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及安全检查工作报告 安全检查工作报告

时间:2023-08-08 15:18:26 作者:WJ王杰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报告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报告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报告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质量及安全检查工作报告 安全检查工作报告篇一

我驻地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上级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全制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安全应急预案》、《冬季大干100天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等各种安全生产规定及安全生产制度,并要求各项目部根据各自工程的性质编制了《安全施工措施》、《安全应急预案》、《各专项安全措施》、《各专项安全技术交底书》。成立了以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为领导的安全组织机构(各规章制度及组织机构均已上墙,并落实到施工单位),要求各项目部按每5000千万工程设立一名专职安全员,确保了安全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安全生产检查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我驻地办成立了以高级监理工程师为组长的.安全检查小组,检查小组加大了冬季“大干100天”期间安全检查力度,按照冬季消防大检查和百日大干安全生产大检查表的各项检查内容对各项目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内容包括:施工单位的岗位教育、特殊工作工人的教育和训练、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处理、安全原始记录、用电管理、照明管理、施工机具、灭火器材、现场安全生产、预防高空坠落和物体打击、预防坍塌、预防中毒,冬季施工安全措施等的落实情况。对于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下发指令限期整改,并进行了评定打分。驻地办全面落实了“两个主题责任”、“两个负责制”,做到了措施具体、责任到人,扎扎实实开展了安全生产工作。

办公及生活环境安全隐患也极为重要。办公及生活环境在设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配有足够的防火器材,并有专人负责值班;做好冬季安全取暖设施的管理;办公及生活区内也设有警卫,二十四小时值班;同时建立了严格办公、生活试验区用电管理制度。

我驻地办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由全体职工参加,主要对职工进行了《安全操作手册》等各种操作规程培训,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技能和自我防护意识。

总之,我驻地办通过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职工的安全意识有了明显提高,安全意识在职工中已有了深深的烙印,同时我驻地办加强安全领导,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安全生产警钟长鸣,本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生。限度的消除了事故隐患,预防和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质量及安全检查工作报告 安全检查工作报告篇二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为把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真正抓出成效,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领导主动靠前,亲自布置。为加强领导,便于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我镇成立了专项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张大明同志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2.加大宣传,强化意识

为提高全体零售店和广大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我镇通过广播、电视、标语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销售、存储、使用环节隐患加以宣传,增强零售店和广大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3.全面排查,严控隐患

镇安监站组织专人协助徐家坪派出所对集镇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安全大检查并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掌握了我镇烟花爆竹行业的具体情况,对于发现的一般隐患给予口头批评并督促立即整改。

我镇辖区内的6家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防范意识均较高,能够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在平时的生产经营中能够随时注意到安全,但也还存在不足。

三是进货台账残缺不全。我镇6家烟花爆竹零售店虽均有正规进货渠道,但部分商家未建立进货台账,对货物数量、规模管控不严。

下一步,我镇将进一步加大对烟花爆竹零售店的监管力度,及时督促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确保“防患于未然”,保障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质量及安全检查工作报告 安全检查工作报告篇三

一、责权划分

(一)建设单位

1、 协调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关系。

2、 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设计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改进工作。

(二)施工单位

1、 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2、 及时按建设单位和监理的指令改进工作。对建设单位及监理的书面指令应在建设单位及监理指定的期限内完成书面答复。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监理不正确的指令。但必须陈述“拒绝”的正当理由,并得到建设单位和监理的确认。在建设单位、监理坚持其指令必须执行时,其后果由坚持人负责。

(三)监理单位

1、 根据国家标准、规程、规范、规定、设计文件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对违反国家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行为发出整改指令。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理指令。监理可发出停工令。复工令亦由监理发出。

2、 确认施工质量。并对已确认的施工质量负责(但并不免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责任)。

二、技术质量管理方针

三全管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预控为主、确保质量。

三、技术质量管理体系

(一) 建设单位、施工、监理都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质量管理系统。

(二) 管理系统的人员必须到岗,职责必须划分明确、管理到位。

四、图纸收发和审核

(一) 工程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一律由建设单位档案员分发给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或档案员)以及监理工程师。

