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村水库承包合同(五篇)

时间:2023-08-23 22:58:18 作者:韩ll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最新农村水库承包合同(五篇)篇一

反映情况:驻马店市上蔡县杨集镇路口,有一家厂原来是玉米加工厂,现在里面是一家炼铅的小厂,下雨时气味难闻。

调查核实情况:1.关于反映“上蔡县杨集镇路口,有一家厂原来是玉米加工厂”问题。现场检查发现,杨集镇路口只有在中吕村委狼坡庄东、s331省道北侧有一家厂原来是玉米加工厂,名称为驻马店市亿民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和杨集镇人民政府签订有土地使用合同,使用期限15年。该公司西距杨集镇政府4公里、东距中吕村委狼坡庄800米、南邻s331省道,周围为农田,占地面积约20亩,厂房5栋,从事玉米分离联产加工业务。反映问题属实。

2.关于反映“现在里面是一家炼铅的小厂”问题。经调查,该公司2016年玉米分离联产加工业务停产后,厂房闲置。该公司找人在厂区看场并养殖鸡鸭鹅,三个厂房用于养殖,一个厂房用于晾晒粪便,剩余一个厂房存放玉米分离联产加工机械设备。粪便晾晒后,大部分用于厂区种地的肥料,少部分外拉走还田施肥。在该公司厂区内,除原来用于玉米分离联产加工的设备外,没有发现其它生产设备,厂房除季节性收购粮食临时使用外,没有对外租赁过。附近的部分群众反映,没有发现该公司有生产现象。反映问题不属实。

3.关于反映“下雨时气味难闻”问题。该公司院内目前共养殖鸡60余只、鸭40余只,现场调查时发现厂区内还有未清理的粪便。厂区内有难闻的气味,是养殖粪便在厂区清理不及时以及堆积存放产生的。反映问题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1.遂平县政府责令亿民公司对厂区内堆积的粪污进行清运并还田利用,目前已经清理完毕。对新产生的粪污要及时清运。

2.进一步加大对小散乱污企业的排查力度和散养户的监管,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问责情况:无。

最新农村水库承包合同(五篇)篇二

反映情况:驻马店市西平县芦庙乡老庄村,村东南有养猪场、皮革厂,废水直接排放小河里,气味难闻。向村委会反映没有解决。

调查核实情况:驻马店市西平县芦庙乡老庄村位于芦庙乡东北4公里处。全村14个小组,居民3856人,967户。

1.关于反映“驻马店市西平县芦庙乡老庄村,村东南有养猪场、废水直接排放小河里,气味难闻”问题。2018年6月21日,西平县组成调查组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在位于老庄村委东南角紧临居民住宅有一家养殖户,养殖户负责人侯玉林。2012年猪舍建成并投养,猪舍北侧是侯玉林住宅,东侧是侯玉林儿子住宅。现养殖有成品猪17头,仔猪16头。建设有一个约50立方米的沉淀池和一个约25立方米的沼气池,沼液沼渣主要用于还田。但遇到雨天时,该养殖户沼气池沼液通过村里修建的生活污水排污管道排放至由南向北约200米路边小沟,最终流入小草河。由于该养殖场紧邻居民区,猪舍散发出的气味对居民有一定的影响。

2.关于反映“驻马店市西平县芦庙乡老庄村,村东南有皮革厂,废水直接排放小河里,气味难闻”问题。经调查,在老庄村委东南方的老庄皮革厂始建于1995年,占地面积约20亩,1997年3月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08年该厂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了升级改造。由原来原皮加工改为蓝湿皮加工,由于市场和经营的原因,该厂长期处于停产状态。省、市环保部门每年均要对该厂进行数次检查,西平县环保局芦庙中队对该厂日常监管中,均未发现该企业生产。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15日,该厂共用电费元(有电费发票和乡、村及村民证明)。由于该厂长期停产,没有向河内排水的行为。

3.关于反映“向村委会反映没有解决问题。经向老庄村委会负责人调查,村委会没有接到群众反映的上述问题。

综上所述,反映的“驻马店市西平县芦庙乡老庄村,村东南有养猪场、皮革厂,废水直接排放小河里,气味难闻。向村委会反映没有解决”问题部分属实。

1.芦庙乡政府、县畜牧局、县环保局工作人员与老庄村委干部一起对侯玉林做了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侯玉林主动对自己的养殖场当天进行了清养,猪舍已拆毁。

