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院司法建议书格式(精选5篇)

时间:2023-10-03 20:40:41 作者:薇儿 最新法院司法建议书格式(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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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建议书格式篇一

基层法院司法建议书怎么写?请看下面为大家整理推荐的基层法院司法建议书范文!

_________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

本院在审判_________一案中,发现____________ .为此,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行政赔偿用)

××××(主送单位名称):

本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赔偿一案中,发现……(写明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为此,特建议:

……(写明建议的主要事项)。

××××年××月××日

(院印)

律师365

抄送:××××(抄送单位名称)


 

法院司法建议书格式篇二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贵院于20xx年10月8日下发给我局的检察建议书(朔检预建字

[20xx]5号)已收悉,我单位领导十分重视,召开局班子会议做了认真研究,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结合我县药品市场实际情况,做了如下工作措施:

一、认真宣传学习《刑法修正案(八)》等23条规定

重点把握生产销售假药罪修改为行为犯、加重处罚的情节、删除罚金刑中关于数额的具体规定等三处内容。

二是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和现场讲解,向药品零售企业等涉药单位宣传《刑法修正案(八)》等23条内容,引导其守法经营。

二、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检查

针对《刑法修正案(八)》等23条的规定,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

从10月12日起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药品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三、严格审核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类行政处罚案件

自20xx年5月1日起,我局共查处4起使用假劣药品案件,无生产销售假药案件。

在今后的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此类案件,将严格审

核,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绝不以罚代刑。

目前,我县药品市场仍存在一些安全隐患,近年来我局也查处了一批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案件,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了处罚,但销售、使用假劣药品案件仍时有发生。

今后我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照贵院提出的意见建议,严厉打击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维护我县药品市场秩序,确保群众用药安全。

阳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xx年十月十四日

法院司法建议书格式篇三

法院司法建议书复函就在下面,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对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复函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你院向本局发出的《司法建议书》(〔20xx〕泰姜法建第c3号)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意见函告你院。

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遵循分级登记管理和属地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对所辖责任区域内的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江苏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登记机关为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如果江苏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发生变更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该行为应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处理。

经查,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长分局下辖的清名工商所已对江苏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实施检查,并已在20xx年11月7日对其实施了警示管理,限制其办理除住所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

对于你院提出的“各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公司、企业年检时,向其书面告知必须提交公司、企业住所证明”的建议,国务院于今年2月19日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取消了公司年检制度,《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公司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即“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7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文件精神,今后,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以对其实施信用约束管理。

对于你院提出“各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必要时可对公司、企业提交的住所证明予以实地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这一建议,国务院《改革方案》中明确要求“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要求“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按照国务院要求依法登记企业的住所。

对于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进行处理。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7月9日

龙海市农业局

关于落实市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回复函

龙海市人民法院:

贵院龙法建〔20xx〕第4号《司法建议书》收悉,我局已就司法建议书所提的建议进行整改,现作如下回复:

一、给予何惠聪相应纪律处分

为了惩前毖后,我局对何惠聪进行了严厉的纪律处分:

(一)召开党员大会,宣读市纪委处分决定——《关于给予何惠聪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龙纪[20xx]案43号)。

(二)给予何惠聪撤职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党组已于7月18日做出撤销何惠聪龙海市紫泥畜牧兽医站站长职务的决定。

(三)提请市公务员局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何惠聪工资降级处理。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何惠聪玩忽职守一案给我局敲响了警钟。

为加强法制教育,我们定期组织全局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收看廉政警示教育宣传片、以案释法,积极宣传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全局人员的法律意识,使他们知道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加强干部、职工的责任感,不断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坚决杜绝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动物卫生监督业务培训

为提高检疫人员业务素质,我局不断加强培训。

(一)分别在20xx年和20xx年底举办两期“龙海市动物检疫员、协检员培训班”,每期培训2天。

聘请漳州市农业局总畜牧兽医师蔡泽华主讲“规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行为及案例分析”,本局高级畜牧师陈叁拾主讲“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暨瘦肉精抽检”。

(二)20xx年7月组织全体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参加漳州农业局举办的“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暨官方兽医培训”。

四、规范检疫检测工作

(一)规范检疫行为。

印发《全面整治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通知》和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汇编》;严格要求检疫员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11部检疫规程开展检疫工作;印发农业部“六条禁令”,做到人手一份,严格要求每一位检疫员认真遵守,坚决杜绝违规违禁,全面规范检疫行为。

(二)完善证章标志管理。

票据全部使用省财政厅专用票据,领取票据、发放票据、保管票据均按要求管理,使用票据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收费专用章,专用章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编定序号,防止出现疏漏。

证章标志一律由官方兽医管理,由官方兽医使用,实行“三专五统一”即:专人负责、专库存放、专账登记;统一领取、统一发放、统一收回、统一审核、统一销毁。

使用时加盖统一编定序号的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在做好检疫记录的同时,每月将收费票据、检疫证明的存根装订成册备查。

五、加强监督机制建设

采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督查整改与乡镇畜牧兽医站自查自纠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四对照”督查,即:对照“六条禁令”督查,对照产地检疫规范督查,对照屠宰检疫规范督查,对照证章标志管理规范督查。

市所、乡镇站均设“动物及其产品督查、自查”记录簿。

记录簿必须载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督查内容、整改事项、整改落实情况等。

市监督所采取不定时、不定点督查,乡镇站每月自查一次以上,确保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规范落实到位。

以上是我局的整改情况。

我们将继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同时努力探索预防职务犯罪新思路,坚决把职务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和初始化阶段。

专此函告。

龙海市农业局

20xx年8月1日

法院司法建议书格式篇四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你院向本局发出的《司法建议书》(〔20xx〕泰姜法建第c3号)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意见函告你院。

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遵循分级登记管理和属地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对所辖责任区域内的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江苏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登记机关为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如果江苏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发生变更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该行为应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处理。

经查,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长分局下辖的清名工商所已对江苏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实施检查,并已在20xx年11月7日对其实施了警示管理,限制其办理除住所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

对于你院提出的“各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公司、企业年检时,向其书面告知必须提交公司、企业住所证明”的.建议,国务院于今年2月19日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取消了公司年检制度,《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公司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即“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7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文件精神,今后,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以对其实施信用约束管理。

对于你院提出“各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必要时可对公司、企业提交的住所证明予以实地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这一建议,国务院《改革方案》中明确要求“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要求“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按照国务院要求依法登记企业的住所。

对于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进行处理。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7月9日

法院司法建议书格式篇五

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刑初建字第5号

×××畜牧局:

近期,我院审结两起涉及食品安全职务犯罪案件,针对此种情形,为更好地保障我区人民的利益,维护我区经济的良好行象,为此,特建议:

一、制定完善检疫员检疫制度,规范检疫员检疫行为。

面对我区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八部委关于对生猪集中宰杀、统一检疫的规定,从而确保我区动物检疫制品安全。

二、加强宣传力度,及时处罚违规违法现象。

要紧紧围绕我区食品安全的现状,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对我区从事畜牧产业的农户定期集中进行宣传,对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惩处。

三、建议其对我区的生猪屠宰事项进行专项治理,并加强对稽查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的培训。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0××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