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工伤保险风险防控自查报告(精选5篇)

时间:2023-10-08 17:44:29 作者:GZ才子 2023年工伤保险风险防控自查报告(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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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风险防控自查报告篇一

要求各科室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完善病历,尤其用药要严格按照规定报销。

,使全院医务工作者熟知医保的报免政策,严格遵守首诊负责制,做好对新入院病人的宣教工作,包括:告知患者出入院的流程、注意事项、享受医疗保险的病人要及时压卡、住院期间严格遵守医院规定,不能擅自离开医院到其它地方住宿等事项。

特别是加强对病房的.管理,保证一切按规定办理,不再出现违规行为。

工伤保险风险防控自查报告篇二

自检自查报告

上蔡县鸿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根据上蔡县人劳局要求,结合年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认真对照量化考核标准,组织本店员工对全年来履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工作开展情况做了逐项的自检自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基本情况:我店经营面积40平方米,全年实现销售任务万元,其中医保刷卡万元,目前经营品种3000多种,保健品多种,药店共有店员2人,其中,从业药师1人,药师协理1人。

(3)店员积极热情为参保人员服务,没有出售假劣药品,至今无任何投诉发生;

(4)药品摆放有序,清洁卫生,严格执行国家的药品价格政策,做到一价一签,明码标价。

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1)电脑技术使用掌握不够熟练,

特别是店内近期新调入药品品种目录没能及时准确无误维护进电脑系统;

(4)对店内设置的医保宣传栏,更换内容不及时。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我们店的整改措施是:

(1)加强学习医保政策,经常组织好店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知法、守法;(2)提高服务质量,熟悉药品的'性能,正确向顾客介绍医保药品的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更好地发挥参谋顾问作用;(3)电脑操作员要加快对电脑软件的使用熟练操作训练。(4)及时并正确向参保人员宣传医保政策,全心全意为参保人员服务。

最后希望上级主管部门对我们药店日常工作给予进行监督和指导,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谢谢!

上蔡县鸿康大药房

1月22日

工伤保险风险防控自查报告篇三

按照《中共纪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深入推进正风肃纪工作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和理纪函〔20xx〕10号的通知要求,我局高度重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之规定,现将我局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严格按照国家预算编制执行,公务活动经费开支、公务卡使用、货物采购、其他服务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财务规则执行。

公务用车编制、购置、配备无超编制、超标准情况。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和运行过程严格按照国家、省、州、县部门相关公务用车规定执行,做到公车公用,无公车私用现象,按县财政核定公务用车经费,实行按财政按月报销制度,严审公务用车报销。20xx全年支出公务用车维护费56800元;20xx年1至5月公务用车总支出4267元,同比-11%。

严格按照相关公务接待规定执行,实行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审批控制、标准制定和执行总额控制。20xx全年支出公务接待费20000元;20xx年1至5月公务接待费总支出300元,同比-95%。

20xx年以来单位无会议费产生。一贯提倡精简会议,减少会议经费支出,做到开短会,开有用的会。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不偏高、不超标准,无违规报销烟、贵重酒、土特产等情况。无违规发放各种奖金、津贴的情况,无违规发放应急加班补贴等情况。

建立了审核报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记账核算。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均在所提供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资料中真实、完整的反映,无账外账及小金库。

单位在农业银行的'账户均已全部提供给财政、审计部门,以便随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工伤保险风险防控自查报告篇四

湘劳社政字[2005]22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湖南省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招用农民工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可以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有农业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时,原则上按注册地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未按注册地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到生产经营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招录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核定以及变更手续,并按照统筹地区确定的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本人的工资确定,其中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超过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

第四条 外埠注册的在我省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已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本省从事生产经营期间不再重复缴纳工伤保险费。但要及时将参保情况向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在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注册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 外埠注册的在我省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在本省参保的,其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按照管辖规定向本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按照参保地的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条 外埠注册的在我省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既未在注册地又未按规定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单位招录的农民工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由本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所在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湖南省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 在本省从业的农民工,经本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配臵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

(二)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农民工,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为止;经农民工本人提出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 止劳动关系,与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中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九条 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具体标准为:

(一)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92个月;二级的为168个月;三级的为144个月;四级的为120个月。

(二)35周岁至50周岁(含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80个月;二级的为156个月;三级的为132个月;四级的为108个月。

(三)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68个月;二级的为144个月;三级的为120个月;四级的为96个月。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农民工,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为止;经工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与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中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以工亡农民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领取年限最高不超过15年。具体标准为:

(一)供养亲属年龄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5年。

(二)供养亲属年龄在60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0年。

(三)供养亲属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5年。

(四)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领取待遇的年限按实际年龄到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计算。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招录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农民工可以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第十五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支付其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争议的,农民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中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本人工资。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

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标准或者工作不满1月的,月工资标准参照适用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农民工,未超过《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且用人单位仍在本省生产经营的,可以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今后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风险防控自查报告篇五

接到通知,市三力药业公司及时开会传达布置工作,要求我们下属各经营企业在本部门内部抓紧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和gsp管理的规定,严格自查,并根据各自的情况写出自查报告。我们三力药业五部按照要求,认真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我们接到通知后,全体员工行动起来,在我部负责人的带领下,对门店内部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检查用了一天的'时间,最后我们汇总了检查结果发现有如下问题:

1、门店提示、警示顾客的牌子老化,失去美观了。我们及时进行了更改,现在已经更换了新的警示牌。

2、整体药店卫生还可以,但有些死角卫生打扫不够干净。比如各柜台的最下面一格,里面卫生打扫不彻底。当场对售货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他以后一定改正。

3、近效期药品没有及时关注,以至顾客看到时才发现了问题。以后一定认真进行陈列检查。

4、温湿度记录书写不够规范,字体有的潦草看不清。

总之,通过这次检查,我们发现了我们工作中存在的这样和那样的问题。我们一定要以这次检查为契机,认真整改,努力工作,把我门店的经营工作做的更好,让顾客满意,让群众真正用上放心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