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件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件有哪些精选

时间:2023-06-24 14:21:29 作者: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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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件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件有哪些精选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四条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本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本公司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五条本公司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六条本公司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本公司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七条委托人对本公司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本公司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自营业执照办理之日起执行。

最新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件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件有哪些精选篇二

内部机构设置本公司为了完成各项业务和完善内部管理,设置以下部门:业务部、咨询部、财务部。

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本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法纪,加强核算,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支持财会人员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必须按照经济核算的原则,充分运用各项业务活动数据,分析和评估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并预测财务前景,从而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措施,改善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必须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月报、季报和年报。

代理记帐业务质量控制本公司应当在代理记帐具体业务操作时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复核、审阅,在代理记帐业务合同执行期间,本公司应当安排由不执行该项业务的其他业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质量抽查,以保证每一项业务均符合公司内部质量要求。

1.在代理记帐业务执行中有关客户向本公司提出的有关咨询,本公司应当按照具体咨询业务的工作量和价值量决定免费服务或签约收费服务后,及时予以答复。

2.在代理记帐业务操作过程中,本公司根据需要向有关学者、专家咨询,增强公司实力,拓展服务能力。

3.根据代理记帐业务实际情况,将有关新政策、新方法,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及时向委托人进行宣传和解释。

代理记帐业务管理本公司代理记帐业务应当有效管理,应当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合理划分,按“abc”三级管理方法进行管理,业务负责人按照不同等级,合理确定相隔一定时间通过电话和上门等形式访问委托人,平时积极做好委托人来访接待,确保双方交流畅通。

代理记帐相关业务内容的保密本公司应当加强对业务人员的保密教育,对委托人的资料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或方便他人利用有关委托人的所有资料。

1.本公司应当明确代理记帐业务所需保留归档的具体内容。

2.本公司应当加强管理,对归档资料如遇国家工作需要、委托人自身需要,经本公司负责人同意后可以翻阅,其他非本公司有关业务人员一律不得翻阅。

3.本公司应当对代理记帐业务档案及时整理,及时更新,及时装订。

最新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件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件有哪些精选篇三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十四条规定: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代理记账公司的基本要求:

1、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2、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着力塑造“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确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职业理念,廉洁自律、恪尽守职、勤勉尽责。

3、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应当局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时间经验,并取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资质。

4、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中知悉的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一、

代理记账业务规

本要求:

1、代理记

人员必须遵守会计

法律、法

规和

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2、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着力塑造“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确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职业理念,廉洁自律、恪尽守职、勤勉尽责。

3、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应当局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时间经验,并取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资质。

4、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中知悉的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规范要求:

1、现金出纳会计要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现金的管理规定。

2、出纳员不得兼管有关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的账务登记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3、有关人员因公外出时要做好出差登记,方可到财务部门预借差旅费。

4、企业可根据业务大小核定合理的库存现金限额(三天零用量),当日收取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留存超限额的过夜现金,以确保财产的安全。

5、企业职工报销费用时,出纳人员要及时扣除各种借款,不允许职工长期占用企业资金,各种借款条月底必须入账,不允许出现跨月白条顶库现象。

6、现金出纳是企业的资金结算中心,企业应将营业收入、下角料变现,职工罚款等款项及时交付财务部门,以便及时处理账务。

最新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件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件有哪些精选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记账行为,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最新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件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件有哪些精选篇五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构造合理的财务管理体系,经股东会研究决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请全体职员遵照执行。现将具体管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公司财务管理有公司股东会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设审批岗位、出纳岗位、会计岗位、审核岗位,具体人员公司另行通知。

二、公司的收入包括,服务费、代理代办费、中介费、佣金、利息、预收客户的各种款项(包括税款)、资料费、投资收入、其他收入。

(一)、服务费是指公司在接受客户合理合法的服务要求时,同客户商定好价格,通过给客户提供方便达到客户要求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查询递交资料、制作会计报表、建账、制作税务文书、协调事项等;

(二)、代理代办费是指公司在接受客户合理合法的办理代理请求时,同客户商定好价格,通过为客户办理代理达到客户预期要求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办理各种资证、代理记账等;其中代理记账费用拖欠不得超过三个月(包括),超过三个月书面通知客户(可电话通知但必须有书面记载)将停止服务,同时书面提请部门主管上报经理,公司将开会讨论处理方案;其二办理资证的费用在客户未支付全额费用时,不得将任何资料提交给客户,有特殊情况的必须经得总经理的签字同意(可电话同意);

(三)、中介费是指公司在客户之间或客户与行政部门之间商洽或调解处理促成某项事务而收取得全部费用;

