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3年小公司管理人员制度规定优秀篇一
第一条 通则
1.本规定旨在确定公司管理人员用公司住宅的计划与管理事项。
2.除《公司管理人员住宅建设规定》、《公司住宅使用费交纳标准》及《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外,公司住宅管理依本规定实施。
3.本规定中的主要用语的含义为:
(1)公司住宅 指为保证工作调动和公司业务的顺利展开,公司所有的住宅及相应设施。
(2)计划 指以公司的事业计划为基础,制订的公司住宅建设、购买、租赁、改扩建、修理等计划。
(4)公司住宅主管科长 为公司总部的总务科长和分公司及事业所的总务科长,由其统管公司住宅事务。
(5)资产管理科长 为公司总部的财务科长和分店的庶务科长。
4.入住者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注意爱护房屋,注意安全卫生,注意维护个人的领导形象。
第二条 公司住宅计划
2.公司设备计划的制订要领与方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公司住宅管理
1.公司住宅主管科长负责编制管理台账。
2.公司住宅的保全管理由主管科长全权负责。
3.主管科长在公司住宅结构正出现危险或有事故隐患时,应与资产管理科长协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4.主管科长在出现下列情况下,应组织消毒防疫。
(1)入住者患传染病。
(2)原住房有传染病患者居住。
5.当公司住宅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时,主管科长应将下列事项向总务科长报告,并与相关科长协调,作好善后处理和防范对策。
(1)受损物品名称。
(2)灾害发生时间。
(3)灾害原因。
(4)受损金额及修复预算。
(5)灾害保险金额。
(6)应急措施。
6.入住者具有对所居住房屋实施管理的义务。
7.入住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应禁止其居住。
(1)未经许可,让非入居许可者居住。
(2)未经许可,擅自改装住宅或交换住房。
(3)将公司住宅部分或全部出租,或在住宅内进行营利性行为。
(4)将公司住宅用于其他目的。
8.居住者如出现上条第2项行为时,必须自费恢复原状。
9.因居住者管理不善,造成房屋或附设设施损害时,必须实费赔偿。
第四条 租借与返还
1.租借公司住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在审查下列事项后,作出决定。
第一条 通则
1.本规定旨在确定公司管理人员用公司住宅的计划与管理事项。
2.除《公司管理人员住宅建设规定》、《公司住宅使用费交纳标准》及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外,公司住宅管理依本规定实施。
3.本规定中的主要用语的含义为:
(1)公司住宅 指为保证工作调动和公司业务的顺利展开,公司所有的住宅及相应设施。
(2)计划 指以公司的事业计划为基础,制订的公司住宅建设、购买、租赁、改扩建、修理等计划。
(3)管理 指与公司住宅运营相关的'事务处理。
(4)公司住宅主管科长 为公司总部的总务科长和分公司及事业所的总务科长,由其统管公司住宅事务。
(5)资产管理科长 为公司总部的财务科长和分店的庶务科长。
第二条 公司住宅计划
1.公司住宅计划的制订,必须注重现有房屋设施的有效利用,注意计划的未来性和实用性。
2.公司设备计划的制订要领与方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公司住宅管理
1.公司住宅主管科长负责编制管理台账。
2.公司住宅的保全管理由主管科长全权负责。
4.主管科长在出现下列情况下,应组织消毒防疫。
(1)入住者患传染病。
(2)原住房有传染病患者居住。
5.当公司住宅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时,主管科长应将下列事项向总务科长报告,并与相关科长协调,作好善后处理和防范对策。
(1)受损物品名称。
(2)灾害发生时间。
(3)灾害原因。
(4)受损金额及修复预算。
(5)灾害保险金额。
(6)应急措施。
6.入住者具有对所居住房屋实施管理的义务。
7.入住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应禁止其居住。
(1)未经许可,让非入居许可者居住。
(2)未经许可,擅自改装住宅或交换住房。
(3)将公司住宅部分或全部出租,或在住宅内进行营利性行为。
(4)将公司住宅用于其他目的。
8.居住者如出现上条第2项行为时,必须自费恢复原状。
9.因居住者管理不善,造成房屋或附设设施损害时,必须实费赔偿。
第四条 租借与返还
1.租借公司住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在审查下列事项后,作出决定。
(1)职位。
(2)业务状况。
(3)通勤状况。
(4)通勤年数及对公司的贡献。
(5)本人居住状况及家庭成员构成。
(6)已婚者应比独身者优先具备入居资格。
2.租借或更换公司住宅时,需向总务部门提交公司住宅租借申请和同居人申请。
3.申请批准后,由总务科长向其本人下发租借通知书和同居许可通知书。
4.在接到公司租借通知后,租借人必须在两周内入居。否则,需向总务科长提出暂缓入居申请,延缓期限不得超出两周。
5.入居时需填写入居保证书,退居时需提交退居申请。
6.当公司住宅需拆除、维修、出让时,或住宅在构造上存在危险时,公司有权要求居住人转居。 7.居住人按公司指定期限转居时,由公司支付转居费用。 8.居住者出现下列事项时,须在指定时间内退还住房。
(1)居住者工作调动,应在接到调令后两周内退房。
(2)辞职时,应在三个月内退房。被公司辞退的职工,应在一个月内退房。
(3)本人死亡时,应在三个月内退房。
第五条 维修与改建
1.居住者需维修或改建住房时,需向公司提出正式申请。
2.主管科长受理维修申请后,应与资产管理科长协调,并进行实地调查,然后确定维修或改建方案。
3.由主管科长确定维修或改建的承包商。
4.住房维修的范围包括墙壁、地面、门窗和其他附属设施。
5.费用负担
(1)公司认可的维修费用由公司全额负担。
(2)对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损坏的修缮费用由公司全额负担。
2023年小公司管理人员制度规定优秀篇二
小公司规模虽小,但也是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小公司管理人员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条:为保证顺利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经营目标、管理目标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规章制度包括生产制度、卫生制度、考勤制度、奖惩制度、安全制度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本公司的各部门的每一个员工。
第四条:根据公司实际运作情况,定期召开生产计划、产品质量、人员培训会议。
第五条:公司每一位员工必须按公司要求参加会议
第六条:卫生管理制度
1.生产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公司要求每日做好各自岗位的卫生清扫工作,保持清洁整齐。
2.各类原材料的堆放必须有各自直接使用者负责堆放整齐、安全、卫生、清洁。
3.每台设备由直接操作者负责保养、基本维修、清扫工作。
4.必须服从公司统一安排,做好公司环境卫生工作,保证厂容厂貌的整洁。
5.食堂卫生、饮食的清洁工作由食堂炊事人员直接负责,预防食物中毒。
第七条:公司的办公用品严禁使用与本公司无关的事宜。
第八条:生产、办公场所严禁吸烟
第九条:任何员工不能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二条:工作期间,严禁串岗、离岗,出入厂物品人员必须填写出入厂证,同意核准方可进出。
第十三条:宿舍里严禁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休息,严禁打架斗殴、聚众赌博。
第十四条:必须按公司值日规定和要求清扫宿舍,保持其清洁卫生。
第十五条:严格遵守公司时间,不准迟到、早退,发现迟到、早退,视时间长短作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有事请假者,必须向负责人启示,批准同意后休假,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作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任何请假以不影响公司生产为前提,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得到公司认可后方可休假,不可强行要假。
第十八条: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任何岗位都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后果者,责任自负。
第二十条:各自岗位操作人员有责任报告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以便及时发现、排除。
第二十二条: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原材料及产成品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二十三条:平等就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奖勤罚懒。
第二十六条:按公司规定休息和休假。
