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重要论述摘要 把握总书记重要论述,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通用

时间:2023-05-24 12:36:02 作者: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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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总书记重要论述,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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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工委座谈会暨中心组学习(扩大)会,主要任务是交流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党的建设重要论述的体会和做法,传达学习王岐山同志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调研时的讲话精神,研究进一步开创机关党的建设新局面。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机关党员干部、特别是做党的工作的同志,要首先学习好贯彻好总书记关于机关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去年12月,我们把总书记关于机关党的建设重要论述梳理为10个方面,进行了专题宣讲。在宣讲稿的基础上进行深入学习研究,编写了《习近平同志关于机关党建重要论述》一书,该书已由党建读物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工委下发了学习该书的通知,今天又开这个会,以期推动整个中央国家机关面上的学习。

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意义,概括起来有“四个迫切需要”,即统一思想认识、凝聚奋进力量的迫切需要,把握发展大势、明确前进方向的迫切需要,赢得发展新优势、开创事业新局面的迫切需要,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素养、增强驾驭复杂局面能力的迫切需要。国家机关代表人民执掌政权,管理国家事务,担负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职责,具有共产党员集中、执政骨干集中、权力责任集中的特点,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学好总书记关于机关党的建设论述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机关党的建设,党的十七大以来,他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推进伟大事业的战略高度,就机关党的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批示,系统阐述了机关党的建设的地位作用、总体要求、职责定位、总体布局、重大任务、基本遵循、重点工作和工作力量等重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是其党的建设重要论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系列讲话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们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建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科学指南,提供了根本遵循。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党的建设重要论述,对于全面完整地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党建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党建工作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重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从事机关党的工作的同志,要带头学习好、领会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用重要论述指导机关党建工作。

第二,要全面把握总书记重要论述的精神实质,重点把握十二个方面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党的建设重要论述,内容十分丰富,所涉十分广泛。其中,有十二个方面尤其需要我们深入学习、重点领会、很好把握。一是关于机关党建的地位作用,机关党建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关于机关党建的总体要求,机关党建工作要走在前、作表率。三是关于机关党建的职责定位,机关党建工作的核心任务是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四是关于机关党建的重大任务,要提高机关党组织服务和推动改革的能力。五是关于机关党的思想建设,要高举旗帜、坚定信念,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六是关于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要严格党内生活,建设服务型党组织,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七是关于机关党的作风建设,要以建设为民、务实、清廉机关为目标改进机关作风。八是关于机关党的反腐倡廉建设,要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九是关于机关党建的制度依据,《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是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十是关于机关党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十一是关于机关党的调查研究工作,要经常走出机关,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各种形式和类型的调查研究。十二是关于机关党务干部队伍建设,要把建设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机关党务干部队伍作为重要任务来抓,配齐配强机关党务干部,帮助党务干部特别是机关党组织书记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要把握总书记重要论述贯穿的科学思想方法,掌握强大思想武器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党的建设重要论述,是对我们党机关党建思想的升华,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立场、价值追求和思想风范,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机关党建理论,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建的强大思想武器。

我们要深刻体会贯穿其中的科学思想方法,如“五个思维”:一是以人为本的基本思维,坚持把以人为本作为最高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贯通在机关党建各个方面,机关各级党组织要努力做服务人民群众的表率;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既要教育人、引导人、鼓舞人、鞭策人,又要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帮助人,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二是务实重干的实践思维,加强机关党建要坚持党的思想路线,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弘扬求真务实作风,干在实处、务求实效。三是抓主要矛盾的重点思维,以全局视野、长远眼光、战略思维谋划和推进机关党建工作,把握服务中心、建设队伍的核心任务,提高领导和推动改革能力,把机关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为我们在机关党建工作中聚焦问题、集中力量、以重点突破带动工作全局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四是依靠制度的法治思维,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抓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实现作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提高机关党建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五是把握规律的理性思维,从机关党建工作实践中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形成理性认识,用以指导机关党建工作实践。

学习总书记关于机关党的建设重要论述,要全面准确把握、认真贯彻落实,也有个科学方法问题。要注意做到“四要四防止”。一是要力求全面完整系统、融会贯通,防止断章取义、各取所需。二是要放到大的时代背景和总书记系列讲话整体中去学习和把握,防止孤立教条地理解。三是要突出对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的学习和把握,防止就事论事、浅尝辄止。四是要坚持学以致用,推动机关党建存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的研究解决,防止学用脱节、空洞泛化。

第四,要用重要论述指导实践,谋划好推动好机关党建工作

学习是为了应用,总书记重要论述学得好不好,要用机关党建工作的成效来检验。我们要用总书记关于机关党的建设重要论述指导机关党建工作,结合部门实际,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和重点,统筹推进机关党的各项建设。

比如,思想建设上,坚持高举旗帜,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定理想信念;组织建设上,扎实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总结和推广支部工作法,努力使每个基层党组织都成为坚强战斗堡垒;作风建设上,以建设为民、务实、清廉机关为目标,不折不扣执行八项规定,深入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反腐倡廉建设上,加强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发挥查办案件的惩戒和治本功能;制度建设上,按照深化党建制度改革的要求,贯彻落实《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机关党建体制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第36条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对此作了深入阐述。4月14日,王岐山同志到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调研,强调中央国家机关要贯彻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在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上当表率、作示范。岐山同志讲话充分体现了中央领导同志对中央国家机关党建、反腐倡廉建设的高度重视和殷切期望,是对我们的鼓舞和鞭策,对进一步推进中央国家机关党建和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我们要从两个层面做好工作。

第一,工委层面,主要做好五项工作

一是组织一次中心组学习。扩大到部门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和机关纪委书记。二是组织一次专题调研。围绕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这个主题,针对如何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如何贯彻《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重大问题,设计几个子课题,由工委班子成员带队,到中央国家机关部门调研。三是制定一个意见。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提出具体要求。工委和纪工委将组织力量,研究如何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狠抓改进作风、严明纪律、惩治腐败等重点工作,在党的建设中发挥带头作用。四是建立一个机制。加强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形成工作合力。要同部门党组(党委)、纪检组、机关党委和纪委建立紧密联系,共同推进中央国家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与中央巡视工作办公室建立起工作联系,了解巡视情况。工委定期分析情况,向中央纪委提出相关建议。五是组织一次集中宣传。营造反腐倡廉的良好舆论氛围。通过紫光阁杂志、网站、信息交流,宣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持续宣传,扩大影响,凝聚共识,推动工作。

第二,中央国家机关层面,主要做好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充分认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各部门党组(党委)中心组要进行一次专题研讨,研究如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要认识:落实主体责任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是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的核心内容;党委负主体责任是党章规定的职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键是落实主体责任、根本在敢于担当。二是研究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实际举措。进一步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方向、思路和重点,提出本部门本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际举措。要同中央纪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建立紧密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三是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深化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围绕简政放权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狠抓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贯彻落实。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等各方面纪律,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坚决查处那些不收敛不收手、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形成有力震慑,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深入剖析典型案例,举一反三,发挥查办案件的惩戒和治本功能。

三、关于当前几项重点工作(略,见紫光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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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总书记重要论述,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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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战略部署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通过在我国法治实践中的不断检验和发展完善,逐渐形成了习近平法治论述的理论脉络。这一系列重要论述以“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为主旨脉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推进方向,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归属,在“四个坚持”“四位一体”的战略布局下,为我国各领域、各层面法治工作的开展作出了顶层设计,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自从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不断推进和深化,“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法治中国”“依宪治国”等理念相继提出,法治建设逐渐以全方位、立体化的格局在国家、政府、政党、社会等各个层面整体展开,并向纵深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涵盖了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核心要义、路径选择、目标设定、战略布局等内容,系统阐明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提供了基本理论支撑和方向遵循。

