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推特被冻结申诉 论文申诉书论文申诉说明(优秀7篇)

时间:2023-09-26 16:00:24 作者:BW笔侠 最新推特被冻结申诉 论文申诉书论文申诉说明(优秀7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推特被冻结申诉篇一

尊敬的领导:

**综管所大部分综管员从4月工作至今,一直以来从事的是社区基层的工作。依照社区管理办法,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出租屋管理工作。按“四不漏”要求,对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及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一个月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信息采集,填报《育龄人口信息采集卡》,并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书》。治安、消防,每月要检查商铺、企业并签订安全责任书。信访,综治维稳,预防社区居民与社区内企业欠薪上访的突发事件,同时做好房屋租赁等工作。社区的工作没有一项不是我们参与落实的。根据市里的.文件,明文规定每110-200间套出租屋要配备一名综管员,而现实中,我们综管员每人要负责管理800-1000多间出租屋,经常加班加点工作,一人干5人的工作。然而,在我们把最美好的青春全都献给了工作,为深圳的繁荣昌盛和发展做出了力所能及的贡献时,我们的工资报酬和工作待遇又是怎样的呢?综管员在扣除社保、每月强制扣除办公费、制服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工资仅1900元(有的人甚至更少)。在这物价飞涨的年代,每月到手工资不足2000元,让我们广大综管员如何在深圳生存?何以养家糊口?为生存**综管所全体综管员诉求如下:

一、同工同酬,增加工资要实事求是,不玩文字游戏。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而罗湖区委政府于9月1日罗[2013]号出台了关于各部门协管员工资待遇情况,按五个级别发放工资1、高中、中专以下工资为2500元(包含社保、公积金等);2、大专工资为2800元(包含社保、公积金等);3、本科工资为3200元(包含社保、公积金等);4、研究生工资为3800元;5、博士研究生再议。新的工资待遇标准如果按文凭发放工资对于一线基层协管员来说,就是一个笑话。难道我们的工作经验还不如一张文凭?综管员在扣除杂七杂八的费用之后每月工资不足2000元!这样的工资标准不足以让我们广大综管员在深圳生存。所以,我所全体综管员要求提升工资待遇,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话,共同协商出一个合理的工资标准方案。

二、明细工资账目

目前我们综管员执行的工资标准极度模糊不明,20至今,我所综管员从未见到过自己的工资明细账目以及扣除费用的明细情况。过去十年里单位也从未为我们缴纳任何住房公积金、发放高温补助等费用,连社保的扣发都模糊不清,这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有法不依,立法为何?故我所全体综管员要求,明确工资发放明细表。如:工资来源、工资多少、补助多少、扣除费用多少、因为何种原因扣发、实发多少等,形成明细表格。并对过去十年期间从未发放的公积金、高温补助等费用给予合理补偿。

三、切实提高一线综管员工作素质,积极组织业务、技能等培训**综管所大部分综管员入职时间早,文化水平95%是高中文化。长期以来以最低的待遇扎根基层,默默耕耘,任务繁重却连服务年金都没有,只重文凭,取消工龄明显不公平,这是对我们广大综管员兢兢业业为建设深圳贡献10年的无视。强烈要求补发服务年金并按劳动法要求依法为员工组织培训学习,增强业务水平,提高技能职称、提升业务资历、认证。以上三点就我们深圳市罗湖区**街道办事处综合事务协管员的合理诉求。希望上级领导予以重视,尽快给予答复,我们不胜感激!

