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考试成绩复核申请书大全(16篇)

时间:2023-10-21 02:54:24 作者:雅蕊 专业考试成绩复核申请书大全(16篇)

在学生会申请书中,学生需要突出自己的优势和特长,以及能够为学生会带来的贡献。读一读以下低保申请书范文,你会发现如何突出自己的特殊情况和实际需求。

大学生成绩复核申请书范文

本人参加了xx大学xx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对初试中以下科目的成绩存在疑问,自愿申请对其进行复核并交纳100元/科目的费用。

考生姓名:

联系电话:。

考生编号:

复核科目代码及名称:

交纳费用:(元)。

考生本人签字:

申请日期:

成绩复核申请书

本人参加了xx大学xx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对初试中以下科目的成绩存在疑问,自愿申请对其进行复核并交纳100元/科目的费用。

考生姓名:

联系电话:。

考生编号:

复核科目代码及名称:

交纳费用:(元)。

考生本人签字:

申请日期:

大学生成绩复核申请书范文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我叫刘安荣,身份证号码:是四川省亚成驾校的一名学员,于20xx年2月11日和20xx年2月18日分别参加了两次场地技能考试,均没有通过。

第一次考试的项目为坡道起步、侧方停车、绕圆饼三项,其中侧方停车时车身出线,压了两个圆饼而没有通过;第二次为补考侧方停车和绕圆饼,其中侧方停车没有问题,但又轧两个圆饼而仍然没有通过考试。

对于第一次考试没有通过,我没有理由,因为侧方位停车本是没有悬念的,只是看错了杆,是本人疏忽大意而致,轧了两个圆饼是因技术不佳造成的。

对于第二次考试没有通过,我提出一点意见:

1、公安机关对驾驶证申请人提供考核是依法行使行政权,赋予申请人驾驶资格的行政行为,应当遵循行政行为的一般原则。

据我所知,在最近较长一段时间里,场地考试均没有进行圆饼、单边桥这两项考试,至少2月4日和2月18日的这两次场地考试没有进行圆饼、单边桥的抽考。

为什么2月11日这天突然要进行圆饼的考试呢?并且是当天进了考场才知道要抽考的。

这样有违行政行为公平原则!

2、对于第二次考试轧两个圆饼,我也有意见:

根据《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八)通过连续障碍。

1、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不合格;。

2、车轮驶出边缘线,不合格;。

3、车轮轧路边缘线,每次扣20分;。

4、轧一个圆饼,扣20分;。

5、碰、擦一个圆饼,扣10分。”之规定,本人前后轮都轧了第四个圆饼,并没有碰擦其他圆饼,应当为“只轧了一个圆饼”,仅该扣20分,而考试员(没有警号,没穿警服)说只要是两个轮子轧了就算是轧了两个圆饼------本人当场向考试员说明了这种情况只算轧一个圆饼的,但他没有听取我的申辩,依然按他所讲扣了40分。

综上,肯请所领导对本人考试经过进行调查,对本人考试情况进入复核。

给申请人一个公正的答复。

大学生成绩复核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复核请求:

1、恳请贵部核查卷一、卷二、卷三答题纸是否属于申请人,成绩合成、录入是否准确,复核此三卷应得分。

2、恳请贵部核查券四成绩录入、合成是否准确;复核卷四应得分。

3、恳请贵部予以书面通知复核结果。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杭州区考生。于20xx年9月11日,12日在杭州市开元商贸职业学校长德校区参加贵办组织的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号码为:xxxxxxxxxxx,申请人现查询得分卷一至卷四依次为xx、xx、xx、xx,总分计xxx,此为申请人第二次参加司法考试,距司法部部商最高院、最高检后所公布的答案的估分与实际成绩相差巨大。