(四)、佣金是指公司在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

(五)、利息是指公司资金向国家、个人或其他组织借出资金而取得的报酬,是指公司货币资金在向实体经济部门注入并回流时所带来的增值额。

(六)、预收客户的各种款项(包括税款)是指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向客户或外界收取的各种费用,其中税款的预收必须用公司统一的收据,并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公司财务部税款预收监制章,每月底财务部会计将费用支出单、税票复印件、收据、结余税款汇总交与公司出纳,然后会计记账;

(七)、资料费是指公司在接受客户的各项事宜时收取的需要耗费的材料费;

(八)、投资收入是指公司向经营方投入资金的资本性支出实现的收益;

(九)、其他收入是指公司除以上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以上公司的各项收入必须经由经理的签字同意(可电话同意),方可执行。

三、公司的支出包括,水、电、暖、物业、房租、固定电话及宽带、伙食、工资及奖金福利、行政支出(逢时过节)、工会支出、利息支出、分红、预支的各种款项(包括自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业务费用支出、投资支出、其他支出

(一)、水、电、暖、物业、固定电话及宽带是指公司为维持日常经营做支付的必须的支出;

(二)、伙食是指公司为职员提供午餐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米、面、油、调味品、蔬菜等;

(三)、工资及奖金福利是指公司为职员工作所支付的劳务支出,包括工资、福利、补助、补贴、奖金等;

(四)、行政支出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开拓人脉关系做支付的费用;

(五)、工会支出是指公司为职工日常业余生活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活动费用(门票、场地)、就餐费、交通费、比赛奖励;

(六)、利息支出是指公司资金向国家、个人或其他组织借入资金而支付的报酬;

(七)、预支的各种款项(包括自用)是指公司为应急或临时处理事务准备支出的不确定的费用支出,其中总经理、经理、顾问自用资金每月不得超过五千元(含5000元),可事后审批,预支的各种款项要视同现金管理;

(八)、办公费用是指工日为维护日常经营活动办公所支付的必须费用;

(九)、固定资产是指公司购入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十)、分红是指公司将公司利润在公司现金周转良好的情况下支付给股东、公司管理层、有重大表现的职员(标准有股东会确定)的红利,分红每半年执行一次;

(十一)、房租是指公司为取得经营场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房屋租金;费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十二)、业务费用支出是指公司在完成某项业务时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成本支出、各项费用支出等,业务支出必须经得经理和经办人的签字确认(可电话同意),方可支付;

(十三)、投资支出是指公司为实现公司业务以外的各种收益而向经营方投入资金的资本性支出;

(十四)、其他支出是指公司支付除以上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以上费用的支付(除有特殊说明外)必须经得审批人员的签字同意(可电话同意),并经审核人员的签字确认,方可计入公司账务列支。

四、公司财务每半年审计一次,由会计和出纳出具详细的财务报告,由股东会全体成员组成审计组到场汇同审批人、出纳、会计、审核人进行审计。并提出可行的意见建议,并下达书面文件通知执行。

五、公司的收入必须交由公司出纳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开设两个,公司的现金存量不得超过伍仟元整(含5000元),未执现金管理制度,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六、公司会计和出纳人员必须定期不定期核对账务,保证账务的真实完整、准确无误,按月给经理提交财务报表。

七、会计和出纳必须对公司的财务安全决定负责。公司股东可以提请查看账务资料,但不得复印、摄像、照相、保存账务资料,其他人未经得总经理、审批人和经理的签字同意不得查看公司账务。

八、公司收支的具体流程

(一)、收入流程

1、业务客户---经办人(业务员、协办人、财务会计)---经理复核---开票人开票---出纳做凭证---会计做账

2、记账客户---财务会计(预收税款)---会计主管复核---出纳做凭证---会计做账

(二)、支出流程分部门预算申购---审批---出纳预支---采购---登记入库---经理复核---审批---出纳做凭证---会计做账

九、公司物资管理办法

(一)、公司购进或代管理固定资产,经理助理必须登记“公司固定资产入库登记簿”,需要领用的必须登记在“公司固定资产出库登记簿”上,办理交接手续,责成专人负责,属公共使用的,大家共同负责,谁损坏谁赔偿。中途离职办理移交手续,交回经理助理处登记入库,经理助理签字同意离职。

(二)、公司购进办公用品及耗材,经理助理必须登记“公司办公用品及耗材入库登记簿”,需要领用的必须登记在“公司办公用品及耗材出库登记簿”,然后方可领用,保质期内人为损坏的,责任人照价赔偿,属公共使用的,大家共同负责,谁损坏谁赔偿。中途离职办理移交手续,交回经理助理处登记入库,经理助理签字同意离职。

十、公司职员因各种原因需要办理离职手续,公司经理、助理、会计、出纳必须对离职职员进行离职情况审计,并出具《公司离职情况审计报告书》,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方可离职。

十一、公司提倡全体职员勤俭节约、爱护公物、勤奋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