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样式实用

时间:2023-06-23 14:31:35 作者:曹czj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最新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样式实用篇一

上海紫辉投资领投今日,珠宝网创始人陈满丽向36氪透露,公司在今年5月已完成由上海紫辉投资领投的100万美元天使轮融资,另外著名天使投资人王利杰在早期也有进入。这里多提一句上海紫辉。紫辉ceo郑刚投资风格以快、准、大著称,之前更是因陌陌一战成名。郑刚是第一个进入陌陌的投资人,和陌陌的谈判仅用了5分钟,获利却在10倍以上。这次投资珠宝网的整个过程郑刚也只用了1个月时间不到。更多关于紫辉和郑刚的信息可参看此报道。

和钻石小鸟、珂兰钻石、宝珑网等b2c珠宝电商平台不同的是,珠宝网打造的是一个c2c珠宝电商平台。6月28日才上线第一版的珠宝网目前已经吸引到约100家淘品牌珠宝电商入驻,同时也有类似四川天鑫这样的多家线下珠宝店入驻该平台。珠宝网的经营范围几乎覆盖了珠宝的全品类,包括金银、钻石、、有机宝石、翡翠玉石等。

作为一名互联网局中人,对于为何踏足传统珠宝行业,陈满丽坦言是因为京东刘强东的一句话。在刘强东看来,电商行业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很多产品都已经被开发利用的差不多了,利润也比较透明。未来的很多机会或许在某些垂直领域的传统行业。而谈到传统、谈到标准化程度低、谈到信息化程度严重不足,珠宝行业肯定占一个。

事实上,珠宝行业最大的价值就来自利润空间不透明。当然,钻石、金银等具体的细分领域标准化程度已经很高了,但是像、翡翠、玉石等细分还是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而这正是价值的源泉。另一方面,对于消费者来说,由于珠宝行业过于传统、从业人员一般素质偏低,这使得在购买体验、买卖双方的诚信问题上存在严重不足,而这正是互联网擅长 的。

1)让入驻商家在平台的工作量尽量少。关于这一点,珠宝网目前的商家管理后台采用的是类淘宝的方式,不需要重新学习。

2)真正帮商家提升销售收入,看到实惠。关于这一点,陈满丽表示9月份珠宝网正式版上线之后会全面启动品牌推广,同时会在用户体验上狠下工夫。

3)统一售后。传统珠宝店在用户体验上的两大弊病就在诚信以及到店服务上。而珠宝网通过和传统珠宝店合作,消费者可以就近到任何一家珠宝店进行退换货、维修维护等日常售后服务,极大方便消费者。

总之,在陈满丽看来,珠宝网最大的价值就在于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去为过于传统的珠宝行业带去信息化、标准化以及完善的服务。而珠宝网的愿景则是要做珠宝用户的信任代理。

对于珠宝行业时下炒的比较火热的个性化定制服务,陈满丽的看法是,这只是一个很细分的市场。现实情况是,很多消费者在挑选珠宝时没有特别强的目的性,心中也没有一个具象。特别是在挑选、玉石、翡翠时,更多消费者讲求的是一种缘分。因此,陈满丽表示,未来珠宝网不会在个性化定制这块过多发力。当然,珠宝网也不排除通过独立品牌、独立珠宝设计师的方式服务那些需要个性化定制的用户。

作为c2c珠宝电商,沃宝网几乎和珠宝网采取的是同样的模式。对于两个团队的差异化,陈满丽表示,珠宝网团队几乎都来自互联网圈,喜欢用互联网的方式去解决问题。而沃宝网的团队则来自传统线下珠宝商。

最新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样式实用篇二

xx年 11 月 30日

一、案例简介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二、研究主题

对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农村产权改革政策的分析。

三、发展历程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003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2008年10月12日,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xx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工业、商业、综合等性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

最终实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四、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信息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红利,已基本释放完毕,“后发劣势”日渐彰显。

在双轨制之下,各种特殊利益集团逐渐成型。

经济改革尚未最终完成,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的改革,尚待更有效地启动。

但不愿继续改革,靠着特权吃市场的“原地不动派”,已隐然成为一股力量。

同时,随着社会自由的增加,民间迅速觉醒,自我治理的要求高涨。

特殊利益背后的特权现状,与普遍的平权诉求,发生激烈碰撞。

在更现实的宏观层面,权利缺乏导致的消费不足,也使中国经济难以持续运转。

中国已不可能不继续改变。

习xx和胡xx都曾清醒宣示:“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

回归具体领域,需要明晰土地产权,给农民“更大的财产权利”,以建成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需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建成现代市场经济。