申请人对卷四科目考试成绩有疑义,主要理由是:卷四系人工阅券,成绩合成、录入等均由人工完成,工作量大,难免偏差。

申请人对卷一、卷二、卷三科目考试成绩亦存有疑义,主要理由是前三券虽系机器阅读,但在系统录入、核校等方面仍由人工辅助完成,工作量大,难免偏差。

且就前三卷微机读卡阅卷,鉴于技术本身即利用红外线感应炭(石墨)技术存在各种误读的可能,申请人亦存有疑义。申请人考试时被要求使用2b铅笔进行填涂,并被“电脑读卡设备”进行“阅卷”。读卡设备“读卷”时通过炭对红外线的敏感反应两项指标:指标一,铅笔中炭(石墨)的浓度;指标二,被涂黑区域的面积的大小。正是根据这两项指标对申请人的答题做出判断。但正是这种看似快速的阅卷方式却存在明显误判的可能,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1、申请人考试时被要求使用2b铅笔,但却未被提供2b铅笔,尽管被收取220元考试费,而一支2b铅笔的市场价只有2元左右,因此申请人只能去市场另行购买并使用,但市场上的2b铅笔却充斥大量假货或不合格商品(详见附件证据,新闻报道等),部分铅笔中碳浓度不达标,达不到“电脑读卡设备”“阅卷”要求。

中国制笔协会副秘书长陈三元告诉《北京科技报》,“现在虽然一些用假冒的2b铅笔涂写的答题卡阅卷机也能够识别,但是制假者由于缺乏严格的统一质量标准,其生产的铅笔质量并不稳定,他们的铅笔也许某一支的识别率可以达到100%,而另外一支的识别率就只有80%,中国制笔协会的专家曾经做过一个实验:他们用真、假2b铅笔在满分为100分的三张答题卡上分别规范填涂了相同的标准答案,让阅卷机进行判分。结果,真2b铅笔填的答题卡得了100分,而假2b铅笔填的答题卡分别得了99分和87分,并且单读识别和连续识别得出的结果都是如此。”(详见附件证据,新闻报道等),而申请人考试用铅笔经证实,其中确有一支属不合格商品,铅笔的浓度太浅,接近h级别的铅笔。因此涂出来的笔迹就会稍淡,光标阅读机极有可能将申请人用此铅笔(考试中共有三支铅笔,部分题使用此铅笔)涂得比较淡的答案忽略而当作没有选,“误解”申请人的正确答题意图,从而导致指标一所欲反应的申请人对答案的选择出现误判。

2、针对指标二,考试时申请人被要求按照答题卡填涂“格式。

”进行填涂,且同时既被告知要“涂满”,又被告知“不能超出填涂方框”,而格式例为印刷式,在事实填涂过程中,人工不可能完整的涂画出被告知的印刷式格式例。而在上述前提下申请人在考试时并未被告知“涂黑面积”确切大小才能符合“电脑读卡设备”阅卷要求,即便是现在,申请人亦不得知“涂黑面积”的恰当大小能符合“电脑读卡设备”阅卷要求。而这是国家司法考试,并非美术学院招生,即便是美术学院招生,也难有几个人涂画出完美的.“格式”例。因此,考试时被告知的填涂方式本身必然导致申请人的答题意图被“电脑读卡设备”误判。

3、申请人部分题目在重新思考、检查后需要更正,或由于位置填涂错误而需要擦掉重改,因此修改是必然的。但因铅笔浓度及答题卡设置空间等原因,包括题与题设置间隔、选项与选项之间设置的间隔过小等原因。当再要擦掉时就会很难完全擦干净,再用力擦的话,就很有可能会把答题卡擦破,这样一个“错误”的痕迹就留在了答题卡上,光电阅读机在扫描的时候,就“可能”把这一痕迹识别出来而错误地认为申请人的答案是错误的,从而导致其对申请人答案的误判。

4、若答题卡在交卷后被折叠、弄脏、或部分位置被其他异物覆盖(比如相邻两张答题卡的上一张背面粘有异物)、弄破等,导致机器无法读卡或错误读取部分信息,难免偏差。

基于以上四点,仅进行“电脑读卡设备”阅卷,而对于前三卷非零分试卷不予复核的权利,难免偏差。

综上,难免偏差,基于“小概率事件必然发生”,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申请人特申请成绩复核,恳请贵部予以处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成绩复核申请书范文

以武汉科技大学为例,依据《武汉科技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成绩公布后,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申请查阅试卷。学生查阅试卷,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武汉科技大学试卷复查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报开课单位批准后,由开课单位组织专人复查。

