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肯定区人民政府近年来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上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认为此项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城市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随着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推进,人口密度提高,道路、给排水、停车等基础设施配套压力进一步加大,教育医疗、文化卫生、体育健身、养老、商业便民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缺失和不均衡问题更加突出。

(二)路网建设速度有待进一步提高。老城区与三个功能区及其他平原地区的交通联络通达能力不足,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展缓慢。

(三)棚户区改造各项目之间的统筹协调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改造项目资金多在项目内平衡调整,各自为战,中小项目推进难度较大;二是各项目由不同实施主体主导设计建设,部分项目建筑外观与我区整体城市风貌不协调;三是回迁安置房室内装修设计风格较单一,居民自主选择空间小。

(四)“抢栽、抢种、抢建、抢装修”现象屡禁不绝。资源节约奖励等引导政策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政策宣传的精细化、针对性不足,管控力度有待提高。

三、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进一步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提升城市环境品质,高效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议区政府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切实增强紧迫感,抓紧抓牢政策机遇,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棚户区改造工作是推进我区城市建设和环境治理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虽然开局良好,但历史欠账较多,随着国家房地产和棚户区改造政策不断收紧规范,市委市政府严控建设强度和建筑高度,棚户区改造后续工作将面临多重压力。建议区政府把握好政策机遇期,抢抓机遇,加快推进,用好用活用足当前中央和市级政策,依托中央和市级棚户区改造政策性资金支持力度,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坚决打赢棚户区改造的攻坚战。

(二)以棚户区改造为抓手,全面推进我区城市建设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棚户区改造引领的城市更新进程,既要注重城市物质空间品质的提升,也要注重城市软环境的提升,解决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使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一是要高起点、高标准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充分考虑新项目在建筑高度、风格、样式、色调等方面与周边环境的融合协调,兼顾传统风貌、地域特色与时代特征,不断优化城市设计水平,推动我区城市风貌和环境品质的提升;要立足我区建设空间不足的实际,充分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南部地区要适度用足控规限高,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二是要同步推动老城区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功能更新,充分运用好棚户区改造腾退出的建设用地,补齐养老、体育健身、文化卫生等服务设施资源配置短板,优化教育医疗、商业便民等服务设施的配置结构,提升城市科技安防和智慧化水平;三是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更新,用好现有市级支持政策,完善老城区道路、给排水、停车等基础设施配套,加快推进老城区与三个功能区联络通道项目建设,提升城市建设的品味和档次,提高集约节约型发展水平。

(三)坚持政府主导,加大对各项目的统筹协调力度。一是要通过进一步细化建设标准,控制建设成本,加强改造资金的审计管理,统一调度大型优质项目的增值收益资金,缓解中小棚改项目资金压力;二是要留足留够社区、物业等公共服务用房,适当提高绿化美化和文化体育等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室内装修设计方案要广泛征求回迁安置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提供多样化的选择空间;三是要进一步优化资源节约奖励等引导政策,加大对“抢栽、抢种、抢建、抢装修”等行为的政策宣传和管控力度。

(四)提早布局,超前谋划,做好新社区的社会管理和物业管理工作。一是要提早谋划组建社区管理机构,探索回迁安置房小区入住前选举业主委员会,做好居委会与村委会的职能衔接、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协调配合;二是与安置房建设同步推进社区文化体育设施、安防设施、卫生及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确保相关设施和配套制度与居民入住同步启用运转;三是严格实行物业综合验收制度,防止开发商遗留问题影响后期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与居委会、业主委员会要协同配合,加大监管力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做好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工作,加强对室内装修工程的售后服务管理,明确各项保修工作受理、实施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对保修责任的监管;四是执法部门和属地政府、居委会要加大执法力度和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职能作用,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彻底杜绝私搭乱建、侵占公共部位、破坏公共绿地、占用消防通道等违法行为发生。

黑龙江省棚户区改造计划,黑龙江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保障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吉林省、白城市的棚户区改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对市区内市政府确定的老城区(棚户区)房屋进行拆迁时,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按本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五条: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额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待回迁安置结束后,剩余资金一次性返还给拆迁人。

第六条: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选择回迁安置的,其附属物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执行补偿。

第七条:有如下情况的不做回迁安置,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的房屋及附属物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评估计价补偿,—次性付给被拆迁人。(二)拆迁中涉及国有、集体所有制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三)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一律回迁安置,附属物由拆迁人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后的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属不变,并由原承租人承租,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八条:拥有私有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选择回迁安置的,按建设部建住房178号文件规定并结算结构差价,结构系数为砖混楼房、平房1;砖瓦0.98;砖平0.95;砖土0.92;土平0.90。非住宅房屋是指拆迁时正在用于生产、经营的且按有关规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正常缴纳各种税费的房屋。