第二十七条:享受劳动安全、卫生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请求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的任务和各项生产指标的义务。
第三十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执行劳动规程,按规定操作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员工有义务提高劳动技能水平
第三十三条:按民主选举获“优秀职工”者公司予以嘉奖,奖金:300元。
第三十四条:整月全勤者,奖励全勤奖,奖金100元。
第三十五条: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给予全厂通报的处分,对于通报处罚不认可的给予打扫厂区卫生处分(工作时间以外,不计报酬)。
第三十六条:员工以书面形式提出对于公司发展有利的建议,经公司领导考虑其可行性后,给予现金奖励(10—100元)。
2023年小公司管理人员制度规定优秀篇三
第一条 为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含独立法人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最高行政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责任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集团公司:按1人/100万平方米(生产能力),并不应少于4人。
工程公司、区域公司、分公司:按1人/10万平方米(生产能力),并不应少于5人。
第五条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原则上为: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为1人;
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为2人;
5—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为3人;
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与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总造价: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为1人;
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为2人;
1亿—2亿元的工程为3人;
2亿元以上的大型工程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七条 省建设厅成立“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除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和发证工作,下设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办公楼内,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
第九条 申请考核人员按以下程序报送考核资料:
(一)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考核资料,再由地级以上市向省考核办公室统一报送考核资料。
(二)省属、省管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直接向省考核办公室报送考核资料。
(三)水利、电力、交通等省直有关专业部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考核资料,再由行业主管部门向省考核办公室统一报送考核资料。
第十条 申请考核的人员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附表);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原件经审查后退回。
第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利、电力、交通等省直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考核申请人资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将报名资料以电子文档形式上传省考核办公室。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采取全省统一出题、分期分片、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人员考试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考核合格,考试题主要从建设部制定的题库中分类按比例随机抽取。考试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等,考核要点参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附件。
第十三条 省属、省管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各级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一级项目经理由省考核办公室直接组织考试;市属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水利、电力、交通等省直有关专业部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由省考核办公室分别会同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考试。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省建设厅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部统一式样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新增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原则上每年6月份进行一次,考核申报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法人单位等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和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不超过规定的分值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超过规定的分值的,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限期整改,重新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利、电力、交通等省直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规定#e#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从业、监督管理等,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有生产经营、技术管理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 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并对其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核发证及证书管理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初次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应年满18周岁,具备相应文化程度和一定安全生产知识,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其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技术职称,从事工程施工管理一年以上。
第六条 符合申请安全生产考核条件的人员,应当通过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
(三)申请在同一单位同时从事两个岗位;
(四)受到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申请人不在建筑施工企业从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业务管理能力。