一、核心要义

自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始终围绕着这一核心要义进行顶层设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之一。对于如何把握好这一核心要义,笔者认为,应当抓住以下两条主线。

(一)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1 〕18这一论断将依法治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本质要求提出来,是对依法治国的全新定位,标志着我们党对法治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1.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们党在领导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从一开始就将加强法治建设提到关乎社会主义前途和命运的高度。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更加注重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可以说,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中,反复重申法治理念,不断强化法治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从这个战略布局看,做好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 〔2 〕因此,要把握全面依法治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联系,就必须把这对关系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进而才能认识到,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题中应有之义。

2.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 〔3 〕2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无论是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还是改革发展稳定,都始终贯穿依法治国,以法治为框架,用法治作支撑。法治对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支撑作用,对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重要保障作用日益凸显。

(二)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3 〕1。这段话指出了“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间,或者说“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与“现代化”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

1.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是“现代化”的核心要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包含了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效率化、协调性等诸多内在要求,其中,“法治化”是其核心要求,同时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的必要条件。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所强调的,“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3 〕42。只有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为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才能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营造良好环境。

2.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随着“现代化”进程向前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各项要求,党的历次全会都提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等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的具体任务,极大地提升了国家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的水平,同时也推动了国家依法治理能力的提高。

二、路径选择

党的十八大提出,我们要有道路自信,也就是要坚信和坚持我们现在所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表明我国搞法治建设要有道路自信。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重申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明了路径和方向。这一路径和方向应当明确把握以下两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探索历程

1.从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四大之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阶段。这一阶段本应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就开始,但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我国在1954年《宪法》出台之前,还没有确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立法权比较分散,制定的法律法规数量有限而且内容和形式也不够成熟。直到1954年,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制定我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中央高度集权的立法体制,标志着我国的法制建设开始步入正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1957年我国开始搞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1966年又开始了十年“文革”,特别是十年“文革”期间,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曾被阻断甚至出现了严重倒退。这一阶段恢复的标志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全会确立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在于解决“十六字方针”的前四个字——“有法可依”的问题,也就是要加强立法,加强法制建设。

2.从党的十四大到党的十六大之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开启阶段。1992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此,中国迈上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快车道。然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呼唤法治保障,于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开始酝酿一种新的治国理念和方略。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标志着我国开始从“法制”建设阶段向“法治”建设阶段过渡和转变。两年后,我国在修改宪法时,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从而翻开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程上的崭新一页。

3.从党的十六大到党的十八大之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加快推进阶段。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将“推进依法行政”确立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落实十六大战略部署,国务院在2004年3月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工作作出全面部署。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确立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三大原则——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特别是依法执政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治国理政向法治方式的重要转变。在这一时期,我国的立法工作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如制定了236件法律、696件行政法规、8 600多件地方性法规,到2010年底,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4.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面深化阶段。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还提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时间表和新“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将法治建设的内容拓展得更科学、更全面。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新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全会还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即“两个坚持”的工作布局。从这一布局可以看出,我国今后的法治建设将不再局限于某一领域或某些层面,而是以全方位、系统化的格局在各个层面整体展开,齐头并进。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党的历史上首次设专题讨论了依法治国问题,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具体任务,提出了180多项改革的具体措施,还特别强调了党对依法治国的全面领导。2017年,党的十九大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之一,更是标志着这一阶段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二)新时代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应把握的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作出的选择,是由中国国情决定的。伴随着97年来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党的领导已经融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本身。这一点已经在十八大后多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被反复提及。例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3 〕5。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 〔1 〕16因此,在中国搞法治建设,这个“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大优势”绝不能丢、不能变,我们看待、认识、分析、评判许多中国法治建设中遇到的问题,都要从这一本质特征出发,不能脱离这个本质特征空想空谈。在中国搞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这一点上是绝不能有任何动摇的。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法治的根基在民间,法治的依靠力量和最终受益者应当是人民群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3 〕6“为了人民”体现了“以民为本”的思想,意味着我国搞法治建设不是为了某些个人或团体的利益,而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靠人民”说明中国要实现法治不是靠个别几个政府部门或一些政府官员就能完成的,必须要依靠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真诚拥护和支持;“造福人民”要求法治建设的成果要惠及人民大众、造福于民,这样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保护人民”就是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与特权现象水火不容的,在法治社会不应该也不可能存在特权阶层和特权法。中国古代长期人治传统下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适用原则,制定了大量特权法对官僚贵族阶层法外开恩,在维护社会等级秩序的同时也破坏了法律适用的平等,而这种现象在当今的法治社会是绝对不能存在的。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我国从西周时期就形成了“礼”与“刑”结合的治国理念,到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把儒家思想确立为正统的政治学说并逐渐融入法律内容之中,一直到唐朝发展成为“德主刑辅”“礼法合一”的法制指导思想,影响了中国几千年古代法律文化的基本模式和制度特征。因此,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自古以来就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仅仅依靠法律约束,人的内心没有道德底线和自律意识,那么法律的规范作用也很难发挥出来。因此,推进依法治国不能只强调法治,还必须与德治相结合。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深刻地揭示了一国法治特色与具体国情之间的密切关系。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考虑我国的自然条件、经济基础、政治架构、人口状况、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现实国情,必须关注当下,回应现实,既不能停留在过去,因循守旧,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能盲目模仿,崇洋媚外,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而是要走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三、目标设定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指出,要“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 〕16。要准确把握这个总目标,需要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厘清两个“建设”之间的关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包含了两个“建设”,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笔者认为,这两个“建设”之间的逻辑关系简单地讲就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也就是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这个目标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上就已经提出。但十五大以来关于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途径、手段或者说总的抓手是什么,一直没有明确和细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解决了这一问题,明确将建设法治国家的具体途径和总抓手表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可以说勾勒出了一条建设法治国家的路线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者的关系可以归纳为——紧紧抓住我国法治体系的建设,通过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和党内法规五大体系,实现国家、政府、政黨、社会各层面,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党建各领域的全面法治,用一段较长的时间,最终使我国发展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法治国家。

(二)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和结构

1.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如前所述,我国在2010年底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规范的体系已经比较完整,数量也相当可观,今后要更加讲求立法质量,要体现立法的科学、严谨、专业、规范,要使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具有更强的系统性、针对性、实用性、操作性,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2.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古语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还远远不够,还需要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也就是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规范真正成为我们每个人的行为方式和信仰标准,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准绳。法律不是摆着看的,而是拿来用的,法律只有通过实施才具有生命力,具有权威,才能对个人和社会发挥作用。

3.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在个别领域还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部分公权力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受到应有的约束。公权力约束不好就实现不了法治,因此,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首先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要用法律管权、管事、管人。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到了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八大监督。这些监督途径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都在发挥作用,现在关键是要形成体系,形成合力,织成严密的监督网,让任何拥有公权力的人都不能也不敢滥用权力、失职渎职、徇私枉法、贪污腐败。

4.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任何国家的法治都不可能不需要任何条件自然而然地实现,相反,各国法律的有效实施都需要创造一定的客观条件,需要一定的保障机制。比如组织的保障、领导的保障、体制机制的保障、人员的保障、财政的保障等等。只有严密的组织、正确的领导,加之顺畅的体制机制以及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我国的法治建设才能不断扫除障碍,稳步推进。

