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不仅仅是获得利润,也是为社会创造价值的过程,我们可以通过投资来支持创新和发展。以下是一些投资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和趋势分析,供您了解行业发展动态。
投资协议书工商标准版
显名投资人(甲方):
投资人(乙方):
甲、乙两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出资设立_____有限公司的相关出资及股权、利益分配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甲方为显名营业人,乙方为xx出资人。其中甲方出资人民币元,乙方出资人民币元。
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甲方:_____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
乙方:出资人民币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
其中,乙方的实际出资挂在甲方名下,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以甲方为显名股东,基本情况为: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所认缴上述出资应分期(或一次性)到位_______,甲方须向乙方开具乙方出资证明。
表决事项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各股东作出《公司法》规定的重大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表决事项为一般事项,由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同意通过。
1、显名股东的.权利义务。
2、xx股东的权利义务。
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
1、甲、乙双方均享受_____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
2、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分得红利。
1、乙方应当按约向甲方缴纳所认缴的资本金。乙方未按约按时缴纳认缴资本金的,则应向甲方承担责任。
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分配红利、或阻止乙方行使股东权利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责任。
3、_____有限公司出现第三人的纠纷时,由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由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本协议正本__________份,全体股东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股权投资协议书标准版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
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操作方)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
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投资盈利一事,经过友好协商,现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
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出资________________元委托乙方进行投资,获取收益。
二、结算方式。
投资期限为____________年,每年收取收入(见)。
最高年收入百分之_________,如果投资收入不足百分之_________的,那么将收入已甲方百分之_________,乙方百分之_________进行分。(注:每次收入,甲方将付10元手续费给乙方)。
第三条投资的转让。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四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投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依法被终止;
出现不可预测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运作,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本协议由乙方终止后,乙方对甲方理财资金不享有赢利和不承担亏损;
由于甲方的原因须终止协议的,乙方可以享有理财赢利和不承担亏损;
如达到终止条件的,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五、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除进入诉讼程序的部分外,本协议仍具有法律效力。
六、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为一年,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
七、其他。
本协议生效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执行协议,本协议自动解除,甲乙双方均不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如果投资失败乙方将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甲方应明白投资风险。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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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杭州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xx科技有限公司、云咖啡xxx(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杭州市xx区文一西路1218号恒生科技园。
乙方(微股东):姓名。
ico咖啡由杭州xx科技有限公司、杭州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咖啡三方联手发起,目标是提供一个固定的有格调的创业主题社交场所,以创业咖啡馆为载体围绕互联网产业打造包括创业项目筛选、初创企业辅导、优质项目创业投资的企业成长体系,辅以项目路演、主题沙龙、行业讲座、政策辅导等系列活动。项目一楼建筑面积255㎡,包括投资人专座、vip包厢等,二楼作为创业工位免费提供给初创企业使用。出于打造互联网创业圈子的目的考虑,发起方出让20%股份,通过众筹形式召集50-100位微股东,共同营造专属于创业群体的社交平台、信息发布平台、资源整合平台、业务合作平台。
乙方(微股东)的权利:
1、每股一万=0.2%的股权,每人限买二股;。
2、对应股权的分红权,12个月分红一次(保留日常运作的资金后再分红);。
3、财务知情权,财务报表每月公开一次;。
6、ico咖啡免费协助股东宣传与筹备活动一次/年,至少提前15天预约。
7、优先参加ico咖啡主办的所有活动。
8、针对ico咖啡,股东推出的投资项目,股东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投资权。
9、参加定期举办的股东交流会。
10、微股东个人及公司优先在ico咖啡展示墙上展示宣传。
说明:
1、众筹微股东首轮招募截止日期为20xx年10月20日
2、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写入公司章程。
3、公司设立众筹委员会监督管理公司日常运营。
4、甲方委托阳凌峰、严蔚芸、杨加诺、王媛四人作为甲方代表,全权代表甲方与乙方(微股东)签定ico咖啡众筹意向书。
5、签订本说明书3日内请打款至如下账号:
户名:严xx。
开户行: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凤起支行账号:622588xxxx878。
6、本意向书仅作为确定(乙方)微股东众筹意向之用,签订正式协议前微股东可无条件退出该众筹计划,所交定金如数返还。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投资协议书标准版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的合作原则,就甲方迁入乙方工业园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责任:
1)甲方将在海淀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注册的高新技术公司,在土地和厂房条件具备后一个月内迁入并注册在乙方管辖的杨镇工业开发区。
2)甲方将其承担的国家“863”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和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等项目的科技成果,在乙方工业园区进行产业化。
3)甲方有义务引进其它的“863”项目公司落户乙方工业园区,并配合乙方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高新技术园区等有关事项。
4)甲方落户乙方园区之后,合法经营,尽快让科技成果产业化,为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5)甲方招聘企业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地人员。
2、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提供甲方迁入乙方工业园区工商注册登记需要的土地及房屋证明文件。
2)乙方负责提供甲方的项目产业化所需要的土地和厂房,并保证属于北京市规划局批准的工业用地。
3)甲方落户乙方园区之后三个月内,乙方协助为甲方获得(前期)不少于2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
4)甲方落户乙方园区之后,乙方负责落实并保证甲方享受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人才引进等等;同时享受地方政府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返还政策(即:增值税地方政府留成部分50%返还给企业)。
5)在甲方落户乙方工业园区之后,乙方应按照当地政府的投资政策,相继解决甲方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当于副总经理)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学历)的科技人才的北京市户籍。