(二) 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审查图纸。

(三) 图纸审查要点:

1、 要尺寸、标高、位置、预留孔洞埋件是否正确。

2、 重要构造是否合理。

3、 图纸、文件是否互相矛盾。

4、 执行标准、规范是否明确。

5、 土建与安装的衔接有无问题。

6、 现在施工技术、装备、供应条件是否适应技术难点的特殊要求。

7、 有无危及安全的因素。

五、设计交底

设计交底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工程特征、了解设计意图、澄清图纸会审中的问题、更正图纸错误等。设计交底记录由设计单位整理,经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各方共同签署后建设单位分发有关单位。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一) 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有关人员审核。

(二)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施工总平面图;

4、 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

5、 季节施工措施;

6、 质量保证措施;

7、 安全技术措施;

8、 环保及文明施工技术措施。

(三) 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批准程序要符合施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同时应通知建设单位、监理重大修改应由建立组织有关人员重新审定。

七、技术交底

由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向各自的属下进行技术交底。尤其是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必须深入到基层,交底应有针对性,说明操作要点、质量标准和安全注意事项。

八、施工

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九、设计变更

(一) 变更设计施工必须按设计变更图(通知)及洽商记录进行。

(二) 施工中有下列情况由施工单位向监理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提交设计单位书面批准后可以变更施工。

1、 图纸错误

2、 合理化建议

3、 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无法满足原设计要求。

(三) 不影响结构建筑美观和使用功能的次要部位,可以在得到建设单位及设计人同意的前提下先施工,后补充洽商记录。

(四) 设计变更图、变更通知、洽商记录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是监理的依据。

十、材料检验

(一) 主要材料、构件、配件、设备、仪表必须具备合格证、材质单方可使用。新材料、新产品应具备鉴定证明、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方可使用。

(二) 指较大、无合格证、部位特别重要的材料、构件、配件、设备、仪表必须按规范、标准的要求由施工单位复验。

(三) 建设单位、监理对材料、构件、设备、仪表产生疑问,可以抽样复验,复验合格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复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承担费用,并严禁使用。

十一、技术检验

施工规程、规范、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检验(比如:强度、压力、绝缘、探伤等)一律按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进行,不得任意减少内容和降低标准。关键的检验应通知监理到场。施工单位应将检验报告提交监理审查登记。

十二、隐蔽验收

(一) 上道工序的工作结果被下道工序所掩盖,无法或很难进行再次检查;发生错误无法或很难弥补的工程部位必须进行隐蔽检查以及合格后方准开始下道工序。

(二) 监理单位必须事先按分项工程编制隐蔽验收部位计划表,表中应注明项目、部位、检查内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三) 工程进行到监理单位规定的隐检部位,施工单位在自己进行了技术复核、质量评定之后准备好相应的档案资料和检验工(量)具,报请监理验收。

(四) 隐蔽验收各专业人员都须参加,而且必须作出记录并有施工和监理代表签字确认。

十三、中间验收

某一部分分部工程完成之后,由建设单位召集施工、监理、设计联合进行验收,做出书面记录,后续的分部工程方可插入。

十四、设备试运转

(一) 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试运转

1、 安装工作完成,并经质量检验合格;

3、 试运转方案编制完毕;

4、 测试量具,工具齐备。

(二) 试运转由施工单位主持实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参加。

(三) 试运转记录应完整归档。

十五、竣工验收

(一) 竣工验收条件:

2、 档案齐备。

(二) 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总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联合进行。

(三) 竣工验收应填写验收单。

十六、质量评定

(一) 质量评定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评定。

(二) 质量评定由施工单位按标准规定组织相应的人员进行。施工单位自检核定合格报监理单位核准。

十七、持证上岗

(一) 需要持证上岗特殊工种,施工单位必须安排持证人员操作。

(二)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随时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情况,并有权停止无证人员工作或拒绝确认由无证人员进行施工的工程质量。