申诉人:**综管所全体综管员

2012月15日

推特被冻结申诉篇二

申请人(申诉人)张三,男,x年5月30日出生,汉族,xx县商业公司职工(或农民等),住xx县x路x号x栋x室。联系电话:,手机号:。

被申请人(被申诉人)李四,男,x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xx县xx村路号。联系电话:,手机号:。

申诉请求

1、要求撤销xx县人民法院()连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对该案进行再审,改判申诉人应向被申诉人支付拖欠的货款1000元。3、由被申诉人承担再审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案证据不足。原审认定李四共拖欠张三货款两笔计20xx元,其中对第一笔欠款并没有相关的对帐单、出货单、欠条或是其他结算凭证可以证明,仅仅依据张三雇佣的两个工人王五、马六的证人证言,而这两人均与张三沾亲带故,系同一个村出来做事的老乡,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因此其证人证言不足以采信。对该笔货款法院不应当认定。

2、原审程序违法,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主审法官给张三确定的举证期限截止于x年12月20日,但原告张三在12月24日开庭时才向法庭提交王五、马六的证人证言。被告李四当庭提出原告逾期举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当对该证据组织质证,但主审法官对此不予理睬(有旁听观众陈某、刘某的证言和庭审笔录为凭),并认可了该证据。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案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提出申诉,要求依法再审并改判。

证据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连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

3、旁听观众陈某、刘某的证言。

此致xx县人民法院

附:申诉状副本1份

申请人(申诉人):张三

x年3月1日

推特被冻结申诉篇三

纠纷申诉状不会起草?没关系,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纠纷申诉状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申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市_______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_______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_______

男,40岁,汉族

该店副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市_______厂

法定代理人:_______

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_______,该厂副厂长

申诉人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法经裁字0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书事实不准,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诉,请求改判,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于x年6月20日签订购销合同两份:一份是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订购415型男凉皮鞋520双,另一份是订购各式男女皮夹克610件。因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双方协议确定:必须于x年11月15日前,将上述商品发至_______市,以应市场需求。可是,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上述商品按时发至_______市。其中,皮夹克于x年12月30日才到达,拖期达一个半月之久,大大错过了_______市市场的销售旺季,致使这些商品积压于仓库,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资金周转,至今尚有男凉皮鞋343双,各式皮夹克334件卖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币3.4万余元。

尽管如此,为照顾彼此之间的商业信誉,申诉人曾于x年2月20日出具《经济合同问题答辩书》,说明了拖欠货款的原因,主动提出偿还货款的计划。不料,贵院在未进行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_______百货商店在_______市_______区园路信用社的银行存款9.6万元。”这是不公允的。申诉人重申:仍然按照1987年2月20日提出的还款计划执行。对于目前库存积压的商品,积极采取削价处理措施,将实收货款付给被上诉人,或将积压的商品退回给被上诉人,退回中发生的运杂费,可由申诉人负担。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市_____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申诉人(一审原告和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女,汉族,35岁,住xx省xx市人。

申诉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东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东中法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申诉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以“认定案涉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申诉人与东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开发商”)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为由,判令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申诉人应于判决生效四十日内向开发商支付剩余房款2390000元,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判认定《认购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1、《认购书》不具备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商品房买卖的认购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认购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二是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而本案案涉《认购书》根本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原判认定转化的理由不成立,且违背公知事实。

原判认定《认购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理由,是因为认购书第六条约定:“卖方通过范本将待签正式《东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称“正式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展示给买方,买方已熟悉并同意待签正式合同约定的条款及内容”。

既使开发商向申诉人展示了范本,也不能推定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众所周知,每个客户所购买的房屋位置、面积、质量、付款方式、交付房屋日期等条件都不同,买卖合同内容不可能千篇一律。所以,房管所和开发商展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范本中,大量的重要事实和实质性权利条款都是空白的,需要买卖双方在购买时具体协商确定。也就是说,展示正式合同范本并不等于协商了全部条款内容,更不代表已达成一致。如该正式合同范本是完整的或是开发商自行制作的,则开发商须对其展示范本具体条款的内容予以举证,以证明其展示范本完全满足《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因此,原判认定申诉人与开发商就正式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是明显错误的。

