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调研报告 房屋拆迁调研报告

时间:2023-08-01 05:21:55 作者:曹czj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怎样写报告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报告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拆迁安置调研报告 房屋拆迁调研报告篇一

房屋拆迁是国家的工业化、城市化以及社会转型必然要经历的过程,而且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性的政府行为过程。近年来,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维系公共利益的困境。从安徽农民朱正亮因拆迁纠纷点火自焚,到轰动全国的重庆最牛钉子户,这些恶性案例表明征地拆迁领域矛盾的激化已经成为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风险隐患。从基础层面来看,房屋拆迁难的根源首先在于规范性缺陷,其次才是制度性缺陷,如何从法律解释的技术方面完善法律术语的界定,又如何从法律实施的制度方面平衡利益冲突,本文尝试为我国“拆迁难”课题的破解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对策。

1、“公共利益”术语欠缺具体化的法律释义

20xx年,修正后的现行宪法第13条财产权保护条款确立了“公共利益”的存在与“补偿”的必要两项制度性要件,但这两项要件尤其是“公共利益”的标准、程序等一直没有在制度性的层面上得到充分具体的界定。纵观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界定和适当的解释。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20xx年就开始实施到目前还未修改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更是对公共利益只字不提,其中的某些条款似乎是将“公共利益”具体化,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但这些条款显然无视对个人合法合理权利的平等保护也是一种公共利益,忽略了作为拆迁理由的公共利益与平等保护个人权利这种公共利益之间的权衡。

2、模糊性的概念界定为地方政府的“明修暗渡”埋下了隐患

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为了公众利益的目的可以对它进行限制和剥夺,但必须按照正常法律程序,如果是为了商业开发的目的,则必须符合民事商品交易的民事合同的自愿有偿。在实施细则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方面没有明确什么是公众利益,政府自己当自己的法官,另一方面剥夺了公民的司法权利。我国对公共利益的涵义说的非常的笼统和模糊,根本就没有一个具体标准。在实践中,这往往就造成很多征地拆迁中的诸多问题。国家建设既可以是国防、文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兴办各种社会公共事业,也有兴办各类企业从事一般经济活动的情况。经济活动尤其是微观经济活动,并非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市规划也是如此,纵观各地方政府的城市规划,是不乏浓厚的经营味道和商业气息的。这种对公共利益的界定的模糊性,很难避免地方政府明修公共利益栈道,暗渡商业利益陈仓。

1、利益主体之间“权利”与“权力”的博弈

从征地拆迁领域来看,其中涉及的利益主体包括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户。开发商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投入为目标,开发商希望支付的土地成本越少越好,其拆迁成本中有一部分是上交政府的,这部分决定权在政府;另一部分是补偿给居民的,但决定权并非在普通公民,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主体房屋价格依评估确定,附属部分和其他费用由各地规定,而评估机构及具体办法仍有各地具体规定。”可见,决定权不在居民而在政府。因此,开发商肯定会把重点放在政府,而不是居民。在同等条件下,开发商当然会倾向于其长期打交道的政府而非对其无经济价值的居民。

2、政府与被拆迁户之间“公共利益”与“部门利益”的博弈

政府这一方拆迁的出发点是什么呢?政府会通过重新规划改善城市面貌和交通而进行房屋拆迁,这也是公共利益之所在。但是政府的这种行为背后真的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吗?利用拆迁将城市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取得丰厚利润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利益诱因。开发商给被拆迁户的补偿费越低,就越有可能给政府的土地出让金越多,虽然这并不必然发生,但是这种存在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因此,总体上政府和被拆迁户的利益是相悖的,彼此利益可能会发生冲突。

3、现行条例与被拆迁户间“补偿标准”与“重置成本”不对称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被拆迁人可以得到的补偿项目包括: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因被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但是其具体的标准往往是由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而且补偿标准都是偏低,拆迁人差不多都是直接按照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以至于拆迁补偿协议的“自愿、平等协商”等大多只是具有形式意义而已。当被拆迁户得到补偿之后,又要再买房,这是最直接也是最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但从被拆迁人的再购置能力来看,其购房能力明显弱化,现在房价高,买房难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1、净化“公共利益”的主观目的

从主观要素上讲,征地拆迁主体是具有公共性的目的。主观上具有为公众利益着想的目的,一种是为了纯公益事业或者公共利益而进行拆迁补偿;另外一种是虽然有多个目的,但是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例如某一个贫困山区的乡镇,教育资源紧张,无法满足教育的需求,如有人申请征用土地开办私立学校以解决教育资源的供需矛盾,其设立学校明显具有公共性,与此同时,其设立学校的行为还存在另外一个目的即满足私益,但这并不妨碍其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则。

