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大全

时间:2023-07-10 16:30:14 作者:曹czj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最新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大全篇一

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由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产权人及甲方委托代理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集体经济组织一份留存备查。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盖章):

业务代理人(签字):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审批意见:        。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最新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大全篇二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统一信用代码:

业务代理人:

身份证号/执业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根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__〕8号)之相关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就合同标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其附属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达成如下条款。

最新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大全篇三

买房:(乙方)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市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占地面积约为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_______平方米,共分___层。

房屋证号_______________集体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及其他费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之日通过银行以现金转帐方式付清。

第四条:特别约定:

1、房屋交付前该房屋所发生的39;一切费用、责任及义务,全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该房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及义务,全部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合同签定时,甲方应交付房屋所有证件给乙方(包括房产证原件、土地证原件、甲方身份证复印件、水电交费相关证件等)该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如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妥善解决。

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由甲方负责。

3、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甲方保证该房的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并已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该房屋及所在地块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该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也转移给乙方。

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付清房款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见证人一份。

最新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大全篇四

(一)目前针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两种观点

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论

这种观点认为,依据房屋必须建立在土地之上这一物理现象,农村房屋买卖必然会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开禁宅基地交易不过是满足强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且在宅基地分配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情况下,贸然允许宅基地交易,将导致强势群体对宅基地的兼并,大量失土农民由于生活无着成为流民,将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巨大冲击。从法律规定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国务院办公厅1999 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第2条第2款“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 年11 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因此宅基地的转让是违法行为,涉及宅基地转让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是无效合同。

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论

这种观点认为,判断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以《合同法》规定的有效要件为标准,只要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2 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进一步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棠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并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且《土地管理法》第63 条是为维持农业用地的数量,保证农民的生存之本和粮食供应而规定,宅基地本就是建设用地,其主体变更不会导致农业用地的减少,所以将该条适用于宅基地是不妥的。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司法实践

目前由于征地拆迁造成出卖人反悔,争夺拆迁补偿款的情况也比较多。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理论上也无权威定论,造成了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类合同有效和无效的判决均存在。如浙江温州法院系统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即为有效,而笔者所在的江苏启东法院采信的是合同无效论,只是在具体处理案件时采取了“无效合同,有效处理”的办法,对出卖人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分析

(一)农村村民出卖房屋符合所有权制度要求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房屋可以成为公民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的个人财产,财产所有人能够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是所有权制度的基本含义。对于农村村民而言,一般情况下其不会轻率出卖自己的房屋,但现实中需要出卖房屋的情况却很多,如城镇居民子女继承的农村房屋,在城镇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出于融资需要而出卖房屋,在城镇定居而出卖房屋。在城市房屋可自由流转的今天,限制农村房屋流转是二元社会的制度残余,侵害了农村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在社会本位思潮的影响下,所有权制度经历了从绝对到相对的变迁,但对所有权的限制只有在所有权自由侵害他人利益、公共利益时才能发生。检索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民不能处分其房屋。所谓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观点,是基于保障耕地总量,控制用地规模的要求,从“房地一致”原则出发推导而出,其可据以引用的明确规定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但《通知》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所谓“房地一致”原则的适用范围也是有限的,不是通行不变的民法原则。国家土地政策的贯彻并不构成限制农村房屋所有权行使的理由。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并无适用“房地一致”原则的法律规定

应当注意到,上述法律调整对象均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国有土地之上的房屋,解决的是在房地不可分的物理现象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人间的权利冲突问题。《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该条规定从形式上看好像也体现了“房地一致”的原则,但仔细分析,该规定只明确了“地随房走”,而且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9月11日颁布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第十三条规定“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先办理征地手续,将抵押土地转为国有,然后再按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处置。”由此可见,所谓“地随房走”也是在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实现,在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其地上物所有权之间从没有法律规定两者的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农村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并无适用“房地一致”原则的明确要求。

(三)农村房屋买卖影响农村社会秩序没有现实依据

表一 江苏省历年农村劳动力情况

1990年 1995年 2000年 2004年 2005年

表二 上海市历年农村劳动力情况

1995年 2000年 2004年 2005年

农 业(万人) 65.61 81.45 65.22 59.05

占 比(%) 28.47 32.14 26.29 24.25

上述两表显示,江苏省和上海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劳动力的数量整体曾下降趋势,某种程度上这得益于高等教育制度的发达,因为农民的孩子考上大学后就可取得城镇户口,这也与我们的直观感受向吻合。在从业人员中,真正从事农业(广义,包括农林牧渔)的,其人数也呈下降趋势,占所有农村从业人员的比例也在下降。