3、甲乙双方约定:
1)乙方交付甲方使用的土地:不少于12亩,人民币9万元/亩,50年使用权;厂房:1500m2,轻钢结构,600元/m2。上述厂房由乙方投资修建,土地与厂房作价合计人民币200万元左右。
2)乙方以上述土地和厂房(约200万元)入股参与甲方的股份制改造,占甲方公司12%的股份,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益,并委派一名代表参加甲方公司董事会,但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同时,乙方将12亩土地50年的使用权和1500m2厂房的产权转入甲方公司名下,并协助甲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金以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手续费由公司承担。5年后,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随时将乙方的股份按原价回购。
3)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三个月内将甲方需要的1500m2厂房建成,并交付甲方使用。
4)乙方交付甲方使用的土地,必须做到六通(即:路、电、水、通讯、蒸汽、排污)一平;上述六通一平的费用属于12亩土地面积以外的投资由乙方负责,12亩土地面积以内的投资除了厂房、道路、围墙和岗亭外由甲方负责。
4、违约责任:
1)本协议除了法定原因外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单方解除。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3)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应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和履约应得的合同收益。
5、不可抗力。
1)本协议的履行因发生地震、水灾、非人为因素引起的火灾、战争、社会动乱、流行瘟疫等不可抗力事件,可以中止;如果协议的继续履行已不可能或不再必要,可以协商终止。
2)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形成的违约,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以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协议中止或终止后的遗留问题。
6、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而发生争议,如协商解决不能,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并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7、合作期限、解除和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与上述土地使用年限等长。
2)本协议经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
8、其他。
1)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2)本协议书(包括协议书附件)经协商可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经修改或补充的书面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书不可分割之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书的附件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持二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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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甲方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优质服务,思量到甲方具有富厚的xx资源,加之境内没有xx厂,符合乙方的投资条件,经甲乙两边屡次打仗,现达成如下投资意向:。
一、乙方投资六零零万元在甲方境内兴办一家年产xx一零万吨、年产值四六零零万元和年创利税一五零万元的xx厂,自主经营,自尊盈亏,自我办理。
二、租用或征用土地和办理各种手续证照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三、乙方在甲方境内所办xx厂应交纳的工商各税必须在甲方交纳,不然不属于甲方招商引资项目,相应的服务和优惠政策也就不能享受。
四、乙方创办的xx厂,对环境净化小。投资意向书范本。
五、甲方为乙方选择厂址提供帮助,并为乙方创办xx厂帮忙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领土、用水用电等手续,负责工农抵牾调停和各级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等。
五、甲方为乙方选择厂址提供帮助,并为乙方创办xx厂帮忙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领土、用水用电等手续,负责工农抵牾调停和各级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等。
六、本投资意向书壹式叁份,甲乙两边各执壹份,送县招商局存案壹份。
七、本投资意向书自甲乙两边签字之日起见效。
股权投资协议书标准版
第一条拟设公司。
1、甲方作为原始发起人(以下可简称发起人)及乙方作为投资入股人(以下可简称投资人),同意与其他投资入股人(以下可简称其他投资人)一起,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2、该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暂定为____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投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亿元,由全体股东一次性实际认缴。
第二条认缴出资。
1、甲方承诺,其将对目标公司出资不少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2、乙方承诺,其将对目标公司出资人民币万元(必须是人民币______万元的倍数)。
3、甲乙双方同意,除双方之外的其他投资入股人愿意对目标公司出资的,无论投资人为谁及认缴数额为何(但必须是人民币______万元的倍数),双方均表示接受,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与该等投资人一起进行合作。
第三条有效期间。
1、前条所称的认缴出资的承诺义务,乙方承诺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出资到位,则上述认缴出资的承诺义务,当然有效。否则,自然失效。
2、前条所称的认缴出资的承诺义务失效后,对目标公司拟设立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四条治理结构。
1、目标公司的股东会由发起人、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组成。鉴于发起人、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对目标公司的出资必须为人民币______万元的倍数,因此,目标公司的股东会的表决权以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为一票,总计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亿元折算为______票。
2、目标公司的董事会由___名成员组成,由发起人推荐,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目标公司的经营层由董事会选择聘任。
3、公司对外投资须经董事会成员过半数同意。
风险提示:投资协议最重要的部分便是出资问题,因此一定要在协议中载明出资的方式,以此方式认缴的出资额是多少,确定该出资额所占的出资比例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出资实际缴付的时间确定。实践中不乏有投资人在签订出资协议后,因各种原因而迟迟不予缴付出资,从而导致整个合作项目进程延缓。若未在协议中对此约定,或使迟延履行出资义务人逃脱责任。
第五条投资方式。
1、目标公司设立后,必须局限于下列领域进行投资:
(1)合作购买土地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2)收购或增资取得房地产公司的股权;
(3)出借资金给房地产公司取得收益。
2、目标公司按照前款第2项约定进行投资的,对该等房地产公司的股权投资比例不超过该等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
3、目标公司按照第1款项约定进行投资的,必须确保委派专人进入该等房地产公司的董事会,并对该等公司的'重大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利。
风险提示:在盈余分配问题上,投资人通常不会忽略,但对于投资项目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分担上,投资人往往会出现疏漏。虽然各投资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内容是一致的,但对投资人内部责任分担以及追偿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协议约定确定的。若因约定不明,会使得无过错投资人要与过错投资人共同承担责任,甚至数倍于有过错投资人。
第六条分配模式。
1、目标公司每年的税后净利润按照国家规定最低标准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不再提取任意赢余公积和公益金,全部转作未分配利润。上述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虽挂帐在目标公司名下,但其权属实际应归于甲方。
2、目标公司承诺,除发起人外的乙方及其他投资人的年收益均为其投资(出资)数额的12%。甲方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目标公司当年所产生的未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上述承诺之年收益的,由目标公司在相应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负责支付给乙方及其他投资人。若目标公司当年所产生的未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上述承诺之年收益的,则先由目标公司以往来款的形式进行预分配,届时再以实际产生的未分配利润的形式进行冲回调整。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自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股权投资协议书标准版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信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在xx镇投资建设世界品牌服装生产工厂项目一事,(拟投资总额为;5亿元人民币)订立本意向书。