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突出矛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但是,城乡二元结构没有根本改变,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拉大趋势没有根本扭转。

根本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1.城乡差距: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1:1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917元,比上年增长13.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 10.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位数(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处于最中间位置的调查户的人均收入)为7019元,增长 13.3%。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比上年增长12.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21986元,增长15.0%。

从数据看,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1:1,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仍保持“3”倍以上的差距。

2.农民从土地中获益甚少

现在所有的城市土地加在一块也就2.5亿亩,但是农民拥有三大块财产——18亿亩承包地、2亿亩左右农村宅基地,以及不到1亿亩的其他二三产业的经营性建设用地。

城市2.5亿亩土地给城市居民带来了很大的一个财产,但是农民拥有的这些资产因为受到各种各样的产权不明晰,给农民带来的收益很少。

根据统计数字,现在每年农民从财产性收入得到的收入不到3%。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说,一般讲的财产权应该有三个权利,包括处置权、转让权、抵押权。

所以,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应该让农民可以进行抵押、出租、出借、转让。

(二)问题分析

要想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就必须让集体土地入市。

早在十几年前,广东、浙江就有地方提出地方性的集体土地入市法规,全国不少地方也在试点。

但由于各种严格的限制,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住房不能作为资本流动,很难带来财产性收入。

而现实情况却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活跃,违法用地屡禁不止,用地流转权利缺乏可靠保障,如何打破坚冰,让工业化与城镇化过程中农民也能够真正受益,需要进一步改革。

农村土地改革已经千呼万唤,而且也是大势所趋。

我国土地目前存在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是建设用地奇缺,各地正在掀起一场“推山填海”的找地运动,亟盼农地解困;二是农地闲置惊人,下乡走一走,空心村比比皆是,这既是资源浪费,也不符合城镇化的要求;三是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很大程度上,政府对城镇和工业用地的垄断带来了这一问题;四是政府以往的征地方式引发的社会矛盾凸现且成本逐年高涨,在以往的大规模征地进程中,农民却是权益受损最严重的一方,补偿标准按农业用地价值来核算的,与土地最后的实际价值相差甚远,所以矛盾重重。

有学者统计,2012年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中有60%用于征地拆迁相关费用。

问题的症结还是在于农地和农民长期被差别对待,城乡存在巨大权利鸿沟。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自由流转市场要建立健全,就必须依靠要素市场的平等化,必须实现城乡用地“同地同价同权”。

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也要赋予更多其他政治权利。

当然,此前农地入市试点出现的一些问题,也要在未来试验改革中针对性地规避或完善。

正如习xx总书记所说,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

目前我国群体性上访事件中60%与土地有关,问题不可谓不大。

农地直接入市能在多大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仍然有待各地的改革深化和具体实践。

(三)方案对策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说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城乡土地领有同等的产权权利、适用同等的法律规则。

这意味着集体土地不需要走变更为国有土地之后的程序、过地方政府的`手才能上市。

农民持股的村集体,甚至持有单块土地的农户及农民本人,都能同地方政府一样,成为土地供应的主体。

农村集体土地的上市,显然不宜走政府拍卖的老路, 必须以打破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为目标,并与政府土地拍卖形成分庭抗礼的竞争态势,地价才有望不受操控。

农村土地入市要想真正对抑制房价起效,显然更需竞争机制的引入以及利益关系的重建。

而且这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被地方政府垄断的格局,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市场由政府与开发商分肥的利益格局。

值得注意的是,在流转过程中要始终坚持18亿亩耕地红线,坚持用途管制,防止在流转过程中把农地都变成建设用地。

此外,《决定》中对三类不同性质的土地,改革方向和重点是不一样的。

第一类是关于承包地经营权,明确要在坚持保护耕地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第二类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明确“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即允许的是工业、商业、综合等性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

第三类是农村宅基地,明确可“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但要坚决遏制“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不合法的根本原因,是其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

这意味着,即便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小产权房也无法合法化。

2.农村土地确权:

农民享有的法定财产权利中,土地是其最主要的要素。

但是跟农民有关的农村集体土地中,农民的用益物权长期得不到保障。

除了农民对自己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上享有用益物权外,对村集体的资产,农民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主要是土地财产权,包括抵押、处置及最根本的交易权。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农村集体建设土地入市是未来的必然趋势,但前提是须明确产权主体及权益分配机制,防止公权力侵占。

如科斯定理所说:权利的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本质前提。

确权不是形式,而是一种关系的终结,也可以说是市场交易的需求在倒逼产权权利的界定。

截至xx年6月,全国林地确权27.02亿亩,已完成99.05%;颁发林权证1亿本,占已确权林地面积的96.37%。

全国农地确权,应像林地确权一样,尽量在物理上确权到每家每户;一些农地如果在物理上确权到户难度太太,那可在物理上确权到村集体,但在股权上仍要确权到户。

这样,持有本村全部或部分农地的村集体就是股份公司,村集体持有的农地就是法人财产,农户或农民就是股东。

这两种确权方式,均可确保农户或农民对农地的产权权利,在此基础上,村庄治权与产权分离也就手到擒来了。

3.治权产权分离:

目前农村最大的问题是治权产权不分:一方面村支书或村主任以村集体的名义,把持了本应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治权,做了几十年的村支书与村主任并不鲜见,根本不受任期限制;另一方面这种落到少数人手里的治权,又延伸到根本没有确权到户的村集体土地上,这些内部人等于变相把持了本应属于农户与农民的农地等资产,可以通过利益输送等隐蔽方式甚至明目张胆的方式化公为私。

这是农村不稳定的根源所在。

(四)评估决策

1.农村产权改革给农民带来的好处:

十八届三中全会允许转包耕地、出让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可同地同权同价是给农民发了三个大红包。

第一个红包是耕地转包。

农民将承包地转包出去,平均转包的费用上海大概一千多元,中部七八百元,西部是三五百元。

第二个红包是出让宅基地。

一旦宅基地商品化,商品价值一下子可以实现几十万亿,就装进农民口袋里了,城乡收入差距一下子就缩小了,中国就可以走出中等收入的区间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了。

第三个红包,便是《决定》提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可同地同权同价。

过去农村建设用地是先征地变成国有,再搞一级开发,再进行招拍挂,现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了,无论是集体收入也行,分给老百姓也好,又是一个大红包。

2.对于此次农村产权改革的担忧:

一些人担心农民获得土地产权后,就会受骗廉价卖掉土地而生活无依。

这些自诩的聪明人,是把农民当成智力比自己低的非人类。

我们要相信农民的智慧,想用一把彩色玻璃珠去换农民的土地无疑是天方夜谭,农民不是短视的,他们会更注重长期的发展。

换个角度来讲,虽说“农民不能失去土地”一直被看成是社会主义革命成功的象征,看成是国家根本制度的红线。

这个方案正在突破这一禁忌。

但事实上这应该是一个不存在的问题。

既然农民以前没有实质性地拥有土地,失去便无从谈起。

对此前的所谓集体进行“所有权”登记确认,权属人才可以按自己意志,决定“失去”或者是“继续拥有”。

如果国家承认农民有一块跟国有土地“平等的权利”的土地,并且可以交易,当然比随时可能被拆房赶人要强得多。

机会都没有,从前理论上的拥有便成为现在事实上的没有。

还有些人担心热钱会涌向农村市场。

放开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后,应该注意热钱向土地市场的大量涌入。

最近几年,国际金融资本过剩,导致国际上亿公顷土地被金融资本侵占,形成新的“圈地运动”。

而近几年,中国也存在增发货币,金融过剩的现象。

一旦农村建设用地开闸,这个政策将对那些“有钱人”成为利好,便于他们将热钱流入农村建设用地市场。

以后,农村建设用地将成为新的投资领域,这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3.土地产权改革的阻力:

值得一提的是,农村土地要实施流转,还面临着土地政策法规瓶颈。

1986年颁布,1998年第一次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对此,中国 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顾问杨重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我国现行法律范围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不允许出让或转让使用权。

放开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的最大瓶颈是法律红线,而所面临的法律瓶颈不仅止于 《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甚至《宪法》都得随之进行修正。