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铁道、水利、交通等项目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应持有相应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所持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对申请变更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省级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三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由本人所在施工企业向原发证机关递交延期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并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继续教育不少于24学时的,发证机关可不再重新考核,其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证书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有效期满且未延续的;
(六)年龄超出相关规定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证书失效的情形。
因本条(一)(二)(三)(四)款情况,证书失效的,可在6个月内变更单位。
(一)有本规定第十七条(五)(六)款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吊销证书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发证机关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企业管理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 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将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安全教育档案。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经企业安全生产年度教育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根据企业资质、经营规模和安全生产需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施工危险程度及施工人员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企业委派制度,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七)及时、如实报告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八)企业技术负责人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组织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并负责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
(五)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对施工现场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六)发生事故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组织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四)协调配备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参与审查有关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查处安全生产问题,建立管理档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七)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领导带班制度,每月定期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第二十八条项目负责人要认真落实领导带班制度,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工程招投标、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发现的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证书颁发机关。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五)依法应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信息数据库和可供查询的官方网站。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时,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三)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或个人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30天至90天的处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的处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有关责任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造成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有关责任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终身不予申请考核,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有前款违法行为,被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暂扣期满结束后,必须重新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上岗。
第三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对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施工企业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限期补办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冒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考核。
第四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违反本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考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项目未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管理人员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不得收取费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铁道、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小公司管理人员制度规定优秀篇四
一、考核目的
为加强和提升员工绩效和本公司绩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活力,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本公司之奖惩有所依循,并使广大员工能全面遵守厂规,秉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赏罚分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而制定此考核制度。
二、考核原则
绩效考核针对员工的在厂表现为基本依据。
三、考核对象
1、考核对象为公司全体工作人员。
2、进公司不足一个月的员工及兼职、特约人员不参加考核。
四、考核方法
1.工作专业能力;
2.对工作的计划推动能力;
3.对工作的组织能力;
4.对工作上团队运用之协调能力;
5.对工作问题上的改善能力;
6.对平日工作主动积极,负责尽职的责任感;
7.自我开发能力。
〈二〉一般从业人员考核其:
1.作业效率;
2.作业品质;
3.作业配合性;
4.服从管理度;
5.出勤状态;
6.行为状态。
〈三〉考核等级通常分优秀、良好、一般、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原则上依比率分配。
〈四〉考核结果再并入出勤状况,作最后核定考核等级。
〈五〉考勤扣分:
1. 有下列情形,不得为优秀等级:
a.旷工记录。b.除公假外有其他请假记录者 c.警告三次以上者(含)
2. 有下列情形,不得为优秀、良好等级:
a.请假两日(含)以上的或迟到.早退两次(含)以上,b.记小过一次(含)
3. 有下列情形,不得为优秀、良好、一般等级:
a. 旷工一天以上三天内的,b.记小过三次者。
底分为50分
〈六〉奖励种类区分如下:
1、评分项目及分数如下:
项目:嘉奖 小功 大功 工资上调 晋级
加 10分 20分 30分.
2、在以下情况中,可以加10分:
a. 能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且没有差错;
