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机要保密局总结(精选9篇)

时间:2023-10-09 05:07:01 作者:书香墨 最新机要保密局总结(精选9篇)

围绕工作中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问题进行的专门性总结,总结某一方面的成绩、经验。那么,我们该怎么写总结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总结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机要保密局总结篇一

一、把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办公室日常保密工作,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检查。

二、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密纪律,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私人交流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不在没有保障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不通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传真、电报、邮政、电子设备传递、擅自翻印、复印秘密文件;不准任意携带密件外出,避免丢失、被窃。工作人员调动时,要及时办理密件移交手续,做好防范工作,堵塞失、泄密漏洞。

三、召开具有一定密级内容的会议,会前要对会场的录音、扩音设备进行保密检查,禁止使用无线话筒代替有线扩音设备。

四、会议中使用的秘密文件、资料严禁乱发,会议上的讲话未经领导本人同意不得随便印发,召开带秘级会议,要指定专人记录管理处理秘件,需要发文的要通过机要发送。

五、秘书在起草文件时,如涉及到保密内容的文件不论是草稿,还是正式文稿,应标明秘密字样,不得擅自抄录和摘记秘密文件资料,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电、资料。

六、在印刷秘件时要进行登记,严禁个人保留和抄录外传。

七、在机要科室、部位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备,确保党和国-家-机-密的安全。

八、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收发涉密文件有登记,查阅涉密文件档案有手续,妥善保存涉密公文和档案,涉密公文办完或档案查阅后,要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九、涉密的电子设备、通信和办公自动化系统要符合保密要求,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技术防范和管理措施。

十、没有存档价值和保存必要的涉密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才可定期销毁。

十一、一旦发生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认真查处并采取补救措施,分析原因,总结教训。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保证我镇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党委、政府应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五条各部门人员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保密机构

第六条在镇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党委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保密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明确一名主任分工负责。配备专职保密员,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保密工作由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同时设兼职保密干事。各级保密组织的成员和各单位的保密员如有变动,要及时增补,使之健全。

第八条保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对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保密委和同级党委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制定修订学院的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密、泄密事件者,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通报,直至报请惩处。

(四)、负责审定我镇的定密、调密范围和项目,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五)、负责指导、检查本单位的涉外、科技、机要、通信、宣传报道、会议、文书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第九条国家秘密的确定

(一)、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另发、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二)、镇党委、政府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知悉人员,同时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日常工作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四)、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请示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九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即时变更。

第十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延长或缩短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决定,也可以由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定密工作的承办、审核、批准密级的确定由涉及秘密的相关业务部室制定人员具体承办,部室负责人审核,保密办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保密办公室应建立台帐制度,及时纪录各处室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十五条所有秘密载体,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私有。工作需要,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妥善保管。涉密人员工作变动或退休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属于绝密事项的秘密载体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限定直接需要部门的有关人员或专人使用。

第十七条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八条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九条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保密办负责人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镇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二十条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制秘密载体,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

(二)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二十一条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条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确因工作需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二十三条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第二十四条销毁秘密载体,应登记造册,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后,送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场所集中监销。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五章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涉密人员必须符合保密工作基本要求,上岗前由办公室对其进行保密法制和保密知识教育。

第二十六条涉密人员在岗期间,要对其政治态度、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定期考察,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要及时调离。

第六章涉密会议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应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明确规定出席、列席范围,并认真执行签到制度。会议主持人在会前要向与会人员宣布保密纪律,与会者要严格遵守。

第二十八条各种工作会议,凡讨论、决定的问题属需要保密的,在未传达或正式发文和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二十九条会议印发的密级文件,会议期间应指定专人管理,文件应注明密级、统一编号,并予以登记。会议结束前,要把应收回的文件全部收回,妥善处理;准许带回的文件,要附文件目录单,并要求与会者将带回的文件和目录登记、保管。

第三十条会议传达涉密内容,应规定传达的内定、范围、时间,与会者不得违反。

第三十一条有涉密内容的会议,与会者要记在保密手册或专用的记录本上,会后要严格保管,需要收回的按会议要求办理。

第七章失泄密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如发生、发现泄密事件,镇保密委员会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机关。