“三农问题”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温铁军强调,《决定》中提出“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被地方政府垄断的格局,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市场由政府与开发商分肥的利益格局。

要打破传统的利益固化格局并非易事。

一是这种利益固化格局已形成,如果切断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将导致地方政府资金链条断裂。

二是农民的权益保障呼声较弱。

要想实现“同市同权同价”,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五、结语

古老的土地,连接过去伸向未来,

我们走在中国的大地上,

我们走过乡土,走过城镇,走过大都会,

又将目光聚焦在了黄土地、黑土地、红土地上;

我们走在中国的大地上,

这片土地曾经悲伤,这片土地曾经辉煌;

我们走在中国的大地上,

这片土地沐浴阳光,这片土地充满希望。

六、参考文献

1.何三畏,《土地:60年后的又一个巅峰时刻》,《南方人物周刊》,xx年11月1日第38期。

2.陈斌,《产权治权分离 稳定繁荣之基》,《南方周末》,xx年11月21日。

3.周其仁,《改革土地财政的难点》,,《经济观察报》,xx年11月16日。

4.戴志勇 ,《抓住改革时间窗口,完成现代国家转型》,《南方周末》。

5.《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新京报》,xx年11月21日。

6.高远至,《农地入市大势所趋》,《半月谈》。

7.王珂,《统一城乡用地市场,赋权是关键》,中国的网。

8.《中财办:农地流转不能一哄而上》,《新京报》,xx年11月21日。

9.《决定起草组成员:三中全会送了农民三个大红包》,凤凰财经台,xx年11月26日。

最新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样式实用篇三

学校:宣城电大分校

班级:2012年秋会计本

学号:1234001263667

姓名:薛庭胜

麦科特集团位于广东省惠州市麦地路63号麦科特中心。自1992年9月组建以来,一直以“创高科技品牌,建国际企业集团”为宗旨,销售网络遍及全国和美、日、欧、东南亚等世界各地。“麦科特”已经成为中国著名品牌,并且进入了广东省50户工业龙头企业和520户国家重点企业行列。

然而如此大的企业居然存在做假案的情况,这不得不引起市场哗然,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某些企业的发展是不是真的存在黑暗的一面。

一、事件回顾

麦科特公司全称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8月7日在深交所上市(代码0150),拥有光学机械、纺织轻化、生物医药、精工电子、投资贸易等五大产业,是全国最大光学生产基地之一。经查,麦科特利用虚构巨额利润、欺诈上市。证监会通过对麦科特利润虚假问题调查,查明该公司的问题主要为通过伪造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虚构固定资产9074万港元;采用伪造材料和产品购销合同、虚开进出口发票、伪造海关印章等手段虚构收入3011.8万港元,虚构成本20789万港元,虚构利润9320万港元。为达到上市规模,麦科特将虚构利润9000多万港元先转成资本公积金再转为实收资本,明显属于欺诈上市。

二、案例分析

1.麦科特事件的原因主要就在于人的素质缺乏和制度的不完善

(1)会计职业人员诚信缺失,缺乏职业道德修养,在利益的链条上环环造假。

在麦科特发行上市过程中,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广东大正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师出具了严重失实的资产评估报告,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了严重失实的法律意见书,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券商参与编制了严重失实的发行申报文件。诚信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事关企业的成败。诚信从业更是会计人员工作的必要前提。麦科特造假事件突显了严重的诚信危机和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是,在此过程中所有中介机构无一例外地“开闸放水”、“推波助澜”,使这起造假工程发挥到了“极致”。对在麦科特上市过程中,由会计师、评估师、律师及券商出具的审计报告书、资产评估书、法律意见书及发行申报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言人一概给出了“严重失实”的结论,并认定其中有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此“全面”地追究中介机构造假的刑事责任,在中国证券市场还是第一次。中介机构本来就是作为一种市场制衡力量来设置的,“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是其最基本的职业信条,可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中介机构会不约而同地选择这一条路呢?这与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监管不到位有关的,即便处罚也不痛不痒打不到痛处,也正因为如此使中介机构视法律为儿戏。把违规当游戏。在利益的驱动下,造假者只要将其成本与效益作一比较,总会选择“道义放两旁利字摆中间”,并且总会认为该行为不会受到太大的伤害。