b. 良品率指标稳步达标以上;
c.拾金不昧呈转交公司;
d.积极参与公司各项活动,表现突出的;
e.爱护公司财物,并有具体事迹者;
f.积极主动维护公司制度并有具体事迹者;
g. 主动参与各项援助工作,精神可嘉者。
3、在以下情况中,可以加20分:
a. 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进展或改革绩效者;
b. 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按时完成,表现优秀者;
c.检举重大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权益事项者;
d.参与紧急救援工作,主动承担,并处置得宜者。
4、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加30分:
a. 对主办业务有重革新,提出方案,经采用后成绩卓越者;
d.研究改善制作办法,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有显着功效者;
1、惩罚项目及惩处罚分如下:
项目 警告 小过 大过 降级 违纪辞退
扣 10分 20分30分
a. 在工作场所赤足,赤膊,穿拖鞋者;
b. 上班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工作以外之工作者;
c. 在车间吃东西者;
f. 因疏忽造成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g. 不按规定填写报表或工作记录者;
h. 上班时间私自接听私人电话者;
i. 检查或督导人员不认真执行任务者;
j. 下班后在厂内大声喧哗者;
k. 浪费材料或不爱护公物,属情节尚轻者;
l.上班时坐姿或站姿不端正者;
m. 不按规定报不良或废料者;
n. 涂写墙壁、机器设备或任意张贴文件影响观瞻者;
o. 违反其它规定,情节尚属轻微者。
3、对于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记小过并扣20分:
a. 对上级交待的任务,执行不力或处理不当者;
b. 办事拖拉、积压文件、影响工作处理不当者;
c. 在工作场所喧哗,妨害他人工作情节严重者;
d. 未经许可擅自带人入厂者;
e. 对同事恶意攻击、诬陷、作伪造,制造事端者;
f 在工作时间偷懒,睡觉,阅读书报或做其它私人事情;
g. 违反上级指示,情节尚属轻微者;
h. 在非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工作场所者;
i.言行失检、态度傲慢、经劝导仍不服从者;
j. 被指派加班,加点,借故推脱不办理请假手续者;
k. 非机械故障或原料不足因素,故意降低产量标准者;
l. 携带物品出入工厂拒绝警备人员查询检查者;
m. 放长流水,开长明灯,并与管理干部顶撞者;
n. 擅自利用公司电打私人电话者;
o. 故意拖延或借口搪塞上级指派的工作者;
p. 属警告事项,但拒绝认错者;
q. 遇到意外重大问题而隐瞒真-相,不向上级报告者;
r. 下班铃及休息铃未响前擅自停工者
4、对于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记大过并扣30分:
a. 在上班时间喝酒者;
b. 上班时间擅离岗位,影响本职工作者;
c. 报告不实,蒙蔽上级者;
d. 违反工作方法,严重影响生产或产品质量者;
e. 捏造不实记录,报表或口供蒙蔽上级者;
f. 投机取巧,牟取非份利益者;
g. 接受与职务有关的馈赠者;
h. 造谣生事,散播流言,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i. 利用公司设备制作私人或委托他人制造;
j. 拒绝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督导或无理取闹者;
k. 破坏设备,工具或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
n. 故意撕毁工厂的公告,文件者;
o. 在禁烟区内吸烟者;
p. 未经许可者,擅自进入管制区域者;
q. 有小过行为之一,经记过处分仍不知悔改且重犯错误者;
5、职工在同一年度累计有二个大过(含)以上者,可给予降级,降职处分。
6、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开除:
d. 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名誉或经济损害者;
e. 侵占公-款公物者;
g. 故意破坏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或其它公物者;
h. 在厂内聚赌或重大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i.伪造或盗用公司账单,伪造公司文件者;
j. 在同年度内记大过三次者;
k. 偷窃公司或他人财物者;
l. 在外从事第二职业或其它也非法经营活动者;
o. 违反技术操作规范或安全卫生分配调动者;
p.有记大过各款行为之一,经记大过处分后,仍不知悔改并重犯错误; q. 有本条各条款行为之一,如情节较轻,且事后尚知悔改的商议处分。
〈八〉奖惩案件的公告提报
1.受奖励或被惩罚的职工,应当按上列标准调整发当月份的工资;
3.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应处分的职工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处置。
五、本办法未涵盖的方面,由管理部根据情节之轻重适当处理。
六、所有奖惩处理按相关层级核准,并经管理部正式公告。
七、奖惩案件者须由综合部登记录入个人档案。
八、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规为准。
九、职工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其它法律法规的,送当地执法部门处理。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其它办法合并执行(出勤状态等)。
制定原则及目的
(二)收入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原则。员工的收入与公司的经济效益相挂钩,随公司经济效益的增减而变化。
(三)通过本办法,鼓励员工到艰苦岗位和技术岗位去工作,激励员工学文化、学技术,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及文化素质。逐步与劳动力市场接轨,形成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新机制。
一、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全部员工(实行年薪制者除外)。
二、 分配形式
职工收入=基本工资+津贴+岗位考核工资+年度特殊奖励
(一)基本工资
是为了保证每一位员工最低生活要求而设立,标准为270元/月。
(二)津贴
是根据员工的职称、技术等级、参加工作年限确定的。
1、年功津贴:是员工参加工作的年限,标准为3元/年。人事劳资部每年元月份对职工工龄工资进行统一调整。
2、职称津贴:是根据员工的专业技术职称,并且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而确定的。标准为:正高级200元、副高级120元、中级70元、助级40元、员级20元;在岗位的工人高级技师70元、技师40元。
(三)岗位考核工资
(1)岗位考核工资是在开展岗位分析和职位说明的基础上,根据员工所处具体岗位的'岗位特点、职务职责等基本条件,由员工所在岗位等级和岗位层级而定,体现了岗位的重要性和员工的个人价值和职业风险。
员工岗位等级是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工作环境等条件而确定,干部岗位分为四个等级,工人岗位分为六个等级。
在岗位等级相同的情况下,干部岗位根据员工干龄的长短,将岗位考核工资分为三个级别。同时根据员工个人劳动技能的高低、贡献的大小,在同一级别内又将岗位考核工资划分为三个层级,即:基础层、中坚层和骨干层。工人岗位根据员工工龄的长短,在同一级别内将岗位考核工资划分为两个层级,即:基础层和骨干层。
(2)岗位考核工资实行动态管理:一要随岗位的变动而变动,上岗则有,离岗则无,换岗则变;二要随每月公司各单位的生产情况而变动;三要与各单位制定的考核办法挂钩。岗位考核工资标准及条件见附1。
(四)年度特殊奖励
年度特殊奖励是对员工为公司发展在某一方面做出的成绩所给予的一次性特别奖励。具体核定办法见附2。
四、管理与考核
(一)加强岗位管理,严格定岗定员制度。各单位调入员工时必须控制在公司规定的定员之内。
(二)员工的岗位、职位发生变动时,应从批准的下月起,按新任岗位、职位计发岗位考核工资。单位内部临时调整岗位,岗位考核工资由单位内部考核发放。
(三)岗位考核工资考核要求
1、考核对象
(1)一般干部:按照本单位聘用一般干部岗位上的人员总数,根据员工个人劳动技能高低、贡献大小,基础层和骨干层人数所占比例分别为20%。按照员工自己的岗级、层级进入相应的岗位考核工资中。对各生产单位调度岗位上的骨干层和中坚层人员要求为大专学历或助级职称。
(2)工人:按照本单位各班组岗位上的人员总数,根据员工劳动技能、劳动数量和质量,骨干层人数所占比例为30%。按照员工自己的岗级、层级进入相应的岗位考核工资中。
对岗位上高级工资格的要求,公司未组织考核的工种一年内暂不要求。计件计时人员可将岗位考核工资全部纳入计件计时进行考核。
(3)统招大学生及公司送培学生
见习期满至五年内,随同一般干部正常考核,在同类人员中按照综合考核结果,工资标准增长比例分三档发放。
2、考核时间
半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确定后,调整兑现岗位考核工资。每年度综合考核一次,根据考核结果对不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转岗培训,空缺岗位实行公开竞聘。