一般成绩审查严格,复查成功率不高。

查阅试卷原则上只允许查阅上一学期的试卷,查阅时间在每学期的开学初进行,其它时间一般不受理学生的试卷查阅申请。查阅结果应由开课单位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及时告知学生。对确有错误的,应由任课教师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学生成绩更正表》,经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予以更正。

成绩复查内容:

1、客观题科目原则上不查分。(参加考试但成绩为缺考的除外)。

2、主观题成绩复查仅复核有无漏评,计分、登分是否准确,是否有违纪记录或其它异常情况等,不对试卷进行重评。

3、对勘察设计各专业和注册建筑师有关科目采用答题卡作答后对合格人员进行复评的科目,只受理进入复评人员的复查申请。

4、复查试卷的内容包括:应考人员的相关信息是否准确;登分、核分是否正确;有无漏改、错改;是否有违纪记录或者其它异常情况等。对主观题评卷的宽严幅度不在复查范围之内,不作为变更成绩的依据。

5、各省组织评阅的科目,由各省负责成绩复查工作。

成绩复核申请书

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我叫刘xx,身份证号码:是xx省亚成驾校的一名学员,于20xx年2月11日和20xx年2月18日分别参加了两次场地技能考试,均没有通过。第一次考试的项目为坡道起步、侧方停车、绕圆饼三项,其中侧方停车时车身出线,压了两个圆饼而没有通过;第二次为补考侧方停车和绕圆饼,其中侧方停车没有问题,但又轧两个圆饼而仍然没有通过考试。

对于第一次考试没有通过,我没有理由,因为侧方位停车本是没有悬念的,只是看错了杆,是本人疏忽大意而致,轧了两个圆饼是因技术不佳造成的。

对于第二次考试没有通过,我提出一点意见:

1、公安机关对驾驶证申请人提供考核是依法行使行政权,赋予申请人驾驶资格的行政行为,应当遵循行政行为的一般原则。

据我所知,在最近较长一段时间里,场地考试均没有进行圆饼、单边桥这两项考试,至少2月4日和2月18日的这两次场地考试没有进行圆饼、单边桥的抽考。为什么2月11日这天突然要进行圆饼的考试呢?并且是当天进了考场才知道要抽考的。这样有违行政行为公平原则!

2、对于第二次考试轧两个圆饼,我也有意见:

根据《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八)通过连续障碍。

1、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不合格;。

2、车轮驶出边缘线,不合格;。

3、车轮轧路边缘线,每次扣20分;。

4、轧一个圆饼,扣20分;。

5、碰、擦一个圆饼,扣10分。”之规定,本人前后轮都轧了第四个圆饼,并没有碰擦其他圆饼,应当为“只轧了一个圆饼”,仅该扣20分,而考试员(没有警号,没穿警服)说只要是两个轮子轧了就算是轧了两个圆饼------本人当场向考试员说明了这种情况只算轧一个圆饼的,但他没有听取我的申辩,依然按他所讲扣了40分。

综上,肯请所领导对本人考试经过进行调查,对本人考试情况进入复核。给申请人一个公正的答复。

考生本人签字:

申请日期:

大学生成绩复核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我叫刘安荣,身份证号码:是四川省亚成驾校的一名学员,于20xx年2月11日和20xx年2月18日分别参加了两次场地技能考试,均没有通过。

第一次考试的项目为坡道起步、侧方停车、绕圆饼三项,其中侧方停车时车身出线,压了两个圆饼而没有通过;第二次为补考侧方停车和绕圆饼,其中侧方停车没有问题,但又轧两个圆饼而仍然没有通过考试。

对于第一次考试没有通过,我没有理由,因为侧方位停车本是没有悬念的,只是看错了杆,是本人疏忽大意而致,轧了两个圆饼是因技术不佳造成的。

对于第二次考试没有通过,我提出一点意见:

1、公安机关对驾驶证申请人提供考核是依法行使行政权,赋予申请人驾驶资格的行政行为,应当遵循行政行为的一般原则。

据我所知,在最近较长一段时间里,场地考试均没有进行圆饼、单边桥这两项考试,至少2月4日和2月18日的这两次场地考试没有进行圆饼、单边桥的抽考。

为什么2月11日这天突然要进行圆饼的考试呢?并且是当天进了考场才知道要抽考的。这样有违行政行为公平原则!