2、实际上,社会各界都有此共识。例如,在麦科特公司事发后,公司9月26日发布的一则董事会公告称;“9月25日麦科特集团有限公司已将相当于9 074万港元的等值人民币划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以补救公司将虚构利润9000多万港元转为实有资本等违法、违规的事实。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对该项资金出具了验资报告。”就在这一天沪深两市震荡下跌;表现出非常明显的弱势特征,但深市问题股麦科特(0150)却大幅上涨,并最终以 6.43%的涨幅列深市涨幅榜之首,引人关注。一度因上市前3年虚构利润9 320万港元,涉及伪造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虚构固定资产、虚开进出口发票等问题而被定性为“欺诈上市”的麦科特,大股东此次注入与上市前3年所虚构的利润总额一致的资金,正是这一公告引发该股周三大幅上涨。市场的反应说明股东相信麦科特的这一行为,能够澄清它所有的问题,尤其避免退市,可见造假成本的低廉。

3、麦科特本来是不具备上市资格的,如果现在因其补足了虚假出资就将其欺诈获得的上市资格保留,那么;对于公司来说,无异于以骂名换来大实惠麦科特发行股票筹集的52 000万元的资金只有7 158.96万元投人项目,闲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19 320万元,归还银行流动资金借款7 711万元,剩余17 810.04万元则躺在银行生利息。如果大股东仅仅将相当于募集资金18.5%的9 074万港元的等值人民币划入上市公司账户以补足出资不实部分,就可以将虚增股本、欺诈上市、违规多募集资金等一笔勾销,那么,对于其违法违规的行为无疑是极大的鼓励,杜绝上市公司出现造假和盲目圈钱及盲目投资等违规现象将根本无从谈起。我国早期上市公司造假上市,是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控制和干预股票发行的政府行为分不开的,在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背后,无不可以看到政府行为的影子。这或许正是一些早期发生的造假上市案难以按退市处理的重要原因。但麦科特是2000年8月7日在深交所上市的,其时,红光欺诈上市案已被成都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在这种情况下,麦科特造假案的出现,充分说明了有法不依的严重后果。

三、自我深思

通过这个事件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注册会计师应保持和坚守应有的独立性和道德防线。过去我们讲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为什么一个记者、新闻媒体能够披露这事件而我们注册会计师发现不了呢?这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防线到底有没有关系呢?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

(2)应该强调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谨慎理念。过去我们做审计时习惯于按照传统的帐目基础审计方法,从报表到总帐、明细帐、记帐凭证直至原始凭证进行追索审计,但从发生的各项案件来看,对我们的审计技术方法、职业谨慎理念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简单的按照传统的审计技术方法做,一直核对到原始凭证,万一原始凭证都是假的呢?能否核实出问题?能否确认会计报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我想,在谨慎理念上、在技术方法的应用上很值得注册会计师深思。

(3)注册会计师在承接任何类型的审计业务时都应评估其风险。对风险太高而自己又胜任不了的业务要敢于说“no!”?根据我个人的了解,我市会计师事务所中有好多合伙人与注册会计师都敢于说“no!”,曾拒绝了许许多多的业务,我由衷对他们表示钦佩!但也有不会说“no!”和不敢说“ no!”的。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承接业务时对必须评估客户的经营风险和审计风险,没有能力做的业务应予以拒绝,不要勉强地做。

(4)要注意防范和化解注册会计师及其助理人员的道德风险的。事务所业务质量能否得到保障是依赖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但从另一方面讲,并非专业水平越高就越能能保证执业质量,还应注意防范道德风险问题。现在从整个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国家市场经济来讲,道德信誉机制没有得到充分的建立,委托人对注册会计师不讲信誉,不能够提供真实、客观的信息,事务所的客观执业环境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法律环境、社会环境的改善来解决,但事务所内部应建立制度,来防范内部的道德风险。