3、考核要求
(1)各单位按照公司制定的各岗位能力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及人员结构,以员工个人工作能力、劳动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数量等为主要内容,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工资考核办法,报人事劳资部备案。
(2)考核工作应由单位一名主管领导、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及业务组长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必须公平、公正、客观进行。考核结果将作为各类骨干人员年度评比的主要依据。
(四)员工休假期间工资支付办法
1、员工在婚丧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标准计发。
2、员工在产假期间,前三个月工资由医保中心发放,其余月份由所在单位按医保中心的发放标准支付。
3、探亲假期间,按国务院《关于员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路费,在本人探亲假期间工资标准30%以内的部分,由本人承担,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职工在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按基本工资+津贴发放,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5、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超过6个月以上者,根据豫劳人险(1989)21号文件的规定,其病假伤假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目下按月支付病假伤假劳保工资,其标准为:工龄不满15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津贴+岗位考核工资/2的60%;满15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津贴+岗位考核工资/2的70%。所得工资数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时,应按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
6、员工在工伤医疗期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员工全月事假工资全部扣除;事假不满全月者,工资支付标准为:应发工资总额-本人日平均工资×事假天数。
(五)员工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正常工作,工资不能低于320元/月;由于单位暂时无生产任务安排休息的人员,生活费不能低于270元/月。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月支付250元/月生活费:
1、正在受审查未下结论及停职检查者;
2、有旷工行为者;
3、迟到或早退5次以上者;
4、待岗人员;
5、工作不服从分配者;
6、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者;
7、有盗窃、赌博行为者;
8、不能顶岗或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者;
9、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设备事故的责任者。
(七)受留用查看处分期间正常工作人员,按最低工资标准320元/月发放。
资和本单位的工资
总额。
五、本工资分配办法中各类人员从事本岗位工作年限的界定:一般干部按聘干年限;工人按工作年限。工龄按国家规定的参加工作时间。执行本工资分配办法低于原工资标准的人员暂按原工资标准考核,待工资提高后逐步冲减到现工资标准。
六、本工资分配办法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原工资分配办法同时停止执行。本工资分配办法如与其他文件中有关工资分配形式不符者,按本办法执行。
七、本工资分配办法解释权归人事劳资部
一、在岗位分类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有差别化的分配模式。
目前,我公司对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分配制度主要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体。为了实现分类激励,促进公司发展,将逐步完善各类分配办法。对经营管理人员,要继续坚持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制度,但要对岗位工资进一步细化分层,对绩效工资确定出明确的考核系数,从而使每位员工的角色重要程度和贡献大小体现的更为明显;对专业技术人员,由现在的岗位绩效工资的分配模式逐步向岗位工资加奖金(或提成)的分配模式过渡。每位科技人员的收入都要与自己所承担的科研任务、科研成果相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专门技能人员,实行岗位工资加计件工资的分配模式。考核时,还要考虑到技能人员的技能操作水平、完成任务的质量水平、工作进度及节约成本情况等。
二、对三类人员实行可量化的个性考核。
对经营管理人员,由原来考核做经营指标向考核人均销售收入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重大资产重组、人员结构重组等发展性指标过渡;对专业技术人员针对其所承担科研任务的数量、难度、完成的质量、效率以及自主开发新产品的能力和个人表现等制定出详细的考核标准;对专门技能人员要根据其制造产品的质量水平、数量及节约成本的多少来制定出对其考核的标准。
三、在对员工量化考核的基础上,实行收入分配“双挂钩”。
一是员工的收入水平与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公司的发展状况相挂钩,根据公司的科技创新、经济发展速度以及资金运转情况来核定员工的工资水平、绩效工资基数;二是员工的收入水平与个人承担工作任务的大小、个人的工作表现和对公司贡献大小直接挂钩。通过“双挂钩”,加大员工活性收入的构成比例,使员工的活性收入占整个收入的60%以上。
四、制定激励员工的有效政策,实现即期激励和长期激励相结合。
一是制定政策提高三类骨干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稳定骨干人员队伍;二是对连续多次被评为骨干人员者,公司实行一次性重奖制度,并提高其骨干津贴,从而达到对骨干人员的长期激励;三是根据公司承受能力,积极探索福利期权和补充养老保险等长期激励方式,从而实现长期激励目的;四是实现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制度,通过评优评先、评选科技带头人和关键技能带头人、向上一级推荐人才等办法,实现对员工的精神激励。
五、对员工收入发放渠道加强管理,实现收入唯一。
首先是员工收入渠道唯一,公司制定出收入审批政策,将所有员工的工资、资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收入的管理工作,集中由主管业务部门统一管理;其次是员工收入构成唯一,员工的收入一定要工资化、货币化、规范化。
六、公司员工工资考核办法(暂行)
一、考核目的:为加强和健全公司人才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强管理者的考核与监督,为后备干部培养提供依据,特制定此考核制度。
二、考核组成员:公司全部管理人员
三、考核对象:公司总部各部门(科室)、工程部各层级管理人员
四、考核时间:每月月底
六、考核形式:以自评和考核组成员参评相结合
七、考核内容:活动情况、例会情况、出勤情况、纪律情况、出车情况、提意见或建议情况等。
1、公司总部各部门(科室)成员由公司领导考评和员工互评为主,各工地主管亦可结合平时总部人员下到工地办事时的表现对考评结果提出相关意见,给予必要的监督。
2、工地各层次管理人员由工地主管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考评,总部领导亦可根据工地实际效益以及各方面综合因素(例如日常管理、工伤出险、设备维护等等)对工地管理人员进行联合考评。
九、考核标准
1、思想作风(8分)
采用逐减法,每位员工的满分为8分,参考《金泰工贸有限公司规章制度》,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2、职业道德(10分)
(1)忠于职守(1分)
(2)工作素质(3分)
(3)团结精神(2分)
(4)业务学习(3分)
(5)服务态度(1分)
3、工作任务及服务态度(37分)
(1)本职工作安排及完成(6分)
1)每月无工作计划扣3分;
2)每月无工作总结扣3分;
(2)工作责任心和态度(4分)
1)工作责任心强,态度好的4分;
2)较强,较好2分;
3)一般的1分;差的不给分。
(3)考勤纪律(23分)
1)无故不参加公司召开的会议一次扣5分,无故迟到、早退每次扣3
分,事先请假每次扣0.5分(除公事外),病假不扣分(要事先请假)。
2)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或态度不好的每次扣2—3分
3)无故不参加公司集体活动的每次扣5分
注:以上均由办公室记录
(4)服从安排(4分)
满分4分,有不服从上级安排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4、工作能力(12分)
