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分析合同的效力类型 劳动合同效力纠纷案例分析(模板5篇)

时间:2023-09-24 07:08:53 作者:字海 最新分析合同的效力类型 劳动合同效力纠纷案例分析(模板5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分析合同的效力类型篇一

陶某3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分析合同的效力类型篇二

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主要是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行政合同的效力一直以来都困扰着人们,究竟其效力是怎样的?为您做详细分析。

行政合同的效力,是指行政合同在法律上所发生的效果及对当事人的影响,通常它总会存在一定的时间表现及变化状况。合法有效的行政合同,具有约束双方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切实履行义务。

行政合同是较晚出现的一种行政行为,在行为效力这一问题上,遵循了行政行为效力的一般特征,以区别于民事行为。例如,在效力内容上,行政行为一旦具备意思表示、主体及其权力、法律效果等要素,行政行为即告成立或存在,行政行为在未被有权机关撤销或确认无效之前,被推定为合法有效且具有强制性,这是由行政行为的特征所决定的,而民事行为在未被确认合法有效之前,其效力往往处于不确定状态。此外,在效力的产生原因上,虽然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都在于设定、变更和消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民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为了各自的利益所从事的行为,而行政合同则是为了达成公共利益之目的。但是,由于行政合同本身的特性,也存在一些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效力的地方。例如,在传统的行政行为中,行政主体可单方面决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区别于民事行为对双方合意的完全遵从。但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却不能单方面决定合同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行政主体的优越地位仅表现在对合同内容设定、变更等方面的主导性,一般情况下,达成行政合同必须取得相对方的同意——不是对于合同内容的自由合意,而仅仅是对于既定条件的同意。但事实上,即使如此,行政合同也不一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在私法上,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法律并不事无巨细地规定私人的各种具体活动,它仅仅划定私人活动不得逾越的法律界限。凡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都属于私人的自由领地。在此领域内,各私人究竟如何具体行为,完全由私人自由决定。换言之,在私法上,凡是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行为,都是合法的行为。私法合同作为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意,只要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它就是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在行政法上,基于依法行政原则,法律系统地规定了行政主体的设立、职权、职权行使的条件、程序等。从理论上说,凡是没有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即违法行政行为从逻辑上来讲是不能列举穷尽的,所以行政法主要从正面规定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凡是不具备这些合法要件的行政行为,都是违法的。对于不符合合法性要件的行政合同,应属无效、部分无效或可撤销。行政合同无效的原因,从国外的规定来看,一般有,具有民法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具有行政行为无效原因的,违反法律规定的特殊条件的。行政违法合同所导致的具体后果一般有:不产生合同的目的效果;受领人不当得利的,原则上应予以返还,因而权利人具有返还请求权;权利人享有合同撤销权或废止请求权;因内容错误或缔约过失的,权利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我相信各位在阅读了上述的文章之后都应该知道在我国行政合同效力是怎样的了吧,希望小编为您带来的

分析合同的效力类型篇三

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分析合同的效力类型篇四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时未满16周岁,并因工致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劳动合同无效,用工单位是否能够免除赔偿责任?下面的案例将对此进行探讨。

案情是这样的:x年3月,枣庄市xx王朝纺织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招工时,劳动者由于未年满16周岁而借用他人的身份证进行报名,后被xx公司录用从事浆染工作。x年1月10日15时,劳动者在操作联合机时,致其右臂受伤。之后,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xx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xx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一审认为,劳动者虽存在借用他人名义与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但不能否认劳动者被xx公司录用并实际为其工作的事实,客观上双方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xx公司主张事实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依法确认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对原告提出的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是不当的。原告xx公司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不满16周岁,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虽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也成立了,但是劳动合同仍是无效的。基于此,二审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关于第一个疑问,我们知道,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但是,这并没有回答合同无效与合同是否成立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合同无效与合同成立是否相容的问题。我们认为,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达成合意,达成合意了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是否生效则取决于合同的内部和外部条件是否满足,条件满足了合同即告生效,因而合同无效与合同成立是可以相容的。结合本案,由于用工单位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劳动合同生效的外部条件自然无法满足,所以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同时,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成立,是因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达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这种合意是以双方的实际履行为根据的`。

关于第二个疑问,虽然不是本案要解决的问题,还是要略作说明。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一是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工单位应当支付报酬;二是由于用工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xx公司录用童工,属于非法用工行为,受害者可以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向用工单位索赔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因此,用工单位是不能将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判决作为其拒绝赔偿劳动者损失的挡箭牌的。

分析合同的效力类型篇五

,甲村王某与村委会签约承包本村果园,承包合同规定,王某对果园的承包期为15年,每亩每年承包费为100元。王某一家还一直做木材加工生意,并于年搬到城里居住,渐渐无暇顾及所承包的果园,果园正常的管理和经营没有了保障。

2012月,王某将自己所承包的果园以每亩每年260元的承包价格,转包给同村的李某经营。转包期以王某果园剩余承包期为限。果园原来的承包金,仍由王某向村委会交付。

后来,村委会以该果园属于村集体所有,王某无权转包谋利,遂将王某转包后的果园强行收回并转包他人。王某在与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做出裁决,村委会有权收回王某的果园。王某不服,又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返还果园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