5.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把“党内法规”纳入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体系,纳入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就曾经强调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 〔4 〕将“党内法规”纳入国家法治体系,既有利于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全面领导,也有利于确立法治的权威,表明党规党法可以严于但不能突破国家法律,表明党组织和党员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四、战略布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从国家、政府、政党、社会四个层面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环节提出了“四个坚持”“四位一体”的战略布局,确保了我国法治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全面铺展,稳步推进。

(一)“四个坚持”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1 〕18。鉴于前文已经阐述过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内容,这里只对其他三个坚持的内容展开分析。

1.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依法治国包含了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则是对依法治国的进一步深化,三者形成了以依法治国为主体、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为两翼有机联系的统一体。具体来说:(1)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前提。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而领导者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掌握了国家最大的政治资源,拥有巨大的社会动员能力,主导了国家发展的现状和未来,因此,党能否依法执政,党的领导能否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依法治国的成败。(2)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重点。首先,从行政机关的性质来看,较之立法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最庞大、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老百姓的生活联系最密切。此外,行政机关还是国家法律法规的主要执行机关。据统计,我国80%以上的法律、100%的行政法规、90%以上的地方性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来执行的。其次,从依法治国的时间表来看,党的十八大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而当前政府工作的现状距法治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可以说,各级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使权力是能否建成法治政府的重要标志,而法治政府能否如期建成又决定着依法治国的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2.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关系来看,尽管三者都以“法治”作为共性要素,但着力点不尽相同:国家的“法治”侧重对公权力的控制;政府的“法治”强调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社会的“法治”更提倡尊重和保障人权,三者的逻辑关系可从以下三方面理解:(1)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关系。一方面,国家与社会本身就源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立,因此,法治社会本就是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国家建设内在就蕴含着法治社会建设。另一方面,法治社会建设也将促进法治国家建设。法治社会建设必然是社会自治体不断成熟和社会自治规则不断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主体自觉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社会自治规则也对国家权力形成有效约束,这必将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2)法治国家与法治政府的关系。一方面,法治国家建设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前提。首先,法治政府必须是依法行政的政府,只有健全的立法机关和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基础,而这些都是法治国家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其次,法治政府还必须是责任政府,对政府权力的监督离不开健全的内外部监督机制,这同样离不开法治国家的建设。另一方面,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如前所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的法治化,因此,无论是国际上还是我国国内,针对法治国家建设的指标体系设计都多以法治政府为评价重点。(3)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关系。一方面,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如果我们的政府能够依法全面履行职能,能够科学民主决策,政府行政权力能够规范透明运行,那么,人民权益将会得到更加切实有效的保障,法治社会的建设将会更有基础和保障。另一方面,法治社会则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追求目标。从终极目标看,建设法治政府就是为了更好地建设一个美好幸福和谐的社会,这个社会就是法治社会。

3.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党的十九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其中,“依法治国”是从国家治理的层面讲的,“依規治党”是从加强和改进党的自身建设的层面讲的,二者的逻辑关系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理解:(1)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通过依规治党,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党的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水平,确保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从而为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另一方面,通过依规治党,可以引导监督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的基础上,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从而为依法治国提供良好的示范和营造有利的氛围。(2)依法治国是依规治党的重要依托。通过依法治国,一方面有利于在全社会培育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从而促使广大党员干部形成尊规守规信规用规的工作思维与方式,为依规治党提供思想上的基础;另一方面,通过依法治国,可以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层面各环节为党内法规的制定、实施、监督、保障等提供方法上的借鉴。

(二)“四位一体”

根据党的十九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全面依法治国要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个层面全面展开,齐头并进。

1.科学立法,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科学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首要环节,必须发挥好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当前特别是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着力推动立法工作更加专业、规范、科学、严谨,增强立法的系统性、针对性、实用性、操作性。

2.严格执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工作。严格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曾引用明代张居正的名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来强调认真切实地贯彻执行国家法令对实现法治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鲜明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3 〕15。行政执法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不仅作用范围广泛,而且对相对人的影响直接,一旦出现执法不严、执法牟利、暴力执法等现象,将严重影响法律权威和政府公信力,因此,严格执法无疑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和关键环节。

3.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段话向我们深刻地诠释了公正是司法权威的源泉,也是司法的生命力之所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3 〕20。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最大限度地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司法公正。

4.全民守法,形成全社会尊法护法的良好环境。全民守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5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3 〕26。在我国,人民群众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水平和法治素养是衡量国家法治状况的重要指标。比如,应当继续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养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应当重视道德的教育作用,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法律的刚性与道德的柔性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公民自觉尊法守法护法用法。

综上所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要义、路径选择、目标设定、战略布局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基本理论框架,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所进行的顶层设计。在这些基本理论的指引下,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将以更加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的方式向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也将不断提高。

〔参 考 文 献〕

责任编辑 李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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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总书记重要论述,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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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高度重视家风建设,在多个重要场合围绕家风建设发表了系列重要讲话,形成了独特的家风思想。习近平家风建设重要论述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家庭伦理观、家国一体的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中国共产党人优秀红色家风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深刻剖析习近平家风建设重要论述形成的理论渊源,对于我们弘扬优良家风、党风、政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习近平 家风建设 理论渊源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多次强调家风建设的重要性,并将家风建设与党风建设、道德建设、国家的长远发展结合起来。家是小小国,国是千万家,治国如治家。良好家风对于构建和谐家庭、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只有深刻剖析习近平家风建设重要论述的形成理论渊源,才能全面理解习近平家风思想,切实做好弘扬优良家风的传播者和践行者。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家庭伦理观

马克思恩格斯的家庭伦理思想是习近平家风建设重要论述形成的理论基石。习近平家风思想中关于提升家庭成员道德、构建和谐家庭、塑造平等生活等观点,都深受马克思恩格斯家庭伦理观的影响。

马克思认为,家庭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它作为人类生产的基本社会组织形式, 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社会制度的产物。”[1]这就意味着家庭具有社会性,脱离社会共同体之外的家庭是不存在的,只有寓于社会之中的家庭才能维持和谐与发展。不同社会制度决定处于时代之中的家庭呈现出不同的组织形式、不同生活状态。家庭是小集体,社会是众多小家构筑起来的大环境,习近平重视家风建设的观点深受马克思恩格斯家庭伦理观的影响。

习总书记深刻领会马克思恩格斯对家庭本质、家庭与社会之间的辩证关系研究,结合当今中国社会发展情况,提出建立与社会发展阶段相应的家庭结构,从而有效发挥家庭对社会的积极作用,正是马克思恩格斯家庭伦理观在当代中国的继承和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倡导夫妻因爱结合,相互尊重,平等互信,从而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家庭最重要的社会功能在于教化,最有说服力的家教莫过于言传身教。由此,父母心中蕴藏的“神圣情感”成为最宝贵的家教资源。父母因爱结合,子女是父母爱的结晶,子女在耳濡目染中更能将自身对家庭之爱融入对他人之爱、奉献社会的大爱之中。在勾勒未来家庭伦理制度的过程中,马克思尤其批评了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妻子作为家庭成员,被视为私有财产而存在的不正常现象。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家庭成员之间实现平等自由,同时又强调个人自由权利与承担家庭义务之间相统一,才能使家庭成员形成包容、理解、信任的和谐关系,进而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恩格斯的家庭伦理观体现了人类对于家庭伦理的最高追求,习近平家风重要论述正是以此为行动指南。

习近平指出,家是温暖的港湾,温馨和睦的家庭氛围不仅有助于和谐家庭的构建,而且对于培育心理健全、品德高尚、积极进取的下一代具有重要作用。习近平重视家庭教育,主张建立夫妻平等、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家庭伦理,进一步丰富了家庭功能,对于新时代家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家国一体的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中华文明历史悠久、博大精深,蕴含丰富的家风文化,是习近平家风建设重要论述形成的深厚沃土。习近平指出,“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正所谓‘天下之本在家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传承发展的根本,如果丢掉了,就割断了精神命脉。”[3]中华民族历史悠久的优秀文化,将家国一体的情怀融入每个华夏子女的血液之中,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处世之道,是中华民族传承和发展的精神命脉。习近平家风建设重要论述吸取其中精华,为新时代家风建设源源不断地输入精神滋养。

