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工作汇报(优质5篇)

时间:2023-09-04 18:06:53 作者:ZS文王 环保局工作汇报(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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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工作汇报篇一

一、机构撤销、员工异动风险及防范措施

机构撤销,直接涉及到内、外勤员工的安置、分流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一是会引发当地对公司的不信任以及负面评论,二是极易引发内勤员工思想动荡、矛盾激化、利益冲突,产生劳务纠纷等事件,可能产生诸种劳动纠纷案件风险,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了确保机构撤销、部门撤并人员管理工作顺利推进,一是明确职责,要将机构撤销、部门撤并人员管理工作作为当前头等工作高度重视,审慎对待,与个人业务部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及时、高效、有序地处理临时事件。二是加强引导,做好撤销机构、撤并部门员工思想工作,稳定情绪,有理、有序进行员工分流。三是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向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分公司总经理室以及相关部门反馈情况,并做好风险防范准备,防止劳务纠纷案件发生。四是做好员工的安置分流工作。凡涉及免职、劝退、岗位调整员工,在相关安置方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制度、《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着优胜劣汰的原则进行调整。

二、管理干部任免方面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规定,高管人员职务任、免要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公司对中层干部职务任、免实行审批制,根据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总公司对离任分公司总经理,分公司财务部对离任的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需要离任审计,离任审计报告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进行报备。

为了确保分公司管理干部任、免职管理依法合规,黑龙江分公司严格执行正保发〔2008〕060号《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职务任免管理规定》,凡需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任职资格进行核准或报告的,均按监管机构要求提供拟任职审核材料并先将其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监管机构核准或报告,在得到监管机构核准批复或报告回复后由公司任命。无需向监管机构对其任职资格进行核准或报告的按要求填报任职资格审核材料。杜绝违规任、免管理干部,确保管理干部职务任、免工作落实到位。

三、人员分流方面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人员分流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员工向总公司、劳动部门反映情况、闹事,引发矛盾和纠纷,影响公司形象和声誉。二是动摇军心,影响在岗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扰乱正常工作秩序。

为了确保人员分流工作有条不稳地推进,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从维护公司切身利益的高度做好人员人流工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及时、高效、有序地处理不接受公司岗位异动、职务调整、解聘以及上访、投诉员工的工作,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二是实行联动管理。从下到下保持信息畅通,出现群体上访等事件,要及时向当总公司汇报情况,争取支持,共同化解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司发展的稳定性。三是加强宣传引导。讲明公司经营中存在的现存机构业绩低迷,代理人队伍无生产力等原因,宣传公司安置政策,积极稳妥地做好分流人员思想工作,争取理解。四是讲究方式方法。要从制度的严肃性、经营发展的规则性上引导分流人员,对煽风点火、图谋不轨者要进行重点监控。五是严格组织纪律。要严格组织人事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搞任人唯亲,切实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确保分公司工作正常运转。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环保局工作汇报篇二

钢协(2017)23号

一、坚决支持取缔“地条钢”违法违规产能

早在2002年,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地条钢有关问题的复函》(国经贸产业函〔2002〕156号)中就表明,“地条钢”是指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感应炉等熔化、不能有效的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生产的钢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感应炉是利用感应电热效应使金属物料加热或熔化的电炉,根据输入电源频率可分为工频感应炉(50hz或60hz)、中频感应炉(150-10000hz)和高频感应炉(10000hz以上)三种,钢铁领域应用较多的为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以下简称“中(工)频炉”)。用中(工)频炉熔化废钢生产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等钢坯(锭)及钢材,不仅保证不了质量要求,而且严重干扰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拆除。

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对“地条钢”进行了更加明确的界定,要求各地坚决取缔“地条钢”非法生产企业,依法查处流通环节的“地条钢”建筑用材。但十多年过去了,用中(工)频炉生产销售“地条钢”仍未得到控制,而且为规避国家产业政策限制,这些企业又采用了扩大中(工)频炉炉容、配备炉外精炼、配套连铸连轧等办法,但产品仍属于“地条钢”性质。

在钢铁生产过程中,炼钢是严格的“冶炼”过程,而不是单纯的“熔化”过程。炼钢过程是保证钢材质量的关键工序,通过加热、吹氧、造渣、脱氧等技术,进行脱碳、脱磷、脱硫、去除有害杂质和气体等,实现温度和成分控制。而中(工)频炉仅仅是熔化废钢,或简单的调整主要成分,不能保证钢材成分和质量。