十八、质量保证资料

施工单位应按市建委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整理质量保证资料。质保资料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整理,严禁写“回忆录”和编假数据。质量保证资料应报监理审查、登记、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整理成卷,一式三份报监理核定。

十九、质量事故

(一) 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有效措施。

(二) 质量事故不得擅自修补掩饰。施工单位需组织有关方面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写出书面方案报监理。经设计和监理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

(三) 事故处理完毕,施工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报告应说明事故原因,处理方法和处理结果。家里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登记备案。

二十、计量

(一) 施工使用的仪器、量具必须合格,并在规定的计量检定周期内使用。

(二) 监理应对在用的量具的“检定合格证”进行检查、登记。

二十一、分包工程质量

分包单位的资质由建设单位和监理确定,分包工程质量由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的施工技术由总包单位出具。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质量及安全检查工作报告 安全检查工作报告篇四

一、成立活动领导小组

我项目部接到通知后召开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专题会议,结合本标段的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了全面部署,针对重点检查问题,制定了具体排查问题分析及检查计划和详细的实施方案,经领导审核下发了中铁十二局克塔铁路项目部《关于开展铁路建设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方案》(克塔安质[20__]2号)对活动的开展和问题的排查分析、整治计划的推进落实做出详细的安排。成立活动检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标段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安排部署、督导协调和检查验收。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安全检查活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部,具体负责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资料信息收集与上报和总结等工作。

各工点也要成立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组织机构,负责本工点范围内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的具体落实工作。

我标段的安全质量检查活动在项目部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下,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同时接受建设指挥部、路局质监站和总承包项目部的监督检查。深入开展自查、集中检查和全面排查,认真排查梳理各种质量安全问题,深入细致地分析出问题存在的根源。

我标段从7月份起到8月底要求安全质量人员进行对标学标的要求,重点学习:与工程有关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管理规程和验收标准,特别是新颁布的铁路施工技术指南及施工验收标准,积极参与上级单位的培训与教育。7月25日,我项目部组织各参建施工单位召开安全生产大检查动员部署大会,要求各架子队、各部门进行自查整改,然后由领导小组对其进行检查;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立查立改” 的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全员参与,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会议强调了检查重点,针对重点内容按照“问题在现场,原因在管理,根子在干部”的思路,深入查找和整改深层次的管理问题。7月28日我项目部配合总承包、监理、建指临电、高空作业检查小组对我标段进行了临时用电、高空作业的检查。8月16日我项目部配合建设指挥部检查小组对我标段进行了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8月19日,我项目部配合乌鲁木齐铁路局质监站检查小组对我标段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9月18日我项目部配合乌鲁木齐铁路局质监站检查小组对我标段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9月23日我项目部配合建设指挥部、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对我标段全线进行安全质量大检查活动。

二、检查重点和管理措施

我项目部下属各架子队进行自查,项目部每月对各施工工点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并按要求建立问题库。

1、重点检查内容:

2、检查发现的问题

上级单位和项目部共排查出安全质量问题隐患21项,其中质量问题10项,安全问题11项,(问题详见问题库台账)。我项目部对查出的问题明确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经复查21个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3、发现问题采取的措施及如何做到闭环管理

针对安全质量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检查小组进行认真分析总结之后,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提出相应整改要求并下发整改问题库,要求在下发后2~5日内落实整改要求。要求现场质检员督促作业队限期整改,把每一个问题都落实到位、不留隐患。检查小组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核,对整改落实不配合、不到位的架子队按照项目部制定的质量奖罚细则进行处罚,严格执行。

4、针对各工点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安全要求:

1)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对安全带高挂低用,施工现场安全员要严格监督高处作业人员,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通报。

3)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加大对现场安全的检查力度,包括临边防护、高处作业、脚手架搭设必须按照规范要求施工。

4)现场二级配电箱搭设防火棚,并上锁,非临电人员禁止私自打开,有效降低触电事故的发生。

(2)质量要求:

1)现场技术管理人员要全程盯控混凝土的浇筑过程,保证混凝土振捣质量以及养护效果。

2)框架柱模板合模前,对钢筋进行复核,并绑扎水泥砂浆支撑垫块,保证框架柱保护层厚度。

3)土方回填人员在土方回填完毕后要让土建人员进行验收,对不平整、夯实不到位的地方及时返工处理,有效降低满堂架垫板悬空和立杆下沉的现象。

三、存在的不足

我项目的安全质量工作中也存在着不足和误区,使我们的安全质量工作出现这样或那样问题,说明在执行指挥部相关安全质量管理制度上还比较乏力,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质量意识比较淡薄,比如:有些同志认为,都工作多少年了,都轻车熟路了,自以为是;比如:在检查过程中讲人情面子,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该处罚的不处罚,做老好人;比如:制定方案或技术交底时照搬照抄,脱离实际,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不强;这些问题在我们的质量安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是质量安全工作的大敌,阻碍着质量安全工作的进行,侵害着我们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

四、修订、补充完善规章制度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整治活动动完善了我单位各项规章制度,量化考核制度、隐蔽工程管理制度、安全质量问题考核管理制度等。

五、长效管理机制建立

在今后的工作中需不断完善现场管理和过程控制,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建设;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逐步完善安全质量管理制度;专、兼职安全员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检查,对于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和“三违”行为,及时上报和制止,并就具体情况依据奖罚细则做出相应的经济惩罚;定期开展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对各层次作业人员进行教育;从思想、制度、组织、经济、工作五个方面有效的架构安全管理体系。认真总结本次活动的经验与不足,将有些行之有效的安全质量防范措施形成制度常抓不懈,并形成长效机制。

六、活动取得的效果

在质量安全检查整治活动的过程中,我项目部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安全质量工作的文件指示,解放思想,加强思想认识,加强思想作风,不断深入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我们不断地学习新经验,不断地改变旧观念,在思想作风上,在工作作风上,得到极大地提高,使我们的施工生产安全质量工作不断走上新的台阶。

这次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活动,对我们来说是促动也是推动,我们要借这个契机,改进我们的安全质量工作,要把此次安全质量专项检查工作,与推进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深化完善现场管理和过程控制,对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建立起一整套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长效的安全质量控制机制,严格落实不干违法的事、不干违章的事、不用低素质的人员、不吝啬投入、不当老好人、不存在侥幸心理“六个不”要求,努力建设精品工程、安全工程和百年不朽工程,奠定克塔铁路工程持续安全运行的坚实基础。

质量及安全检查工作报告 安全检查工作报告篇五

为确保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工作顺利开展,我局依据市环保局《**市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制定了《**县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成立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实施方案就排查工作责任分工、完成时限和相关要求进行了具体部署和明确。将具体工作明确到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按照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依据《**县环保局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拟检查名单》对各相关企业和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基本掌握了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企业的辐射安全按许可证办理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标准执行情况、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等。

此次专项行动共出动人员30余人次,对县内的5家选煤厂和11家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了排查。5家选煤厂使用的放射源均为安装在管上密度计上的铯137;11家医疗卫生机构中,除**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外,其余9家医疗机构均只安装了一台医用x光机。**县人民医院安装有3台医用射线装置,分别为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面装置、医用x县摄影系统(dr)和牙片机,其中牙片机已停用。**县中医院5套医用射线装置,分别为:x线机(600毫安)、x线机(500毫安)、牙片机、ct机和数字x线机(dr)。

1、部分医疗机构至今没有领到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医疗机构只有正本或副本。

2、辐射安全工作的宣传有待加强。部分涉源单位对放射源的监管重视不够,安全意识不强。

3、医疗卫生机构中普遍存在制度未能按要求上墙的情况,需进一步督促整改。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加大对辐射安全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涉源单位辐射安全防护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督促各医疗机构完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制度上墙工作,对在检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单位严格要求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