最新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样式实用篇四

xx(化名),x,xx岁,小学x年级学生。

1、该生学习成绩差,上课不专心听讲,作业经常不完成,而且书写马虎。

2、人际关系不好,总是欺负弱小的同学,总以强者形象出现,喜欢捉弄别人,在校经常会因一些小事与别人闹矛盾,然后就开始骂人,打人。同学们都不喜欢与他相处。

3、组织纪律差,上课时有话就说,没有留心听课、认真思考、举手回答的习惯。

1、该生从小就跟在爷爷、奶奶生活,学习方面,在家里也没有人辅导,一到家就是去玩。

2、因为从小跟爷爷奶奶生活,大人对他言听计从,没有约束他去做一些不应做的事情。千方百计满足他,渐渐形成横蛮任性的性格。

3、后来父亲怕他吃亏,叫他回击欺负他的人,渐渐地,他由一个受他人欺负的人转为一个欺负他人的人,由一个弱者变成一个大“天王”,令老师极其头疼。(父亲错误的引导方式)

总之,该生以自我为中心,不接受别人的意见,他并没有认识到来学校是来学知识、学文化的,更没想到来学校是要遵守纪律的。对待这类孩子,一下子的批评教育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解铃还须系铃人,来源于家庭的病症,需要家庭的密切配合,学生的健康人格才能有效地培养。

该儿童目前要解决的主要有三方面问题:

1、攻击性行为;

2、人际关系;

3、学习习惯。

为什么会有这些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攻击性行为:

根据儿童的成长经历,攻击性行为的产生主要是经验习得的结果。人的行为都有"趋利避害"的特点,之所以选择某种行为,主要是这种行为能给当事人带来某种利益。本案中的"攻击性行为"的最初形式是"被打",而他打小朋友是角色的转换,但当他打了小朋友后没有任何的"惩罚"出现,就再一次证明了这种行为是可行的。"强者打人"与"弱者挨打"的体验在认知上让他强化了这种打人的行为,让他在认知上强化了这种行为的合理性。

因此,观念中形成了这样的推理:“弱者”受到别的小朋友欺负,“强者”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武力来保护自己。而且,在"我是强者"的强烈暗示下,往往会对外界发出警示,以表明自己的强者姿态。

当行为不断反复后,将会变成为一种习惯,甚至成为人格特征之一,就现状及年龄阶段,还谈不上"攻击性人格",只能说有攻击性倾向,也正因此,及时的干预是可以矫正的,否则随年龄的增长,行为复现率的提高,会使改变难度增大,演变为人格特征。

2、人际交往问题:

该儿童的人际交往问题与他的攻击性行为密切相关。攻击性行为可能使他本人少受了"欺负",但却引起了同学的"注意",这些行为也就形成了他在别人眼中的"不良形象":动不得、说不得、脾气大、爱打人、即使有些行为是暗示"我想跟你们玩",但"打"的方式是不被认同和接受的。

3、学习习惯:

现该生学习没有多大的进步,这是发展过程中的适应不良表现。这除了影响行为与人际协调外,还有对学习态度和方法等方面的影响。

目前,该生所面临的学习问题主要是如何调整好情绪,给予学习相应的注意力,提高上课效率,并且这也是促进人际关系的重要方面。在行为上给予积极的建议与指导,两者结合才可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1、询问基本情况。

2、向家长反映该生的在校表现,表明想教育好其儿子的心意。

3、向父母了解孩子的成长过程,尤其是重大事件;

4、与孩子交谈,探寻孩子的心理矛盾及思想意愿;

5、着重让孩子表达"当时怎么想,想怎么做,感觉如何",目的一在于让孩子宣泄;二在于让父母学习与演练与孩子的沟通;三可以顺势引导家长如何做更好,做好共同教育工作。

6、让孩子找出班中最受欢迎的学生,让他明白如何与同学相处,做个受同学欢迎的人。

7、指出继续努力的方向:继续自我监督与控制。

8、制定行为目标,加强自我管理能力;

基本达到预期目标:改善了攻击性行为,促进了良好人际关系的发展,提高了学习适应性水平。

最新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样式实用篇五

部门:酒水部

员工编号:11563

日期:2014年7月6日

案例:

小小的请假条

一天,一位同学给我说她要回家了,需要写请假条让我帮忙带给老师。我觉得这是举手之劳就满口答应了,可事情发展的结果确实意料之外的。

当天晚上我下班以后路过西餐厅碰见那位同学,她就说让我给他带请假条,让我等一下她就写,我就一直在西餐厅等她收完档以后写请假条。等了好长时间,不过已经答应人家了没办法只能等。