2、对于第二次考试轧两个圆饼,我也有意见:根据《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八)通过连续障碍:

1、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不合格;。

2、车轮驶出边缘线,不合格;。

3、车轮轧路边缘线,每次扣20分;。

4、轧一个圆饼,扣20分;。

5、碰、擦一个圆饼,扣10分。”之规定,本人前后轮都轧了第四个圆饼,并没有碰擦其他圆饼,应当为“只轧了一个圆饼”,仅该扣20分,而考试员(没有警号,没穿警服)说只要是两个轮子轧了就算是轧了两个圆饼——本人当场向考试员说明了这种情况只算轧一个圆饼的,但他没有听取我的申辩,依然按他所讲扣了40分。

综上,肯请所领导对本人考试经过进行调查,对本人考试情况进入复核。

给申请人一个公正的答复。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大学生成绩复核申请书范文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联系手机: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陈男21岁浙江xx人、

家庭住址:xx县xx镇xx村154号。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20xx]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17日1时许,申请人驾驶浙xxxxxx号大型卧铺车,从福建省石狮开往xxx方向,途径104国道线xx县xx镇xxxxx路段,在车辆临近被申请人大约2米距离时遇被申请人突然自左向右横穿公路,造成采取无法避及无法预见事故的紧急措施后,仍以致被申请人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请人认为:20xx年1月17日1时许,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在于被申请人突然加速横穿公路的行为,被申请人它的违法之处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上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很显然,本次事故是被申请人在有意识地在横穿公路时,是在车辆临近行人距离约2米时突然加速横穿公路而导致申请人采取措施来不及,车头碰撞到被申请人而发生的事故。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引起的原因。

(2)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应当避让”。的规定,因为这条规定是在车辆车辆可控制的安全区行驶的情况下适用,而并不适用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的行为。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这是任何人是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避让和无法克服的,并不是申请人思想麻痹而导致的,所以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申请人套上这一条法律是错误的。

(3)申请人没有超速行驶,是在规定的正常的行驶速度,当时发生事故准确时间是20xx年1月17日1:05:07,这是当时车辆上gps卫星定位系统测出的,当时行驶速度是65.95公里/小时。(附:提供原始当时在xxxx集团信息中心测试的卫星定位数据库资料作为证据)。申请人并没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而事实上车辆正常行驶即速度在65.95公里/小时,车辆可控制非安全区内应大于2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的标准推算:车辆以8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56米,车辆以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42米,而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2米突然横穿公路,根据计算行驶速度65.95公里/小时,(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应是45米,显然是无法躲避和采取任何措施能避免的。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是具有严重的过错,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主要责任。这是完全颠倒黑白的事故认定,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20xx]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此致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林xx。

大学生成绩复核申请书范文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明公交认字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明公交认字()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系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是此次交通事发生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不符,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xxx的行为造成的。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当申请人在视线内看到被申请人时,采取鸣笛、并减速措施,但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又突然窜出,以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较小摩擦后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可见其已经预见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要通过马路、且采取了减速避让措施,但被申请人并没有采取避免与车体发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进,而是突然窜出,很明显,被申请人明知有危险存在,不但不采取措施规避,反而突然窜出,增加了发生事故的机率,如果被申请人也和申请人一样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发生。因此,本事故的发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为造成的。

二、该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与事实不符。本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行驶车速差较慢,且采取了鸣笛、减速有效避让措施,发生摩擦后,被申请人就此倒地,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与被申请人摩擦处也是只有较小损坏。而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显然与事实不符,试想:如果申请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请人应该已经被车辆撞出较远的距离,怎么可能就在车旁倒地;而且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较小损坏程度也恰好印证了申请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击力度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在视野内发现被申请人欲强行横穿马路时,也采取了鸣笛、刹车措施。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措施,而被申请人在未确认安全后以较快速度强行通过事故路段,使申请人根本无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让措施,才导致本事故的发生,被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消“明公交认字()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此呈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大学生成绩复核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赵xx,男,1965年01月03日生,xx省曲靖市人,现住xx省曲靖市xxxx小区,身份证号53220xxxxxxxxx,准驾车型“b1”类机动车,档案号530300xxxxxx,系“云d-xxxxx”轿车驾驶人。

