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拥挤论文范文(17篇)

时间:2024-01-13 20:25:55 作者:XY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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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规论文

摘要:道路交通发展至今,在满足人们对交通运输的实际需求,给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带来无限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难以回避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虽然难以回避,却不是不可预防并避免的。对此,细分析导致交通事故的现实原因,并力图从中寻求有效规避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关键词:交通肇事道路安全意识立法与执法力度事故紧急救援系统。

一、人的因素及法律上的不利评价。

(一)那么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最重要的原因。法律意识淡薄,不论是肇事者,还是被害人,因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违章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占事故发生率的50%以上;因对法律认识不足,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而擅自离开现场或破坏现场,未有效保护现场并设置安全提示标识等非法或不当行为导致量刑加重。

(二)驾驶员的驾驶技能的高低、驾驶员持续驾驶时间、行驶速度等因素的影响,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又一主因。

20xx年2月3日,付某驾驶无证无牌摩托车沿西后线行驶时与行人霍某相撞,霍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注:无视法律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导致一人重伤即可构罪)。

20xx年1月15日9时30分许,陶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车沿国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横过马路的赵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年仅7岁的小学生赵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陶某弃车逃逸。(注:首先,肇事者对其逃逸行为的严肃后果认识不足,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虽未破坏现场,但在其应当且有机会报警的情况下而未报警,客观上形成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实而认定逃逸,致使刑罚加重。且因其逃逸行为,投保的商业险保险公司主张对其免责,从而加重了对被害人进行经济损失赔付的负担。另外,被害人属未成年,在监护人未尽职履行监护义务的情况下致使被害人脱离了监护人的控制,且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的不当行为,也是导致悲剧发生的诱因,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

根据上述真实的案例我们可以清查的认识到,每一起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违章行为,有的是因为驾驶员引起的,有的是行人引起的。如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违章并道、盲目开快车对交通标志、标线视而不见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酿成重大事故,追悔莫及为时已晚。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见行人翻越防护栏杆、横穿马路的违章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的交通秩序,更是导致事故频发的罪恶之源。

二、车的因素。

车辆的适行状态是保障行车安全的客观条件。车辆本身的安全设计、安全性能、制动系统以及在车辆投入行驶之前对车辆进行的必要安全保养与检查,都与安全行驶息息相关。

三、其他因素。

(一)在道路因素。道路的通畅适行,是安全驾驶、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客观前提。对道路进行必要的维护,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安全防护及监测,有保障安全驾驶,维护良好的交通环境,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义务与责任。

(二)在环境因素。环境因素包括的范围很广,既包括道路交通设施、通行条件的社会环境,也包括天气、气候、嗓音、废气污染等自然环境。据统计,雨天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比晴天要多20%以上,也就是说环境的好坏可以直接影响行车的安全。

(三)立法与执法方面。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正处于日趋完善的过程中,时常会出现有些行为由于法律的空白而无法用法律进行评价的情况。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一些地区对安全影响比较大的交通违章事件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执法警力仍然不足,偏远以及落后地区交通活动处于乏人问津的自由状态。警力分配不合理,出现有的路段警力过于集中,而有的路段却疏于管理的'情况。

(四)管理手段方面。专业交通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缺乏、信息化水平低下,对道路交通科技的投入远不能达到普遍覆盖所需的水平,存在许多盲点。

一、要加强道路安全教育、提高道路安全意识。

(一)要把交通安全教育要从小抓起,从学校抓起,要培养广大中小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

(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介形式,向广大群众大力宣传、普及道路安全知识,提供必要的现实案例,以案说法,使广大群众能够深刻地认识到交通事故的危害后果,进而提高道路安全意识及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对违章行为进行有效地抑制,是降低甚至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率的最有效的对策。

另外,驾驶员交通违章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所以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对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行为进行及时的监督与约束极为重要。

二、保障道路适行安全,例如,在道路交叉口信号灯的设置时考虑交叉口交通量、交叉口安全度及相信路段安全度,使其设置更科学更实用更有效;定期维护及时清洁风险提示标识,使其有效发挥其安全行驶的提示作用等。此外,路面的强度稳定性、平整度和抗滑性也是影响道路安全行驶的原因。

三、加大对道路交通科技设施的投入,有效应用各种先进的通讯设备、视频监视系统,在各级交通警察系统建立事故数据管理系统,及相应的事故报警系统以及时、快速应对事故的处理,力图将事故的危害后果降至最低。

四、加大相关立法及执法力度。

(一)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就相关交通法律法规漏洞及操作力较差的法律领域进行科学调研分析,尽快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以适应时代对法律的需求,更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二)一定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严格执行当地的报废车辆标准,禁止不符合条件的破旧车辆上路,严格限制低速车进入高等级道路,加强对道路设施的管理,严禁违法占用道路、破坏道路附属设施建立驾驶员违章记分制度,对驾驶员的违章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加大对交通违章的惩罚力度,强化交通法规的威慑力,对严重违章、不接受处罚的事故责任者或者肇事者坚决予以法律制裁。

五、加快建立事故紧急救援系统。

有关研究表明,40%死亡人员是因为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救助而死亡的,从美国交通安全实践经验中可以看出,缩短事故后时间,有利于减少交通事故过程中的伤亡以及伤害程度。在这个意义上,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半小时被称为“生命黄金半小时”,对挽救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生命至关重要。我国已有少数地区建立起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通道,但是多数地区特别是偏远地区还没有建立起该救援通道,有关部门应尽快做好该项工作[2]。

六、设立公益救援基金,在个人无力救助或个人能力远远达不到基本救助需求的情况下,为不幸遭遇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人道主义帮助,解决其亟待解决的实际生活问题,尽量减轻其遭受的事故创伤。

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有效地预防、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由我做起,由不违章做起,为自己,为家人,珍爱生命,远离事故!

参考文献:

[2]冯延东.道路交通安全分析与对策.呼伦贝尔学院学报.10第13卷第5期。

道路交通法相关论文

一、施工单位的领导应组织广大施工技术与管理人员学习环保知识和有关法规,提高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意识,在施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环保法规。

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有效的环保措施,施工时加强环保管理,可采取如下措施:

1、减少水土流失:根据实际填挖土质合理设置边坡的坡度;合理设置土石方填挖施工现场临时排水系统,及时疏导雨水,以减少雨水对挖填土坡坡面的冲蚀;填方坡面应及时夯实并进行边坡绿化;合理确定借土弃土位置,合理开采砂石料场,注意料场弃土弃渣分离处理。

2、土石方位置:多余的土方尽量就地用来整理坡面。当不得不外运时,应该运至无自然保护价值的规定场所,弃土不得破坏或掩埋地表植物,弃土场应进行绿化设计,以便及早恢复植被,减少水土流失。当堆弃高度较高时还应进行护面设计并应设挡土构造物以免将来发生坍塌。

3、防施工噪声:主要是科学安排施工,合理选择和调整施工时间和机械配置。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进行科学安排,尽可能将施工作业时间安排在白天。在居民区附近路段,严禁晚上进行大规模施工活动,以减少对居民的干扰。除此之外,还应从施工工序方面进行合理选择,在一些环境敏感区附近施工时,要及时调整施工设备,增加轻型震动设备,减薄路基每一层填料厚度,增加铺筑层数,增加碾压遍数,减少施工设备震动和噪声对沿线居民产生的影响。

4、防大气污染:材料堆放应采取必要挡风措施,减少扬尘;组织好材料和土方运输,防止扬尘和材料散落造成环境污染;材料运输宜采用封闭性较好的自卸车运输或采取覆盖措施;对施工场地、材料运输及进出料场的道路应经常洒水防尘。

5、防水质污染: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生活污水处理,严禁将其直接排入河道水流中;对路基清除淤泥表土应回收到路上处理或运到指定地点堆弃;弃石弃土应运到合理地点,不得任意堆放,更不能淤塞河道;对桥梁围堰施工,应注意围堰土在施工结束后的清除工作,避免阻塞河道;桥梁施工机械还应避兔油污的污染。