3、开发商展示的所谓正式合同范本,其内容不能对申诉人发生法律效力。

按照《认购书》第六条的内容,买方熟悉并同意“待签”正式合同约定的条款及内容,而“待签”表明:双方仅就所谓展示的正式合同范本内容即双方的目的意思进行了确认,申诉人并没有作出立即要受该正式合同范本内容约束的效果意思。也就是说,只有在双方签订正式合同时才构成一个完整的意思表示即受其条款约束。因此,《认购书》第六条的内容仅仅是确认了一个事实,双方确认该事实是为了在可能出现未签订正式合同时,有助于对归责于哪一方作出判断。

二、法院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据此作出了明显错误的判决。

1、认购书与商品房合同的性质存在重大的差别。

虽然在认购书中都有一些正式商品房合同的条款,但认购书作为合同要达到的目的意思不是商品房所有权的移转,而仅仅是对一个缔约行为的约定。在签订认购书时,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在一定期限内卖方保留给买方一个缔约机会;而买方则有签约行为的义务,或在不选择签约时对卖方的其他缔约机会损失予以赔偿即定金被没收。鉴于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大区别,法律严格区分了二者,规定只有在认购书的条款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约定的主要义务已履行时,认购书才具有商品买卖合同的性质即表明双方的意思表示为商品房所有权的移转。在本案中,涉案认购书显然没有达到向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变,既使之后签订了补充条款,申诉人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认购书仍没有完成向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变,申诉人仍是对认购合同义务的履行,而开发商签订补充条款及接受申请人付款的行为,也仅表明其愿意继续保留给予申诉人一个缔约机会。

2、法院仅应基于认购合同判定法律责任。

根据涉案《认购书》的约定,申诉人具有签订商品房合同的行为义务,既使申诉人违反了该义务,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申诉人也仅应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承担责任,而不是法院通过民事判决强令申诉人作出一个意思表示即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申诉人所支付的部分购房款,开发商应向申诉人返还。

3、法院的判决干涉了申诉人的民事行为自由。

在商品房交易中,之所以普遍认可先签订认购合同,后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市场主体降低商业风险的自主选择,以实现交易双方利益最大化,最终促进交易的进行和资源的最佳配置。交易双方充分利用了认购合同的工具作用,通过认购书来保证双方均享有缔约机会,同时,对双方可能的损失作出预先的安排,以保障交易双方作出一个更加适当、自由的民事行为。如上所述,法院将《认购书》错误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违背了申诉人的真实意思,据此作出的民事判决是强令申诉人作出了一个购买的意思表示,严重地干涉了申诉人的民事行为自由。如此,最终破坏了通过民事主体自主的行为,来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并据此对申诉人作出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7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此致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张某某

x年十一月二十日

推特被冻结申诉篇四

同安药食监局:

您好,我是同安林回香饭店的负责人,我店x年11月底我店由于经验不足(新开业的钣店 ),在给厦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送餐的有不合格食品( ) 导致 同安药食监局(以下简称食监局)接到通知后及时对我店进行了批评教育 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食法》第九条:经营者食品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我店做出了处罚人民币30000元的告知。对于“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裁定,我店要求降低处罚申诉的法理基础有以下几条:

第二、目前厦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完全凉解我店的过失形为,

裁定,降低对我店的处罚额度。

此致

敬礼

申诉陈述人:

推特被冻结申诉篇五

申诉人(一审被告)

被申诉人一(一审原告)

被申诉人二(一审被告)

申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 **日做出的号民事判决并有号,现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一、请求解除执行文件,申诉人并未收到执行通知书,也不知判决书何时生效。剥夺了申诉人要求再审的时限。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判令《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

三、请求审查核实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交所有证据真实性。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对质,并对所有提交证据签字或盖章确认。因为实现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脱离买卖合同而存在。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明显是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