2、优化“公共利益”的客观条件

与公民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社会价值相关。人若

则认为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如南水北调工程,其建设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着北方几个省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状况,水又是人生活的必需物质,所以这项工程是与公民生存所必需的价值相关的,自然其具有很强的公共性。

1、赋权: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公共利益审查权”

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权力,对土地征用目的之公共性进行审查。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司法机关无权对土地征用的目的进行司法审查,对征用行为的目的审查只存在于行政审批程序中,行政主体对征用申请的目的是否具有公共性时,主要依据是申请者提供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这种审查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其可信度较低。赋予司法机关一定权力对公共性进行审查,有利于保障被拆迁人的权利。

2、维序:维护公共利益与公共补偿的程序保障

公共利益与公正补偿的实体性要求,还需要法律上的程序保障。其中,听证和诉讼程序又是需要关注的重中之重。在公告之后,应给予权利人发表意见的权利,为此有必要设立听证制度。土地征用涉及众多人的切身的重大利益,通过公告、听证程序,听取有关专家和人民的意见,将更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确定。而这种以客观形式所决定的主观公益,或许更符合民主宪政的要求。通过听证程序使开发商和被拆迁人真正实现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司法救济即诉讼程序是保障私人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要真正做到司法公正公平公开,在征收补偿上,也应该允许被征收者就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否则,公民就征地拆迁进行诉讼连打官司的渠道都没有。

3、定标:确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完善房屋拆迁补偿制度

第一,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应当高于市场价值。

首先,虽然房屋拆迁的决定是由政府做出的,是一种行政行为,但是补偿则是一种民事行为,双方要签订补偿合同。因此,要坚持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平等协商、等价有偿。征地和收地可以要求被拆迁人必须服从,但补偿则不能强迫对方接受,除非有充分理由证明补偿合理。在买方一定要买、而卖方不一定想卖的情况下,买方付出一个高于市场价的价格是合理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现象。

其次,拆迁补偿只是对有形的资产进行补偿,而被迫搬迁所造成的无形损失有时是很大的。例如个人就业、子女转学、重新适应新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工厂搬迁后要重新做广告、支付各种报建、报装、办证费用等。这些往往没有得到补偿。制定合理的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有利于加快征地和收地的进程,最终加快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有利于耕地的保护和土地的集约化利用。

第二,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应当市场化。

首先,拆迁当事人逐步市场化。随着用地性质的日益市场化和专业的中介公司进入到拆迁活动中,拆迁的强制性逐步减弱,拆迁方与被拆迁方正逐步形成平等关系,拆迁谈判也逐步形成一种平等的协商机制。拆迁方需要综合考虑拆迁成本和工程建设成本,选择总成本较低的选址方案;被拆迁方也可以讨价还价,为自己争取最有利的补偿方案。强制拆迁作为一种单方面的行为越来越少被采用。

其次,拆迁评估逐步市场化。各类房地产估价机构已不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其性质已由政府部门的咨询机构转化为独立、公正、客观的价格鉴定机构。估价结果不再只对政府部门负责,而是对各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再只为某个政府机构服务,而是面向整个市场,为拆迁双方当事人服务。拆迁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委托符合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拟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最后,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价格逐步市场化。补偿方式更多地采用回迁安置(旧房换新房、农民私宅换商品房)的方式,或者是提供多种方式供被拆迁人选择;补偿价格也从重置成新价改为市场价格,更加接近于被拆迁房屋的现实收益和预期收益,易于为被拆迁人所接受;补偿范围也有所扩大,趋于合理,除了房屋给予补偿外,室内装修和其他构筑物、附属物也给予补偿,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经营损失费补偿标准都以市场租金为标准,随行就市,更为合理;不但房屋所有权人得到补偿,用益物权人(租赁人)也得到补偿。

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房屋拆迁领域,规范缺陷与制度缺陷共同导致的公共利益泛化、公正补偿缺乏与利益行为失衡,以完善拆迁补偿制度,实现公正补偿,约束政府的过度征收行为以及依法律程序保障被拆迁者的私有财产权利,来重构征地拆迁制度,以期从根本上遏制房屋拆迁所导致的一系列社会冲突。只有市场化可以给被拆迁人一个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只有获得了平等的法律地位,被拆迁人才能获得比较合理的补偿。