(1)对所做的每项工作有计划,安排周密,方法妥当(3分)。
(2)有权衡利弊、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3分)。
(3)有妥善处理同事之间发生的矛盾及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3分)。
(4)协调本部门与其他部门关系的能力(3分)
5、工作实绩(33分)
(1)活动质量(14分)
1)活动能否把握部门工作重点(4分)。
2)工作是否有针对性(4分)
3)工作是否产生良好效果(6分)
(2)本部门工作完成情况(10分)
1)圆满完成(10分)
2)完成较好(8分)
3)完成一般(6分)
4)部分未完成(4分)
(3)工作创新(9分)
1)工作做的有创新起到良好效果(9分)。
2)较好(6分)
3)一般(3分)
十、考核的奖惩
2.本考核制度作为后备干部培养的依据。
注:本考核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小公司管理人员制度规定优秀篇五
一、目的
为节假日期间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园区的正常秩序,持续的保证服务质量,特制订节假日值班制度。
二、值班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
三、值班时间:
四、具体安排
1、综合部每月将编制详细的值班安排表,各当值人员应严格按照其执行,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者,应提前通知综合部。
2、公司经理、副经理将对值班情况予以检查,若发现当值者不在其岗或没履行值班职责,将对其季度考核予以扣分。
3、公司将对按照每天50元值班补贴的标准,对所有值班人员予以奖励。
4、值班人员需上、下午至少各一次对园区保安、清洁、绿化等全面巡查,并对值班情况、巡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值班记录表》,记录应表述清楚事情过程、处理结果及善后移交问题,并交于下轮值班人员,一般情况应在本班解决问题。值班时间已到,但处理问题还未明了时,不得离岗。
为了保证集团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公司财产安全,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现制定下列管理人员安全值班制度。
一、 值班形式和时间:
值班分日常值班、节假日值班两种形式。
值班时间:当日08:3017:30。
二、 范围:
1.根据集团网点:(重点是本公司范围内、宿舍区、食堂、办公综合大楼、公司内活动区、装卸货区域、大小厕)
三、 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公平、公正、公开。
四、 值班人员的职责:
1、值班人员值班之日必须保持手机畅通,以便于联系。
2、要认真处理好当班事宜,并做好值班记录,妥善保管、处置好来文来电、重要来访,严格做到事事有登记,件件有着落。
3、值班人员不得任意旷工或找他人替代。必须按规定时间值班,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重要任务必须离开时,应找人替代,不得出现脱岗、离岗现象。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向总经理请假。
4、值班期间值班人员不准打牌、不准聚众娱乐、喝酒和擅离工作岗位、不得带无关的人员入岗,必须做到勤巡视,勤检查,每天巡视应不少于三次,并将每次巡视情况如实填写《值班记录表》。发现特殊情况及时、果断处理,如不能处理时及时向部门主管及上级领导汇报,使情况得到及时解决。
5、值班人员须及时处理协调值班期间的突发事情,并详细做好记录。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处理的应及时联系公司领导。
导部门汇报。
7、值班人员负责监督及检查当日保卫人员的工作,必须认真遵守交接-班制度。
8、对仓库现场物料要严加看管。
9、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应根据值班任务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加强巡视,认真检查门、窗、厂区的情况,做好防盗、防火、防灾等工作。
10、值日人员需督促各区域环境卫生是否达标,不达标的记载好交接本上,由总务部经理安排部门有关人员日检查记录对不达标的是否有分区域记录在宣传栏内,是否跟进落实完成。
11、值班人员必须如实认真作好值班记录以及班后《值班记录表》交接落实工作。
12、若在值班时间内发生一些由值班人疏忽而造成的损失等,后果由值班人员负责。
13、办好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对于仓库的工作,仓库管-理-员一般要日夜守护,对于工作时间的值班也要有相关的管理制度。
1.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2.熟悉业务,认真钻研,提高业务水平。文明值班。积极妥善地处理好职责范围内的一切业务。
3.重大、紧急和超出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应及时地向上级业务指挥部门、公司领导汇报和请示,以便把工作做好。
4.加强安全责任,保守机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公司内部的情况。
5.维护好室内秩序。做到整洁卫生。禁止在工作时间大声喧华。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该室。爱护公物,杜绝浪费。
6.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互助,互相尊重。
7.遇有特殊情况需换班或代班者必须主管同意,否则责任自负。
8.按规定时间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并在交-班前写好值班记录,以便分清责任。
仓库是个储存物料的地方,从供应商进料,把物料发放给生产线都经过仓库。
仓管员主要就是负责物料的收发,其次则是储位管理(物料的归位,利于存取)和料帐管理(你的料帐一定要准确,要不生管和物控就没法作出物料订购计划而影响生产)。
一、上下班时间
二、安装指纹签到器,每日4次指纹考勤。上班前为签到,下班后为消退。
(1)凡迟到、早退不超过半小时者,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罚款10元,累计3次者,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半小时以上者,第一次罚款20元,第二次罚款50元,累计超过3次者按旷工一天处理,扣发一天工资。情节严重者,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2)上下班未按指纹者,按照旷工对待。
(3)上班期间如果需要因公外出办事,未能按时考勤者,则需在上班后补填“考勤补签单”(外地出差除外)
(4)如有迟到早退而弄虚作假填写“考勤补签单”及在指纹器中作弊者,一经发现,当事人及部门负责人每人/次罚款200元整。
(5) 每月可请假2天,半天事假到办公室填写“请假申请单”,1天事假者,由分管经理签批,特殊事假超过2天以上者,需经总经理批准。
三、保持办公环境的安静、卫生、不得在办公室内乱扔纸张、大声喧哗、并共同维护好办公楼前及楼道的公共卫生。
四、上班时间不得干私活、闲扯话、说脏话、禁止赌博。
五、中午禁止饮酒(除公司业务需要必须接待除外)如因饮酒而影响工作,部门领导应劝其先休息后上班。
六、上班期间各科室使用空调要节约用电,离开时关闭。下班后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等,做好一切安全防范工作。
七、要严格履行职责、恪守信用,做好本职工作,对外来办事人员应该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八、本制度自2015年3月9日起执行。
根据集团公司的工作特点,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公司实行休息日值班制度。
一、值班时间:公司规定的一切休息日。
二、 值班地点:集团公司秘书办公室。
三、 值班注意事项:
1、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脱岗和早退,否则按旷工处理。
2、值班员工遇有事情发生应及时先行处理。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的,应立即通报并请示有关部门负责人办理。
3、值班员工收到电文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1)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可即时处理。
(2)非职权所及,视其性质应立即联系有关部门负责人处理。
(3)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领导。
4、对待来访客人,要礼貌大方,热情周到,要问清事先有无预 约,并及时通知被找领导。
5、不准酒后上班或做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6、 下班离开时应锁门关灯,做到人离灯灭。
四、 值班人员安排:
值班人员名单由集团办公室安排后通知需值班人员。
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月26日