(一)拟建项目名称:xxxx服装有限公司项目。
(二)项目地址:xx县xx镇。
(三)、1、项目占地:甲方同意乙方在西乡镇投资建设服装产业项目,项目总占地100亩,分二期建设。
2、项目建设时间:本项目分两期。第一期建设为6个月,即:自6月始月竣工。第二期建设期为16个月,即:于3月开始建设。从第一期开工建设起3年内达到设计产量。
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开工生产后该保证金转入乙方土地征用款使用;房屋由甲方按乙方要求负责建设,在建设中接受乙方的监督和指导,建设完工后,乙方采用先租后买的方式。由甲方先期投资办理土地、房产手续(证件户名是乙方)、建设生产车间两栋(约15000平方米)及配套设施(办公综合楼1栋、公寓楼2栋约15000平方米),租给乙方做为服装生产工厂,每年租赁费万元。租赁费在乙方上缴税收形成镇财政收入可用财力部分承担,如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房产证办理齐全后交与乙方,由乙方购回。
(五)、土地、房产:为减轻镇财政的压力、为乙方能长期安心稳定发展壮大,就甲乙双方协商,土地、房产手续办理完成后,由乙方购买。土地(工业用地80亩、住宅用地20亩)每亩不超过1万,房产:车间每平方米不超过600元、职工公寓楼每平方米不超过700元。其他均按成本价计算。
(六)达到的条件。
合同期间甲方负责协调解决乙方用电、通讯、给排水等七通一平问题,将水、电、天然气、蒸汽、通讯、排水设施等引至院墙内,并不再收取乙方任何费用(包含配套费、开口费等),确保乙方投资项目的顺利建设。
(七)税收扶持:乙方生产经营期间上缴税收,形成镇财政收入可用财力部分,自镇财政收回对乙方的房产租赁费扶持款后,剩余部分前4年有镇财政按80%予以扶持,以后按50%予以扶持,按财政年度予以结算。
(八)配套费减免:免收乙方建设项目全部配套费。并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九)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维护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协调兑现本地出台的招商引资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
2、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立项、环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由乙方提供必需的资料及费用。并保证在1个月内完成。
3、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合法生产经营、管理。
4、甲方利用政府资源协助乙方招收工人,以便使乙方项目顺利达产.
5、本意向履行期间乙方应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独立承担一切民事责任。
6、本意向书签订以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本意向书条款履行,否则视为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付违约金为投资保证金。
(九)本意向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成立,正式协议在甲方履行完相关决策程序后另行签订。
二、相关说明。
本意向书所载项目投资及其相关事项,系本公司与相关地方政府达成的初步意向,具有正式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待项目条件成熟时,双方将协商拟定具体投资方案并签订正式协议。正式协议签订后本意向书自动终止。
甲方:签字(章)乙方:签字(章)。
股权投资协议书标准版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创立雅德艺瓷宜昌营销中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占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占总额的_________%。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第三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投资的转让。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第六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xxx投资公司章程标准版
第一条为强力推进“园区突破”战略,加快建设xx工业化步伐,深化改革开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行园区多元化发展、实体化运营,实现园区持续健康发展,特组建xxxx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为确保公司的行为规范和有效运行,保障出资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公司名称:xxxx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xxxx族xx自治县xxxx产业园3#路。
第五条公司营业期限:50年。
第六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全部的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经营宗旨:市场主导、融建一体、服务园区、互利共赢。即:公司通过整合,盘活所属全部国有资产,吸引社会资本,加快建立完善符合现代化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投融资及资本运作水平,加大对园区开发项目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形成以企养企,滚动发展,努力实现国有资本的快速扩张和资本保值增值,促进园区跨越发展。
公司的经营范围:
1.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
2.项目投资、建设及管理。
3.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与整治。
4.经营清洁能源、物流、物业管理、广告经营等经营性业务。
5.围绕煤电铝产业配套服务经营。
6.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的,经审批机构批准后凭许可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
第十条公司企业文化:以诚致远,守信笃行。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为xx自治县人民政府单独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三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人缴纳出资计划如下:
第十四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出资人。
第十五条公司出资人为xx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融资计划。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第十七条出资人的义务: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向出资人负责。公司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由出资人选派或更换,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并由出资人任免,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的每一名董事都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职权谋取私利。董事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的其他任何经济组织的任何职务。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报出资人审批;。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基本定员;。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定期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及以上董事、监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如有违反并使公司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面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应由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开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业职务时,由董事长或出资人指定董事召集和主持。因重大原因,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或总经理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5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实行总经理任期责任制,任期三年。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未经出资人批准,不得兼任公司以外其他经济组织的任何职务和领取报酬;不得参与与本公司及所属企业有竞争或者损害公司及所属企业利益的活动;不得挪用公司或企业资金及财产借贷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以上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兼职。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出资人或其授权的监督机构派出的对公司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监事会向出资人或其授权的监督机构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监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监事会成员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开支,由公司负责。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监事会主席或者三分之议以上的监事提议,或者应董事长的请求,监事会可以举行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必须执行监事会的决议。监事会及其监事不得干预公司合法的经营权,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才有效。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如有违反并使公司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面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按时向出资人和省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会计报表。