拆迁安置调研报告 房屋拆迁调研报告篇二

本世纪初,作为农业新经济形式和新型载体的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在我县应运而生,在推动农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园区面临着设施老化、运转困难等诸多问题,如何定位园区的功能、激发园区活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近期,由县委办公室会同林业、农牧等部门,就农业科技示范园区长远发展作了上深入地调研与思考,现报告如下,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农业示范园区始建于20xx年3月,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经营管理,20xx年8月,县委、县政府将管理权及人员整体移交给镇政府。园区管委会与镇龚阳村农民签订了15年的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土地1148亩。5年来,县镇两级共投入资金1134万元,相继建成了302.5亩的优质核桃种苗繁育基地一处,20xxm2智能自控温室一座,二代节能日光温室39座,配套建设了供暖、供电、供水、交通、绿化等基础设施。

园区管委会按照“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原则和县委办(20xx)6号会议纪要精神,组建了园区核心企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现有资产共计438万元,包括房屋5间、智能自控温室1座、二代节能日光温室39座;现有核桃基地187亩,药材基地50亩,绿化苗木繁育基地30亩。截止目前,公司负债67万元,累计经营性亏损69.1万元。

园区成立以来,先后引进了核桃新品种14个;刺柏、云杉等绿化苗木品种11个;花卉、蔬菜、食用菌品种46个。有关山林管局苗木繁育中心、农牧局疾控中心等4个单位,基本形成了“核桃苗木栽桩,绿化苗木主导”的产品结构布局,特别是核桃产品加工包装,提升了农业知名度。

一是土地问题。在建园初期,园区土地按照“反租倒包”的形式,与农户签定了15年的租赁合同,目前已不符合国家的土地流转政策,这是制约园区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二是设施陈旧老化。20xx年修建的39座日光温室已连续生产5年,部分设施严重老化,导致温室保温性能差,冬季已不能正常生产。三是资金投入困难。园区发展资金主要依靠政府投入,投、融资渠道狭窄,园区发展经营所需的资金无法解决,发展规划得不到落实,发展壮大的目标无法实现。四是没有发展优势。园区自成立以来先后与临洮新兴花卉公司、食用菌技术研究中心、兰州市农科所、市农科所、农校等科研单位和企业进行过技术合作,但最终都没有形成固定的技术协作关系,园区在技术、品种以及人员素质上没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科技含量不高,效益低下,因而带动能力不强,辐射面不宽。同时,由于园区生产规模小,产品进入大市场缺乏价格竞争优势,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差。五是债务大、负担重。园区公用部分土地租赁费县上解决至20xx年,20xx年起每年16万元的土地租赁费由园区承担,成为园区的一个沉重负担。同时,公司外欠帐务多达20万元,回收困难,直接影响到园区正常生产经营。

1、利用现有设施培育优势产业。一是把握近年来小城镇开发和城市扩建的机遇,开发引进适合当地气候环境的高档次绿化苗木。二是利用现有设施,引进技术和人才,发展油桃、杏子、西瓜等反季节林果业。三是借助矿区蔬菜消费量大的优势,在设施农业区大力发展反季节中高档精细蔬菜,建成反季节蔬菜生产基地。通过培育优势产品,逐渐形成园区的特色优势,促使其不断发展。

2、努力提高科技含量。一是与农业院校、农业科研单位建立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通过高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来提高产品的产量和品质,从而达到提高效益的目的。二是聘请已退休的专家、教授,担任园区长年技术顾问,指导园区科技试验推广。

3、保证农民利益不受损。入驻园区的单位土地租赁费欠帐较大,导致每年土地租赁费不能及时兑付给农民,引发不稳定因素。园区管委会要想方设法,及时兑付土地租赁费,坚决杜绝给农民打白条或拖欠的现象。在土地流转上,要在《土地承包法》许可的范围内,允许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实行保底分红,规范农民与园区的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利益,更好地推动园区规范化发展。

4、创新体制机制。对目前的区域功能重新定位,通过招商引资走整体承包经营的路子,引进龙头企业经营管理。目前,可以依托地产药材优势,新建一个药材加工厂;依托核桃生产优势,招商引资新建一个核桃系列产品加工厂,通过龙头企业的建设和发展,切实带动园区发展。园区管委会主要从事宏观指导、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服务等工作。

