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案件委托代理合同(汇总13篇)

时间:2023-11-15 19:03:24 作者:念青松 纠纷案件委托代理合同(汇总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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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出庭代理纠纷案合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一)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不服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案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终字第____________号。

上诉请求。

2、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请;。

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民事纠纷案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书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托人(下称乙方):

甲方因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诉讼,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所涉纠纷案_______________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____________项代理工作。

第三条双方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4.其他特别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指派律师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律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条乙方律师须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对其执行代理事务中所知悉的甲方的以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如有违反,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第十条甲方如依本合同第三条之约定交纳代理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代理工作并解除本合同,已收费用不再退还。

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代理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全部工作,甲方应及时交纳本合同第三条所确定的代理费,并按未及时缴纳部分的代理费的________%支付。

甲方:乙方:

代表人:受托律师: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签订时间:年月日。

律师出庭代理纠纷案合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系公司董事长。

案由: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_______________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否则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依原告全部已付款的万分之一按日计算,并于实际交房之日起30内向原告支付。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被告承诺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房屋。据此协议,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仍按《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次日起计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关于推迟交房的致歉信》。在该致歉信中,被告明确说明,“我司将严格依照与您签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您支付违约金”。直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方将《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的房屋交付给原告。

根据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事实以及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自20__年8月31日起至20__年12月10日止的违约金及其利息。被告在实际交付房屋之日30日内未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始终不支付。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签收后仍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纠纷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写明:请求的目的和要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__________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事实及理由:(简要写明:原、被告之间争议内容,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并阐明起诉的理由和根据)。

【例】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被告家装修房屋需要钱,于是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告从我处借走__________元现金,并写有借据一张,承诺一个月后还款,但直至今日被告仍没有归还原告__________万元,经原告多次上门催要无果,现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借款__________元。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备注:起诉书一式二份,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颜色需用蓝黑或黑色),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二份(需用a4纸复印)。

律师出庭代理纠纷案合同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高法1988年解释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收到裁判文书的时间,宜写在此处——华氏注)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代书人: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民事纠纷案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书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托人(下称乙方):

甲方因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乙方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所涉纠纷案_______________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甲方委托乙方上述____________项代理工作。

第三条双方协商同意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4.其他特别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时间:

律师出庭代理纠纷案合同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日前答辩人已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贵会已予以立案受理。现被答辩人向贵会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及仲裁管辖异议,对此,答辩人特作如下答辩:

一、在双方签署的《定作物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虽然该约定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与上海仲裁委员会有一字之差,但是能够确定就是指上海仲裁委员会。

二、尽管上海市的区域内有二家仲裁机构,但是属于上海市的仲裁机构仅此一家,另一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顾名思义不属上海市,他只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派出机构,不属上海市。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双方约定是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够准确,但无可争议就是上海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有效,上海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答辩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贵会。

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于法相悖,恳请贵委依法作出决定予以驳回。

此致

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心得体会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是当前社会中常见的民事案件之一,往往涉及到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益关系。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有幸参与处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这是一个引人深思的经历。在这个案件中,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劳动关系的复杂性,也学到了许多关于处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宝贵经验。

二、案件背景。

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涉及一家私营企业和一名雇员之间的争议。雇员辞职后向企业提出离职赔偿要求,企业拒绝支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在劳动法律的框架下,我们需要审查雇佣合同、离职协议和相关证据,以准确排查争议的核心问题,并在司法程序中维护公正和平衡。我们在案件的整个过程中,秉持客观、公正、公正原则,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三、案件分析。

在对案件进行仔细分析后,我们发现纠纷的核心焦点是解雇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国家劳动法的规定,雇员在离职时有权获得一定数额的解雇赔偿金。然而,在这个案件中,企业主张雇员的辞职是自愿的,并不应该支付离职赔偿金。我们深入研究了劳动法的相关法规和先例,并仔细分析了雇佣合同和离职协议的条款。最终,我们得出了结论,认为雇员的离职并非完全自愿,其背后存在一些迫使劳动关系终止的因素,因此他享有离职赔偿金的权益。

四、案件结果。

在法庭上,我们呈堂证供了相关证据和分析结果,并进行了充分的辩论。法官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最终做出了裁决。根据法官的判决,雇员有权获得一定数额的离职赔偿金,并应由企业支付。这一结果既保护了雇员的权益,又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通过这次案件,我深刻认识到处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重要性和挑战性。首先,我们必须充分了解劳动法的相关法规和先例,以为我们的辩护提供有力的支持。其次,我们需要仔细审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和协议,并仔细分析其中的条款和细节。最重要的是,我们必须始终坚守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法律的权威。