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非常重视家庭建设。历经漫长的岁月沉淀,中国民族以家庭伦理道德为指导,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要义,形成了以勤俭节约,克己自律、诚信有礼、立德修身,清正廉洁、尊老爱幼为主要内容的家风文化。在古代文化中,《周易》中主张“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教导后人像天道运行一样刚劲雄健,自觉奋发向上、不屈不挠。诸葛亮《诫子书》中提出“静以修身,儉以养德”,告诫后人注重修身养性,确立高尚的道德情操。《朱子家训》中提到“慎勿谈人之短,切莫矜己之长”,告诫人们要勤于反省,谨言慎行,追求崇高的君子品行。《曾国藩家书》中告诫家庭成员,“总以习勤劳为第一义,谦谨为第二义”,教导子女要勤劳持家、谦虚谨慎,涵养高尚的品德。诸如此类的家风文化都极为重视个人德性修养,因为个人品德修养的高低不仅关乎家风名声,而且直接影响到社会主流价值观的传承,更有甚者,君主的品德直接关乎国家能否长治久安。

习近平深谙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大智慧,在多个重要场合都曾提及,弘扬传统家风文化的重要意义。他指出,在修身层面,广大党员只有修身律己,爱亲顾家,诚心待人,才能实现齐家治国。在廉洁层面,广大党员干部形成生活朴素,廉洁自律、戒奢克俭的好作风,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在精神层面,国人应该自觉传承艰苦奋斗、自强不息、勤俭持家的传统文化精髓,坚定家国一体的精神,从而增强报效祖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良好家风传承,离不开口口相授,最主要的方式是长辈“身体力行”。中国历史上,既有虞舜“孝感动天”、汉文帝“亲尝汤药”、子路“百里负米”、孟母三迁等脍炙人口的佳话,也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百善孝为先”、“养不教,父之过”等谆谆教导,强调父母对子女言传身教,以身作则。好家风的形成不能只停留在口号上,更重要的是长辈要自觉地身体力行,如此,才能上行下效,真正将一种家族精神内化为每一个家庭成员的行为准则,从而使家风在家族成员中世代传承。习总书记也指出,“广大家庭都要重言传、重身教,教知识、育品德,身体力行、耳濡目染,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迈好人生的第一个台阶。[4]”家庭是孩子学习的第一环境。只有父母身体力行,处处成为孩子行动的榜样,以正确的思想和行为引导孩子,才能从点滴小事中教会孩子正确的为人处世之道。因此,为人父母,不仅要从传统家风文化中汲取营养,注重修身养德,更要身体力行,亲身示范,如此,子女才能涵养高品德,践行好家风。

亲睦家齐、邦兴国治是中国独特家风文化的最高价值追求。中国的家文化,不仅意指家庭成员的精神面貌和道德品质,而且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等生活各个层面是融为一体的。《礼记·大学》中提到“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这就深刻地道出道德养成与社稷发展之间的内在逻辑,立德以修身,修身以齐家,齐家安能治国平天下。司马谈《命子迁》中谈论孝道的时候,也指出“且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告诫后人树立家国一体的高尚情怀,将孝顺父母与忠君爱国紧密结合起来。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习近平深刻地领会到家风建设与国家治理之间的内在关联,他非常重视家庭文化建设,并注重挖掘传统家风文化中忠厚、仁爱、诚信、和合等美德的时代价值。于个人而言,良好家风可以溢于言表,更易被获得社会认可,实现人生价值;于家族而言,良好家风可以荫泽后代;于社会而言,高尚的家风有利于社会和谐;于国家而言,良好的家风可以礼治天下,从而实现施仁政,行德治,百姓安、天下治的最高目标。

中华民族家风文化是我们传统文化的精髓,它以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方式影响着后人,无论何时都是我们的精神宝藏。习近平家风建设重要论述与中华民族优秀的家风文化传统是一脉相承的,传统文化为推行家风建设提供了文化土壤和历史遵循。

三、中國共产党人优秀红色家风文化

历经一个世纪的风雨征程,中国共产党人在千锤百炼中形成以勇于革命、忠于理想、爱党爱国、艰苦朴素、公正无私、为人民服务为主要特征的红色家风。这些优秀革命家身上凝聚形成中国共产党人特有的风骨,对作为红色后代出生的习近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也成为习近平家风建设重要论述的重要源泉。

新时期,随着社会发展,物质日益繁荣,重物质追求、漠视精神文明的不正之风,使得有些家庭淡化了对家风的重视,家庭不和睦、虐待老人、子女教育欠缺等丑陋现象层出不穷,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重视和反思。革命先辈勤俭持家、忠贞爱国、无私奉献的优良家风值得我们细心品读,优秀的红色文化需要我们用心领会继承并发扬光大。基于现实的考虑,习近平指出,“要继承和弘扬革命前辈的红色家风,向焦裕禄、谷文昌、杨善洲等同志学习,做家风建设的表率,把修身齐家落到实处。”[8]这就要求,国人都需要加强重视精神文明建设,传承红色家风,时刻加强自身修养,注重对子女的言传身教。

红色家风是中国共产党人在追求共产主义信仰实践中凝结而成的智慧,这种红色基因在中国共产党人的血液里奔腾不息。弘扬红色家风,既是基于加强党员干部修养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国民道德修养、建设良好国风的现实需要。红色家风是中国人民传承的重要精神,为新时代家风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精神财富。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2页。

[3]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68页。

[5] 中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会,《毛泽东风采》,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2017年版,第134页。

[7]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65页。

作者简介:刘曼玮(1994—),女,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单位:湘潭大学碧泉书院·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哲学专业,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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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总书记重要论述,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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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习近平总书记反腐倡廉思想主要有:反腐倡廉是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净化政治生态营造廉洁从政良好环境;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坚持和完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纪律建设使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好党风;对腐败零容忍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深化改革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反腐倡廉要坚持德治和法治相结合。

[关键词] 思想 反腐倡廉 习近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如何打赢这场斗争提出了许多新观点新论断,这对于进一步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反腐倡廉是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腐败因损害社会公平正义而遭到人们的深恶痛绝,腐败蔓延必然导致民怨沸腾、社会动荡、政权不稳。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腐败与社会主义制度水火不容。但是由于腐败的消除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因而现实生活中仍存在腐败现象,如果不严加防治还有可能滋长蔓延,从而危害到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的稳固。由此可见,反腐倡廉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对此认识不清就会犯“颠覆性”的政治错误。习近平总书记从吸取古今中外统治集团严重腐败导致失去政权的教训,从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从获得人民群众支持信任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正能量的高度,来看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了“坚决反对腐败,防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腐化变质,是我们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1]p7的论断,体现了他在反腐倡廉问题上的清醒认识。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

腐败是一个全球性、历史性问题,由此决定了解决腐败问题不能一蹴而就,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需要长期努力。从我国社会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来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产生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的多元化,带来价值取向的多元化,使利己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有了滋生和蔓延的空间。从党所面临的社会环境来看,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外部环境的考验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特别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等价交换原则对党的党性原则具有较大的挑战性和冲击性,使意志薄弱者容易迷失方向、陷入腐败泥沼之中。由此可见,反腐倡廉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习近平总书记直面当前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一些重大违纪案件影响恶劣的情况,同时通过对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反腐败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以及思想防线还没有筑牢、遏制腐败增量艰巨繁重等方面情况的分析,做出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正确判断,提出了“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1]p93-94的要求,体现了他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气概。