第八章保密教育检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镇保密委员会对职工进行经常性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教育教职工自觉学习,遵守保密法规,不断提高教职工的保密观念和保密法制观念。

第九章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保密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五条把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问题,年终向上一级保密组织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镇领导班子,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保密办负责人对镇保密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实施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部署,负责监督检查机关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七条保密工作实行“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干部对所分管各业务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把保密工作纳入业务工作管理之中,在研究和部署业务工作时,要对与之相关的保密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要管到哪里。

第三十八条领导干部要对发展保密技术负起领导责任。要制定规划,加大投入,积极促进保密工作现代化。

第三十九条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职工保密纪律教育,对失泄密案件要严查处,绝不能徇情袒护,姑息养奸。

第四十条领导干部要支持保密部门开展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保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保密法规、制度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及家属子女。

第十章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四十二条计算机联网系统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不得联网。

第四十三条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四十四条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保密委员会负责我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岗前保密培训和严格审查,并进行定期考核,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章文件保密制度

第四十六条秘密文件的阅读、传阅、保管。

(一)密秘密文件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慎重、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

(二)对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等,都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保密制度,保证不丢失,不泄露,绝密文件,在传阅过程中,应制定专人负责,尽量减少接触人员。

(三)秘密文件只能在办公室阅读,不准外带,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把文件带出时,需经领导批准。

(四)对于秘密文件,不经上级制文机关的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翻印、复制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

(五)保管秘密文件的办公室应有必要的保密措施,门窗、卷柜应保证“三铁”。

第四十七条秘密文件的清理、移交、归档、销毁

(一)密秘密文件要实行定期清理、归档、销毁制度,一般文件每季度清理一次,归档每年进行一次,销毁每年进行一次。

(二)管理秘密文件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清理文件,按收文登记簿开具详细目录,向接替的同志办理移交签字手续。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时,应把手中文件全部交给办公室文书,如有欠交的文件,文书有权提出限期交回。

(三)销毁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刊物等,必须登记造册。经保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交上级保密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理。严禁将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出售给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

第四十八条秘密文件的传送

(一)传送秘密文件,须妥善包装密封,表明密级。

(二)机要员递送秘密文件,不得擅自拆阅,不得离开文件,不得带着文件到公共场所,不得交他人代送、代收,要当面交收件人查点清楚后签字。

(三)外出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许携带秘密文件,确因工作需要,要经保密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对其进行保密教育,确保文件绝对安全。

(四)秘密文件不准用明码拍发,传达密级事项(包括数字)不得用普通电话。

第十二章领导干部保密制度

第四十九条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的规定》精神,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保证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五十条秘密文件要在办公室阅办,不准带回家中,不要积压,不要横传,阅后及时还交文书。确因工作需要,在家中阅办文件的领导同志,必须具有坚固的保密设施,不许给无关的人中阅看。

第五十一条不要随便将秘密文件堆在办公桌上,离开办公室要把文件锁入办公桌内,锁好户门。

第五十二条不准在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准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私人通信中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五十三条不准携带秘密文件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

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材料,要及时交文书登记,不得擅自留存,需要传达时,须履行借阅手续。

第五十四条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保密委员会,以便迅速采取措施,认真追查处理。

第十三章文书人员保密制度

第五十五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正派,严格遵守《保密法》,坚决做到“十不”,牢固树立做好保密工作的思想。

第五十六条负责做好秘密文件的登记、清点、归档工作,协助领导做好文件管理等保密工作。对领导参加各种具体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材料,要及时登记,妥善管理。

第五十七条对领导传阅、借阅的秘密文件,要及时主动地办理好传、借阅手续,避免横传、积压、防止带文件回家或去公共场所。如发现文件遗失,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八条经常提醒领导办公室是否做到人离门锁,桌上无秘密文件等;在收缴领导办公室的报纸、杂志时,要进行检查,防止夹有秘密文件和材料,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提醒领导注意。

第五十九条发现有泄密问题,及时向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章涉密计算机操作人员保密制度