6、临时施工用地及料场选择: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规模,减少或避免占用农田耕地,同时还要避免用地范围以外的耕地被机械碾压或堆放材料。临时用地在竣工后应及时复耕还田或恢复植被。选择料场时,应评价其对生态的影响,优先考虑生态环境破坏昀小的料场。料场开采过程中的各种弃渣要集中处理,不得随便堆弃。

7、绿化:对已完成施工的边坡、取土弃土范围内及时进行绿化,以缓解因道路施工给沿线地区带来的各种影响,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

二、道路工程施工阶段对环境的影响。

除道路本身占用土地外,道路建设工程施工期间,为修建道路而建筑的大型临时设施、临时房屋和取弃土场等也占用很多土地;施工过程中机械碾压、施工人员践踏等又会带来青苗损失。若不采取积极措施,会使这些土地长期被废弃。另外,道路工程修建过程中,由于开挖路堑,取土填筑路堤、开凿隧道等,对山坡及表土搅动较大,使周围植被遭到破环,若恢复不及时,在大雨条件下,极易引起侵蚀,产生局部水土流失。此外,道路工程施工中,存在大量的弃土弃渣。若对此处置不当,暴雨作用下产生的泥石流会危害农田,淤积河沟,破环水利设施,并影响周围自然环境。

某些道路沿线河塘密集,灌渠密布。施工生产生活废污水的`随意排放,会使地面水受到污染,甚至污染饮用水源。在桥墩施工中,挖坑排水,会使水质的含泥沙量有所增加。

施工噪声主要包括运输土石方及其它建筑材料的载重汽车行驶所产生的噪声,对道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居民产生影响;其次,建设施工工地的各种施工机械工作时所产生的噪声对道路沿线两侧居民会有影响。据观测,推土机噪声级78db―96db,搅拌机噪声级75db―88db,重型载重汽车加速时噪声级可达88db―93db,在施工期间对环境可造成较重的影响,有时甚至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施工扬尘主要来自两方面,其一为运输材料过程中由于道路凹凸不平或装运过饱满等原因造成的抛洒及车辆身后真空吸力所造成的道路扬尘;其二为施工工地装卸、堆放材料及施工过程中由于地面干燥松散由吹风所引起的风扬灰尘。

施工期间各种车辆和施工机械在行驶和作业过程中要排放大量尾气,而尾气中含有许多有害成分如ph、co、nox、hc等,这些有害成分分布在道路两旁的一定地域内,昀终进入大气或土壤中,对环境造成危害。

道路建设施工期间,由于种种原因,要废弃大量固体材料,如砂石料、石灰块、水泥块等,这些固体材料有相当一部分散失在施工工地周围,造成土壤污染。另一方面,来自施工现场的土石粉粒、粉煤灰、石灰、水泥等粉状建筑材料中的悬浮物在施工期间由于地表水的冲刷而流失,一部分沉积在工地周围土壤中,而另一部分进入当地河流中,对土壤和河水都会造成污染。

三、结语。

道路建设必然会对环境产生各种不利的影响,因此,要加强道路建设的环保教育和宣传。在道路设计和施工时,要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严格按道路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完善有关审批手续。在进行道路建设的同时,时刻不忘环境保护,特别是要对道路施工期间的环保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把道路施工期间各种因素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昀低程度,使道路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协调地发展。特别是在我国西部生态脆弱的地区,进行道路建设时,加强道路施工期间环境保护工作尤为重要。而要实现上述目标,需要有一大批既懂得道路工程又懂得环境工程的综合性人才补充到道路建设的队伍中去,就目前来说,加强道路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环境保护知识和法规的培训是当务之急。

道路交通法相关论文

自20__年5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我局从上到下认真学习,坚决履行。

这部法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与每一个行人、驾驶员和家庭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它给中国老百姓带来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对守法公民的尊重以及对交通执法人滥用职权的惩戒。《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些规定否定了“撞了白撞”,体现了对行人的充分尊重,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同时,为了敦促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更好地遵守交通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大幅提高了相关处罚标准。

为体现对生命的尊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基金将用于抢救车祸中的伤者。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些条文都充分体现了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这一交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了保障机动车驾驶人和乘客的生命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高速公路行驶的汽车驾乘人必须系安全带,否则罚款二百。守法的驾驶人将受到奖励。一年内没有违章,无累计积分的司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驾照的审验期。

这部法律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也体现出了“以人为本”,驾驶员在现场的,按规定处罚,不得拖车。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如果拖车不当造成损坏,还要依法赔偿。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机动车年检不需要出示泊位证,从法律上废除了一些地方限制私人汽车的“土政策”。为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停车难,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筹划停车泊位。

对于一些地方存在的警察乱罚款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各地不得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依法收取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从根子上解决乱罚款,维护了广大司机的合法权益。法律还规定了交警执法中的15项“禁令”,否则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给老百姓带来了诸多好处。它的贯彻执行,必将对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好好学习领会这部法律,不仅仅是让它走上街头,更重要的是让它深入人心。

道路交通安全论文

摘要;道路交通系统具有动态性、随机性、因果性和再现性等特点,这就直接导致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的复杂性。论文主要从人和路两个主要方面分析交通事故的因素,探讨影响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与交通安全之间的关系并寻求最优的对策进行改善。交通事故的影响是巨大的,其影响因素包括诸多方面,认真研究每一项事故成因都将为社会带来显著的效益。

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的城市交通情况越来越不容乐观。如何有效疏导交通,降低交通事故率是城市居民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通过对城市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可发现约80%—85%的交通事故是由于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在制度不可谓不全、管理不可谓不严、惩罚不可谓不重的情况下,为什么交通违法行为还是频繁发生?归根结底还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理念不强,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素质低下,没有严格遵守道路安全的规章制度,导致了他们在交通安全行为上的偏差。

1.我国交通事故现状。

我国交通事故的致死率也是世界最高的为27.3%,而美国为1.3%,日本只有0.9%。据公安部统计,2005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0254起,造成98738人死亡,46991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虽然各项指标较2004年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但同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国的交通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2.交通事故的分析。

所谓交通事故分析,就是交通管理人员,在进行事故现场勘察,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情况,处理事故时,对那些可能看到的事故因素,如车辆构造及性能、交通环境、道路条件、驾驶员情况、自然条件、事故前的情况等,按一定的程序记录整理,进行分析。各级公安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都应该定期地对交通事故报告记录表进行分析。

二、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的微观因素分析。

1.人的因素。

据近年来统计,人的因素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约占总事故的95.30%,其中机动车驾驶员的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占87.5%,非机动车驾驶员占4.7%,行人、乘客占5.19%,其他人员占2.63%。分析历年交通事故原因可以发现,驾驶员的违章操作和失误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2.车辆因素。

车辆是现代道路交通的主要运行工具。车辆技术性能的好坏,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车辆制动失灵、制动不良、机件失灵、灯光失效和车辆装载超高、超宽、超载、货物绑扎不牢固所致。另外,由于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各种机件承受的反复交变载荷,当超过一定数量也会突然发生疲劳而酿成交通事故。

3.道路因素。

道路交通的安全取决于交通过程中人、车、路、环境之间是否保持协调,因此,除了前两个因素以外,道路本身的技术等级、设施条件及交通环境作为构成道路交通的基本要素,它们对交通安全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三、交通事故防治的对策研究。