申诉人声明在号再审案件中提供证据必须有指印为证。

四、请查证**6327号与号合同买受人是否为同一人。

五、请求判令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20xx年1月5日,申诉人与中介以中天力通名字签主山假日××认购书,xx年1月12日申诉人因相信律师基于认购书主体事实存在而签了填空处为空白的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与公证书(内含借款合同),两被申诉人在申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于xx年3月8日签公证书,被申诉人兴业银行于xx年3月15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放贷款汇入中天力通帐户,申诉人与兴业银行第一次接触是xx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签收借款借据,从买卖合同与公证书的备案章xx年4月19日可知申诉人是在此后才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与公证书,说明兴业银行可不通过申诉人的借据签名先转到被申诉人中天力通的账户上,两被申诉人可自行交易。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看到上面填空处内容显失公平,违背如双方未约定应该按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则来履行,此合同主体不是认购书上的出卖人和公证书上的主体感到疑惑,被申诉人中天力通声称与买卖合同上出卖人是挂靠关系并不出具原件确认。申诉人要求兴业银行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对比,回复存放在房管所没有原件,但是上诉时却有假买卖合同,两被申诉人明显存在恶意磋商隐瞒事实真相行为。在交首次按揭款时了解在签认购合同前销售人员承诺在规定时间内由开发商交纳财产保险的优惠,但兴业银行告之并未交纳,申诉人担心中天力通不诚信,小开发商存活期不是很长影响后期的权益,于xx年9月14日变更了按揭年限为15年,这份协议却有骑缝章加盖。

07年申诉人房屋质量问题找不到买卖合同的委托代理机构即中天力通相关负责人,致电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东城开发房地产公司回复并未收到申诉人购买主山假日××的房款,所以没有责任处理。后对比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发现售楼款专用帐号不同。由于申诉人的买买合同与兴业银行的借款合同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致电被申诉人兴业银行问基于同一事实的款项为何不是汇入买卖合同中指定房款帐号,兴业银行回避此问题。由于申诉人所持买卖合同复印件后于公证书成立时间,所以一直担心所持合同是假的,但是在07年交契税时却能够顺利通过并显示买卖合同成立时间为xx年4月5日,同时房管所工作人员告知并未确权办不了房产证。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27条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而兴业银行所签的借贷合同xx年3月8日成立明显违背了国家法令,无法确认借贷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诉人中天力通一直称已确权,多次索要购房发票也无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退房。申诉人不断的被两被申诉人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权益得不到保证,于08年初向兴业银行提出要求退房由于找不到中天力通负责人而断供,并要求告之合同事实真相。期间也因质量问题找不到开发商至建设局投诉要求退房,书面回复是中天力通是有资质的开发商了事。当时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出由中天力通回购房屋,申诉人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文件参考却没有下文。

断供期间收到两被申诉人的律师函与催款单,发现兴业银行从连带保证人中天力通帐号划入申诉人的帐号与借款合同内帐号不一致,保证款项帐号也不同。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兴业银行只有一个卡帐号,兴业银行隐瞒了事实真相单方面的开立并拥有申诉人借款合同帐号即借据上存款户账号,证明借款借据中的申诉人签名只是两被申诉人的交易幌子,申诉人并未实际拥有借据上的帐号。现发现房屋买卖合同上房号为××与公证书内××有略微不同,现知房产证上房号与门牌号也不同,而且得知现在也办不到房产证,完全有理由退房。而申诉人的实际还款帐户又无法确认是供的什么款项,脱离两合同存在。银行交易存折也没有17万的交易记录存在,近期银行告之银行借款帐号为虚设帐号,说明申诉人根本就不曾向银行实际的借出款项,不存在借贷行为。

根据《民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二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条规定可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利息与借款借据。

二、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兴业银行提供的上诉证据自相矛盾。兴业银行自行打印的买卖合同非申诉人所签东莞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而且提供副本显然不可能出现在一式三份约定,明显是造假行为。兴业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中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证明此买卖合同不需办理贷款;其中预售许可证为空白不符贷款流程。预售房款处开户银行为空白和被申诉人中天力通的不一样,明显是想隐瞒事实;签章处格式内容与被申诉人中天力通不一样,上面竟然有申诉人的签字,上面连合同成立日期也没有,明显是伪造。借款借据在xx年3月15日发放款项先于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与公证书,证明申诉人在不知合同有问题情况下签的字,借据上申诉人存款帐户与催款通知上的帐户不同,无法确认真实性。