三、净化政治生态营造廉洁从政良好环境

政治生态环境是政治组织、政治活动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外部各要素的总和,是一个地方政治生活现状及政治发展环境的集中反映,是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综合体现。政治生态环境好就能凝心聚力、鼓舞士气、激发斗志,反之则会涣散人心、败坏风气、滋生腐败。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党所需要并为之努力的政治生态环境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公平公正、政通人和的风清气正环境。从现实看,我们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主流是好的,但也毋庸讳言政治生态环境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反生态、反主流的现象,有的现象甚至积习已深、积重难返,比如一些地方出现的“显规则难行、潜规则通行”“劣币驱逐良币”逆淘汰等问题的存在就是明证。由此可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习近平总书记从弘扬正气、反对腐败、保持党和国家肌体健康的高度,对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环境高度重视,正如他所说:“解决党内存在的种种难题,必须营造一个良好从政环境,也就是要有一个好的政治生态”。[1]p87对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他还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整体政治生态环境要着力建设廉洁政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标;对反对腐败要着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对党内风气则要在全党着力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这些论述都体现了他正本清源、坚守正道的反腐倡廉鲜明价值取向。

四、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

腐败这一现象在人类社会已存在数千年,由于受主客观等因素的作用,腐败现象从未销声匿迹,但这并不意味着腐败不可战胜。在现实生活中要扭转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的态势,关键在于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以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反腐倡廉不仅体现在决心大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实效上,如果不能有效遏制腐败滋生,那么再漂亮的反腐宣言、再宏大的反腐行动都会变得于事无补。因此,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既是反腐倡廉所应采取的方式,也是反腐倡廉是否具有实效的一个衡量标准。为实现廉洁政治、把腐败控制在低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1]p55的要求,并对此作了多方面的论述。例如:从治标入手加大治本力度,在加大惩腐力度的同时加强顶层设计,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要把深化改革与防范腐败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实施;要在反腐倡廉上做好“破”和“立”两篇文章;在加强思想教育筑牢反腐防线的同时,加强执纪强化监督;不仅要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还要提高制度执行力;反腐败要经常抓、长期抓;在国内保持反腐高压态势的同时,要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在坚持发扬党在实践中积累的反腐倡廉成功经验的同时,要借鉴我国历史上和世界各国的有益做法;在大力查办案件的同时,注意研究分析、找出原因并及时防范;等等。这些论述都体现了他在反腐倡廉上科学谋划、讲求实效的行事风格和原则。

五、坚持和完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体现了党的领导,明确了行政、纪委和各部门的职责,发挥了广大群众的作用,是形成反腐倡廉整体合力的有效机制,是夺取反腐败斗争胜利的重要保证。尽管这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通过实践检验是行之有效的,但是面对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形,对这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需要作进一步的完善。例如:进一步创新组织领导体制,确保责任主体到位;进一步健全督查考评机制,确保责任监控到位;进一步建立完善问责机制,确保责任追究到位;等等。为加强领导,坚定不移推进反腐倡廉,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1]p57-58的要求,并对此作了多方面的论述。例如: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创新,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和纪委的监督,推动纪委双重领导体制落到实处;增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效果,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制,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等等。这些论述都体现了他对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运转更加顺畅有效的深度思考和大胆突破。

六、加强纪律建设使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完成党的任务、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严守党纪才能抵御各种利益的诱惑和腐朽思想的侵蚀,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具有严肃性和强制性。然而现实中在一些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存在着纪律涣散、各取所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形,加之管理上存在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而影响到党纪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和效力。为发挥党纪在反腐倡廉中“自我纠偏”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1]p41的要求,并对此作了多方面的论述。例如: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是严明政治纪律,坚持党的领导,自觉维护中央权威;严格遵守和坚决维护纪律是做合格党员、干部的基本条件;执行党纪不能有任何含糊,不能让党纪党规成为“纸老虎”“稻草人”,造成“破窗效应”;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执纪职责,使违纪问题能及时发现查处;各级纪委、监察部门要加强纪律检查和党风政风监督工作,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等等。这些论述都体现了他通过严明党纪为反腐倡廉增强“自我纠偏”能力的战略部署。

七、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好党风

党风是党在政治、思想、组织、工作、学习、生活等各方面体现出来的一贯态度和行为,体现着党的精神风貌、性质、宗旨。改进党的作风与防治腐败有着密切的联系,作风不正就为腐败滋长提供了温床,而腐败则是作风不正的极端表现。腐败问题起初往往都是从作风失范开始的,腐败案件的背后往往存在着党风不正方面的问题。腐败与不正之风往往是一对孪生兄弟,反对腐败就必须纠正党内不正之风。为清除滋生腐败的温床,为抓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一个着力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要旗帜鲜明同陈规陋习、顽瘴痼疾作斗争,以党的优良作风带动民风和社会风气好转”[1]p82的要求,并对此作了多方面的论述。例如:工作作风上的问题绝对不是小事;作风问题在党内确实相当严重,已经到了非抓不可的时候,不抓不行了;作风建设要从领导干部做起;抓作风建设尤其要重视基层风气问题;在作风问题上起决定作用的是党性,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要坚持不懈纠正“四风”,切实防止“四风”问题反弹;作风问题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必须抓常、抓细、抓长;改进作风要善始善终、善作善成,让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等等。这些论述都体现了他通过端正党风为反腐倡廉打牢“自我净化”基础的全局安排。

八、对腐败零容忍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

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厉惩治腐败分子,既是党有力量的表现,也是遏制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的有效途径。对腐败惩治不力,必然造成一些党员、干部心存侥幸而“前腐后继”,甚至纵容或助推一些腐败分子的狂妄和违法违纪行为。只有严惩腐败,才能彰显党绝不容忍腐败的政治态度,才能打击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警醒教育党员、干部,鼓舞人民群众同腐败斗争的信心。当前一些地方、部门、领域腐败案件查而不绝的问题还较突出,因此加大查办腐败违纪案件的力度、形成对腐败分子的震慑显得非常必要。为有效抑制和减少腐败,保持反腐斗争的强大威慑力,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1]p100的要求,并对此作了多方面的论述。例如: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腐败分子;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不定指标,上不封顶,凡腐必反,除恶务尽;国际追逃工作要好好抓一抓,不能让外国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要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等等。这些论述都体现了他在反腐倡廉中除恶务尽的坚定决心。

九、深化改革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腐败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公权私用即以权谋私,因此反腐败的核心就是要从根本上管住权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寻租”机会。这就需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制化轨道运行,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监控之下。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长期性,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是约束权力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根本举措。为减少造成腐败“可乘之机”的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1]p121的要求,并对此作了多方面的论述。例如:反腐倡廉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权力;通过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改革举措要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堵塞一切可能出现的腐败漏洞;要强化制约,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强化监督,着力改进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要强化公开,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实行权责对应,坚决反对特权,防止滥用职权;要狠抓制度执行,扎牢制度篱笆,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等等。这些论述都体现了他通过制约监督权力制度、机制的建立完善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土壤的政治智慧。

十、反腐倡廉要坚持德治和法治相结合

主要参考:

责任编辑 冷 波

(本文选自:党史文苑 2015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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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总书记重要论述,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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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习近平扶贫重要论述是中国打赢消除绝对贫困攻坚战的行动指南,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科学内涵可从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维度来把握。从工具理性维度来看,主要回答了在新时代中国“如何搞扶贫”的问题,阐述了新时代脱贫攻坚“应该干什么、怎么干”,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基本遵循。文章着重从“脱贫标准论”“发展根本论”“精准扶贫论”“可持续脱贫论”和“内生动力论”五个视角展开分析。