第六十条严格遵守《保密法》,坚决做到“十不”。

第六十一条不准泄露计算机处理和存贮的各种秘密信息,不准泄露计算机联网的软、硬件加密措施。

第六十二条不准擅自复制系统文件和变更软件及应用程序。

第六十三条处理秘密信息后要做好善后工作,防止泄密。

第六十四条接待外来参观人员,要做到“三定”:定参观项目、定接待人员、定介绍内容和口径。

第十五章保密守则

第六十五条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第六十六条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第六十七条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第六十八条不该记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

第六十九条不在私人通迅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七十条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七十一条不向家属、子女、亲友泄露国家秘密。

第七十二条不带密级文件、材料游览公共场所和探亲访友。

第七十三条不以任何形式向国外亲友和任何外国人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七十四条发现窃密、出卖秘密的,要敢于斗争,坚决揭露。

第十六章保密工作奖励和惩处

第七十五条被上级保密工作部门评为保密工作先进单位,镇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负责保密工作的同志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十六条被上级保密工作部门评为保密工作先进工作者,镇党委、政府将比照其他工作先进个人的奖励标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十七条对保密工作出现下列事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一)违反保密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丢失或泄露党和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

(二)对属于国家秘密,因工作不慎未“定密”并造成后果的。

(三)擅自拆阅、抄录、翻印、携带和隐藏扩散国家秘密的。

(四)对盗窃、出卖国家秘密人员或行为知情不报或谎报的。

(五)在危机情况下,只顾个人安危,使党和国家秘密遭受损失的。

(六)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机要保密局总结篇二

一、国-家-机-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二、档案人员要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格管理和保护好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保密档案。

三、对档案库房实行严格管理,严禁非库房管理人员进入。经常检查防护设备,每日检查防盗门、窗,防止档案失窃、毁损。

四、遵守保密法规。对任何秘密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记录的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讯中泄露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五、由于档案管理人员失职造成档案丢失(包括泄密)的,按照《档案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各单位的档案属于国家秘密,不属于开放范围,应由专门机构或指定人员管理。

二、档案工作人员和接触档案的人员,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

三、档案在立卷归档、整理保管、鉴定销毁、提供利用等各个环节中都应注意保密。

四、档案应在专门库房或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五、档案收进、移出必须建账登记,做到账档相符。

六、档案的提供利用、复制、摘抄,应根据秘密等级经相关领导批准,办理规定的手续。

七、销毁不归档文件材料和丢失保管价值的档案,应造具清册,经主管领导批准,到指定地点销毁,并有两人监销,不得卖给非指定的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

八、不准在私人效和通信中泄露内容。携带秘密档案、资料外出工作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档案内容和保管状况。

九、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秘密档案、资料。

十、未经机关主要领导人批准,不得在报刊、书籍、声像制品和广播、电视、电影中公布档案。

十一、经营档案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要审查,报国家主管机关批准。

十二、单位和档案机构应定期检查档案情况,发现泄密或可能泄密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保密观念,严肃保密纪律,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法院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保密范围包括:审判秘密、档案秘密、公文秘密、计算机网络秘密等。

第三条 法院专门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保密工作。

第二章 审判保密

第四条 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下列审判秘密:

(一)具有涉密内容的审判工作方面的意见、请示、报告等;

(二)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情况和记录;

(四)可能导致被执行人躲避、转移财产等妨害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有关事项及材料;

(六)其他不得泄露的审判秘密。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代理人查阅诉讼卷宗,必须在指定场所进行。

第六条 携带诉讼卷宗外出办案,必须妥善加以保管,严防遗失、被盗和被他人偷阅。

第七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审判秘密,对于涉密审判文件资料和诉讼卷宗的邮寄,必须用挂号以上方式,不能用普通邮政传递。

第八条 不准向亲属朋友或其他人员泄露未结案件案情和暴露内部关于案件处理上的分歧意见,不准在公开场合谈论审判秘密事项。

第九条 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第十条 打字室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对交付打印法律文书应妥善保管,防止失密事件发生。

第三章 档案保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档案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档案资料,不得泄露档案中涉密的内容,不得私自摘抄和复制档案材料。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律师及其他人员查阅卷宗或文件资料,必须出示身份证明,并持调卷函,经主管办公室院长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查阅。若需复制,由档案人员亲自进行,复制完毕后随即归档。