1.提高驾驶员素质。

规范驾驶证的考核制度。提高驾驶员素质不仅要提高驾驶员的操纵技能,而且要提高驾驶员的道德素质。

2.提高汽车的安全性。

提高汽车的安全性,车辆的技术状况与交通安全有着密切的关系。改善驾驶视野,好的视野,汽车前后窗的直接视野和后视镜的间接视野,是驾驶安全的首要因素。

3.优化道路设计,改善道路条件。

道路设计不合理也是交通事故的源头因素。对交通事故进行统计和调查可以发现,事故多发点大多跟道路设计不当有关。因此,在道路设计阶段就要把好安全观,对道路设计方案进行客观评价,及时发现道路规划、设计中的不安全因素并改正,寻求更加安全的设计标准和设计方案,从而设计出的道路更加符合安全的要求。

结论。

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人民的身心和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我国目前的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已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改善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是一项巨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都投入到其中来。交通事故的影响是巨大的,其影响因素包括诸多方面,认真研究每一项事故成因都将为社会带来显著的效益。交通事故是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的动态过程,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和偶然性。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往往并不是人、车、路、环境等因素中某一因素单独所致,而是各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预防交通事故,提高车辆运行的安全性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人的交通教育、提高车辆的安全性、不断改善道路条件和优化道路交通安全环境道路。

道路交通安全论文

道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已成为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几年我国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意外事故每年都有百余万起,造成数十万人死亡。交通事故约占全部事故的70。事故猛如虎,它已成为现代社会除疾病之外,残害人类生命的第二杀手,它不但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也给无数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巨大不幸;有多少生命因此身残或命丧黄泉,有多少家庭因此而支离破碎。

一、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位,均层层签订责任书,形成安全生产责任明确,条款细化,奖惩分明的链条体系和管理格局,真正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坚持安全例会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管理。安全例会制度是强化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管理的有效手段,坚持定期召开安全例会,以会议形式抓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抓好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和警示教育,分析本企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和落实相应措施,部署好下一步的安全生产工作,以确保安全生产有条不紊的进行。

二、加强教育提高驾驶员素质。

大量的交通事故表明,人的因素是引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主要为驾驶员忽视安全,违章行车、精神不集中、反应迟缓、缺乏经验、技术生疏等。

企业要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使他们提高安全生产素质,做到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懂得安全知识,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安全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和公共道德。除此之外,企业还必须严把“三关”:一是严把驾驶员的聘用关,从驾驶技能、思想道德、文化水平、身体状况、综合素质等方面对其进行考核;二是严把检查关。要加强日常和定期检查,对违章和违规驾驶员绝不能心慈手软,要坚决予以处罚或清退,使驾驶员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状态;三是严把审验关。要结合交警、交通部门的年审、年检工作,及时对驾驶员证件、资格、技能、健康等情况进行查验,同时建好基础档案,为对驾驶员进行规范性、综合性管理打好基础。使驾驶员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

三、落实措施,防范安全事故风险。

道路运输是高风险的行业之一,存在事故高发的特点。因此,做好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消除事故隐患和遏制事故发生是确保运输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强调人的生命价值至高无上的执法理念。确立了人的生命安全第一的原则。结合我国目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大幅度上升的实际,为提高企业抗御风险的能力,强化经营者的安全意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除实行高额保险外,企业还应建立履约金、安全保证金、安全费用等制度。从而减轻企业发生事故时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尤其是重大节日运输前进行重点检查,把好驾乘人员上岗关、车辆技术关、运输装载关,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先进技术,加强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管理,结合推广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对车辆超速、超载等违章行为进行监控,确保行车安全和驾驶人员安全。

四、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人性化管理。

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系统中的要素是人、车和环境,其中最关键的因素是人。人是企业之根本,人是管理工作中最活跃、最能动的因素。要将“以人为本,亲和管理,安全高效”的思想贯穿运输生产全过程,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人性化管理是贯彻“以人为本”思想的主要体现。人性化管理强调的是人的角色置换,重视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因此,我们力求做到以客观、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的精神全面综合地对事故和人进行分析处理,既吸取事故教训,又使肇事司机和广大员工受到教育。

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驾驶员既是事故的肇事者。又是事故的受害者。有的肇事者受伤以至丧生,既使没有受伤,精神上也受到很大打击,并陷入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深深悔悟与自责中。为此,我们在事故发生后要更多的是发挥企业人性化的感化作用,关心事故责任者,给他们以精神上的慰藉,生活上的关怀,化解驾驶员肇事后的矛盾心理,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吸取深刻的教训,并帮助他们从事故的阴影中走出来,使其他员工从中受到启迪和警示。

五、小结。

何,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生命财产安危。因此,安全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一定要防微杜渐。企业必须要结合自身的特点,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的管理转变,使安全生产管理变成每一位员工的自觉行动,尽可能地减少人为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法相关论文

摘要:道路交通发展至今,在满足人们对交通运输的实际需求,给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带来无限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难以回避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虽然难以回避,却不是不可预防并避免的。对此,细分析导致交通事故的现实原因,并力图从中寻求有效规避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关键词:交通肇事道路安全意识立法与执法力度事故紧急救援系统。

一、人的因素及法律上的不利评价。

(一)那么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最重要的原因。法律意识淡薄,不论是肇事者,还是被害人,因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违章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占事故发生率的50%以上;因对法律认识不足,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而擅自离开现场或破坏现场,未有效保护现场并设置安全提示标识等非法或不当行为导致量刑加重。

(二)驾驶员的驾驶技能的高低、驾驶员持续驾驶时间、行驶速度等因素的影响,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又一主因。

20xx年2月3日,付某驾驶无证无牌摩托车沿西后线行驶时与行人霍某相撞,霍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注:无视法律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导致一人重伤即可构罪)。

20xx年1月15日9时30分许,陶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车沿国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横过马路的赵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年仅7岁的小学生赵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陶某弃车逃逸。(注:首先,肇事者对其逃逸行为的严肃后果认识不足,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虽未破坏现场,但在其应当且有机会报警的情况下而未报警,客观上形成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实而认定逃逸,致使刑罚加重。且因其逃逸行为,投保的商业险保险公司主张对其免责,从而加重了对被害人进行经济损失赔付的负担。另外,被害人属未成年,在监护人未尽职履行监护义务的情况下致使被害人脱离了监护人的控制,且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的不当行为,也是导致悲剧发生的诱因,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

根据上述真实的案例我们可以清查的认识到,每一起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违章行为,有的是因为驾驶员引起的,有的是行人引起的。如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违章并道、盲目开快车对交通标志、标线视而不见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酿成重大事故,追悔莫及为时已晚。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见行人翻越防护栏杆、横穿马路的违章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的交通秩序,更是导致事故频发的罪恶之源。

二、车的因素。

车辆的适行状态是保障行车安全的客观条件。车辆本身的安全设计、安全性能、制动系统以及在车辆投入行驶之前对车辆进行的必要安全保养与检查,都与安全行驶息息相关。

三、其他因素。

(一)在道路因素。道路的通畅适行,是安全驾驶、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客观前提。对道路进行必要的维护,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安全防护及监测,有保障安全驾驶,维护良好的交通环境,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义务与责任。

(二)在环境因素。环境因素包括的范围很广,既包括道路交通设施、通行条件的社会环境,也包括天气、气候、嗓音、废气污染等自然环境。据统计,雨天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比晴天要多20%以上,也就是说环境的好坏可以直接影响行车的安全。

(三)立法与执法方面。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正处于日趋完善的过程中,时常会出现有些行为由于法律的空白而无法用法律进行评价的情况。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一些地区对安全影响比较大的交通违章事件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执法警力仍然不足,偏远以及落后地区交通活动处于乏人问津的自由状态。警力分配不合理,出现有的路段警力过于集中,而有的路段却疏于管理的'情况。

(四)管理手段方面。专业交通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缺乏、信息化水平低下,对道路交通科技的投入远不能达到普遍覆盖所需的水平,存在许多盲点。

一、要加强道路安全教育、提高道路安全意识。

(一)要把交通安全教育要从小抓起,从学校抓起,要培养广大中小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