公司会计时间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公司及所属企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格的社会会计(审计)机构审计验证后,公司报送出资人,并报送财政主管部门。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出资人和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报表。
公司按国家和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实行合并财务报表制度。公司的财务关系在县财政中单列,公司和所属企业依法向财税部门缴纳各种税费。
第三十五条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其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公司提取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投资、经营或经出资人批准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所属全资企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所属控股和参股企业按出资额分配红利,其应分得红利上交公司,是否转为再投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公司除国家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个人账户存储。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查监督。
第七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接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并根据公司实际,制定公司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制度、工资薪酬管理制度和福利管理制度、员工培训制度等。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董事实行任期制,监事实行委派制,部门负责人到总经理的管理人员实行分级聘任制,公司其他一般员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
第三十八条公司建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公司执行按劳分配为主体,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原则,根据公司内人员的各自职务、职责、岗位和贡献、并参照县人民政府的类似公司水平,公司自主决定分配形式和工资报酬标准。创造条件,经出资人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对公司和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
第四十条公司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
第四十一条公司遵守国家的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执行县级社会保障保险规定,保证安全文明经营,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八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三条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由出资人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技术总工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或:董事会)解释。本章程如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章程由出资人制定,由xxxx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xxx投资公司章程标准版
第一条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五条本章程生效后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范公司与股东、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相当于法律约束力之文件。股东、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须遵守。
第六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投资管理总监、风险管理总监、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本章程为公司最高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八条公司注册名称: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条公司注册地址:xx市xx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16层02单元。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与经营宗旨。
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为: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证监会同意的其他业务。
第十一条公司之经营范围,依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须审批、核准、备案的,公司应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章股权。
第一节股权结构和出资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亿元。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方式:一人出资。
股东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方式:现金。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之出资应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向公司股东签发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节公司增资与减资。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可以由公司股东独家认缴新增资本,也可以由公司股东外之第三方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第十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情形下,公司注册资本额不得少于人民币十万元。
第三节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之出资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可以依法自由转让。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具体事宜由公司股东与受让人协商确定;需报监管部门批准的,在监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股东。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为对公司出资的人。
第二十二条股东按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做出的上述事项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可以向股东提出行使上述权利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五条股东行使本章程规定之上述权利时,应向公司出具书面文件。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决定的出具日期、股东盖章、决定的实质内容。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负责妥善管理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
公司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对股东出具的书面文件进行保存,保存期为公司的存续期限。在公司发生股东变更、合并、分立、注销等情形时,公司应当向股东移交上述档案。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之规定,并保证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
第六章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会成员由公司股东委派产生。