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人员查阅或复制文书资料,必须进行登记,完毕后在规定时间内返还。

第十四条 未履行批准借阅手续的,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查阅。

第四章 公文保密

第十五条 对上级有关部门及本院下发的所有“三密”文件,实行专人专柜(铁柜、上保险锁)保管存放,根据密级和涉密内容,在规定范围内传阅。

第十六条 对机要室的机要文件,指定专人领取和归还,进行来文和传阅登记,阅完后随即归还。

第十七条 对《内参选编》和《陕西内参》,传阅完毕后,统一保管,年底一次性销毁,并将销毁情况登记表报机要室。

第十八条 对本院所发涉密文件,必须实行定密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对上级有关部门及本院所发的“三密”、机要及相关涉密文件,严禁带离院机关,如因公确需带离院机关的需请示主管领导批准,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将所需相关文件带离院机关。但因公出国不论何种原因严禁携带涉密文件。

第二十条 审委会记录由审委会秘书妥善保管,审判人员查阅摘抄记录必须进行登记,用完后随即归还。审判人员不得将记录内容随意向他人泄露,否则造成后果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记录由记录人妥善保管,有关讨论结果在未公开前,不得私自泄露,对讨论情况,一律不得公开。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管理事务中的一些涉密事项,知情人员必须严格保密,防止失密产生负面效应。

第五章 网络保密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网络实行内、外网分离,由专人负责管理,内网计算机主要负责处理涉密文件、公文及裁判文书,严禁接入互联网,严禁使用移动存储设备(u盘、可移动硬盘、光盘等),如确须使用必须使用专用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将用于外网的移动存储设备用于内网计算机;外网计算机主要负责查阅法律法规及网上相关法律信息,并实行上网登记制度,严禁使用外网处理相关涉密文件、公文及裁判文书。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计算机台帐机制,对全院计算机的配备、发放实行统一管理。对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使用,并设置相关开机使用执行口令,严禁乱人使用,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五条 凡在神木法院网上发布的信息、调研文章及相关文件的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逐级审批,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在神木法院网上发布。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外来人员不得查看、下载、复制本院网络信息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在计算机网络上传输机密信息,必须严格依照规定采取加密措施。

第六章 处罚办法

第二十八条 出现失泄密情形未造成后果的,作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和扣发奖金300元;造成后果的,停职检查,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失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政纪处分,并扣发全年奖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我院)保密工作,落实保密责任,确保国家秘密和法院工作秘密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在院党组的领导下,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为我院保密工作管理部门。

第四条 院保密工作办公室为保密日常工作部门,负责我院具体保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院保密工作办公室确定一名成员为我院定密责任人,负责院内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院内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六条 院长负责全院保密事项,各副院长及班组成员负责各自范围内的保密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具体落实和督促检查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全院干警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临时的聘用人员),负责各自业务工作中的保密事项。

第七条 各部门应确定一名同志专门负责保密事项的联系,保密工作的动态监测工作,负责报告和及时清除保密隐患。

第二章 国家秘密、审判秘密的含义及级别

第八条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九条 根据《保密法》第十条规定,我国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十条 法院工作秘密分为工作秘密和审判秘密。工作秘密指院党组会讨论纪要、重大人事安排和调整等。审判秘密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审理案件的案情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审判工作事项,包括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合议庭笔录、诉讼卷宗的副卷、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涉及商业秘密事项、个人隐私案件情况等。

第十一条 法院工作秘密属于国家秘密。

第三章 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对归档卷宗、材料等进行分类登记,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

第十三条 院办公室根据保密工作需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保密工作及相关设备安全。

第十四条 院办公室根据保密作需要,及时为我院保密工作提供保障、设备维修、更新等服务。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涉密事项,不准在私人通信和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演讲中涉及国家秘密。