此外,这次案件还让我意识到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劳动合同纠纷不仅涉及到经济利益的分配,还关乎当事人的尊严和自由。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我们需要关注当事人的情感需求,并与他们进行良好的沟通。只有建立了对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他们的权益。

综上所述,处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需要全面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分析能力。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应该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并为社会稳定和谐做出自己的贡献。

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评析

1991年9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原告前往被告处委托卖出5股真空电子a股(每股面值100元),并当场填写了“代理卖出有价证券委托单”,注明委托有效期限为当天,卖出价格为市价(当时的市场交易价为每股619.80元,起诉时已达每股934.40元)。当天没有成交。被告在9月13日下午2时09分,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原告名义将其名下的5股真空电子a股卖出,成交价为每股619.70元。11月2日下午,原告与被告办理了成交过户交割手续,领取了交割款。嗣后,原告以被告超越代理权,擅自卖出其名下的股票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股票。

法院认为,被告接受原告委托,未在代理期限内将股票卖出,双方的代理关系即行终止。

事后,被告仍以代理人身份擅自卖出原告名下的股票,属无效代理行为。但原告在得知股票卖出后,并未否认,而与被告直接办理了交割手续,应视为对被告代理行为的追认。

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承担。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要点]?处理本案的关键是如何认定证券公司代理行为的效力。?

对被告的代理行为,本案原告既不否认,也未提出异议,却与被告办理了成交过户交割手续,这无疑是对被告越权代理行为的一种追认,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对本案被告无效代理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原告自己承担。

物业合同纠纷案件

(一)

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经过多年发展,在促进城市住宅小区管理现代化、专业化方面取得了瞩目成绩,但是由于其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远未健全,从而产生大量矛盾。由此引发的诉诸法院的案件也连续多年大幅上升,从中反映出的问题,亟待引起重视和解决。

(一)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在房地产案件中所占比例逐渐增大。

物业管理涉及物业的方方面面,加之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因物业管理问题向房管、物价部门的投诉一直居高不下,在主管部门协调处理不能完全解决纠纷后,当事人转而向法院起诉。近年来,因物业管理而产生的各类纠纷增长迅速,在房地产案件中所占比例也逐渐增大。据统计,2006年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共受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24件,占全部房地产案件的8.2%;2007年受理38件,较2006年增长36.9%,占全部房地产案件的10.4%;截至今年6月15日,已经受理物业合同纠纷案件27件。物业管理纠纷数量的激增与近年佳木斯地区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以及物业管理活动频繁深化密切相关。

(二)涉案主体与类型复杂化,已超出合同纠纷范畴。

经到期,物业管理企业无权收取物业管理费要求退费的案件,有业主委员会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案件,有业主认为公摊水电费计算不公,要求重新计算公布的案件,有业主认为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具有瑕疵导致人身、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案件等等,不一而足。

(三)系列案件多,调解成功率低,当事人矛盾僵持不下。

部分物业管理纠纷中,物业管理企业作为原告追讨物业费案件时,经常一次起诉即将数个乃至数十个业主列为被告,而法院为保证审判结果的同一性,会将该类案件交由同一合议庭合并审理,并同时宣判,使本已捉襟见肘的人力资源更显紧张。同时,部分案件涉及同一小区类似情况的处理,工作稍有疏忽,极易酿成群体性事件。另外,由于该类案件,多数以物业管理企业为原告,因其害怕调解退让后导致连锁反应,而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矛盾较为激烈,故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调解成功率相对低于其他民事案件。

(四)法律关系复杂,审理具有一定难度。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涉及多方面利益主体:参与物业管理诉讼的当事人既有业主、物业使用人或业主委员会,也有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商,既可能涉及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的关系,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侵权关系、业主或使用人与业委会之间的关系,由可能涉及开发商与物业关系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关系、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物业用房配置和移交关系,此类纠纷又与我国近年来的住房制度改革及各地政策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历史阶段性、地域性特征,而地方规范性文件效力不高,法院处理该类案件不能将之作为依据,给法律的正确适用带来一定难度。

(一)物业管理立法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是物业管理纠纷不断增多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国已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操作性不强,法院审判只能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参照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进行处理,而这些法规、规章又语焉不详,甚或出现矛盾现象,比如对首期物业维修基金的交缴主体,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之间具有明显冲突,使得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缺乏明确依据,又比如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6号复函已明确业主委员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问题是业委会并不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难以作为被告承担责任,这与当事人平等的民事诉讼原则相悖,也使得相关审判工作颇为棘手,实体与程序法的不完善直接影响了法律的正确适用。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践中,开发商根据该条规定单方面指定前期物业管理企业,而且约定的服务期限一般较长,开发商享有指定物业公司、确定物业管理收费数额的权利,却不承担任何义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拟定,业主只能被动接受。由于相当一部分物业管理企业从属于开发商,因此在物业的接管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难以为业主把关,为日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向阳法院受理的物业管理纠纷有近一半是开发商遗留问题引发,比如开发商售后服务意识不足,存在配套设施不完善、房屋质量较差等情况,导致业主入住后出现各种问题,业主在与开发商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往往以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实为一体为由,把矛头对准物业管理企业,拒绝交纳相应物业管理费用。