从实地调查情况看,中(工)频炉企业普遍没有炉外精炼和检验检测过程,生产的钢坯(锭)及钢材产品质量性能差,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个别企业虽然配备了精炼设备,但从经济利益出发,基本不使用,只是应付检查。这些企业普遍是以独立轧钢企业名义申请并获得热轧钢筋生产许可,而实际却从事熔化废钢、连铸钢坯及钢材生产;他们往往采购、销售不开发票,贴牌、冒牌生产销售劣质钢材。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严重干扰市场秩序,加剧恶性竞争,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而且逃避税收、非法牟利,必须予以全面清理取缔。

二、关于中(工)频炉在钢铁、铸造行业的使用范围界定

(一)铸造行业采用感应炉作为熔炼设备生产各类铸件产品,不在关停拆除之列。

通过工艺技术装备、材质、产品,严格区分和确认其属于铸造行业还是钢铁行业,严禁以铸造之名生产钢坯(锭)及钢材。

1.铸造工艺技术装备。铸造行业通用的工艺流程总体上为熔炼、造型(制芯)、浇注成型、砂处理(适用砂型铸造)、清理打磨、机械加工等工序,其中熔炼只是铸造工艺的一道工序,后续工序要有相关配套设备。

2.铸件材质。铸造行业采用感应炉熔炼的金属材质有:灰铸铁、球墨铸铁、蠕墨铸铁、可锻铸铁、碳钢及合金钢、铝合金、铜合金等,铸件产品都有严格的力学性能指标要求,需配置完善的理化分析和检测装置。

3.铸件产品。铸造行业为汽车、农机、机床、矿冶重机、轨道交通、发电及电力、石油化工、工程机械、泵阀、市政建筑等众多行业提供各类金属铸件产品,部分铸造企业专业生产铸铁型材、铸管及管件等产品。

(二)在特殊合金材料生产中,符合下列要求的中(工)频炉,不在关停拆除之列。

利用中(工)频炉感应加热熔化金属物料,再经精炼工序冶炼,用于生产精密合金、非晶合金等特殊合金材料。

在配备电渣炉或自耗炉的特钢企业,利用中(工)频炉生产的钢铸造或锻压成坯(锭)作为电极,再通过电渣重熔或真空自耗工艺进行重熔精炼,用于生产特殊质量钢和高温合金、精密合金、耐蚀合金等特殊合金材料。这些产品的特点是质量要求高,检测设备齐全,产品需求量少或订单量小,但其在耐高温、耐低温、耐腐蚀等方面具有特殊功能。这些设备必须在科研院所和具有国家、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的钢铁企业使用。

(三)在不锈钢及高合金钢生产流程中,仅用于熔化铬铁、镍铁等合金的中(工)频炉,不在关停拆除之列。

在不锈钢及高合金钢生产过程中,需添加大比重的铬铁、镍铁等合金原料。利用中(工)频炉熔化铬铁、镍铁等合金为液态,配加到转炉或电弧炉中炼钢,可满足转炉、电弧炉炼钢的生产要求,需具有完整采购、生产、操作、销售等证明记录。这类中(工)频炉只是钢铁冶炼流程中的辅助设备,不能直接生产钢坯(锭)及钢材,建议由工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核认定。

不属于以上三类界定范围的所有中(工)频炉生产线,不论其规模大小、生产装置新旧程度、是否配置钢水精炼手段和连铸、轧钢装备、是否配置除尘设备等环保设施等,都属于“地条钢”范围,建议都要依法取缔,彻底拆除冶炼主体设备、变压器、除尘罩、操作平台及轨道等装备和设施。其中已列入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和《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公告名单的企业,建议应立即撤销公告资格;已持证生产销售钢坯(锭)及钢材的企业,建议应立即撤销许可资质。

2017年2月13日

环保局工作汇报篇三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宁波市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大气、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大气、水体、固体废弃物、粉尘、恶臭气体、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放射性及电磁辐射、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落实国家、省、宁波市和本市减排目标。根据国家、省、宁波市和本市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

(四)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污收费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和验收;组织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负责实施环保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

(五)负责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对全市污染源排放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依法处理污染纠纷。