(二)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密文密电、资料。

(三)不准携带密文密电、资料卷宗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

(四)不准泄露涉及保密内容的传达和讨论事项、决议等。

(五)不准泄露尚未公开的领导同志讲话、谈话、指示以及会议内容记录。

(六)不准随意泄露本院工作人员的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

(七)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和设备上阅办、存放密文密电、资料、诉讼卷宗。

(八)不准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电、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九)不准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国家秘密。

(十)不准饮酒及随意交友。不得出席有泄密隐患的会议及相关场所。

第十六条 送领导批阅的密级文件、电报严格按规定范围单线传阅,不得横传,每份密件送阅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保密机要人员要做好文件的传阅,保管和清退、销毁工作,借阅文件要登记,阅后及时归还。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密件审批、监销制度,定期检查、清理、清退、销毁密件,严禁将秘密文件、资料和文件底稿随意乱丢。

第十八条 我院办公室、研究室、刑事审判庭为保密要害部门。办公室的机要室、档案室、司法统计办公室、审判委员会会议室为保密要害部位,应配备保密防范措施,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第十九条 各保密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必须确定一名保密信息员,负责日常保密工作,包括保密设备的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 各保密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禁止在互联网及非涉密设备上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密信息和材料。禁止自行维修、购买保密设备。院办公室统一委托专业机构维修、保养保密设备。

第二十一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并报上级法院和同级党委保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三条 对保密设备采购,必须由院保密办公室派员参加、监督。

第二十四条 院档案管理部门对涉密的材料、卷宗、磁介质等,按照规定单独归档、单独保管。对涉密材料的调阅,必须履行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制度。对涉及重大事项的秘密材料的调卷,应经院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院保密办公室应及时与区委保密部门联系,及时做好密件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 保密工作列入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加强考核,奖惩分明。

第二十七条 发生泄露事件时,应第一时间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逐级向保密部门报告,同时根据情节的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机要保密局总结篇三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维护公司的权益,尊重客户的隐私权,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客户档案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3条 公司各部门,所有职员都有保守公司客户档案秘密的义务。

第4条 公司客户档案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5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客户档案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第2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6条 客户资料秘密包括以下内容。

第7条

(1) 公司与客户重要业务的细节。

(2) 公司对重要客户的特殊营销策略。

(3) 公司主要客户的重要信息。

第8条 客户档案密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级。

(1)“秘密”是一般的客户资料,泄漏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2)“机密”是重要的客户资料,泄漏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3)“绝密”是最重要的客户资料,一旦泄漏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第9条 客户密级的确定。

(1) 公司一般业务往来的客户为秘密级。

(2) 公司重要业务往来的客户为机密级。

(3) 在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客户档案资料为绝

密级。

第10条 属于秘密的客户档案资料和文件,应当依据本制度第第8条、第9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后自行解密。

第3章 保密措施

第11条 对于密级的客户档案资料和文件,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箱中保存。

(2) 非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3)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12条 具有属于密级内容的客户档案信息管理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的措施。

(1)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会人员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 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 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13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客户资料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

机要保密局总结篇四

第一条 为保守档案安全,维护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法从事档案形成、积累、收集、整理、著录、保管、鉴定、统计、查阅利用的工作人员,均须遵守国家《保密法》的要求,保守档案秘密,不失密、不泄密,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信息安全和政治安全。

第三条 档案资料要严格保管,未经批准不得外借,不准随意抄写、复印,更不准将档案资料带到公共场所、家中。凡因公外出携带的档案和文件,应经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四条 严格做好档案库房的抗震、保温、隔热、防潮、防虫、防霉、防尘、防光、防火、防盗、防鼠等工作,确保档案安全,延长档案寿命。

第五条 查档利用人员应在本馆查阅室对档案进行查阅,不得私自进入库房,档案查阅完毕后,工作人员应及时清点档案的.完整情况,办理查阅登记,并归入库房。

一、本馆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不准在通信中涉及国-家-机-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机-密。防止失密现象的发生。

二、凡涉密档案要按划定的密级分类情况,专人管理,严禁外借。查阅者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准对涉密档案进行摘录、复印和拍照。

三、对需要摘录、拍照、复印的涉密档案要如实记录在保密手册上,并要严格履行签字手续,经审查后方可带出。

四、单位的文件、财物等平时要注意妥善收集保管,不得乱丢乱扔,不得随意损坏,如发现此类现象,应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在发生意外事件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机要保密局总结篇五

