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涉密人员个人工作总结 军工涉密人员工作总结(优质5篇)

时间:2023-09-11 20:56:34 作者:JQ文豪 最新涉密人员个人工作总结 军工涉密人员工作总结(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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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个人工作总结 军工涉密人员工作总结篇一

目录

2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

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国资委,证监会,总装备部,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委管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要求,积极探索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新路子,深化军工企业改革,加快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军工企业活力,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重大意义

一、机制不活、效益不高等长期存在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这不仅严重制约了国防科技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难以适应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需要。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军工行业壁垒逐渐被打破,许多具有技术和经济实力的非军工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积极参与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活动,军工企业面临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必须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增强企业自主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快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既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解决影响军工企业改革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有效措施。

(二)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已具备了相应的条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此同时,按照建立“小核心、大协作、寓军于民”新体系的要求,国防科技工业调整改革不断深化,也为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创造了条件。目前除少数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重点军工企业外,多数军工企业承担的是军民两用产品或一般军用配套产品生产任务,改变了单一生产军品的状况。军工企业既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骨干力量,又是国民经济建设的生力军,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双重属性,也应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的要求,在保证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完全可以实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为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提供新动力。

(三)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打破行业、军民及所有制界限,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科技和经济力量进行国防建设,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的整体能力和水平,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寓军于民新体制和竞争、评价、监督、激励机制的建立。二是有利于军工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军工企业内在活力和自主发展能力,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三是有利于军工企业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军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充分认识军工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

二、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和提高经济效益为重点,积极稳妥和规范有序地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武器装备建设要求的新体制新机制,切实提高国防科技工业自主发展能力和整体素质,更好地满足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五)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主要目标是:力争用几年的时间,使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推动军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打造管理高效、机制灵活、决策科学的新型军工企业,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和风险制约机制,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六)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改革方案要同武器装备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坚持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股份制改造,确保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的控制力;坚持严格审批、规范操作、有效监控,保证军工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坚持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利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军工国有资产流失和职工利益受到损害。

三、分类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

(七)军工企业关系国家安全,必须严格界定股份制改造的范围和程度,科学区分企业类型,统筹规划,选择试点,精心组织,分步实施。

(八)对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少数核心重点保军企业,应继续保持国有独资,在禁止其核心保军资产和技术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前提下,允许对其通用设备设施和辅业资产进行重组改制。

(九)对从事关键武器装备总体设计、总装集成以及关键分系统、特殊配套件生产的重点保军企业在保持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可以实施股份制改造。鼓励境内资本(指内资资本)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允许企业在行业内部或跨行业实施以市场为主导的重组、联合或者兼并,允许企业非核心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租赁、转让或拍卖。

(十)除上述两类企业外,对从事重要武器装备生产的其他重点保军企业,根据承制武器装备的重要程度,可实行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引入境内资本和有条件地允许外资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十一)鼓励和支持以民为主,从事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实施股份制改造,具备条件的军工企业可以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融资。

(十二)国有独资的军工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逐步建立董事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鼓励军工集团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经批准允许其主营业务资产整体重组改制。

四、加强对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监督管理

(十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转变观念,扎实工作,切实加强对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十四)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报国资委、国防科工委批准后,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法定程序实施。国防科工委会同总装备部和国家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武器装备战略影响大小、系统集成强弱和国防专用程度高低等因素,制定军工企业核心保军资产和技术指导目录,实施目录管理,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十五)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国家有关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规定。

(十六)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企业要建立严格的保密议事规则,涉密董事、监事、股东在保密期限内必须承担保密义务,签订保密协议;要强化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加强对涉密事项和涉密人员管理,严禁发生泄密事件。规范军工企业的信息披露,境内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工委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或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的规定。

(十七)在非常情况下,国家可依据《宪法》、《国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装备采购、战时动员以及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改制企业等实行特别管制,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和国家安全。

五、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建设

(十八)加强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国家为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军工企业在军品市场准入、承担军品任务、投资、军工设备设施管理、税收和土地使用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规环境。

(十九)建立和完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准入和退出制度。修改限制非国有资本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的政策法规,扩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对股份制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军品生产企业,国家将继续发放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并对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二十)改革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国家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军品科研生产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优化投资结构,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同时充分发挥国家投资的引导性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国家对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军工企业,继续给予军品科研生产必要的投资支持。