基金项目: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脱贫攻坚问题研究”重点调研委托课题“我国脱贫攻坚的伟大历程”(2020zddywtkt01)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凌经球,男,中共广西区委党校(广西行政学院)教授,研究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地区经济、扶贫开发和民族理论。

本系列文论之一从价值理性视角分析了习近平扶贫重要论述的科学内涵,阐述了其主旨,即“新时代下为什么要搞扶贫”的问题。与价值理性相对应,工具理性是指行动者对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手段、后果进行理性的权衡和选择之后所采取的行动。简而言之,就是为了实现预期目标,在策略上应该“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如前所述,“十三五”期间我国推进的脱贫攻坚战是21世纪初规模最大,影响最深刻、最广泛的民生工程,消除绝对贫困问题是这场攻坚战的目标任务。围绕解决这一重大实践问题,习近平同志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了大量的重要指示和批示,形成了明确的基本策略,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基本遵循。系统梳理习近平同志的扶贫重要论述,对于新时代下脱贫攻坚“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脱贫标准论”“发展根本论”“精准扶贫论”“可持续脱贫论”和“内生动力论”五个视角来理解和把握。

一、脱贫标准论

准确把握脱贫标准要求,是推进脱贫攻坚的重要前提。党的十八大闭幕不久,習近平同志离京考察调研的第二站是河北省阜平县,主题就是扶贫攻坚。习近平同志在调研中明确提出:“到二○二○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是中央确定的目标。”[1]4这就是近年来人们耳熟能详的“两不愁三保障”的脱贫标准要求。深刻理解和把握中央提出的脱贫标准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不愁吃、不愁穿”是人的基本生存的底线需求。一般意义上讲,所谓的贫困首先表现为生活在社会上的个人难以获得维持其最基本生存所需的食物、衣物等基本生活资料,简而言之就是“温(穿衣)饱(吃饭)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这被誉为穷人经济学家的阿玛蒂亚·森称之为贫困问题的“内核”。在新时代脱贫攻坚中,中央把解决“两个不愁”问题作为贫困人口脱贫的标准要求,其重要性在于明确,解决贫困人口最基本生存需要是脱贫攻坚的底线要求、最低标准。当然,这是基于底线思维而提出的脱贫标准,并非意味着当下中国农村中还存在着吃饭和穿衣这一基本生存要求尚得不到解决的贫困人口。其目的在于向世人宣示,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决不允许存在最基本生存条件都得不到保障的绝对贫困人口。其次,“三个保障”是人的发展的基本条件。“三保障”中的第一个是保障贫困人口家庭子女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整个国家而言都是十分必要的。阿玛蒂亚·森认为,贫困不仅仅表现为收入水平低,而且是基本可行能力的被剥夺,而他所归纳概括的基本可行能力中就包含了“能识字和算数”等这一最基本的能力。在现代社会,普及基础教育具有多方面的作用。首先基础教育教会每一个人获取知识的基本技能,挖掘其创造潜能,培养其奋斗精神以及与他人的团结协作等等,在为不断提升自身素质能力奠定基础的同时,使作为社会一份子的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一个有益的公民和生产者,对所属的社会发展贡献力量”[2]。为此,习近平同志强调指出:“要把发展教育作为教育扶贫的治本之计。”[1]24可见,在推进脱贫攻坚中,把保障贫困家庭子女的“义务教育”作为脱贫标准之一,根本在于使这些人能够掌握到在现代社会中个体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而具备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基本能力。“三保障”中的第二个是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医疗,根本目的是满足贫困人口“病有所医”的需要。马克思认为,健康是人的第一权利,是人生存的第一前提,也是人类历史的第一前提[3]。从现实生活中不难观察到,社会上的一些家庭之所以陷入贫困,往往是由于家庭中有成员身患疾病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更有甚者,不但身患疾病的家庭成员自身无法参与劳动,有时还需要其他家庭成员照料其生活起居,这导致这些家庭陷入“双重”困境,这就是“健康贫困”产生的根源。人力资本投资理论主张,在现代社会中要维持个体的身体健康必须进行健康投资,健康存量的增加,是对健康投资的一种回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只有让贫困人口的基本医疗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才能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基于此,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切实保障贫困人口健康”[1]73。“三保障”中的第三个是保障贫困人口的住房安全,要解决的是贫困人口的“住有所居”问题。住房不仅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衡量国民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在现代社会,住房保障与基本医疗、义务教育、失业救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构成了社会保障的制度体系,是维系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政策手段。生活在社会上的人,一旦失去赖以栖身之所,将沦落为浪迹于街头巷尾的“流浪汉”,其生命安全也将难以得到最基本的保障。由此看来,住房安全保障应是贫困人口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推进精准扶贫中,把保障贫困人口的住房安全作为底线要求的标准之一,目的在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避免其陷入“居无定所”的困境。为此,习近平同志指出:“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系人民安居乐业……。”[4]这深刻阐述了住房安全保障在改善民生,提高贫困人口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社会发展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积极意义。

上述分析表明,在推进脱贫攻坚战中,中央提出的关于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的脱贫标准,是一个多维度的脱贫目标体系,涵盖了人的基本生存需求和基本发展需求,着眼于解决我国绝对贫困问题。这一标准既符合贫困治理的一般规律要求,也与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出的减贫标准相衔接,还与我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相适应。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习近平同志指出:“保证现行标准下的脱贫质量,就可以解决传统意义上的‘绝对贫困,这在国际上也是一个高标准,能够确保兑现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人民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庄严承诺。”[1]24那么,在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精准脱贫的标准?习近平同志在不同的场合反复强调:“在脱贫标准上,既不能脱离实际、拔高标准、吊高胃口,也不能虚假脱贫、降低标准、影响成色。”[5]这阐述了脱贫攻坚战中把握好、落实好脱贫标准的极端重要性,如果随意“拔高标准”,不仅会使脱贫目标超越我国现有发展水平而难以做到,而且也会导致“福利陷阱”的發生;
反之,如果“降低标准”,则会影响到脱贫质量,进而影响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真实水平。在脱贫攻坚进入冲刺阶段的关键时刻,习近平同志还专程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考察调研“两不愁三保障”的落实情况,并主持召开了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强调要把工作往实里做、往深里做,“用制度保障贫困群众真脱贫、稳脱贫”[6]。这些都充分表明,习近平同志对坚持现行脱贫标准的高度重视。

二、发展根本论

打赢脱贫攻坚战,消除中国的绝对贫困问题,从根本上说究竟是要“干什么”?也就是说我们将靠什么来解决绝对贫困问题?这是必须首先搞清楚的问题。为了深入把握解决贫困问题的有效路径,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多次深入贫困村、贫困户开展调研考察。习近平同志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十八洞村考察调研时指出:“发展是甩掉贫困帽子的总办法,贫困地区要从实际出发……帮助乡亲们寻找脱贫致富的好路子。”[7]2017年6月,习近平同志在考察了作为深度贫困典型代表的山西省岢岚县赵家洼村后指出:“深度贫困地区的区域发展是精准扶贫的基础,是精准扶贫的重要组成部分。”[1]80在这里,习近平同志极其鲜明生动地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命题——“发展是甩掉贫困帽子(即依靠生产发展来解决贫困问题)的总办法”。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语境下,“发展”具有丰富的内涵。经济发展始终是摆在第一位的。具体到扶贫领域而言,促进贫困地区的扶贫产业发展,提高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是首要的任务。习近平同志一再强调:“如果农民收入降低,就有可能导致已经脱贫的人口重新返贫,甚至可能造成新的贫困人口。”[1]70在中央扶贫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强调把“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放在实施“五个一批”脱贫工程的首位。随着脱贫攻坚战的深入推进,产业扶贫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出来。因此,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产业扶贫是稳定脱贫的治本之策”“产业增收是脱贫攻坚的主要途径和长久之策。”[1]83从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习近平同志强调的这个“总办法”,指的就是促进扶贫产业发展,在脱贫攻坚中抓好贫困地区扶贫产业发展,是实现脱贫攻坚目标的根本之策、长久之计,这是“发展根本论”的题中之义。