(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介形式,向广大群众大力宣传、普及道路安全知识,提供必要的现实案例,以案说法,使广大群众能够深刻地认识到交通事故的危害后果,进而提高道路安全意识及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对违章行为进行有效地抑制,是降低甚至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率的最有效的对策。

另外,驾驶员交通违章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所以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对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行为进行及时的监督与约束极为重要。

二、保障道路适行安全,例如,在道路交叉口信号灯的设置时考虑交叉口交通量、交叉口安全度及相信路段安全度,使其设置更科学更实用更有效;定期维护及时清洁风险提示标识,使其有效发挥其安全行驶的提示作用等。此外,路面的强度稳定性、平整度和抗滑性也是影响道路安全行驶的原因。

三、加大对道路交通科技设施的投入,有效应用各种先进的通讯设备、视频监视系统,在各级交通警察系统建立事故数据管理系统,及相应的事故报警系统以及时、快速应对事故的处理,力图将事故的危害后果降至最低。

四、加大相关立法及执法力度。

(一)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就相关交通法律法规漏洞及操作力较差的法律领域进行科学调研分析,尽快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以适应时代对法律的需求,更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二)一定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严格执行当地的报废车辆标准,禁止不符合条件的破旧车辆上路,严格限制低速车进入高等级道路,加强对道路设施的管理,严禁违法占用道路、破坏道路附属设施建立驾驶员违章记分制度,对驾驶员的违章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加大对交通违章的惩罚力度,强化交通法规的威慑力,对严重违章、不接受处罚的事故责任者或者肇事者坚决予以法律制裁。

五、加快建立事故紧急救援系统。

有关研究表明,40%死亡人员是因为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救助而死亡的,从美国交通安全实践经验中可以看出,缩短事故后时间,有利于减少交通事故过程中的伤亡以及伤害程度。在这个意义上,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半小时被称为“生命黄金半小时”,对挽救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生命至关重要。我国已有少数地区建立起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通道,但是多数地区特别是偏远地区还没有建立起该救援通道,有关部门应尽快做好该项工作[2]。

六、设立公益救援基金,在个人无力救助或个人能力远远达不到基本救助需求的情况下,为不幸遭遇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人道主义帮助,解决其亟待解决的实际生活问题,尽量减轻其遭受的事故创伤。

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有效地预防、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由我做起,由不违章做起,为自己,为家人,珍爱生命,远离事故!

参考文献:

文档为doc格式。

道路交通安全论文

七岁女孩为爸爸交上违规行驶罚款,听来似乎有些难以置信,但是,这个发生在福州市福峡路与潘墩路路口的故事,就存在于一位三十五岁的父亲和他七岁的女儿身上。父亲骑着电动车载着女儿,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明显违反交通规则,却不愿意接受惩处,让女儿说出了“爸爸,别跟警察叔叔吵了,学校里老师教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这类令人羞愧的话,小小孩童,却是道出了现今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普遍状况——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和隐患颇多。

我们可以看出,其中反映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以及产生原因可以归为以下几点。

一是,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道路安全教育不够完善,宣传不够广泛。目前,交通安全事故的频发,与交通参与者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关系密切。交通参与者主要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客等。对于机动车驾驶员来说,我国机动车驾驶员基数庞大、增长迅猛,造成驾驶人的素质参差不齐,同时,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的大量存在是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非机动车驾驶人主要是骑自行车、人力三轮、电动车等的人。这类骑车人中也有很多不遵守交通规则,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经常乱闯红灯、抢行猛拐、骑车带人,不仅扰乱交通秩序,危及自身安全,也酿成很多交通事故。行人和乘客也是参与交通的重要人群,而这类人群中存在大量的乱闯红灯、不遵守交通秩序的现象,有些人为了少走一段路,甚至去翻越栏杆或是抄近路等,这同样不仅扰乱了交通秩序,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就像例子中的父亲,即使作为外来务工者,也必须遵守交通规则,遵法守法不分地域,之所以出现违反交通规则现象,便是因为缺乏较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道路法规意识,才产生了那样尴尬的一幕。作为公民,拥有基本的法律法规意识,应该成为我们的义务,同时也是对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

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不完善,对于违法行为惩处不够严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其中包括车辆和驾驶人、机动车、非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一般规定、机动车通行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作为总的交通安全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出了总的规定和方向,同时,在地方和区域上,也应该根据总则作出进一步相关规定,制定更加详细完善的相关法规,同时,加大执行力度,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监督部门加强督促,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防护工作。如今,仍有众多人对于交通法规一知半解,知之甚少,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也还有待完善。对于违法行为的惩处,打击力度也正需加强,在川流不息的车水马龙中,违法行为难免,但不意味着纵容。对于这位父亲来说,道路安全法规更为完善一些,制度建设更为坚实一些,或许他便不会违反交通规则。

三是,道路规划不够完善,同时道路标志不够明确,道路标志应该起到一定程度上提醒人们出行应该注意的问题,而不是串行道路。最近几年来,纵多大城市都加大了对城市道路建设的投入,但是机动车数量的增加速度远远高于城市道路通行能力的增加速度。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供应无法满足交通的需求,导致供求关系失衡产生交通拥挤。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道路项目呈现上升趋势,因此,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也就显得比较重要。尤其是在当今人口增长仍然比较快速,人口基数庞大的情况下,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合适与否问题显得愈加严峻,不仅是为了城市建设,更是为了广大群众日常出行安全问题考虑。道路规划更加完善,道路标志更加明确,能够更清楚地告诉人们道路安全知识,而像这类违法行为也不易发生。

四是,在这个例子中,电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还载着人,是危险的,在我国,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较差,机动车种类庞杂、数量大,而机动车安全配置水平比较低,尤其是这类电动车等不安全因素不容忽视。近几年来,电动车以其方便快捷、经济实惠和环保等特点深受广大工薪阶层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青睐,并迅速走入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逐步成为继公共交通、家庭汽车和自行车之外的又一大交通工具。可是,伴随其数量的激增,电动车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也接踵而至。由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逐年递增,类似于超速、闯红灯、占道抢道等违法行为则更是数不胜数;再加之其在管理上的混乱疏忽,使之逐渐成为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又一大严峻考验。所以,有必要对电动车进行逐步的有效管理,减少电动车上路后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让电动车在道路上和法律上都能更加畅通无阻地行驶,也使道路交通真正实现安全、有序。对于这位父亲和他的女儿来说,如果骑行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没有被及时阻止,很有可能发生更为危险的交通事故。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简要剖析以及原因阐述中,我们认识到,道路交通问题在现今仍处于比较严肃的状态,也同样造成了不少不良后果。如果像那位三十五岁父亲一样违反交通规则的人更多一些,可想而知,道路安全将更加严峻,交通事故频发以及生命财产安全更加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每天都有大量人流活动在道路上,不安全的分子时刻存在着,如果人们都随意违反交通规则,如果惩处都不被接受的话,道路不安全问题将一发不可收拾。首先,它是对自身安全的不尊重,将造成自身安全危在旦夕,不利于人身安全保护,将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此外,它也是对他人人身安全的不尊重,违反交通规则,很有可能造成共同伤害。而且,这也是对交通秩序的一种破坏,不利于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建设,不利于文明道路、文明出行、以及文明社会的建立。

针对以上这些存在的问题,我简单提出以下几点解决办法。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应该尽可能完善道路安全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工作,另一方面应该严格执法行为,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监督,将法律落到实处,对于违法行为予以处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行为,做好本职工作。尤其是交通部门,严格依法治理,将交通法律法规贯彻到实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交通安全意识,利用各类媒体新闻、广播报纸平台进行宣传教育,定期举办交通安全活动,进行交通安全月宣传,将交通安全意识贯彻深入人心,减少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与此同时,完善道路交通规划,做好城市道路规划设计,尽可能合情合理、经济实惠地建设好每一条道路,维持好道路运行和安全。对于道路中通行的电动车,做好管理和登记工作,严格做好道路行驶管理,杜绝违规行驶行为,做好违法惩处。