日前,兴元公司为了提升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值班跟班质量,进一步完善了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值班跟班制度,要求从2012年1月起,所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对井下现场所有采掘头面的立体位置关系全面掌握才能值班跟班,避免采掘工作面无计划透采空区、积水区,力争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调度室生产值班人员包括通风工区值班人员在值班前的头两天必须下井全面掌握采掘头面的前方及其上下左右关系,全面分析掌握各专业、各头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否则,不得值班跟班;采掘工区值班人员值班前的前一天必须下井全面掌握本工区采掘头面的安全生产状况,否则,不得值班跟班。
二、包括跟班队长以上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熟悉采掘工程平面图,随着井下采场每天的不断变化,每天进行分析一次,对采掘头面离采空区、积水区的高差、平距全面掌握。
三、实行责任追究。由兴元公司生产口高管不定期在调度室组织出题考试,发现对井下现场头面立体关系不明确的管理人员,先停班学习、罚款500元,再进行井口亮相。
一、工区安全生产值班,实行工区管理人员24小时轮流调度值班制度,时间从早7:00至次日早7:00。
二、值班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按三大规程和矿有关会议、文件、制度规定指挥生产,及时安排、督促处理当日生产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三、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听取各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全面了解、掌握本工区当班生产作业计划完成情况和安全情况,并按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其他人员不得代替汇报。
四、值班人员必须下早班,全面了解分管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情况,并协调、安排处理现场存在的各类问题。
五、认真总结上一班安全工作,安排下班安全工作重点及措施,组织召开好班前会、班后会,认真做好矿调度会、安全办公会等会议精神以及下发文件、通知、指示精神的传达、落实工作,并做好完整记录。
六、在发生事故时,按照事故汇报程序立即向调度室和有关部门汇报,并尽快调动一切力量,积极组织抢救工作。
七、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并准确无误的`做好各种资料台帐记录工作。
八、值班人员不得离岗,特殊情况需要离岗时,必须向矿调度值班人员请假,同时安排好其他管理人员替班。
厂 长
一、在选煤生产项目管理部领导下,负责全厂工作,完成项目部下达的生产、经营、设备、安全、综合治理、环保等项工作指标,做到文明生产。
二、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工作检查。
三、从严控制配件、材料、燃料、电力等成本支出。
四、定期召开厂长办公会、安全办公会,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五、组织实施好本厂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努力改善安全环境,实现安全生产。
六、搞好职工的生产、生活环境,做好职工薪酬考核、分配、培训及思想政治工作。
七、按时完成项目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 任 工 程 师
一、在厂长领导下,负责全厂的技术管理工作,并对选煤厂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对全厂安全生产和质量标准化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协助厂长组织落实、完善、本厂的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实施情况。
三、掌握入选煤质变化、产品要求、工艺情况、设备状态,确定合理的选煤
方案,不断改进选煤工艺,节能降耗,提高效益并对外运商品煤质量达标负责。
四、组织制定技改计划,引进和消化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设备,对全厂技术关键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五、参与编制各种应急预案,技术方案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完善和修订。负责本单位的贯标工作。
六、协助厂长做好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作。
七、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 、电修 值班长
一、在厂长的领导下,负责全厂的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修理,确保设备完好。
二、落实和完善项目部制定的各项机电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和召开各种机电会议,分析机电技术问题,对生产环节提出建设性的整改意见,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机电班组考核,制定相关的考核指标,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生产积极性。
五、全面推行设备标准化,完善质量保证控制体系。
六、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值 班厂长(副厂长)
一、在厂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当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切实贯彻执行厂下达的各项生产、行政指令,组织职工努力完成厂下达的生产任务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搞好安全生产,搞好班前安全检查,定期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制定预防措施。
四、主持非伤亡生产安全事故分析会,对发生的非生产事故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收教训,采取对策。
五、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抓好洗(选)煤个环节控制,保证产品的质量。
六、加强劳动管理,合理调配内部劳动力,加强劳动纪律,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机 修 工 长
一、在机修值班长领导下,负责当班检修、安全、设备检修、维护和保养等工作。
二、工长是当班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组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三、对当班所有设备运行状况负直接责任。
四、在检修中,带领职工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负责检修工作中安全防范措施的实施。
五、负责对本班人员检修技术进行指导,并及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机械维护方面的问题。
六、当班时,必须对生产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制止和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七、督促职工对设备进行点检,并做好点检记录。
八、负责实施对当班所需例行保养的设备。
九、协助相关人员搞好本班组安全和业务知识培训,积极开展以师带徒、岗位能手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本班组的业务技术水平。
十、参加车间每月的机电设备安全大检查和自查自纠,对于检查出的隐患应及时整改排除。
十一、负责对新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现场指导工作。
十二、发生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协助调查处理,并保护好现场,监护当事人。
十三、按时完成车间交办的其他工作。
电 气 工 长
一、在电修值班长领导下,负责本班生产、安全、设备管理和执行劳动纪律等工作。
二、工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三、对当班所有设备运行状况负直接责任。
四、在检修中,带领职工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负责检修工作中安全防范措施的实施。
五、负责对本班人员检修技术进行指导,并及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电气维护方面的问题。
六、当班时,必须对生产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制止和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七、督促职工对设备进行点检,并做好点检记录。
八、负责实施对当班所需例行保养的设备。