第九条:对老城区(棚户区)低保户给予合理补偿和照顾。实行按原住宅房屋面积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低保户是指经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的,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第十条:回迁安置住宅房屋设以下户型面积:36平方米;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0平方米五种户型,由被安置人自愿选择。回迁安置面积超过80平方米以上的可选择两个以上户型。实际回迁面积与应回迁面积不符的,其超出或缺少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内的按每平方米800元购买或补偿。其超出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外的按成本价购买,其缺少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外的按回迁住宅楼房市场价计价补偿。户型面积也可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实际情况设计,误差率不应超过5%。

第十一条:临街商宅混用一证(照)房屋,选择回迁安置的按非住宅房屋安置。安置的标准为按原房屋应安置面积的50%按其住宅楼市场价格与其非住宅楼的市场价格计价找差。对原非临街的从事无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所用的非住宅房屋,选择回迁安置的,按原房屋应安置的面积安置非临街、非住宅用房。对非临街的商宅混用—证(照)房屋,安置标准按临街商宅混用一证(照)房屋安置标准,安置非临街、非住宅房屋。

第十二条:拆迁现有人居住的没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住宅(居室、厨房、电、水表俱全)或有证浮房。按原面积60%有产权证(照)房屋安置。超过批准期限的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规定予以货币补偿。对特殊困难的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拥有共有权证(照)而无法独立居住的,不予独立安置。回迁后仍保留其共有部分,或由所有人与共有人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回迁房屋的选择确定工作在拆迁结束及楼房建设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后进行。回迁房屋确定的原则:建设一栋楼房,应确定两个单元(含两个单元)以上的房屋作为回迁安置用房。建设二栋楼房以上的(含两栋),应确定一栋以上的房屋作为回迁安置用房。按拆迁人签订协议序号与搬家序号之和,由小到大顺序在所对应的户型中选择楼层、房号,并予以公示。选择同一户型,选择权序号相同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第十五条:对回迁安置的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原被拆迁人持《老城区(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购房合同免交契税,只缴纳房屋权属登记工本费。

第十六条:同一被拆迁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回迁安置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自回迁之日起,五年内不准上市交易。

第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标准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执行。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临时过渡安置,过渡期不得超过一年;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房的,由拆迁人按每户每月100元标准给以补助(含采暖补助费),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过渡补助费加倍。

第十九条:对被拆迁人或承租人临时过渡期间子女上小学的,可持拆迁协议书、原就读学校出具的介绍信,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到临时过渡区域内的小学借读。

第二十条: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少数带头闹事、无理取闹、漫天要价、恶意串联,阻挠正常拆迁,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追究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36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16号)精神,全力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确保我县x年—x年棚户区改造目标顺利完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放在第一位,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布实施,基本满足棚户区居民住房多元化的选择需求;承接荔波、三都旅游集散,以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为主线实施城区棚户区改造,拉动投资和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民生保障和城市人居环境改善,着力打造休闲宜居城市、历史文化名城。

城镇建成区范围内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零星棚户区、建设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安全隐患多、环境卫生脏乱差、社会问题突出、居民改造愿望迫切的区域和“城中村”中符合上述条件的连片区域,以及因规划需要拆除的现有房屋。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积极争取国有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支持,推进铁路工区棚户区改造。建设年代短,建筑质量好,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片区风格进行改造,完善市政基础设施。

(一)目标任务。

根据调查摸底,县城区属于上述改造范围内的棚户区共有27个,涉及3189户居民,建筑面积约62.34万平方米;经济开发区、麻尾镇、上司镇、基长镇、下司镇、玉水镇共涉及1306户,建筑面积约11.75万平方米。力争在x年前基本改造完毕(具体地块见附件1)。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引领,突出风貌。加强独山历史、人文资源保护和利用,按照“休闲宜居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定位,县城区重点打造“古城风貌”,要完成“东、南、西、北”四大古城门建设,以古城门为入口,结合路网规划布局,实施棚户区改造。改造地块的规划设计以“明清风格、简欧风格”古建筑为主,通过点、面结合的古城风貌建筑区域,体现独山“小上海”美誉。大东门设在黄埔路口,小东门设在北集社区(原自来水公司)路口;南门设在秀峰路与南通路交接处(南门头);西门设在营上路口(独秀小区后);北门设在五里一带(新古城改造范围及城门选址见附件2)。