对于个人来说,作为公民,遵守法律法规、不违法是我们应尽的义务,也是对自己权利的保护。在道路行驶中,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提升交通安全意识,有利于我们提升安全指数,保护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也是对生命的尊重。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广泛学习,通过各种渠道学习和巩固交通安全知识,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安全素养。同时,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使自己从中获益,获得提升。

道路交通安全是伴随着我们日常学习工作的一项重大问题,在我们的每天生活中都会与它接触,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受它影响,同时也会对它产生影响,如何提升交通安全意识、保护好自身安全,是我们都应认真对待的问题,这关系着我们每个人的安全,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只有交通参与者的素质提高了,交通安全社会化就能实现,而且能够深入持久地巩固下去,管理社会化工作就会不断上新水平,开创新局面,出现新成果,才能为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奠定好坚实的交通基础。

因此,让我们重视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做好自己,完善自我,提升交通安全素养,做一个文明的出行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论文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市(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上,以及辖区内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第八十三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八十四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制定式样。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的,可以自行制作协议书,但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协议书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二)“检验、鉴定结论确定”,是指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机构出具检验、鉴定意见的。

(三)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四)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五)“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六)“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七)“财产损失事故”,是指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八十六条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办理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4月30日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后,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论文

简要介绍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赔偿责任类型。包括过错赔偿责任、无过错赔偿责、混合过错赔偿责任、法定全部赔偿责任和公平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

当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要依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来规定。除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外,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过错赔偿责任。

所谓过错赔偿责任,就是说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实行“过错赔偿原则”,但过错赔偿仅限于机动车之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在三方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依照“过错赔偿原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确定赔偿责任。

二、无过错赔偿责。

所谓无过错赔偿责任,就是指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上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律的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具体体现。

三、混合过错赔偿责任。

所谓混合过错赔偿责任,就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当中,当事人各方主观上都有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有责任,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减轻责任的,违法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在后一种情况下,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四、法定全部赔偿责任。

所谓法定全部赔偿责任,就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必须全部赔偿事故损失的责任,主要有五种情况:

1、逃逸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此可见,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立即停车,这是肇事驾驶人首要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留下的,是认定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和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也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重要事实。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毁灭证据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证据是确定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当事人责任的根据,也是确定当事人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如果当事人毁灭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就可能导致缺乏证据而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无法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以致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只要当事人例毁灭证据,就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一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故意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5、教练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学员“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五、公平赔偿责任。

所谓公平赔偿责任,是指当事人依据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此可知,车辆在道路上因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属于交通事故,这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首次将道路上发生的意外事件规定为交通事故,使这类交通事故的处理有法可依。在意外事件的交通事故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呢?《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承担公平赔偿责任。一般而言,对交通事故的损失由当事人平均分担,但如果一方经济条件较差,而另一方经济条件较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另一方多承担一些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论文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事后报警的时限。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3、检验、鉴定的时限。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4、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

(1)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如何要求?书面申请!)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5、复核的时限。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6、调解的时限。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并于八日内制作调解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7、扣押车辆的法律依据及扣押车辆的时限。

道交法第72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日+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

(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

1、受理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

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

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找法网交通事故处理时间】引言:交通事故处理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的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的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本文主要介绍交通事故处理时限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两方面的'知识。

道路交通安全论文

摘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事关国计民生、涉及千家万户。如何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意识,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交通安全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笔者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进行深入调研,对当前交管工作有了一定认识。有感而发,撰文如下,不当之处,敬请斧正。

特点一:强化领导,构建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

政府部门高度重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定了“政府领导、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明确成员单位职责。修订完善了重大交通事故定期通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制定重特大交通事故处置工作预案,推动了道路交通“大安全”格局的形成。强化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联合,建立工作联动机制,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协同开展交通安全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初步构建起交通安全社会化的管理机制。自觉接受人大的执法检查和社会各界的工作监督,有力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贯彻实施。

特点二:广泛宣传,增强全民交通安全防范意识。

积极探索交通安全宣传社会化新途径,开展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和“三超一疲劳”等专项整治行动,警媒联动,随警采访,及时报道,提高了整治行动影响力和威慑力。建立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和教育基地,首创农村流动车辆管理所,解决了农村交通管理薄弱问题。大力开展警校共建活动,推行交警挂钩学校承包责任制,确保学生上学和放学的行路安全。延伸普法宣传触角,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接受群众咨询,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

特点三:加大投入,提升交通管理信息化水平。

加大交通设施投入,改善交通环境。新增停车泊位,增设各类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调整了路口信号灯配时。实施交通智能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组建公安交警指挥中心,强化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在重点路段安装高清晰视频监控设备,达到了车辆号牌自动识别、通行车辆轨迹跟踪、超速车辆检测记录、缉查布控和检索查询等信息化管理目标,实现了地区信息资源共享和全省卡口数据查询。充分利用交通管理信息化设备,先后破获一批重特大刑事案件,为建设“平安城市”提供了可靠保证。

特点四:依法管控,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创新交通勤务模式,推动警力上路、装备上路,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攻坚保卫战、查禁酒驾毒驾及涉牌涉证统一行动和打击非法营运机动三轮车等系列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狠抓路政管理,规范运输市场和出租客运行业秩序,强化“平安农机”建设,开展“清黑打非”专项整治,确保了农机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持续平稳。增强为民服务意识,整治交通事故隐患,创新事故调处方法。对全市省道、县道安全设施进行专项排查,投入专项资金进行险情隐患整改,以事故处理“六位一体”为载体,协调保险公司、司法调解进驻事故中队,开展调诉对接,多元化调解,将事故纠纷尽量化解在诉前调解阶段,节省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问题一: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交通法律、法规的知晓率还不高,普法宣传的实效性需要加强。

问题二:部门联动机制还不完善;警力与交通监理、农机监理人员不足;农用车辆管理不规范;电动车非法营运问题有待解决。

问题三:乡镇水泥路面破损严重,公路养护资金不足;停车泊位不足,交通基础设施亟需改善。

对策一: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要借助普法宣传教育平台,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探索交通安全宣传社会化新途径,把《道交法》纳入“七五”普法内容认真谋划、统筹安排。深化警媒合作,构建立体化普法宣传网络,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使该法成为群众熟知掌握、自觉遵守的法律。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弘扬“自律、包容、礼让、文明“的现代文明交通理念,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六进”活动,拓展普法宣传覆盖面,把普法教育延伸到上路前、出行前,提高全社会交通安全防范意识,努力实现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目标。

对策二:完善部门联动管理机制,搞好交通安全综合整治。

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建立重大交通事故研判预防系统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采取部门会商、跟踪整改等措施,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综合整治,严肃处理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员超速和农用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建设“平安大道”。要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加大校车监管力度,确保学生出行安全;抓好车辆停放管理,恢复被挪作他用的停车场,提高车位使用率;完善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乡镇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加强乡道村路管控养护,适时组织专项整治行动,从源头抓好农用车辆的监管,杜绝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对策三:加大设施投入力度,优化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要围绕开展“城乡管理建设年”活动,科学评估道路承载能力和车辆通行指数,统筹规划城乡路网、停车泊位、人行道等基础设施的设计,完善城区路网结构,强化交通节点整治,稳步推进城乡主干道建设。要加大道路交通保障投入力度,扩建和改建市区停车场和停车泊位,增设交通标识及人行过街设施,合理开发地下停车位,适度增加公交线路和频次,抓好公交站点建设维修,在公路与乡道交叉路口处增设“减速垄”,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完成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任务,消除机动车乱停乱放、交通拥挤的隐患。

对策四:加强交管队伍建设,提升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要深化“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公安交警、农机监理、运管监理等交管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强化业务考评,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提升交管执法水平。要加强执法记录仪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协同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专项整治行动,规范执法程序,公正、文明执法,坚决防止办理人情案和关系案。要配齐配强交管执法人员,健全内外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公正的交管队伍,为推动振兴发展,营造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的信息化论文