2.对侯玉林养殖场内的畜禽粪便、废水进行清理用于农田施肥,清除污染、消除异味。

3.芦庙乡政府老庄村委组织挖掘机、运输车辆对侯玉林养殖场排放废水的自然沟进行了清理,挖出的污泥用于施肥,现已恢复原貌。

4.加强对皮革厂的日常监管,并引导皮革厂根据市场行情转产运营。

问责情况:无。

最新农村水库承包合同(五篇)篇三

乙方:

一、甲方同意将两座拦河坝承包给乙方进行经营。

二、承包期限:从20____年__月____日到20____年__月____日止,承包费每年900元,每年承包费到期,应在__月____日前交清下年承包费。

三、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人蓄饮水和浇地用水。

四、承包期间,甲方应保证电、路畅通,并协调好和村民的关系。

六、承包期间的电费及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承包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中途终止合同,若一方违约,支付另一方经营损失及违约金。

八、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村委存档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最新农村水库承包合同(五篇)篇四

乙方(承包方):_____

1、位置:

2、面积:_____

_____年,自双方签署交付文件的日期起算。

1、承包费为每年按20900斤小麦折算支付。20___—20___年每年按25000元,以后按当年11月30日当地面粉厂小麦收购价格折算承包费;签订合同时先支付20___—20___年两年承包费50000元,以后每年12月31日前交清下一年承包费,先交款后使用。

2、乙方向甲方交纳承包费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1、甲方交付具体林地时,双方应签署标明具体林地方位、坐落、四至、面积的书面坐标文件,并应于具体林地上实地树立界桩界标予以明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承包期限以双方签署交付文件的日期起算。

3、甲方未按协议附件确定的时间交付山林地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任何一方对具体林地的坐落、四至、面积等提出异议的,双方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规划公益林地,不能转让。

1、甲方保证所发包的土地使用权四至及土地使用权属等无纠纷,如有他人以四至及权属不清为由阻止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的,甲方帮助协调处理。

2、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依本协议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3、乙方不得在林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不得采矿。

4、承包期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1、乙方在承包林地经营中所产生的成果由乙方所有。

2、乙方有权在其设施、设备等财产上,以及其他经营成果上设有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权益,但不得以承包范围内土地所有权设定上述抵押、质押。

一、甲方的权益义务为:

(1)甲方有收取承包费的权利。

(2)甲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3)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4)甲方应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承包期内如甲方须采伐该片林场内林木、进行采石、取土、修坟等活动,应当提前十日通知乙方,并且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若甲方从事上述活动与乙方的正常经营存在冲突时,甲方应当先行与乙方进行协商,且应当在经过乙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上述活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若进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活动,应当视为甲方违约,此时乙方享有解除权且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上述活动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6)甲方拥有该地块承包土地及交接清单中列明的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乙方不得破坏。

(7)乙方负责打深水井一眼,优先供给村民用水,整理规划建设村到山顶道路,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协调关系,确保道路畅通。

(8)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在打井、用水、用电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乙方因打井、架电、铺设水电线路需占用甲方土地时,甲方应予以配合,费用由乙方承担。

(9)林地防火由乙方为主,甲方配合,双方管控,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为:

(1)乙方在该处土地上只许从事农业种植、养殖项目。

(2)乙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乙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乙方的承包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

(5)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及时支付林地承包费,逾期30日不缴纳承包费用视为乙方违约。

(6)合同期内乙方自主经营,有权对荒山进行利用、管理、使用、受益。同时乙方应当按照政策法律要求,搞好封山育林、防盗等措施。

(7)乙方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封闭式管理,甲方或其他无关人员经乙方许可后方可进入。

(8)本承包协议签署后,双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也不得因双方的分立、合并或组织机构发生变更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9)国家因环境保护、公共事业等目的征用本协议承包林地,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双方友好协商善后事宜。

1、在承包期内如遇有特殊情况(如政策变动、国家征地等),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对该处地块上投资的项目(承包前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除外)的赔偿归乙方所有。

2、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如乙方未继续承包,乙方在承包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水利设施、电路、树、围墙等)由乙方在合同期满前之日起30日自行处理,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合同期满之日30日内未自行清理,乙方所有权益及乙方所投资产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对承包范围内的所有资产和权益进行处置。超出合同期限乙方未自行处理,承包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及资产,除上述约定外,乙方需每日支付甲方本合同约定12年总承包费用的2倍作为违约金同时支付同期超占期间的承包费。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除按相关条款执行外,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该处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并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该处经济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期间损失以及守约方依本协议应当取得的预期收益。