第三十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委派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三十一条董事可受聘担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股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向股东报告;。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三十七条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应于会议召开前两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力。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的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五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四十九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监事。
第五十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股东委派。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五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建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九章经理。
第五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十三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十四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投资管理总监、风险管理总监、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五十六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五十七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十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五十九条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前款所列情形的,公司股东有权解除其职务。
第六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和注意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听取或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六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审慎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
第六十四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六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十六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六十七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
公司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决定。
第六十八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六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并陈述意见,也可以通过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意见。
第七十条对公司资产,公司任何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因辞职、解聘等原因离开公司前,公司应组织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
在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涉及公司财务运行部门工作的普通员工离开公司前,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
第七十二条依照上述之规定,对公司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前,总经理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审计进行。
第十二章劳动人事制度。
第七十三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范围内有权自行招聘、辞退员工。
第七十四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决定本公司的劳动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和支付方式。
第七十五条公司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提取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等基金。
第十三章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
第七十六条公司经股东决定,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七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依照章程的规定做出决议;。
(三)公司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十条公司与其它公司合并的,合并后存续之公司或新设公司承继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分立前,公司也可以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分立后各方承担债务之方式与内容等。
第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予以解散:
(一)公司发生生产经营困难,公司股东决定解散的;。
(二)因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第八十三条公司因前条(一)、(三)的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委派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第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诸项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八十五条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八十六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债权人,清算组应拒绝对其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公司股东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公司股东。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之顺序清偿前,不得移交公司股东。
第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公司股东确认,并保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四章修改章程。
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决定修改章程。
第九十条股东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章章程文本。
第九十一条本章程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强制性规定不符者,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强制性规定为准。
第九十二条本章程以中文写就,如有其他文字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并产生分歧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备置两份,公司股东持有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两份。
第九十五条本章程由公司股东负责解释。
股东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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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五条本章程生效后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范公司与股东、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相当于法律约束力之文件。股东、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须遵守。
第六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投资管理总监、风险管理总监、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本章程为公司最高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八条公司注册名称: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条公司注册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荣超商务中心x栋x层x单元。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与经营宗旨。
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为: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证监会同意的其他业务。