各涉及园区、镇、管委会按城镇总体规划风格建设。

2、“一体”巩固、“两翼”扩城,“镇(区)”危旧改新。严格控制“一体”范围建筑密度,结合现有楼盘规划,整体打造视野开阔、功能完整的高品质区域,实施“巩固型”改造;“两翼”充分利用新区开发土地使用规划的优势,高起点、高规划建设“城市品位优、设施配套全”的新城,使新城与旧城实现合理、有序开发,体现城市“扩容”改造;各园区、镇、管委会等以镇区范围内的危旧房改造为主,房屋征收为辅,对符合改造范围的区域实施改造,达到“危旧换新颜”效果。

3、统一组织,属地负责。强化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引导作用。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全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据此统筹安排土地供应时序、资金补助等要素保障,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全县棚户区改造。各涉及园区、镇、管委会以及住建(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具体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

4、先急后缓,尊重群众意愿。突出重点,对危旧房屋集中连片、安全隐患多、居住条件差、周边环境恶劣的棚户区先行进行改造,同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根据群众呼声与愿望,合理确定改造时序。

5、因地制宜,多模式改造。对每个棚户区改造项目都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改造方案。改造难度较大、商业开发价值低的,政府可选择具有较高资质的开发单位,以委托代建等方式直接组织实施改造;有商业开发价值的,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房地产开发企业、民间资本以及棚户区居民多方参与。要统筹项目运作,合理配置政府补助资金和政策性贷款,力求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盈亏保持综合平衡。

6、完善配套,同步建设。棚户区改造要与城市功能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与社区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对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合理配置,满足居民基本的生活和居住条件。

(一)编制完善-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园区、镇、管委会要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文物古迹保护、历史文化特色建筑物保护等工作,编制完善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每年5月底前将下年度改造计划上报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批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后再组织实施。

(二)加快项目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州、县级行政审批或服务事项,由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办理。用地手续需报省级审批的,国土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

(三)搞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支持棚户区居民采取适当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方案制定、户型设计、施工管理等全过程。凡棚户区改造涉及国有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州的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政策,阳光操作、和谐征收。

补偿安置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进行,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产权调换以市场化安置为主。

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或原有面积的,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居民,在符合保障条件的前提下,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各房屋征收实施主体要及时张榜公布棚户区改造方案、补偿安置方案以及优惠政策等事关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优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选址,将棚户区改造与城镇建设紧密结合,同步规划新建安置小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强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风貌设计,将具有地方民俗和文化特色的体育文化设施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配套设施,体现地域建筑风貌特色。

(五)加强建设监管。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健全项目信息公开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认真落实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实行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接受社会监督;大力支持绿色建筑,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部分监管措施需由项目单位缴存保证金的,在享受免收保证金优惠政策以后,由涉及园区(镇)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和项目单位的主体责任,确保监管目标落实到位。

(六)加强社区建设和物业管理。将社区建设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内容,完善社区管理服务设施。加强物业管理,探索与居民支付能力相适应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后续物业管理模式,对居民收入水平相对较高、具备一定条件的,可推行不同等级的专业化物业服务,合理收取服务费用;对于居民收入水平较低、尚不具备引入专业物业服务条件的,可依托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实行小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低保家庭物业服务费,可由各园区、镇、管委会适当进行补贴。

(一)资金保障。各园区、管委会可以明确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专门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投融资资金运作。按照各项目实施单位“自愿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采取统贷统还的方式,通过省平台公司为全县纳入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财力及项目收益情况测算评估承贷能力,将用于还款的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设立还款准备金,确保贷款本息按时足额偿还,合理控制债务风险。

县财政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从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并列入财政年度支出预算。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二)用地保障。依据棚户区改造规划与棚户区安置住房建设计划,结合改造用地需求、具备供应条件地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征拆进度,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并根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采取协议出让与招标、拍卖、挂牌相结合的方式供地。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用地,安置住房涉及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棚户区改造新建安置小区配套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中不宜以单独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依法供地,所得土地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各种专项资金后的县级留存部分,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非经营性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其他腾空土地可将征拆安置作为条件纳入招拍挂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一)强化统筹协调。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工作保障措施,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审批棚户区改造计划和方案,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根据各自职责,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园区、镇、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为推动棚户区改造提供组织领导保障。