1、本协议签署后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交接记录、附件等,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上述补充协议等文件不得与本协议的基本原则发生冲突或抵触,其对本协议有关内容进行明确化,具体化的,以其为准。补充协议等文件之间发生冲突的,以后出具的文件优先于前出具的文件。

2、双方对本协议的理解发生冲突的,应根据本协议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诚实善意进行解释。

3、本协议部分无效或不被法律认可,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

4、因本协议的签署、履行、续展、变更、解释、终止、解除等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到提交诉讼解决。

5、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成立,甲方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_____批准后,发生法律效力。

6、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20___年__月__日 20___年__月__日

最新农村水库承包合同(五篇)篇五

反映情况:驻马店市开发区关王庙乡洪堂村杨楼村小组西800米路北院内,每到夜晚10点以后烧铁,火光冲天,黑烟弥漫,一直持续到第二天天亮,多次向环保部门举报无果。每逢检查停产,检查过后继续。

调查核实情况:群众反映的工厂,位于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洪堂村杨楼组西800米路北处,原为洪堂村委窑厂,占地约108亩(工业废弃地),原承包人为杨随根,承包期分为两期,一期50年(2007年1月1日至2057年1月1日),二期30年(2057年1月1日至2087年1月1日),有协议书。2011年8月1日,洪堂村村委协议同意杨随根将承包的村委窑厂转租给赵国友,期限仍按照杨随根2007年1月1日与洪堂村委签订的原始协议期限为准。

1.关于反映“驻马店市开发区关王庙乡洪堂村杨楼村小组西800米路北院内每到夜晚10点以后烧铁,火光冲天,黑烟弥漫,一直持续到第二天天亮”问题。经现场调查,赵国友承包该窑厂后,由于资金困难,将该窑厂所占土地分为南北两个院,分别进行了转租。2016年6月19日,将北院转租给河南威莱实业有限公司,经营年产7000吨电机壳项目,主要从事电机壳毛坯加工,主要设备是车床、钻床、刨床、铣床,工艺流程为电机壳毛坯-车床加工-钻床加工-成品,在机床上加工电机壳。该公司办有工商营业执照、项目备案确认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等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因资金链断裂,电费拖欠导致关王庙乡供电所在2017年11月12日停止供电,停建至今,尚未生产,厂房内生产设备已处理变卖,原料已覆盖。2016年3月,赵国友将南院转租给史会强经营,史会强在此处偷建废旧轮胎非法炼油点,曾经有过火光和黑烟弥漫现象,2016年6月经群众举报,区环保分局和关王庙乡联合执法,将该非法炼油点关闭,锅炉拆除销毁,废旧轮胎全部清运,彻底将该散乱污企业取缔到位。2017年5月20日,赵国友又将南院转租给驻马店市永发机械有限公司,经营年产15000吨行车轮毂项目,建设生产车间一座,主要设备是车床、钻床、刨床、铣床,工艺流程为行车轮毂毛坯-数控车床加工-数控钻床加工-组装-成品,在机床上加工行车轮毂。该公司办有工商营业执照、项目备案确认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等手续,于2018年5月7日经专家现场勘察后,进行了自主验收,开发区环保分局进行了现场审核。因原材料价格上涨、没有订单等原因,该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停止生产至今。

由于河南威莱实业有限公司停电停建,驻马店市永发机械有限公司有订单时生产、无订单时停产,均未发现“北院内每到夜晚10点以后烧铁,火光冲天,黑烟弥漫,一直持续到第二天天亮的问题”。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2.关于反映“多次向环保部门举报无果,每逢检查停产、检查过后继续”问题。河南威莱实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11月12日停电停建后,开发区环保分局于2017年11月13日进行了现场核查,于2018年每月一次对该处例行检查,严格管控。2018年4月13日,开发区环保分局接到无名举报“河南省驻马店市开发区洪塘村西800米路北,该厂晚上生产,冒黑烟污染严重”的举报电话后,第一时间对此处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已停建,供电部门已停电。此后,开发区环保分局又于4月23日接到同一举报电话的重复举报,立即责令监察大队采取不定时现场检查和夜间突击巡查的方式,进行了严格检查。反映问题不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成开发区环保分局对该处严格监管,严厉执法,要求河南威莱实业有限公司在以后的建设中,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按照“三同时”建设厂区,环保设施建成后,方可投入生产;驻马店市永发机械有限公司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生产时环保设施必须正常运行。

问责情况: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