被申请人:杨xx,男,1983年5月05日生,xx省怒江州泸水县人,系怒江州xx局职工,身份证号53332xxxxxxx,准驾车型“b,2”类机动车,系“云qxxxxx”小型三菱越野车驾驶人。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00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00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云qxxxxx车驾驶人员杨xx未按安全速度行驶,在无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占用我方道路强行超车造成的。云龙县交警大队xx中队经过调查后,于20xx年11月3日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xx(云qxxxxx)违反超车规定,负第一次事故主要责任,认定赵xx(云d-xxxxx)负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认为,此次事故责任完全在于杨xx(云q-xxx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后车应当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应认定杨晓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

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与事实不符。

三、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证据不足。

该事故认定书裁明“该路段限速标志为40公里/小时”,并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界定超速与否的唯一依据,而该事故发生路段在事故发生前,道路右侧边缘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

1、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再次认真对该路段,省道二级路s-228(瓦贡)线、瓦窑镇零公里开始至30公里处(0-k30+00米)事故路段进行核查,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第二款: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因此,由于该事故发生路段没有明显的限速标志,据以认定申请人超速的依据不明。

2、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依据相关法规不能认定为超速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该事发路段应该属于上述第(2)项之规定,限速为每小时70公里。据此申请人每小时58公里的车速应该属于安全车速,不应该认定为超速。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请人杨xx在道路路面潮湿的情况下,在无充足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超速(超过70公里)行驶,强行超车,并且超过该路段最高行驶速度70公里/小时,达到每小时78公里,是造成该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不存在超速行驶的情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销“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此呈。

xx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赵xx。

20xx年03月25日。

注册会计师考试怎么申请成绩复核

答: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工作,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工作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成绩复核工作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成绩复核仅限于复核考生答卷是否存在分数的错登、错加等,原则上不再重新评阅答卷。复核结果只向考生提供所复核科目的客观题成绩、主观题成绩和总成绩。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考生不得再次申请复核。

第五条考生可以在考试成绩发布后第5个工作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提出成绩复核申请。

第六条财政部考办应当在考生成绩复核申请结束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进行成绩复核,并公布成绩复核结果。考生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查询系统查询成绩复核结果。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3日起施行。2012年8月28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财考〔2012〕5号)同时废止。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

本站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根据国家政策为考生们提供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欢迎大家前来参考阅读,希望对考生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能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工作,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成绩复核工作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成绩复核仅限于复核考生答卷是否存在分数的错登、错加等,原则上不再重新评阅答卷。复核结果只向考生提供所复核科目的客观题成绩、主观题成绩和总成绩。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考生不得再次申请复核。

第六条财政部考办应当在考生成绩复核申请结束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进行成绩复核,并公布成绩复核结果。考生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查询系统查询成绩复核结果。

成绩复核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于20xx年3月24日收到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20xx】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xx】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申请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20xx年3月1日16时许,申请人驾驶系桂r100pp中型自卸货车由廷水方向往西乡方向行驶,被申请人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轻便两轮摩托车从西乡方向往廷水方向行驶,行至沙廷路和321国道交汇处,因被申请人逆行且操作不当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申请人驾驶的桂r100pp号中型自卸货车后轮发生擦挂,导致被申请人身体右侧与申请人驾驶的货车右后轮相撞,造成被申请人肋骨骨折和右面部受伤,住院14天,因被申请人的亲属拒绝手术导致被申请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依法迅速拨打110报告了情况,并及时将被申请人送往西乡县沙河镇医院包扎后又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

二、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事实存在如下错误。

1、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和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是相向而行,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认定为同向而行。

2、被申请人的受伤的部位均是在身体右侧,如果是同向行驶,被申请人所受的伤只能在身体左侧,不可能在身体右侧。

3、申请人是正常驾驶没有占道,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申请人“过于靠边占道驾驶”。