(三)物业管理企业角色错位,服务行为不规范,是产生物业管理纠纷的直接原因。

作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一方,物业管理企业应按业主委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尽力维护业主权益,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但实践中,部分物业管理企业却将自己凌驾于业主之上,采用不正当手段强制业主服从管理,无视甚至动辄侵害业主权益,促使矛盾激化。少数物业管理企业不具备相应物业管理条件或资质,相应技术人员未持有上岗证,有的物业管理企业规模小、成本高、经济效益差,服务质量低下。

(四)业主自治组织发育不良、行为尚须规范,是物业管理纠纷增加的重要因素。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自治机构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成立运作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从整体情况来看,业主自治组织的发育离健康、完善的标准还相差甚远,即使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也存在着经济关系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清、作用发挥不理想等问题,导致一些物业管理企业收费行为不规范,业主无法有效行使物业管理的选聘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甚至个别业委会成员不能自律,以满足个人利益为由,要挟物业公司,从而影响了物业管理的正常进行和大多数业主的利益。另外,业主之间就共同利益问题难以迅速达成一致,也是业主自治组织运作不尽如人意的一大原因,在向阳法院受理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即存在大型小区内业主对是否续聘物业管理企业意见不一导致部分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撤走、部分业主要求维持现状的情况。

(一)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参照有关国家先进立法例,尽快出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内容作出规定,明确各民事主体的诉讼地位与救济手段。

(二)理清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保证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真正体现业主意志由于开发商委托其下属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的行为已经带来不少弊端,建议有关部门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力保招投标工作透明化、公正化。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出台规定,实行回避制度,限制开发商下属物业管理企业参加该开发商的前期物业委托招标活动,以尽可能杜绝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利益联系渠道。

(三)加大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力度,引入第三方机构对物业服务进行评估、监测。

与物业管理行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当前主要是价格主管部门有必要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情况检查、监督的频率、力度。当前,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范围缩小,市场调节价范围扩大,而相关法规又未规定违反指导价的责任后果,致使一些小区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远高于政府指导价,由此产生的纠纷呈爆发增长态势。这种情况下,物价与房管部门应及时干预,指导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收费标准达成一致,以减少纷争。另外,建议引入具有评估、监测功能的第三方机构,就物业服务标准、物业公司资质等级等进行鉴定,保障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利于物业管理市场的良性运作。

监督业主自治组织的职责,有必要建立相互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当前,急需理清业主自治组织与城市居委会的关系,以尽力解决现在一些住宅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不规范、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问题。

货运合同纠纷案调解代理人协议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与赵__(桥东__黑马收货站,个体工商户)货运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及诉外调解代理人,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黄__、任__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和诉外调解代理人。

二、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甲方如提供虚假事实和证据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谈判、和解;提起、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特别授权。

四、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完成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相关规定,甲乙双方采用风险收费的方法代理并支付委托费用。具体收取方式为:

1、乙方办案期间所产生的诉讼费、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2、律师费:甲方向乙方支付索赔额的30%作为律师费。支付方式为:在甲方得到还款后____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如甲方分期得到还款,须根据每期的赔付金额,按比例向乙方支付。(例如:两期付清,每期20万,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的方式也为两期,每期为20万215;30%=6万)。

六、甲方擅自终止委托事项或撤诉等,其预交的费用不予退还,并应向乙方赔偿损失。

七、乙方对委托承办事务中所知悉的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负有保密的义务。

八、本案结案后,甲方需要委托乙方从事进行其他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双方另行协商。

九、乙方代理本案期间,甲方就本案不得组织越级上访,不得发生暴力冲突,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发生上述事件给甲方及其他人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裁决。 。

十二、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

甲方: 。

乙方:(公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评析

1994年6月14日,王某与证券公司玉龙营业部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王某选择玉龙营业部为指定交易地,王某的交易均通过玉龙营业部办理并按规定履行清算交割义务。双方对交易范围、交易期间的违约责任等也依法作了约定。

1994年8月10日,王某委托玉龙营业部以每股3.217元买进“河北华药”股票1000股,于次日10时22分48秒发出指令,委托玉龙营业部以每股5元卖出该股票。由于玉龙营业部场内交易员操作不慎,将王某卖出指令错敲成买进,为王某以每股5元买进“河北华药”