第十一条公司之经营范围,依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须审批、核准、备案的,公司应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章股权。
第一节股权结构和出资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亿元。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方式:一人出资。
股东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方式:现金。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之出资应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向公司股东签发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节公司增资与减资。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可以由公司股东独家认缴新增资本,也可以由公司股东外之第三方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第十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情形下,公司注册资本额不得少于人民币十万元。
第三节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之出资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可以依法自由转让。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具体事宜由公司股东与受让人协商确定;需报监管部门批准的,在监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股东。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为对公司出资的人。
第二十二条股东按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做出的上述事项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可以向股东提出行使上述权利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五条股东行使本章程规定之上述权利时,应向公司出具书面文件。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决定的出具日期、股东盖章、决定的实质内容。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负责妥善管理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
公司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对股东出具的书面文件进行保存,保存期为公司的存续期限。在公司发生股东变更、合并、分立、注销等情形时,公司应当向股东移交上述档案。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之规定,并保证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
第六章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会成员由公司股东委派产生。
第三十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委派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三十一条董事可受聘担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股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向股东报告;。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三十七条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应于会议召开前两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力。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的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五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xxx投资公司章程标准版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投资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英文名称:。英文缩写:。
第三条公司注册地:中国。住所:。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在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协调、稽核和管理。
第九条本投资公司章程范本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公司从事业务经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致力于开拓信托业务,拓展社会资金融通渠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以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非法干预。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一节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其中外汇16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比例。
**有限公司折价入股55,497.76万元98.14%。
第十六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签署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七条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采取一户一证制,即每位股东只持有一张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互相转让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受让出资的公司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应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调整股权结构、转让出资时,应当事先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三条股东以其所持股权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再向公司及其有关部门登记。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为依法向公司缴纳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十六条公司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二)按其所占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对公司的出资;。
(五)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xxx投资公司章程标准版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由__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公司依法在xx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__年。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公司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范本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范本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__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_________,以_______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______%。
股东乙:__________,以______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______%。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章程范本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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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注意:股东以认缴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责任,认缴金额不是越高越好,请谨慎评估自己的责任能力和公司的实际需求。)。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注意: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可以是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出资采取认缴方式,在公司存续期根据公司实际需求实缴到位即可。可以分期出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下列表格中调整。)。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a
实物。
货币。
b
货币。
c
货币。