4、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的前五天刚在西乡县西镇汽车修配厂进行了保养,其制动性能完全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5、被申请人不是行人,而是无牌照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发生事故时,被申请人驾驶该车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相向而行,并不是同向行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违背事实的认定被申请人是“推扶轻便两轮摩托车”。

6、被申请人是驾车碰撞在申请人驾驶车辆的后轮上,而不是右前轮,是碰伤,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为右前轮于摩托车后货架相擦挂,右后轮碾压致伤。

三、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申请人不负责任的结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

1、《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申请人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违反了上述规定。

2、《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发生事故时被申请人驾驶摩托车行驶在道路左侧,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作出的【20xx】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起事故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之规定,特申请复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马某。

20xx年五月五日。

成绩复核申请书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

2、恳请贵部核查券四成绩录入、合成是否准确;复核卷四应得分;

3、恳请贵部予以书面通知复核结果。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杭州区考生。于xx年9月11日,12日在杭州市开元商贸职业学校长德校区参加贵办组织的xx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号码为:xxxxxxxxxxx,申请人现查询得分卷一至卷四依次为xx、xx、xx、xx,总分计xxx,此为申请人第二次参加司法考试,距司法部部商最高院、最高检后所公布的答案的估分与实际成绩相差巨大。

申请人对卷一、卷二、卷三科目考试成绩亦存有疑义,主要理由是前三券虽系机器阅读,但在系统录入、核校等方面仍由人工辅助完成,工作量大,难免偏差。

且就前三卷微机读卡阅卷,鉴于技术本身即利用红外线感应炭(石墨)技术存在各种误读的可能,申请人亦存有疑义。申请人考试时被要求使用2b铅笔进行填涂,并被“电脑读卡设备”进行“阅卷”。读卡设备“读卷”时通过炭对红外线的敏感反应两项指标:指标一,铅笔中炭(石墨)的浓度;指标二,被涂黑区域的面积的大小。正是根据这两项指标对申请人的答题做出判断。但正是这种看似快速的阅卷方式却存在明显误判的可能,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1、申请人考试时被要求使用2b铅笔,但却未被提供2b铅笔,尽管被收取220元考试费,而一支2b铅笔的市场价只有2元左右,因此申请人只能去市场另行购买并使用,但市场上的2b铅笔却充斥大量假货或不合格商品(详见附件证据,新闻报道等),部分铅笔中碳浓度不达标,达不到“电脑读卡设备”“阅卷”要求。中国制笔协会副秘书长陈三元告诉《北京科技报》,“现在虽然一些用假冒的2b铅笔涂写的答题卡阅卷机也能够识别,但是制假者由于缺乏严格的统一质量标准,其生产的`铅笔质量并不稳定,他们的铅笔也许某一支的识别率可以达到100%,而另外一支的识别率就只有80%,中国制笔协会的专家曾经做过一个实验:他们用真、假2b铅笔在满分为100分的三张答题卡上分别规范填涂了相同的标准答案,让阅卷机进行判分。结果,真2b铅笔填的答题卡得了100分,而假2b铅笔填的答题卡分别得了99分和87分,并且单读识别和连续识别得出的结果都是如此。”(详见附件证据,新闻报道等),而申请人考试用铅笔经证实,其中确有一支属不合格商品,铅笔的浓度太浅,接近h级别的铅笔。因此涂出来的笔迹就会稍淡,光标阅读机极有可能将申请人用此铅笔(考试中共有三支铅笔,部分题使用此铅笔)涂得比较淡的答案忽略而当作没有选,“误解”申请人的正确答题意图,从而导致指标一所欲反应的申请人对答案的选择出现误判。

2、针对指标二,考试时申请人被要求按照答题卡填涂“格式”进行填涂,且同时既被告知要“涂满”,又被告知“不能超出填涂方框”,而格式例为印刷式,在事实填涂过程中,人工不可能完整的涂画出被告知的印刷式格式例。而在上述前提下申请人在考试时并未被告知“涂黑面积”确切大小才能符合“电脑读卡设备”阅卷要求,即便是现在,申请人亦不得知“涂黑面积”的恰当大小能符合“电脑读卡设备”阅卷要求。而这是国家司法考试,并非美术学院招生,即便是美术学院招生,也难有几个人涂画出完美的“格式”例。因此,考试时被告知的填涂方式本身必然导致申请人的答题意图被“电脑读卡设备”误判。