这些数据令我们相信,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大量农村劳动力已经走出了土地的束缚,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在下降,土地对农民的生活保障作用已经不明显。如果说在此情况下,放开宅基地交易仍会带来对社会秩序的剧烈冲击,实是令人难以信服。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实施了现行的户籍制度,将居民分为农村户口和非农户口性质,其产生即是为了通过工农产品的价格剪刀差最大可能地转移农业剩余而严格限制人口流动。在此制度下,为解决农民的居住问题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制度。而如今情势已变,农民不再被绑定在土地上,又有何理由不让农民处分自己不再居住的房屋?再拿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住房保障情况比较,房改之时城市的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建立,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也不足以一次性购买新建商品房,从保障角度看这种情况与现今农村的情况何其相似。按有些学者的观点推论,城镇居民进行房改之后,由于房改房可以自由流通,可能会有大批城镇居民因出卖房屋成为流民,影响社会稳定,但现实表明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笔者以为,担心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可以转让,农民就会恣意出卖自己房屋的观点,是将农民看作非理性的,而认为农民迫于生活压力出卖房屋的观点又是潜意识中认为农民一直挣扎在温饱的边缘,这明显不符合沿海发达地区的现实。

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构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困境的破解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的观点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有效。目前造成此类合同效力认定困境的主因还是在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不完善,故有必要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权能及相应的分配、流转制度。

(一)宅基地使用权本质的厘清——从“利用”到“所有”

通常认为,在法制史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物权制度,即罗马法的物权制度和日耳曼法的物权制度,代表了两个不同的倾向,亦即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对立。罗马法以所有权之绝对处分力为中心,强调物的全面支配。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乃为一时的限制所有权之支配权,限制物权消灭,则所有权自动的回复其完全支配力。因此产生于罗马法的地上权制度主要是阻止“地上物属于土地”的附合原则,其以地上物为中心,如果没有现实的可支配的地上物存在于土地之上,就不认为有地上权的存在,强调对地上物的独立权利。因继受罗马法的结果,德国、瑞士、奥地利民法的地上权都是以地上物为中心,认为没有地上物就不得成立地上权,其本质在乎“有”而非“用”。与此不同,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则是以“利用”为中心,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地上物的有无不是地上权的成立要件,地上权也不因地上物的灭失而消灭。

笔者认为,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应当同其社会经济的现状相适应,地上权本质从“有”到“用”的转变也正是因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发生。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没有采用地上权的概念,与地上权概念最接近的应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实践中,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在权利期限内可按土地用途自由使用土地,地上物的有无并不影响权利的存续或消灭,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本质在于“土地利用”。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不是以经济利用为目的,考察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制度,能够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局限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只有符合建房条件才可以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因此,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物的利用目的不同,保有地上物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虽然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均属地上权性质,但我们没必要将两者的本质认定一致。《物权法》未采用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涵盖入内正是由于两者的制度差异太大,因此应当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在于保障地上物的所有。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

新颁布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可见,占用、使用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所指为何呢?市场经济是以分工为基础的交换经济,交换之所以能够进行必须要满足“有商品和货币、商品和货币所有者能自由处分”这两个条件,物权法是以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保障财产归属秩序为任务的,其与债权法构成了现代市场经济的两***律基础,是民事基本制度之一,宅基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用益物权编内,其也应属于民事基本制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中规定“民事基本制度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因此,上述所谓“国家有关规定”应解释为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现行的国家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宅基地制度的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对宅基地有关制度进行了规定,该法条只言明“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并没有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反之该条肯定了农村村民可以出卖、出租住房。从理论而言,宅基地使用权系由我国学说所创造,传统民法上与此相当的概念为地上权,而收益是传统地上权制度的应有之意,因此,在无法律相反规定的前提下,宅基地使用权可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之规定,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收益的权能。

(三)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流转制度的构建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带来的巨大利益可能会导致权力寻租、违规批发宅基地使用权情况的大量发生,对国家的土地政策造成冲击,但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以期杜绝上述现象,是通过侵犯农民房屋所有权的手段规避了本应通过其他手段实现土地控制的国家责任。因此要有效控制宅基地的数量,应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流转制度上下功夫。