法院认为:王某与证券公司1994年6月14日签订的指定交易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在协议指定的交易期内,证券公司对其工作人员过失将卖出指令敲成买进,致王某指令卖出“河北华药”股票当日未成交,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股票交易投资风险大,涨跌波动快,具体交易的诸多因素难以预测。实际交易中,王某在知悉其委托卖出的“河北华药”当日未成交的情况,已于次日重新委托证券公司卖出,其申报的.委托卖出价及实际成交价均高于王某当日及前一日的委托价,故证券公司虽有过错但并未给王某造成经济损失。当证券公司发现操作失误,即将错买进的股票收归自有,系证券公司采取的合法补救措施。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1.证券公司将客户卖出指令误报为买入是操作失误行为,还是证券欺诈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第108条第2款规定:“如买卖申报反向,由证券商在场内自行补正”。本案证券公司场内交易员将王某卖出指令敲成买进,当证券公司发现错误后,当日便将误买进的股票用自己的备付金支付股款收进,并自行承担该笔股票的涨跌风险,这是证券公司在行使“场内自行补正”的权利(当然这也是其义务),该笔股票权益应归属证券公司所有。另外,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现行交易规则,证券公司从王某帐户误买,只有通过原帐户才能处理卖出误买股票,而且证券公司处理其误买股票是通过其大户席位申报卖出,王某重新委托卖出通过其锁定的212席位申报卖出,这是两条完全不同的交易通讯跑道,证券公司并未擅自动用客户帐户或以客户名义买卖翻炒股票,而是在依法处理证券商业务差错,这与证券欺诈行为有本质的区别。

证券欺诈行为是指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

[1][2]。

律师出庭代理纠纷案合同

原告中国,住所地:____市新兴。负责人张,行长。委托代理人林x、龚x,系中国xx员工。

原告中国与被告何、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x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树新、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黎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中国(以下简称)的委托代理人龚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竺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何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原告签订了《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合同号为45106书292,按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执行年利率5.4%,逾期利率8.1%,并约定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新的利率。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被告何借款用于购买一辆新科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该车的车牌号为桂d-0683,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为450x0781,并用该车作抵押,在____市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竺为上述借款作保证担保,按借款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按合同约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告何发放了汽车消费按揭借款66000元。被告何从20________年____月份开始拖欠借款本息,至今已达15多期,到201________年1____月____日止累计拖欠借款本息31946.23元。经原告多次催收,仍不主动履行还款的义务,未能及时归还拖欠的借款本息。被告何行为违反了《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11.5款的约定,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利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要求被告归还全部的借款本息。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

1、解除被告何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5106书292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

3、被告何用于借款的抵押物车一辆,车牌号为桂d-0683原告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竺承担本案债务的连带责任;。

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的一切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4、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号码:桂d),拟证明被告车辆的号牌和号码;。

5、被告何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告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6、x个人汽车贷款还款明细表,拟证明被告到20________年____月2____日后没有还过款及到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止,被告尚欠原告本金39854.20元,利息5861.60元的事实。

被告何、竺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陈述案件事实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何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原告签订了《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66000元,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利息执行年利率5.4%,逾期利率8.1%,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新的利率。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还款日期为借款对应日。被告何用其购买的车牌号为桂d-0683挂,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为450x0781的新科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为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且已在____市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竺为上述借款作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依约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告何发放了汽车消费按揭借款66000元。借款后,被告何从20________年____月份开始拒还借款本息,到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止,被告尚欠借款本金39854.20元及利息5861.60元。因被告拖欠借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向本院起诉成讼。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原告与被告何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履行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何作为借款人,应当依约偿还贷款本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执行年利率5.4%,逾期利率8.1%,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新的利率。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还款日期为借款对应日。另外,《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11.5款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连续三期(含三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借款后被告只归还了部分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从20________年____月份开始已经超过三期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何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5106书292《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连续三期(含三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现原告要求被告何提前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39854.20元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截至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39854.20元,产生利息为5861.60元。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5106书292)《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计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____日止。

被告何以其购买的车牌号为桂d-0683挂新科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作为本案借款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自登记时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对上述抵押物享有抵押权,被告何不按《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

被告竺作为保证人,在(合同编号为45106书292)《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字,为被告何在上述合同项下的借款66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本案中因原告要求被告何提前归还借款,根据《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竺作为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为原告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因此,被告竺与原告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对被告何尚欠原告的借款39854.2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竺对被告何尚欠的借款本金39854.20元、利息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第一款、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何应向原告中国归还借款本金39854.2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利息为5861.60元,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利息按照合同编号为45106书292的《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计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____日止)。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____日起________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本院或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

人民陪审员 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书记员 黎。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________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________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________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________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