如何才能抓好“扶贫产业发展”这一根本?习近平同志着重强调了这几个方面:一是“要真真实实把情况摸清楚”[1]51,也就是说要把贫困地区的“贫情”摸清楚。为此,要求贫困地区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搞好调查研究,做到心中有数。二是要理清思路,完善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扬长避短的基本原则,“真正把比较优势发挥好,使贫困地区发展扎实建立在自身有利条件的基础上。”[1]57三是要注重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突出强调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依靠这些新型经营主体的引领,把分散经营的贫困农户带入到现代市场经济中去。这是基于现代市场竞争规律和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现实状况而提出的新要求,各地应探索“将产业扶持和精准扶贫结合起来”[1]64的新路子。四是要强化产业发展的条件支撑。“要把脱贫攻坚重点放在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上,着重加强农田水利、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和技术培训”[1]66。在这里,习近平同志强调了促进扶贫产业发展需要“硬条件(产业基础设施)”和“软要素(农民自身素质)”的相互支撑。

三、精准扶贫论

精准扶贫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基本方略是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反贫困成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新时代中国反贫困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而提出来的。精准扶贫是习近平扶贫重要论述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精准扶贫的提出和实施具有内在的严密逻辑链条。概而言之,就是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立足于新时代我国农村贫困发展的新趋势、新特征,着眼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背景下解决绝对贫困问题的脱贫攻坚目标。实现这一目标,要求我们在脱贫攻坚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解决好“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四个关键性问题,确保做到“扶真贫、真扶贫,脱真贫、真脱贫”,切实提高脱贫攻坚的质量和效益。

如何理解精准扶贫的精髓?习近平同志指出:“精准扶贫,就是要对扶贫对象实行精细化管理,对扶贫资源实行精细化配置,对扶贫对象实行精细化扶持。”[1]58从这一论述中可以看出,精准扶贫本质上是精细化理念在扶贫过程中的“活用”,是相对于过去“大水漫灌”“手榴弹炸跳蚤”等粗放式扶贫方式的“革命性创新”。

怎样做到精准扶贫,实现精准脱贫?习近平同志在对新时代我国贫困问题的基本特征做了深入分析之后,提出了要解决好四个关键性问题的要求。一是要开展精准识别,切实解决好“扶持谁(谁是贫困对象)”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通过开展精准识别,把“谁是贫困人口”及其致贫因素、致贫类型摸清楚,在此基础上来建档立卡,“做到一户一本台账、一户一个脱贫计划、一户一套帮扶措施,倒排工期,不落一人”[1]63,实现对贫困对象的精准化管理。二是要解决好“谁来扶”的问题。这涉及到宏观管理体制安排和微观层面的具体实施两个方面。从宏观管理体制来讲,就是要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扶贫开发工作机制”[1]65,把脱贫攻坚的责任落到实处。从微观具体操作层面来看,鉴于贫困地区村级贫困治理普遍薄弱的问题,习近平同志提出了“因村派人精准”的要求,即根据各个贫困村的实际情况,精准派出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帮助所在村基层党组织实施精准扶贫方略,确保中央和地方各项扶贫措施得以有效贯彻实施。三是要解决好“怎么扶”的问题。总的来说,就是推进“五个一批”精准帮扶工程的实施。“五个一批”的精准帮扶扶贫工程,是按照贫困人口致贫因素和致贫类型进行科学分类,从促进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贫困地区环境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贫困人口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提高以及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给予直接转移支付等五个方面进行精准化扶贫的一种干预机制,是贯穿于从治贫的靶心瞄准到脱贫的精准效果全过程的帮扶举措,是对多维贫困、能力贫困等减贫理论的创新与发展。四是解决好“如何退”的问题。建立和完善贫困县、贫困村和贫困家庭的退出机制。各地都要根据脱贫实际情况来设定好退出的时间表,达到脱贫要求的不能拖延时间、不愿或不舍得退出;
反之也不能不顾条件,达不到脱贫标准的却一味地“往前赶”,导致脱贫质量不高。还要按照脱贫标准对脱贫人口开展史上最严格的脱贫摘帽评估,达到要求的实行逐人、逐户销号,确保实现脱贫到人。此外,还要留出一定的缓冲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摘帽不摘政策,做到“送上马、扶一程”,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精准扶贫的核心要义是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本质上来看“这是贯彻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必然要求”[1]63。因为贫困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所谓贫有百样、困有千种”[1]75,不同地区、不同农户的致贫因素、发展基础和解决问题的需求都是不一样的。因此,必须“因人因户因村施策,对症下药、精准滴灌、靶向治疗”[1]75,千方百计提高扶贫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把“精准”二字贯穿扶贫工作的全过程和每一个环节,“有的需要下一番‘绣花功夫”[1]77。这是脱贫攻坚战取得实效的内在要求和唯一正确的途径。

四、可持续脱贫论

可持续脱贫是习近平扶贫重要论述的深化与提升。推进精准扶贫是当下中国贫困治理的基本方略,实现精准脱贫是“十三五”脱贫攻坚的主要目标。关于打好脱贫攻坚战的终极目标,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要做到“扶真贫、真扶贫、脱真贫、真脱贫”。何谓“真脱贫”?如果简单地从字面来理解,那就是贫困人口真正摆脱了“贫困状态”,而且是一种稳定的状态。反之,如果脱贫之后又重新返贫,这就不是“真脱贫”。可见,所谓的“真脱贫”可以理解为可持续脱贫,即脱贫效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习近平同志在关于扶贫的重要论述中对这一问题给予高度关注。2016年4月,习近平同志在安徽省金寨县考察调研时提出:“打好扶贫攻坚战,要采取稳定脱贫措施,建立长效扶贫机制,把扶贫工作锲而不舍抓下去。”[9]随着脱贫攻坚的深入推进,贫困人口可持续脱贫问题益发凸显、更为迫切。对此,2017年1月,习近平同志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要因地制宜探索精准脱贫的有效路子,多给贫困群众培育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多给贫困群众培育可持续脱贫的机制,多给贫困群众培育可持续致富的动力。”[1]74可见,在脱贫攻坚战中,如何着眼长远,谋划好贫困人口的可持续脱贫,避免贫困人口陷入以往扶贫工作中存在的“脱贫—返贫”的恶性循环怪圈,是习近平同志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这是因为,到2020年实现脱贫攻坚目标之时,绝对贫困问题在我国将得到划时代的、历史性的解决,但从贫困治理的规律来看,这并不意味着贫困问题在我国就会彻底消除。单从绝对贫困问题解决这一视角来看,由于贫困地区脱贫的基础依然较为薄弱,一些贫困人口可能还面临着脆弱性风险的冲击,生计的可持续性也还存在不稳定因素等等。倘若稳定脱贫长效机制不健全,贫困人口的稳定脱贫就难以保障,长远来看贫困人口也就难以实现由贫困人口向非贫困人口转变的“质的飞跃”。因此,建立可持续脱贫长效机制,促进贫困人口的持续稳定脱贫,是脱贫攻坚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更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客观需要。