拆迁安置调研报告 房屋拆迁调研报告篇三

一是产业结构层次较低。我镇企业大多集中在加工制造业这种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上,其产品大多停留在简单制作的水平上。相当数量的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低,产品质量、产品附加值低。二是重复建设,重复投入。由于我国消费品市场和资金市场的不成熟,容易形成短时期内的消费热点,短期的利润促使大量资金迅速涌入,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也缺乏宏观的经济引导,此后随着生产能力的扩大,需求趋于饱和,在此情况下,企业不得不展开低水平的竞争。三是产业关联度低。在纵向合作上,即在关联的企业之间,没有建立起合作关系,缺乏统一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在横向合作上,即在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企业之间缺乏明确的市场分工, 没有在信息、人员培训等方面共享社会资源。例如我镇的一定数量的砖厂,就存在制造水平低,重复建设,关联度低等问题。

究其原因,一是多数企业主要集中在生产基础产品的产业上,这些产业对企业的规模、技术、资金、劳动力素质的要求都不高,产业的进入壁垒低,生产经营以 “低质跑量”为主,在消费的短期热点中,容易造成持续上项目而形成行业的恶性竞争。二是从产品价值链的角度看,我镇仍处于赢利较少的生产制造环节,而利润丰厚的研发、设计以及市场营销、品牌推广等环节基本没有涉及。三是由于大量企业处于高度专业化分工状态,其固定资产专用程度较高,一旦出现全行业衰退或企业亏损,经营者也很难使设备转用或转卖,所以企业只能艰难维持经营,或偷工减料以求降低成本,使市场上产品质量不断退化。这种局限于中低档生产制造环节,处于产品价值链的低端部分,缺乏自主品牌和市场影响力,企业所获得的附加值和利润偏低就是必然结果了。

我镇企业大多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只是以目前市场上极为普遍的甚至于落后的技术作为生产工艺,品牌意识不强。由于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缺乏对技术创新投入的力度,产品更新换代缓慢,仅仅依靠低价取胜。这在我镇企业中是极其普遍的现象,调查的这些企业中,大部分只有1-2名技术人员,有的甚至没有技术人员,这造成了企业缺乏发展后劲,缺少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在经历短暂的辉煌后,发展动力不足,甚至会出现消亡的现象。

究其原因,一是企业起点低、实力小,大多缺乏自主创新能力,绝大部分企业都没有自己工艺人员,更别提研发人员。就经济大环境来看,以技术研发为主体的人才倒三角的高新技术企业往往具有更强的活力和潜力。二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太少,员工素质普遍较低,大多数人只有初中及以下的文化程度。三是缺乏公共的技术创新平台,不能使企业有效的和高校等科研单位直接挂钩,把最新的技术成果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四是大型公司为了保持其技术优势,一般都把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严格控制在内部,我镇企业很难获得相关资料。例如我镇德利煤化有限公司就难以获得附加值很高的针状焦的生产工艺。

我镇企业大多仍沿用家族式管理方式,这一管理方式为企业建立之初的生存与发展曾做出过很大贡献。但是,在当前形势下,特别是在企业发展的中期,这一管理方式往往容易转化为消极的阻滞,容易造成经营效率的低下和激励机制的偏颇。同时,大部分企业主小农意识严重,“小富即安、小进即满”的心态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调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完全有可能通过融资等手段进一步扩张,但由于担心怕“外人”来分蛋糕,为了避免风险,企业只愿维持现状,不想再去进一步发展。

究其原因,一是价值观错位。管理者将企业存在的价值看成是家族利益最大化的栽体,而不是上升到更高的社会价值层面,“私利”与“功利”相混淆,促使思想陷入封闭,拒绝改变,导致企业管理僵化。二是思维僵化。由于长期以来受小农文化熏陶,固步自封、志得意满、看问题的片面性决定了无法在瞬息万变的经济浪潮中作出及时的改变。

目前,银行出于对降低信贷风险的考虑,对企业申请贷款的条件较为严格,一般都要求贷款企业提供连带担保或财产抵押,又由于抵押财产变现难等风险因素,银行一般不接受财产抵押。信誉度较高的企业为了避免资产风险,大多不愿意提供贷款担保。加之我镇企业由于规模小、实力弱、信用等级低等原因,一般很难找到稳定畅通的融资渠道,从而造成了贷款难、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例如我镇的德利煤化有限公司和鼎泰精化实业有限公司等就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融资问题。

究其原因,一是金融体制规定严格的融资条件和企业融资条件的先天不足,客观上决定了企业融资处于劣势。由于我国缺少一个多层次的、能够为广大企业融资服务的资本市场,现有资本市场的高门槛使绝大多数企业难以跨越。二是企业融资手段单一,信心不足。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融资手段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如积极利用民间资本,寻求风险投资,吸纳入股资金等,而目前我镇企业融资往往盯着商业银行贷款这一方面,从而造成融资手段单一,融资困难。三是镇党委、政府对企业融资困境认识不足。资金匮乏是我镇企业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镇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企业融资难问题,出台政策,扩宽渠道,切实解决企业发展的资金问题。