第一条各级保密人员要相互协调配合,应主动为公司和公司各业务部门服务,公司各业务部门应自觉接受保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属于公司机密事项时,将由公司保密委员会立会研究决定后,方可提供。保密委员会严格执行国家的保密规定,该提供的提供,不该提供的坚决不提供。

第三条对公司下发的保密文件及重要会议材料各单位进行妥善保管,并进行登记管理,不得乱扔乱放。

第四条保密文件的复制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份数,不得擅自多印留存。密码电报一律不得复印。复制文件应按原文密级进行管理,复制中形成的废页应作为密件销毁。

第五条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得全文抄录,确因工作必须摘抄的,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复印、翻印和摘抄。

第六条保密文件在发送装封时应按批准份数认真清点、装封,切忌将不同密级的文件混放于同一信封中。密级的信封上要以戳记标明文件的密级。封口时,不应用钉书钉封口的方式,应采用密封的方式。

传真传送,不允许用普通传真机和电子邮件传送;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不得以明码电报拍发秘密文件,也不得明电密电混用。

第八条保密文件接收时应由公司保密人员拆封,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拆封。保密文件的登记、编号,要与一般文件分开进行。

第九条传阅保密文件时,必须由指定的人员统一掌握。不经过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秘密文件的阅读范围。公司工作人员应在办公室阅读秘密文件,公司领导确需在家中阅读秘密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传阅或借阅文件,要严格坚持登记制度。

第十条保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办公室及设备中保管,并经常检查。常用的秘密文件随手入柜加锁。

第十一条建立公司保密文件清退制度,每逢重大节假日前两天各部室需将所传阅的保密文件清退给办公室。如发现遗失,要及时追查处理。

第十二条如保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而长期离开岗位前,必须把自己经营的秘密文件全部移交清楚。移交时,要造册、清点、核对,并且要履行签收手续。

第十三条保密人员每年对办理完毕的保密文件收集齐全,对有查考价值的要整理立卷,其他文件可按有关规定处理。调阅公司的保密档案,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一条  各级保密人员要相互协调配合,应主动为公司和公司各业务部门服务,公司各业务部门应自觉接受保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属于公司机密事项时,将由公司保密委员会立会研究决定后,方可提供。保密委员会严格执行国家的保密规定,该提供的提供,不该提供的坚决不提供。

第三条  对公司下发的保密文件及重要会议材料各单位进行妥善保管,并进行登记管理,不得乱扔乱放。

第四条  保密文件的复制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份数,不得擅自多印留存。密码电报一律不得复印。复制文件应按原文密级进行管理,复制中形成的废页应作为密件销毁。

第五条  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得全文抄录,确因工作必须摘抄的,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复印、翻印和摘抄。

第六条  保密文件在发送装封时应按批准份数认真清点、装封,切忌将不同密级的文件混放于同一信封中。密级的信封上要以戳记标明文件的密级。封口时,不应用钉书钉封口的方式,应采用密封的方式。

第七条  涉及国-家-机-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原则上不用传真方式发送,确因紧急情况需要时,要用密码传真传送,不允许用普通传真机和电子邮件传送;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不得以明码电报拍发秘密文件,也不得明电密电混用。

第八条  保密文件接收时应由公司保密人员拆封,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拆封。保密文件的登记、编号,要与一般文件分开进行。

第九条  传阅保密文件时,必须由指定的人员统一掌握。不经过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秘密文件的阅读范围。公司工作人员应在办公室阅读秘密文件,公司领导确需在家中阅读秘密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传阅或借阅文件,要严格坚持登记制度。

第十条  保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办公室及设备中保管,并经常检查。常用的秘密文件随手入柜加锁。

第十一条  建立公司保密文件清退制度,每逢重大节假日前两天各部室需将所传阅的保密文件清退给办公室。如发现遗失,要及时追查处理。

第十二条  如保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而长期离开岗位前,必须把自己经营的秘密文件全部移交清楚。移交时,要造册、清点、核对,并且要履行签收手续。