(二十一)加强军工设备设施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防资产、军工设备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军工设备设施使用、处置行为,保证军工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不受损害,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提供重要基础保障。

(二十二)改革完善军品税收政策,为不同所有制企业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实施股份制改造后的军工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国家将继续给予军品科研生产税收优惠政策。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根据《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指中央或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以下简称改制),应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分类指导、稳步实施、规范有序、有效监管的原则,保证国家对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控制力,保障军品科研生产,维护国家安全。

第四条 鼓励境内资本(指内资资本,以下同)以及有条件的允许外资参与军工企业改制,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军工企业改制工作。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工作。各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组织所属军工企业改制工作。

第六条 军工企业改制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国家有关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军工企业改制实施目录管理。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制定、发布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分类指导目录,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军工企业应按目录规定的类型进行改制。

第二章 改制类型

第八条 军工企业按照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以下同)、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含国有股全部退出,以下同)等四种类型实施改制。

第九条 国有独资的军工企业,应改制为一个或一个以上国有企业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鼓励两个及两个以上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企业)对其共同持股。

第十条 国有绝对控股的军工企业,鼓励境内资本参与其改制,可以在境内资本市场融资。

第十一条 国有相对控股的军工企业,鼓励境内资本以及有条件的允许外资参与其改制,可以在境内资本市场融资,经批准可以到境外资本市场融资。

第十二条 国有参股的军工企业,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引入境内外资本参与其改制。第十三条 军工企业中的通用设备设施、非主业资产等,剥离出来后允许进行多种形式的改制。

第十四条 鼓励军工企业之间或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结合专业化重组进行改制。对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促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有利于小核心大协作、减少重复建设,有利于加快军民两用产业协调发展的重组改制,可以放宽改制类型的限制。

第三章 改制要求

第十五条 改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遵守国家有关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一)改变现有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和布局;

(二)改变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性质;

(三)处置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关键军工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 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确保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顺利完成,确保军工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

第十八条 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向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改制为境内非国有资本控股的,申请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十九条 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国有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可以对国有控股的军工企业实施整体或部分收购、重组。

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军工企业、军品业务及相关资产等事项,在召开董事会研究相关议题前,应获得国防科工委同意;在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前,正式方案应获得国防科工委批准。

第二十条 禁止外资并购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的军工企业;限制外资并购国有相对控股的军工企业;允许外资并购改制为国有参股的企业。

外资并购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前,被并购方应向国防科工委申报;外资并购地方军工企业前,被并购方应向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申报,由其提出意见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查。

第二十一条 军工企业改制应向职工公布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有关事项的决定权。

(一)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顺利完成。

(二)决定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关键军工设备设施权属变更或用途改变的事项,应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四)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一)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应向国防科工委履行审批程序。

(二)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及选聘境外独立董事,应向国防科工委备案。

(三)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含)以上股份时,收购方应向国防科工委申报。未予申报的,其超出5%以上的股份,在军品合同执行期内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四条 军工企业改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律法规,并接受国防科工委及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安全保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所属军工企业改制及改制后安全保密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根据保密需要明确安全保密工作机构和人员。第二十六条 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向发证机关提出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的变更或重新取证申请。

改制为境内非国有资本控股的,有关变更、取证的申请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第二十七条 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建立保密责任制度,涉密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密期限内必须签订保密协议并承担保密义务。

改制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正式选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负责对拟任人选进行安全保密审查。

第二十八条 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业改制,应按照国防科工委有关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的管理规定,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签订保密协议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改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时,应按照国防科工委有关军品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执行。

其中承制军品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建立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上市公司不得滥用信息披露豁免。

第五章 审批程序

(一)申请文件;

(二)军工企业改制方案(主要内容与格式要求见附件1);

(三)安全保密工作方案(主要内容与格式要求见附件2);

(四)军工国防资产保全措施;

(五)公司章程(或草案);

(六)参与出资各方出具同意的意见及签订的有关协议;

(七)申请人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

(八)审批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军工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制上市,及以其他方式进入上市公司的,申请人还应编制军工企业上市框架方案(主要内容与格式要求见附件3)。