(二)明确工作责任。县住建局是县城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各园区、镇、管委会是所辖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措施。县住建局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的规划计划编制、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发改、财政、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争取国家、省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搭建县级融资平台,落实年度棚改启动资金,监督县融资平台资金规范使用;国土、环保、住建(规划)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管理到位、服务到位、监管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纳入对相关责任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建立日常监管、定期通报制度,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调度,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实施进度滞后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和跟踪审计,确保棚户区改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全方位、多视角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使棚户区改造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形成浓厚舆论氛围,为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棚户区改造计划,黑龙江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一)补偿安置方式。

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化安置。

(二)补偿安置政策。

1.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房源分为采沉区棚户区新建房屋和政府集中购买房屋。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原可居住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户型予以安置,并对原可居住房屋评估单价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结算差价。

选择产权调换为多层住宅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安置用房,差价额每平方米超过350元的,按350元结算;差价额每平方米低于350元的,以实际发生的差价额结算。新安置楼房面积大于原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45平方米以内差额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平方米1350元结算;超出45平方米以上差额面积部分,按楼层价格结算差价。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1650元,一层至五层每平方米1700元,六层每平方米1400元。

选择产权调换为高层住宅的,以自主选房的方式确定安置用房,原可居住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交差价500元,新安置楼房面积大于原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

可居住房屋(不包含偏厦子、门斗)应有炉子、火炕(床)、火墙、烟囱、保温棚、门窗、厨房、水井(或自来水)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

2.货币化安置。

货币化安置分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和直接货币补偿。

(1)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商品房的,可由政府搭建买售服务平台信息库,限定商品房价格,引导居民到买售服务平台上自主购买商品房。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商品房的,要求先支付总房款与原房屋货币补偿款差额部分款项和相关费用。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简称市沉治办)通过转账支付方式将原房屋货币补偿款支付销售单位。若已购商品房总房款低于原房屋货币补偿额度,由市沉治办与采沉区棚户区居民结算差价。

(2)直接货币补偿。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直接货币补偿的,有照房屋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本区域新建房屋市场平均价格为基数,根据房屋的区域、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成新等因素,确定有照房屋补偿价格,对采沉区棚户区居民进行补偿;无照可居住房屋按有照房屋评估作价的70%进行补偿。

直接货币补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采沉区棚户区居民自愿申请直接货币补偿,并提交直接货币补偿申请书;二是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需出具户籍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三是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需出具采沉区棚户区以外的其它住房证明,此住所不能在采沉区及纳入规划的棚改地块内;四是房屋验收单。

3.采沉区棚户区居民有照房屋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在评估作价的基础上予以上浮,砖混结构的上浮10%,砖木结构的上浮15%,简易结构的上浮20%,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上浮。

4.住宅改非住宅房屋补偿。

产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按有照住宅评估作价,并对从事经营的实际建筑面积部分,根据营业执照(截止时间为搬迁公告下发之日),按以下上浮标准给予补偿:

(1)经营12个月至24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5%;。

(2)经营24个月至36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10%;。

(3)经营36个月至48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20%;。

(4)经营48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30%。

上述房屋补偿估价上浮后,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本身按非住宅标准估价的补偿数额。经营时间不满12个月的,不予上浮。无照可居住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评估作价后,根据本条上述标准进行补偿。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但实际正在经营中的,由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现场公示七天,并附营业照片,评估作价按实际经营期限上浮标准的一半结算。

5.特殊群体补助。

(1)对持有特困证、低保证、省(部)级劳模证的居民,或持有建国前军人证、抗美援朝军人证的居民,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有此项补助。

(2)对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按照残疾证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一级3500元/人;二级3000元/人;三级1500元/人;四级及以下的1000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有此项补助。

6.临时安置补助费。

市沉治办对选择产权调换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给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过渡期为自搬迁之日起至回迁通知的次月止,过渡期超过18个月的,市沉治办应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大于新安置房屋面积的,按新安置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无照可居住房屋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计算。对已搬迁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经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通知后,拒绝首次抽签的居民,临时安置补助费结算时间为自搬迁之日起至首次抽签的房源回迁通知次月止。

7.搬迁补助费。

对已搬迁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600元。

8.合户。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要求合户的,可以合户,合户后不允许再进行分户。合户后房屋面积大于新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按合户所有房屋的市场评估均价给予补偿;新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原房屋面积部分,按新安置楼房楼层差价结算。

9.分户。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要求分户的,原房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可以分户,分户后不允许再进行合户。分户后每户面积不得小于45平方米,并就近上靠户型予以安置,差额面积部分按楼层价格结算。若房屋面积不足90平方米,但由于家庭人口多(同一户口内四口人以上,含四口人),一户居住不下的,可向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申请特殊情况认定后,再予以分户,分户后45平方米以内差额面积部分,不享受经济适用房价格,按楼层价格结算差价。