其中,为核心创始人。(认定核心创始人后可以设定控制权保障条款。)。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注意:出资证明书对股东很重要,尤其是隐名股东,这是股东资格的证据之一。股东名册上预留股东地址,作为以后通知股东的联系地址。)。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因任何方式导致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改变做出决议;。
(十三)对公司引入新股东做出决议;。
(十四)对严重违反股东义务的股东解除其股东资格做出决议;。
(十五)对股东能否经营或参与经营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做出决议;。
(十六)对公司与股东或股东的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做出决议;。
(十七)确定公司主要资产及对公司对外转出主要资产做出决议;。
(十八)对公司的重大技术改变作出决议;。
(十九)重大人事任免、公司机构设置或薪酬设置及调整;。
……(公司创立初期侧重效率,故只设执行董事,但因只有一人,考虑安全,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小于董事会,将部分职权收归股东会。在公司设董事会时,股东会职权和董事会职权根据实际需求调整。)。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以上第(七)(九)。。。。。。(十八)为公司重大事项。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时间)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通知为书面通知,以股东预留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地址为准,通知以交寄中国邮政ems之日起三日视为送达。(可同时电话、短信、微信、邮件通知,但为辅助方式,有争议时,以邮寄为准)。
股东会通知应当载明出席和列席人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议案内容(表决事项)。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但被委托人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否则,股东会有权拒绝其参加股东会,该股东视为对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投弃权票。该被委托人亦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否则,该股东与被委托人向公司或其他股东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股东会须经全体股东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该条款为避免表决权占优势的大股东一人开会说了算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有三个股东,至少有两个股东开会才能做出决议。这体现有限公司的人和性质,同时亦加强安全保障,避免一人对公司重大事项做决定的情况。公司根据自己的股东人数选择适用或调整比例)。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委托他人出席的,被委托人应当签名并附授权委托书。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如下比例:即各股东的实际表决权)(表决权可以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对于本章程第7条所列公司重大事项,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可以高于三分之二,视公司实际情况而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反对的股东人数大于同意的股东人数的,可以启动股东会纠错机制。(纠错机制的几个前提:1、人非圣贤,孰能无过;2、重视反对意见;3、出资越多的人所负的责任越大。4、安全和效率之间,倾向效率,但以程序保障安全。所以,建议程序为:充分发表不同意见,完整记录,寻找外部专家,设定期限,最终仍尊重表决权。纠错机制不改变原有议事规则)。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非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否则,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和公司经营参与权,只享有其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利,其指派执行董事或监事由股东会更换,其股权对应的表决权由其他股东按本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享有。(本条款与股东除名条款配合选用。股东除名的事项中可包括违反严重竞业禁止)。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执行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涉及金额达到公司净资产%的,应当报股东会审批。(本条款内容仍是对执行董事的职权做限制,以保障公司安全。)。
执行董事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违反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股东会有权撤销并要求执行董事承担相应责任。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的;。
执行董事提议的;。
监事提议的;。
公司股东超过名的;。
执行董事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或有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的行为的;。
公司净资产达到的;。
……(因执行董事为过渡阶段的选择,在公司需要或者公司有能力设立董事会时,应当设立董事会。这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同等条件下,核心创始人有权优先购买。
公司股权锁定期年,股东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股权。(一般适用于比较初始阶段的股权和用于激励的股权)。
股东不得向公司竞争者转让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违反公司章程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内容应包括:出让方、受让方、转让股权比例、交割时间、转让价格、付款时间、付款条件、附加条件等。
通知以股东预留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地址为准,通知以交寄中国邮政ems之日起三日视为送达。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在通知中的付款时间不按同等付款条件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对内或对外股权转让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改变的,应当召开股东会。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本章程第7条规定的其他公司重大事项。
回购价格以股东投资协议约定为准,无约定的,由股东与公司协商,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使异议股权回购权的股东不享有该表决事项带来的公司收益,同时亦不承担相应损失,确定价格涉及评估的,评估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条款项下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按实际出资且未抽逃的比例行使,未出资的,无权行使。
全部股东一致同意,以下情况启动股东除名机制:
股东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
股东未经股东会同意,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的;。
其他足以影响公司经营或者是破坏股东之间信赖合作关系的情形。
(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不履行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如违反出资义务;滥用股东权利影响公司经营的;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损害公司破坏股东关系的情形。)。
前述情形发生的,经过除该行为股东之外的全体其他股东四分之三以上人数同意的,该行为股东被解除公司股东资格。
(公司凭股东会决议向法院起诉解除被除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股东除名是对股东个人是非常严厉的惩罚,需要慎重进行。但为了保障公司正常运行,又不得不做,故规定较高的人数表决。同时,该条款应当是所有股东一致同意写入公司章程的。)。
股东被除名的,公司有权以该股东的出资额原价回购其全部股权。股东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除名股东的股权回购应当是惩罚性价格,在章程制定时可以由股东协商确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由股东会决定是否继承股东资格。股东会决议确定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其合法继承人享有该自然人股东所持股权对应的全部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转让、按出资比例优先增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的剩余财产等)。合法继承人只享有财产权利的,该股权对应的表决权由其他股东按本章程规定的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享有,但合法继承人转让该股权时,所转让的应当是全部股东权利。
自然人股东离婚的,其配偶不因财产分割获得股东资格。
法人股东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该法人股东继续享有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转让、按出资比例优先增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的剩余财产等),但是否继续享有表决权,由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会决议表决其不享有表决权的,表决权由其他股东按本章程规定的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享有,但该股权转让的除外。