兴业银行提供个贷催收通知书上扣款帐号明显非贷款合同上的帐号,逾期期数也非08年断供以来的期数,明显是假证,可向银监调查此事。

综兴业银行所供自相矛盾的假证,两被申诉人恶意隐瞒事实,证明兴业银行与申诉人不存在实质上的借贷关系,申诉人是两被申诉人恶意磋商的被侵害人。

一审结束后申诉人被法官要求在笔录上签字,因看到两被申诉人未看内容就匆匆在后面签字走了,本着诚信原则相信书记员的笔录也在最后一页签字,后发现笔录第一页明显失真,无法认同笔录准确性,如将申诉人性别写为男,未出庭审判长列为出席,独审制为合议庭,长达两小时也被缩短时间了,两小时的辩论不可能全都记住,庭辨中书记员表示笔录电脑资料不见了,发现不少庭辨并未记录进去,由于有录音,并未确认后面的内容,四页笔录(每页都有签字)申诉人签名只是想表示有如期出庭。井法官在辩论中也表示会再审对比合同原件,不料却突然有了判决书,申诉人无法想象出自相矛盾的假证也能立案与胜诉。申诉人法律专业知识不够,不知笔录的重要性,请求再审不以一审笔录作为判决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审判决以自相矛盾的假证作出判决,明显是偏袒行为。辩论中申诉人请求法官要求被申诉人兴业银行在其出据的证据上签字确认却被拒。

从本案中可看出,被申诉人只要拿着申诉人的签字部份就可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并任意更改合同内容恶意磋商侵害申诉人的权益,违反公平、公正与诚信原则。

三、 一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为独审制非判决书中合议庭。被申诉人兴业银行的证据自相矛盾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不符《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庭审中出现事实不清,法官要求中天力通提供合同原件再审,申诉人相信法官之言会再次开庭确认一直疑惑的买卖合同真相。一审剥夺了申诉人质证的权利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条文。在自相矛盾的假证情况下错误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作出判决。

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银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支付商品房预售款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意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项;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可确认公证书内借款合同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

根据兴业银行交易记录,未有贷款××万的交易记录,因而不存在借贷关系。未办理任何抵押手续,不存在抵押合同。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中级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推特被冻结申诉篇六

申诉人(一审原告和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女,汉族,35岁,住xx省xx市人。

申诉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东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东中法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申诉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以“认定案涉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申诉人与东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开发商”)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为由,判令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申诉人应于判决生效四十日内向开发商支付剩余房款2390000元,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判认定《认购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1、《认购书》不具备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商品房买卖的认购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认购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二是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而本案案涉《认购书》根本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原判认定转化的理由不成立,且违背公知事实。

原判认定《认购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理由,是因为认购书第六条约定:“卖方通过范本将待签正式《东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称“正式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展示给买方,买方已熟悉并同意待签正式合同约定的条款及内容”。

既使开发商向申诉人展示了范本,也不能推定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众所周知,每个客户所购买的房屋位置、面积、质量、付款方式、交付房屋日期等条件都不同,买卖合同内容不可能千篇一律。所以,房管所和开发商展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范本中,大量的重要事实和实质性权利条款都是空白的,需要买卖双方在购买时具体协商确定。也就是说,展示正式合同范本并不等于协商了全部条款内容,更不代表已达成一致。如该正式合同范本是完整的或是开发商自行制作的,则开发商须对其展示范本具体条款的内容予以举证,以证明其展示范本完全满足《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因此,原判认定申诉人与开发商就正式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是明显错误的。