第三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验。审验合格的,应按规定受理、审查和批准;审验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等告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同意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由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出申请,报国防科工委审批;改制为国有参股的,由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军贸公司改制或改变原有股本结构,应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第三十四条 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由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出申请,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其中涉及重点保军企业的,应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第三十五条 军工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改制。改制类型、参与改制单位、军工设备设施处置、职工安置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对改制企业涉及军品的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安全保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财政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有关单位实施监管。

第三十七条 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其涉及军品的重大事项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监管。

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后、以及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的,其涉及军品的重大事项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管。

第三十八条 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等监管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及时、定期向国防科工委报告改制企业涉及军品重大事项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改制企业应建立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按照监管单位的规定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十条 在非常情况下,国家可依据《宪法》、《国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装备采购、战时动员以及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改制企业等实行特别管制,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和国家安全。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军工企业改制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国防科工委将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仍未改正的,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实施改制;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改制直至限期退回原建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审批同意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审批同意的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公正、及时的受理、审查、批准军工企业改制申请,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违反规定办理的,审批机关应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承担军品专用配套任务的单位改制、重组、上市涉及军工资产权属变更和处置等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

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科工改[2007]1371号

为规范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根据《国防科工委 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我委制定了《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根据《国防科工委 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为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及其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等活动中,提供资产评估、审计、法律事务、证券发行保荐及常年中介服务的境内中介机构。

第三条

为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及其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境内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国防科工委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二)无外资参股或外资背景;

(四)通过国防科工委组织的涉密资格审查;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停业整顿、吊销从(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第五条

(一)申请书;

(三)章程、最近通过年审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最近二十四个月内获得表彰奖励及受到处罚的情况;

(六)通过涉密资格审查的文件;

(七)国防科工委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国防科工委应以适当形式公布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名单。

第七条

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如有第四条所规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形时,应及时向国防科工委报告,并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资格审查。

第八条

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应按照保密工作要求,与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落实保密责任;对承办军品业务人员加强管理并与之签订保密协议;妥善管理各种涉密信息载体并登记造册。涉密人员保密协议、涉密信息载体登记表等应报委托单位备案。

第九条

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有关军品信息。

第十条

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在每年一季度末,应向国防科工委报送上年度涉及军品中介业务情况。在执行委托业务时,如发现委托单位存在明显违反国家有关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规定的,应及时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第十一条

(一)提供虚假材料等通过资格审查的;

(二)通过资格审查后发生泄露军品秘密的;

(三)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且逾期未重新申请资格审查的。

第十二条

不再列入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名单的中介机构,不得签订新的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服务合同,并在十二个月后方能重新申请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及其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应聘请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违反本规定选择中介机构的,国防科工委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将依照《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国防科工委工作人员应依法、公正、及时受理、审查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的申请,不得违规办理,不得指定中介机构。违规办理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为其他承制军品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科工安密〔2011〕3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确保国防科技工业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防科工局“三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是指,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受军工企事业单位及民口配套单位(简称军工单位)委托,对军工涉密业务提供咨询、审计、法律、评估、评价、招标等服务。

第三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军工单位应当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

第五条 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保密条件,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第二章 安全保密条件

第六条 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2.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业绩良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组织条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担任保密委员会主任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3.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单位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5.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研究部署安全保密工作。

(三)机构条件。

3.涉密人员50人以下的,要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配1名兼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

(四)制度条件。

2.承担绝密级、机密级项目咨询服务的,应当制定专项保密管理制度。

(五)人员(包括外聘专家)条件。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3.掌握安全保密基本知识和技能;

4.参加安全保密教育培训,年度累计不少于15学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场所条件。

1.具有专门处理涉密事项和存储涉密载体的场所;

2.涉密场所应当门窗坚固,建立电子门禁、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等技术防范系统。

(七)设备保障条件。

2.配备专门存放涉密载体的保密柜;

3.有绝密级载体的,应当配备密码保险柜;

4.配备必要的保密技术检查工具;

5.日常保密工作经费有保障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 军工单位选择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对其安全保密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委托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

第八条 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防科工局列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

第三章 安全保密管理措施

第九条 军工单位委托涉密业务应当与咨询服务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和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保密要求。

第十条 对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保密管理措施:

(一)涉密人员管理。

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密审查,与单位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离开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岗位,应当清退涉密载体,实行脱密期管理。