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推进交通管理系统建设,以保证道路交通系统功能实现的最大化。对此,本文主要针对道路交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进行了研究,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了深入探讨。

道路交通是影响城市及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性因素之一,对于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口数量的持续增加,我国城市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使得道路交通量急剧增长,造成了全国范围内严重交通拥堵问题频繁出现,给人们的正常生活以及运输行业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巨大的阻碍。日益增长的交通运输需求与我国之后的道路交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是我国交通发展研究中的重大课题之一,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有效道路资源的高效利用。实时准确的交通统计信息是实现交通行业管理、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的依据,也是社会公众了解出行信息和加强交通领域交流的基础。因此,公路交通“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目标的实现,需要加强交通统计工作,不断提高信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这都是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交通现代化的前提和重要支撑。

在信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已成为公路交通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与传统管理策略中加强道路建设的方法相比,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管理手段充分发挥道路网络的潜在功能,全面提高运输效率,缓解道路交通紧张局面,投入少、见效快,更具有现实意义。在交通信息化管理的过程中,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建设公路主枢纽信息系统,为交通主管部门的交通运输规划建设与管理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对于促进交通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科学化、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面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动态的交通信息服务,有利于满足人们对交通的需求,为道路交通管理思维智能化发展创造条件。与此同时,建设功能完善的公路交通枢纽信息系统,对于加强交通管理,进一步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道路交通运输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建设的重要内容,交通管理建设的一直我国社会建设发展的关键。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高度重视信息技术对交通事业发展的影响,大力推广现代信息处理技术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开展各项交通信息化管理工作,并取得了显着成果,极大地提高了交通管理的效率和服务水平。但就我国目前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工作的现状而言,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尚不完善,具体实施中仍存在着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目前,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认识的系统性严重缺失,直接导致了信息系统建设水平的落后,其自身功能得不到发挥。忽视管理思想与理念的转变,过分依赖信息技术,认为高科技无所不能,计算机系统可以轻而易举解决各种业务问题等错误认识的存在使得难以在交通管理中进行先进信息技术的有效应用。

(二)交通统计数据信息受人为影响严重。

受人为因素的影响,交通统计的指标和数据不能满足多主体、多样化的需要。同时,信息化系统缺乏整体的`规划和设计,不能实现信息共享,造成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低。

目前,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技术研究投入的资金严重不足,使得交通管理信息技术自主开发能力处于较低水平,信息化建设项目往往受经费来源不稳定的影响而被迫终止。此外,由于地区并未进行道路交通管理规划,造成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资金来源不稳定,交通管理信息化发展甚至处于空白状态。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的内容较少、内容更新不及时、信息化管理的设施设备陈旧、落后等因素造成的交通流参数不准确、信号控制机故障频率过高等现象是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定着交通信息化管理的质量水平。因此,完善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要求必须做好统筹规划,在体现权威性、综合性和计划性的基础上明确交通信息化建设的方向、目标、基本原则和建设重点,实施统一的建设标准与规范。同时,必须明确各阶段的建设目标,从而保证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有序、持续的发展。

(二)构建健全的信息应用系统。

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完善需要构建健全的信息应用系统,并实行统一的规范标准。这就要求软硬件建设的推行必须将运管业务的规范作为基础,在机构调整的基础上整合业务需求,优化业务设置,以保证各项工作流程能够适应计算机处理的要求。要进一步规范数据采集、存储、传输等业务操作,加快软硬件更新升级,满足运管行业的发展需要。此外,要统一数据采集的口径,规范业务流程,实现数据一致、信息共享、综合利用,提高数据信息共享度和有效使用率,实现数据及软件平台的标准化,从而提高整个系统的标准化建设水平。

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过程中,要同步建立安全保密体系,坚持内网外网分离,通过实时检测与监控、数据备份与恢复、访问控制、身份认证、病毒防护等手段的实施来保证信息网络的安全。同时,必须进行定期培训和教育,强化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密和防护意识,避免安全隐患,确保交通信息及网络运行的安全。

基层交通管理机关要充分利用交通管理信息资源,加强信息系统硬件设施建设,对交通信息化管理的设备、设施进行及时更新,改变其陈旧、技术水平低的现状,保证信息系统的有效性与准确性。

(五)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水平。

人才素质水平的高低是影响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因素,因此,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完善要重视行业信息化人员队伍的素质建设。要求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水平,加强对信息化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完善人才的使用、交流和激励等机制,建立一支交通业务熟悉、信息技术水平较高、能够适应交通信息化发展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四、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道路交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交通运输业管理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对于道路交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但尚存的诸多问题使得道路交通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不完善,迫切需要采取合理措施,有效弥补交通信息化管理工作中的不足,推进交通信息化发展,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3]张士林,宋荣兵.谈谈如何加快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14):22.

[4]林达铭《信息化是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必由之路》[j]交通世界(7)。

[5]范正金《论交通信息化建设》[j]中国交通信息产业2009(2)。

[6]张士林宋荣兵《谈谈如何加快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1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论文

第十九条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二十一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

(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其他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第二十六条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二十七条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现场遗留物品能够现场发还的,应当现场发还并做记录;现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应当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发还。

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第三十三条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第四节检验、鉴定。

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第四十条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第四十二条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论文【】

本文从建设交通安全管理文化入手,对创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交通险情及事故的发生。

安全。

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的增加使得车辆的人均占有量大幅度增加,车辆数量的增多给人们的生活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同时也增加了道路交通运输压力,特别是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我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发生率最高的国家,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已经刻不容缓。

1.1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意识薄弱。

车辆驾驶员是道路交通行为的主体,车辆驾驶员的思想观念影响着车辆驾驶员的交通行为,从而影响着交通安全事故的数量。调查显示,由于车辆驾驶员主观因素造成的交通事故占交通事故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由于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意识薄弱,在行使中过于自信,不能小心开车,疏忽大意造成意外伤害,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超载等违法交通行为造成的事故发生率占总事故的百分之九十。虽然国家近年来对酒驾、超载等问题严格控制,但还是不能杜绝这类现象的发生,即使在道路交通状况都良好的情况下,也依然会有交通事故现象发生,这说明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对交通事故起着决定性作用,只有具备安全意识,才能正确引导交通行为。

1.2车辆质量有待提高。

车辆质量对交通安全的影响也很大,车辆的质量如果不高,即使车辆驾驶员有较高的驾驶技术也难以保证安全行使,车辆质量主要包括车辆制动、转向装置、车轮、喇叭、前后桥、灯光、仪表等部件的质量,车辆故障还有漏水、漏气、漏油等因素,影响着车辆的技术性能,从而影响行车安全。在这些影响车辆质量的因素中,车辆制动、转向装置、轮胎、灯光等是引起交通安全事故的最重要因素,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由这些因素引起的。车辆质量不高还因为我国的汽车维修技术和检测技术有限,不能全面检查车辆存在的问题,国家对车辆的控制也还存在漏洞,有一些应该报废的车还能够上路行驶,给道路交通带来了隐患。

1.3道路承载力有所下降。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数量直线上升,人均车辆占有量也大大增加,人们为了自身出行方便,纷纷购买私家车。但是我国道路设施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车辆数量的增长速度,道路基础设施不完善,承载力也下降,面对越来越多是车辆,道路交通变得拥挤,路面也受到破坏,没有时间整修,人车混行的现象比较常见,缺乏合理的道路交通规划,公路铺装率较低,高级公路在公路总量中占有的份额也较小,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道路的建设速度和养护质量也不能达到应有的要求。我国道路设计不够合理,很多道路的车道宽度、视距、线形、转弯半径等都不合理,每年因为道路面光滑造成的交通事故比重最大。