如前所述,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在于保有地上物。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改变,一方面农村还实施着一贯的土地制度,另一方面农村经济又已融入了市场经济之中。从这两个方面出发,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应有两层含义。

一层含义是保有农民的房屋,重点在于实现农民居有定所,相应的分配制度可分为原始取得和转让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经审批获准从集体经济组织中分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取得是指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经审核批准购买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并取得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应明确的是,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具有分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这种分配是无偿的,具有村民福利、社会保障的性质。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即意味其不需依靠这种福利,集体经济组织无须将有限的资源花费在有自立能力的村民身上,因此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不予批准。

另一层含义是保有房屋这一地上建筑物,重点在于物尽其用,使房屋在流转中实现其交换价值,目前相应的流转制度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能否流转法律也无禁止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其成员的福利,目的是为其成员建造房屋提供权利基础。收益权能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之一,体现在农村房屋买卖中即是,农村村民出卖房屋的价款不仅仅是房屋的建造成本,因为农民在出卖房屋后不可能再申请到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性必然会体现在房屋的市场价值中。由此,农村村民在房屋买卖中将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性货币化,实现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权能,这也是宅基地使用权福利性的自然延伸。为了使买卖中实现的房屋价值能得以保值,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在农民出卖房屋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随之转移,但这种转移与“房地一致”原则不同。“房地一致”原则是在房屋与土地使用权分开作为各自独立的物权客体的情况下规定的,而宅基地使用权从属于房屋,是为房屋的存在而存在。故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受房屋物理状态的限制,当房屋倒塌或新的房屋所有人以翻建、加盖、改变结构等方式对房屋进行实质建设时,应认定地上物灭失,宅基地使用权保有地上物的存续理由已然消失,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宅基地所有人可依物上请求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宅基地。

1.房屋宅基地的买卖合同

2.最新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

3.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

4.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实用版

5.宅基地土地买卖合同

6.产权房屋的买卖合同

7.宅基地买卖合同协议书

8.农村的宅基地买卖合同

最新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大全篇五

出卖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见证人见证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宅基地房屋情况:坐落于省市区镇村,东起西至,南起北至。

二、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利由甲方保证:为本人所有,经家人同意,无任何产权、债务、财务、继承等纠纷。

三、经双方协商总价格为元整,当日当面现款付清。

四、经双方签订合同,乙方付清甲方房款后,甲方将房屋和宅基地及其所有附属物归乙方所有,并将土地使用证交付乙方。

五、甲方于 日按照合同规定将宅基地及所属房屋售于乙方,乙方作为购买者拥有对于房屋及其不可分割的土地的任何权利。

六、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再将该宅基地房屋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七、本合同签订后,永不反悔,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甲方所售房屋位于 市 区 房屋占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共分 层。房屋证号 集体土地使用证号 。

第二条: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及其他费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之日通过银行以现金转帐方式付清。

第四条:特别约定:

1、房屋交付前该房屋所发生的39;一切费用、责任及义务,全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该房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及义务,全部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合同签定时,甲方应交付房屋所有证件给乙方该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如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妥善解决。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由甲方负责。

3、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甲方保证该房的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已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该房屋及所在地块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该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也转移给乙方。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付清房款之日起生效。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及房屋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 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并于 前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如因甲方原因,该房屋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乙方,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买受该房,甲方定金不予返还。

五、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房款。

六、土地税由甲方承担,契税由乙方承担;其他税务由国家指定各自承担。

七、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完善后,甲方将房屋及相关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笔房款。

八、甲方确保房屋建筑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该房屋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甲方承担。

九、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十、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二、按《民法典》履行,合同履行地点为乙方户籍所在地。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电话:电话:

日 月

最新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大全篇六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同意将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上盖楼房(总面积约__________平米)全部转让给乙方。

2、该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由甲方保证为本人所有,经家人同意,具有真实性。

双方确认:_________________标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系甲方修建并报批获得,其妻杜冲娣其子徐桂锋其女徐少华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权。

3、经双方协商,土地使用权和上盖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整],乙方在本合同前已支付款项(含定金、意向金)人民币______万元,本合同签署后乙方支付余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