(二)涉密载体管理。

涉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建立台账,集中统一管理;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涉密载体(含纸介质、磁介质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履行签收、登记、审批等手续;对接触或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文字记载。

(三)项目管理。

绝密级或机密级军工项目,应当明确一名领导负责保密管理工作,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四)涉密计算机管理。

涉密计算机及其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集中管理,并建立台账;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与国际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任何无线通信设备;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国家保密部门系统测评和审批;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不得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涉密信息远程传输应当按照国家保密部门要求采取密码保护措施;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内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采取绑定或有效的技术控制措施,信息导入和导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技术防护。

(五)涉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

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得连接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不得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涉密信息;不得使用普通通信设备传递涉密信息;不得使用普通电话(手机)谈论涉密事项;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无绳电话。

(六)外协管理。

外协涉密业务应当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并与对方签订安全保密协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军工单位和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保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安全保密管理措施落实。

第十二条 军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安全保密协议的规定,督促咨询服务单位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咨询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觉做好军工涉密业务的安全保密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送安全保密年度自查报告。

(三)被收购重组的;

(四)不符合安全保密条件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军工单位违反本办法,委托不符合安全保密条件的咨询服务单位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国防科工局将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并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服务单位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国防科工局将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咨询服务单位在申请备案过程中,隐瞒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第十八条 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工局将其撤出备案: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条件审查的;

(二)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

(三)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

(四)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被撤出备案的,自撤出之日起1年内不再予以备案。同时,军工单位应当解除委托咨询服务协议。

第十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安全保密监督管理人员有渎职、失职情形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上市公司拟收购、重组军工企业、军品业务及相关资产的,交易方案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二、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股份权益变动等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信息披露涉及军品秘密需要豁免披露的,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问题与解答问题汇总

(二)】

涉密人员个人工作总结 军工涉密人员工作总结篇二

一、加强领导,健全保密工作队伍,落实制度

我局高度重视保密工作,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把我局保密工作落到实处,成立了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几位副局长任副组长和局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交通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了各项保密规章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落实相关保密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领导,把保密工作列入管理工作日程,做到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部门工作同布置、同检查。

三、加强保密教育活动,增强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

保密工作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保密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四、五保密普法学习活动,我局及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保密法》及相关的保密法律法规,尤其对重点涉密人员更是加强教育和严格监管,把工作职责明确到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组织培训、自身学习,不断提高其自身政治素质和增强保密意识,增强了保密工作的责任心。

四、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涉密载体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保密管理规定,不断完善我局保密工作制度,落实保密人员,并按时完成了密级文件统一清缴工作。对涉密载体的管理上,在加强纸介质管理的同时,加大了对磁介质(各种软盘、u盘、光盘等)的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涉密文件、资料及其物品销毁制度,实行全方位监管,用制度管人管事。做到严格保密纪律,落实防范措施,我局未出现过一例失、泄密事件。

五、加强对废旧文件集中清理销毁制度

局领导非常重视文件销毁工作,对文件销毁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加强了管理。首先对拟销毁的文件材料登记造册,报局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办公室与县^v^联系,指定专人集中销毁,任何个人不得将文件材料或其它涉密资料当废纸变卖或自行处理。

六、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扎扎实实做好保密工作

涉密人员个人工作总结 军工涉密人员工作总结篇三

一、保密工作落实情况

我局所收到文件,指定专人进行了妥善的处理,保证了涉密文件、记录、信息等在传递、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未出现过失、泄密问题。

二、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我局领导刚度重视,并成立了保密领导小组,严格落实保密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以身作则,自觉学习、掌握保密制度,做到懂法、知法、执法,在广大干部职工中,真正树立起有法必依、有章必循、违法必究、令行禁止的作风。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重视,强化对涉密内容的管理,力争保密工作取得新成绩,确保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

涉密人员个人工作总结 军工涉密人员工作总结篇四

一、加强领导,不断完善,构成良性运作机制

一是及时调整保密机构。一年来,根据干部人事变动状况,党委办公室多次发文,及时调整塑件化工厂党委保密委员会成员。各单位按照要求,为理顺工作关联,都及时相应进行人员充实,修订本单位的保密职责制,落实了职责人。明确各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为保密工作负责人,确保了保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是把保密工作纳入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塑件化工厂党委将保密工作列为塑件化工厂每年党工作目标的主要组成部分,在评比全年先进时作为一票否决的基本条件之一。根据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提高对保密工作的要求,在2015年把保密工作检查列入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中。在日常工作中,明确要求党委办公室要定期检查各党支部保密工作,构成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的良性运作机制。