3、开发商展示的所谓正式合同范本,其内容不能对申诉人发生法律效力。

按照《认购书》第六条的内容,买方熟悉并同意“待签”正式合同约定的条款及内容,而“待签”表明:双方仅就所谓展示的正式合同范本内容即双方的目的意思进行了确认,申诉人并没有作出立即要受该正式合同范本内容约束的效果意思。也就是说,只有在双方签订正式合同时才构成一个完整的意思表示即受其条款约束。因此,《认购书》第六条的内容仅仅是确认了一个事实,双方确认该事实是为了在可能出现未签订正式合同时,有助于对归责于哪一方作出判断。

二、法院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据此作出了明显错误的判决。

1、认购书与商品房合同的性质存在重大的差别。

虽然在认购书中都有一些正式商品房合同的条款,但认购书作为合同要达到的目的意思不是商品房所有权的移转,而仅仅是对一个缔约行为的约定。在签订认购书时,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在一定期限内卖方保留给买方一个缔约机会;而买方则有签约行为的义务,或在不选择签约时对卖方的其他缔约机会损失予以赔偿即定金被没收。鉴于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大区别,法律严格区分了二者,规定只有在认购书的条款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约定的主要义务已履行时,认购书才具有商品买卖合同的性质即表明双方的意思表示为商品房所有权的移转。在本案中,涉案认购书显然没有达到向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变,既使之后签订了补充条款,申诉人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认购书仍没有完成向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变,申诉人仍是对认购合同义务的履行,而开发商签订补充条款及接受申请人付款的行为,也仅表明其愿意继续保留给予申诉人一个缔约机会。

2、法院仅应基于认购合同判定法律责任。

根据涉案《认购书》的约定,申诉人具有签订商品房合同的行为义务,既使申诉人违反了该义务,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申诉人也仅应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承担责任,而不是法院通过民事判决强令申诉人作出一个意思表示即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申诉人所支付的部分购房款,开发商应向申诉人返还。

3、法院的判决干涉了申诉人的民事行为自由。

在商品房交易中,之所以普遍认可先签订认购合同,后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市场主体降低商业风险的自主选择,以实现交易双方利益最大化,最终促进交易的进行和资源的最佳配置。交易双方充分利用了认购合同的工具作用,通过认购书来保证双方均享有缔约机会,同时,对双方可能的损失作出预先的安排,以保障交易双方作出一个更加适当、自由的民事行为。如上所述,法院将《认购书》错误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违背了申诉人的真实意思,据此作出的民事判决是强令申诉人作出了一个购买的意思表示,严重地干涉了申诉人的民事行为自由。如此,最终破坏了通过民事主体自主的行为,来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并据此对申诉人作出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7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此致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张某某

x年十一月二十日

推特被冻结申诉篇七

市北区人民政府:

我们是青岛市市北区危旧房改造鞍北a2.a3片居民。20xx年12月14日开始签约征收,至今已近三个月逾50个工作日。只有少数居民拿到了拆迁补偿款(因拆迁部门并未公开,具体户数、户号、发放原因、顺序等不详)。现在绝大多数拆迁户还未领到,并且陆续有拆迁户已经超出拆迁部门承诺的五十个工作日内发放补偿款的限期。

我们以各种方式问询拆迁办,社区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多日无果。答复是没有具体期限的等下去以及各种推诿、扯皮。

启动拆迁初期,大家都很高兴。由政府主导的危旧房改造给了大家改善居住条件的机会,我们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克服一切困难签约、腾房,才有了市委书记李群同志亲临拆迁办公现场赞扬的一句话——“鞍北速度”。我们片区居民大多属中低收入家庭,房租负担又重,很多户居民就等拿钱买房。在此期间不少户选好房,交了定金。眼看补偿款遥遥无期,几万辛苦钱即将“打水漂”,心情无以言表。很多老人盼了半辈子住新房,没有太多时间就这么拖下去。

恳请市北区人民政府,本着一心为民、造福百姓的崇高宗旨,敦促相关部门尽快下发拆迁款,解我们燃眉之急。

请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

鞍北a2、a3居民

20xx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