终于等到她忙完了可以写请假条了,与她一起的还有另一位同学,他不写就让这位女同学代写,可是女同学却不写,他们两个就在那里叨叨了起来。我本来就等的不耐烦了,就说替他写,给他写完以后,那位女同学开了说我写的字好看高大上就让我一同代写。我觉得这样不好,她却说没关系的,老师都知道那个男同学的东西都是他带写的,于是我也就觉得没事就一同代写了。结果,带回来以后北来是发现了,好好的教育了我一番。再说了,请假条也写的不规范,让我深刻的认识到了我的错误。

分析:

一、请假条不规范

及家长的意见和联系方式,没有做到一个班长应尽的责任。

二、诚信问题

助人为乐是好事,但这次助的不是时候。我们同为班长,却明

知故犯,给其他同学没有做好模范,还合起伙来欺骗老师。老师发

现了不仅要批评我还要批评那俩个同学,不仅在老师冥钱失信而且

还会得到那两位同学的否定,指点小事都办不好。两头不讨好,失信于人。

三、和为贵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这句话同意适用于当今职场,不论你

身在何位,你的身价是否过亿,“和”是最重要的因素。如果你的企业不和说明老板的能力不够,处事方法不对,是一个失败的领导者。同样,在我们这样小小交际圈是一样的,就这么几个人如果不努力做到“和”,还有别的什么可谈,无论是实习这几个月来还是家常琐事这是我最大的体会之一。

四、站得高一点,看得远一点,想的多一点,做得好一点。

如果当时我能站的高一点,看得远一点,想的多一点,谋的深

一点,就不会做出这样两头不讨好的蠢事。无论以后在什么位置做什么事都应该做到以上几点。

通过这件事我深刻地认识到我错了,而且错得很大。我还欠缺

很多很多东西,应该更努力的去学习更多的知识。通过此事我也进一步的认识到了“和”是多么的重要,无论做什么事都应该站的更高,看得更远,想的更多,谋的更深,才能做的更好!

最新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样式实用篇六

【案件概要】

1、双方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原告:七名参战退役人员

被告:罗湖区民政局

2、案 由:

不服民政行政管理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

3、诉讼请求:

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取消参战涉核退役人员退休后生活补贴的通知》

4、原告依据的事实理由:

原告诉称自己系参战退役人员,根据《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第二规定、《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9〕135号第四条规定,经原告申请、被告核查,确认原告符合上述通知规定的优抚对象资格,享受通知中关于“参战退役人员”的各项待遇,在国家相关部门没有取消“参战退役人员”待遇的情况下,被告作为政策执行机构,依照其上级机关的指示擅自取消了原告的优抚待遇,被告的此项具体行政行为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诉求撤销,并要求继续执行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对原告作为参战退役人员的各项待遇。

5、被告答辩要点:

原告办理了退休、领取了退休工资、生活不再困难,失去或不具备继续享受“参战退役人员”待遇的资格条件。

【诉辩依据】

1、原告的诉求依据:

2、原告诉求应提交的相关证据:

身份证件、申请优抚待遇审查表、参战证、伤残、疾病等证明、下岗或失业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生活困难证明(证明符合优抚条件及向被告交纳过的证件资料)或直接提交曾发放优抚待遇的账卡等证据,以证明被告曾对原告的资格条件审核确认。

3、被告答辩依据:

应当向法庭提交其作出《关于取消参战涉核退役人员退休后生活补贴的通知》职权范围、法定资格主体、支持其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具体法律规范性依据。

4、被告应当提交的证据:

【案件争点】

1、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合法性审查的原则,法庭应要求被告出示和提供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证据依据、事实依据。

2、被告先前审核后确认原告符合享受“参战退役人员”优抚待遇的资格条件,并发放相应的待遇,事后又取销原告的优抚待遇,如此前后不一致的认定,涉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应作为法庭审理的重点。

【法理辩析】

由于此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情况不多,相应的法律依据较少较原则,给法庭审理和判决带来一定的困难;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审判行政案件的思路和程序,原告只要向法庭提供其具备享受相关待遇的资格条件(被告先前行为已有认定),即完成举证和诉求义务;被告理应提供关于作出涉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主体、证据、事实、法理依据,如被告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和法据支持其具体行政行为,就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1、为防范法庭将本案的审理重点切换到对原告是否应享受“参战退役人员”优抚待遇的复审方面,针对是否应当享受待遇的问题,已有被告的前期行为确认,法庭不易重复审理,否则就有替代被告履行行政审核职权之嫌;本案审理的重点是被告取消原告优抚待遇的证据、法律、程序性内容。

