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元旦节前送温暖活动简报内容(汇总5篇)

时间:2023-09-24 20:29:38 作者:影墨 2023年元旦节前送温暖活动简报内容(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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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节前送温暖活动简报内容篇一

昨(4)日,乐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赖淑芳一行前往五通桥区牛华镇三江村开展“走基层送温暖”活动,走访慰问困难群众,并与村组干部代表座谈,为三江村经济发展出谋划策。乐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谢晓明一同参加。

“老人家,祝您们身体健康,阖家幸福。”来到贫困群众黄志君、周素芬家中,赖淑芳提前为她们送上新春祝福和慰问物品,并与她们亲切交谈,了解她们的生产、生活状况。当得知黄志君家正在修建厨房、卫生间,种植了蔬菜,饲养了几十只鸡,生活条件正逐步改善,周素芬老人过冬物品充足、已储备好年货时,她嘱咐老人们要保重身体,村组干部要进一步关心老人,及时发现和帮助她们解决生活中的难题,让她们温暖过冬,安享晚年。

在与三江村村组干部代表交流座谈,了解全村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后,赖淑芳指出,三江村四面环水,交通基础设施薄弱,群众出行、产业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村“两委”要抓住关键环节,突出工作重点,齐心协力,把三江村建设好、发展好。要把全村老百姓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抓紧抓实做好群众危房改造工作,让群众过一个安全祥和年。要进一步做好精准脱贫工作,防止脱贫后又返贫;对年老体弱、独居老人等有意愿又符合条件的群众,可将其纳入集中供养,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要抓好即将开展的换届选举工作,确保选举风清气正,选出好班子,绘出全村发展的好蓝图。要进一步加强村“两委”软、硬环境建设,树立好形象,形成好作风,建立好制度,谋划好群众增收致富好路径;要加强阵地规范化建设、村落环境卫生治理和村道维护,为大家营造好的生活环境。蔬菜种植是三江村的特色产业,要做好产业发展规划,发挥能人带动作用,探索“公司+农户”等模式,引入大公司、好企业,流转群众土地,带领全村种植产业实现长远发展。

元旦节前送温暖活动简报内容篇二

20xx年1月17日上午,邛崃市发改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郑云龙率慰问组前往对口联系帮扶的`火井镇三和村,为该村10户精准扶贫户、27户兜底帮扶户送去价值1.1万元的大米、清油、挂面和猪肉。

由于地处山区,加之地理位置偏远,该村少部分群众增收困难,特别是老弱病残等列入脱贫计划的群众,自身条件有限,迫切需要外力支援。为此,市发改局通过深入调查,摸清村情,掌握民意,因地制宜制定了对口帮扶计划,落实了"一帮一""一帮二"帮扶措施,着重从产业、教育、医疗等方面加大帮扶力度,确保困难群众生产有项目、读书有学费、看病有医保、生活有保障、脱贫有信心。

郑云龙最后对该村"两委"干部和困难群众说,今年是脱贫攻坚的关键之年,希望大家树立信心,继续保持扶贫工作干劲,进一步落实帮扶措施,帮助贫困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

元旦节前送温暖活动简报内容篇三

为确保精准贫困户安全温暖过冬,近日眉山地税组织所有参与联系帮扶的干部职工深入到结对帮扶的'贫困户家中,开展开展"走基层送温暖"活动。

活动前,眉山地税针对每户贫困开展了问需求活动,在了解了贫困户温暖过冬最急需物资之后,单位统一为仁寿县曹家镇水星村48户贫困户中最贫困的11户贫困户购买了价值共5000余元的军用棉被和军用棉衣,其余贫困户由干部职工根据情况购买了棉絮、大米、清油等物资,并将慰问物资逐户送到了贫困家中。在被帮扶对象家中,眉山地税干部职工与他们行了深入交流,认真了解了帮扶户年初规划的落实情况、20xx年家庭人均纯收入、吃、穿、住房、低保、就医、子女教育、用水、用电、收看电视等情况,收集汇总目前需要帮助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走访后,对照贫困村摘帽和贫困户退出标准查漏补缺,眉山地税明确了完成全年脱贫攻坚任务五项举措:一是进一步抓紧协调把贫困户饮用水、电视收看、新增加精准贫困户的医保、低保等问题尽早落实。二是对今年集中新建房的19户贫困户,抓紧后期扫尾工程,及时配备居住有关设备、设施和日常用品,让贫困户尽早搬进新居。三是进一步与县政府汇报及与县政府办、县国土等相关部门协调,尽快解决土地整理项目基础建设部分的资金缺口问题。四是按省、市脱贫攻坚档案资料管理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脱贫攻坚有关资料。五是进一步做好脱贫攻坚的年度总结、提前谋划来年脱贫攻坚工作。

元旦节前送温暖活动简报内容篇四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8月11日,家住xx市xx区某某村。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身体损伤程度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进行残疾辅助器具费用鉴定(包括假肢价格、安装费用、使用年限、更换次数、日常维修保养费用)。