第十三条  保密人员每年对办理完毕的'保密文件收集齐全,对有查考价值的要整理立卷,其他文件可按有关规定处理。调阅公司的保密档案,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保密文件销毁前,必须逐一登记,并在报领导批准后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销尽。绝密文件应指定专人在公司内销毁。

第十五条  以上保密文件拟制、处理、管理的各个环节,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在工作过程中保密文件管理人员要注意不要谈论文中的机密事项,不让无关人员随意浏览,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无线电话中谈论机密事项等等。

第十六条  公司印制各类简报、刊物及向宣传、新闻出版单位提供公开发表的稿件、信息,承办人应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不得涉及和泄露国家及公司秘密。

第十七条  公司工作人员在外出访问、涉及业务技术谈判、学习交流展览演示等公务活动中,不准随身携带密级文件、资料,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在预案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泄露事件发生。

一、凡本局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应在档案室查阅,并办理登记手续,如确需借出须办理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

二、凡查阅密级档案,须经分管领导批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现场阅档,同时不得摘录、复印和外借。

三、凡查阅或借阅档案资料者,均要注意安全保密,不得擅自复制、转借他人或其他单位,更不得涂改、损坏、裁剪、拆散、抽页等,违者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外单位借阅档案资料,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分管领导、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接待。

五、凡未经整理、登记完毕的档案材料,一律不得借出。

六、提高警惕,加强库房安全管理,查阅档案资料严禁吸烟,严防坏人盗窃国家秘密。

七、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对已划分密级的档案,在案卷上标记,不准私自摘录和利用机密性内容的档案。

八、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做好档案借阅利用的统计工作,并做好利用效果的整理工作,编制出更高层次的档案信息。

机要保密局总结篇六

为切实保障涉密档案的安全,特制定应急救援涉密档案管理措施。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应急救援涉密档案的保密工作。

二、建立涉密档案保密管理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涉密档案保密管理领导责任,保密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档案的保密管理责任。

三、成果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涉密档案保管库房,按铁门、铁窗、铁柜 “三铁”标准建立涉密档案存放设施,配置必要的监控、防火、防潮等设施。档案管理人员离开时应关门落锁,发生工作调动时应办理资料管理交接手续。

四、对涉密档案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等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凡使用涉密档案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予登记后,方可提供。涉密档案使用后应及时归档。登记清册须存档保存,要求帐物相符、记录清晰。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档案,不得拷贝、对外传送涉密档案数据。确需复制的,应报原提供成果的测绘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原档案提供部门登记备案。

五、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须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外传、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机要保密局总结篇七

昌乐传媒网讯(通讯员 张一兵)今年以来,县人社局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保证了档案管理程序规范、工作有序开展。

完善制度,严把程序关。建立健全了《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规范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借阅、审查等工作的程序,增强了档案管理人员的保密意识,严禁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有关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对在档案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一律销毁处理。

政治审查,严把入口关。由于档案整理工作的复杂性、繁重性、保密性,县人社局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参与档案整理工作,在对抽调人员政治思想的要求上,县人社局坚持非党员干部不抽、政治立场不坚定者不抽、保密意识不强者不抽,坚决杜绝因内部原因造成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泄密。

完善硬件,严把安全关。在硬件设施上加大投入,安装了档案室防盗门,配备了可移动档案橱,购置了新式档案盒,添置了电脑硬件设备、灭火器和除湿器等设施,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晒、防高温、防灰尘,实现了档案库房、办公室“两室分开”,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

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不得在口头上、通信中泄露档案内容和其他有关机密事项。

二、档案库房内必须坚固,配制铁制档案柜,库房内保持清洁、安静,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光、防高温等“六防”设施落实情况,保证档案安全,做到万无一失。

三、对保管的干部人事档案应在干部人事档案名册上逐个进行登记。死亡人员档案分开保管。

四、严禁个人私自保存任何人的档案材料。

五、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六、非人事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七、档案材料不得擅自转移、分散、销毁和丢失。

八、在工作中形成的废纸需粉碎处理。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干部人事档案保密。

机要保密局总结篇八

一、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党和国家规定的各项保密制度,依法办事。

二、档案人员必须加强自身修养,牢固树立保密意识,忠于职守,不将档案带到公共场所,不将档案带回家中,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