二、大力宣传,加强培训,营造保密知识教育氛围

三、加强培训,严格管理,打好保密工作的基础

党委不断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提高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塑件化工厂领导带头层层签订了保密职责制,做到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为保住塑件化工厂各类秘密打下了坚实基础。党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并透过公司举办的保密干部上岗培训;组织中级管理人员和涉密人员学习保密教育宣传材料。透过学习和培训,提高了保密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提高了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对新形势下做好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主动和用心做好保密工作。在日常保密工作中,塑件化工厂党委一方面要求党委办公室和经理办公室有关人员做好、地方及公司各类涉密文件的接收、登记、存档,以及涉密文件在规定的范围内传阅后及时收回,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保证了文件不失密;另一方面也要求掌握和接触企业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的部门和车间及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四、适应形势、不断改善,为企业商业秘密保驾护航

1、与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协调行动,确保自塑件化工厂直接调离塑件化工厂的涉密人员,在办理手续的同时,全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从法律角度确保不失密。

2、根据形势要求,提前开始了对保密要害部位的调整和商业秘密项目的重新界定工作。并且根据保密委领导的要求和基层车间领导的推荐,在20xx年初的保密工作中,党委办公室把塑件产品的库存信息和检验中心分析数据纳入到保密工作范畴;把有关车间领导增补为保密委员会成员;对直接涉密的领导和职工要求签订保密合同。

3、在保密委领导的支持和关怀下,为党委办公室配备了保密级别较高的新型碎纸机。这不仅仅是从硬件上提高了塑件化工厂保密工作水平,而且具备了全过程管理涉密文件的条件。因此,党委办公室要求各涉密部门和车间,如果需要销毁尚未失效的纸质涉密文件和光盘,务必到党委办公室进行登记后,才能销毁。

五、加强联系、强化指导,重新界定企业商业秘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这天,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塑件化工厂作为国有企业,保住商业秘密就成了企业的一件大事,只有保住企业自己的秘密,才能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才能使企业不断的发展和壮大。时刻很快到20xx年,塑件化工厂多数商业秘密也面临到期。因此,在2015年10月底,由党办牵头,调整了保密要害部位29个,并且会同生产、技术、企管、动力、设备等主要管理部门对塑件化工厂商业秘密进行重新界定。【2015年企业保密工作总结5篇】工作总结gkstk/article/zongjie。html。在此次工作开展前,为弥补经验不足,塑件化工厂参考了其他单位好的做法,并且用心向公司党办征求并采纳了很多意见和推荐,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在商业秘密界定过程中,塑件化工厂党委要求注意把握尺度:一是不遗漏;二是不随意扩大保密范围;三是不影响技术交流。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落实领导干部保密职责制,对商业秘密应“谁主管,谁负责”,“随时产生、随时界定”,“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管到哪里”。

六、存在的不足

部分干部和职工仍有“无密可保”、“保密无用”的错误认识,对待保密工作不支持、不重视。个别部门不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部门保密工作制度不健全;对保密工作的要求不重视,塑件化工厂下发的各类涉密文件保管不严,有丢失、损毁等现象;涉密文件、材料不单保管,文件柜不上锁,也无专人管理;计算机不设置密码,保存的涉密电子文档不加密等等。以上不足,期望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整改。

涉密人员个人工作总结 军工涉密人员工作总结篇五

调整充实局保密工作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涉密重点股室分管领导和股室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并明确各自工作范围和职责。制定完善了保密专项检查方案。严格岗位工作的程序化管理,将定密、保密、检查等工作与日常业务工作有机结合。对保密岗位职责人提出批评,写出了书面检查。

总之,我局将以这次保密检查和整改为契机,充分吸取工作教训,透过进一步建立健全保密工作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工作人员保密行为,不断强化工作人员保密意识,努力提高保密工作软硬件保障水平,切实将保密工作落实到各项工作的实际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