道路交通环境包括交通标志、天气因素、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等。车速的设定一般根据道路的等级和道路沿线的地形地貌决定,但是很多高速公路为了节约建筑成本或者由于工作的疏忽,没有完善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建设,使得对此路段地形不熟悉的车辆驾驶员降低了安全警戒意识,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特点是在阴天下雨下雪的恶劣天气,没有交通标识会增加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从管理方面来说,交通管理不善也是影响交通安全的重要原因,我国关于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交通管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执法人员的水平较低,力度欠缺,对违章驾驶的执法不严,对安全驾驶的宣传力度不够等。

2.1加强对车辆驾驶员行为的管理。

1)应该加强对车辆驾驶员的宣传教育,提高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定期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车辆驾驶员进行宣传教育,使他们认识到安全驾驶的重要性,从而指导他们的驾驶行为,自觉遵守安全行驶规章制度。

2)应该严格对车辆驾驶员的管理,规范车辆驾驶员培训市场,严格机动车驾照考试制度,对车辆驾驶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和管理,只有在车辆驾驶员掌握了一定的技能和能力才能发证,坚决杜绝买证行为。3)重点做好大型营运汽车车辆驾驶员的思想工作。大型营运汽车的车辆驾驶员负责数十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大,交通部门应该重点对这类车辆驾驶员进行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以及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素质。

2.2提高车辆质量以及检修养护水平。

提高车辆的质量和检修养护水平需要技术手段和行政手段相结合来进行,既要完善车辆安全检测制度和车辆维修制度,又要积极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车辆驾驶员应该重视的车辆的检修和养护,抽出时间定期对车辆做一个全面的检查,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对车辆进行检修能够提高车辆使用寿命,保证行车安全。车辆检修部门应该积极引用国家先进的科学技术水平,提高车辆检修技术的科技含量,积极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提高车辆检修水平,及时发现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保证车辆在安全状态下上路行驶,减少事故发生率。

2.3提高道路承载能力。

道路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缓解日益增长的汽车流量和日益下降的道路承载力之间的矛盾,国家应该加大对道路交通单位的投资,帮助道路管理部门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公路的定期养护工作。国家还应该提高公路建设的质量,加大对高等公路建设的力度,严格施工质量管理的建设标准,杜绝道路建设**工程,同时,应该加强对道路规划建设,改善路网结构,合理进行道路规划,避免人车同行的混乱局面,还给人们一个标准有序的道路行驶环境。

首先,应该完善交通标志、安全设施建设,在需要提醒驾驶人员的位置务必要明确交通标志,交通标志要根据道路的特点进行设置,不能千篇一律,只搞形象工程。改善高速道路的环境,在路边种植一些植被,起到缓解车辆驾驶员疲劳、愉悦车辆驾驶员心情的作用。其次,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落实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针对人们与交通管理部门的矛盾出台相应的对策,完善交通事故管理机制,严格安全《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来进行道路交通管理,加大违章驾驶的处罚力度,交通管理工作人员应该提高职业道德,对违章行为严肃处理,坚持公平公正。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因素主要有人为因素和客观因素,客观因素又包括车辆质量、道路承载力、道路交通环境几方面,虽然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客观因素比较多,但主观因素仍然是最重要的因素。因此,交通部门应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尽量避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的不必要的安全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论文

农村道路客运交通是农村经济和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安全水平对于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我国农村道路客运交通受若干客观因素影响,发展速度较为缓慢,特别是在交通安全方面存在着很多不足和隐患。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治理刻不容缓。文章围绕农村道路客运交通安全问题进行探讨,首先,分析了我国农村地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方面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其次,对如何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提出了建议、对策。

我国拥有着面积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村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农村地区经济、社会活动日渐频繁,人们出行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从而给农村地区道路客运道路交通带来很大压力。特别是和城市发达的客运交通系统相比,农村地区道路客运交通无论是规模还是服务水平都存在一定差距。巨大的客运需求加速了农村道路交通事业的发展,但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安全隐患。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存在缺陷、客运网络分布范围广、站点众多以及人们生活习惯、思维方式等问题都对农村道路客运交通造成了负面影响。面对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分析,研究、发展安全防范策略,保证人们出行安全是当前交通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实现了高速发展。但由于国家宏观政策、资源配置等原因,农村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和城市还存在很大差距,这种差距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都会存在,并给农村各项事业发展造成显著影响。在道路交通方面,农村地区路网工程建设缓慢,技术标准和施工质量也有所不足,许多道路在建设投入和后期维护、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或问题。比如有的农村道路宽度、路面质量等规格较低,不能满足当前日益增加的农村公路交通运输需求,道路负荷超过设计标准的情况比比皆是。这种情况不仅加剧了农村道路损耗速度,缩短道路使用寿命,还极易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给通行车辆和行人带来威胁。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交通事业获得了巨大发展。但受历史原因和基础薄弱等因素的影响,农村道路交通事业发展水平还较为落后,对农村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快速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妨碍。

1.2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状况较差。

由于缺乏对农村客运安全问题的足够重视以及管理方面的原因,农村道路交通客运车辆状况水平普遍较差。相对于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视,农村地区对于交通设施、设备的关注程度明显不够,不但公共交通网络建设步伐较慢,用于承担客运工作的车辆状况也较令人担忧。在选择客运车辆时,人们更加重视的是汽车的价格,从而使得二手车辆乃至接近报废的车辆更加受到欢迎,广泛应用在农村道路交通上。这些廉价车辆性能、质量普遍不高,有的还存在较多的故障隐患,运行安全远远得不到应有保障。部分地区对于农村客运交通车辆管理也缺乏足够重视,许多按照有关规定不应该用于客运交通的车辆别投入实际使用中。这种情况虽然可以降低运营成本,但同时造成了行车安全水平下降的问题。我国政府正逐渐认识到这个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严加整治,特别是加大了对违规使用和超载车辆的经济惩治力度,在很大程度上对农村客运交通安全事故起到了控制作用。但由于我国农村区域面积广大。客运线路分散,有限的行政检查资源难以起到决定性效果。目前我国交通部门通常使用在道路节点设立检查站的方法对来往车辆通行情况进行检查、控制,但部分违规超载车辆为了免于惩罚,在到达检查站之前驶离主干道,进入农村公路,给农村道路带来远超设计标准的运输负荷,公路状况进一步恶化,提高了农村道路的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

1.3农村客运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

除了上述因素外,农村地区客运交通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道路客运经营企业为了实现更多的经济利益,降低运营成本,增加客源,在设置运行路线时尽可能地延长线路,将更多的村庄纳入经营范围内,这无疑会提高道路交通部门的管理难度。再加上传统观念中对农村道路客运一直存在一定程度的轻视,特别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得不到足够的重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缺乏足够的制度保障和资源支持,相关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力度偏弱,难以取得应有实效。

农村道路客运交通是农村地区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农村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迈出的重要一步。针对上文所述的各类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采取措施,提高农村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水平,推动农村道路客运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

2.1降低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成本,推动农村客运用车的升级换代。

在农村道路客运管理方面,政府部门要充分承担起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通过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对农村客运企业提供资金补贴,专项用于客运车辆的购买和升级,促进农村客运车辆的质量、性能和安全水平的提升,物价部门可以对高品质客运车辆的票价进行一定程度的提升,加大利润空间,鼓励客运企业提高运营车辆层次。同时,加大对不符合交通客运相关规定的客运车辆的查处力度。通过正反两方面的措施促进农村客运用车的升级换代。

2.2引导客运经营者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增强农村客运市场活力。

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农村客运经营的个人和企业普遍存在数量多,规模小的问题,不同客运经营企业之间差异很大,良莠不齐,进一步加大了农村客运交通的管理难度。针对这个问题,交通部门要通过科学的措施,去芜存精,引导广大农村客运经营企业向着规模化和集约化的方向发展。这样不仅可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村客运市场良性发展,为人们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客运服务,也为客运企业创造了更大的利润空间。