2、律师特别提到一点,根据全案分析可知,本案还存在着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立法宗旨的把脉。

被告只所以取消原告的优抚待遇,主要原因是原告办理了退休、领取了退休工资、生活不再困难。据此,法庭需要审查被告是否提供明确的法律法规对“领取退休工资、生活不再困难”应当取消的条款性规定。

据本律师了解,现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并无附条件取消原有待遇的条款,因此,被告的此项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第四规定的补助对象为“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从“农村““无工作单位”“家庭生活困难”三个客观性条件与“参战退役人员”主体资格两方面做出规定,并无被告所述应当停止优抚待遇的附加条件。对家庭生活困难的理解可参照“当地家庭人口平均生活水平”,关于停止优抚待遇的“条件、程序、由哪一级机关”作出均无明确规定,被告的“停发通知”显然缺乏法律依据与事实根据。

笔者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如何认识优抚的实质内容和立法性质问题,重在保障退役参战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限制,更不是停留在有无“工资”,国家对参战人员的优抚待遇性质上不能等同于政府对社会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优抚待遇是特殊人员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

【专家评案】

1、国家对“参战退役人员”的优抚政策,体现的是宪法精神: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坚持“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工作方针,坚持“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优抚对象的社会政治地位,目的在于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随着形势的发展,优抚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抚恤补助标准低,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差距相对扩大;烈属、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保障对象进入老年,生活、住房、医疗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一些相应政策没有跟上,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和落实,影响国防建设,为解决当前优抚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工作,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及时调整和颁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通知特别强调“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2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52号规定,要保障优抚对象在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各地要引导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制定针对优抚对象的具体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政策,在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服务环节中体现对优抚对象的优先。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报销、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医疗机构优惠减免等多种措施,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保证同属别优抚对象待遇大致相当,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财政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35号规定,认真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他们的医疗困难,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的责任。中央财政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优抚工作的重视和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多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制定和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医疗优惠政策,建立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长效机制,确保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凡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内的重点优抚对象,全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帮助其缴费参保。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应将他们优先、优惠纳入。对缴费有困难的,可通过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补助参保。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个人负担医疗费较重的,可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具体救助办法由各地制定。同时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的部分困难人员(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

裁判案件时要准确把握各项政策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理清贯彻落实的思路、对策、措施。

原告的情况符合通知规定的优抚对象条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规定,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民政部两个通知强调“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列为优抚对象,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2、被告停止原告优抚待遇缺乏法律依据:

从2007年8月1日起开始,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门,针对当前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存在的实际困难,把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列入重点优抚对象范畴,给予部分曾参加作战和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以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住房、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扩大和提高优抚对象、优抚标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仅仅规定了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本案被告取消原告的优抚待遇,显然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因此,被告取消(实际是停止)原告的优抚待遇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有关对象及范围的界定:“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确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与城乡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发展相衔接的新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在补助缴费参保和体系外补助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有关待遇范围的界定:“完善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落实部分复员干部的住房和生活救助措施”、“落实有劳动能力和条件的人员的劳动保障措施”。

依据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和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水平,制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并随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进行调整。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按中央统一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通过及时向政府和民政部门报告的方式妥善解决,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把党和政府对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的关心爱护传达到每一个人,使各项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妥善处理好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其他矛盾和问题,积极稳妥地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的原则,防止一停了之,引发不稳定因素。

原告等人如果是退休(或病休)人员,其原有工作单位难以保障所获工资或生活费标准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持平的,或原告有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或原告系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原告享有的生活补助就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

本案涉及到新类型法律前沿问题,法庭如何诠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立法宗旨,如何正确认定国防建设事业的保障措施,如何维护退役参战人员基本生活稳定方面将给出样板答案,同时从宏观上考验审判人员能否正确驾驭法律和微观上充分展示当审者对案件高超的审判技能。

本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委员,实践中特别注重司法前沿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为解决此类案件,从不同的角度深入细致剖析核心法律问题,为当事者提供正确的分析意见。

※本文仅属法理研讨,未经律师本人允许,请勿转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