事实与理由:

x年2月20日

12时许,申请人王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渭富大桥由北向南行驶至渭富大桥桥面左转时,与被申请人唐某某驾驶陕eh号小型轿车沿渭富大桥由北向南北行驶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即渭临交肇【】第0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唐某某应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左小腿挤压伤伴血管神经肌腱伤;2、轻度颅脑损伤;3、头皮裂伤;4、右侧第2肋骨骨折;5心包积液。住院治疗15天。后申请人被送到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头部外伤;2、右前额皮肤裂伤;3、双侧额颞顶部慢性硬摸下积液;4、左小腿截肢术后;5、右大腿取肌瓣术后;6、右侧第2肋骨骨折,住院治疗30天。

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贵院已受理,为确定申请人的身体伤害程度和残疾器具相关费用情况,特依法申请贵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对申请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包括假肢价格、安装费用、使用年限、更换次数、日常维修保养费用)进行鉴定。请批准。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四月二十五日

元旦节前送温暖活动简报内容篇五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住xx市x区x村x组,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住xx市区x村x组

上诉人于x年4月1日收到xx市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服该判决书的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之子李x(车祸死者)经常居住地在上海,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诉称本案受害人李x年1月到上海,同年6月到上海x公司上班,直到x年9月请假回老家,平均月薪5100元。为此,被上诉人提交了该公司的证明以及受害人亲属的证言,村委会的证明证实以上事实,但上诉人认为以上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主要收入来源于上海。理由如下:

1、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连续居住是指至起诉或事故发生之日连续一年以上,而不是曾经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按照我国治安户籍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公民是否在外地长期居住最重要的证据是《暂住证》,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凡外省市人员在本市(上海)拟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来沪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人员,均应领取《暂住证》。申请《暂住证》条件:

(1)具有居民身份证;(2)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居住场所(3)有正当的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理由。一审法院要认定本案受害人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应由被上诉人提交李x在上海居住的《暂住证》,如不能提交,就不能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

2、在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甚至没有查清受害人李x曾经在上海居住的具体地址,也没有要求被上诉人提交任何租房合同等居住证明来证明李x的居住情况就认定李平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得出这样的结论未免太武断。

3、一审法院认定李x主要收入来源地为上海,其所依据的证据主要是一家名叫上海x公司提交的书面证明。但该证明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该证明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该证据上的公章不符合国家对企业公章的规定,没有注册号,是否是该公司的公章值得怀疑。

其次,该证明显示公司同意李x请假回老家学驾驶而同意其请假半年,上诉人认为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一般规定,请假半年应有请假凭条,以及公司同意李x请假的书面意见,但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相关请假凭证。究竟是李x从该公司离职还是请假均无法证实。

第三,该证明显示李x在上海x公司上班的时间仅有一年,平均收入就达到5100元,远远超过上海市的平均工资收入(上海x年职工年平均收入26823元),其真实性值得怀疑。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向法院提交李x的工资收入证明以及纳税凭证。上诉人不明白的是被上诉人为证明其误工损失向法院递交了两夫妇的工资收入凭证(银行存折),为什么不提交能充分证明李x收入的工资凭证(如职工花名册,李x本人签字的工资单或像被上诉人工资证明一样的银行存折),难道李x在上海期间根本就没有工作或没有在该公司工作?!

第四,经上诉人上网搜索,上海x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xx市人,是否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上诉人不清楚。如果确实该证明是该公司出具的,那么该公司的证明究竟是实事求是出具还是出事后碍于人情提供的虚假证明,上诉人不清楚。

第五,被上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证人应出庭接受质证,是否采纳还需要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本案的证人是受害人的亲属,由于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更需要核实。

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对以上疑点予以查实。上诉人强烈要求被上诉人提交受害人的暂住证、在上海的居住证明、职工花名册、工资收入凭证、纳税凭证、请假凭条等能证明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经常居住地在城市的相关证据。

二、一审法院在计算赔偿费用上存在计算错误的情况,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1、关于死亡赔偿金,上诉人请求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居民相关标准计算。

2、被上诉人的误工损失,一审法院确认金额为8482元,上诉人认为计算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误工期限为37天,(x年2月14日至3月21日),计算时间上存在错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受害人亲属的误工费用是指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而并不包括交通事故诉讼的误工损失,受害人李x火化时间是x年3月4日,被上诉人误工时间应是20天,而不是37天。上诉人认为,如果按照一个月计算,两被上诉人误工工资也只有4895元(2948元+1947元),而不应是8482元。

3、交通费用计算过高,按照《解释》规定,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上诉人应承担其中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在认定交通费用时完全采纳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认可被上诉人主张的金额,而对其不合理部分没有一分扣除,上诉人认为其审理不公。交通费用按照规定只能计算受害人亲属三人以内的交通费用,并且只能是处理丧葬事宜和交通事故的合理、必要开支。出租车票过多,并且是连号,其来源不真实,对交通费请二审法院予以公平、合理裁决。

4、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承担被上诉人生活费6054元没有法律依据。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6054元的餐饮票据以证明其开支生活费,而法院全部采纳了其主张。按照《解释》的规定,生活费并不属于上诉人的赔偿范围。如果被上诉人确实因处理交通事故到城区导致生活费用增加,上诉人认为也只能参照当地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区出差的生活费补助按照不超过三人来合理确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金额显失公平,远远超过当地的生活水平,况且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已垫付了850元的生活费。

5、精神抚慰金50000元过高,上诉人愿意承担3000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明显偏向被上诉人,没有在公正的立场上判决。特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公正判决。

此致

四川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