3、申请人部分题目在重新思考、检查后需要更正,或由于位置填涂错误而需要擦掉重改,因此修改是必然的。但因铅笔浓度及答题卡设置空间等原因,包括题与题设置间隔、选项与选项之间设置的间隔过小等原因。当再要擦掉时就会很难完全擦干净,再用力擦的话,就很有可能会把答题卡擦破,这样一个“错误”的痕迹就留在了答题卡上,光电阅读机在扫描的时候,就“可能”把这一痕迹识别出来而错误地认为申请人的答案是错误的,从而导致其对申请人答案的误判。

4、若答题卡在交卷后被折叠、弄脏、或部分位置被其他异物覆盖(比如相邻两张答题卡的上一张背面粘有异物)、弄破等,导致机器无法读卡或错误读取部分信息,难免偏差。

基于以上四点,仅进行“电脑读卡设备”阅卷,而对于前三卷非零分试卷不予复核的权利,难免偏差。

综上,难免偏差,基于“小概率事件必然发生”,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申请人特申请成绩复核,恳请贵部予以处理。

此致

考生本人签字:

申请日期:

成绩复核申请书范文

提交申请需要出示顺利完成高中学习的证明,必须要是正规的三年高中学习,没有私立和公立的区别,大家只要参加完高考之后,才拥有直接递交申请的资格。

此前是接受高二结业后的申请的,但是这部分申请者的比较低,而且只能够进入预科学习,不能够直接开始学士专业课程的学习,对大家来说还是比较浪费时间的。

二、成绩要求。

这里需要出示两份成绩,一个是大家高二会考的成绩单,需要保证没有不通过的科目,这部分是没有办法补考的,所以一定要重视起会考的准备,如果申请的时候高考分数出来了也可以一起提交。

另一个就是大家在学校的大型考试的平均成绩,需要换算成绩点的形式,既要有整体的考试成绩单,也要有gpa的分数表,同样要求不能够有不及格的科目成绩。

三、语言要求。

本科阶段的学习,大部分的学校和专业,都只开设了俄语授课,所以大家还需要学习俄语,官方考试证明虽然没有强制的要求,但是大家入学需要达到标准,所以很多学生需要先进入预科学习。

不过在国内也是有专业的培训班的,大家如果想省钱的话,可以在国内接受提升的学习,可以利用起在国内的空余时间,入门会比较难,但是后续的学习会很容易。

四、材料要求。

基础的文书准备是不能够缺少的,因为大家需要说明自己的基本情况,并且还要展示出能力的优势,所以建议大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写作,会更有优势。

艺术专业的申请者需要重点准备自己的作品集,学校一般会给出主题,大家进行创作;商科等专业的申请则要有相关的实习的经验,要出示单位的证明。

成绩复核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信访秩序,根据xxx《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复查(复核),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书面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向原处理(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核),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以下简称复查复核)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公正、公开,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履行复查复核职责的行政机关是复查复核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本部门承担复查复核日常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其有关工作部门对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进行审查。

第六条。

各级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复查复核机构依法办理复查复核申请,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复查复核工作人员,保证与复查复核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

复查复核机构受理复查复核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复查复核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2

第二章复查复核范围。

第八条。

信访人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有权处理(复查)的行政机关作出书面处理(复查)意见后,信访人仍不服,可以申请复查(复核):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申请复查复核的范围:

第三章复查复核申请。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人是申请人,原处理(复查)机关是被申请人。

多人提出同一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依法委托1至2名具有代理资格的代理人参加复查复核。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向复查复核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申请人接触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复查复核机构。

第十二条。

申请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4(四)属于复查复核的范围,且属于接受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人在复查(复核)申请中提出新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另行提出。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复查(复核)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五)申请的日期。

申请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时应当提交原处理(复查)意见书、身份证明、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复查复核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5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意见的,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复查。