三、对保密档案或未经领导批准利用的档案不得擅自提供和扩大使用范围,确保档案资料的政治安全,不发生档案资料被窃和失密事故。

四、查阅保密档案,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非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调阅。

五、本室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只限在阅档室查阅,如确需借出室外,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在查阅中,如需复印、摘抄档案内容的',需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利用者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有关查阅内容,以确保档案安全。

六、外单位查阅本单位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否则不予接待。要摘抄或复制有关档案内容的,需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摘抄或复制内容需经档案工作人员审核,有保密内容的,利用者必须送所在单位文书处理人员进行登记。

七、查找提供档案一律由档案人员进行,非档案人员严禁进入库房内。

八、档案材料的转递可按机要文件转递要求办理。

九、经鉴定需销毁的保密文件资料,必须编造清册,经领导批准后按保密规定统一组织销毁。

十、发生泄密事件,及时上报,立即追查,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机要保密局总结篇九

为认真贯彻执行“保密法”,增强保密观念,防止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特制定本制度。

一、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抓好对职工的保密教育。

2、加强对、市政府以上各级部门下发的文件、声像资料的管理,防止丢失、泄密。

3、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将文件带出办公室。

4、任何人不经批准不得私摘抄、复印省、市领导机关秘密文件内容。

5、在公共场所谈话和私人信函中,严禁涉及党和国-家-机-密。

6、机要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保密法”和各项保密制度,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证保密、安全。

二、密级划分

根据国家保密工作的规定,现将具体密级划分如下:

(一)绝秘

(二)机密

1、党组会议记录。

2、会向上级的请示、报告等。

3、纪检主要查处的重要案件资料。

(三)秘密

1、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2、会年度工作总结、工作安排。

3、干部调配、任免、处分决定。

4、机关财务预决算及会计资料,业务统计数据信息等。

5、中长期发展规划。

6、人事、劳资及领导住处、个人电话资料等。

7、其余不应向社会公布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本制度从即日起实施。

一、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

二、计算机操作人员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信息和资料以及用户名、口令等内容。

三、网络设备必须安装防病毒工具,并具有漏洞扫描和入侵防护功能,以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检测。

四、计算机操作人员对计算机系统要经常检查,防止漏洞。禁止通过网络传递涉密文件,软盘、光盘等存贮介质要由相关责任人编号建档,严格保管。除需存档和必须保留的副本外,计算机系统内产生的文档一律删除,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样品等必须立即销毁。

五、具有互联网访问权限的计算机访问互联网及其它网络时,严禁浏览、下载、传播、发布违法信息;严禁接收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

六、对重要数据要定期备份,定期复制副本以防止因存储工具损坏造成数据丢失。备份工具可采用光盘、硬盘、软盘等方式,并妥善保管。

七、计算机操作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材料、档案、软件移交给其它工作人员,调离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接替人员应对系统重新进行调整,重新设置用户名、密码。

八、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7月10日

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增强保密观念,定期检查保密纪律执行情况。

二、查阅本部门立卷的档案,需经部门秘书向档案室查阅。

三、查阅有密级的档案和文件,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限在档案室内查阅,不得复印。

四、因工作需要跨部门查阅档案,应征得该立卷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

五、校会记录、校务会记录由党办主任、校办主任在档案室内查阅,不得复印。

六、科研档案查阅有密级的只限该课题组负责人直接查阅;无密级的需经该课题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一般不对外开放。

七、研究生教学档案需经该研究生导师或其本人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

八、严守机密,文件内容不得随意泄露,未经允许不得摘抄、照相、复印。经允许摘抄、照相、复制的要妥善保管,用后自行销毁。

九、严格遵守档案库房管理规定,库房重地非本室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做好“八防”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

为了加强机关保密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室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切实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要时刻提高警惕,严守保密纪律。

二、加强保密文件的日常管理,健全手续。保密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编号、传阅和保管,一律由办公室保密员负责。

三、秘密文件、资料要单独保管,确保安全,未经批准严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