九、参与车间组织的机电设备安全大检查和自查自纠,对于检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排除。
十、负责对新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现场指导工作。
十一、发生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协助调查处理,并保护好现场,监护当事人。
十二、按时完成车间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 械 技 术 员
一、在厂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机械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厂的机械运行工作,在安排运行、检修的同时,要协助相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
三、负责全厂机械设备的材料、配件数量、质量管理,定期、不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技术检测、检查,分析解决机械技术问题,对生产环节提出建设性的整改意见,经批准后协助机电车间实施。
四、负责编报对业主的安全技术改造计划、备件及消耗材料计划,指导并参与机械设备的维护和检修。
五、协助领导制定各车间相关的考核指标,并贯彻执行。
六、积极开发利用新技术、新工艺。
七、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电 气 技 术 员
一、在厂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电气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负责电气设备运行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
三、负责电气设备的材料、配件数量、质量管理,定期、不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技术检测、研究。分析电气技术问题,对生产环节提出建设性的整改意见,经批准后协助机电车间实施。
四、负责编报对业主的安全技术改造计划、电气备件及消耗材料计划,指导并参与电气设备的维护和检修。
五、协助领导制定各车间相关的考核指标,并贯彻执行。
六、积极开发利用新技术、新工艺。
七、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员
一、在厂长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重点抓好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工作。
二、督促各班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指示及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检查防火、防爆的重点部位及其区域的安全状况。
电挂牌加锁”制度、高处作业措施等落实情况。
五、负责安全隐患排查,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存留备查,及时追踪隐患整改情况。
六、当发现事故时,要立即赶往现场抢险,并有保护现场、监护当事人和协助事故调查的义务。
七、负责整理各类安全管理资料,及时报送各类报表
八、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节假日、休息日、夜间值班安全生产管理 和基础管理,增强各级值班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有效控制和督导生产经营活动,及时解决处理安全生产问题和突发事件,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安全生产值班的管理。
三、职责
1、本规定由项目安全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
2、安全环保部对各单位的值班安全管理情况综合监督管理,生产管理部负责核查《值班人员签到表》,考核值班人员的值班情况。
3、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进行落实。
四、引用法规、标准
1、《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突发事件应对法》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五、工作程序
1、各单位和职能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值班人员,并做好管理,节假日、休息日、夜间值班人员名单每月底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中有关规定外执行本规定,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确保生产经营安全、稳定。
六、规定内容
责人和责任人,行使同级主管安全工作领导的职权和负领导组织责任,负责协调值班期间的各项具体事务。
2、值班人员由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对公司各分点进行巡查检查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或不规范操作,督促夜班轮班工作人员忠守职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值班人员负责协调辖属工作范围内的稳定正常生产,维护劳动纪律和工艺纪律,应具备能独立解决工作辖属内问题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接获重要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并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及时上报主要领导;负责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认真完成值班期间各项工作任务。认真学习有关应急救援预案,熟悉相关应急处置程序,对出现的问题未作出处理的在第二天向本级或上级主要负责人汇报等,认真作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
4、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集中精力抓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安全检查工作。
5、值班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章冒险作业的指令,并立即向上级值班人员报告。
6、值班人员逐级随时抽查下级值班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做出处理意见。
7、值班人员值班要做到按时到岗到位,严禁酒后上岗,不得迟到或他人代签到,玩忽职守者将从严处理。
8、值班人员因公或其他事宜不能值班时,应亲自向本单位负责人请假,由本单位安排替班人员。
9、各单位值班人员节假日、休息日、夜间通讯工具24小时必须保持畅通,当接到本单位值班人员按照有关制度要求上报的安全问题后,视情节轻重缓急应及时采取措施,以便妥善解决处理。
10、值班人员遇有突发事件可先行处理,事后报告。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的,应立即通报并请示主管领导办理。
11、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从重论处。
12、值班人员除巡检外,应在本单位休息,凡在值班期间无法取得联系者按脱岗处理。
13、各级值班人员在接到各类事故报警后,根据事故大小启动相应级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级值班人员指挥协调,调度员、值班工长等逐级组织实施。
14、各级值班人员每班对分管辖区,要深入现场,组织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检查各岗位人员的持证上岗和持票作业情况。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当时无力整改的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及时向安全环保部书面报告,并填写督察记录。
15、各级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
16、组织开展值班期间外来人员(外来施工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组织落实施工期间的各项安全措施,督察班组“安全日”活动。
17、对值班期间的检修项目或日常的抢修项目,要亲自做好安全教育、亲自做好各检修活动的风险辨识、亲自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亲自指挥和亲自监督检查。
18、值班期间各级值班人员负责办理审批本辖区内的各类票证(动火、登高、受限空间作业等),并制定各类作业活动的风险辨识,现场落实安全措施。
19、值班期间不得聚众聊天、打牌、下棋等违纪活动,违者按有关规定考核。
20、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外出时(离开工作岗位),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