申请人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权受理的,申请人只能向其中一个提出。

第四章复查复核受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其他部门,应自收。

6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移送有权受理的复查复核机构。

第十六条。

复查复核机构收到复查复核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在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复查复核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复查复核办理期限。

第十七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都收到复查或复核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受理机关。

第十九条。

受理后发现复查复核工作人员与被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或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回避的具体操作程序适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规定。

7

第五章复查复核办理第一节。

第二十条。

复查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原处理(复查)意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政策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

复查复核机构审查时,应当听取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被申请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其有关工作部门审查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指定审查函及相关材料后15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加盖本工作部门印章的复查(复核)建议意见书。

第二节调查、勘验、鉴定、专家论证。

第二十三条。

复查复核机构办理复查复核申请时,认为有必要调查、勘验,或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证据申请复查复核机构调查、勘验的,复查复核机构可以进行调查、勘验。

第二十四条。

复查复核工作人员调查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现场调查、勘验时,复查复核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任何人员出示有关证件表明身份。

8复查复核工作人员对调查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

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涉及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申请鉴定并承担相关鉴定费用的,复查复核机构可以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复查复核机关可以成立复查复核信访事项专家论证小组,就重大、复杂、疑难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组织专家审查论证。

第三节。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xxx、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复查复核机构负责人指定。听证的具体操作程序使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规定。

第四节和解、调解。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可以与被申请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自行和解。

复查复核机构可以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调解。

原处理(复查)机关可以组织申请人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

9调解。

第三十条。

和解或调解达成书面协议的,复查复核机关不再作出复查(复核)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信访程序终结。

和解或调解未能达成书面协议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复查(复核)意见。

第五节。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在复查(复核)意见作出前自愿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经复查复核机构审查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信访程序终结,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但是,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撤回复查(复核)申请违背真实意思表达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复查复核机构受理复查(复核)申请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案件的,决定驳回复查(复核)申请。

复查复核机构受理复查(复核)申请后,发现原处理(复查)机关受理错误的,决定撤消原处理(复查)意见,并驳回复查(复核)申请。

第三十三条。

复查复核机关经过审查,原处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原处理(复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变更、部分变更;或者撤消、部分撤消并责令重新办理:

10(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适用依据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五)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未作出书面答辩或未提交作出原处理(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处理(复查)意见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消。

第三十四条。

责令重新办理的,被申请人应该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复查)意见,且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理(复查)意见内容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意见。因违反法定程序被责令重新办理除外。

第三十五条。

复查(复核)意见应当自复查复核机构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复核)期间举行听证、鉴定、勘察、专家论证、指定审查、和解、调解的,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但是,专家认证、指定审查、和解、调解程序单独适用的时间不得超过15日,合并适用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20日。

复查复核机关作出复查(复核)决定,应当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并加盖复查复核机关印章或复查复核专用章。

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原处理(复查)情况、复查复核机关查明的事实、作出复查(复核)。

11意见的法律政策依据和理由、复查(复核)意见。复查意见书应告知申请人复核的权利,复核意见书应告知申请人复核意见为信访终结意见。

信访人对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六节。

送达、归档。

第三十六条。

复查复核机构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复查(复核)意见书等有关文书。

送达的具体操作程序参照《xxx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复查复核机构应当将信访事项终结意见报上一级复查复核机关备案,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

第三十七条。

复查(复核)有关文书资料应及时整理、装卷、归档,装卷顺序为:复查(复核)意见书,呈审单,受理审批表,协调会议记录、听证记录、调查笔录、电话笔录等工作记录,指定审查函,复查(复核)建议意见书,复查(复核)申请表、申请书,原处理(复查)意见书,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其他资料,送达回证。

12。

第六章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加强对其复查复核机构履行复查复核职责的监督。

复查复核机构在复查复核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下级复查复核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组织业务培训。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复查复核工作责任制,将复查复核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范围。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理(复查)意见被上级撤消后拒不改正的;(三)拒不执行上级复查(复核)意见的;(四)未按规定作出复查(复核)建议意见书的。

第四十一条。

信访人对已终结的信访事项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

13理由重复或者越级信访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复查复核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复查复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向其有权处理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申请复查。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日”指工作日,“以上”“以内”包括。

14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