拆迁安置调研报告 房屋拆迁调研报告篇四

结合我委工作职能和今年重点工作,确定本次调研要完成的任务:

1、2月26日全市干部大会后,各地“两年活动”工作推进情况、重大项目推进部署实施情况。

(2)沿海产业带(经济开发区、工业区块)建设情况。

(3)探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基础设施、重点产业、社会民生建设等问题。

(4)各地对**市发改委工作上的建议和要求。

二、精心组织,措施有力

为了确保本次调研工作能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既了解各地工作开展面上情况,又深入实际发现一些问题,同时能与当地政府和部门一起探讨中长期发展问题。本次调研组织了三个调研组,分市区、强县(市)、潜力县三个“板块”;每个调研组由两位委领导带队,每组都拟定了具体的调研方案,确定了调研时间,进行了分工落实责任,建立了联络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3月19日郑荐平主任又同两位副主任、相关处室同志一起到市本级党校二期、博物馆、科技馆项目单位和绿心委调研,取得了良好成效。

三、保质保量,完成调研

每个调研组对本次调研工作都作了精心部署,3月21日,全委召开了委务会议,各调研组进行了情况交流,从交流情况看,各组调研工作做到了四个到位:人员到位、时间到位、调研方式到位、工作任务到位。从3月14日开始到3月20日,各组都实地参观了解了调研县(市、区)沿海产业带建设状况,增强感性认识,以座谈交流形式,与各方面广泛交流情况,听取意见,深入了解各地“两年”工作部署开展进展情况,探讨了事关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按时完成了调研工作。

四、保证实效,深入推进

3月21日,调研工作汇报会后,郑荐平主任进行了会议总结:从调研情况看,本次下基层、下一线,调研工作认真,效果比较明显,以后要把这样的调研制度持续坚持下来,每季度搞一次。各组组织的调研材料认真、内容比较详实,有情况、有问题、有观点,汇报得比较认真,同时大家听得也认真。从各地两年工作、沿海产业带建设工作情况看:领导重视,认识到位;目标明确,措施有力;因地制宜,特色明显;成效显著,大有作为。

1、沿海产业带建设和发展问题研究

2、市区一体化建设和发展问题研究

3、中长期发展大交通建设问题研究

4、水资源问题研究

5、土地资源问题研究

6、社会事业发展问题研究

7、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和谐社会问题研究

8、药品价格招拍挂问题研究

9、改革问题研究

10、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体制问题研究

以上方面的问题思考和研究材料在四月底前基本完成,形成《中长期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思考和研究》的系列材料。

拆迁安置调研报告 房屋拆迁调研报告篇五

一、调研目的

1、对我区农村中小学发展情况做出科学、客观的描述和分析。

2、总结我区农村中小学发展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3、深入分析我区农村中小学发展中的制约因素,研究应对思路和措施,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山东省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督导评估方案

3、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__】15号)

4、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20__20__年)》的通知(鲁教财字【20__】9号)

5、关于印发《山东省素质教育推进计划(20__20__年)》的通知(鲁教基字【20__】7号)

6、《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学校标准化建设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泰岱政发[20__]5号)

三、调研时间

8月8日——8月26日

四、调研人员

戴x季区副主席

张x英区科教文史委主任

宗x区科教文史委副主任

赵x生区教育局局长

周x安区教育局副局长

刘x芳区教育局副局长

孟x武区教育局党委委员人事科科长

张x元区教育局计财科科长

陈x刚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

赵x祥区教育局仪电办主任

马x区教育局校安办主任

李x阳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副科长

五、被调研单位

祝阳、下港、夏张、满庄、房村、山口、天平、徂徕、马庄、大汶口

六、调研内容

调研内容主要包括校舍建设、教学装备、师资配备、学校管理和教育质量情况等四个方面。

七、方法步骤

本次调研从7月底开始,到8月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7月底8月3日):拟订调研提纲,设计调查表格和问卷,下发通知,召开专题会议,对调研工作做出全面安排部署。

2、调研阶段(8月8日19日):采取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了解、问卷调查等方法进行调研。

8月8日19日区组成调研工作组赴各乡镇、街道学校实地调查。主要是听取各学校情况汇报,实地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座谈人员为: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指导中心主任、所抽查学校的校级领导班子成员、部分教职工代表。

3、总结阶段(8月22日26日):区在对全区中小学发展情况全面调研总结的基础上,结合实地抽样调查情况,形成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