双方确认甲方收款账户为: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付清款项后,甲方将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连同土地权利凭证一并交付给甲方,并就出让的事宜向原承租人作一一说明。甲方确认并保证房屋和土地交付前的外欠款、民工工资等款项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五、乙方作为购买者拥有对房屋以及土地不可分割的权利,即:_________________占有、使用、改造、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继承等所有权和处置权,也包含了土地或宅基地被征用后的补偿权。

六、如发生标的房屋因拆迁等原因产生政府或者其他部门的拆迁补偿款,此笔款项全部归乙方所有,如拆迁部门将土地补偿款支付给甲方,则乙方有追偿的权利。

七、如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该房产和土地办理过户手续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费用(以国家政府机关所有的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甲方确认: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在接手房屋和土地后产生必要的支出费用,如甲方在合同签订后要求退还房屋和解除合同,则甲方必须退还乙方先前支付的资金___________万元并支付乙方利息。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并按捺后生效。

放弃继承权利人: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附:_________________土地证复印件

买、卖方身份证复印件

最新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大全篇七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总为人民币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及房屋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 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_____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并于__________前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

如因甲方原因,该房屋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乙方,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买受该房,甲方定金不予返还。

五、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房款。

土地税由甲方承担,契税由乙方承担;其他税务由国家指定各自承担。

七、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完善后,甲方将房屋及相关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笔房款。

八、甲方确保房屋建筑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该房屋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甲方承担。

九、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十、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二、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点为乙方户籍所在地。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 方 签 字 :

联系地址: 联 系 地 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转让方: (简称甲方)

受让方: (简称乙方)

一、该宅基地及房产四邻至:东邻 西邻: 、南邻: 北邻:建房及宅基地总面积平方米。

二、甲方保证房产及地籍的产权真实合法,证明人(保证人)应保证受托事务真实有效。

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按甲方违约处理。

三、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赔偿安置房屋。

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

如因此发生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乙方接收房屋后,在法律、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过户等手续到乙方手中,所需税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因甲方责任没有过户,按甲方违约。

2 3、乙方责任: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均也有乙方负责承担。

四、转让金额 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整)。

五、付款方式、房产及宅基地证明: 签订合同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转让金额。

同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宅基地换购现有房屋土地证(原老房子的宅基地土地证),换购房屋时的补的差价金额的发票(收据)和证明材料,及一切有关转让房屋的证明材料和过户时需要的材料。

六、产权归属 协议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房产及宅基地使用权属归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改造修建房屋,或再行转让他人,甲方无权干涉。

在乙方修建房屋过程中,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从双方签字当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甲方违约必须在原转让金全额的基础上加倍赔偿乙方,如造成乙方损失(如基建费、装修费、安装费),甲方应负责赔偿给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在收取乙方的转让金全额不退回给乙方,作抵消乙方违约金。

八、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九、协议生效条件

3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1.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

2.宅基地及房屋买卖合同

3.宅基地可买卖合同

4.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

5.房屋宅基地转让标准合同

6.如何写宅基地买卖合同

7.标准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

8.房屋出售买卖合同

最新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大全篇八

乙方: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市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占地面积约为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_______平方米,共分___层。房屋证号_______________集体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_____ 。

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及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元)。

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之日通过银行以现金转帐方式付清。

特别约定:

1、房屋交付前该房屋所发生的39;一切费用、责任及义务,全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该房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及义务,全部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合同签定时,甲方应交付房屋所有证件给乙方(包括房产证原件、土地证原件、甲方身份证复印件、水电交费相关证件等)该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如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妥善解决。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由甲方负责。

3、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甲方保证该房的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已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该房屋及所在地块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该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也转移给乙方。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付清房款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见证人一份。

乙方:

最新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大全篇九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一、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土地证号:

土地面积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面上盖有的房产所有权转让给乙方所有。

二、双方约定对上述宅基地及房屋转让价格: 元人民币。(大写: )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元人民币给卖方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归买方所有;卖方在收到买方的款项后,应在一个星期内将房屋交给买方。

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及房屋进行抵押给另外的任何一方,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等各种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买卖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买卖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且按甲方违约处理。同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都是乙方的,与甲方无关;

七、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八、违约责任:

2、如乙方反悔,则以付的土地转让款作为违约金偿付给甲方。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十一、补充协议:

十二、为了保证合同的公正性,特别邀请了第三方来共同见证。

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第三方个人资料:姓名(签字):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家庭住址:

家庭住址:

联系地址:

电 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