(六)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域、饮用水保护区域、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

(七)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掌握环境质量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有关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督性监测;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负责本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制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计划,并监督管理。

(八)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开展市内外环境保护科技合作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督工作;管理和协调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及履约工作;配合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和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工作。

(九)负责全市放射性环境和辐射环境的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固体废弃物统一监管,执行危险固体废弃物转移联单制度;负责进口废物许可备案工作。

(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环保局工作汇报篇四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住建局主要领导专题研究地条钢问题会议精神,进一步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使用地条钢行为,坚决杜绝在建工程项目使用地条钢,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云住建发明电〔2017〕15号)通知要求,结合xxx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体要求,贯彻落实节能减排政策,以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深入开展“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的违法行为,建立和完善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的长效监管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使xxx生产经营国家明令淘汰“地条钢”产品的企业和窝点得以有效根治,消除“地条钢”产品对建筑工程质量造成的安全隐患。

三、总体要求

对无证照生产、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生产经营企业和窝点要坚决查处、坚决关闭,并落实“彻底断电、彻底捣毁生产设备、彻底拆除厂房、彻底没收原材料、彻底没收不合格产品”的“四彻底”措施。

四、组织领导

由规划建设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组长由规划建设局负责人莫刚担任,副组长由潞江镇安监站站长柏正周担任,工商分局、环保局、派出所、供电所等部门负责人和各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为成员。

五、职责分工

(一)规划建设局: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带领各相关部门完成本次专项整治行动。

(二)工商分局: 严厉打击“地条钢”销售违法行为;对以五金加工、水泥矿山配件、农机铸件等名义获取营业执照而名不符实,超范围生产的企业,要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列入“黑名单”的“地条钢”生产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严格把关,对“地条钢”生产企业不予登记注册。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的企业和个人。

(三)派出所: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的违法行为,查处生产、销售“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的刑事案件。依法查处“地条钢”生产、销售及在专项行动中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环保局:查处违反环保法规,无证、超证排污和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督促、协助铸造生产企业完善治污设施,对没有达到环保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五)安监站:负责查处无证(包括超期)使用的工频炉、中频炉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电炉、小转炉的铸造生产企业。

(六)供电所: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窝点断电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04)386号)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逾期不改的(包括使用中频炉生产钢材产品的)和生产“地条钢”的企业和窝点要坚决予以断电。

六、整治内容:

(一)整治范围

1、严厉打击取缔“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生产窝点,发现一家,查处一家。

2、依法查处以“地条钢”、开口锭为原料轧制角钢、线材等钢材产品违法行为。

3、对使用工频炉、中频炉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电炉、小转炉的钢铁生产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产关闭。

4、对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或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违法生产钢铁制品的生产企业坚决予以查处。

5、不得引进、审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钢铁生产项目。对已引进投入建设的,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已投产的项目,引导其技术改造或转产。

6、对非法生产、提供场所生产“地条钢”的进行严肃处理。

(二)重点整治区域 以经营企业为重点整治对象,严格查处xxx辖区内所有经营钢材企业。

各村对本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铸造企业和高耗能企业及租给外来人员的厂房。

七、时间安排和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2007年5月1日开始,7月底前完成。

八、主要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各部门务必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地条钢”专项整治与落实打假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保持对“地条钢”高压严打态势,切实将“地条钢”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在开展“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狠抓落实”的总体要求,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强化监管手段,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钢铁生产企业实施巡查,加大钢材产品监督力度,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措施,对发现有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建立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整治工作,对触犯刑律的案件,要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的要求,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在行政执法中以收代罚、以罚代刑、罚过放行的行为,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五)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各部门要按时将“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不得瞒报或缓报,各村对辖区内发生“地条钢”违法案件负总责,纳入政府对村年度考核,对瞒报或缓报的,追究其责任。

(六)规划建设局设立举报电话:2815053。

环保局工作汇报篇五

一、村委会每月组织开展一次风险隐患的全面排查,重点时段要加强增加对重点部位的检查评率。

二、各社信息员每10天进行一次风险隐患排查。

三、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森林防火、农村大院、道路交通、地质灾害、工业企业及社会不稳定群体。

四、风险隐患排查必须分级分类,做好一对一的应急预案,并明确相应的责任领导,责任人限期整改化解。

五、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加强监测防控做好应对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