2.3大力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改善农村客运交通提供良好的硬件条件。

良好的路网设施是道路交通安全运行的基础条件。各地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农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设置专项资金,推动新路建设和旧路的升级改造,做好道路日常维护,不断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提高路面等级。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出行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正在逐步加快,农村地区的经济实现了飞速发展,带动了社会事业的不断进步。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正当其时。道路交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客运交通安全建设,想方设法加大资源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制度保障体系,强化管理力度,真正建立起农村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体系,为农村地区人们的出行安全作出保证,为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的信息化论文

第二十四条推行摩托车或非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紧靠非机动车道右侧边缘或者在人行道内顺向推行;。

(二)横过车行道时,按照行人通行规则推行;。

(三)不得并排推行。

第二十五条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在机动车道上逗留或者等候车辆和拦乘出租汽车;。

(三)不得招拦道路对侧行驶的出租汽车;。

(四)在车行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

(五)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妨碍驾驶员驾驶,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

(六)乘坐小型客车时,前排乘员须系安全带;。

(八)明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无驾驶证或饮酒的,不得乘坐;。

(九)乘坐两轮摩托车时,只能在驾驶员座后与驾驶员顺向骑坐并须戴安全头盔。

第五章机动车噪声控制。

第二十六条秀川桥以东,大砂坪桥以南,东岗立交桥以西,南山战备路、杨家桥以北范围内(含上述各路段)以及西固福利路,禁止机动车鸣号,禁止客运车辆使用高音喇叭喊话或招揽乘客。

市区所有路段禁止机动车使用汽喇叭。禁止机动车用喇叭唤人。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在非禁止鸣号区域内使用喇叭时,音量应当控制在105分贝以内,每次按鸣不得超过半秒,连续按鸣不得超过3次。

第二十八条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特种车辆和军车安装、使用警灯、警报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禁止在非执行紧急、特殊任务时使用警报器。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妨碍交通安全的设施或进行妨碍交通的活动。

禁止损毁、破坏、遮挡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和其他道路交通设施。

禁止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引水。

第三十条市政、公路管理部门因新建、拓宽改造道路需占用、挖掘道路和其他单位因施工需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施工单位应当服从公安交警部门的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应当设置照明设备。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经相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及时恢复交通。

第三十一条未经市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存车点。

新建、扩建、改建大型建筑物、集贸市场和公共场所时,应当规划设置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存车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批和建设施工审批时,应当就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存车点的规划设置,事先征得公安交警部门同意。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划和设置港湾式停车站点;主干道未设计港湾式停车站点的,不得批准建设。

第三十二条市内公共汽、电车线路、站点和通勤车站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征得市公安交警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在未建过街天桥和地下人行通道,且距现有人行横道较远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门前,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划出人行横道,设置车辆限速和注意儿童的标志。

第三十四条初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学生和幼儿放学需横过道路的,应当组织列队通过,小学生和幼儿还应由教师带领或者由家长接送。

凡遇学生、幼儿列队横过道路时,各类车辆应当停车让行。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运载超长、超高、超宽的不可解体物品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公安交警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限、时速和路线上路行驶。

第三十六条禁止货运车、客货两用车、农用车、拖拉机和摩托车营运性载客。

已达到报废标准终止使用的机动车辆,应当在公安交警部门监督下解体。

第三十七条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行至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主动抢救受伤人员或运送物品。

交通警察可以要求行至交通事故现场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协助抢救受伤人员或运送物品;对拒绝协助的,可以强制征用其车辆,但救助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发还车辆并向车主书面说明情况。

第三十八条客运汽车上发生设赌、诈骗、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案件时,客车司售人员应当在保障乘客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情况予以制止或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行人、乘车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其改正违章行为,并处以10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和道路交通标志行走的;。

(二)攀爬、跨越道路护栏等交通隔离设施的;。

(三)不遵守人行横道灯信号的;。

(四)乘坐两轮摩托车时不在驾驶员座后骑乘或不戴安全头盔的;。

(五)小型客车前排乘员不系安全带的;。

(六)在道路上散发广告宣传品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

(七)明知驾驶员无证驾车或酒后驾车仍然乘坐其车辆的;。

(八)不在规定停车站点拦乘车辆或者在机动车道上逗留妨碍交通的;。

(九)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伸出车外或者妨碍驾驶员驾驶以及向车外抛掷物品的;。

(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或者携带管制刀具、动物乘坐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的。

第四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其改正违章行为,并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在人行道、人行过街天桥、机动车道骑车的;。

(二)扶身、结伴并行或有其它妨碍交通行为的;。

(三)骑自行车带人的(带1名学龄前儿童的除外);。

(四)乱停乱放车辆的;。

(五)闯红灯或越线停车、左道停车等候信号的;。

(六)驾驶无安全制动装置或制动装置失灵的车辆的;。

(七)载物超高、超宽、超长的;。

(八)驾驶自行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九)驾驶非机动车在禁行时间和禁行区域行驶的;。

(十)醉酒后骑、驾车辆的。

第四十一条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牌证不全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向非残疾人租借、出售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或者非残疾人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其改正违章行为,并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二)在禁止鸣号区域鸣号或不按规定使用喇叭的;。

(三)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超载、超员或超高、超宽、超长载物的;。

(四)变换车道或停车、起步时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五)驾驶拖拉机、农用车在禁行时间和禁行区域行驶的。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其改正违章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逆向行驶、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的;。

(三)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或随意变更车道的;。

(五)不靠边停车或在车辆行驶中上下乘客的;。

(六)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其改正违章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在禁行区域、禁行时间通行或者在单行道逆向行驶、强行左转弯的;。

(二)不按规定超车、会车或强超抢会、随意掉头猛拐的;。

(三)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五)其他机动车辆违反时限规定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或停放的;。

(七)遇有学生、幼儿列队横过道路时不停车让行的;。

(九)驾驶货运车、客货两用车、农用车、拖拉机和摩托车营运性载客的。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其改正违章行为,处以警告,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一)闯红灯或不听交通警察指挥的;。

(二)发生交通堵塞后不依次等候,强行通过的;。

(三)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辆的;。

(四)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七)公路长途客运车辆抢拉乘客、乱停乱放、造成交通堵塞的;。

(八)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及时报警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九)驾车穿插、超越或不避让执行公务的车队的。

第四十六条公路长途客车上设赌、诈骗、盗窃、抢夺财物或有其它扰乱乘车秩序行为,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公路巡警部门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具结悔过。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对责任人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的。

第四十八条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同意,擅自开挖道路施工作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对责任人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九条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的机动车驾驶员,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同时按照《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予以记分,并可依法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交警部门在纠正、处罚交通违章时,可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传唤;。

(二)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违章占道摊点物品;。

(三)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

(四)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

(五)收缴非法装置或牌证。

公安交警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缴纳罚款或接受处罚后,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发还暂扣的车辆、物品和滞留的证、照。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执行公安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不缴纳罚款的;。

(二)不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理的;。

(三)不参加交通违章记分考试的;。

(四)经通知仍不领取被滞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正证的。

当事人经通知超过6个月不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或领取被暂扣的车辆、物品和被滞留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依法吊销其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车辆和物品上缴财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凡须征得公安交警部门同意的事项,法律、法规及规章有相应的程序和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相应规定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收到协商通知或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答复,对不同意的还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依照本规定做出的交通违章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公安交通警察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除公安交警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做出交通违章处罚决定和实施交通违章处罚行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或行驶证。

公安交警部门在实施处罚时,不得扣留非公安部门管理的各种证、照。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市公安局可根据重大节会活动和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发布通告,实行交通管制和对道路交通流量流向进行调整。

公安交警部门可根据紧急突发情况和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值勤交通警察可根据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当场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但事后应当向所在单位做出专题报告。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前市政府和市公安局以及市公安交警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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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论文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第五十八条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第五十九条专业运输单位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通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及运输单位属地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