促进贫困人口的可持续脱贫,需要从各地的实际出发,采取一系列更具有针对性、更加精准的政策措施。一是要切实提高脱贫质量,有效防止返贫。早在2017年3月9日,习近平同志就提出了“建立稳定脱贫长效机制”的要求[1]77。2019年4月16日,针对各地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习近平同志着重指出:“要多管齐下提高脱贫质量,巩固脱贫成果。”[10]二是要保持脱贫攻坚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习近平同志明确提出,要坚持摘帽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管。只有做到“四个不摘”,才能确保帮扶政策在一段时期内保持其连续性、稳定性,才能确保贫困人口脱贫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三是要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如果说前面的两点要求是针对脱贫攻坚期内必须要解决的突出问题,那么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则是对相对贫困治理提出的新要求。在2018年9月21日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习近平同志明确提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我们将消除绝对贫困,但相对贫困仍将长期存在。到那时,现在针对绝对贫困的脱贫攻坚举措要逐步调整为针对相对贫困的日常性帮扶措施,并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框架下统筹安排。这个问题要及早谋划、早做打算。”[11]从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时间上承前启后,内容上相互涵盖,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解决好我国的“三农”问题,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两大战略。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巩固与提升。做好两者的有效衔接,才能促进贫困人口的可持续脱贫,进而使其与全国人民一道迈向共同富裕之路。

五、内生动力论

“坚持群众主体,激发内生动力”[1]145,强化贫困群众脱贫攻坚的主体地位,不断增强其内生动力,是习近平扶贫重要论述的重要内容,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在新时代中国扶贫领域中的创新发展。习近平同志指出:“脱贫攻坚,群众动力是基础。必须坚持依靠人民群众,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扶贫和扶志、扶贫和扶智相结合……用人民群众的内生动力支撑脱贫攻坚。”[1]145在这一段论述中,习近平同志系统地回答了“什么是贫困群众的内生动力”“为什么要激发贫困群众的内生动力”和“如何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等问题。

什么是贫困群众的内生动力?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习近平同志在主政福建省宁德地区时,就开始了对这个问题的深层思考。初到宁德担任地委书记时,习近平同志用了三个月时间开展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写下了《弱鸟如何先飞——闽东九县调查随感》一文。该文分析了宁德作为闽东“老、少、边、岛、贫”地区的实际,提出了“弱鸟可望先飞、至贫可能先富”的重要论断,认为实现这一转变的关键在于贫困地区需要有“飞”的意识和“先飞”的行动,这是贫困地区改变贫穷落后面貌的“第一要义”,“贫困地区完全可以依靠自身的努力、政策、长处、优势在特定领域‘先飞,以弥补贫困带来的劣势。”[12]一个地区如此,一个家庭、一个个体何尝又不是这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脱贫致富贵在立志,只要有志气、有信心,就没有迈不过去的坎。”[1]132要“引导贫困群众树立主体意识……变‘要我脱贫为‘我要脱贫,靠自己的努力改变命运”[1]141。上述分析表明,贫困群众的内生动力指的就是一种自立自强的精神,一种不等不靠的志气,是一种靠自己辛勤劳动改变命运的信心和勇气。

为什么要激发贫困群众的内生动力?换句话来讲,贫困群众的内生动力何以重要?我们党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出发,历来强调创造历史的主人是人民群众。从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的时期开始,我们党就确立了“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用上述观点来分析扶贫与脱贫领域的问题,显然“贫困群众是扶贫攻坚的对象,更是脱贫致富的主人”[1]134。虽然,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执政为民也是各级政府应秉持的执政理念,“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是党和政府工作的方向,但并不是说党和政府要大包大揽。”[1]132因此,“脱贫攻坚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组织和支持贫困群众自力更生,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1]140。如果“没有内在动力,仅靠外部帮扶,帮扶再多,你不愿意‘飞,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1]141而且“没有脱贫志气,再多扶贫资金也只能管一时,不能管长久。”[1]135这应是脱贫攻坚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对为什么要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的最好诠释。

如何激发贫困群众的内生动力?围绕这一核心问题,习近平同志从不同的角度展开了精辟的论述。一是要把握总体的原则,坚持“扶贫必先扶志”[1]135,要把“扶贫和扶志、扶智结合起来”[1]142,而且还要“把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增强发展能力作为根本举措”[1]143。二是要改变工作作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深入贫困群众,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不要坐在办公室里拍脑袋、瞎指挥”[1]136,在想问题、做决策,推进工作实施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发动群众和依靠群众,注重激发群众的创造精神,最大限度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三是改变工作方式方法。在推进脱贫攻坚中,虽然在扶贫对象上做到了瞄准贫困户,但“一些地方工作还是沿用过去老办法老路子,简单地给钱给物,对群众的思想发动、宣传教育、感情沟通上做得不够”[1]141。这就是脱贫攻坚战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干部干、群众看”,部分群众“靠着墙根晒太阳,等着别人送小康”等诸多“等靠要”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改变一味地“输血”的帮扶方法,“多采用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动补助等方式”[1]142,以此激勵贫困群众的主动参与性。四是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要通过创新形式,接地气地办好各类扶贫夜校、农民讲习所等,开展常态化的以脱贫致富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群众弘扬勤俭持家、勤劳致富、孝亲敬老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克服婚丧娶嫁上讲排场、摆阔气等不良习气,提倡健康文明新风尚,提振贫困群众的精气神,营造好脱贫致富的良好社会氛围。五是切实抓好教育和技术培训。从“扶志”与“扶智”的关系看,“扶志”重点在于解决贫困群众的“精气神”,突出强化其主体意识,而“扶智”要解决的是贫困群众的能力问题,如果光有脱贫致富的志向和勇气,没有一技在身,贫困群众内生动力的激发就很难做到位。因此,扶贫过程中必须把二者紧密结合起来,抓好教育培训应是“扶智”的根本之策。首先,习近平同志十分强调教育的扶贫功能作用,提出了“治贫先治愚”[1]131“扶贫必扶智”[1]133的重要论断。他还明确指出:“抓好教育是扶贫开发的根本大计,要让贫困家庭的孩子都能接受公平的有质量的教育,起码学会一项有用的技能,不要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尽力阻断贫困代际传递。”[1]133其次,强调突出抓好职业技能培训,通过授人以渔,使广大贫困群众都能掌握一项就业本领。实践证明,在培育贫困群众内生动力上,哪个地方的工作做得实、做得细、做得到位,其成效就凸现出来,反之,其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结语

围绕如何打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背景下的脱贫攻坚战,在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中,习近平同志从“脱贫标准论”“发展根本论”“精准扶贫论”“可持续脱贫论”和“内生动力论”五个方面作了原创性的、深刻的阐述,为脱贫攻坚的顺利推进指明了方向,推动脱贫攻坚取得了决定性、历史性的成就,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贫困治理理论。“脱贫标准论”,立足于解决绝对贫困问题,提出了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现阶段中国国情的“两不愁三保障”的标准,回答了脱贫攻坚“干什么”的问题;
“发展根本论”为脱贫攻坚提供了方向引领;
“精准扶贫论”提出了脱贫攻坚的基本方略;
“可持续脱贫论”是高质量脱贫的要求;
“内生动力论”强调的是脱贫对象的内在动力。后“四论”分别从不同角度回答了脱贫攻坚“怎么干”的问题。“脱贫标准论”“发展根本论”“精准扶贫论”“可持续脱贫论”和“内生动力论”形成了习近平扶贫重要论述完整的思想体系。

参考文献:

责任编辑李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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