法人股东分立的,分立的公司是否享有表决权,从上述规定。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可以另行规定期限)。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注意: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有税后利润的,每年向股东分配红利,分配比例以本章程第40条规定为准。
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核心创始人因任何原因离开公司的,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公司因本章程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章程可根据公司情况认定高管人员,如技术负责人,市场推广负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监事有上述行为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或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xxx投资公司章程标准版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公司宗旨: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
股东乙: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股东乙:,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0.%。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公司的。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xxx投资公司章程标准版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投资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英文名称:。英文缩写:。
第三条公司注册地:中国。住所:。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在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协调、稽核和管理。
第九条本投资公司章程范本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公司从事业务经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致力于开拓信托业务,拓展社会资金融通渠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以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非法干预。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一节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其中外汇16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比例。
**有限公司折价入股55,497.76万元98.14%。
第十六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签署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七条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采取一户一证制,即每位股东只持有一张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互相转让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受让出资的公司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应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调整股权结构、转让出资时,应当事先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三条股东以其所持股权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再向公司及其有关部门登记。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为依法向公司缴纳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十六条公司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二)按其所占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对公司的出资;。
(五)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终止和清算时,按照所占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三)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的有效决议;。
(五)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节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会对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项事项作出决议,其实施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对会议通知所列议题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四)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第三十六条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权范围;。
(三)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人没有注明的,视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九条出席股东会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及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及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条监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
第三节股东会提案。
第四十一条投资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召开股东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五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条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四节股东会决议。
xxx投资公司章程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
住所: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公司营业期限为。
第七条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
第二章股东。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个: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2、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2、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全体股东签名(未签字的股东应注明理由),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各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或由全体股东协商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可/应当)将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第四章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依照前两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注:股东可以自行约定继承条件)。
第五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上述情形的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人数以上,并且代表表决权以上的股东通过。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会依法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注不设监事会的公司选择“监事”)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执行董事)书面指定的(董事/股东)主持。
第二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设董事会的: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
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董事长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催缴股东未按时缴纳的出资;。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公司应当根据董事会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不设董事会的:第六章执行董事。
第三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公司应当根据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