10.安置户型。

原可居住房屋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可在60平方米以下面积中抽取安置用房;原可居住房屋面积大于50平方米,且小于60平方米的,可在等于或大于60平方米,且小于70平方米组别中抽取安置用房,以此类推。对采沉区棚户区居民家庭人口多(同一户口内四口人以上,含四口人),就近上靠一档户型安置,居住不下的,可携带相关证明向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根据居民实际情况可再上靠一档户型。

11.低楼层照顾政策。

对同一户口内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可优先照顾安置一户低楼层。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受此项照顾。

(1)家庭成员中有三级以上(含三级,下肢残疾和视力残疾)残疾证的居民;。

(2)70周岁以上老人(以房屋验收时间为准);。

(3)因疾病导致无法正常行动的居民(以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病例为准)。

12.下列情形不予补偿安置。

(1)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

(2)仓库、厂房;。

(3)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房屋;。

(5)除可居住房屋以外,其它附属物不予补偿安置。

13.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协商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资质应为本市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省内二级以上(含二级)。

14.残值房拆除。

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负责以招标方式确定拆除单位,对残值房进行拆除。

15.产权证灭籍。

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协助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灭籍工作。

16.土地收储。

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将搬迁后腾空土地移交到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收储,暂时达不到收储标准的,由各区级政府进行监管。

黑龙江省棚户区改造计划,黑龙江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第一文库网的指导意见。

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国家开发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现就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地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棚户区改造规划以及棚改居民实际需求,合理调整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中新建和购买安置房屋的比例,坚持建购并举、购买优先,加大以购买方式筹集房源的力度,适当减少新建安置房屋数量。各地政府可以购置中小户型或户型适当的存量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也可以搭建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统一登记房源,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拓宽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筹集渠道,创新棚户区改造居民住房安置方式。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各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棚户区改造居民安置的主体责任,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统一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

(二)居民自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应当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回迁安置意愿,先确定拟购买的安置房屋范围,依法审慎合理地确定购买价格,最终由被征收居民自主自愿选择。

(三)公开透明。各工作环节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履行公开、公示程序,保证政策公开、房源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购买工作透明公正。

(四)竞争择优。要搭建公开采购平台,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政策性优惠等措施选择合适房源并降低购买价格。鼓励多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投标,以增加被征收居民的选择范围,不得设定歧视性条款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竞争。

三、基本工作流程。

各地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出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相应管理办法并向省住建厅备案,明确实施主体、工作机制及职责分工;选定购买房源和回迁安置程序;购买房源价格限定范围及确定程序;资金支付使用程序;优惠政策;监督机制等内容,统一组织实施。

(一)按照竞价择优、现房优先的原则确定备选楼盘和房源,入选房源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满足居民安置意愿。

2.满足国家、省和地方现行征收补偿政策要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

3.房屋工程质量合格。

4.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5.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齐全。

6.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二)提供购买房源的开发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依法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在近5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三)确定购买价格范围并签订框架协议。按照上述条件确定购买房源和相应的开发企业后,由各地政府确定的实施主体与开发企业在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当期在售同地段普通商品房销售均价的基础上,以折扣优惠比例、最高限价、单一价格、一房一价等多种形式确定购买价格范围,协商购房款拨付进度、房屋质量要求、入住时间等事项,并与开发企业签订框架协议。

(四)被征收居民自主购房。以实施主体与开发企业确定的购买价格为上限,被征收居民自主选择向开发企业购买安置房屋并签订购买协议或者选择政府购买的安置房屋并签订安置协议。

(五)实施主体按照与开发企业签订的框架协议拨付购房款,严格控制拨付进度,确保居民及时妥善安置。四、支持政策纳入全省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棚户区改造安居房屋购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省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及税费减免政策。国家开发银行对购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给予贷款支持。棚户区居民购买安置住房,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发改、财政等部门开展摸底调研,摸清本地购买需求,合理安排年度购买计划。

(二)明确责任分工。要加强部门联动,明确各部门责任。各地要建立并及时更新可用作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的商品房项目库,引导开发企业到政府服务平台统一登记房源,实施统一管理;要明确退还税收减免费用程序,指导棚户区改造居民按照程序申报购买计划和项目。

(三)加大监管力度。各地要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项目审核把关,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作为购买房源;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的督导,将纳入购买计划的在建商品房项目纳入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督查范围,加强资金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房屋按时交付使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违规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